医事法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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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策 患者:分析医院掌握哪些证据;比较医疗行为实施前后的健 康状况;如换房能举证证明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与损害后果 存在因果关系则胜诉的把握将明显增加;找一名敬业的律师。 医院:重视收集能够证明医疗行为必要性、合理性、安全性 的资料;清理审查各种诊疗护理方法、措施;实验性诊疗护 理措施要按有关程序报批并获得患者同意后方可实施;采购 药品、器械和用品一定要索取并保存有关产品说明、质量证 明、产品标准规范及安全性资料,分类存档,方便举证;安 排专门人员保管病历、实物;对死因不明或死因有争议的患 者,医院必须主动报告、主动申请尸体解剖;加强医务人员 的基本功;对病案的使用、借阅、出入库传递、备份,要办 理相关手续,查明对方律师身份,要求其出示执业证、介绍 信及委托书。
医疗事故的概念 处理医疗事故遵循的原则: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 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 确、处理恰当。
医疗事故的分级
第二节 医疗事故的概述
一、概念 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
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六节 医疗事故的赔偿
一、 解决的方式:
三、诉讼
(一)处理医疗纠纷的民事诉讼时效 1、因医疗纠纷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一年, 该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 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 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举证责任
2004年4月1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 若干规定》确立了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 1、利与弊 有利患者参加诉讼,促进医疗机构规范执业行 为,完善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法制环境。但弊端在于助长 有人滥用诉权并陷医疗机构于困境。 2、注意几个问题:第一、医疗侵权适用举证责任部分倒置 第二、新规定的出台并不影响医疗纠纷的协商解决。第三、 以抢夺、偷盗等方式取得的病历不能作为证据。第四、充分 利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
三、报告和处理
(一)层层上报 医务人员 科室负责人 质量监 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 医疗机构负责人 卫生行政 部门报告 (二)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 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导 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2、 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3、其他情形 (三)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 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 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第四节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一、程序启动方式 一是移交启动,即卫生行政部门移交给医学 会; 二是医患双方移交给医学会。
二、鉴定组织
(一) 分为三级:市、县级地方医学会负责首次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负责再次鉴定工作;中华医学会 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的鉴定工作。 (二)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2、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 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3、符合前款第1项规定条件并具有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 可以首批进入专家库。 专家库成员是随机抽取的,还可以跨 地区抽取。
二、知情同意权
包括四个要素:
(一)同意的能力。能力的标准包括理解信息的能力和对 自己行动的后果进行推理的能力。在生物医学中这一标准是 指,一个有能力的人必须能够理解治疗或研究的程序,必须 能够权衡它的利弊,必须能够根据这些知识和运用这些能力 作出决定 (二)信息的告知。指医务人员应该告知什么样的信息或告知 多少信息。1、医务人员应该提供有益于病人最佳利益的信 息。2、应该提供一个理智的人要知道的信息。3、应该提供 一个病人要知道的信息。如医疗或研究程序及其目的,其他 可供选择的办法,可能带来的好处和引起的危险等。 (三)信息的理解。没有适当的理解,一个人不能利用信息做 出决定。 (四)自由的同意。指一个人做出决定时不受其他人不正当的 影响或强迫。
一般来说,告知配偶有关患者病情的信息, 这是患者本人的义务而不是医师的义务。如 果患者明确表示未经许可不要告诉配偶有关 患者本人的诊断等有关病情的信息,那么违 背其本人的意愿,将有关病情泄漏给配偶的 做法是得不到伦理学辩护的。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保密义务的限制:
1、医师常与同行交换患者的信息,以听取同行的意见。他们可以共享相 关的信息,包括艾滋病病毒资料,但这些资料对外仍要保密。 2、在教学医院,对患者病情的讨论是学生学习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只要 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限制无关的人员听到或看到患者不愿与他人共享 的机密信息,这种讨论是合理和正当的。 3、目前不少医疗机构对患者的病情采取计算机化的纪录形势,医师应 当按照规定的安全程序访问计算机里储存的信息,以作为保护患者信息 的附加措施。 4、医师常常在电梯讨论患者的病情,应注意避免他人听到有关的信息。 5、在医师准备的学术论文或者学术会议发言稿中,应该去除所有可能 追踪识别出患者的信息,如患者的真实姓名、职业、照片以及其他敏感 的私人信息。
三、医疗事故的分级
(一)不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 (二)分级内容的变化 一级医疗事故扩大为 死亡、重度残疾,并增设四级医疗事故。实 际上是将原来的严重医疗差错纳入医疗事故 的范围。 (三)分级的意义 主要在于赔偿的数额。
四、非医疗过失纠纷
《条例》3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 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 发生医疗意外的; 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 病员死亡、残废或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 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二、不良后果的发生是医护人员 难以预料和防范的。 医疗意外常见的临床表现形式:1、医护人员抢救及时,措施得 力或手术操作无误,但患者仍死亡或遗留严重后遗症。2、 病员为特异体质,在治疗前知道或治疗后发现,但目前医 学科学技术难以解决而出现不良后果 3在基础麻醉或椎管 阻滞麻醉时,使用规定剂量的麻药,仍导致呼吸抑制、血 压下降或麻醉平面过高,虽经积极抢救,依然未能防止不 良者;诊断及手术适应症明确,操作无误,而在术中或术 后发生意外,呼吸循环骤停及其他重要器官的功能衰竭等 不良后果的。
二、构成要件
(一)主体 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前者指为人类健康服务的社 会团体,包括医院、门诊部、妇幼保健院、结核病防治所、疗养 院、急救中心等;后者指必须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 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包括医疗防疫人员、 药剂人员、护理人员与其他技术人员,还包括医疗管理和后勤服 务人员。 (二)违法行为 注意以下两点:发生在诊断、治疗、护理活动中,分为 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不作为通常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借故推 诿、拒收拒治、不负责任的转院、转科;值班医生擅离职守,不仔 细检查病人,或由于病员病情恶化,医生接到通知后,无故不去诊 视或处理。 (三)主观上为过失 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四)损害事实 (五)因果关系 包括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
注意以下几点:
1、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 救垂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 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说明。 2、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涂改 是指在病历书写完成后为掩盖病历的真实性而违背客观事实 所进行的涂抹、修改,应当同因笔误或其他正当理由造成的 修改严格区分开来。如医师因笔误或上级医师审查需对病历 做出修改时,应保证原记录清楚、可辨认,修改时使用不同 颜色(一般为红色)墨水书写,注明修改时间并签名。如遗 漏重要内容需要补记时,医师应在发现后及时补记,位置与 上次相关病程记录紧邻,注明补记时间并签名。 3、患者有权复印相关资料。 4、对相关的资料和实物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 和启封。
手术公证
在手术前同意书的基础上,通过公证机关做一个公 证书,使得证据更加具有证明力,它不是判决书, 起不到确定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作用,只证明当 时双方签订这个协议是他们的真实意愿。 有以下特点:1、手术公证是医院与患者签订的协议 书,一旦出现显失公平的内容,可以依据有关法律 予以撤销。2、公证必须双方自愿。3、公证并不能 避免医生承担法律责任。4、公证并不影响患者日 后行使诉讼权利
第五节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一、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 当事人申请 受理和报告 审查 处理与诉讼 审核 二、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一)适用范围 仅适用于民事责任,即有关的损害 赔偿当事人之间可以协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不 可以。 (二)和解协议书 要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合格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合法 4、协议书的内容 不能太术语化
病历应当对患者公开,可以增加管理的透明度,建立 更人性化的医患关系。 尊重患者的隐私和为患者保守秘密是医疗工作 中的一个重要的伦理学原则,也是医生的传统义务。 隐私是现代社会的根本价值,是公民权的不言而喻 的一个标志,是个人自主性的保证。泄露私人的敏 感信息可能招致严重的后果,可能使人们在申请医 疗保险和就业时受到歧视、使人们招致法律诉讼、 给人们造成经济损失、威胁和影响私人关系、限制 个人自由和选择以及造成人们巨大的身心伤害。各 国法律一般都明确承认了隐私权,我国法律虽然没 有明文规定隐私权,但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承认并保 护公民的隐私权。
患者经常将本来并不与他人分享的私人的信息 告诉医师,如患者生理上的缺陷、有损于患者个 人名誉的疾病、患者本人不愿意他人知道的隐情 等。这些隐私是患者针对医疗机构和医师公开的, 无论是否关系到患者的名誉,医生和医疗机构都 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患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披 露。尊重患者隐私权和保密权,这既是医务人员 职业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规范的要求。
保密义务的例外:
1、 当继续保守患者的秘密威胁到他人的安全,医务工作者 有义务保护第三方免受重大伤害。如某一有杀人意念的 精神病患者将其杀害某人的计划告诉了医师,美国法庭 命令:必须违背医患之间传统的保密义务。在这种情况 下,保护他人免受重大伤害的义务压倒了保护患者秘密 的义务。 2、当涉及到有关公共福利时,国家有关专门的法律规定了必 须上报有关公共卫生部门的那些对公众健康有危害的疾 病,如传染病。在这种情况下,医生保护公众利益的义 务要大于保护患者秘密的义务。如餐馆工作人员被诊断 患有急性肝炎,医生应该将其诊断结果报告给餐饮主管 部门或公共卫生部门。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 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 以医疗为手段的犯罪行为
第三节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一、医疗事故的防范
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法律、法规的培训,职业道德的教育。 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 员 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
四、尸检
(一)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 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 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 并签字。拒绝或拖延尸检,影响对死因判定的一方当事人需 承担责任。 (二)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 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 人员参加,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 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
第五章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一节 总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2002年2月20日 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9月1日起执 行,共分7章63条,总则部分共四条。
的保护,二是也要维护医务人员的权利。病人和 医务人员的利益是一致的 ,他们享有的 权利、 承担的义务也是一致的。
立法宗旨 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加重对患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