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事故行政法律责任详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法律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法律责任1、卫生行政部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①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组织调查的;②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查或者移送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③未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争议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的;④未按规定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情况上报的;⑤未按规定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
2、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中,如有违反下列行为的,将视不同情节,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利益;②滥用职权;③玩忽职守;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3、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根据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行政处罚:(1)警告;(2)限期停业整顿;(3)吊销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因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10种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4、对负有医疗事故责任的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5、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6、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①承担尸检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②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2024年法律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04
患者权益保障与救济途径
Chapter
患者知情权和同意权保障措施
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在提供医疗服务前,应 当向患者或其家属详细告知病情、治疗方案、风险及预后等情况,并取 得患者或其家属的明确同意。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告知制度,规范告知内容、方式和程序,确 保患者或其家属能够充分理解并自主做出决策。
03
在计算赔偿金额时,应当根据患者的 实际损失和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等因 素综合考虑,确保赔偿金额合理公正 。
05
监管机制与法律责任追究
Chapter
监管部门职责和权力范围
01
02
03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负责医疗事故处理的监督 管理工作,包括制定相关 政策和标准、组织调查处 理重大医疗事故等。
医疗机构
遵守职业道德
医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尊重 患者权益,保护患者隐私,提供
优质的医疗服务。
严格执行诊疗规范
医务人员应遵循相关诊疗规范,确 保医疗行为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安 全性,减少医疗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
持续学习与培训
医务人员应参加各类专业培训和学 习活动,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水平和 技能,为患者提供更加安全、有效 的医疗服务。
象。
赔偿标准不明确
02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缺乏明确性,导致赔偿金额不合理或争议较
大。
预防制存在漏洞,不能有效地减少
医疗事故的发生。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1 2
加强医疗事故鉴定程序的透明度
未来可能会通过引入第三方机构或采用更公开透 明的鉴定程序,提高医疗事故鉴定的公正性和可 信度。
分类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 级,分别是一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三级医 疗事故和四级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责任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责任&一、医疗事故的概念&&& 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医疗的过程中,可能会与医疗机构发生各种各样的纠纷,这些纠纷不一定都属于医疗事故。
例如,患者到医院看病,因楼道走廊地面有水迹导致摔伤骨折,遂与医院发生纠纷。
因患者摔伤不是医疗活动所致,故不能归为医疗事故。
&&& 那么,什么叫医疗事故呢?依据《医疗事故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下面这个案例可以说是典型的医疗事故。
某患者甲因咽痛伴随发热到某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扁桃体发炎,处方肌注青霉素。
后来注射室护士要为甲做皮试时,甲对护士说自己以前注射青霉素从未有过过敏现象,做皮试也是多挨一针,况且做皮试太疼了,这次就别做皮试了,保证没问题。
护士在其一再要求下,就没做皮试而直接给甲注射了青霉素。
结果甲发生过敏性休克,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在这个案例中,责任人是医院的护士,属于医务人员;患者甲到医院就诊看病,护士按照大夫的处方为甲注射青霉素,属于医疗活动;护士不经过做皮试而直接给患者注射青霉素,显然属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对于不经过做皮试而直接给患者注射青霉素,护士在主观上轻信不会发生患者过敏死亡的情况,这属于过失;护士的过失行为导致患者甲死亡的严重后果。
这个案例反映的情形在各个方面都符合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应当属于医疗事故。
二、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按照条例第3条规定的医疗事故的概念,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其中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主要是各级各类医院,也包括卫生防疫站、保健站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医务人员是指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并且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医生、护理人员和其他技术人员。
医疗事故责任及法律法规汇总
医疗事故责任及法律法规汇总医疗事故相对来说⽐较难以处理,会使医患关系有些紧张。
医疗事故鉴定必须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鉴定等级有⼗级。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资料,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医疗事故责任及法律法规汇总医疗过失⾏为责任程度认定对于责任程度的判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办法》做出了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办法》第三⼗六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为的责任程度。
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为责任程度分为:(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为起次要作⽤。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为起轻微作⽤。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抑或“轻微责任”,是对事故原因⼒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过医疗⾏政部门对相关责任⼈的⾏政处分看来是以原因⼒作为主要依据,需要如此表述⽽已。
当然,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是具体⾏政⾏为,不能提起⾏政复议和⾏政诉讼,其结论只是专家证⾔性质,在⼈民法院来说仅能起到证据的作⽤,没有绝对的约束⼒,如果当事⼈对鉴定结论之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如果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单独就责任程度问题(即原因⼒分析)再提交⼈民法院法医室或委托有关专家作出认定。
相关法律法规: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卫生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文有哪些内容
卫⽣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有哪些内容⼤家都知道我国是⼀个讲求法治的国家,发⽣任何事故都是由相关法律进⾏处理和规定的,医疗事故也不例外。
处理医疗事故的时候主要是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的,那么这个卫⽣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都有哪些内容呢?接下来,店铺⼩编就为⼤家带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卫⽣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有哪些内容第⼀章总则第⼀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管理法律、⾏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政部门制定。
第⼆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管理法律、⾏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员进⾏医疗卫⽣管理法律、⾏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员的医疗服务⼯作,检查医务⼈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办理医疗事故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随着医疗行业的快速发展,医疗事故的发生也日益增多,给患者和医疗机构带来了严重的社会影响。
为了规范医疗行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维护医疗行业的正常秩序,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处理医疗事故。
本文将详细阐述办理医疗事故的法律规定。
二、医疗事故的定义及分类1. 定义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2. 分类医疗事故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医疗过失行为: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导致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
(2)医疗差错: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技术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患者人身损害,但未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
(3)医疗意外: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不可预见的、非本人过失的原因,导致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
三、医疗事故的鉴定1. 鉴定机构医疗事故鉴定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负责。
2. 鉴定程序(1)当事人申请:患者或其家属认为发生了医疗事故,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2)受理:卫生行政部门收到鉴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鉴定机构组成: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3名以上具有医疗事故鉴定资格的专家组成鉴定组。
(4)鉴定:鉴定组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鉴定书。
(5)送达:鉴定组应当在鉴定完成后15日内将鉴定书送达当事人。
四、医疗事故的处理1. 责任认定医疗事故鉴定书认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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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分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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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标准
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 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态度 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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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预防
普通预防办法 医疗质量监控机制 防范预案制度 汇报制度 病历书写要求 禁止性要求 病人对病历资料权利 病人知情权与医方通知义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讲解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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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概述年2月20日国务院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经过。 年4月4日国务院第351号令颁布 年9月1日起施行 本法规共七章63条,分为总则、医疗事故预防与
处置、医疗事故技术判定、医疗事故处理与监督、 医疗事故赔偿、罚则、附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法律地位: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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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费用问题
属于医疗事故,机构支付 不属于医疗事故,提出方支付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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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举排除医疗事故
紧急情况下,紧急 避险 病情异常、体质特殊 现有条件下,无法预料、不能防范不良后果 无过失输血 不可抗力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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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行政处理与监督
行政义务 行政处理开启及期间 行政权限 行政处理程序 判定结论行政效力 结果汇报制度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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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证据与证实规则
举证不能责任 关于门诊病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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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结论形成及其内容
过半数经过 内容:一、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二、提交材
料和调查材料;三、判定过程说明;四、医疗 行为违法性;五、因果关系;六、责任程度; 七、等级;八、医学提议。
医疗事故赔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为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我国制定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本文将对医疗事故赔偿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医疗事故赔偿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我国关于侵权行为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
根据该法,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条例》是我国专门针对医疗事故处理的规定,其中详细规定了医疗事故的定义、鉴定、处理和赔偿等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法,其中包含了关于侵权责任、合同、人身权等方面的规定,对医疗事故赔偿具有指导意义。
三、医疗事故赔偿的范围1.人身损害赔偿(1)医疗费:包括实际发生的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2)误工费:根据患者误工天数、误工收入等计算。
(3)护理费:根据患者病情需要,由医疗机构提供护理服务所产生的费用。
(4)营养费:根据患者病情需要,由医疗机构提供营养支持所产生的费用。
(5)交通费:患者因医疗事故需要出行所产生的费用。
(6)住宿费:患者因医疗事故需要住宿所产生的费用。
2.精神损害赔偿医疗事故造成患者精神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由法院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确定。
3.其他损失赔偿医疗事故造成患者其他损失的,如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医疗机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医疗事故赔偿的标准1.医疗费:按照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
2.误工费:按照患者误工天数、误工收入计算。
误工天数一般不超过180天。
3.护理费:按照患者病情需要,由医疗机构提供护理服务所产生的费用计算。
4.营养费:按照患者病情需要,由医疗机构提供营养支持所产生的费用计算。
医疗事故的责任包括哪些?
医疗事故的责任包括哪些?医疗事故责任包括三个方面,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主要表现为行政处罚。
2.民事责任: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性质,历来有不同看法,归结起来有二种,即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
要是发生了医疗事故的话,此时除了需要及时对患者做出救治,减少损害程度外,同时还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那具体而言,医疗事故的责任包括哪些呢?大致可以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但具体的责任是怎样的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医疗事故的责任包括哪些?医疗事故责任包括三个方面,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下面分别加以介绍。
(一)行政责任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主要表现为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新的《条例》第六章罚则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规定了具体的行政处罚方法。
(二)民事责任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性质,历来有不同看法,归结起来有二种,即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
主张合同责任者认为,病人到医院就诊,首先办理挂号,并由医院受理挂号,这样一个过程就是一个医疗契约的成立,病人按要求交纳费用,医生则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这是双方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医生的义务在于尽可能地为病人提供最好的医疗服务,医生并非对未能治愈病人负责,而是对他在治疗过程中采取的方法,提供医疗服务的谨慎程度负责,因此,医生如果违背了注意义务,由于自己的粗心而造成病人人身伤害,说明他违反了合同义务,因此应承担违约责任。
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是以合同关系追究医疗责任的,如德国,瑞典,奥地利,希腊,法国,比利时,意大利等国。
(三)刑事责任新《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335条规定了医疗责任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是什么
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是什么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出现玩忽职守,违法医疗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的情形,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形。
出现医疗事故要对受害者进行赔偿之外,还需要承担责任,那么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是怎样的?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解答。
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是什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发生医疗事故的责任追究,作出如下规定: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医疗事故构成要件(一)行为人-医疗人员,主观心理状态是过失,包括失职和技术过失。
医疗事故的处罚标准是怎样的,法律是如何规定医疗事故的
医疗事故的处罚标准是怎样的,法律是如何规定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必须是治疗结束后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根据病员受损害的程度和《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条规,进行医疗过错参与责任度鉴定和因果关系等级评定。
那么,医疗事故的处罚标准是怎样的,法律是如何规定医疗事故的?网友咨询:医疗事故的处罚标准?律师解答:1.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对医疗机构给予警告。
2.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
3.对医疗事故的直接责任医生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4.对事故中的相关医护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刑法》第335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4条,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律师解析:医疗事故的构成: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处理程序: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1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15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文范文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文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事故处理工作,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件。
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医疗事故处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事故处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安全。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设备的管理,保证医疗设备的安全性能。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药品的管理,保证药品的质量。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废物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物。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病历管理,确保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十条医务人员应当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遵循临床诊疗指南,遵守医疗伦理规范,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做好医疗事故的技术分析和统计报告工作。
第三章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第十二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
第十三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十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二)医学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之日起十日内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医疗领域,事故的发生时常难以避免。
这些事故可能对患者造成严重的伤害,对医务工作者的声誉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对医疗机构的信誉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失。
因此,制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助于帮助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法、规范地处理医疗事故,保护医疗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质量的不断提升。
本条例的制定旨在规范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为医疗服务对象提供公正、公平的处理机制,保护医务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保障企业的公共财产的利益。
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级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的过程中应遵循本条例的规定。
具体条款如下:第一条、医疗事故的定义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实践中医务人员的过失、发生意外失误及其他因素导致病人健康受到损害或造成死亡等不良后果的情况。
医院的工作人员如果在工作中存在疏忽大意、过失、违反工作规章制度、不当操作等原因,都有可能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医疗事故的分类医疗事故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危急事故、较轻事故四类。
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或者医疗机构违反规章制度、管理失范或者任意治疗、过度治疗、手术事故等因素导致患者健康遭受损害或造成死亡、危及生命健康、导致重大财产损失等情况。
非责任事故是指因不可抗因素所导致的患者健康遭受损害或者财产损失,如患者急性病情突然加重、药物过敏、病毒感染等。
危急事故是指医疗事故后医务人员需要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挽救患者生命的情况。
较轻事故是指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出现一定的健康问题,但不会危及患者生命的情况。
第三条、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1. 发生医疗事故后,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处理机制,并成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
2. 医疗事故的责任应当按照医务人员的过错程度进行区分。
如果医务人员存在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 当医疗事故发生后,医务人员应积极配合医疗机构调查,如有隐瞒、谎报等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医疗事故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的发生不仅给患者及其家庭带来巨大的痛苦,也对社会稳定和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以规范医疗行为,保护患者权益,维护医疗行业的正常秩序。
本文将从医疗事故的定义、法律依据、法律责任、赔偿标准等方面对医疗事故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医疗事故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2. 违反医疗技术操作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3. 违反医疗设备使用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4. 违反药品管理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5. 其他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
三、医疗事故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条例》是我国处理医疗事故的基本法规,对医疗事故的定义、处理程序、赔偿标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师法》对医师的执业行为、职业道德、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医疗事故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1. 医疗机构的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医疗事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1)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救治患者;(2)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情况,取得谅解;(3)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卫生法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
卫生法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卫生法是保护公众健康并确保医疗服务质量的法律体系。
然而,即使在监管严格的情况下,医疗事故仍然会发生。
当发生医疗事故时,对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来说,法律责任是不可避免的。
本文将探讨卫生法对于医疗事故法律责任的规定及其效应。
首先,卫生法规定了医疗机构对于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
根据卫生法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事故报告制度,对发生的医疗事故进行报告和调查,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违反该规定的医疗机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卫生法对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也有明确规定。
根据卫生法第三十七条,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医疗科学以及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诊断、治疗疾病。
如果医务人员违反了这些规定,导致了医疗事故的发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在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中,民事责任是最常见的。
根据卫生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患者或其近亲属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医疗事故有权要求赔偿,并且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赔偿时应当考虑到患者的实际损失,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丧葬费等经济损失。
此外,卫生法还规定了医务人员的行政责任。
如果医务人员违反卫生法的规定,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相关的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执业证书等。
通过行政处罚,可以对医务人员及时进行惩戒,以确保医疗行为的质量和安全。
最后,卫生法还规定了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
当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涉嫌犯罪时,将面临刑事追究。
例如,如果医务人员故意伤害患者,导致严重后果,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受到法律的制裁。
总之,卫生法对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旨在保障公众健康并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加强医疗事故的预防和管理工作,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同时,患者和其近亲属也应当了解自己的权益,并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医疗事故罪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张某因胸部不适,前往某知名医院就诊。
经过一系列检查,医生初步诊断为“肺炎”。
然而,在后续的治疗过程中,张某的病情并未得到明显改善,反而出现了呼吸衰竭的症状。
经过进一步的检查,医生发现张某实际上患有严重的肺癌,已经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
张某及其家属对此表示强烈不满,认为医院误诊导致病情延误,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经过1. 立案调查:张某及其家属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对医院进行调查。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投诉后,立即组成调查组对医院进行立案调查。
2. 调查取证:调查组对医院的治疗过程、病历资料、医生资质、医疗设备等进行全面调查。
调查过程中,发现医院在张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初诊时,医生未进行详细的病史询问和体格检查,仅凭症状初步诊断为“肺炎”;- 治疗过程中,医生未及时进行影像学检查,导致病情延误;- 医院对医生的管理和培训存在不足,导致医生诊疗水平不高。
3. 鉴定结论:调查组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张某的病情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为:医院在张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张某的病情延误,构成了医疗事故。
4.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院因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法院审理,判决医院赔偿张某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三、案例分析1. 医疗事故罪的定义:医疗事故罪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2. 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患者人身损害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 本案中医院的违法行为:- 初诊时,医生未进行详细的病史询问和体格检查,仅凭症状初步诊断为“肺炎”,违反了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治疗过程中,医生未及时进行影像学检查,导致病情延误,违反了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医院对医生的管理和培训存在不足,导致医生诊疗水平不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规。
医疗事故有几种行政责任
医疗事故有几种行政责任1、财产罚。
基于违法或违章行医而致的医疗纠纷,可给予医疗单位一定数额的罚款,或没收财产2、行为罚。
暂扣或吊销责任医疗单位的行医许可证。
3、申戒罚。
基于医疗单位管理不善而致的医疗纠纷,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限期改正等措施。
4、行政处分。
医疗事故是这几年导致医患关系最为紧张的原因之一,医疗事故顾名思义就是指在医疗诊治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这种事故很有可能导致病患更加的严重或者死亡的情况。
医疗事故的责任人需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下面大家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医疗事故有什么行政责任吧。
▲依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给予医疗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它主要有:▲1、财产罚。
基于违法或违章行医而致的医疗纠纷,可给予医疗单位一定数额的罚款,或没收财产(如未达法定标准的、能严重影响病人安全和健康的医疗器械,各种假药劣药等)。
▲2、行为罚。
符合《执业医师法》第37条规定,情节较重的,或由于医院严重管理混乱而致的医疗纠纷,卫生行政机关可暂扣或吊销直接责任人的《医师职业证书》或《护士职业证书》,暂扣或吊销责任医疗单位的行医许可证。
▲3、申戒罚。
基于医疗单位管理不善而致的医疗纠纷,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限期改正等措施。
对于医师责任符合《执业医师法》第37条规定,情节较轻的,可给予警告或责令暂停执业活动。
▲4、行政处分。
直接责任人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医疗纠纷中负有责任的,可依责任大小比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处理办法》第20条规定: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当根据其事故等级、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分:一级医效事故: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二级医效事故: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三级医效事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1条规定:对造成医疗技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吸取教训,一般可免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的,也应当依照本办法第20条的规定,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医疗事故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健康权益,规范医疗行为,维护医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发生的医疗事故。
第三条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四条医疗事故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保障患者权益;(二)公开、公平、公正;(三)科学、规范、严谨;(四)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医疗事故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事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认定与处理第六条医疗事故的认定,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医疗机构应当对发生的医疗事故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二)医疗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医疗事故进行调查、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三)医疗机构应当将鉴定意见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并听取其意见;(四)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鉴定意见,对医疗事故进行处理。
第七条医疗事故鉴定应当由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专家组成:(一)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医师;(二)具有相关专业副高级职称的医师;(三)具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的医师;(四)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卫生管理人员。
第八条医疗事故鉴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二)科学、严谨;(三)尊重事实;(四)依法依规。
第九条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鉴定,并将鉴定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提供有关资料,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医疗事故鉴定意见经鉴定机构审核、确认后,作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
第十二条医疗事故的处理,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确定:(一)医疗事故的性质、情节、后果;(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责任;(三)患者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中医疗事故如何处置
民法典中医疗事故如何处置医疗事故是经常发⽣的⼀类安全事故,发⽣医疗事故后,会造成患者出现⼈⾝损害。
如果医疗事故情节严重的,有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构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民法典中医疗事故怎样处置?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医疗事故如何处置民法典规定,发⽣医疗事故后,如果经鉴定是医务⼈员过错造成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千⼆百⼆⼗⼆条【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千⼆百⼆⼗三条【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不合格⾎液的侵权责任】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不合格的⾎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产者、⾎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产者、⾎液提供机构追偿。
⼆、医疗事故赔偿可以直接和医院协商吗解决医疗纠纷的⽅法有医患双⽅协商调解、申请卫⽣⾏政部门处理和向法院提起诉讼三种途径。
我们建议最好是双⽅能达成赔偿协议,这样不仅可以更好的解决相关事宜,同时也可让受害⼈更加安⼼,尤其涉及到医疗死亡事件。
如果是通过诉讼解决的话,⼀般要通过以下⼏步:1、诉前准备咨询医疗⽅⾯的专家,了解是否医疗过错,如⽆过错,诉讼⾃⾏终⽌,⽆需浪费时间;如得到积极答复有过错可以进⾏下⼀步,第⼀时间和医务科联系、投诉,要求复印诊疗病历,并会同医⽅代表⼀起共同封存病历(包括诊治病历、住院病历、⼿术同意书、会诊讨论记录等所有资料),向医务科索要《医疗纠纷投诉表》回执。
办理医疗事故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的办理涉及法律、伦理、医疗技术等多个方面,对于维护患者权益、促进医疗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阐述办理医疗事故的法律规定。
二、医疗事故的认定1. 定义: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2. 构成要件:- 主体: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 行为: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 后果: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 因果关系:医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 鉴定:医疗事故的鉴定由医学会组织鉴定。
鉴定结论是处理医疗事故的重要依据。
三、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1. 报告:发生医疗事故后,医疗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 调查: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原因。
3. 鉴定:调查结束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
4. 处理:- 医疗机构的处理: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事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5. 调解: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可以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也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6. 诉讼:当事人对调解结果不服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医疗事故的责任承担1. 医疗机构的责任:- 直接责任:医疗机构对医疗事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
- 间接责任: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承担间接责任。
2. 医务人员的责任:- 直接责任:医务人员对医疗事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
- 间接责任:医务人员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承担间接责任。
3. 赔偿范围:- 医疗费:包括检查费、治疗费、药品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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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行政法律责任详解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5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这就是医疗事故的行政法律责任。
该条例中所述的行政处理包括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医疗事故责任行政处罚总述□◆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行政处罚是由行政机关对实施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作出的具有惩罚性的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行政处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这种行为使得相对人处于不利的法律地位,如影响相对人的声誉等。
2.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体到医疗事故中,处罚主体即为卫生行政部门。
3.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规规范行为的相对人,包括所有的公民和组织。
具体到医疗事故中,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行政处罚的措施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对于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行政处分亦属于承担行政责任的一种方式,其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法失职的国家公务员或者所属人员所实施的惩戒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以及开除。
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医方的责任程度等作出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予以行政处分的决定。
医疗事故责任行政处罚分述□◆医疗纠纷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在实际生活中,行政处罚种类很多,据有关部门初步统计有120多种。
造成行政处罚种类繁多的原因主要是对行政管理的诸多手段及其运用缺乏充分的认识以及各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各自的特点规定了不同的行政处罚。
这些行政处罚有的是行之有效的,有的则显得不规范、不统一。
例如,《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中对持证单位不按许可证核准的工作区、任务、工作性质、规定期限进行工作的违法行为,创设了核减工作区范围的处罚。
因此,行政处罚有的是法律设定,有的是法规设定,有的是规章设定。
按照行政处罚的性质分类,我们可以将其归纳为人身自由罚、行为能力罚、财产罚、申诫罚四大类。
(一)人身自由罚这为行政处罚主要是剥夺当事人的人身自由的处罚,例如行政拘留的处罚,就是以剥夺行为人的人身自由为处罚手段。
人身自由罚只通适用于公民,由于人身自由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最基本而且也是最重要的权利。
如果没有人身自由,那么其他任何权利,如财产权、名誉权、专利权等,都失去行使的基础。
因此,以人身自由为处罚对象的人身自由罚是最严厉的处罚。
据统计,目前规定人身自由为处罚对象的人身自由罚是最严厉的处罚。
据统计,目前规定人身自由罚的有8个法律和7个行政法规,这些法律法规都规定了行政拘留的人身自由罚。
这些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未能》、《集会游行示威法》、《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
在适用人身自由处罚时应当注意的问题是:一要区别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系,对于一般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拘留的限制人身自由处罚;对于违法行为的性质比较严重,构成刑事犯罪的,就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再给予行政处罚。
二是对于已经被逮捕或者司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能给予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当经过审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可以根据情节的轻重,决定是否追究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二)行为能力罚行为能力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义务的行为人采取责令其实施某种行为或者停止某种行为、取消某种资格的处罚。
这类处罚包括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等,通过取消当事人的经营活动的资格,达到惩戒的目的。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定,没有烟草专卖批发业务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中规定,对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对违反统计法的行为,可以给予吊销执照的处罚。
这些处罚形式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责令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得为某种行为;一种是取消或者中止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的资格或者能力。
前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责令行为人追回出售的文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条例》中责令行粉限期改正的处罚等。
后者如《股票发生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撤销经营者证券经营许可证,取消其经营证券的资格;《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吊扣驾驶证;《矿山安全法》中规定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护士管理办法》规定对违反访办法的护士可以给予中止注册、取消注册的处罚等。
在适用行为能力行政处罚时应当注意的问题是:1.行为能力处罚的力度要大于财产罚,小于人身自由罚,因此,对于行为能力处罚的条件要严于财产处罚而宽于人身自由处罚。
2.行为能力处罚一定要考虑到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能够用财产罚处理不要用行为能力罚处理。
因为行为能力罚是剥夺了当事人取得财产的资格或者能力,而财产罚仅仅是收缴当事人现有的财产,不影响当事人再利用法律赋予的资格去获取利益。
3.不同的行为能力处罚之间要注意互相的协调。
例如,给予当事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则当事人就失去了继续经营的资格。
相应地,当事人从其他行政机关颁布的许可证为前提的话,则该许可被取消后,其经营范围也应作相应的变更。
(三)财产罚财产罚是比较普遍而且量比较大的一种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和没收财产等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处罚。
给予财产罚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小于行为能力罚。
一般情况下,对一种违反行政管理的行为,要确立几种不同的行政处罚,根据不同的危害程度由行政机关选择具体的处罚内容。
例如,《矿山安全条例》规定,对违反矿山安全的行为可以给予罚款、通报、停产整顿、封闭等处罚。
这里列了四种处罚情况。
究竟要采取哪一种,则要根据行为人的行为性质确定。
(四)申诫罚申诫罚是行政下罚中最轻的一个,是以违法行为人名誉、声誉权利造成损害为处罚标的方式,也可以称为精神罚,这类处罚如警告。
作业一种正式的行政处罚方式,警告应当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有一个保证政令畅通、协通统一、调控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其基本要求是权力统一、机构精简、富有效率。
不改革分散性的执法体制,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第二,现行立法中“办一件事,设一个机制,立一个法,多一道办事手续,增加一项收费、罚款”的现象,实际上是现行行政执法法制在立法上的反映。
如果不采取措施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就会削弱法制建设,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第三,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国家行政权力都属于地方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只是作为政府的工作部门履生某一方面的专门职能。
第四,近年来,许多地方通过建立综合执法制度,使行政执法相对集中,取得了明显效果。
基于上述考虑,行政处罚法以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的原则,是对现行行政执法体制的重大改革,也为进一步改革行政执法体制奠定了法律基础,提供了法律保障。
同时,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利于精兵简政,减少执法过程中的矛盾、交叉,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符合政治体制改某的方向。
□◆行政处分直接责任人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医疗纠纷中负有责任的,可依责任大小比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0条规定: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当根据其事故等级、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分:一级医效事故: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二级医效事故: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三级医效事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1条规定:对造成医疗技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吸取教训,一般可免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的,也应当依照本办法第20条的规定,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但行政机关是凭借何种权利而对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事业单位人员进行处分的,这有待商榷。
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所造成的医疗事故,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故等级、情节、本人态度,除责令其病员或家属一次性经济补偿外,还可以处一年以内的停业或者吊销其开业执照。
不可否认,我国目前医疗单位承担行政责任的案例不多,且主要是针对个体行医,这与医疗单位管理水平不高,医疗纠纷频繁发生有着必然的联系。
□◆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程序(一)对重大医疗过失行为进行调查1、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辖区内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立即组织专人进行调查;2、参加调查人员应包括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和有关医学专家;3、对事件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查证核实后,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对于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判定为医疗事故。
对于因医学科学的技术性、专业性和复杂性无法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或需要明确重大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损害程度的,应当交由市医学会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二)对医疗机构报告的医疗事故进行审核并逐级报告1、医疗事故发生医疗事故后应向其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报告时限可以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也可以按年度报告。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时,医疗机构应当在过失行为发生后的1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①医疗过失行为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②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人以上(含3人)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③卫生部或本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医疗机构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内容包括:报告单位、报告时间;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后果(死亡、残废、器官损伤、功能障碍以及其他人身损害后果等);医患双方当事人的情况;死亡患者是否尸检、尸检结果;初步处理意见等。
□◆相关法律法规:第三十八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一)患者死亡;(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处罚的管辖原则行政处罚法管辖权是对行政机关和行政处罚实施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进行划分,明确其分工的重要措施,是解决行政处罚主体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