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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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法律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要求行政机关(政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活动的权限、手段、方式,行政活动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之;严格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违法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可以包括:依法行政、行政法定、职权法定、法律保留、法律优先、越权无效、正当法律程序、资讯(信息公开)公开、听取意见、说明理由、案卷排他,等等。

1.行政合法的“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

(1)法律规范有位阶规定,效力有高低之分;

(2)法律保留:是指当宪法或法律将某些事项保留给立法机关时,行政机关非经特别授权不得对此制定任何规范性文件或条款。法律保留的目的主要在于约束行政机关创制行政法规范的活动,防止行政立法权的自我膨胀。

(3)法律优先:是指在已经具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否则无效。如果在法律尚未明确规定时,其他规范性文件已经作出规定,一旦法律就同一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则法律优先,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服从。

2.行政合法要求行政机关依法的明文规定行政。法的规定必须是明确且公开的。不同的行政机关各有其特定的职权范围,职权法定、越权无效。行政越权包括:无权限、滥用权限;级别越权;事务越权;地域越权。

3.行政合法要求政府依法律规定行政,而法律规定行政又首先要求依行政管理法的规定行政。依法行政不但要求严格按行政管理法规定的范围、条件、标准和限度进行,而且还要求依行政组织法和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行政。

4.行政合法要求政府对行政相对人依法实施管理.行政合法要求政府对行政相对人依法实施管理。不仅要求行政相对人服从行政管理,而且要求政府自身守法,要求政府依法提供服务和依法接受监督。政府守法是法治政府的首先和基本的要求。

5.行政合法还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时,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不但在实体法的适用上要合法,要依法办事,并且在行政行为过程中,也必须严格按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进行,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做到程序公正。

(1)程序的重要性。东西方观念的差异。美国辛普森案件。

(2)资讯(信息)公开、听取意见、说明理由、案卷排他,等等都是对程序公正合法的要求。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机关的活动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能影响到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时,其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的法律理念。

客观基础:

1.法律不可能规范全部行政活动;

2.法律对行政活动的规范不可能面面俱到,详

细无遗;

3.行政机关必须有自由裁量权。

两个原则:

1.比例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比例。平衡原则(行政措施对目的的适应性原则、最小干预可能的必要性原则、禁止过分的适当性原则)实际上与比例原则相似。

2.行政效益原则:(1)行政法规范创制符合效益。行政立法活动必须以较少的成本支出获得较高的社会效益,社会成本既要考虑显性的成本也要考虑隐性的成本。(2)行政法规范实施符合效益,等等。

(三)责任行政原则(含信赖保护原则)

责任行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自己所实施的行政活动承担责任,整个行政活动应处于一种负责任的状态,不允许行政机关只实施行政活动而可以对自己的行为不负责任。

有学者认为:责任行政原则是全部行政法产生的基础,是行政法的价值、目的所在,是贯穿所有行政法规范的核心和基本精神。行政法规范之所以产生,其目的就在于克服行政活动中的无责任状态,把全部行政活动置于一种法律责任的基础之上,而不能随心所欲、任意行政、滥用职权。

信赖保护:基本涵义是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者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主要要求有四:

1.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即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和公定力。

2.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授益性行政行为后,事后即使发现有违法情形,只要这种违法行为不是因相对人的过错(行贿或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等)造成的,行政机关亦不得撤销或者改变,除非不撤销这种违法的行政行为会严重损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

3.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废止或者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机关在作出撤销、废止、或者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决定前,应进行利益衡量后作出最后的决定。

4.行政机关撤销或者改变其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

造成的,要对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撤销、废止或者改变其合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如导致相对人损失,也要对相对人的损失予以补偿。

(四)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2004年3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修正案。这一原则要求:

1.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人格,不仅要求行政主体和工作人员不对相对人实施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而且还要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文明有礼貌地对待相对人。

2.行政机关应积极履行职权,切实保障公民各项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如人身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以及出版、集会、结社、游行自由。非出于国家和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得限制公民的自由,如确需限制,也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3.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不得侵犯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

4.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注重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如行政行为违法越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益,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介绍

(一)《决定》的重大意义

2014.10.20--10.23,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北京举行,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际,直面我国法治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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