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冲突时的法律适用
法理学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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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的基本特征第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首先,在社会体系中,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作为社会规范,法既区别于思想意识和政治实体,又区别于非规范性的决定、命令;法的规范性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1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法律通过告知人们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引;2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法不是针对某个人、某件事而立的,而是针对一类人、一类事而立的;法对行为的调整表现为一种规范性调整,而非个别性调整;3法是反复适用的;法不是仅适用一次,而是在其生效期限内对其指向的对象反复适用的;其次,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也可以说,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作为法的调整对象的行为是指人的外在行为;法与道德、社会舆论等社会调整手段的重要区别在于,法仅仅调整和约束人的外在行为,而不调整和约束人的内心思想、情感;第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社会规范的种类繁多,除了法之外,还有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社会礼仪、职业规范、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等;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在于,法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即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创制出新的规范;二是认可,即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 法既然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它就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因此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普遍适用性;第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某些利益或者自由;义务意味着人们必须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前者要求人们必须作出一定行为,后者要求人们不得作出一定行为;正是由于法是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调整人们的行为,因此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为一系列法定的权利和义务;法的这种调整方式也使它与道德、宗教、习惯相区别;由于法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作为自己的主要内容,所以,法属于“应然”的范畴,而不属于“实然”的范畴;第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规范之处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是否具有国家强制性,是衡量一项规则是否是法的决定性标准;必须指出,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并不意味着法的每一个实施过程,每一个法律规范的实施都要借助于国家的系统化的暴力;也不是说,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实施的唯一力量;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国家暴力常常是备而不用,“无所在,无所不在”;当人们的行为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时,法的强制力只是潜在的,不为人们所感知;而当人们的行为触犯法律规范时,法的强制力才会显现出来; 2、法的本质第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1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法是人们有意识活动的产物,因此,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这种意志,归根结底,要受到客观规律的制约;也正是因为如此,才说法是上层建筑;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统治阶级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不过,虽然统治阶级意志由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所决定,但其形成和调节必然受到被统治阶级的制约;3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法所反映的意志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而非纯粹的个人利益;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的意志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表现出来,只有“被奉为法律”的才是法;“奉为法律”就是经过国家机关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客观化为法律规定;第二,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其中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生产方式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对立统一,生产力代表人与自然界的关系,生产关系代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正是通过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使自然界的一部分转化成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使生物的人上升为社会成员,创造了社会;另一方面,生产过程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根本的社会关系,其他一切关系包括法律关系在内都是从这里派生出来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的内容;当然,除此之外,政治、思想、道德、文化等因素对法的内容也有间接影响;也正是因为如此,才造就了世界上千差万别的法律制度;在法的阶级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性的关系上,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统治阶级的意志是较浅层次的“初级本质”;当然,这二者又是相互统一的;3、现代国家法的渊源主要包括:1立法;2国家机关的决策、决定或阐释;3司法机关的判例和法律解释;4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5习惯;6道德规范、正义观念、宗教规则;7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8乡规民约、社团规章以及其他民间合约性规则;9外国法;10国际法;4、当代中国法律的渊源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制定法,习惯法仅在特殊场合作为制定法的补充,除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判例在原则上不属于我国的法律渊源;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当代中国制定法主要包括:正式法的渊源:1立法;2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这种法的渊源主要有行政机关的行政命令、行政措施、重要文告等;3司法机关的司法判例和法律解释;4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5国际法;非正式法的渊源1习惯;在中国法的渊源中,习惯有重要地位,并将继续在中国的法治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2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3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4外国法;5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5、法的对象效力法的对象效力,是指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法学上也将法的对象效力称为对人的效力,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所拟制的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各国法的对象效力颇有差异,所实行的原则大体有四种:其一,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和组织的国别为标准;其二,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其三,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其四,综合或折衷原则;即以上三种原则的结合而以属地原则为基础的综合性原则;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采用这种原则;6、法的空间效力法在什么样的空间范围或地域范围有效,即为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空间效力范围主要由国情和法的形式、效力等级、调整对象或内容等因素决定;通常有四种空间效力范围:第一,有的法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即在一国主权所及全部领域有效;第二,有的法在一定区域内有效;第三,有的法具有域外效力;第四,国际法一般适用于缔结国和参加国,但缔结国和参加国声明持有保留态度的除外;7、法的溯及力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否加以适用的效力;一般说法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行为,不适用于生效前的行为,不应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对法生效前发生的事件,亦如此;这就是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但这一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各国规定大体有这样几种情况:一是从旧原则,即新法没有溯及力;二是从新原则,即新法有溯及力;三是从轻原则,即比较新法与旧法,哪个处理轻些就按哪个法处理;四是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溯及既往,但旧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从旧法;五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从新法;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采取从旧原则,法没有溯及力;在法律规定有溯及力的国家,通常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当代中国主要也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在特殊情况下也可溯及既往;8、法的要素的特征作为与法律整体相对应的法的要素,具有如下特征:1个别性和局部性;它表现为一个个元素或个体,是组成法律有机体的细胞;2多样性和差别性;组成法律的要素具有多样性,不同的要素具有差别性;3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虽然每个法律要素都是独立的单位,但是法律要素作为法律的组成部分又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9、法律概念的功能1表达功能,法律概念及概念间的连接使法律得以表达,无概念的法律是难以想象的;同时,法律概念也是表达司法判决的重要工具;2认识功能,概念使人们得以认识和理解法律,不借助法律概念,人们便无法认识法律的内容,难以进行法律交流,更无法在此基础上进行法律实践活动;3改进法律、提高法律科学化程度的功能;丰富的、明确的法律概念可以提高法律的明确化程度和专业性程度,使法律成为专门的工具,使法律工作成为独立的职业;从表面上看,似乎法律概念不如法律规则和原则重要,其实不然;由于法律概念的不同,同一法律规则可能表达不同的含义,表面上不同的法律规则或原则其含义则可能是相同的;另外,一个概念的外延改变也常常会改变法律规则或原则本身; 10、法律规则的特征在法律诸要素中,与法律原则相比,法律规则具有三大特点:1微观的指导性,即在规则所覆盖的相对有限的事实范围内,可以指导人们的行为;2可操作性较强,只要一个具体案件符合规则设定的事实状态,执法人员可直接适用该规则,一般公民也能较容易地依据规则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3确定性程度较高,与原则相比,法律规则的确定性程度要高得多,这个确定性包括他它的内容相对明确与恒定,它的效力也较为清楚明确;11、法律原则的功能法律原则功能主要表现在三方面:1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法律规则也有指导意义;2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3法律原则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以纠正严格执行实在法可能带来的不公;12、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1在对事及对人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较宽,法律规则较窄,即法律原则有更大的宏观指导性,某一法律原则常常成为一群规则的基础;2在变化的速率方面,法律原则有较强的稳定性;法律原则通常是社会重大价值的积淀,不会轻易改变,相比之下,法律规则的改变要容易得多;3在是否适用的确定性方面,原则较为模糊,而规则较为明确;当原则与原则、规则与规则相互冲突时,选择的方法也不同;冲突的规则的适用常常是要么无效,要么有效,确定相互冲突的原则的适用时,常常要对冲突的原则所代表的利益作出权衡13、法律原则适用的条件与法律规则的适用相比,法律原则的适用有三个特点;一是法律原则是适用存在于法律运作的全过程;二是法律原则的适用有分量问题,也即法律原则可以部分适用,当两个法律原则发生冲突,可以将两个法律原则不同程度地适用;三是法律原则的适用可以排斥规则的适用,这是在法律规则与个案相连接产生与法的精神不一致的结果,即发生个案不公正的情况;在司法中,要适用法律原则,必须遵循以下规则:第一,只能适用法律原则,禁止适用道德原则、政治原则等非法律原则;第二,法律规则优先适用;第三,严格说明理由;14、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1整体性原则;即以整个法律体系为划分对象,划分结果必须囊括一国现行法律的全部内容,使法律体系中的所有法律都归属于某一法律部门;2均衡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考虑各法律部门之间法律规范的规模或数量之间保持大体上的均衡,不能使某些法律部门的内容即规范特别多,而有些法律部门的内容则特别少;15、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的部门划分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划分为以下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我国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现行的主要法律规范就是1982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三次修宪通过的修正案;除此而外,宪法相关法还包括一些种类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和规范;2民法商法法律部门民法商法是规范社会民事和商事活动的基础性法律;3行政法法律部门行政法是调整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4经济法法律部门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5社会法法律部门社会法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6刑法法律部门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调整因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6、为什么说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首先,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是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法律责任则是由于侵犯法定权利或违反法定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律关系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的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其次,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例如,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和总章程的宪法,它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教育制度和法律制度,实际上就是确认和规定社会上各个阶级、阶层、集团、民族等社会基本力量在国家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并以此为基础,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职权和职责;再次,权利和义务通贯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法的运作以立法为起点,以执法、守法、司法、法律监督为主要环节;立法是确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使之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过程;执法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在管理社会的活动中,依靠国家权力,落实法定权利和义务的过程;守法就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正确行使法定权利,忠实而又积极地履行法定义务;司法就是通过国家的审判活动和各种诉讼程序,确认被模糊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恢复被搁置、被破坏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监督就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团体、法人和公民个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实行监督,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最后,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权利、义务是法的价值得以实现的方式,正是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宣告与落实,统治阶级把自己的价值取向和价值选择变为国家和法的价值取向和选择,并借助于国家权威和法律程序而实现;17、权利义务的关系权利义务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权利义务的对立统一,首先表现在权利义务的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辩证过程中;言其对应,是说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而不管这个义务是权利人自己的还是他人的,有其一,必有其二,无其二,其一便毫无存在意义;言其依存,是说权利以义务的存在为存在条件,义务以权利的存在为存在条件,缺少任何一方,它方便不复存在;言其转化,是说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从一个角度看该主体是权利人,从另一角度看,该主体是义务人,也可能他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权利和义务就是对应、依存、转化的过程中在一组关系内由对立走向统一;第二,权利和义务的另一关系式是一社会的权利总量与义务总量的等式;如果把权利作为数轴的正侧,把义务作为数轴的负侧,则权利每前展一个刻度,义务必向另一方向延展相同的刻度,权利的绝对值总是等同于义务的绝对值;第三,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种展现方式是价值的一致性与功能的互补性;价值的一致性是说无论是权利还是义务,其设立的目的都等于立法目的;权利和义务都是主体所需要的,它们是主体所执左右两柄,共同构成了主体支配客体的手段;功能的互补性是说权利与义务对同一主体同时贡献着启动与抑制、激励与约束、主动与被动、受益与付出两种机制;以社会需要而言,当活力与创造及革新为人们所追求时,权利的功能就会被人们格外重视;而当稳定、秩序与安全为人们所珍视时,义务的功能更能满足人们的要求;第四,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展现方式是权利义务守恒定律;该定律表现为权利义务在不同关系中的三大比例关系:其一,在权利义务总量不变的前提下,私权利义务与公权利义务间成反比例关系;其二,私权利主体间的权利义务成等比例关系;其三,权利义务相对于一国经济、社会文化及民主的状况成正比例关系;18、权利与权力的差异1权力的拥有者只能是表现出强制力和支配力的专门机关、执行职务的公职人员或对内的社会集团的代表,公民不能充为权力主体,而权利主体却是公民个人,国家或集团在成为权利主体的时候,已是与公民平等的在法律上被人格化了的“人”; 2权力的内容重在“力”上,表现为某种形式的强制或管理;权利的内容则侧重于“利”,表现为权利人要求实现的价值;3指向对象的确定程度不同;权力的指向对象是特定的,管理活动与支配行为必定有具体的承担人,且权力拥有者与权力对象地位不平等;权利指向的对象,在一部分法律关系中是特定的,而在另一部分法律关系中又是不特定的,权利关系中的权利人与义务人地位是平等的,不象权力关系那样存在着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最后,法律对权力与权利的要求不同;权力与职责相对应,职务上的责任是公权力的义务,法律要求权力变为职责,职责是不能放弃的,弃置权力将构成渎职;19、权利的界限首先,权利具有时间性;一些权利可供人终生享用,而有些权利却只是一时的,法定行使时间一过,权利性便悄然逝去;所谓一时权和永久权就是对权利时间范围的划分;其次,权利具有空间性;空间的划定,有些权利是固定的或绝对的,而有些权利的空间是不固定或相对的;最后,权利具有对人性;权利对人的范围一般应分为普通对人范围和特殊对人范围两种界限;普通范围又称一般范围,它是指向所有人的范围,即权利的效力表现在所有人都承担着义务上,这个范围是无限的,具有对世性;此类广泛界限内的权利叫作对世权或绝对权,如所有权;特殊范围是指向特定人的范围,即权利的效力表现在只有特定的人才承担义务上,这个范围是极其有限的;此类有限范围内的权利叫作对人权或相对权,如债权;权利的对人界限主要指的是相对权的界限,相对权在实现的时候如果要求对世的范围,相对权会随而变为零;20、权利的滥用的构成要件第一,权利滥用的主体是正在行使权利的权利人;第二,权利滥用的客体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与权利;第三,权利滥用的主观方面是权利人损人利己的故意;第四,权利滥用的客观方面是有危害他人权利和利益后果发生的行为;除此之外,由于权利利己的属性,还应当再设道德上的标准来认识权利行使的意义;任何权利行使都不允许歪曲它的目的、使命和社会职能,法律上能够支持的只是基于社会主义公德的权利利用,权利人对人对己都不能推卸所应承担的法律上和道德上的双重义务,任何以不道德为目的利用法的形式损害他人的行为都是对权利的亵渎;权利滥用是违反权利规范和破坏法律秩序的行为;权利滥用一经认定,必然伴随两种法律后果,首先是被滥用的权利归于消灭;其次由于权利滥用而给社会和他人所造成的损害将依性质和程度而引起刑事的、民事的等法律责任;21、法律行为的特征1法律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所谓社会意义,是指法律行为能够产生社会效果,造成社会影响,具有交互性;2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性;所谓法律性,是指法律行为由法律规定、受法律调整、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具体来说,首先,法律行为是由法律所调整和规定的行为;其次,法律行为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所谓能够发生法律效力,具有两层含义:第一,法律行为往往是交互性的,处在一定的关系法律关系之中,或对其它行为有支配力如行使权力的行为,或受其它行为的支配如履行义务的行为;第二,法律行为一旦形成,就受法律的约束或保护;所谓产生法律效果,是指法律行为能够引起人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它们可能会受到法律的承认、保护或奖励如合法行为,也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否定、撤销或惩罚如。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冲突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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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冲突的典型案例浅谈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冲突以泸州遗产继承案为例
四川泸州某厂已婚职工黄某与张某相识,并于1996年底公开以夫妻名义租房同居。
2001年2月,黄某被确诊为肝癌晚期,住院治疗期间,张某以妻子名义照顾黄某。
2001年4月20日,黄某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将其去世后的住房补贴、公积金、抚恤金、原住房售价的一半以及手机赠与张某。
黄某去世后,其合法妻子蒋某拒绝执行这个遗嘱,于是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蒋某履行遗嘱。
一审法院认为,遗赠虽是黄某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但黄某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违反婚姻法关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与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依据《民法通则》第七条,应属无效民事行为,原告不服上诉。
“泸州遗赠案”在我国法学界引起了很大的争论,主要存在两种对峙的观点。
会出现这种对立观点的主要原因是法官在判案时在有法律规则的情况下而援用法律原则。
一方观点认为法律规则以法律原则为基础,法律原则具有比法律规则更高的效力,因此可以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另一方观点认为法律规则本身的特征,即具体性与确定性,应该适用法律规则。
在具体的个案中,当适用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发生冲突结果时,到底是适用法律规则还是法律原则成为此案件的争议之所在。
法律原则在司法裁判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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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原则在司法裁判中的适用作者:赵涵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第04期摘要:在所有法律要素中,法律原则被视为法律的灵魂核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但是在具体的司法裁判中,法律原则能否直接适用依然存在着广泛的争议。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法律规范的滞后性与复杂多变的社会事实之间的矛盾在司法裁判的过程中逐步显现,解决法律原则的适用问题,增强司法裁判中法律规范的弹性,进而有效地处理纠纷,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法律原则;司法裁判;限制一、法律原则的适用规则在司法审判中,除了疑难案件之外,几乎所有的案件都以法律规则为依据。
法律规则的可操作性很大程度上来源于结构上的逻辑性以及形式上的确定性。
而在将法律原则运用到司法裁判的过程中,出于对其抽象性的特征考虑,适用时往往依赖于司法者的解释和裁量,这样就在某种意义上削弱了法律的确定性,而扩大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出于对法律的维护和对权利的限制,在适用法律原则时需要遵循严格的规则。
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在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供适用时,不得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只有在出现法律漏洞时,即在具体的个案中,确实没有规定相关的规则或原则,或者是没有具体的规则适用但存在法律规定的原则的情形下适用。
这种“规则不足”或是“规则谬误”的情况下,法律原则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起到了补充和补救的作用,一定程度上挽救了成文法的不足。
2.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在一般的司法审判中,当然直接适用法律规则。
只有在个案中适用法律规则会产生与法律本来的目的相违背的结果或是违反法律精神作出极端不公正的裁判结果,才能适用法律原则。
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在存在已有规则的前提下适用法律原则,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的法律论证。
在追求个案正义的过程中,法官需要进行充分的说理,适用法律原则必须具有比在适用原法律规则更强的理由,否则,适用法律原则就没有逻辑证明力和说服力。
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及其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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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及其问题与对策一、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在法的构成要素中法律规则的数量远远超过了法律原则、法律概念等其他构成要素,它不仅仅是当事人的行为准则,也是司法主体的审判准则,在司法活动中法律规则扮演着绝对主要的角色。
但法律原则是各种法律规则的起源,是一种特殊的行为准则,也会发挥审判准则的作用。
(一)指导法官审理案件在法官适用法律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是必经程序。
法律推理是以法律规则为大前提,以案件事实为小前提,根据逻辑三段论得出结论的过程。
在适用法律规则作为大前提的过程中,法官必须对法律规定的含义做出选择和判断,然后以此为前提推出结论。
而法律原则在这个过程中的作用就是指导法官面对法律规定做出选择和判断。
这个指导是指法律原则对法官思想观念的影响。
对法官而言这种影响可能是主观追求的结果,即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积极主动地运用法律原则去分析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有可能是由于法官接受了系统的法学教育而形成了一种潜在的思想意识,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这种意识会自然而然地影响法官的判断和选择。
这种指导性作用在法律规则明确具体时并不明显,但当法律规则的含义并不十分明确甚至可能有不同理解时,法律原则便成为法官做出选择和判断的依据。
尤其是在立法有缺陷,无法适用具体的法律规则,甚至连含义不明确的法律规则也没有的案件中,为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法官常常直接将法律原则作为大前提推出结论,这时法律原则的指导性作用就会非常明显。
(二)运用法律原则解决法律适用的冲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常常对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各执己见,在法院内部有时也会产生不同见解,有些情况下甚至法官本人也难以定夺。
法律的适用争执可以分为三种:对适用的法律文本发生争议,即究竟是适用此部法律还是彼部法律;对适用的法律条款发生争议,即究竟是适用此条款还是彼条款;对同一法律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究竟是作此种理解还是彼种理解。
对案件当事人来说法律的适用至关重要,因为即使在案件事实基本相同的场景中,由于法官选择适用的法律不同也会使案件产生不同的结果,所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选择适用的法律成为关键的一环。
法律规范之间冲突怎么处理
![法律规范之间冲突怎么处理](https://img.taocdn.com/s3/m/46cf576ec8d376eeafaa3188.png)
法律规范之间冲突怎么处理?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有四种类型:(1)是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不同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又称为层级冲突或纵向冲突。
如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之间发生的规范冲突。
(2)同一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同一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又称为同级冲突或者横向冲突。
如处于同一效力层级的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地方性法规之间、部门规章之间的规范冲突。
(3)是不同时期发布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这种冲突为新法与旧法之间的冲突,又称为新旧冲突或时际冲突。
(4)是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冲突。
这种冲突为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规定不一致时所产生的冲突,又称为特别冲突。
行政审判中,对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的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进行:第一,对于层级冲突应当确立高位阶的法律规范优于低位阶的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
效力低的法律规范服从效力高的法律规范。
依据《立法法》第78条规定和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这一特点,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座谈会既要》亦确定了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适用原则:下位法的规定不符合上位法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适用上位法。
当前许多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下位法作出的,并未援引和适用上位法。
在这种情况下,为维护法制统一,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对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一并进行判断。
经判断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依据上位法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由此看来,法律、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的法律层级排列有序,其法律效力一次递减。
高位阶的法律规范优于低位阶的法律规范,低位阶的法律规范不得与高位阶的法律规范相抵触。
第二,对于新旧冲突,通常适用新的法律优于旧的法律规范的规则。
即当新的法律规范与旧的法律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应当优先适用新的法律规范,但新的法律规范一般不溯及既往8.《座谈会纪要》关于新旧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对实体问题适用和程序问题适用进行严格区分,并对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例外情形即新法可以溯及既往的几种情形作了列举。
法律冲突适用的规则(3篇)
![法律冲突适用的规则(3篇)](https://img.taocdn.com/s3/m/a8dec852a22d7375a417866fb84ae45c3a35c232.png)
第1篇一、引言在全球化、国际化的背景下,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日益增多。
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在同一事件或同一法律关系中产生矛盾和冲突的现象。
为了解决法律冲突,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冲突适用规则。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法律冲突适用规则进行探讨。
二、法律冲突适用规则概述1. 法律冲突适用规则的定义法律冲突适用规则是指在国际私法领域,针对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确定适用哪一国家法律的规则。
2. 法律冲突适用规则的意义(1)维护国际经济贸易往来秩序,保障国际私法关系的稳定;(2)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3)促进国际私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三、法律冲突适用规则的主要类型1. 属人法原则属人法原则是指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惯常居所等个人因素来确定适用哪一国家法律的规则。
具体包括:(1)国籍原则:以当事人的国籍为依据,确定适用当事人国籍国法律;(2)住所原则:以当事人的住所为依据,确定适用当事人住所地国法律;(3)惯常居所原则:以当事人的惯常居所为依据,确定适用当事人惯常居所地国法律。
2. 属地法原则属地法原则是指以法律事实发生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地理因素来确定适用哪一国家法律的规则。
具体包括:(1)法律事实发生地原则:以法律事实发生地为依据,确定适用该地法律;(2)合同履行地原则:以合同履行地为依据,确定适用该地法律;(3)侵权行为地原则:以侵权行为地为依据,确定适用该地法律。
3. 综合法原则综合法原则是指综合考虑当事人意愿、法律事实发生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哪一国家法律的规则。
4.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定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适用法律的依据。
四、法律冲突适用规则的适用顺序1. 首先考虑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2. 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时,根据法律事实发生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因素确定适用法律;3.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时,适用该法律;4. 在没有适用法律的情况下,可参照国际惯例或适用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
浅谈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冲突——以泸州遗产继承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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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律原 则与法律 规则的冲突
以泸州遗 产继承案 为例 Nhomakorabea陈恪 玮
( 5 3 0 0 0 0 广西 民族大学法学院 广西 南宁 )
摘 要 :在 已有 法 律 规 则 的情 况 下 ,是 否 能 直接 适 用 法律 规 则 解 决争 端 成 为 泸州 遗 产 继承 案件 的争 议 焦 点。 学界 对 于这 争 论 ,有 的 基于 法 律 规则 的确定 性 、 稳定 性 认 为应 该 适 用法 律 规 则 ,而 有 的又 认 为 可 以直 接适 用 法 律原 则。 本文 以泸 州遗 产 继承 案为 切 入 点 ,通过 对 具体 案 件 的分析 ,探 讨法 律 原 则 与 法律 规 则 的冲突解 决 。 关键 词 :法律 规 则 ;法律 原 则
一
,
是对 从 社会 生 活 或 者社 会 关 系 中概 括 出来 的某 一类 行 为 、某 一 法律 部 门 甚至 全 部 法律 体 系 均通 用 的价值 准 则 ,具 有 宏 观 的指 导性 ,其适 用 范 围 比法 律 规则 宽 广 。例 如 ,我 国 《 民法 通则 》 第9 2 条规定 : “ 没 有合 法 根 据 ,取 得 不 当利 益 ,造 成 他 人损 失 的 ,应 当将 取 得 的不 当利 益返 还 受 损失 的人 。 ”这 一 条 文所 规 定 的规则 只适 用 于不 当得 利 的这 类 民事 行 为 。 而 民法 中 的 “ 诚 实信用 ”原 则适 用于 所有 民事行 为 。 3 . 适 用方 式 不 同 法律规则以 “ 全 有或 全 无 ” 的方 式 适 用 于案 件 当中 ,一 个 法 律 规则 在 具 体 的案 件 中 ,要 么 是适 用 的 ,要 么是 不 适用 的 。 因为 法律 规 则 的 具体 确 定 ,使 得 法 律规 则 相互 冲突 时 ,必 定 只 有 其 中一 个 是 有 效 的 。而 法律 原 则 不是 以全有 或者 全无 的方 式 运 用 于具 体 案 件 当 中 的 ,不 同 的法律 原 则 有不 同 的程度 ,相 互 冲突 的两项 法律原 则甚 至 可 以并 存 于一部 法律 中 。 三 、法 律 原 则 与 法 律 规 则 的 冲 突 解 决 通 过 前 文 对 泸 州 遗 产 案 件 的 争 议 焦 点 分 析 ,在 对 泸 州 遗 产 案 件 的争 论 中 ,法 律 规则 的适用 结 果 与 法律 原 则 的适 用 完 全 冲突 ,在 面 对 这种 冲 突 的 时候 ,判 案 法 官 摒弃 了法 律规 则 的 具 体 规定 ,直 接适 用 法 律原 则 判 决死 者 的遗 赠无 效 。 从理 论 上 来 看 ,在有 明确具 体 的法律 规 则 存在 的情 况 之下 ,应 该采 用 法 律 规 则判 案 ,而不 是 法 律原 则 。一般 情 况 之 下 ,法 律 原则 只是 在 无 法 律 规 则 或 者 法 律 规 则 规 定 很 模 糊 不 清 的 情 况 下 才 粉 墨 登 场 。虽 然 法 律原 则 有 修正 现 有 法律 失 误 并 发展 法 律 的功 能 ,但 保 障法 律 的 安定 和权 威 ,防止 法官 借 适 用 原则 之 名 ,而 为 所 欲 为 的解 释法律 甚至 架空 法律 同样 是非 常重要 的。 泸 州遗 产 案 的判 决 根 据是 法 律 原 则 ,而法 律 原则 是 不 可 以 轻 易地 成 为 判案 的直 接依 据 。 笔者 认 为 ,如果 在 有 法律 规 则 可 以采 用 的 情 况下 而 任 意适 用 法 律原 则 处 理 纠纷 案 件 ,势 必会 造 成法 官 自 由裁量 权 的 滥用 。这样 一 来 ,案件 结 果 的 客观 性 与公 正性 就 很 难得 到 保 证 ,法 律 就会 失 去 应有 的公 信 力 。就 如 泸州 遗产 案 件 中 ,根 据 法律 规 则 的 明确 规 定 ,死 者 的遗 赠 行 为是 合 法有 效 的 ,然而 依 据公 序 良俗 这一 法 律原 则 ,这一 行 为 就 变成 无效 的 ,虽然 保 护 了死 者 合 法 妻子 的利 益 ,但 是这 种 以牺牲 第 三者 利益 为代价 的保 护 笔者认 为是 不合 情理 的 。 法 官处 理 案件 应 该 充 分 以法 律 规 则 的规 定 为判 断准 则 ,一 般情 况 下 ,应 该 严格 限制 法 官运 用 法 律原 则 裁 判案 件 。首先 , 只有 在 没 有 明确 的 法律 规 则作 为依 据 时才 适 用 法律 原 则 。这 不 仅能 够 体 现法 律 原则 弥补 法 律漏 洞 的 作用 ,也 能更 好 的 保证 法 律规 则 的确 定 性 ,维 护 法 律 的公 信 力 。其 次 ,法官 在 适 用法 律 原则 时 必须 要 有 充分 的理 由作 为 支 撑 。如 前 所 述 ,法 律 原则 的 任 意适 用必 定会 造成 法官 自由裁量 权 的滥用 ,百 害无 一利 。 参考 文献 : 【 1 ] 王夏 昊. 法律 规 则与 法律 原 则 的抵触 之解 决 [ D 】 . 中 国政法 大学 ,
论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原则
![论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6e15b964182e453610661ed9ad51f01dc2815729.png)
论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原则
法律的效力冲突是指当两个或多个法律规范在某个具体案件中
发生冲突时,如何确定哪个法律规范应当适用的问题。
解决法律效
力冲突的原则有以下几个:
1. 特别法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当一个特别法与一个一般
法相冲突时,特别法应当优先适用。
特别法是指专门规定某一特定
事项的法律,而一般法是指适用于一般情况的法律。
2. 后来法原则,后来颁布的法律优于先前颁布的法律。
如果两
个法律规定在同一问题上存在冲突,而其中一个是较早颁布的法律,另一个是较晚颁布的法律,那么较晚颁布的法律应当适用。
3. 特殊关系原则,当两个法律规范在同一案件中发生冲突时,
应当考虑相关主体之间的特殊关系。
例如,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时,应当考虑国际法的特殊性和国内法的主权性。
4. 相对效力原则,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法律的相对效力
可能不同。
在一些国家,宪法优于其他法律,而在其他国家,国际
法优于国内法。
根据相对效力原则,较高级别的法律应当优先适用。
5. 最优解原则,当以上原则无法解决法律效力冲突时,应当寻求最优解。
最优解原则要求在尽量保护各方利益的前提下,通过权衡各种因素,选择最合理的解决方案。
需要注意的是,解决法律效力冲突的具体原则可能因国家、地区和具体案件而有所不同。
各国法律制度和国际法也可能对法律效力冲突的解决提供特定规定和指导。
因此,在具体案件中,应当综合运用各种原则,并参考相关法律规定和判例,以确定最适用的法律规范。
冲突规范适用的法律制度(2篇)
![冲突规范适用的法律制度(2篇)](https://img.taocdn.com/s3/m/8723eb22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688bec4.png)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跨国贸易和投资日益频繁,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冲突的问题也日益增多。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冲突规范适用的法律制度。
本文旨在探讨冲突规范适用的法律制度,分析其原理、适用范围和作用,以期为我国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冲突规范适用的法律制度原理冲突规范适用的法律制度是指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当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冲突时,如何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解决纠纷。
其原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选择原则:冲突规范适用的法律制度首先遵循法律选择原则,即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选择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2. 系统性原则:冲突规范适用的法律制度要求各国在制定和适用冲突规范时,应遵循系统性原则,确保冲突规范的协调和统一。
3. 国际协调原则:冲突规范适用的法律制度强调各国在处理法律冲突问题时,应加强国际协调,推动国际私法的发展和统一。
4.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冲突规范适用的法律制度要求在适用外国法时,不得违反本国的公共秩序。
三、冲突规范适用的法律制度适用范围冲突规范适用的法律制度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 国际民商事合同纠纷:在涉及国际民商事合同的纠纷中,冲突规范适用的法律制度有助于确定合同适用的准据法,从而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国际侵权责任纠纷:在国际侵权责任纠纷中,冲突规范适用的法律制度有助于确定侵权行为的准据法,为受害者提供救济。
3. 国际婚姻家庭关系纠纷:在涉及国际婚姻家庭关系的纠纷中,冲突规范适用的法律制度有助于确定婚姻、继承等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4. 国际知识产权纠纷:在国际知识产权纠纷中,冲突规范适用的法律制度有助于确定知识产权适用的准据法,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冲突规范适用的法律制度作用冲突规范适用的法律制度具有以下作用:1. 保障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安全与稳定:通过适用冲突规范,可以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降低法律风险,促进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稳定发展。
浅析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冲突
![浅析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冲突](https://img.taocdn.com/s3/m/ab7621f7b8f67c1cfad6b8b9.png)
浅析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冲突作者:王瑞山来源:《智富时代》2017年第02期【摘要】法律规则指法律条文释明的或以一定现实规范存在的约束人们获得法定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准则,可具体适用的法律规范基本都具有违反后的相应法律后果。
而法律原则即是贯穿于法律规则中的根本思想,体现立法的基本原理并在司法中作为一种精神存在,指导司法者进行相关法律适用的思想性规范。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同属于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基本上是互相印证融合的,但在个别案例中也会因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造成的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不相适应的问题,本文将简要探讨在法律适用中,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形成适用冲突的局面下,如何进行合适的适用选择才能更有利于案件的解决。
【关键词】法律原则;法律规则;适用冲突;价值选择法律原则在法律规则中贯彻始终,并体现在大部分案件的司法过程中,但在具体适用上,法律原则一般不作为适用标准引用到案件的司法审理中。
对于法律原则的适用本身就有原则规定,法律原则适用原则要求:非穷尽规则不得适用,非追求个案正义要求不能适用法律原则。
一次为标准在案件适用的标准上做严格的审查,在司法实践中抛弃法律规则适用法律原则的事情不是没有发生,但每次该类案件产生将立即受到学术界与司法界的关注与质询。
不少司法界人士持法律原则直接适用在个别案件中作为法律规范生效时非法的观点。
因此法律原则到底能不能适用又应当在何时以何方式适用,仍需法学界做进一步的分析论证。
法律规则是适用于解决案件的首选,由于法律规则已经确立在成型的法典或法律文字中具有较准确性与可操作性,不仅适于司法人员据此进行具体操作,更符合公民普遍进行法律认知并自觉遵守。
一、二者的区别法律原则在意义上可以说是法律的核心精神是法律价值的集中体现。
但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相比仍有较大的区别。
从定义上来说法律原则是精神具有抽象性与指导性,而法律规则是成文条律具有准确性与可执行性。
这决定了他们的区别将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明确性法律规则一般依照针对具体的法律关系而拟定,具有相对明确的权利或义务标准。
法律规则的原则的案例(3篇)
![法律规则的原则的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a091a3483069a45177232f60ddccda38366be163.png)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18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某将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张某某,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每月人民币5000元。
合同中还约定了房屋的维修、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张某某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并入住该房屋。
2018年8月,李某某发现房屋的部分设施损坏,要求张某某进行维修。
张某某以房屋设施在入住前就已经存在损坏为由拒绝维修。
李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某承担维修责任。
二、法律规则的原则1. 合同法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本案中,李某某与张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符合合同法原则,双方均有权依法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2. 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李某某与张某某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在房屋设施损坏的情况下,双方应公平分担维修责任。
3. 公序良俗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中,李某某与张某某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遵守公序良俗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本案中,李某某与张某某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欺诈、隐瞒等行为。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李某某与张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在房屋设施损坏的情况下,双方应遵循公平原则,合理分担维修责任。
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张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房屋损坏部分进行维修。
2. 原告李某某承担维修费用的50%。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规则原则主要包括合同法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人民法院如何解决法律适用冲突?
![人民法院如何解决法律适用冲突?](https://img.taocdn.com/s3/m/41dd2d36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63275be.png)
解决法律适用冲突是通过选择适用规则实现的,选择适用规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为解决法律适用冲突所采取的方法和所遵循的原则,由此决定选择适用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用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是选择适用规则的主体,其选择解决相应法律适用冲突的规则包括:(1)特别冲突适用规则在同一效力层级上,当普通法与特别法的规定不一致而相冲突时优先适用特别法,即“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但应注意的是,发生冲突的特别法与普通法必须处于同一效力层级上。
若特别法效力层级低于普通法,而特别法的特别规定又未经高层级法的授权,那么这种特别规定应属无效,人民法院应适用普通法。
(2)层级冲突适用规则高层级法律规范优于低层次法律规范,但高层级法律授权低层级法律规范作出与高层级法律规范不同的规定除外。
根据这一规则,当审理某个行政案件时,低层次的行政法律规范与某一高层级行政法律规范冲突时,人民法院一般应依高层级规范来解决该案件的实体争议。
我国法律规范的效力层级排列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论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与部门规章之间以及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由国务院解释或裁决。
(3)平级冲突适用规则平级冲突的适用规则一般是:高速特定地区、部门事项的行政法律规范优于调整一般地区、部门的行政法律规范。
《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这种解决办法适用于平级规章之间的冲突,具体由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逐级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page](4)新旧法冲突适用规则对新、旧法之间的冲突,适用规则应为新法优于旧法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即特定事项发生在新法生效后则适用新法;如发生在旧法生效期间而审理在新法生效之后,原则上适用旧法,但新法明确规定有溯及力时除外。
行政诉讼法律冲突适用的规则内容有哪些
![行政诉讼法律冲突适用的规则内容有哪些](https://img.taocdn.com/s3/m/658e03bbd0f34693daef5ef7ba0d4a7302766c20.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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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诉讼法律冲突适⽤的规则内容有哪些在出现⾏政诉讼法律冲突的情况下,其适⽤规则就显得尤为重要。
⾏政诉讼法律冲突适⽤规则,是指⼈民法院在审查具体⾏政⾏为的合法性时,为解决法律适⽤冲突所采取的⽅法和所遵循的规则,由此决定选择适⽤相应的⾏政法律⽂件或具体⾏政法律规范条款。
⾏政诉讼法律冲突适⽤的规则主要有以下⼏种:⒈特别冲突适⽤规则。
即特别法的规定与普通法的规定出现不⼀致的情形时,⼀般应当优先适⽤特别法的规定。
⒉不同等级冲突的适⽤规则。
在各种不同效⼒等级的⾏政法律规范发⽣相互冲突时,应该选择适⽤效⼒等级较⾼的⾏政法律规范,即⾼层级的法律规范优于低层级的法律规范。
⒊同级冲突适⽤规则。
在制定机关不同⽽效⼒层级上相同的⾏政法律规范之间出现冲突的情况下,应由最⾼⼈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⒋新旧法冲突适⽤规则。
新的⾏政法律规范与旧的⾏政法律规范的规定不⼀致时,应适⽤的规则是新法优于旧法和法律不溯及既往这两个原则。
⒌⼈际冲突适⽤规则。
不同民族、种族或特殊⾝份的⼈,适⽤就该民族、种族或特殊⾝份的⼈作出的特别规定的法律⽂件或规范。
⒍区际冲突适⽤规则。
在不同⾏政区域内⾏政法律规范发⽣适⽤冲突时,应当适⽤适⽤于该⾏政区域的⾏政法律规范。
根据我国⾏政诉讼法的规定,⼈民法院在⾏政诉讼中适⽤法律要遵循以下规则:1、法律、法规是⾏政审判的依据。
⾏政审判的依据是指⼈民法院审理⾏政案件,对具体⾏政⾏为合法性进⾏审查和裁判的标准和尺度。
我国⾏政审判的依据是法律和法规。
这⾥的“法律、法规”包括法律、⾏政法规、地⽅性法规、⾃治条例和单⾏条例。
2、参照适⽤规章。
法律冲突原则
![法律冲突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48ab4bd5b9f67c1cfad6195f312b3169a451ea2f.png)
法律冲突原则法律冲突原则是指当不同法域的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如何确定适用哪一法域的法律。
由于每个国家都有其独特的法律体系和立法目的,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法律冲突的情况。
法律冲突的解决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既要维护国家主权和法治原则,又要确保公平和法律的可预见性。
首先,法律冲突原则的首要原则是主权原则。
主权原则认为每个国家都有权制定和适用其自己的法律。
因此,在法律冲突的情况下,首先应考虑适用发生法律冲突的国家的法律。
这种原则尊重每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和发展方向,维护各国的主权,避免外国法律对本国法律产生过大的影响。
其次,法律冲突原则的公平性原则是至关重要的。
公平性原则要求在确定适用的法律时要均衡考虑各方的利益和权利,并尽力保证公正、平等的法律适用。
这意味着在法律冲突中,不能一味地偏袒一方利益,而要通过平衡各方权益,达到公正和公平的结果。
第三,法律冲突原则的合理预见性原则强调法律适用的清晰和可预测性。
合理预见性是法律体系的基石,它确保了公民和企业能够根据法律规则来决策和行为。
在法律冲突的情况下,合理预见性原则要求创造明确的法律规则,使各方能够合理地预期应用哪一国家的法律。
这样做不仅有助于降低法律冲突带来的不确定性,也更有利于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法律冲突原则的国际公序法原则是确保国际法秩序的重要基础。
国际公序法原则意味着国家应遵守国际共识和国际法,并根据国际准则来解决法律冲突。
当国家的法律发生冲突时,可以参考国际公序法原则,以确保冲突能够得到公正、平等和合法的解决。
除了以上几个主要的原则外,还有其他一些辅助原则也需要被考虑。
比如,法权益最大化原则强调要优先保护各方的法律权益;法律规则适用的时间原则强调要根据时间顺序来确定适用的法律规则等。
总之,法律冲突原则是指当不同法域的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如何进行适用的原则。
法律冲突的解决需要遵循主权原则、公平性原则、合理预见性原则以及国际公序法原则等一系列原则。
这些原则的确立和遵循能够确保法律冲突的公正和公平解决,维护国家的主权和法治原则,也有助于提高法律的可预见性和合理性。
法律的适用和法律适用准则的适用规则
![法律的适用和法律适用准则的适用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c041a947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9dc44e6.png)
法律的适用和法律适用准则的适用规则法律的适用是指在实际生活中,当人们的行为与法律规定发生冲突时,依据何种标准、方法来确定最终的法律效果。
而法律适用准则则是法律规定的具体规则和方法,用于指导法官、法律工作者和当事人等对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和适用。
准确的法律适用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基础。
一、法律适用原则的适用规则1. 法律的适用原则法律的适用原则是指在解决法律争议时所依据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平等原则、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不溯及力原则等。
在实践中,法律适用原则常常与立法目的、法律精神相结合,以更好地达到公平公正的结果。
2. 法律解释的适用规则法律解释是对法律规定的具体阐述和解读,是法律适用准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解释应当综合运用文本解释、历史解释、制度解释和精神解释等方法,以确保法律的适用更加准确和合理。
3. 类比适用原则类比适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空白处,根据已有的类似规定或相似情况进行合理推断和适用。
类比适用原则要求依据逻辑推理和类似情况的相似性,合理确定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特殊情况下的法律适用规则1. 刑法的适用规则在刑法中,有着一系列特殊的适用规则,例如刑法的适用于民事责任、刑法的适用于未成年人等。
这些规则主要是为了保护特殊人群的权益,确保刑法的适用合理完善。
2. 行政法的适用规则行政法的适用规则主要包括行政行为的适用、行政契约的适用等。
在行政法中,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同时也要遵循法律适用规则,确保公正、公平地对待各类行政行为。
3. 民商法的适用规则在民商法中,有一系列适用规则用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例如契约法的适用、侵权法的适用等。
在实际生活中,当事人应当准确适用法律规定,维护自身权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涉外法律的适用规则涉外法律适用规则主要指在国际交往中,怎样确定适用法律的问题。
常见的涉外法律适用规则包括国际私法的适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适用等。
在跨国交往中,通过适用合适的法律适用规则,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发展。
法律规则发生冲突的案例(3篇)
![法律规则发生冲突的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448c997f58eef8c75fbfc77da26925c52dc59102.png)
第1篇一、背景某市某区居民王某,因与他人发生纠纷,将其告上法庭。
王某声称,其邻居李某侵占其土地,要求法院判决李某返还土地。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涉及的法律规则发生冲突,导致案件处理陷入困境。
二、案情简介王某与李某系邻居,两家房屋相邻。
多年前,王某在自家的土地上修建了一座小楼,李某则在该土地上种植蔬菜。
近年来,随着王某小楼规模的扩大,其房屋与李某种植的蔬菜地之间的距离越来越近。
李某担心自己的蔬菜受到王某房屋的影响,于是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拆除小楼,恢复土地原状。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涉及的法律规则发生冲突:1. 土地使用权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其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王某拥有该土地的使用权,有权在该土地上修建房屋。
2. 环境保护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李某在王某土地上种植蔬菜,对王某修建房屋的行为提出异议,符合环境保护规则。
3. 物权法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上的树木、草原、水流等,其所有权归土地所有权人。
王某修建的小楼属于其土地上的建筑物,依法归王某所有。
三、法律规则冲突分析本案中,法律规则发生冲突的原因如下:1. 法律规则位阶不同:土地使用权规则属于基本法律规则,环境保护规则和物权法规则属于从属性法律规则。
当基本法律规则与从属性法律规则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基本法律规则。
2. 法律规则解释差异:土地使用权规则和物权法规则对土地使用权的界定较为明确,而环境保护规则对环境保护义务的规定较为模糊。
在实际操作中,对环境保护义务的解释存在差异,导致法律规则发生冲突。
四、案例评析本案中,法律规则发生冲突,使得案件处理陷入困境。
以下是对本案的评析:1. 优先适用基本法律规则:在本案中,土地使用权规则和物权法规则属于基本法律规则,应当优先适用。
法律规范冲突处理原则是什么
![法律规范冲突处理原则是什么](https://img.taocdn.com/s3/m/09ed4821b9f3f90f77c61be7.png)
一、法律规范冲突处理原则是什么法律规范之间冲突的处理原则:1.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突时,下一等级的法律规范自然无效,而无须有权机关作出明确宣布,即“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属于特别法与一般法、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特别条款与一般条款关系,而两者之间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法、特别规定、特别条款的规定,即“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如果同属于特别法、特别规定、特别条款或者一般法、一般规定,一般条款,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即“新法优于旧法”或者“后法优于前法”。
3.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4.不同机关制定的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之间的规定不一致的解决机制。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而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遇到这一情况时,由最高人民法院报请国务院裁决或者解释。
5.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二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九十四条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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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冲突时的法律适用
一、基本案例
案例l:2006年7月7日,南宁青年梁某用网名在南宁时空网发帖,召集网友报名到广西武鸣县两江镇赵江进行户外探险。
骆某跟帖回应参加。
7月8日上午,骆某等13名“驴友”在以AA制形式每人交给梁某60元活动费用后,一同前往赵江河谷进行户外探险活动。
7月9日早上近7时,赵江河谷突发山洪,“驴友”们在河谷中安扎的帐篷被山洪冲走,骆某亦被卷走。
12名“驴友”在混乱中通过自救或互救脱离危险后,发现骆某已失踪,遂打电话报警。
随后,搜救队在赵江下游河谷的石缝中找到了骆某的遗体。
事发后不久,骆某父母将“驴头”梁某及其他“驴友”共12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35万余元。
2006年11月16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驴头”梁某个人赔偿死者父母16万余元,其余11名“驴友”共赔偿4.8万余元。
梁某等l2人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级灾民法院。
2009年3月,这一“中国驴友索赔第一案”第二审宣判。
二审法院认为12位自助游“驴友”对本案受害人骆某的死亡已尽必要的救助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因而适用无过错情形下之公平责任原则,每人酌情给予受害人家属适当补偿:梁某3000元、余者各2000元,共计25000元。
案例2:2005年,利源公司以注册商标“百家湖-风情国度”进行商品房的宣传和销售,并投人大量宣传资金。
其后,利源公司发现被告金兰湾公司在商品房销售中使用“百家湖花园”进行广告宣传。
原告认为被告在宣传中同样使用“百家湖”字样会误导消费者,侵犯了其商标权,遂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
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其损失1130万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商品房销售者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来标注商品房的地理位置,没有造成公众对商品房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遂驳回了利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其后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但再审推翻了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二、案例分析
实际上,上述两个案例的判决所要阐明的是在法律适用中发生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相冲突的情况下,使用哪个判案更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法律规则是指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
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本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原理和准则。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同为法律规范,但它们在内容的明确性、适用范围、使用方式上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
与此相比,法律原则的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
它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但并不直接指明应当如何去实现或满足这些要求或标准,故在适用时具有较大的余地供法官选择和灵活应用。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
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
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
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或者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办法;反之亦然。
法律原则的适用原则不同,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具有不同的“强度”,而且这些不同的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以共存于一部法律之中。
(4)正是基于上述特点,在法律适用中难免发生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冲突。
现代法理学一般认为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保证个案正义,在一定程度
上缓解了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缝隙,从而能够使法律更好地与社会相协调一致。
但是,由于法律原则内涵高度抽象,外延宽泛,不像法律规则那样对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所以当法律原则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标准发挥作用时,会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不能完全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为了将法律原则的不确定性减少在一定程度之内,需要对法律原则的适用设定严格的条件。
主要有以下三点:
(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这个条件要求,在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供适用时,不得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即使出现了法律规则的例外情况,如果没有非常强的理由,法官也不能以一定的原则否定既存的法律规则。
只有出现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形,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挥作用。
(2)一般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为了实现个案正义除外)。
这个条件要求,如果某个法律规则适用于某个具体案件,没有产生极端的、人们不可容忍的、不正义的裁判结果,法官就不得轻易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这是因为任何特定国家的法律人首先理当崇尚的是法律的确定性,在法的安定性和合目的性之间,法律首先要保证的是法的安定性。
(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在判断何种规则在何时及何种情况下极端违背正义,其实难度很大,法律原则必须为适用第二个条件规则提出比适用原法律规则更强的理由,否则,上面第二个条件规则就难以成立。
显然,在已存有相应规则的前提下,若通过法律原则改变既存之法律规则或者否定规则的有效性,却提出与适用该规则分量相当甚至更弱的理由,那么,适用法律原则就没有逻辑证明力和说服力。
上述两个案例正是运用法律原则进行断案的典型,在法律规则未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合理地适用了法律原则,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和法律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