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县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推广备案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川建发[2005]8号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川建发[2005]8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州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
建筑节能是贯彻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是在城乡建设工作中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全面推进建筑节能,有利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改善建筑功能、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和工作水平,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节能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积极推进建筑节能工作。
二、全省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四川省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51/5027-2002)等国家和省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三、积极推广使用建筑节能产品和技术。
加强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坚持与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相结合,推广应用节能型建筑材料、高效用能设备、可再生能源利用等建筑节能系统和技术,鼓励选用节能型建筑材料和用能设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13]67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13〕6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建筑能耗,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河南省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河南省建筑节能闭合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完善节能设计,提升设计深度(一)设计单位在编制施工图设计说明节能专篇的基础上,必须编写建筑专业和暖通专业节能专篇。
节能专篇、计算书、报审表、设计变更文件中的节能措施、节能指标和性能参数前后应一致。
(二)规范节能设计计算。
节能设计报审表、施工图纸、节能计算书、计算模型应保持一致,不得人为调整节能措施。
纳入节能设计计算的封闭阳台、厨房、卫生间等非空调房间,不得在施工图纸和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中擅自取消节能措施。
(三)加强暖通空调系统和用电设备节能设计。
一是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计算书应明确各项计算输入参数,输出结果应计入同时使用情况和各项附加。
二是应根据计算结果和相关规范规定,合理确定空调设备冷热负荷,不得随意调大。
三是对集中空调系统,应进行水系统的水力计算和风系统的阻力计算,包括水泵扬程、系统输送能效比(ER)以及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WS)计算等。
四是建筑内使用的电梯应采用并联或群控等智能控制方式,自动扶梯、水泵、风机等设备应采取相适应的节电措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3部委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3部委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闽建科[2008]58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落实。
一、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质量情况将纳入今年国家和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考核评价内容。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我省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严格按标准生产、流通和使用,保质保量完成我省建筑节能工作任务。
二、省建设厅及时制订、发布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推广、限制和淘汰目录,并指导做好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和公示工作。
三、各地各部门要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进行一次专项检查,重点查验生产企业是否采用合格材料、按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建材市场有无销售“三无”节能材料、产品,建筑工程有无采购和使用不合格节能材料、产品。
1、检查组织工作: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建设部门按各自职能组织系统检查;2、检查方式:采取生产、销售和使用企业自查,各设区市主管部门组织检查、省主管部门抽查的办法;3、检查产品:包括墙体保温材料(含自保温、内保温、外保温材料及其辅料)、屋面保温材料、节能门窗幕墙,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热水供应(含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等设施相关的产品;4、时间安排:企业自查和设区市检查9月下旬至10月下旬;10月20日前各设区市将检查结果报送省级主管部门。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等3部委文件:建科[2008]147号福建省建设厅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材料和设备进场复验及现场检验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材料和设备进场复验及现场检验的通知穗建质监字[2007]142号各区(县级市)质量监督站、各建设、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为贯彻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参照建质[2006]192号、建建字[2000]211号、穗建筑[1999]387号、穗建材[2001]200号及穗建质监字[2007]118号文,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的进场复验及现场检验,现将我市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的使用、进场复验及现场检验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建筑节能材料、设备进场复验(一)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选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二)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具体项目详见表一)必须按规范的要求进行进场见证取样复验,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未按规范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不得使用。
表一: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二、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验(一)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建筑围护结构施工完成后,应对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进行现场实体检测。
当条件具备时,也可直接对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进行检测。
1、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实施,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也可由施工单位实施。
2、当对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进行检测时,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当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出现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标准规定的情况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扩大一倍数量抽样,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或参数再次检验。
(二)系统节能性能检测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工程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节能性能的检测,且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报告。
受季节影响未进行的节能性能检测项目,应在保修期内补做。
主要检测项目及要求详见表二。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材料和设备进场复验及现场检验指南。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0.12•【字号】•【施行日期】2020.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节能效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源消耗,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现行建筑节能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梳理了《现行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目录(2020版)》(见附件1)和《现行建筑节能标准规范文件目录(2020版)》(见附件2),各市、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现行建筑节能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强化建筑节能宣传,将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纳入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设备工程师、电气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继续教育内容,提高从业人员建筑节能意识、专业素养和管理能力。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市场主体要将现行建筑节能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吸收到质量管理体系之中。
二、强化建筑节能设计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设计阶段建筑节能工作监管和指导。
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7/ 5026-201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7/ 5155-2019)等现行节能设计标准规范,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明确节能设计深度要求,确保城镇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达到建筑节能设计要求。
设计方案应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项说明,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建筑节能设计专篇示范文本(2020版)》见附件3)。
公共建筑应同步设计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同步设计安装远程能耗监测系统。
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设计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设置智能调控装置;建筑公共走廊、楼梯等部位,应设计使用节能灯具和节能控制装置。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01•【字号】苏政办发[2008]17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建筑节能工作,全面完成节能减排中建筑节能任务,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国家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江苏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省建筑节能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意义我省是资源小省、能耗大省,一次能源主要靠省外输入,能源资源供应不足矛盾突出。
建筑能耗占全社会能耗的20%左右,建筑节能是全社会节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环保优先、节约优先方针,扎实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十五”期间,全省建成节能建筑8437万平方米,节约能耗67.5亿千瓦时,相当于节约266万吨标准煤。
但建筑节能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是建筑节能意识不强,标准执行不力,建筑节能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尚未形成,节能建筑比例小,既有建筑能耗高,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水平不高。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推进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筑能耗持续增长,占全社会能耗比例不断提高。
在新的发展阶段,大力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和能源利用,降低污染物排放,改善人居环境。
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推进“两个率先”的必然要求,是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途径。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推进建筑节能作为节能减排的重点工程,作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作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科学规划,扎实推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全省建筑节能水平。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28•【字号】浙政办发[2005]63号•【施行日期】2005.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6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建筑节能是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的重要措施。
加强建筑节能工作,对于缓解我省能源紧缺状况,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建筑节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筑节能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我省是能源资源匮乏的省份。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的不断改善,我省对能源的需求大幅增加,能源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不仅制约了我省经济发展,也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
我省现有各类建筑近7.5亿平方米,其能耗约占全省社会总能耗的30%。
按2004年全省竣工的城乡住宅面积计算,全省建筑能耗折合标煤达2110万吨。
随着城乡建设的发展,建筑能耗以及其他资源的消耗都将进一步增加。
但是,在城乡建设过程中,由于节能意识不强,执行标准不力,我省建筑节能工作不能适应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要求,建筑能耗高、利用率低的问题比较突出。
因此,开展建筑节能已是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把开展建筑节能工作作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提高对这项工作紧迫性、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建筑节能的推广和实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冀建材〔2009〕527号日期: 2009-09-2800:00字号 [ 大中小 ] [ 背景颜色] [ 打印文章 ] [ 关闭本页 ]各设区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7〕14号),加大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产品使用监管力度,进一步做好建材设备使用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实施。
一、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工作是建材设备使用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是强化建材设备使用监管、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有效途径和手段。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首次用于本省建筑工程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和节能环保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地一定要深刻领会、充分认识开展备案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加以落实。
二、在建筑工程中使用下列建材设备,应进行备案:(一)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
包括:各类墙体(屋面、地面)保温材料及辅料(界面剂、网格布、EPS板、XPS 板等)、建筑幕墙、建筑门窗及型材和中空玻璃、中央空调设备、风机盘管、节能照明灯具、太阳能热水器、地源热泵、热量表、温控阀、建筑采暖散热器。
(二)环保型建筑墙体材料(非黏土类建筑砌块、多孔转、空心砖、隔墙板等)、建筑防水材料、建筑涂料、建筑胶粘剂、混凝土外加剂。
(三)涉及使用安全的建筑管道。
包括:建筑给排水管道、地板采暖用管道和燃气管道。
(四)建筑设备。
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吊篮)、整体提升式脚手架、建筑钢筋联接件及加工机械、建筑给水设备(含水泵)。
(五)建筑安全电工产品。
包括:建筑用低压配电设备、电线电缆、开关插座、建筑绝缘电工套管。
以下产品不再进行备案:建筑构配件、粉刷石膏、建筑排风烟道、卫生洁具、建筑石材、塑胶地板、水泥、建筑钢筋。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科[2012]630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科〔2012〕630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提高我省建筑节能设计和施工水平,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筑节能设计管理。
自2013年1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在节能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中推广使用计算机软件。
设计单位应提供电子版的节能设计计算报告书、全省统一的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附后)报施工图审查机构。
施工图审查机构利用计算机审查软件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结论。
工程设计单位须使用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计主管部门鉴定通过的计算机软件进行节能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采用相同的计算机软件进行审查、复核。
二、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监管。
要按照建筑节能法规、文件要求,明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市场主体在执行节能标准中的责任,并加强其执行节能标准过程的监管。
对违反节能管理规定和标准的民用建筑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
三、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管理。
民用建筑工程使用的节能材料、产品,应符合住建部和省住建厅有关推广应用、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及产品目录(可通过省住建厅网站查询)的要求,并取得使用备案证书,不得使用国家和省明令禁止与淘汰,或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材料和产品。
对一些节能新材料和产品,各地要先通过试点、示范工程总结经验后逐步推广。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5.29•【字号】鄂建[2012]37号•【施行日期】2012.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12]37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城建)委、规划局、房管局: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十二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努力提高建筑能效水平和综合节能能力,推进全省节能减排和“两型”社会建设。
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一)建筑节能是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资源、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将加强建筑节能监管作为重点工作,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建立工作联动、闭合管理、上下联动、监管有效,省、市、县三位一体的长效监管机制,确保建筑节能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得到贯彻执行。
(三)强化建筑节能涉及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验收等方面工作,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应选择应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含商住楼)应选择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规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严格执行《湖北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能计量设计暂行规定》(鄂建[2009]82号)。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建筑节能工作巡查和专项执法检查,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机构违反建筑节能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视情节给予处罚,列入不良记录。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14•【字号】成建委发[2010]291号•【施行日期】2010.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建委发[2010]291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区(市)县墙材节能办、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各有关单位:建设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明确要求:“对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在质量合格和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由设区市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公示”。
为加强我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杜绝假冒伪劣产品,促进行业技术进步,特制定《成都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公示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在建设工程使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各级墙材节能办应在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时,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技术资料的核实。
附件:《成都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公示办法(试行)》成都市建设委员会二○一○年五月十四日附件:成都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公示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保证技术成熟、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进入本市建筑节能市场,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第530号令)和建设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的规定,结合成都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包括建筑墙体节能保温隔热系统、屋面及楼地面保温隔热材料、节能门窗等,应进行备案登记公示。
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监管,防止不合格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用于市区建筑工程,确保民用建筑工程质量和节能效果,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扬州市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和国家住建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XX〕147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市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工作由扬州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具体委托扬州市墙体材料改革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改节能办)组织实施。
通过备案审查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颁发《扬州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由市墙改节能办在相关网站定期公布。
《备案证书》由扬州市城乡建设局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取得《备案证书》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方可在市区民用建筑工程中使用。
使用未经备案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不予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对达不到节能标准要求的,不予验收通过,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市区范围内生产、销售、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
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备案范围及申报程序第五条须备案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是指有国家和行业产品质量标准,有相应的应用技术规程,并和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验收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包括:1、外墙保温系统(含墙体自保温系统);2、楼屋面保温隔热材料;3、节能门窗、玻璃幕墙;4、建筑外遮阳;5、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6、其他须备案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
第六条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按《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实行会办制度。
申请备案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企业,应向市墙改节能办提出备案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由市墙改节能办负责初审,符合要求的,由市墙改节能办集中提交市城乡建设局会办;不符合要求的,自收到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退回申报材料。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31•【字号】晋政发[2005]22号•【施行日期】2005.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5]2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建筑节能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
为了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协调发展,逐步构建节约型的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努力缓解能源资源约束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现就全面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一)全面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有利于减少建筑能耗,节约能源,改善和减缓能源供需矛盾;有利于建筑物隔音降尘保温,降低使用费用,提高建筑居住使用的舒适度;有利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轻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改造和提升传统建筑业和建材业,培育新的经济支柱产业,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为确保我省建筑节能工作的顺利进行,省人民政府成立山西省建筑节能工作领导组,负责建筑节能、建筑节能规划等方面的工作,组长由主管建设工作的副省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省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经委、科技厅、财政厅、人事厅、编办、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地税局、物价局等部门,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
各市也要尽快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
省墙体材料革新领导组负责墙体革新工作。
二、理清工作思路,明确发展目标(三)坚持走建筑业、房地产业集约型发展道路,充分展示人文与建筑、环境与科技的和谐统一,实现建筑的选址规划合理、资源利用高效循环、节能措施综合有效、建筑环境健康舒适、废物排放减轻无害、建筑功能灵活多样的目标。
居住建筑要从单纯满足住房短缺需求向满足住房需求和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优化生态并重转变,从低品质、频拆迁、高能耗的住宅向高品质、长寿命、节能型、舒适型的住宅转变,从重视城市住宅向城市和农村住宅并重转变,推动建设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9.15•【文号】建科[2006]231号•【施行日期】2006.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31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精神,加强建筑节能和城市公共交通节能工作,实现“十一五”期间建设领域节能目标,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提高认识,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建设领域节能工作(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实现城乡建设方式的根本转变,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引导住房合理消费,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建筑节能和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为重点,以技术进步为支撑,近期措施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加大标准的执行监管力度,建立和完善政策法规,实现“十一五”建筑节能、城市公共交通节能目标,促进建设事业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发展道路。
(二)工作目标建筑节能:到“十一五”期末,实现节约1.1亿吨标准煤的目标。
其中:通过加强监管,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推动直辖市及严寒寒冷地区执行更高水平的节能标准,严寒寒冷地区新建居住建筑实现节能2100万吨标准煤,夏热冬冷地区新建居住建筑实现节能2400万吨标准煤,夏热冬暖地区新建居住建筑实现节能220万吨标准煤,全国新建公共建筑实现节能2280万吨标准煤,共实现节能7000万吨标准煤;通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加强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实现节能3000万吨标准煤,大城市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面积要占既有建筑总面积的25%,中等城市要完成15%,小城市要完成10%;通过推广应用节能型照明器具,实现节能1040万吨标准煤;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25%以上。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7.07•【字号】鄂建[2010]80号•【施行日期】2010.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鄂建[2010]80号)各市(州、林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局)、财政局: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加快两型社会建设步伐,确保我省“十一五”建筑节能任务圆满完成,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目标考核工作提出要求如下:一、进一步认识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意义开展建筑节能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要求。
建筑节能与工业节能、交通节能是我国节能的三大重点领域,建筑能耗已成为仅次于工业的第二大能源消耗,而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建筑能耗呈现出不断上升趋势。
(一)对新建建筑严格执行节能标准和对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增强建筑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既是提高建筑能效,降低建筑能耗,实现建筑节能的主要途径,也是改善居住条件,不断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
(二)大力发展太阳能和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促进建筑用能结构的调整和转变,对实施国家新能源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三)以节约资源和建筑节能为目标,全面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积极开发和大力推广使用保温隔热性能良好、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的新型墙体材料,尽快达到在全省范围内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目标,对节约能源、保护耕地、改善环境、发展经济将发挥积极作用。
我们应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保证国家能源安全的战略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抓好建筑节能工作的紧迫性和自觉性。
二、进一步明确建筑节能工作的重点和目标(一)强化新建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
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辽宁建材2008年第9期《辽宁建材》第8期出版了保温材料专辑,各方面反映较好。
根据保温材料协会的要求,我们从本期开始,开辟"保温专栏"。
内容包括政策法规、专家视点、新产品新技术介绍、经验交流、信息采集等。
本期政策法规中,我们转载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三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当前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已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为了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通知中提出了十四条具体措施,对于这些措施,保温材料生产企业和保温工程施工企业都要贯彻执行、认真落实。
作为保温材料协会,我们将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的产品质量自律和价格自律,制止低价恶性竞争等不良行为。
本期专家视点中,我们发表了沈阳伊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孙德民先生的文章,他对目前大力推广的苯板(EP S )外墙外保温技术提出了三点质疑,对使用苯板(EPS )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这些观点也是目前保温界所关注的热点话题。
我们希望省内外建筑保温专家就此话题展开热烈讨论,为寒冷或严寒的北方地区提供一个更安全、更可靠、更经济的外墙外保温技术体系。
总之,衷心地希望我省保温行业各界人士能够关注这一栏目,积极参与这一栏目,为我省建筑节能、建筑保温行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开栏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近一时期,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在各地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一些质量问题。
有的生产企业不按产品标准组织生产;有的建材市场经销企业非法经营无产品名称、无厂名、无厂址(以下简称“三无”)的节能材料和产品;有的建筑工程违规购买和使用质量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这些行为严重扰乱、违反了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正常的生产秩序、流通秩序和使用程序,也给建筑工程质量特别是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带来严重影响。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使用监管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使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3.18•【字号】冀建材[2009]140号•【施行日期】2009.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使用监管工作的通知(冀建材〔2009〕140号)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建设局:根据《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14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要求,为强化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使用监管,决定开展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使用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建筑节能产品认证工作,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实施使用备案管理,并定期发布备案产品目录。
第一批实施备案管理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主要包括:墙体屋面保温材料及辅料、建筑幕墙、中央空调设备、风机盘管、节能照明灯具、太阳能热水器、地源热泵等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
二、持有效《河北省建筑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可持证书原件、有效期内省级以上型式检验报告和鉴定证书等资料,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材料装备处换领《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证书》。
三、新申报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使用备案的申办资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有关事项,依照《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14号)、《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材〔2005〕103号)和《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申报细则》(冀建材〔2006〕406号)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使用备案工作,在原管理渠道的基础上,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
并将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使用情况作为今年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做好日常监督巡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加强我县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推广
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开发(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局属各科室: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部部令第109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新技术、新产吕推广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教[2001]147号)及《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43]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县的建筑节能工作,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特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县辖区内推广使用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必须首先到县建设局进行备案。
二、申请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红章);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红章);
3、法人代码证(复印件加盖红章)
4、安徽省建设厅颁发的(安徽省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推广证书》(复印件加盖红章)
5、具体办理备案手续的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红章)
6、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所有型式检验报告和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7、具有代表性的竣工工程业绩证明。
8、其它应提供的材料。
三、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材料和产品,县建设局将不定期发布备案信息。
四、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等工程各方必须优先选用持有
《安徽省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推广证书》和已要我县备案的节能产品和材料,以确保工程质量。
五、对使用未取得省厅推广证和县级备案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一经发现,将对项目经理和总监记不良记录一次;情节严重造成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砀山县建设局
2009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