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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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答辩人:A,男,1972年12月17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G11,住浙江省工市城关镇十八家开发路11幢。答辩人因B诉C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特作如下答辩。1、原告诉称其北首房屋系从C处购买,与事实不符。原告1999年11月2日申请办理北首房屋登记的材料以及原告2001年9月8日申请办理北首房屋面积更正登记的材料来看,其北首房屋系自建,并非从C处购买。2、原告诉称其北首房屋形状至今如故,与事实不符。(1)1999年11月2日,C申请办理了南首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市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将长度为10.30米(包括争议3.03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为36.94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予以登记。同年,C将该南首房屋出卖给答辩人。2000年1月6日,答辩人申请办理了该南首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市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也将该长度为10.30米(包括争议3.03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为36.94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予以登记。首先分别于1999年11月2日、办理了南首房屋登记,(2)1999年11月2日,原告申请办理了北首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市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将长度为2.20米、建筑面积为4.24平方米予以登记。2001年9月8日,原告以房屋丈量错误申请办理北首房屋面积更正登记,**市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将房屋长度更正为3.60米即将原长度2.20米向南延伸了1.40米、建筑面积更正为7.27平方米(包括争议房屋)。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案系原告B与被告C相互串通,企图侵占原告3.03平方米房屋的一起虚假诉讼,故请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并将本案移交公安机构,追究原被告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