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法公约草案》中目的港无人提货问题研究

合集下载

目的港货主弃货处理及风险管控措施

目的港货主弃货处理及风险管控措施

©C D jshilj],%l nVol.29 No. 5 General Serial No. 322DOI:10.13340/j.cont.2018.05.008目醜货主弃货处理及风险管控措施新鑫海航运有限公司张黎目的港货主弃货指货物运抵目的港后,货主拒 绝提货并放弃货物的行为,其原因包括:货主无力 支付运费;市场需求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货物失去 市场价值;货物发生损坏,失去使用价值;收货人与 发货人之间存在贸易纠纷;目的港所在国的法律法 规或政策发生变化,导致货物无法通关;等等。

目的 港货主弃货往往会给承运人带来不可预见的风险 和损失,而承运人处理不当则会导致损失扩大。

针 对目的港货主弃货,承运人有必要采取恰当的应对 措施及必要的风险管控措施。

1典型案例2011年9月9日,某集装箱运输公司承运1个 40英尺高箱从仁川港出发至卡拉奇港,货物品名为 “Grey Fabrics”。

货物于2011年9月19日运抵目的 港卡拉奇港后,代理人多次催促货主提货;但因货 物通关出现问题,货主一直未提货,并最终提出弃 货。

2015年2月3日,该票货物被巴基斯坦海关拍卖,拍卖价款为219.5万巴基斯坦卢比,约合21 500美 元。

2015年5月4日,拍卖买受人换单提取重箱,并 于5月9日返还空箱。

至此,该票货物在卡拉奇港 共产生集装箱超期使用费99 600美元,而承运人最 终未能从货主处及拍卖价款中获得任何赔偿。

该案 中:承运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对被弃货物的后续 处理采取有效措施,导致货物因长期滞留目的港而产生高额的码头堆存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货物运抵目的港3年半后最终被海关拍卖,此时承运人因错过诉讼时效而无法对托运人行使追偿权。

2目的港货主弃货对承运人的影响(1) 集装箱无法投入运输。

集装箱的流动性是 影响承运人经营业绩的重要因素之一,这是因为:承运人自有和租赁的集装箱均有一*定成本;只有将集装箱持续投入运输,承运人才能获得收益以抵消成本并获利。

鹿特丹规则“单证托运人”的概念忽视FOB出口发货人权益

鹿特丹规则“单证托运人”的概念忽视FOB出口发货人权益

鹿特丹规则“单证托运人”的概念忽视FOB出口发货人权益众所周知,提单是物权凭证,没有它提不到货。

那么提单应该签发给谁?谁有资格掌控物权凭证?提单的流转程序应该是怎样才符合惯例和常理?在国际贸易法统一化发展以来的今天鹿特丹规则却在上述问题上出现了混乱。

按照联合国运输法公约-鹿特丹规则,在fob出口情况下,不是实际发货人之货代、nvocc-无船承运人、甚至是fob买家均可作为托运人并能获取在目的港能提货的提单,而fob出口实际发货人把货交给船公司出运,连物权凭证都拿不到,拿到的只是无法控制物权的货代或nvocc提单,而且在船公司的提单中只能在托运人的同意下记名为“单证托运人”,这完全是本末倒置了。

目前,中国乃至整个亚洲地区,出口有85%以上都是以fob合同条款签约的,而这种条款是往往是买方为了指定货代,指定船公司承运而要求出口商签订的。

在fob出口情况下,由买方支付运费,其指定的货代成了托运人并获取提单。

由于fob出口商面对船公司来说不是托运人,面对货代才是托运人,只拿到货代提单,而这种提单不是最终在目的港能提到货的,只能换成船公司提单才能提到货。

可想而知,对于fob出口实际发货人而言面临的风险是何等巨大,fob出口商在每出口一批货都是提心吊胆的。

鹿特丹规则恰恰是迎合了上述做法,而这种做法大大地方便了船公司和货运代理人,但忽视了fob出口发货人的权益。

一、鹿特丹规则“单证托运人”的概念给海运欺诈提供了可乘之机根据鹿特丹规则,如果fob发货人不直接办理订舱托运手续,不能成为托运人,但可以作为“单证托运人”出现在运输单证中,其条件是:第一,本人的同意;第二,“托运人”的同意。

“单证托运人”不是“托运人”,托运人是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也就是支付运费的人),“单证托运人”与承运人没有这种合同关系。

“单证托运人”在向承运人交运货物后,必须经“托运人”同意才能向承运人索取运输单证并在单证上列名。

据此,“鹿特丹规则”在运输单证的签发上存在很大的缺陷,违反了传统的提单签发给发货人的基本原则及提单的正常流转程序,对fob出口发货人的法律地位及货物控制权无任何保障。

海运货代必懂的108个知识和常见问题

海运货代必懂的108个知识和常见问题

海运货代必懂的108个知识和常见问题1. 海运滞报金怎样计征2. 集装箱船基本分类3. 如何制定集装箱海运价格?4. 海运提单样本主要项目5. 海运单性质、作用、含义6. 如何区分海运费是到付还是预付?7. 集装箱海运运费的计算8. 标准集装箱外廓尺寸豁免!9. 提单上毛重和VGM是否冲突?10. 集装箱门术语普及11. 标准集装箱外廓尺寸豁免!12. 提个柜到底需要多久?13. 目的港弃货如何处理?14. 进口集装箱运输如何避免滞箱?15. 滞箱费,滞港费,超期费和超堆费的区别在哪里?16. 逾期装船怎么办?17. 集装箱答疑18. 清洁提单与不清洁提单的区别19. VGM必备工具!各大船公司集装箱皮重查询链接汇总20. 关于唛头,有这些知识可以了解21. 什么是拼箱?22. 集装箱称重MSK遇到的问题集锦23. 出口转关和进口转关的解释24. 特种箱OOG海运基本常识25. 什么是“箱检”?关于“箱检”你了解多少?26. 为什么集卡会经常迟到?27. 货物被扣港区,未进缉私科的处理流程28. 如何知道码头已经开始放关了?29. 各大船公司目的港PCS(港口拥挤附加费)明细!30. 什么情况下海运拼箱不收运费?31. 集装箱吞吐量多少万TEU中的TEU是什么意思?32. 危险品海运特种柜的分类33. 关于退海运费的内幕34. 海运的常见装载方式35. 海运出口运输工作流程36. 国际海运中集装箱的发放和交接37. 船务操作全流程环节详解38. 为什么海上那么大风浪,集装箱堆很高也不会被吹下去?39. 【海运】全球基本航线金与港口对照表40. 节省海运费的五条准则41. 【干货】22家常用船运公司的优势航线42. 集装箱拖车提柜做柜还柜的相关知识43. 我国的十大主要港口44. 集装箱限重知识你都知道吗?45. 海运业务常用缩略语46. 集装箱尺寸标准-内部,外部,载重,自重,体积47. 简单易懂船公司SO文件英文解释---中英文双语对照48. 海运单(Sea Waybill)概念详解49. 船务流程50. 集装箱班轮运输的常见相关费用有哪些?51. 运费的结构:什么是基本运费?什么是附加运费?52. 影响海运运价(Freight)的主要成本因素有哪些?53. 什么是运价?什么是运费?两者有何关系?54. 船务公司(船代)和航运公司(船东)的区别和联系55. 货方提供给船公司或货代的提单补料(SI)是什么意思?56. 集装箱设备交接单(EIR)是什么意思?57. 开舱、截关、截重、截单分别是什么意思?58. VGM新规(提交责任人、计算公式、允许偏差、风险等)一文详解59. 什么是无单放货?为什么FOB指定货的风险更大?60. 船级社是干嘛的?世界上有哪些著名船级社?61. 啥是船级证明(Confirmation of Class)?这船证有何用途?62. 船籍证明(Certificate of Registry)是什么?要这个船证干嘛?63. 什么是船龄证明(Ship's Age Certificate)?干嘛要这个船证?64. 如何避免无单放货的大坑?如果是FOB指定货咋办?65. 船公司提箱单S/O上的英文一文详解(超级全面)!66. 货代集装箱运输中的堆场(CY)是什么意思?67. 国际海运订舱、S/O、集装箱常用英文一览表68. 海运费及港口相关费用、海运附加费用术语中英文对照(全)69. 集港是什么意思?集港和报关啥关系?用英语咋说?70. 截单日前确认海运提单(BL)为什么很重要?71. 40GP和40HQ的集装箱有啥异同?72. 自备箱(SOC)是什么意思?73. 海运出口从拖车到报关的整个流程是怎样的?74. 集装箱尺寸、箱型及代码对照表75. 货代新人如何做好LCL拼箱货?76. 海运FOB条款发货人(卖方)应承担哪些费用?77. 货代中的爆舱和甩柜都是什么鬼?78. 直航一定比转船(中转)快吗?79. 亏舱费(海运拼箱)的含义、计算方法与产生原因详解80. 运费如何计算以及海运报价50usd/RT中的RT是啥意思?81. 货代如何计算海运拼箱或散货运费?82. 全球149个基本港和22条航线一网打尽83. 整箱(FCL)、整拼、合拼、拼箱(LCL)有什么区别?84. 海运“FOB指定货”完整的操作流程(实例讲解)85. 20GP、40GP和40HQ的尺寸各是多少?86. 海运货代中的20GP、40GP和40HQ是什么意思?87. DO提货单是什么?有什么用途?88. 什么是无船承运人(NVOCC)?实际承运人?89. 海运AMS/ACI、ENS、选港费、洗舱费和CISF是何附加费?90. 海运中的CAS、CSC、EPS、DA、DS和DDC是什么附加费?91. 海运中的EBS、CIC和ECRS是什么费用?92. 什么是海运提单?MBL和HBL有什么区别?93. 什么是箱东?集装箱中的SOC、COC和OWC又是什么?94. Booking订舱是什么意思?Booking和S/O有何区别?95. 集装箱中的大柜和小柜是什么意思?96. 货代中的FCR是什么意思?FCR和提单有何不同?97. 国际海运货代中的IMO是什么意思?98. 货代中的装柜和装箱流程是怎样的?99. 海运货代中的S/O是什么意思?100. 出了正本提单BL还可以做电放吗?101. 海运中的FO、DO、CISF和ERS Charge等都是什么费用?102. 货代中的起运港(POL)中转港和目的港(POD)是啥意思?103. 货代中的NOR和SOF是啥意思?104. 什么是换单?换单费包括哪些费用?105. 免堆期Demurrage和免箱期Detention有什么区别与联系?106. 什么是电放提单(Telex Release B/L)?107. FIOST条款是什么?FIOS、FIOT、FILO等又是啥?108. 出口海运是怎么回事儿?海运滞报金怎样计征(1)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运输工具申指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晦关申报,逾期海关将依法征收一定数额的滞报金。

法律责任论LCX海上货物LCX运输中的无单放货及其

法律责任论LCX海上货物LCX运输中的无单放货及其

论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无单放货及其法律责任【摘要】无单放货在国际海事运输纠纷中占据着相当大的比重,实践中对无单放货行为的定性及其法律责任的类型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同时,随着国际航运事业的不断发展,传统的提单转让可能存在着落后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情形,这使得实践中确立起来的凭提单放货变得缺少了现实依据,《鹿特丹规则》规定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承运人可以凭实际控制人的指示无单放货,而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但是相对于传统的“凭单放货”规则这一单独只考虑海上货物运输法上承运人义务而言,《鹿特丹规则》使得原本已经极其复杂的法律关系变得更加复杂。

【关键词】无单放货;提单;物权凭证;鹿特丹规则【写作年份】2010年【正文】提单本是来源于欧洲商人们在海商事贸易中发明的单证,通过几百年来的实践,习惯做法与改良,并最终得到国际公约和各国国内法的确认,其已成为国际贸易与航运的基石。

近年来,无单放货案件在海事审判中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也成为海运提单问题的焦点,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无单放货行为的定性及其法律责任长期以来争执不下。

根据CMI统计,在班轮运输中,无单放货的比例为15%左右,租船运输中达到50%,而矿物、油类等重要商品的运输高达100%,以致在“The Sagona”一案中有着14年的经验的油船船长声称“我从未见过正本提单”。

所谓无单放货,又叫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承担者把其承运的货物交给未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做法是收货人凭副本提单加保函向承运人提货。

本文拟从凭正本提单放货作为一项基本的国际规则入手,并着重探讨下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最后,结合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特点及其发展,对《鹿特丹规则》所规定的对凭正本提单放货的突破做一个简单的评析。

一、凭正本提单放货已成为一项国际海上运输法的基本规则“凭单放货”是承运人的一项基本的应有义务,承运人有义务将所承运的货物交付给提单项下的正本提单持有人,有权拒绝未提交正本提单的人的提货要求;同时,“凭单放货”也是国际海运的一项基本规则,目前,国际上管制提单的相关国际公约以及各国海商立法与司法实践均在不同程度上确立了凭正本提单放货的原则地位。

海运提单的国际公约主要是什么

海运提单的国际公约主要是什么

The wind blew hollowly.(页眉可删)海运提单的国际公约主要是什么当前已经生效,在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或有关国际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有三个:海牙规则,《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维斯比规则,《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订书》;汉堡规则,《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现在货物的运输已经呈现了海陆空一体化的运输产业模式,而且,航海运输是各国在国际贸易当中采用的一种最为普遍的运输方法,对任何一个国家来说,海外贸易的发展状况有的时候是能够从海上运输体现出来的。

所以在航海运输各国之间的交流越来越频繁的情况下,海运提单的国际公约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海运提单的国际公约主要是什么?当前已经生效,在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或有关国际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有三个:海牙规则(Hague Rules),其全称是《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Lading),1924年8月25日由26个国家在布鲁塞尔签订,1931年6月2日生效。

公约草案是1921年在海牙通过,因此定名为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也称为海牙-维斯比规则(Hague-Visby Rules),其全称是《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订书》(Protocol to Ame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或简称为“1968年布鲁塞尔议订书”(The 1968 Brussels Protocol)。

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是《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f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1978),1976年由联合国贸易法律委员会草拟,1978年经联合国在汉堡主持召开有71个国家参加的全权代表会议上审议通过。

FOB条件下卖方享有货物控制权的正当性

FOB条件下卖方享有货物控制权的正当性

FOB条件下卖方享有货物控制权的正当性【摘要】目前,在对外贸易中采用FOB术语进行国际货物买卖已经得到贸易界的普遍认可,FOB术语使用频率越来越高。

近年来实务中多发FOB卖方利益受损,钱货两空的例子,尤其我国出口合同中大部分采用FOB价格,且出口商多为中小企业承受不起重大损失。

实践中大量FOB术语条件下的贸易欺诈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卖方过早的丧失了货物控制权。

因此,对FOB贸易下卖方的保护日益显得重要和必要。

【关键词】FOB术语;货物控制权;运输单证一、FOB术语解读FOB(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装运港船上交货,又称“船上交货”,使用这一贸易术语,要注明装运港名称。

最新修订的《Incoterms 2010》取消了“船舷”的概念,则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风险。

在FOB条件下,卖方的主要责任包括: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日期或期间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负担货物在装上船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负责办理出口手续和提供出口许可证、支付出口关税和费用以及向买方提供商业发票、交货证明。

买方的主要责任包括: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船地点和装船时间通知卖方、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并收取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据。

[1]与CIF等其他贸易术语不同的是,FOB条件下,货物运输的托运人的义务被分割了。

一般情况下的运输合同,托运人统一负责包装交货并支付运费,但FOB条件下,订立运输合同和交付货物的人相分离,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的是买方,交付货物并包装的却是卖方。

在需要长途运输的国际货物买卖中就产生了运输合同中缔约托运人权利与买卖合同中卖方权利的冲突。

尤其在《鹿特丹规则》明确将缔结运输合同的人定义为托运人并当然的享有货物控制权之后,卖方作为实际交货人,其权利处于极大的风险之中。

目的港免柜免堆的问题

目的港免柜免堆的问题

目的港免柜免堆的问题1.当柜量大或者目的地离卸货港距离远的时候,客户通常会要求在定舱时申请足够长的免柜免堆期。

只知道免柜比较容易,免堆相对困难,究竟有何区别,今天偶见一好文章,和大家共享一下。

DEMURRAGE:指集装箱在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控制下的集装箱超期(逾期)使用费,通常指收货人清关提货前在目的地码头或堆场发生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 DETENTION:指集装箱在收货人掌管之下的集装箱超期(逾期)使用费,即收货人清关后将集装箱提出堆场或码头而没在规定时间内返还空箱而产生的.Free Demurrage & free detention 都是指滞柜费,这两者的区别在于:Free Demurrage:从货柜卸到码头开始计算,直到货柜被提出码头止;Free Detention:货柜从提出码头开始计算,到空柜返回码头止;另外还有一个Free storage(免堆存期):这是码头堆存费,从货柜卸到码头开始结算,到货柜提走止。

其中Free demurrage & detention因为是滞柜费,是由船公司收取的,正常是7天左右,有些港口因为中转或其他方面的原因,可以申请到10-14天,更长的可以申请到21天;而Free Storage则是码头收取的堆存费,一般是在5-7天,通常比较难申请。

FREE TIME,FREE DEMURRAGE和FREE DETENTION的区别研究网络进行分析总结之后选取比较准确的参考如下:1. 货物抵港后集装箱在码头内的免租期:Free Demurrage;2. 货物抵港后集装箱拖离码头外的免租期:Free Detention;3. 集装箱推存在码头的免堆期:Free Storage。

其中1,2两项是由船公司决定,因此可向船公司申请。

一般情况下,所申请和批复的Free time = Free Demurrage + Free Detention。

正常情况下,在目的港的Free time为7天,申请14天一般船公司都会批,21天难度有点大,除非是稳定客户或船公司在港的柜子多得用不了。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1999.08.24•【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草案)》的说明——1999年8月24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特别程序法)起草小组。

经过四年多的时间,起草小组做了大量的调研工作,比较研究了其他国家的海事诉讼立法,反复征求了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形成草案文稿共十三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讨论,形成现在的特别程序法草案。

现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现在,我受肖扬院长的委托,对制定特别程序法的必要性及其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制定特别程序法的必要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海事审判发展迅速。

自1984年至1999年上半年,我国海事法院共受理海事海商案件25000余件,其中涉外案件3746件,案件的当事人涉及73个国家和地区,受到各国法律界、航运界和贸易界的关注。

海事诉讼在国际司法领域占有重要的地位。

随着海事国际公约的大量产生,各国更加重视对海事诉讼程序立法的完善。

目前,英国、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巴拿马、新加坡等主要海运国家为适应对外贸易和航运的需要,在制定了民事诉讼法之后,也大都制定了不同形式的海事诉讼特别法或专门程序法。

我国是一个海洋和航运大国,船舶总吨位居世界第五。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扩大,特别是香港、澳门的回归,我国的海上运输事业将会有进一步的发展,对海洋的开发和利用事业方兴未艾,各种类型的海上经济活动也会更加兴旺。

制定一部符合我国海事审判实际需要,又与国际海事处理规范相适应的海事诉讼程序法,对于促进海运和对外经贸事业的发展,改革开放,维护国家利益,体现我国的海洋大国地位,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制定特别程序法是保障海商法实施的需要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1993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是一部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社会主义航运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

FOB条件下提单之签发

FOB条件下提单之签发

FOB条件下提单之签发作者:邢海宝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当下,《联合国统一海上货物运输公约》(草案)(以下简称“运输公约草案”)成为贸易界和航运界关注的热点,其中FOB条件下卖方/交货人与买方/订约托运人获取运输单证的条款引发了极大的争议,甚至有人警告说它意味着交货人法律地位的倒退。

看来,对此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一、托运人的界定托运人可以分为交货人与订约托运人。

交货人,是指实际向承运人交付货物但未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

与其相对应的则是订约托运人,他和承运人之间存在提单或其他形式证明的运输合同。

在FOB买卖,交货人通常是卖方。

订约托运人往往是买方。

1924年的海牙规则和1967年的海牙-维斯比规则[1]都没有托运人的定义,更谈不上专门规定交货人。

两个规则都只间接提到了托运人,即与承运人订有运输合同的人。

而据规则,这种运输合同须由提单证明。

此种合同一般是班轮运输合同。

如果提单在租船合同下或根据租船合同签发,则该提单仅仅证明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

[2]据此,在FOB买卖,如果提单签发给卖方,且卖方为提单持有人,则卖方可以是托运人。

如果签发给订舱或租船的买方,且买方取得提单持有人身份,则买方也可为托运人。

此外,从海牙规则第3条(其中涉及申报提单记载事项)看,向承运人申报提单记载事项的人也可被视为托运人。

交货人的概念第一次出现在1978年的汉堡规则中。

汉堡规则第1条第3款规定:“托运人,是指由其本人或以其名义或代其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任何人,或是由其本人或以其名义或代其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所载货物实际提交承运人的任何人。

”其中,前半句讲的是订约托运人。

而后半句就是交货人。

解释上,由于汉堡规则以“或”字分开订约托运人和交货人,因此有人认为,根据汉堡规则,订约托运人和交货人不能同时为托运人。

此外,由于汉堡规则规定,运输合同不以提单所证明者为限,在提单之外就可能存在运输合同,因此撇开提单也可认定和区分订约托运人和交货人。

依托进口提货单电子化的船代业务服务质量提升

依托进口提货单电子化的船代业务服务质量提升

依托进口提货单电子化的船代业务服务质量提升作者:陈慧苹来源:《水运管理》2021年第11期0引言为提升通关便利性,全国多个口岸创新进口提货单方式,实施提货单电子化改革。

船代企业作为提货单电子化项目的重要参与方,积极参与相关流程制定、系统建设、风险防控的调研分析,最终顺利完成相应的业务流程再造、信息系统构建等相关工作,适应口岸要求,提升了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1进口提货单电子化1.1提货单电子化背景在传统海运进口业务中,船舶抵港后,船舶代理人(以下简称“船代”)根据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持有的提单等资料签发提货单,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将提货单交由报关行进行报关、缴费、查验等,直到海关放行,然后凭加盖“放行章”的提货单到港区提货,最后安排拖车将货物送达最终收货人处。

一般清关时间为5~7d。

由于提货单是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提取货物的重要凭证,关系到提货权的转移和交接,一旦出错将导致巨大的风险,因而迟迟未能实现提货单电子化。

这是制约通关便利化和口岸效率提升的瓶颈。

进口提货单电子化改革,恰逢天时、地利、人和。

“天时”指的是国家积极改善外贸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的国家战略对进口清关便利性的迫切要求;“地利”指的是在新技术条件下的行业发展已具备无纸化的可实现性,设备交接单(EIR)比提货单先一步完成了无纸化;“人和”则是进口相关的生态圈参与方,从货主到参与口岸物流服务的企业,对提货单电子化简化操作环节、提高办事效率的殷切期盼并达成共识。

提货单无纸化改革被视为打通进口提货单证无纸化的“最后一公里”的重要举措。

1.2提货单电子化意义提货单电子化作为各口岸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的措施之一,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和重大影响。

(1)通过协调推动进出口企业、港口企业、航运企业加快实现提货单电子化,提升换单环节效率,使得报关报检环节不再要求进出口企业向海关、检验检疫部门提交纸质提货单,简化相关操作环节,加快了整体通关速度,改善了外贸营商环境,提升了外贸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cmr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cmr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cmr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篇一:试验十公路运输的单证填写运输与配送管理实验实训二:公路运输的单证填写第七小组成员:张智殷茂洁任怡芳林艳丽刁亚玲谭敞于强实验十公路运输的单证填写公路运输的单证相对其他运输方式而言,虽然较为简单,但同样重要,它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也是货物交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凭证。

实验目的了解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注意事项掌握单证的种类与作用掌握运单的填写知识要点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与特点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以下简称运输合同)指汽车承运人与搬运人之间签订的明确相互权利关系的协议。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国内经营公路货物运输的企业与其他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以及个人或联户之间,为了实现特定货物运输任务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要求托运货物的一方,称为托运方,承接货物运输任务的一方,称为承运方。

公路货物运输是汽车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签订的明确相互权利关系的协议,公路货物运输合同除具有一般货运合同的特点外,还有下列几个特点。

第一,承运人必须是经过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持有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国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运输工具、司机进行管理,明确职责,以确保货物运输的安全。

第二,具有门到门的优势和特点。

公路汽车货物运输合同可以是全程运输合同,即交由公路承运人通过不同的运输工具一次完成运输的全过程。

第三,承运人的许多义务是强制性的,如定期检修车辆,确保车辆处于适运状态;运费的计算和收取必须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不得乱收费等。

公路货物运单公路货物运单是公路货物运输及运输代理的合同凭证,是运输经营者接受货物并在运输期间负责保管和据以交付的凭据,也是记录车辆运行和行业统计的原始凭证。

公路货物运单的种类公路货物运单分为甲、乙、丙三种。

甲种运单适用于普通货物、大件货物、危险货物等货物运输和运输代理业务;乙种运单适用于集装箱汽车运输;丙种运单适用于零担货物运输。

我国海事海商法目的港弃货怎么处理?

我国海事海商法目的港弃货怎么处理?

Wealth does not have roots, but we get it from diligence.(页眉可删)我国海事海商法目的港弃货怎么处理?自船舶抵达卸货港的次日起满六十日无人提取的,承运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拍卖;货物易腐烂变质或者货物的保管费用可能超过其价值的,可以申请提前拍卖。

如果我们鸟瞰某个海港,就会发现堆积许许多多的货仓,不知情的人就会觉得这个海港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业务一定很繁忙;而知情的人就知道海港的货舱里除了有面临交易的还有许多没有人提取的货仓。

那么,我国海事海商法目的港弃货怎么处理呢?一、海事海商法目的港弃货怎么处理我国海商法涉及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法律条文仅有如下两条:第86条“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以及第88条“承运人根据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留置的货物,自船舶抵达卸货港的次日起满六十日无人提取的,承运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拍卖;货物易腐烂变质或者货物的保管费用可能超过其价值的,可以申请提前拍卖。

拍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保管、拍卖货物的费用和运费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有关费用;不足的金额,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追偿;剩余的金额,退还托运人;无法退还、自拍卖之日起满一年又无人领取的,上缴国库”。

由于各国法律的不同以及上述法律条文缺乏可操作性等原因,很显然,上述两条内容无法完全涵盖实践中出现的无人提货、弃货问题,解决弃货方面的法律适用,还要从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海事法院的司法实践判例中寻找答案:二、目的港无人提货发生的原因目的港无人提货(弃货)的发生一般有如下两种原因,一种是因为发货人因没有收到货款拒绝将提单交付收货人,致使收货人无法提货,这种情况下,很显然产生弃货的原因在于发货人;另一种是收货人因货物质量、市场波动等原因拒绝提货,尤其是在FOB运费到付的条件下,更为常见,这种情况下,发生弃货的原意在于收货人。

对《鹿特丹规则》中无单放货规定的评析

对《鹿特丹规则》中无单放货规定的评析

对《鹿特丹规则》中无单放货规定的评析作者:柴青刘旭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1期摘要在当前海运实践中,因各种原因导致的承运人在目的港不能及时交付货物的现象普遍存在。

《鹿特丹规则》关于无单放货的规定具有鲜明的独创性和变革性,为解决货物不能及时交付的难题提供了新路径,积极意义不可否认。

公约中的无单放货创设了一种货物交付的新途径,弱化了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试平衡承运人和运输单证持有人之间的利益,便于承运人交付货物的风险评估;但是公约中无单放货的规定具体实施前景并不明确,在实务中的可操作性仍存在疑虑,消极影响也不容忽视。

本文立足于货物交付,就《鹿特丹规则》中的无单放货及其规定进行详细说明和较深入评析的同时,也积极为我国的贸易实践和海事立法提出建议。

关键词鹿特丹规则无单放货新规定提单运输单证基金项目:本文系大连海事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论文,项目名称:各国海岸警卫队装备、技术和组织制度编译,项目编号:CXXL20120066。

作者简介:柴青,大连海事大学2009级轮机管理专业,2010级法学双学位;刘旭,辽宁海大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海商法。

一、《鹿特丹规则》中关于无单放货规定的产生背景货物交付是货物运输的一个关键概念,它是运输合同完成和承运人责任终止的一个典型标志。

凭单放货能有效保护提单的物权性质,体现可转让运输单证的合同功能,保护运输单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际贸易和海上货物运输的安全便利,有效的防止海运欺诈。

但在当前航运实践中,常常出现承运人在目的港不能及时交付货物的现象,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当货物到达目的地时,接到到货通知的收货人未在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在运输合同约定的地点接受货物;无此种约定的,收货人没有按行业习惯、惯例或运输情形,未在合理预期的交货时间和地点接受交货。

2.声称是收货人的人未按照承运人的要求适当表明其身份。

遇到目的港收货人弃货怎么办?

遇到目的港收货人弃货怎么办?

遇到目的港收货人弃货怎么办?前几天,有物流公司的朋友造访,谈到一个让他们十分头疼的问题---一家水果贸易公司委托他们走了几个冻柜的鲜橙到了目的港,收货人却久久不提货,最后连船公司也找不到收货人了。

除了运费之外,冻柜柜租、目的港场租等费用逐日攀升,货物也开始腐烂。

其实,这个情况已屡见不鲜,据我所知,有的船东对类似的冻柜货,甚至有'先交押金后放舱'的规定。

对于货运代理公司而言,明确自己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在业务开拓时量力而行,把握分寸的去预防风险、控制风险十分重要。

否则真是有点像'赚着卖白菜的钱,操着卖白粉的心'了。

曾经,深圳有一家物流公司,走了一百多个柜的沙发指定货去意大利,目的港代理弃货行为让其赔偿了船公司几十万美金。

无人提货的常见原因有:1) 贸易违反海关管制或存在走私、骗税、漏税等行为的,货物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考虑到高额的罚款或销毁费用,收货人不会提货;2) 因货物单证不符、贸易纠纷、通关于续出现问题而迟延提货的,极容易最终发展为无人提货;3) 运输中发生货损处理不当的,也会导致货主弃货;4) 垃圾货运输,这是货主的有意行为,一旦发生根本就没有收货人,也别指望再找到发货人;5) 承运人合理留置货物而导致无人提货,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被留置货物产生的费用越来越多,最后致使货主放弃货物;6) 市场行情变化,买方基于自身利益要求解除合同;7) 收货人资金周转不开、破产等使其无力提取货物;8) 国际贸易卖方诈骗,如曾有发货人将石头当货物运到国外,当被收货人识破后,拒提后面批次的货柜。

一旦发生无人提货,物流公司应当积极的应对,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处理货物,以免扩大损失。

因为无人提货的危害是多方面的,直接要面对的损失就是大量的超期重箱及各种高额的未受偿费用,如运费、滞箱费、存储费、电费、拖运费、转移费、疏港费、处理费(销毁费用、海关费用、港口费用/人工费用、拍卖佣金、法律费用)、海关罚款、滞纳金等。

提单是运输合同吗

提单是运输合同吗

提单是运输合同吗篇一:从运输合同到提单债权邢海宝上传时间:2006-10-10从运输合同到提单债权邢海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浏览次数:4119 字体大小:大中小提单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不能被视为运输合同本身。

提单在第三人手中是运输合同的唯一证据,是债权凭证。

[1]关于提单持有人的权利来源,有各种学说。

我认为,理论上,受让提单的第三人,其权利和义务来源于其前手(例如托运人)的转让。

没有前手转让提单,第三人无论如何不能取得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就成了空穴来风。

而在法律上,依我国民法通则第91条、合同法第79条、第84条、第88条和海商法第79条,转让说有其根据。

提单为何从证明之一变成了唯一证明?对此也有几种学说。

我认为,对正当持有人的或善意支付对价而持有提单的第三人,应当坚持提单的无因性。

持有提单的第三人对承运人的直接权利,是基于持有提单的事实,要求承运人依据提单记载的条件交付特定货物。

1、如何判断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已经发生转让?提单作为运输合同自然可以转让。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运输合同的转让规则。

如何判断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已经发生转让?有论者认为,运输合同能否转让取决于第三人能否受让该合同,而收货人向承运人主张权利(请求提货货索赔损失)标志着转让人和受让人达成运输合同转让的合意,承运人则据此判断收货人已经受让运输合同。

另方面,运输合同的转让还需通知承运人、获得承运人同意。

而托运人向承运人订舱、填写订舱单的收货人一栏时,已经向承运人指明了货物交付的对象。

承运人接受订舱,表明其已经知道托运人将要向收货人转让提货权及相关义务。

因此,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订立时,托运人已经履行了运输合同提货权转让的通知义务。

而且,承运人也同意了托运人转移按照约定受领货物、协助承运人完成交付的义务。

笔者认为,通常情形,提单背书交付受让人后,运输合同即发生转让。

转让人与受让人转让运输合同的合意体现在买卖合同等协议或运输单据的背书交付当中。

货到目的港客户不提货,产生的后果及应对措施

货到目的港客户不提货,产生的后果及应对措施

货到目的港客户不提货,产生的后果及应对措施
外贸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如何尽最大可能的规避风险是外贸人员最关心的问题。

比如今天要探讨的一个问题,货物到目的港了,客户却联系不上,迟迟不提货,这种情况会造成什么后果,以及有什么好的应对措施?
目的港不提货,造成的后果分析:
1:产生高昂的目的港堆存费;
2:长时间不处理,会被当地海关拍卖,有些国家规定客户拥有优先拍卖权,比如印度;
3:小部分货代单会造成直接放单给客户,存在这种情况,概率低。

遇到这种情况,要积极应对,不能被动的等待客户回复,越拖损失越大。

一般三个月会被海关拍卖,如果拍卖的钱不足以抵扣存储的费用,那么剩余费用还需要你们公司支付。

具体应对方法如下:
1:迅速联系当地其他客户,尝试低价处理这批货物,在当地转卖;
2:在综合权衡运输成本和货值的情况下,办理退运,尽量减少损失;
3:如果货值较低,可通过程序走海关拍卖。

4:尝试换不同的方式联系客户。

以上几个方案可以同时推进,一定不要被动的等待,积极的去争取,目的是把损失降到最低。

尤其是现在全球经济下滑的形势下,外贸无形的风险更是增加了
不少。

创众汇社群提醒做外贸的小伙伴,一定要谨慎的谈单。

出现这种情况,也可以尝试着联系这个国家的其他客户,让其他客户帮忙打听下这家公司的具体情况,多一条方法多一条出路。

外贸不易,且行且珍惜。

浅论FOB贸易术语下对发货人利益的保护

浅论FOB贸易术语下对发货人利益的保护

浅论FOB贸易术语下对发货人利益的保护摘要:从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外贸企业出口FOB的数量不断增多,相伴而来的是FOB下的贸易诈骗也越来越多。

由于我国《海商法》在界定托运人时没有对发货人进行定义,没有明确发货人的权益,从而使得我国专门多采纳FOB术语出口的企业无法取得提单和相关的单证,最终被境外不法买方欺诈而钱货两空。

本文针对这种情形,通过回忆相关国际公约对发货人的界定,结合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目前正在起草的《运输法公约草案》,提出了如何爱护发货人利益的一些合理建议。

关键词:发货人;操纵权;诉权一、引言FOB术语是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的缩写,意思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是海上运输最早显现的国际贸易术语,也是目前国际上普遍应用的贸易术语之一,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1]。

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外贸企业开始大量地使用FOB 形式做出口贸易,然而与此同时,境外一些不法的买方勾结境外的无船承运人和货运代理无单放货,使得我国卖方被骗钱货两空的事件屡有发生。

出口FOB诈骗导致了我国大量海运运费的流失,同时由于保险和运费都在境外进行结算,还导致了我国保险和税收的减少。

在此情形下,关于FOB下货方(卖方)权益的爱护就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那么,FOB术语下的诈骗是如何产生的呢?(一)FOB术语下的诈骗依照《国际贸易术语说明总则2000》的规定,FOB术语中买卖双方承担的要紧责任、风险和费用等如下:卖方:(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物资和单证或者相等效力的电子单证;(2)自负费用以及风险办理出口物资许可证以及其他物资的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和费用;(3)按照约定的时刻、地点、依照港口惯例将物资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同时给买方以充分的通知;(4)承担物资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1)支付货款同时同意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者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费用以及风险取得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交纳进口的各种捐税和费用;(3)自费租船同时将船名、交货地点、时刻给与卖方以充分的通知;(4)承担物资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和费用。

2022司法资格证考试(试卷一)模拟考试试题A卷 附答案

2022司法资格证考试(试卷一)模拟考试试题A卷 附答案

2022司法资格证考试(试卷一)模拟考试试题A卷附答案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本卷满分为15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密封线内答题,否则不予评分。

姓名:______考号:______一、单选题(本大题共50题,每题1分,共50分)1、现行宪法第3条规定,我国的国家机构实行()A、社会主义法治原则B、民主集中制原则C、责任制原则D、党对国家机构的领导原则2、关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后正式颁行的宪法B、《临时约法》设立临时大总统,采行总统制C、《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D、《临时约法》确立了五权分离的原则3、修帕公司与维塞公司签订了出口200吨农产品的合同,付款采用托收方式。

船长签发了清洁提单。

货到目的港后经检验发现货物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维塞公司拒绝付款提货,并要求减价。

后该批农产品全部变质。

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如代收行未执行托收行的指示,托收行应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对修帕公司承担责任B、当维塞公司拒付时,代收行应当主动制作拒绝证书,以便收款人追索C、代收行应无延误地向托收行通知维塞公司拒绝付款的情况D、当维塞公司拒绝提货时,代收行应当主动提货以减少损失4、关于明代法律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明朱元璋认为,“夫法度者,朝廷所以治天下也”B、明律确立“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刑罚原则C、《大明会典》仿《元六典》,以六部官制为纲D、明会审制度为九卿会审、朝审、大审5、甲因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入狱后,甲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刑法规定,对甲()A、既可以减刑也可以假释B、可以减刑但不能假释C、可以假释但不能减刑D、既不能减刑也不能假释6、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承担的诉讼职能是()A、控诉职能B、辩护职能C、审判职能D、监督职能7、中国某法院受理一涉外民事案件后,依案情确定应当适用甲国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主要的义务在于以远洋运 输方式 实现货 物 的跨 国空 间位 移 。通 常 情况 下 , 承运 人将 货 物 由装运 港运 至 目的港后 , 物都 能被收货 人 及 时地提 取 , 而在 货 然 目前 的国际集 装箱 班轮 运输 中, 运人 这 一 合理 的期 待 常常 落 承 空 。在 承运人 遭遇 目的 港无 人 提货 时 , 常 给 承运 人 带 来 到付 经
L g t y tm A dS cey e , S se a n oit
201 己月 ( ) 0年 下
{ l 6缸会 ; I J
《 运输法公 约草 案》 目的 中
港 无 人 提 货 问 题 研 究
陶 丽
摘 要
刘 巍
在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中, 常出现 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 , 经 会令 承运人遭 受很 大损 失。 同 而
运费 落空 、 箱超 期使用 费无 法收 回 、 得不 垫付 码头 堆存 费 集装 不 用、 冷藏 集装 箱 的制 冷 费用 , 至 还要 支 付 大量 的垃圾 处 理 费 、 甚 洗箱 费等重 大损失 。 国际海 上货 物运输 合 同引 发 的 纠纷 多 种 多样 , 中货 物损 其 坏、 灭失 、 延交付 、 放货 等 问题 的研 究 已 经受 到 了各 界相 迟 无单 当的关注 、 成基 本共 识 。但 是 对 因 无人 提 货 或 收货 人 拒 绝提 形 取到 港货物 而 产 生 的相 关 法 律 问 题 的研 究 却 显 然关 注力 度 不 够 。随着这 一问题 的 日渐深入 以及其 在实 践 中的影 响 力 日益增
大, 作为密 切关 注国 际海 运 业 发展 的 国际海 事 委 员会 ( M ) C I经 过多 次 的专 家小 组会后 形成 的并提 交给联 合 国 国际 贸易法 委 员 会 ( N IR L 的《 U CT A ) 运输法 公约 草案 》 以下 简称 为 “ ( 草案 ” 中 , ) 就对 目的港 无人 提货 的相关 问题进 行 了规制 。
运 人承担 的任何 费用 和应 给付 承 运人 的与运 输这 些货 物有 关 的
其 它任何 条款 。
5 对于在本条所 规定 的货物 仍未 交付 期 间内发生 的货 物 灭 . 失 或者损坏 , 承运人 不负赔偿责 任 , 除非 索赔 人证 明 , 种灭失 或 此 者损坏是 由于 承运人 未能在 当时 的情 况下 为保 存货 物采 取应 当 采 取的合理措施 而造成的 , 并且 承运人 已经 知道或 者本 应知道 不 采取此种措施将 给货物造成 的灭失或者 损坏 。
二、 目的港 无人提 货概 述


《 输法 公约草 案》 九 章 货物 交付 中关 于 目的港 无 人 运 第
提 货的相关 规定 由 U CT A N IR L第三 工作组 所 起草 并 通过 的《 输 法公 约 草 运
在 《 输法公 约草 案》 运 的规 定 出台以前 , 在海 商法学 界 , 们 我 通常意 义上 的 目的 港无人 提货 主要是 指海 上货 物运 输 中的承 运 人把货 物运抵 目的港 后 , 货人不 明而 导 致无 人前 来提 货 , 者 收 或 虽然 收货人 明确 , 但是 收货人 出于 种 种原 因而 拒绝 提 取运 抵 目 的港 的货物 。根据 上述对该 草案 规定 的 阐述 , 我们 不妨 把 《 输 运 法公 约草案 》 中规定 的有 关 货物 仍 未交 付 的 相关 条款 称 之 为广 义 上的 目的港无人 提货 。因为 其规定 的货 物仍 未 交付 的几 种情 形包 括 了收货 人未 接受交 货 , 承运人无 法 找到 控制 方 、 托运人 或 者单 证托运 人 或这 些 人 未 根 据 相关 规 定 向承 运 人 发 出适 当指 示, 前来提 货的 收货人 不适 格 而 承运 人 有 权或 者 必须 拒 绝 交付
案》 用了专 门 的一章规定 了有 关货 物交付 的相关 问题 :
首先该 草案 明确规 定 了收货人 负有 接受 交 货的 义务 和 确认
收到 的义务 。 然后 该公 约草 案 区分 了 三种 情 况下 的交付 , 分 并 别对三 种情形 下承运 人 的交 货 义务做 出 了具体 详尽 的规定 。在 第 5 条 中规定 了货物 仍未交 付 , 1 这也是 本文讨 论 的重 点所 在 。 该 公约草 案 的第 5 条规 定如 下 : 1 1 在 本条 中 , . 只有 在下 列情 形下 , 物到 达 目的地之后 应 当 货 被视 为仍未 交付 :a 收 货人 未根 据本 章 的规 定 , () 在第 4 5条第 1 款述及 的时 间和地 点接受 交货 ;b 控 制方 、 运 人 或者 单证 托 () 托 运人无 法被 找到 , 者未 根据第 4 或 7条 、 4 条 、 4 第 8 第 9条 和第 5 O 条 向承运人 发 出适 当指 示 ;c 根据 第 4 () 6条 、 4 条 、 4 条 、 第 7 第 8 第 4 和第 5 条 , 人 有权 或 者 必须 拒 绝交 付 货物 ;d 根 9条 O 承运 () 据请求 交货 地的适 用法 律或 者 条 例 , 不允 许 承 运 人 向收 货 人交 付货 物 , ( ) 或者 e 承运人 无法 交付货 物 的其他情 形 。 2 在 不影 响承运 人可 以 向托 运人 、 制 方或 者 收货 人 主 张 . 控 其他 任何权 利的情 况下 , 货物仍 未交 付 的 , 权 提取 货物 的人 由有 承担 风险 和费用 , 承运 人可 以根据 情 况 的 合理 要 求 就货 物 采 取
中 图分 类 号 : 9 D9 文 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9—09 (00 0 04— 2 10 5 2 2 1 )2— 8 0
行动 , 中包 括 :a 将货 物存 放在 任何 合适 的地 方 ;b 货 物装 其 () () 载 于集 装箱 内 的 , 以拆 箱 , 者 就 货 物采 取 其 它行 动 , 括转 可 或 包

移货 物或者将 其销 毁 ;c 按照 惯例 或者根 据货物 当时 所在 地 的 () 法律 或者条 例将货 物 出售 。
3 承运 人只有 在其 已经 向合 同事项 中载 明的货物 到达 目的 . 地 时的任 何可 能存 在 的被 通知 人 , 且 按 照 下列 顺序 向承 运人 并 知道 的收货 人 、 制方或 者托 运人其 中之 一 , 控 就本 条第 2 所设 款 想 的行动 发出合 理通 知之后 , 方可行 使本 条第 2款下 的权 利 。 4 货 物根据本 条第 2款 ( ) 出售 的 , . c项 承运人 应 当为有 权 提 取货 物 的人的利 益代 为保 管 出售 货 物 的 价款 , 可从 中扣 除 承 但
时国际海运界对这个问题 的关注度明显不够 , 缺乏有力的救济措施对承运人是有 失公 平的。本文结合联合 国国际 贸 易法委 员会制定的《 运输法公 约草案》 中关于 目的港无人提 货的相关规定 , 面分析 了目的港 无人提 货 问题 , 全 对草案 中的相 关规定做 出了评价 , 并提 出了对我 国海商法的修改建议 。 关键词 目的港无人提货运输法公约草案承运人救济措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