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未补交案件受理费按撤回起诉处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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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中医医院与李飞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西安市碑林区中医医院与李飞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西安市碑林区中医医院与李飞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5【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135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韩娟许超冯旭鹏【审理法官】韩娟许超冯旭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西安市碑林区中医医院;李飞飞【当事人】西安市碑林区中医医院李飞飞【当事人-个人】李飞飞【当事人-公司】西安市碑林区中医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房莹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陈利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刘明磊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房莹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陈利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刘明磊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房莹陈利刘明磊【代理律所】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西安市碑林区中医医院【被告】李飞飞【本院观点】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第一项、第四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明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第一项、第四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一)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不同于商业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中,保险人是国家,被保险人是劳动者,用人单位是投保人。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是国家与用人单位及劳动者之间纵向的公法上的关系,不存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私法上的关系。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发生是基于国家强制,而非基于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

因此,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法定义务,不能通过约定等方式拒绝履行。

本案中,碑林中医院以会议形式告知李飞飞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自行缴纳,提交发票,财务按比例报销。

碑林中医院实际上并未给李飞飞缴纳其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李飞飞也并未放弃要求碑林中医院缴纳社会保险的权益,因此李飞飞以碑林中医院未办理社会保险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6.12.19•【文号】国务院令第481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费用,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经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第二章诉讼费用交纳范围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九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最高院补交社保答复与案例【范本模板】

最高院补交社保答复与案例【范本模板】

升级版|最高法院关于补缴社保争议的四个答复意见(附判例)李迎春律师(转载须注明出处)实践中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非常普遍的行为,特别是未足额缴费现象非常突出。

劳动者如果通过仲裁或者诉讼途径主张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裁判机关做何处理?我收集了最高法院对此问题的相关意见,供大家参考!一、最高法院关于企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引发纠纷问题的答复最高法院于2010年12月21日在其官网(www。

)的答复: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而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未规定由法院受理.因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的义务,如果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

因此,此类争议不宜纳入民事审判的范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二、最高法院关于对“社会保险的劳动争议”问题的答复最高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在其官网(。

cn) 的答复:“关于网民反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问题,实际上主要涉及到如何正确认识人民法院受理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

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在《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个问题主要关系到如何正确界定人民法院司法职责权限与人力资源的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权能的合理分工。

潘彦涛、山东高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潘彦涛、山东高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潘彦涛、山东高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5【案件字号】(2020)鲁07民终60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国良崔福涛王峰【审理法官】张国良崔福涛王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潘彦涛;山东高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潘彦涛山东高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潘彦涛【当事人-公司】山东高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马瑛山东日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瑛山东日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瑛【代理律所】山东日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潘彦涛【被告】山东高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一审判决载明“潘彦涛要求高创公司、潍柴公司承担其律师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述证据并非系被上诉人原因造成的损失范畴,本院不予采信。

潘彦涛与高创公司签订《房屋认购协议》,潘彦涛通过潍柴公司向高创公司缴纳了3万元购房诚意金,但潘彦涛未按照协议约定将个人贷款资料提交到贷款银行或公积金中心,高创公司以潘彦涛严重违约为由通知潘彦涛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符合合同约定,因双方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已解除,原审判决高创公司返还潘彦涛诚意金3万元,符合法律规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潘彦涛与高创公司签订《房屋认购协议》,潘彦涛通过潍柴公司向高创公司缴纳了3万元购房诚意金,但潘彦涛未按照协议约定将个人贷款资料提交到贷款银行或公积金中心,高创公司以潘彦涛严重违约为由通知潘彦涛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符合合同约定,因双方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已解除,原审判决高创公司返还潘彦涛诚意金3万元,符合法律规定。

案件受理费标准

案件受理费标准

案件受理费标准案件受理费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依据相关规定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案件受理费的收取标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案件标的金额来确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案件受理费是诉讼费的一种,是维护法院审判权威,促进当事人依法解决纠纷的一种手段。

案件受理费的收取对于维护法院正常审判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案件受理费标准也有所区别。

一般来说,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受理费标准是不同的。

民事案件的受理费一般是按照案件标的金额的一定比例来确定的,而行政案件的受理费则是根据案件性质和案件标的金额来确定的。

刑事案件的受理费一般是由国家财政承担,当事人不需要承担受理费。

其他案件的受理费标准则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其次,案件受理费的收取标准也与案件标的金额有关。

一般来说,案件标的金额越高,案件受理费也就越高。

这是因为案件标的金额是衡量案件重要性和复杂程度的重要指标,案件受理费的收取标准也应当与之相适应。

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如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案件等,案件受理费的收取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案件受理费的收取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

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不得违法开出免收、减收或者增收凭证。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做出合法、公正的决定。

综上所述,案件受理费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其收取标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案件标的金额来确定的。

在收取案件受理费时,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

案件受理费的合理收取对于维护法院正常审判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当事人能够理解并支持相关规定,共同维护法院的正常审判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刘宁宁、张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宁宁、张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宁宁、张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31【案件字号】(2020)冀05民终2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武洁周晓明武聪【审理法官】武洁周晓明武聪【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宁宁;张乐【当事人】刘宁宁张乐【当事人-个人】刘宁宁张乐【代理律师/律所】赵彦涛河南洲冠律师事务所;吴凯臻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彦涛河南洲冠律师事务所吴凯臻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彦涛吴凯臻【代理律所】河南洲冠律师事务所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宁宁【被告】张乐【本院观点】刘宁宁虽称薛红伟系石家庄宏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谦公司)的股东,但该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中并无显示,且刘宁宁也没有提供其他佐证,故对该证据的待证事实本院不予认定。

由于上诉人刘宁宁与被上诉人张乐均为宏谦公司的股东,且刘宁宁也称本案所诉借款,最初是其基于宏谦公司的业务支付给银行的,后来经过签署上述(停止业务后未尽事宜协议书)才变更成了张乐的个人借款。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第三人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反诉开庭审理【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本院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由于上诉人刘宁宁与被上诉人张乐均为宏谦公司的股东,且刘宁宁也称本案所诉借款,最初是其基于宏谦公司的业务支付给银行的,后来经过签署上述(停止业务后未尽事宜协议书)才变更成了张乐的个人借款。

再结合该协议书、银行出具的垫付明细证明等涉案证据内容,经综合判断,不能认定刘宁宁与张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本案的争议标的应为宏谦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综上,因本案经审理认定的法律关系与刘宁宁作为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不一致,属于诉讼程序问题,且在一审审理中,刘宁宁在原审法院向其释明后,仍明确表示不变更诉讼请求,在此情况下,为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法院应当作出程序性处理,驳回原告,即刘宁宁起诉。

立案受理费退费申请书模板

立案受理费退费申请书模板

尊敬的法院:我,XXX,性别:XXX,身份证号码:XXX,住址:XXX,联系电话:XXX,现就与我有关的案件立案受理费退费一事,向贵院提交申请。

一、案件基本情况我因与XXX(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于XXX年XXX月XXX日向贵院提起诉讼,案件编号为(XXX)。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按照贵院的要求缴纳了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XXX元。

二、退费请求鉴于以下原因,我现请求贵院退还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X条的规定,案件受理费在案件审结后,根据案件结果依法退还当事人。

在我与对方当事人的纠纷案件中,贵院已于XXX年XXX月XXX日作出(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判决结果,我无需承担案件受理费。

2.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我于XXX年XXX月XXX日向贵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

贵院于XXX年XXX月XXX日作出(XXX)号民事裁定书,同意我撤回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X条的规定,我已经缴纳的案件受理费应当退还。

三、事实与理由1. 案件受理费的缴纳是基于我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正确理解,以及我对胜诉的信心。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使我无需继续进行诉讼,从而节省了司法资源,减轻了法院的审理负担。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X条的规定,案件受理费的退还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在我与对方当事人的纠纷案件中,我已经缴纳的案件受理费应当退还,以体现法律的精神和公平原则。

3. 退费请求符合我国司法政策的导向。

近年来,我国司法政策强调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负担,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

在我与对方当事人的纠纷案件中,退费请求符合这一政策导向。

四、退费方式请贵院将退费金额退还至我指定的银行账户,账户信息如下:户名:XXX开户行:XXX银行XXX分行账号:XXX五、承诺我承诺,一旦收到贵院退还的案件受理费,将不再就此事向贵院提起任何诉讼或申请。

陈宁、陈权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宁、陈权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宁、陈权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30【案件字号】(2020)桂09民终23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梅雪丽峰郑燕冰【审理法官】陈梅雪丽峰郑燕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宁;陈权贵;伍桂芬;广西桂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黄子铭【当事人】陈宁陈权贵伍桂芬广西桂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黄子铭【当事人-个人】陈宁陈权贵伍桂芬黄子铭【当事人-公司】广西桂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梁虎广西桂京律师事务所;李静广西济见律师事务所;刘峻志广西济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梁虎广西桂京律师事务所李静广西济见律师事务所刘峻志广西济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梁虎李静刘峻志【代理律所】广西桂京律师事务所广西济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宁;陈权贵;伍桂芬;广西桂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黄子铭【本院观点】关于一审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撤诉法院调解按撤诉处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陈宁自2014年9月18日至2019年11月15日间向黄子铭转账的明细中,无论摘要/附言还是用途均备注为利息或还款及利息。

还查明,一审法院在受理本案时,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第三项条款载明:案件受理费97010元,预交48505元,缓交48505元。

在本案二审期间,被上诉人黄子铭于2020年9月28日向一审法院补缴案件受理费48505元,已缴足一审案件诉讼费。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一审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

黄子铭在一审中缓交诉讼费48505元,在一审判决前未补交,但其在二审审理期间予以补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艾文华、湖南欣缔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艾文华、湖南欣缔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艾文华、湖南欣缔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6【案件字号】(2020)湘01民终118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红兰王勇陈瑶【审理法官】王红兰王勇陈瑶【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艾文华;湖南欣缔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艾文华湖南欣缔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艾文华【当事人-公司】湖南欣缔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伦科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伦科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伦科【代理律所】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艾文华【被告】湖南欣缔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一审法院驳回艾文华的起诉,并未影响艾文华的实体权利,艾文华可另行起诉。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违约金侵权支付违约金证据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缺席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法院驳回艾文华的起诉,并未影响艾文华的实体权利,艾文华可另行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9 00:35:05艾文华、湖南欣缔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湘01民终118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艾文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欣缔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伦科,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娟。

上诉人艾文华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欣缔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缔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2020)湘0121民初80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谢建新、陈洪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谢建新、陈洪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谢建新、陈洪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09【案件字号】(2022)新23民终2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岳清文刘秀春赵丽丽【审理法官】岳清文刘秀春赵丽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谢建新;陈洪敏;刘会【当事人】谢建新陈洪敏刘会【当事人-个人】谢建新陈洪敏刘会【代理律师/律所】马淼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贾岩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淼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贾岩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淼贾岩【代理律所】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谢建新;陈洪敏;刘会【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上诉人陈洪敏、刘会向上诉人谢建新返还款项的金额应如何认定;2.本案保全申请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4,800元应如何承担。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无过错合同约定基本原则新证据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另行起诉反诉维持原判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对一审查明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上诉人陈洪敏、刘会向上诉人谢建新返还款项的金额应如何认定;2.本案保全申请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4,800元应如何承担。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吴明峰、杨金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吴明峰、杨金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吴明峰、杨金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11【案件字号】(2021)黔01民辖终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石勇【审理法官】石勇【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吴明峰;杨金水;陈秀珍【当事人】吴明峰杨金水陈秀珍【当事人-个人】吴明峰杨金水陈秀珍【代理律师/律所】李圳贵州筑安黔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圳贵州筑安黔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圳【代理律所】贵州筑安黔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吴明峰【被告】杨金水;陈秀珍【本院观点】因(2019)黔0102民初15307号、(2020)黔0102民初4622-1号两案系对同一款项提起的诉讼,前案已由南明区人民法院移送其他法院处理,受移送法院处理情况不明,本案是否重复起诉有待查明,应由原审法院查明情况后再作出对应处理,遂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2020)黔01民辖终131号民事裁定,撤销(2020)黔0102民初4622-1号。

该案因杨金水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8月18日裁定按杨金水撤回起诉处理。

因借款合同属双务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出借人未履行出借义务,借贷人起诉要求出借人履行出借义务,则接收货币一方为借。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不动产所在地举证通知诉讼请求撤诉按撤诉处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本院审理查明,一、2019年10月14日,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受理杨金水诉吴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明峰对该案提出管辖权异议。

经南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杨金水提交的《贵州省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凭证》上载明其暂住时间至起诉之日未满一年,不能认定贵阳市南明区为其经常居住地,遂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2019)黔0102民初1530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泰安润恒置业有限公司、张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泰安润恒置业有限公司、张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泰安润恒置业有限公司、张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4【案件字号】(2021)鲁09民终34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毕经纶李莹邢友峰【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泰安润恒置业有限公司;张艳;泰安市耀东投资有限公司;高杰;泰安市中天投资有限公司;山东万联置业有限公司;韩骏;吴龙军【当事人】泰安润恒置业有限公司张艳泰安市耀东投资有限公司高杰泰安市中天投资有限公司山东万联置业有限公司韩骏吴龙军【当事人-个人】张艳高杰韩骏吴龙军【当事人-公司】泰安润恒置业有限公司泰安市耀东投资有限公司泰安市中天投资有限公司山东万联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连振山东民昊律师事务所;吴昊山东民昊律师事务所;殷西军山东岱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连振山东民昊律师事务所吴昊山东民昊律师事务所殷西军山东岱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连振吴昊殷西军【代理律所】山东民昊律师事务所山东岱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泰安润恒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张艳;泰安市耀东投资有限公司;高杰;泰安市中天投资有限公司;山东万联置业有限公司;韩骏;吴龙军【本院观点】上诉人泰安润恒置业有限公司未足额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补交。

【权责关键词】合同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14 02:51:05泰安润恒置业有限公司、张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9民终34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润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石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高松,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甲晨,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春健,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艳,女,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湖南麓华微电子有限公司、湖南迪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麓华微电子有限公司、湖南迪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麓华微电子有限公司、湖南迪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0【案件字号】(2020)湘01民终119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廖征曾庆军金新贵【审理法官】廖征曾庆军金新贵【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湖南麓华微电子有限公司;湖南迪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湖南麓华微电子有限公司湖南迪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湖南麓华微电子有限公司湖南迪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蒋建华湖南路虎律师事务所;郭妮湖南路虎律师事务所;邓向阳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蒋建华湖南路虎律师事务所郭妮湖南路虎律师事务所邓向阳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蒋建华郭妮邓向阳【代理律所】湖南路虎律师事务所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湖南麓华微电子有限公司;湖南迪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麓华公司与上诉人迪斯公司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合同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合法有效,故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该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权责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权利过错诉讼请求撤诉反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申请再审合同约定发回重审撤销显失公平无效诉讼标的第三人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自认违约金支付违约金恢复原状【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麓华公司与上诉人迪斯公司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合同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合法有效,故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该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麓山公司未补交土地出让金和契税,导致涉案房屋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张云升、丁镇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云升、丁镇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特征
0 1
歌唱题材
0 2
艺术种类
0 3
常用乐器
0 4
表演形式
0 6
艺术特色
0 5
演奏技巧
绛州鼓乐以丰富多变的音乐语汇,将人、兽、物的形象诉诸于观众的视听,并可演一个完整故事。
绛州鼓乐有赛社锣鼓和鼓吹锣鼓两大类,其中赛社锣鼓是绛州鼓乐风格的主要代表。赛社锣鼓亦称闹年锣鼓、 社火锣鼓,它主要用于“赛社”和春节期间的社火活动。在赛社锣鼓中,花敲鼓和穿箱锣鼓最具特色。
绛州鼓乐演出1、绛州鼓乐充溢着爆发力和阳刚之气的节奏性配乐。 2、绛州鼓乐刚劲铿锵、雄浑浩荡的军魂和气势远非其他小情调的音乐作品可以比肩。 3、绛州鼓乐有独特的美感和动律。以打击乐器构成的音响结构坚实硬朗,层次分明。 4、轻重交替的鼓点清晰稳健,逐段变快变强,其中既有对力度的精准控制,又做到了力量与豪情的尽情释放。 蕴含着丰沛的力量、速度、气势和空间感。 5、风格单纯凝炼,立意高远,以小见大,具有干脆利落的顿挫感。 6、绛州鼓乐以鼓为主,鼓的形制各异,演奏手法出人意料,具有强烈的艺术冲击力。 7、锣、铙、钹的加盟,以及在音色、节奏、力度和速度等方面所赋予的各种艺术处理,使单纯以打击乐器为 唯一表现手段的锣鼓乐不仅具有气势恢宏、粗犷豪放的风格,而且还能做到题材丰富、表情细腻,达到了艺术性 与技巧性的完美统一。
社会影响
重要活动 2015年4月15日,2015年劳伦斯世界体育奖颁奖大会在上海大剧院进行。绛州鼓乐,为劳伦斯开场。 2018年2月,绛州鼓乐首次登上孟加拉国舞台。
谢谢观看
2006年5月20日,山西省新绛县申报的绛州鼓乐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 遗产名录。遗产编号:Ⅱ-57。
2021年12月绛州鼓乐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世界无形文化遗产。

冯保英、邯郸市华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冯保英、邯郸市华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冯保英、邯郸市华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06【案件字号】(2021)冀04民终51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魏志鹏冯雪徐海燕【审理法官】魏志鹏冯雪徐海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冯保英;邯郸市华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冯保英邯郸市华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冯保英【当事人-公司】邯郸市华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新丰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新丰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新丰【代理律所】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冯保英【被告】邯郸市华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中,冯保英在上诉中要求华煌公司支付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0%计算的利息,但其在民事起诉状的诉讼请求部分并未主张该项请求,冯保英的诉讼委托代理人虽在2020年11月20日开庭时当庭表示增加该项诉讼请求,但未补交相应的诉讼费用,因此一审法院围绕冯保英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民事权利合同特别授权新证据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本案一审立案时间为2020年7月24日,开庭日期为2020年11月20日,一审庭审笔录显示,在法庭调查阶段,冯保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新丰宣读起诉状后,当庭虽要求华煌公司支付2018年12月21日之后按照年利率20%计算的利息,但未补交诉讼费用。

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冯保英在上诉中要求华煌公司支付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0%计算的利息,但其在民事起诉状的诉讼请求部分并未主张该项请求,冯保英的诉讼委托代理人虽在2020年11月20日开庭时当庭表示增加该项诉讼请求,但未补交相应的诉讼费用,因此一审法院围绕冯保英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并无不当。

襄阳汇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顾小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襄阳汇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顾小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襄阳汇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顾小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8【案件字号】(2019)鄂06民终42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淑青陈瑞芳李青【审理法官】王淑青陈瑞芳李青【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襄阳汇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顾小林;湖北华光新材料有限公司【当事人】襄阳汇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顾小林湖北华光新材料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顾小林【当事人-公司】襄阳汇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华光新材料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曹其国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曹其国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曹其国【代理律所】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襄阳汇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顾小林;湖北华光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观点】被上诉人顾小林作为华光公司员工,2006年购买了该公司以集资建房形式兴建的涉案成本价房屋,而此类房屋是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的相关政策规定而购买的公有住房,属于政策性质的房屋,其出售对象、出售价格、办证程序等都与普通商品房不同。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顾小林作为华光公司员工,2006年购买了该公司以集资建房形式兴建的涉案成本价房屋,而此类房屋是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的相关政策规定而购买的公有住房,属于政策性质的房屋,其出售对象、出售价格、办证程序等都与普通商品房不同。

199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房的数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规定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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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的交纳和退还规定第⼆⼗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请求权的第三⼈、上诉⼈预交。

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

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预交。

但是,本办法第⼗条第(⼀)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预交,执⾏申请费执⾏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条规定的费⽤,待实际发⽣后交纳。

第⼆⼗⼀条当事⼈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当事⼈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当事⼈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第⼆⼗⼆条原告⾃接到⼈民法院交纳诉讼费⽤通知次⽇起7⽇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提起反诉次⽇起7⽇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向⼈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

双⽅当事⼈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

上诉⼈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逾期不交纳诉讼费⽤⼜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的,由⼈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预交。

双⽅当事⼈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

第⼆⼗四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六条、第三⼗七条、第三⼗⼋条、第三⼗九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民法院应当将当事⼈预交的诉讼费⽤随案移交接收案件的⼈民法院。

第⼆⼗五条⼈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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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原告:×××,……。

……
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年××月××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年××月××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

×××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应当补交而未补交案件受理费的,裁定按撤回起诉处理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初”。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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