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假释制度分析——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背景
论刑法修正案(八)与刑罚体系构建
论刑法修正案(八)与刑罚体系构建【摘要】减少死刑是现代刑罚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我国的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13个罪名的死刑,对我国现有的刑罚体系进行了积极的完善。
重构了以死刑立即执行、长期自由刑、死缓、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等刑种组成的阶梯性刑罚体系,辅之以减刑、假释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司法实践中“生刑偏轻”的问题,保证了我国刑罚体系预防犯罪基本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刑罚体系;阶梯刑罚刑法修正案(八)的修订内容涉及减少死刑、醉酒驾驶、飙车等敏感话题,其中大规模减少死刑罪名是本次修订的亮点之一,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这是我国第一次真正意义上把减少死刑的问题从学术探讨提升到立法议程,具有重大意义。
死刑制度改革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
本次刑法修正案对我国现有的刑罚体系进行了积极改进,是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一、减少死刑是刑罚改革的趋势1764年,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系统鲜明地提出了废除死刑的理论主张,[1]自此以后便引发了人们对死刑存废的激烈争论,死刑废止论对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推动了很多国家采取废止死刑或者削减死刑罪名的立法改进措施。
随着世界人权运动的蓬勃发展,作为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作为刑罚体系中最严厉也是最古老的刑罚,死刑要不断减少并最终废除逐渐成为一个国际趋势。
在人类刑法发展历史上,我们经历了一场刑罚由残暴走向人性化的变革;对刑法功能的认识也由最初的工具说进化为如今的犯罪预防理论。
[2]从人类刑罚发展史看,各国的刑罚体系也是从以肉刑为中心到以自由刑为中心不断演变的,当一个国家法治文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死刑是要不断减少并最终要被废除的。
在这样的大背景和大趋势下,死刑的存废问题近年来成为了刑法学界最热门的一个研究问题。
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刑罚具有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
而在现有的刑罚体系中,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力,它可以最大程度上使犯罪人不能、不敢犯罪,也可以威慑社会上的危险分子使之不敢犯罪,从而实现达到预防犯罪和保卫社会的目的。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九种限制减刑罪犯的改造对策
关于《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中九种限制减刑罪犯的教育改造对策日出摘要: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刑法》修正案(八)关于九种罪犯限制减刑的规定和目前监狱管理教育罪犯的基本情况,然后对限制减刑罪犯的心理和行为特征从刑期、家庭变故、奖惩激励、与他犯冲突、顽危犯的危险性等几个方面进行了描述,进一步说明了限制减刑罪犯对监狱管理教育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
根据以上分析,提出了设立高度戒备监区、加大投入提高安全保障能力、配备年富力强的监管干警队伍、采取有效措施转变罪犯消极思想、开展亲情帮教活动解除罪犯后顾之忧、建立限制减刑类罪犯奖惩激励体系、适当改善生活生产条件等对策,最大限度地把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调动罪犯参加学习改造的积极性,确保监管安全。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经济社会的发展方式也随之转变。
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2011年2月2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这不仅是胡锦涛同志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的体现,也是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要求的具体落实;这既是我国法律体系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关系到全国人民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必将会对我国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为了更好地做好监狱各项工作,我们监狱人民警察认真学习和全面贯彻落实《刑法》修正案(八)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对《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前的有关死缓管理教育的基本情况做一简要介绍,着重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九种罪犯的管理教育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以期能够对从事监狱管理工作的同行有所裨益。
一、刑法修订前死缓罪犯管理教育基本情况我国监狱在长期的管理教育实践活动中,积累了丰富经验,逐步形成了以思想教育、技术培训、心理矫治、劳动改造、分级处遇等为主要手段的监管教育改造模式。
形成了以积分考核、行政奖励、评审格次、刑事奖励等方式为主的正向激励机制和以计分考核、行政处罚、评审格次、刑事处罚等方式为主的负向激励的机制。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我国的死刑制度——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
的 ,死 刑不 是控制 和 预防犯 罪 的最重 要 的和唯一 的
手段 。
少适 用死刑 的罪 名 ,有人认 为 削减 这些 罪名 的实践 意 义不大 。笔 者认 为 ,削减这些 死 刑罪 名虽 然不一
少 ,有 6种 之 多 ,其 中 ,非暴 力犯 罪 的死刑 数 量达 8 4 种 , 占全 部 死 刑 罪名 的6 .%。… 4 47 而从 世界 范 围
刑 ;进一步落实坦 白从宽的刑事政策,对虽不具有 自 首情节 ,但能够如实供述 自己罪行 的犯罪分子 ,
可以从轻处罚等等 ,这些新增的刑法制度充分体现 来 看 ,截 至20 年4 0日,已经 有 18 国家 在法 0 9 月3 3个
民法院最终收回死刑复核权 ,再到今天的减少死刑 罪名 ,缩小死刑适用范围,标志着我国在人权保障
公 安 法 治 研 究SONESU YDW TYPLER^L UOUlCIN^ C T
领 域 已经取 得 了重大 进步 ,凸掘 国家对 生命权 的 尊
重 。虽然这 次 削减 的死刑 罪名 大 多是司 法实践 中很
刑 以剥夺犯罪分子 的生命为内容 ,在5 主刑 中属 种 于最严厉 的刑罚方法 ,因此又被称 为生命 刑 、极
的刑罚 方法 ,对 于打 击犯 罪 、维护 社会 稳定 发挥 了
宽严相济 ,作为我 国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 ,其 刑。从古至今 ,在世界范围内,死刑作为一种重要
该宽则宽 、当严则严 、宽严相济 、罚 当其罪。我国
是 大势 所趋 。 “ 留死 刑 、限制 死 刑 ,坚持 少杀 、慎 杀 ,防 保
了对此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 的打击力度 ;对判
处 死 缓 和 无 期 徒 刑 罪 犯 的减 刑 、假 释作 了 严 格 规 范 ;对数 罪并 罚执 行期 限作 了调整 ;将 醉酒 驾 车 、
对《刑法修正案(八)》的解读
对《刑法修正案(八)》的解读摘要:19世纪著名的意大利刑法学者菲利曾说过:”如果你能将一个老盗窃犯改造成一个诚实的人,你就可以将一条老护理变成一条家犬了”。
虽然刑法不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万能药,但没有刑法是万万不能的,根据不同的时代、社会现实,各国都在不断地对刑法进行着制定、修改、废止。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与之前的七次相比,本次刑法修订动作最大,共50条。
下面从几个方面浅析一下。
一、关于对刑法结构的调整《刑法修正案(八)》通过之前我国刑法的刑罚结构,有学者将其概括为“死刑过重,生刑过轻”,刑法修正案(八)采纳了理论研究成果,对死刑和自由刑的结构进行了适当调整。
它的重点是,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
之前,我国刑法死刑罪名比较多,有68个。
国际上一个总的趋势,就是要限制、控制死刑的适用,在很多国家死刑都被废除了。
我国的导向是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犯罪的预防和控制,强调综合治理,而不是一味地严厉打击。
近些年来,我国也在不断调整,刑修八也在这方面适应了和结合了社会经济的发展趋势司法实践中的相关问题。
从以下几方面可见:(一)在我国,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虽较多,但从司法实践来看,有些罪名较少适用或基本适用过,所以,可以适当减少。
根据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社会严重的犯罪分子,难以起到惩戒作用发展,适当取消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给我国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
在许多保留死刑的国家,这些罪名一般都不在死刑之列,取消这些犯罪的死刑争议不大。
需要强调的是,这次被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都是非暴力的经济犯罪,但并不是所有非暴力的经济犯罪都被废除了死刑。
尤其需要提及的是,职务犯罪(主要涉及贪污罪和受贿罪两个罪名)也属于非暴力的经济犯罪,也有少数人主张将其放在废除死刑之列,但我认为,在我国现阶段腐败问题十分严重的情况下,这种设想是不现实的。
看宽严相济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含义对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我们可以通过对其“宽”、“严”、“济”这三个字进行分析,从而揭示其基本蕴含。
宽严相济的“宽”,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具有以下两层含义:一是该轻而轻,二是该重而轻。
该轻而轻,是指对轻微犯罪应当处以轻缓的刑罚。
该重而轻,是指所犯罪行较重,但被告人具有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和酌定情节的,法律上应予从宽处理,判处较轻的刑罚。
宽严相济的“严”,是指严格、严厉和严肃。
严格是指法网严密,有罪必罚。
严厉是指刑罚苛厉,从重惩处。
严肃是指司法活动循法而治,不徇私情。
宽严相济所追求的目标应是是严而不厉,所摈弃的应是厉而不严。
宽严相济的“严”虽然同时包含“严格”与“严厉”两个方面的含义,但结合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我们应当更多地强调“严格”宽严相济的“济”,具有三层含义:一是救济,即所谓以宽济严、以严济宽。
二是协调。
三是结合。
但这并不意味着宽而无严或者严而无宽。
实际上,既无绝对的宽又无绝对的严,应当宽严并用。
一、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基本内涵宽严相济要求对待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坚持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宽严互补,宽严适度。
根据2006 年11 月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文件与精神,其基本含义可以简要概括为:“严,就是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集中力量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必须从严打击,决不手软。
宽,就是要坚持区别对待,应依法从宽的就要从宽处理。
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员,尽可能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并探索建立刑事自诉案件的和解、调解制度,节省司法资源,注意司法活动中宽严的适度与协调,以争取最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解读所谓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要求适度把握好轻重结合的刑事政策。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提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则应有新的立意和新的思路。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及其影响
⑥
马克 昌 : 宽严 相 济 刑 事政 策 刍议 》 《 。
⑦ 《 代 的 酷刑 》 秦 ,载 ht:tb .a uc m 。 t /i a i . / p /e b d o
⑨ ⑩ 田斌 : 隋唐 五 代 的 法律 制度 》 《 ,载 ht:1cnbo . 3cm/lg。 t / 7 a . g1 . bo/ p/ l 6 o
犯 罪 密 切 相 关 的 金 融 犯 罪 ,特 别 是 洗 钱 和 恐 怖 主 义融 资 的 打击 力 度 。2 0 0 0年 和 2 0 0 3年 ,联 合 国分 别 通
过 了 论打击跨 国有组织犯罪公 约》和 反腐败公 约 ,要 求成 员国修改和完善 刑事 立法 ,加强对这些
犯罪的惩处。
越来越多的 国家废 除或实 际停止执行死 刑。为 了消除公众对废 除死 刑严 重暴力 犯罪会大幅增 长的担忧和
由于废 除死刑而使长刑增加造成监狱拥挤 的状 况 ,许 多国家 ,特别是发达国家都 实施 了 “ 重重 轻轻 ”的
刑 事 政 策 , 即对 严 重 犯 罪 ,特 别 是 严 重 暴 力 犯 罪处 以 长 刑 ,甚 至 不 可假 释 和 减 刑 的 终 身监 禁 ;而对 轻 微
在审判 中对罪犯处 以较重 的刑罚 ,在行 刑过程 中对 罪犯限制适用减刑、假释等。这类犯罪主要是指罪行 十分严重 、社会危害极大 ,或者具有法定从重处 罚情节 ,以及 主观恶性深 、人 身危险 f大 的罪犯 。 生 通 过 对 不 同 的违 法 犯 罪 实 施 “ … ‘ ” 不 同 的 制 裁 ,在 宽 与 严 之 间把 握 好 平 衡 点 ,实 现 二 者 之 间 宽 严 的互相衔接 ,形成 良性互动 ,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的统一 。 二 、实施宽严相 济刑 事政 策的时代背景 ( )国 际发展趋势的影响 。二 战之后 , 一 特别是上个世纪 7 0年代 以来 , 除死刑成为一个国 际趋势 , 废
我国减刑、假释制度浅析与构想论文
我国减刑、假释制度浅析与构想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及减刑假释司法解释的修改最新趋势,对我国假释制度改革创新提出了新的构想。
为了正确处理减刑、假释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7日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相比之下,1997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适用法律的具体规定》的内容,新规定在减刑、假释制度完善方面有很大的改变,但中国目前的减刑、假释制度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新规定还有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改进的未来。
关键词:减刑假释完善制度一、现状与新发展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和实施,其中对包括暴力犯罪和严重危害社会犯罪等罪犯的刑事假释、减刑进行了严格限制和规定,这是和国家规定的基本法律形式、刑事政策、基本原则以及“宽严相济”的理念在整个减刑、假释制度相适应的。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以及精神,中国目前的减刑、假释制度必须进行一次重大变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于2012年1月17日公布,相比较于最高人民法院在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情况[2],新规定的刑事政策与“宽严相济”的政策理念、《刑法修正案(八)》的精神与理念相一致,在旧规则的基础上,从两个方面即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对我国减刑、假释制度进一步完善。
但中国当前的减刑、假释制度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新规定还有些不足之处,需要在未来进一步改进。
二、关于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的两点建议(一)建立减刑、假释严格审查制度建立一个综合评价系统、全面审查制度是减刑、假释工作的迫切需要。
通常情况下在人民法院在处理减刑、假释案件时,主要是根据行政机关的考察分数作为考虑罪犯有悔改表现以及悔改程度和提起减刑、假释条件,也就是说,执行机关是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和预期,将各种评价因素分数化,评价标准变得僵硬化,并将此结果作为提起减刑、假释的重要依据和条件,虽然这种处理方法与相应的减刑、假释持有的理念并不相悖,但问题在于人民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和执法机关改造罪犯的工作执行情况是不同的,在关注犯罪监狱改革的同时,也要考虑其他的对于刑罚可能产生影响的因素。
最新刑法修正案解析
刑法修正案(八)已自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刑法修正案(八)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深入人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的背景下通过的一部重要的刑法修正案,它的正式实施具有重大历史意义。
第一,刑法修正案(八)的内容更为科学合理,符合实际,它的正式实施,会更加有效地惩治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为我国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本次刑法修正案修订的内容主要是:适当消减死刑罪名,延长对某些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实际服刑期限,适当延长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完善减刑与假释的规定等等。
这些方面体现了宽严相济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政策,必将进一步的打击犯罪,为我国经济建设的持续发展提供更为优良的法治环境。
第二,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进一步体现了我国政府对人权保护的一贯重视。
我国刑法坚持罪刑法定、罪责刑相统一以及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等基本原则。
几十年来,这些体现法治精神的基本原则是伴随着我国刑法制度的逐步完善而丰富其基本内容的,也是在伴随着刑法的一次次修正而推动其发展的。
第三,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进一步体现了我国政府对民生工作的高度重视,以及对民生的殷切关怀。
刑法修正案(八)中增加了恶意欠薪罪,增加与修改了食品安全监管滥用职权罪、食品安全监管玩忽职守罪,降低了食品药品犯罪的入罪门槛、加重其法定刑,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社会危害突出、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的违法行为也入罪量刑,这些方面,充分反映了加强对民生保护的立法意旨,必定有利于打击犯罪,维护人民的最根本利益。
第四,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意味着我国刑事司法开拓和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
目前,我国的刑法体系完备,刑法结构科学合理,在本次修正案中一次性取消了13个死刑罪名以后,在将危险驾驶入罪以后,在完善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在对已满75岁老年人原则上不适用死刑、在坦白从宽第一次被纳入刑法以后,我国的刑事司法必将进入一个崭新时代。
刑法修正案八详细解读及最高法院关于自首立功的司法解释
《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解读徐光华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刑法规定的两种自首:1.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罪行的,以自首论。
一、如何理解“自动投案”1.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知识点讲解:特别自首的主体存在扩大化趋势,有利于被告。
2008年四川卷二2.甲因为盗窃乙的自行车(价值460元)被抓获,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在被行政拘留期间,甲主动交代了盗窃丙的摩托车(价值2万元)的犯罪事实,该事实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对甲主动交代盗窃摩托车一事的行为应如何定性?()A.自首B.坦白C.立功D.重大立功解析:A。
(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2.形迹可疑被盘问的,如实交待罪行的应该认定为是自首。
“形迹可疑”与“犯罪嫌疑人”的区别1.形迹可疑:司法机关认为你看上去不像是个好人,但不知道你具体做了什么事情;(司法机关没有将具体的人和具体的事联系起来)2.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已经怀疑你实施了具体的犯罪行为,即司法机关已经将人和事(犯罪)紧密地联系起来了;司法解释的规定: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制度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制度的规定一、出台背景(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
它对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要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宽”与“严”两种手段相互依存,相互补充,做到统筹兼顾,协调运用。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相济”,要求在从严惩处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也要注意从宽处理的一面,要求对不同的犯罪和犯罪分子区别对待,综合运用宽和严两种手段。
这一基本的刑事政策,不仅要贯穿于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而且要贯穿于刑事立法的过程,这就要求我们应当进一步完善刑法中从宽处理的规定,以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老年被告人应当成为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原则上从宽的适用对象。
老年人由于机体衰老及脑功能的衰退,各项生理功能及躯体状况减退,反应事物能力差,活动能力迟钝,使得他们认识、判断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逐渐下降。
老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与一般成年人相比,会有所减弱,有的甚至是严重减弱。
因此,法律对老年人犯罪应当规定与未成年人相似的宽宥。
将老年人纳入刑法关于特殊群体从宽制度范围,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刑事立法环节的体现,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二)贯彻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政策的需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党和国家一贯的刑事政策。
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要求坚持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以最严格的标准和最审慎的态度。
适用死刑这一最严厉的刑罚,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而老年犯罪人的智力和控制力明显下降,人身危险性也有所降低,一般来说再次实施严重犯罪的可能性较小,对这类群体适用死刑的意义不是很大。
司法实践中,对高龄老年人适用死刑往往也会引起较大的社会争议。
试析假释内涵的确定与完善
试析假释内涵的确定与完善p[关键词]假释;刑事;法律问题的提出假释制度的产生是刑罚史上的深刻革命,是刑罚观念嬗变的必然产物。
[1]在我国,经历了从肉刑为主体到自由刑为主体的转变的深刻刑罚变革,而将来由自由刑为主体向非监禁刑为主体的转变将是另外一次深刻变革。
我国的假释制度最早规定在1911年1月25日颁布的《大清新刑律》中,从此假释制度这个舶来品在中国生根发芽并逐步完善。
假释制度在改造罪犯、预防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架起了从监禁到自由的桥梁,体现了社会的进步。
随着理论探讨和实践的深入,我们对假释概念的定义更加规范,其内涵从假释后不再危害社会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从所有罪犯都可假释到部分犯罪因其危害性和悔罪性而被禁止假释,取得了很多成果。
在具体司法执行中,假释罪犯的撤销率相对较低,社会反响不错,但是随着人类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假释制度也暴露出了假释定义主观性强不好把握,导致假释实施率偏低等一些不足。
在当今世界,行刑社会化、假释适用广泛化等成为了假释制度发展的趋势,我们应该一如既往地立足国情,借鉴国外经验,分析、解决假释实施中的具体问题,对假释的内涵进行反思。
笔者从理论和实践工作经验出发,提出一些改进的建议,希望能对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起到一定的作用。
一、假释的内涵与定位(一)假释的含义顾名思义假定释放,是区别于刑罚执行完毕后的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它是附条件的释放,如果违规或重新犯罪、存在漏罪,将被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如果考验期内矫正良好,刑罚视为执行完毕。
具体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一定时间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其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司法机关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刑罚执行制度。
(二)假释制度的理念1.刑罚执行社会化。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刑事执行的社会化趋势已经逐步在刑罚理论中占据了主要地位。
这种理由的出发点在于使刑事执行活动尽可能与社会发展同步,并积极塑造服刑人的“公民人格”。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司法解释本站北京2月22日讯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推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公开、规范,对正确适用法律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维护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开始正式启动《规定》的起草工作,进行了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了相关各方的意见。
减刑、假释制度改革也是本轮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以及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确定的重要任务之一,其主要目的是“建立减刑、假释审理程序的公开制度,严格重大刑事罪犯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主要采用书面审理方式,这既不利于人民法院科学判断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的条件,也不利于充分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
对减刑、假释案件依法实行开庭审理,可以避免人民群众对减刑、假释审理工作“暗箱操作”的怀疑,也可以使人民法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听取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机关、罪犯本人以及同监区罪犯等多方面的意见,确保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平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
但鉴于目前人民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要求所有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开庭审理是不切实际的。
《规定》选取了现阶段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司法实践中也容易出问题的六类减刑、假释案件,明确要求必须开庭审理。
这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分别是:(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2)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3)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4)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5)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6)人民法院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
《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一律予以公示。
公示地点为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
有条件的地方,应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减刑假释最新规定是什么
一、减刑假释最新规定是什么为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依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判处刑罚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罪犯的减刑、假释补充规定如下:第一条对拒不认罪悔罪的,或者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不予假释,一般不予减刑。
第二条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第三条被判处无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四年以上方可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二、减刑可以减多少年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8条的规定,减刑的限度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典第50条第2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2014年2月中央政法委发布《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规定,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三类罪犯判死缓入狱后,减刑后的最低刑期将比原来延长5年,最低不少于22年。
关于刑法修正案八的说明(精)
关于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说明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全面修订了刑法。
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根据惩治犯罪的需要,先后通过了一个决定和七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
一些全国人大代表、社会有关方面提出,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对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
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也要求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刑法作出必要的调整和修改。
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法制工作委员会即着手对当前刑事犯罪中出现的新的情况和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反复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部门进行研究,多次听取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地方人大代表、地方人大常委会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
在充分论证并取得基本共识的基础上,形成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现就主要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调整刑罚结构这次刑法修改的重点是,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
经与各有关方面反复研究,一致认为我国的刑罚结构总体上能够适应当前惩治犯罪,教育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需要。
但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问题,需要通过修改刑法适当调整。
一是,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较多,共68个,从司法实践看,有些罪名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可以适当减少。
二是,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取消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给我国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
三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期限较短,对一些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难以起到惩戒作用,应当严格限制减刑。
据此,建议对刑法作以下调整:1.适当减少死刑罪名建议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具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刑法修正案(八)》对监狱行刑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作者: 陈文峰
作者机构: 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江苏镇江212000
出版物刊名: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页码: 30-35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8期
主题词:�刑法修正案(八)》 监狱行刑 影响 应对策略
摘要:�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实施,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调整了"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的刑罚结构。
然而,其中限制减刑、禁止假释范围的扩大,必将导致监狱长刑犯、累犯、死缓犯的增加,对监狱的监管安全、教育矫正带来极大挑战。
监狱只有认真解读《刑法修正案(八)》,分析其对监狱行刑带来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才能提高罪犯的矫正质量,维护监狱和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宽严对象的确定问题——以《刑法修正案八》为切入点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宽严对象的确定问题——以《刑法修正案八》为切入点作者:岳晓途来源:《中外企业家·下半月》 2010年第7期岳晓途(包头市青山区青东路都兰小区刑警一中队,内蒙古包头014030)摘要: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针对当前刑事犯罪中出现的新的情况和问题,在充分论证并取得基本共识的基础上,形成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修八》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进一步落实的要求,而应运产生的。
它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价值和内在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宽严所指的对象。
以《修八》为切入点,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宽严相济;宽严对象;《刑法修正案八》中图分类号:D924.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0)14-0178-02以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罗干在2005年12月5日至6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注意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标志,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逐渐引起实务部门和学术界的广泛重视,成为新的社会环境下占主导地位的中国刑事政策。
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宏观的导向作用;同时,刑事立法在内容上也应该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内涵和价值导向。
而且,德国著名的刑法学家李斯特说过这样一句名言:“法制是刑事政策并不可逾越的藩篱。
”刑事政策毕竟只是特定情况下的非常策略,在法治国家强调依法治国。
因此,在法律与政策的处理上,刑事政策的制订和运用不能背离法治的一般原则,要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
因此我们说,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也呼唤与其相配套的相关刑法原则、制度和实物的规定等等。
再加上是我国社会经济的急剧变革,在这种大背景下,《刑法修正案八》应运而生了。
一、《修正案八》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刑法修正案八》是立足于我国当前的社会形势,在大力推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背景下而出台的。
它反映了宽严相济的内涵,是符合时代精神的。
这部修正案在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刑罚结构上的缺陷,使刑罚的“宽”和“严”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使刑罚结构更加均衡和科学,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宽”和“严”所指的对象,使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立法上有了更加明确的体现和完善,使其操作性和可行性有所增强。
再谈社区矫正制度方案的调整_以_刑法修正案_八_的公布实施为视角(西政)
207再谈社区矫正制度方案的调整以 刑法修正案 (八)的公布实施为视角郝 川1 王利荣2(1 西南大学法学院,重庆400715;2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摘要:鉴于刑法修正案(八)的颁行将带来矫正对象结构变化,扩大假释适用迫在眉睫;目前设置 中途住所 能够确保监狱后门策略的实施;强化异地接管环节和畅通管理渠道,能够提升矫正系统的快速反应能力;明确缓刑假释撤销条件和程序,能够平稳机制的运行;归根结底,司法行政部门接手社区矫正应当走出传统管控模式。
关键词:矫正观护;对象结构改变;程序设置;政策支持中图分类号:DF6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0246(2011)04-0207-062009年12月国家司法行政系统大规模接手社区矫正,表明其体制转型明朗化;目前即将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拟正式确认社区矫正,鉴于该法案所涉相关内容已呈共识,可以预测,随着新修正案的颁行生效,社区矫正活动将由政策调整转入法律调整阶段。
此时,进一步清晰该制度发展目标和适时调整具体方案,厘正制度走形现象,极具现实意义。
一、了解对象:被矫正人的结构性变化首先,刑法修正案(八)的颁行实施将直接导致我国社区矫正对象成分的改变。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被判处管制、缓刑和裁定假释的三类人员必须实行社区矫正,这是对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相关内容的部分确认。
法案如此规定意味着将来的社区矫正对象成分有所变化。
目前5种矫正对象除上述三类还包括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人员,其中,监外执行不触及刑罚实质变更因而不属刑法调整,刑法修正案不可能涉及相关管理归属的问题,按政策要求,这类人员仍是社区矫正的对象。
剥夺政治权利人员则被整体请出了社区矫正范围。
其次,目前社区矫正对象,缓刑人员所占比例最高。
2005年至2007年全国法院适用缓刑占判罚率的比例分别是21 88%、23 23%、24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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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警察学 院学报
J un l fHe a oieC l g o ra n n P l ol e o c e
J n 2 1 u .0 l
V0 . 0 No 3 12 .
第2 0卷 第 3期
宽 严 相 济 刑 事 政 策 下 的假 释 制度 分 析
二 、 国假释 制度 的适 用现 状及 原 因分析 我 假释 制度 的发 展史 表 明假释 制度 以其诸 多 不可
有悔 改表 现 , 致 危 害 社 会 ” 为 适 用 假 释 的实 质 不 作 性 条件 。对 于前 三个 条 件 的理 解 我们 尚可 以参 考 19 97年《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减刑、 假释的规定》 第一 条 第一 款来 界定 , 即认 罪 伏 法 ; 真 遵 守监 规 , 受 认 接 教 育改 造 ; 积极参 加政 治 、 文化 、 技术 学 习 ; 积极 参加 劳动 , 完成 生产 任务这 四个方面 。但是对 “ J 不致 危 害社 会 ” 的规 定 却 十分 模 糊 , 需 要 监 管 部 门和 这
替代 的 功 效 正 逐 渐 成 为 现 代 刑 事 政 策 的 宠 儿 J 。
但在我国假释制度的适用上却存在着适用假释太少 和个别监狱“ 暗箱操作” 并存的问题 。首先 , 国无 我 论是适用假释的绝对数量还是适用假释的比例都是 很低的。在 1 个亚太 国家和地 区中, 2 我国假释比例 处于倒数第 四的水平 。其次 , J 我国假释尽管适用 的少 , 在 这较 少 的适用 中还存 在着 不少 问题 , 突 但 最 出 的就 是 “ 暗箱操 作 ” 如 黑龙 江 省 大 庆市 龙 凤 区人 , 民检察院于 20 年侦破的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监 03 狱 第八 监 区 监 区长 姜 义 徇 私 舞 弊违 规 办 理 假 释 一 案 。我 国假 释制度 适用 的现状使其 所蕴含 的多 j
以《 法修 正案 ( ) 为 背 景 刑 八 》
张 珂
( 北京 市朝 阳 区人 民检察 院 , 国 北京 102 ) 中 00 5
摘
要: 假释制度是刑罚执行 中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 的一种有效的制度。然而, 宽” 由于我 国在假释
制度 方面 的法律 规定 不 完善 、 运行机 制 不畅通 、 后监 管 不到位 以及 对于假释 制 度 的误 解 等 多方 面的 原 因使得 释
收稿 日期 :0 1— 3— 8 2 1 0 2
、
宽严 相 济刑 事政 策 下假释 制 度的积 极效 用
名模 范公 民, 是 不 可思议 的 ! 假 释制 度 以 附条 这 ”
作 者简 介 : 张
98
珂 (9 3 ) 女 , 南漯 河 人 , 京 - )阳 区人 民检 察 院公 诉 三 处 书记 员 , 学硕 士。 18 一 , 河 北 q ̄ l 法
关键词 : 假释 ; 释制 度 ; 假 宽严 相济 中 图分类 号 : 9 4 1 D 2 .3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0 8—2 3 (0 1 0 10 4 3 2 1 )3—0 9 施加给 出狱人一定 的人身限制 、 行为 指导以及履行义务 的内在要求 , 使得他们得 到保护 假 释制 度 的雏形 是 19 70年 由澳 大 利 亚 新南 威 尔 士州 行政 长 官菲 利 普 最 先 实 行 的提 前 释 放 制 度 , 和观察、 帮助和指导 , 同时也受到约束 和考验 , 从而 后 来 随着 欧美各 国的实 践迅 速传 遍世 界各 地 。在 中 为他 们 复归社 会搭 建 起 一 座 过 渡 性桥 梁 , 促 假 释 督 国 , 大清 新 刑 律》中首 次 引进 了这 项 制 度 , 国新 犯凭 借社 会各 方 以及 自身 的努力 度过 初 出狱 时最 为 《 我 旧两部 刑 法也 都对 假释 制度 做 了 明确 规定 。假 释 制 艰 难 的阶段 。 度 因其所 具有 的优 越 性 而 为 当今 国际 社会 所 推崇 , ( 节省监狱开支 , 三) 体现行刑的经济化 假释制度设立的初衷是将那些 已经通过改造达 在我 国当今 宽严相 济 的刑 事 政 策 下 , 释 制 度 也 发 假 到预定成效 , 人身危 险性 已经相对消除的罪犯附条 挥着 积极 的效 用 。 件 的提前释放 , 以非监禁刑代替监禁刑 , 从而减少监 ( ) 一 激励 罪犯 改 造 , 现对 罪犯 人权 的保 障 体 节省 狱政 资源 。 人权 是 作 为 一 个 社 会 人 所 享 有 的最 基 本 的 权 狱人满 为 患 的压力 , ( 防止 再犯 , 现行刑 的策 略化 四) 体 利, 其普适性决定 了即使是罪犯也应 当享有这项权 利 ¨ 。罪 犯 的 人 权 包 括 在 监 狱 中受 到 人 性 化 的对 j 假释 后 的 罪 犯 虽 然 已 经 获 得 了相 对 的 人 身 自 由, 但是余刑的考验期限对他们仍然是一种禁锢 和 待 以及 可 以通过 自身行 为实 现 自我保 护 。罪犯 通过 自己的真 心悔 过 、 极改 造获 得早 日出狱 的机会 , 积 恢 束缚 , 使他们不敢铤而走险, 重新犯罪 。这正是宽严 相 济刑事 政 策 中的 “ ” “ ” 宽 和 严 的辨 证 使 用 。 罪犯 复 自由身 , 而为实 现 自己的人权 铺平 道 路 。 从 获 这 但 ( ) 二 为罪 犯复 归社 会 搭 建桥 梁 , 现 行 刑 的社 认 真改造 , 得提 前 释 放 的机会 , 是 宽 的一 面 ; 体 是提前释放是有 附加条件的 , 这又体现了严 。根据 会化 刑罚 执行 社会 化 的关键 是 要在 监狱 与社 会之 间 司法部监狱局的调查 , 假释犯重新犯罪率呈逐年下 搭建一座桥梁。“ 将一个人数年关 押在高度警戒 的 降的趋势 , 假释的罪犯重新犯罪率 比正常 的刑满释 甚至还 要低 于正 常人群 的犯 罪 监狱里 , 告诉他每天睡觉 、 起床 的时 间和每 日、 每分 放人员要 低得 多 , 率 引。 钟应做的事 , 然后再将其抛 向街头并指望他成为一
这一制度在我国的适用率极低 , 假释制度的功能无法正常发挥 , 这违背 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 策。随着《 法修 刑
正案 ( ) 的 出 台, 在 对 我 国假 释 制 度 适 用现 状 的 原 因进 行 具 体 分析 的 基 础 上 , 一 步 完善 我 国 的 假 释 八 》 应 进
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