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都钢厂与南京工业锅炉厂、南京江东工贸有限公司购销合同货款纠纷案
钢材购销买卖合同纠纷(成功案例)证据为王
钢材购销买卖合同纠纷(成功案例)证据为王律师观点分析2015年5⽉18⽇,因被告A公司承建被告B公司开发的位于花溪区⽯板镇⾦⽯产业园的相关⼯程,需要向原告C公司购买钢材,双⽅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A公司作为购买⽅在合同上加盖了项⽬章,第三⼈刘某代表A公司负责与C公司签订合同,也在该合同上签字。
另外,B公司作为担保⼈在合同上加盖了其公章。
该合同对产品的名称、型号、单价、质量要求、结算⽅式、付款⽅式、担保责任、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均有约定。
合同签订后⾄2015年9⽉8⽇期间,原告按照约定向A公司供货13次,共计1248.355吨,但A 公司仅于2015年8⽉3⽇向原告⽀付货款50万元,⾄2016年3⽉10⽇,尚⽋原告货款2785864.56元、资⾦补偿费1353549.14元。
原告曾多次要求两被告⽀付货款,但两被告均以⽆钱为由拒绝⽀付。
2016年初,原告C公司决定委托本律师全权代理,依法起诉到法院,以维护⾃⾝合法权益。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梳理了C公司提供的证据:《钢材购销合同》、《送货单据》、A公司对第三⼈刘某的《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上有A公司的公司印章。
从打官司的⾓度看,起诉之前的证据已经⾮常充分,完全符合起诉条件。
于是,本律师为C公司撰写民事诉状,将A公司及B公司告上法庭。
⼀审庭审过程中,A公司否认《钢材购销合同》及《授权委托书》上的印章并⾮其公司使⽤的印章,第三⼈刘某也并⾮其公司员⼯,也从未授权委托第三⼈代为签订合同,同时还否认了花溪区⽯板镇⾦⽯产业园的相关⼯程为其所建的全部事实。
B公司辩称,既然A公司没有购买钢材的意思,存在伪造公章的情形,《钢材购销合同》应当认定⽆效,则担保合同属于从合同,也应当认定⽆效,B公司的担保责任可免除。
但是,⼀审过程中,A公司未申请公章鉴定,因此⼀审法院判决我发胜诉。
然⽽,A公司及B公司均表⽰不服,向贵阳中院提起了上诉。
虽然⼀审胜诉,但本律师还是⼼有疑虑:如果确实存在有⼈私刻印章进⾏合同诈骗,⼆审法院必将驳回我⽅起诉,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这样⼀来,案⼦将拖到猴年马⽉啊!为了保险起见,本律师开始穷尽⼀切途径,收据了⼤量新证据,⾜以证明案涉⼯程就是A公司所承建,案涉钢材也确实⽤于该⼯程。
机械制造购销实例分析纠纷解决经验分享
机械制造购销实例分析纠纷解决经验分享机械制造购销实例分析: 纠纷解决经验分享近年来,机械制造业蓬勃发展,随之而来的是各类购销合同产生的纠纷。
本文将通过实例分析,并分享解决纠纷的经验。
一、案例一:机械质量问题引发合同纠纷某公司购买了一批数控铣床设备,但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导致生产效率低下。
该公司认为供应方存在欺诈行为,要求退货并追究责任。
应对此类纠纷,合同中的质量标准与验收程序是非常关键的。
购买方应有完整的验收记录,包括验收时间、验收人员签字等。
同时,供应方也应确保产品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
在本案例中,购买方可以通过现场实际测试、专业机构检测等方式验证机械设备的质量问题,以确保其主张可信。
二、案例二:交货期延迟引发合同纠纷一家机械制造公司需要在特定时间内交货一批零部件,以满足另一家公司的生产需求。
然而,供应方未能按时交付,导致另一家公司产能受到限制,造成经济损失。
在此类纠纷中,确保合同中的交货期限明确合理是非常重要的。
供应方必须在合同中承诺并保证交货时间,并且购买方应详细探讨延迟交货的后果以及相应的补偿措施。
若最终交货日期未能实现,购买方可依据合同约定采取救济措施,如要求迟延交货方支付违约金等。
三、案例三:金额纠纷的解决经验分享一家机械设备制造商在销售和购买过程中,常常因合同金额纠纷而发生争执。
例如,供应方与购买方就货款金额、支付方式以及预付款比例等问题意见不一致。
在这种情况下,明确合同款项的支付方式和金额分解非常重要。
支付方式可以包括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等,而金额分解可以详细列明各项款项的金额和支付时间。
为避免纠纷,双方应充分沟通并确保对合同款项的理解达成一致。
四、解决纠纷的经验分享1. 友好协商:在发现问题时,双方首先应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
通过明确表达各自的需求和利益,找到共同的解决方案。
2. 引入第三方:若友好协商无法解决问题,可以考虑引入专业的第三方机构或者仲裁组织协助解决纠纷。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库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库【篇一: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目录(2001年-2012年)(完整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目录(2001年-2012年)(完整版)2001年2001 年01期总第69期张奇金融凭证诈骗案宏隆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铁路分局何家湾站等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逾期货损索赔纠纷再审案申花足球俱乐部诉特雷通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名称权纠纷案龙建康诉中洲建筑工程公司、姜建国、永胜县交通局损害赔偿纠纷案陈维礼诉赖国发雇佣合同纠纷案2001 年02期总第70期王利毅、张丽霞诉上海银河宾馆赔偿纠纷案陈梅金、林德鑫诉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损害赔偿纠纷案李小平等八人故意伤害案金洪恩电脑有限公司诉惠斯特科技开发中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国科学院成都有机化学研究所诉成都正大电器机械厂专利侵权纠纷案艾格福公司诉南京第一农药厂商标侵权纠纷案2001 年03期总第71期赵晨签定合同失职被骗案马艳梅诉青海东建工贸工程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韩国新湖商社与四川省欧亚经贸总公司等信用证欺诈纠纷管辖权异议案芳芳陶瓷厂诉恒盛陶瓷建材厂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卫勤俭诉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台山市支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台山市支行下川营业所渔船保险合同纠纷案中国抽纱公司上海进出口公司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2001第4期总第72期李志强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周开凤等诉宜昌县建设局人身损害赔偿案王连顺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永顺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于存库诉董成斌、董成珍房屋买卖纠纷案宜昌市妇幼保健院不服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2001第5期总第73期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纠纷案(158)南京市鼓楼区房产经营公司、钟宝强等诉江苏盛名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侵权纠纷案(162)张静诉俞凌风网络环境中侵犯名誉权纠纷案(164)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诉梁国治返还信用卡透支款纠纷案(166)王高武诉云集路证券营业部股票纠纷案(167)刘京胜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170)博库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讯能网络有限公司、汤姆有限公司侵犯作品专有使用权纠纷案(172)斯达迪船务有限公司与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船舶无接触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174)李治芳不服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案(177)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和平支行诉高延民担保合同纠纷案(179)2001第6期总第74期黄永柱非法拘禁案(208)广东直通电讯有限公司诉洪分明电话费纠纷案(210)点头隆胜石材厂不服福鼎市人民政府行政扶优扶强措施案(211)强制收购广东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以抵顶其债务执行案(213)2002年2002年第一期杨湘海贩卖、运输毒品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木材加工总厂与中国民主同盟新疆实业发展总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上诉案富春航业有限公司、胜维航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鞍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公司海上运输无单放货纠纷再审案2002年第二期唐志华等五人贪污、职务侵占、企业人员受贿案李萍、龚念诉五月花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成路诉无锡轻工大学教学合同纠纷案大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海天水产公司、海康达生物技术开发公司、宝通建业有限公司企业收购合同纠纷案名山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诉威格尔国际合作发展公司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2002年第三期张珍贵、黄文章职务侵占案兰成仕、李兆斌窃取国有档案案刘杏林诉海港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款纠纷案王林祥、陈卫东诉雄都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杨清坚诉周宝妹、周文皮返还聘金纠纷案朱杭诉长阔出租汽车公司、付建启赔偿纠纷案美国杜邦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案华埠经济贸易公司与中国外运山东威海公司等船舶进口代理合同、废钢船买卖合同纠纷案路世伟不服靖远县人民政府行政决定案2002年第四期江山市造纸厂、杨云法销毁会计资料案李彬诉陆仙芹、陆选风、朱海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陆红诉美国联合航空公司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案中远公司诉香港美通公司、天津美通公司拖欠海运费、港杂费纠纷案2002年第五期周庆安诉王家元、李淑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沈家和诉北京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及侵犯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案美国总统轮船公司与菲达电器厂、菲利公司、长城公司无单放货纠纷再审案罗伦富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2002年第六期孙爱勤介绍贿赂案彭家惠诉《中国故事》杂志社名誉权纠纷案李杏英诉上海大润发超市存包损害赔偿案来云鹏诉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中信实业银行诉北京市京工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英贸公司诉天元公司保证合同追偿权纠纷案广州市海龙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处理决定纠纷案黄景嘉国家刑事赔偿案2003年2003年第一期总第81期吴联大合同诈骗案鲁瑞庚诉东港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纠纷案谢民视诉张瑞昌、金刚公司股权纠纷案丰祥公司诉上海市盐务局行政强制措施案2003年第二期(总第82期)晓星香港有限公司诉中国船务代理公司防城港公司等提单侵权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窦沛颖洗晓玲贪污案余一中诉/font新闻出版报社分割名誉权纠纷案陈兴良诉数字图书馆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篇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库】唐某诉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裁判摘要]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对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所作的约定,是双方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进行内部分配的结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
有关履行购销合同纠纷案例分析6篇
有关履行购销合同纠纷案例分析6篇篇1履行购销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一、案情描述某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总值100万元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A 公司向某公司提供商品,并由某公司支付对应的货款。
然而,由于A公司生产环节出现了问题,导致无法按时交货,进而违反了合同约定。
某公司因此要求A公司承担责任,并提出了解除合同或赔偿的要求。
A 公司则表示,由于生产环节出现问题,导致交货延误是不可抗力造成的,并不能承担责任。
二、问题分析在该案例中,涉及到了履行购销合同中的交货时间、违约责任、不可抗力等问题。
根据合同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合同,如果一方不能履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同时,如果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该当事人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三、解决方案针对该案例,如何解决该纠纷呢?在现实生活中,类似的购销合同纠纷可能会频繁发生,以下是可能的解决方案:1. 协商解决: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重新协商合同条款或者重新制定配送计划,以达成共识。
2. 仲裁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选择提起仲裁,由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3. 法院解决:如果仲裁也无法解决争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处理。
综上所述,针对该案例,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仲裁等方式解决购销合同纠纷,以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同时,双方当事人在签订购销合同时,应当明确条款,规避可能发生的纠纷。
愿每一份购销合同都能平稳履行,达成合作共赢的目标。
篇2履行购销合同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容易出现纠纷。
购销合同纠纷一旦发生,往往会牵扯到双方的权益和责任,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解决。
本文将通过一个购销合同纠纷案例来进行分析,探讨其中的问题和解决方式。
案例回顾: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1000台手机,总价100万元,双方约定货款支付方式为30%预付款,70%货款到付款。
甲公司按时完成了手机的生产并交付给乙公司,但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余下的70%货款,导致甲公司的生产成本和资金成本增加,造成一定的损失。
法律案例分析:生意合同纠纷案
法律案例分析:生意合同纠纷案【要点提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形,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形,诱使对方当事人作犯错误意思表示的,能够认定组成讹诈。
【案情】原告:盛在能被告:张永刚张永刚在徐州红星美凯隆经销广州德盛牌木门。
XX年3月12日盛在能通过考察后向张永刚的业务员张娇交付定金500元,订购9套花梨木门,张娇交给盛在能一份宣传册。
同年4月4日,盛在能依照宣传册选定花腔和颜色后,由其执笔书写了一份材料,载明:定制广州德盛木门“实木雕花门系列”,其中DSA001(花梨木)、DSA007(花梨木)、DSA012型(花梨木)各2套,DSA004(花梨木)、DSA019(花梨木)、DSA005型(花梨木)各1套,并单独注明“以上九套实木雕花门全数用花梨木制作,颜色统一以DSA001实物样品门为准,每套价钱2860元(包括门套、送货抵家、包安装)”。
盛在能在材料下方签字并写上号码、家庭住址,张娇也签字并写上号码。
同年4月5日,张娇为盛在能填写了定货单,载明盛在能订购木门的型号、规格、木种、数量及单价,由盛在能在客户处签名确认。
后盛在能又别离于4月5日、5月17日两次付清了全数货款25740元。
厂家将9套木门送到后,张永刚即通知盛在能提货,盛在能向张永刚询问木门的内在质地,张永刚回答是杉木插接门且与样品一致。
盛在能对此提出异议,以为张永刚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不是其要求定制的全数由花梨木制作的实木门,而是花梨木板贴面的杉木插接门。
随后,盛在能向张永刚经营场所所在的徐州市红星美凯龙全世界家居生活广场置业投诉,经多次调解,XX年6月3日,徐州市红星美凯龙全世界家居生活广场置业在商场受理消费者投诉处置单上出具沟通意见,载明经客服中心与德胜厂家、顾客三方达到以下结果:针对顾客提出退货意见,鉴于厂家不行二次销售,厂家负责对6套木门给予共计优惠1600元,顾客继续要货,厂家负责安装和相应效劳工作。
该款由厂家安装时退还顾客,两边对木门材质问题一次性处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观点集成摘录(2006年—2014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观点集成摘录(2006年—2014年)本“买卖合同纠纷”专题共收录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至2014年期间公布的18则典型案例;前1-13则摘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其中2-6则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后14-18则摘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典型案例。
1、嘉吉国际公司与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2012)民四终字第1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3期)【裁判摘要】在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保护债权的方法,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订立的相关合同;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债务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无效。
2、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2012)江宁开民初字第646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8期)【裁判要点】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08)二中民终字第00453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5期)【裁判要点】1、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
2、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2011)苏商终字第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7期)【裁判要点】1、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
江苏省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十大典型案例(2019-2022)
江苏省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十大典型案例(2019-2022)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1.29•【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江苏省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十大典型案例(2019-2022)目录案例1 汽车生产厂家统一经销商网络报价、限定经销商转售商品最低价格被处罚—某品牌汽车生产厂家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案案例2 驾培机构统一经营并根据各自车辆数分配收入被处罚—9家驾校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案案例3 水务公司限定房地产企业只能与其指定的设计、监理和工程施工单位进行交易被处罚—某水务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案例4 协会要求会员单位协调统一大米销售价格被处罚—某大米协会组织达成垄断协议案案例5 擅自使用国外知名企业名称使人误认为与该企业存在某种联系被处罚—江苏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商业混淆案案例6 贿赂交易相对方工作人员以谋取交易机会被处罚—苏州某机电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案例7 明知是商业秘密权利人员工、前员工仍然使用其泄露的工艺配方和客户信息被处罚—江苏某食品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案例8 发布虚假“种草笔记”构成虚假宣传被处罚—扬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案例9 虚构交易记录、编造用户好评构成刷单炒信行为被处罚—胡某某刷单炒信案案例10 手机游戏比赛中采用谎称有奖的欺骗方式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被处罚—宜兴某文化互娱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案例1汽车生产厂家统一经销商网络报价、限定经销商转售商品最低价格被处罚——某品牌汽车生产厂家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案一、基本案情2017年12月,江苏省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某品牌汽车涉嫌实施纵向垄断协议的行为开展反垄断调查。
经查,2015年6月至2018年2月,该品牌汽车生产厂家通过召开经销商会议、巡店、微信通知等方式,要求江苏省内经销商在互联网平台销售汽车时,统一按照各车型建议零售价进行报价,经销商不得擅自降低网络报价。
有关履行购销合同纠纷案例分析7篇
有关履行购销合同纠纷案例分析7篇第1篇示例: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购销合同纠纷也时有发生。
购销合同是商品购销双方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签订的协议,一旦合同出现问题,往往会引发严重的经济纠纷。
下面,我们就结合一个实际案例,探讨购销合同纠纷的性质、原因及解决方法。
某公司A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商品,价格为每件100元,总金额为10万元。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交货时间、质量标准等具体内容。
在交货后的验货过程中,A 公司发现商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A公司拒绝接收货物,并要求B公司退还款项。
在这个案例中,购销合同纠纷的性质主要表现为质量纠纷。
商品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A公司无法正常使用,所以A公司有理由拒绝接受货物并要求退款。
购销合同纠纷的原因在于双方在签订合对于商品的质量标准、验收标准等内容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清晰,导致后期出现争议。
针对购销合同纠纷,双方应该如何解决呢?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寻求达成和解。
A公司可以邀请第三方质检机构对货物进行检测,以确定商品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如果结论显示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可以重新协商退款或换货等解决方案。
如果协商无果,双方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购销合同纠纷需要依据合同约定、商品质量标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判断责任归属,最终达成裁决。
在购销合同纠纷案例中,重要的是双方要提前做好合同约定的明确性和完整性,防止后期出现纠纷。
在签订合同时应该明确商品的质量标准、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重要内容,以避免对双方的利益产生损害。
纠纷发生后,双方应当保持冷静不激动,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纠纷,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购销合同纠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难免会发生,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法律途径等方式解决纠纷,最终达成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希望通过对购销合同纠纷案例的分析,可以让广大企业意识到合同的重要性,提高合同管理水平,规避纠纷风险,促进经济发展的健康稳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购销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的通知-苏高法[1993]96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购销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购销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的通知(苏高法[1993]96号1993年6月12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现将《关于审理购销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印发给你们,供经济审判中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纪要涉及的问题,如果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新的司法解释,以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为准。
关于审理购销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1995年6月11日,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2次会议,听取了经济审判庭关于审理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中遇到的若干问题和处理意见的汇报,经过认真的讨论认为,购销合同所发生的纠纷在经济纠纷案件中所占比例最大,情况比较复杂,有必要对各类问题的处理统一认识。
现将讨论的意见纪要如下:一、关于购销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及履行中仅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办人签字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企业承担:(一)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企业经营活中的或履约行为;(二)按企业内部管理分工的职权,其组织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该机构职能和本人正常工作职责范围内,为实现企业目的实施的签约或履约行为;(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授权的其他人在授权范围内的签约或履约行为;(四)无权代理人实施的,事后经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明示或作为的默示予以追认的,以及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不作为的默示认可的签约或履约行为。
央企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大型央企(以下简称“央企”)是一家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在国内同行业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2019年,央企与某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供应商向央企提供一批钢材,合同金额为1000万元。
合同约定了钢材的规格、数量、质量标准、交货期限、付款方式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供应商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标准完成了钢材的交付,但央企以钢材质量不符合要求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二、纠纷经过1. 合同履行阶段: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标准交付了钢材,并提供了相应的质量检验报告。
2. 纠纷发生:央企在验收钢材时,发现部分钢材存在裂纹、锈蚀等问题,认为供应商提供的钢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3. 协商解决:双方就质量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供应商坚称钢材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且提供了相应的检验报告。
4. 诉讼提起:协商无果后,央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供应商退还货款及赔偿损失。
三、法律分析1.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央企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2. 质量标准: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钢材的质量标准,供应商在交付钢材时应当符合该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要求。
3. 质量检验: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质量检验的具体方法,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质量检验的方式和标准。
本案中,供应商提供了质量检验报告,但央企对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提出了质疑。
4.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央企认为供应商提供的钢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供应商提供的钢材质量检验报告真实有效,符合国家标准,且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质量检验的具体方法,因此,供应商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89辑典型民商裁判规则15条分析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89辑典型民商裁判规则15条分析《人民法院案例选》第89辑典型民商裁判规则15条【规则摘要】1.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产,离婚时据实确定权属——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产,在另一方主张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并提供充分的相反证据情况下,应据实确定物权人。
2.以交付预付式消费卡的方式付款,应视为债权转让——预付式消费卡交付应视为债权转让。
在无特别约定情况下,支付消费卡一方对嗣后消费卡无法消费不负担保责任。
3.因被他人伪卡盗取存款的,发卡行应承担违约责任——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银行卡被他人以复制伪卡方式盗取存款的,发卡行应承担违约责任。
4.村经济合作社违规为个人借款担保,担保应为无效——村经济合作社未经村民代表大会、社员大会表决通过,为个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的,即便已盖章,该担保仍无效。
5.抵押权人可申请特别程序,请求法院实现担保物权——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的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申请特别程序,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6.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应以承包合同内容为准——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成立时取得,不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前提条件。
二者不一致时,以合同为准。
7.保险公司代位求偿路产损失、机动车损失险的处理——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所致路产损失不能向高速公路管理者代位求偿。
代位求偿机动车损失险时,应适用过失相抵。
8.伪造股东签名转让其股权的,股东会决议部分无效——伪造个别股东签名而形成的股东会决议,涉及处分股东私权利部分,因违反股东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无效。
9.公司不能以股东了解公司状况而抗辩其知情权行使——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股东行使知情权具有不正当目的,仅以股东对公司财务状况已有所了解为由抗辩的,不予支持。
10.股东近亲属存在同业竞争情形,股东知情权应受限——股东近亲属经营与股东所在公司同类业务,两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时,公司可拒绝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请求。
中小企业常见法律纠纷之以案说法简版范文
中小企业常见法律纠纷之以案说法中小企业常见法律纠纷之以案说法引言中小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面临着各种法律纠纷的风险。
本文以实际案例为基础,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中小企业常见的法律纠纷,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1.合同纠纷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货物并支付货款。
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甲公司遭受经济损失。
法律分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其履行,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解决方法:甲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可以提供合同、相关凭证和证人证言等证据,以证明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
2.劳动纠纷案例:甲公司与员工乙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乙为甲公司提供劳动力并获得相应的报酬。
乙公司提前离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未到期的工资。
法律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当一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解决方法:甲公司可以与乙员工协商解决纠纷,如达不成一致,也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可以提供劳动合同、相关凭证和证人证言等证据,以证明乙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
3.知识产权纠纷案例:甲公司自主开发了一款软件,并获得了软件著作权。
乙公司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复制并销售了该软件,侵犯了甲公司的知识产权。
法律分析: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权利。
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并销售他人拥有软件著作权的作品,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
解决方法:甲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可以提供软件著作权证书、侵权证据和相关凭证等,以证明乙公司的侵权行为。
4.债务纠纷案例:甲公司借款给乙公司,约定乙公司在一定时间内归还本金和利息。
采购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采购合同纠纷案例分析篇一:合同买卖的案例分析及风险警示20XX年第1期案例分析及风险警示谨慎对待买卖合同中的验收及违约条款20XX年第1期法务与资产管理部20XX年第1期案例分析为《谨慎对待买卖合同中验收及违约条款》,共由五部分组成:一、案例背景二、案件争议焦点三、法院裁判四、以案释法1、为何交货期为20XX年8月30日,法院却判决20XX 年8月30日为应付款之日?2、为何买方主张卖方逾期交货违约金,法院不予处理?五、风险警示1、明确验收期限,举一反三示例;2、应约定适当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处理案件时应注意各项权利行使时间;4、普通民商事案件中的常用期限归纳整理。
一、案例背景20XX年7月23日中船重工鹏力(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公司,卖方)与中电电气(南京)太阳能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公司,买方)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主要条款约定:第一条:合同总金额424650元;第二条:卖方应在20XX年8月5日前交付货物至攀枝花学院项目现场;第三条:货到验收合格发票入账后三个月付全款90%,质保金10%在货到验收合格一年内支付;第五条:若延迟交货,一天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
第七条:本产品将应用于买方生产的变压器或其他电力设备产品,最终验收地点在用户现场,以用户验收合格为准。
合同附则第五条:质量保证期约定为验收合格2年;合同附则第八条第一项:如卖方不能按期交货,应向买方偿付合同总额或当批订单总额1%/天的违约金。
卖方在接到买方所索赔通知后7日内将违约金汇付买方或者由买方在卖方的应付款中直接核减;合同附则第八条第五项:买方逾期付款,应向卖方承担逾期付款部分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合同签订后中船公司分别于20XX年8月9日将光伏汇流箱49台,于20XX年8月30日直流配电柜2台和交流配电柜17台送至四川攀枝花市。
自货物交付后至本案起诉时中电公司一直未组织验收。
20XX年10月9日中船公司开具金额总计424650元的发票,并交付中电公司。
甲工贸公司诉乙合作公司未履行购销合同供货义务双倍返还定金案
合同法分论案例甲工贸公司诉乙合作公司未履行购销合同供货义务双倍返还定金案【案情简介】1996年6月17日,甲工贸公司与乙合作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合作公司于1996年8月30日前供给工贸公司澳洲羊毛100吨,允许交货时间正负误差五天,付款方式为工贸公司在合同签订后给付合作公司总货款15%作为定金,余下货款在货至丙毛条厂并由合作公司开出增值税发票后,由工贸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付清。
同月20日工贸公司按照约定给付定金60万,同年8月27日工贸公司致函合作公司表示100吨的澳洲羊毛月底到货后,交付340万承兑汇票有困难,要求货到时先付款60万承兑汇票,其余280万元在9月份分二次给付,合作公司因此前双方曾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由于工贸公司未能付款而作罢,故对工贸公司此次变更付款方式及时间的要求未予同意,并且合作公司提出货已到达指定交货地点,要求工贸公司将货款备齐,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付款手续,同月31日合作公司运送约30吨澳洲羊毛(价值约120万元)至丙毛条厂门口,要求工贸公司给付货款后交货,工贸公司则要求合作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全部货物,合作公司则坚持,付多少款就交多少货,看过汇票后再交货,因双方协商未果,合作公司遂将货物拖回。
1996年9月10日工贸公司致函合作公司表示,50吨羊毛的货款已备妥,如合作公司有意妥善处理纠纷,请按合同规定将货物送来,同时开出增值税发票与其结算。
同日,合作公司回函表示同意工贸公司暂付50吨的货款,提50吨货,但若不能够按约付款提货,则视为放弃,同月15日工贸公司向合作公司出具了双方业务介绍人中纺(澳大利亚)羊毛公司办事处(下简称驻宁办)为其担保付款的担保证明,载明:工贸公司交驻宁办四张兑付日期为同年12月1日、总金额为130万元的承兑汇票,在工贸公司收到50吨澳洲羊毛后,由驻宁办将四张承兑汇票交合作公司,工贸公司同时需将55吨澳洲羊毛的增值税发票交驻宁办,如果合作公司交货后未能拿到汇票,由驻宁办负责承付50吨澳洲羊毛的货款,若合作公司未交付增值税发票,驻宁办先行交付100万元汇票,待合作公司交付汇票后,再支付剩余的30万汇票,因合作公司以工贸公司未答应付款条件为由拒交货物,工贸公司诉至法院,认为合作公司未按照约定供货属于违约行为,请求法院判令合作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采购供应站返还购销合同货款纠纷案_案例分析商务指南频道其他专题_贷款_合同_纠纷.doc
采购供应站返还购销合同货款纠纷案_案例分析_商务指南频道其他专题_贷款_合同_纠纷原告:江苏省淮阴市富强物资公司。
地址:江苏省淮阴市淮海北路142号。
法定代表人:丁志春,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省大悟县商业局河口采购供应站。
地址:湖北省大悟县河口镇。
法定代表人:李永和,供应站主任。
第三人:江苏省东台物资经销部。
地址:江苏省东台县城。
第三人:上海福龙联合经营部。
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036号。
1987年9月30日,湖北省大悟县商业局河口采购供应站(简称"湖北河口")与江苏省淮阴市富强物资贸易公司(简称"江苏富强")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湖北河口"供应"江苏富强"克拉斯牌18寸彩色电视机100台,单价1555元,货款总计155500元。
"江苏富强"需在同年10月4日前将货款以汇票形式送交"湖北河口","湖北河口"则于同年10月5日前交货。
合同还约定:"江苏富强"向"湖北河口"交付定金2000元,如到期不付款,定金作赔偿费;如"湖北河口"到期不供货,退还定金并依法予以赔偿。
10月5日,"江苏富强"将号为167591、出票人为江苏省淮阴汽车经营部(案外人,所出汇票金额系"江苏富强"之借款)、收款人湖北河口"、金额为153500元的汇票复印件交"湖北河口"。
该汇票因系复印件遭银行拒收。
"湖北河口"与"江苏富强"又于同年10月8日签订补充协议,商定:原2000元定金"江苏富强"违约处理;"江苏富强"须另交2000元给"湖北河口",如"湖北河口"违约,此款退还;如"江苏富强"违约,此款则付给"湖北河口";交货期变更为同月11日。
不锈钢购销合同纠纷案例分析题
不锈钢购销合同纠纷案例分析题案例背景:甲方为某不锈钢生产企业,乙方为某不锈钢销售企业。
于2021年1月1日,双方签署了一份《不锈钢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销售50吨不锈钢,并约定乙方应于2021年1月30日前全额支付货款。
然而,乙方到期未付款,导致甲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双方信息:甲方企业名称:XXX不锈钢生产有限公司甲方所在地址:XXXXXX甲方法定代表人:XXX甲方联系电话:XXXXXXXXX甲方营业执照号码:XXXXXXXXXXXXXX乙方企业名称:XXX不锈钢销售有限公司乙方所在地址:XXXXXX乙方法定代表人:XXX乙方联系电话:XXXXXXXXX乙方营业执照号码:XXXXXXXXXXXXXX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销售50吨不锈钢,并在货品送达后及时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
甲方需保证货品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且能够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甲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将货品交付乙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需要返货,则甲方应及时退还货款,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获得50吨不锈钢,同时需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货款。
乙方需要在收到货品后及时进行验收,如有问题应及时提出,并协商解决。
若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货款,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乙方需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发票、送货单等与货品有关的证照和文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3.合同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合同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有法律效力。
合同条款如有争议,可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可向有关司法机构提起诉讼进行解决。
4.违约责任:若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货,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若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货款,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以上条款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对不锈钢购销合同纠纷案例进行了规定并保证其符合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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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洪都钢厂与南京工业锅炉厂、南京江东工贸有限公司购销合
同货款纠纷案
法定代表人:钟虹,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熊火根、许念林,南昌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工业锅炉厂。
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东门水厂路9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荣,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胡成兰,南京玄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江东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江东路水厂路7号。
法定代表人:汪明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成兰,南京玄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洪都钢厂(下称洪钢)诉被告南京工业锅炉厂(下称锅炉厂),被告南京江东工贸有限公司(下称工贸公司)购销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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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洪钢委托代理人熊火根、许念林、被告锅炉厂,工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成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洪钢诉称:其与锅炉厂建立较长业务关系,锅炉厂所需无缝锅炉管,均由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在我单位仓库,运费由锅炉厂承担,1998年5月8日经双方对账,锅炉厂欠我单位货款755694.78元,锅炉厂并给我单位出具一份欠货款对账函。
并加盖锅炉厂财务专用章。
我单位多次索款无着,故诉诸法院要求锅炉厂偿还拖欠货款及逾期滞纳金,承担本案诉讼费。
锅炉厂已经改制,部分财产划拨至工贸公司管理,我单位要求追加工贸公司为共同被告。
原告洪钢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1996年4月10日,1997年4月21日洪钢与锅炉厂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2.1997年1月13日洪钢给锅炉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1997年1月8日洪钢货物发送运杂费结算单;4.1998年5月8日锅炉厂经对帐后给洪钢出具的欠货款出函;5.1998年7月15日锅炉厂企业改制的申请;1998年元月25日锅炉厂给南京市鼓楼区工商分局申请变更报告;1998年9月23日关于同意南京工业锅炉厂实行股份合作制的批复;关于同意将南京工业锅炉厂部分资产划拨给南京江东工贸有限公司管理的批复。
原告洪钢认为,被告锅炉厂欠我单位755694.78元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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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楚,证据确凿,且锅炉厂部分资产划拨给工贸公司,故追加工贸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请依法判决。
被告锅炉厂辩称:洪钢委托代理人当庭出示的两份钢材购销合同只盖有单方公章是无效的,且两份合同总货款远远低于洪钢诉讼请求,增值税发票,货物发送运杂费结算单是复印件,不能做为证据提供;对于1998年5月8日对账说明的事实性没有异议,但此对账说明不能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也不能认为其同意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且我单位已改制,债权债务已转工贸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工贸公司辩称:其同意锅炉厂的辩称,原告洪钢出示与申请、变更、批复报告不能说明什么问题。
但锅炉厂部分资产已划拨给工贸公司属实。
两被告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原告洪钢和被告锅炉厂有较长的业务关系,被告锅炉厂所需要的无缝锅炉管等均由原告洪钢提供。
1998年5月8日,原告洪钢派员与被告锅炉厂对账后,被告锅炉厂出具一份对账说明:“江西洪都钢厂:截止1998年5月8日,经与贵单位李公亮同志对账,我单位尚欠你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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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货款755694.78元”,并加盖南京工业锅炉厂财务专用章。
嗣后,原告洪钢多次索款无着,故诉诸法院要求被告锅炉厂偿还拖欠货款及逾期违约金,承担本案诉讼费。
另查明:南京工业锅炉厂原系南京鼓楼区人民政府江东办事处投资兴办并由工贸公司管理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1998年5月经南京市鼓楼区综合配套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原锅炉厂申请将集体所有制企业变更为股份制企业,原锅炉厂净资产为4116533.36元。
股本总额为411万元,石扣才出资认购资金63.5万元、王明荣、张小荣、王春林各出资认购资产38.1万元,叶宛倩出资认购资金19.05万元,杨媚出资认购资金8.65万元。
6位股东共出资认购资金205.5万元,原锅炉厂出资实物205.5万元资产量化给职工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企业名称仍为南京工业锅炉厂。
原锅炉厂的债权、债务及厂房、场地及水电、设施划拨工贸公司管理,故追加工贸公司为共同被告。
本院认为,洪钢与锅炉厂建立长年钢材销售业务,1998年5月8日双方经对账后,锅炉厂给洪钢出具一份对账说明,该说明明确锅炉厂欠洪钢货款75万余元,同时也是锅炉厂真实意思表示。
江钢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锅炉厂、工贸公司辩称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锅炉厂于1998年5月8日向洪钢出具的对帐说明,说明洪钢已向锅炉厂主张了权利,诉讼时效因此中断而应重新计算,故其辩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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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工贸公司将锅炉厂改制,原锅炉厂的债权、债务及厂房等设施已划归其管理,故工贸公司应承担清偿洪钢货款的责任;锅炉厂虽已经改制为股份制企业,而洪钢并不知晓,对其债权债务的约定,不具有产生对抗债权人的效力。
原锅炉厂改制后并未注销,共有205.5万实物资产量化给职工,现锅炉厂接受的资产为优良资产,故以原锅炉厂名义形成的债务,应由分立后现锅炉厂在205.5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锅炉厂、工贸公司对洪钢庭审中所举证据1、2。
3
持有异议,本院认为此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仅说明洪钢与锅炉厂存在业务来往的部分证据。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锅炉厂、工贸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洪钢货款755694.78元。
二、锅炉厂、工贸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洪钢逾期付款违约金。
(从1998年5月9
日至付清货款之日止。
按755694.78元的日万分之4计算)。
案件受理费12570元由锅炉厂、工贸公司共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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