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气站规范(行业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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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项目内容标准备注
1 整治要求燃气企业必须达到企业资质标准,必须按国家规定取得《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气体充装注册登记证》,并严禁出租、出借和转让。
2 质量要求燃气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其中液化气质量指标应
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油气田液化石油气》GB9052—1
或《液化石油气》GB11174的规定;人工煤气质量指标
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13612的规定)
《城市燃气企
业资质标准》
《城镇燃气设
计规范》
3 技术要求液化气储配站、瓶装供应站的各项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
4 站址要求1、燃气储配站应远离城市居住区、村镇、学校、工业
区、影剧院、体育馆等人员集中地区。
2、燃气储配站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企业、机
场、铁路、公路桥涵(洞)、重要建(构)筑物、水坝、
防洪堤及通讯、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
3、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站址应选择在地势平坦、开阔、
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段,同时,应避开地震带、地
基沉陷、废弃矿井和雷区等地区。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城
镇燃气设计规
范》
5
贮罐与基地
外建(构)筑
物的防火间
距
(总贮量在50m3以下)
1、距站外工业区外墙至少应有50米;
2、距民用建筑40米;
3、距站外高速、Ⅰ、Ⅱ级公路路肩至少应有20米;
4、距站外Ⅲ、Ⅳ级公路路肩至少应有15米;
5、距站外架空电力线路至少应有1.5倍杆高;
6、距站外Ⅰ、Ⅱ级通讯线路至少应有30米。
《城镇燃气设
计规范》
6
贮罐与基地
外建(构)筑
物的防火间
距
(总贮量在51—200m3或单罐容积>20m3)
1、距站外工业区外墙至少应有60米;
2、距民用建筑45米;
3、距站外高速、Ⅰ、Ⅱ级公路路肩至少应有25米;
4、距站外Ⅲ、Ⅳ级公路路肩至少应有20米;
5、距站外架空电力线路至少应有1.5倍杆高;
6、距站外Ⅰ、Ⅱ级通讯线路至少应有30米。
《城镇燃气设
计规范》
序号项目内容标准备注
7
贮罐与基地
内建(构)筑
物的防火间
距
(总贮量在50m3以下)
1、距民用建筑至少应有40米;
2、距明火、散发火花地点至少应有45米;
3、距罐瓶间、压缩机室、瓶库、槽车库至少应有18米;
4、距门卫、值班室至少应有18米;
5、距消防池、消防房至少应有40米;
6、距基地围墙至少应有10米。
《城镇燃气
设计规范》
8
贮罐与基地
内建(构)筑
物的防火间
距
(总贮量在51—200m3或单罐容积>20m3)
1、距民用建筑至少应有45米;
2、距明火、散发火花地点至少应有50米;
3、距罐瓶间、压缩机室、瓶库、槽车库至少应有20米;
4、距门卫、值班室至少应有20米;
5、距消防池、消防房至少应有40米;
6、距基地围墙至少应有15米。
《城镇燃气
设计规范》
9
充装台和瓶
库与站内建
(构)筑物的
防火间距
(月平均日充装量小于200瓶)
1、距明火、散发火花地点、民用建筑不应少于25米;
2、距槽车库、配电室不应少于12米;
3、距站区围墙不应少于10米;
4、距汽车库不应少于25米;
5、距新瓶库、备件库等非明火建筑不应少于12米;
6、距消防水池、消防房不应少于25米;
7、装卸柱可设在充装台无门窗洞口的山墙一侧;
8、瓶库与灌瓶间的距离不限。
《城镇燃气
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
10
瓶装供应站
(点)安全要
求
1、液化气瓶装供应站的供应范围为10000湖左右;实
瓶存瓶数量取计算月平均日销售量的1.5倍,空瓶存瓶
数量取计算月平均日销售量的1倍。
液化气瓶装供应站
的四周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非燃烧实体围墙;瓶库
应分为实瓶区、空瓶区和年检瓶区。
2、安全要求:
⑴须设立醒目的“严禁烟火”警示牌;
⑵须配备跔的消防器材和防火、防爆设施(如防燃灯、
防燃开关、防燃电扇等);
⑶建筑物是3层以下的砖混结构;
⑷钢瓶应当存放在瓶库,空瓶、实瓶、年检瓶分区存放;
⑸距民用建筑至少不应少于10米;
⑹距明火、散发火花地点至少不应少于30米;
⑺与重要公共建筑间距不应小于10米;
⑻与主要道路间距不应小于10米;
⑼与次要道路间距不应小于5米;
《江西省液
化石油气瓶
装供应站管
理办法》、《城
镇燃气设计
规范》、《建
筑设计防火
规范
序号项目内容标准备注
11
管道煤气
要求管道煤气必须按规划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
地下燃气管
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如地下燃气
管道铺设在前,其上面和安全距离内不得设置建筑物和
构筑物)。
《城镇燃气
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
12 建构筑物防
火、防爆
要求
1、门、窗应向外开;
2、地面应采用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
3、充装台、附属瓶装、槽车库、瓶装供应站的瓶库等
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
4、具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桩、钢桩
承重的框架或排架结构,钢柱应采用防火保护层;
5、卧罐的支座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支座;
6、爆炸危险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器,报警器
应设置在值班室或仪表间等经常有值班人员的场所。
《城镇燃气
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
13 消防车通道
及消防设施
要求
1、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生产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消防车通道宽度不应小于3.5米。
当总容积小于500m3
时,可设置尽头式消防车通道和面积不应小于12米×12
米的回车场;
2、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消防给水系统应包括:消防
水池、消防水房、给水管网、地上式消火栓和贮罐固定
喷淋装置等。
3、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消防给水管网应采用环形管
网;其给水干管不应少于两条;
4、单罐容积超过20m3或总容积超过50m3的贮罐应设
置固定喷淋装置,供水强度不应小于0.15L/Sm2;
5、生产区的排水系统应采取防止液化石油气排入其他
地下管道或低洼部位的措施;
6、站内具有火灾和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应设置小型
干粉灭火器和其他简易消防器材。
《城镇燃气
设计规范》
序号项目内容标准备注
14 其他要求1、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燃气企业,必须具备包
括由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生产工艺的液化石油
气贮配站,方能在城市内设立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经营
液化石油气;液化石油气贮配站必须符合《城镇燃气设
计规范》要求;
2、燃气企业所使用的贮罐、钢瓶、压力管道以及安全
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
验、校验;
3、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须有相应资质;
4、由于压缩机操作技术要求较高,各气站操作人员须
经培训方可上岗,严禁无证上岗;
5、执行《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液化石油气钢瓶安
全专项整治》规定,充装站自有钢瓶应达到的最低数额
《城镇燃气
设计规范》、
《城市燃气
安全管理规
定》、《压力
容器安全技
术监察规
程》、《赣州
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液
化石油气钢
瓶安全专项
整治的通告》
为:区充装站5000只;县(市)城区充装站3000只;乡(镇)充装站1000只。
15
市场准入
制度一、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取得《气体充装注册登记证》、
《燃气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后,方可进入市
场经营。
燃气企业若设立瓶装供应点,还须办理《燃气
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二、申请资质审查的城市燃气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资料;
1、城市燃气企业资质申报表;
2、项目批准文件;
3、设计图纸、竣工图纸;
4、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
5、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记录及检验记录;
6、压力容器、管道检验记录;
7、消防设施检验记录;
8、防雷、防静电设施检验记录;
9、企业法定代表人职务证明,安全技术负责人职务、
职称证明,燃气专业人员上岗证;
《江西省燃
气安全专项
整治实施方
案》、《城市
燃气和集中
供热企业资
质管理规
定》、《城市
燃气安全管
理规定》
10、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11、其它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