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血法律制度
献血后的用血政策
献血后的用血政策
一、参加无偿献血的公民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可免费使用三倍献血量的血液,并优先用血;
二、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临床用血时自献血三个月后至五年内,可免费使用无偿献血的等量血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四条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享受用血费用减免的优惠待遇。
用血费用的报销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自献血之日起5年内的累计报销用血量按献血量血费的5倍计算,5年后的累计报销用血费用按献血量等量计算;
(二)无偿献血累计满1000毫升以上的,终生享受无限量用血费用报销待遇;流程如下:先到医院把用血的钱交了,然后到院办公室开证明,然后找到医生签字,拿上你的身份证办理。
(三)献血后复检不合格的,其累计报销用血费用按献血量血费等量计算;
(四)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其累计报销用血费用按献血者献血量血费等量计算。
第四章--献血法律制度
◆2002年,卫生部开始按照WHO安全血液和血液制品
四项方针.
献血有损健康?
人体内的血液总量占体重的8% 一般成人的血液总量为4000~5000ml 血液:流动在心脏和血管内的不透明红色液体。 主要成分为血浆,血细胞。
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 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临床用血: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分血。
不得使用原料血浆,脐带血
成分输血:根据不同患者不同需要输入血
液的不同成分。 血浆:-20℃以下 全血.红细胞:2-6℃ 血小板:20-24℃
血站必须按照注册登记的项目、 内容、范围,开展采供血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 件。
(一)采血规则
1.健康检查。血站在采血前,必须按照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 免费对献血者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 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 采集血液。
二、无偿献血的主体
◆《献血法》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18—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 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 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中国无偿献血形象大使 (濮存昕 、杨澜)
三、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
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 颜色是否正常,准确无误方可输血。
一、采供血机构 各级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 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采集、制备、储存血液、 并向临床提供血液的公益性卫生机构。
献血和临床用血法律制度
献血和临床用血法律制度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健康意识的提高和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献血和临床用血在公众中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献血是指自愿将自己的血液无偿捐献给他人,用于医疗救治或科学研究。
而临床用血则是指医疗机构通过血液采供机构获取血液并运用于医疗目的。
为了规范这一领域的活动,各国纷纷制定了献血和临床用血的法律制度,以保障公众的权益并促进血液资源的合理利用。
一、献血法律制度献血是一项公益性的活动,对于保障公民的健康和生命至关重要。
为了鼓励更多的人参与献血,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法律制度。
这些法律旨在规范献血的程序和条件,保护献血者的权益,确保血液资源的安全可靠。
首先,献血法律制度规定了献血者的资格和条件。
例如,年龄、体重、健康状况等都是献血资格的基本要求。
法律还规定了禁止献血的情形,如有传染性疾病、疾病治疗期间、妊娠期等。
这些限制性条件的制定能够保证献血者的健康和血液的安全。
其次,献血法律制度明确了献血活动的程序和流程。
法律规定了献血者应当经过检测和审查,确保其身体状况符合献血条件。
同时,献血工作人员也应当接受专业培训,确保操作规范和血液采集的安全。
最后,献血法律制度强调了献血者的权益保护。
法律规定了献血者的权益,包括保密权、知情权、选择权等。
同时,献血者也应当享有免责权和医疗救助权,保证其在献血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二、临床用血法律制度临床用血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献血者的血液。
为了确保血液的质量安全和合理使用,各国纷纷制定了临床用血的法律制度。
首先,临床用血法律制度明确了血液采供机构和医疗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血液采供机构需要确保血液的质量和安全,并遵守医学伦理和专业规范。
医疗机构则需要确保血液的正确使用,合理分配,以提高疗效和减少风险。
其次,临床用血法律制度规定了血液的管理和标准。
法律要求建立健全的血液管理体系,包括采集、储存、运输、保管、分配等环节的监督和控制。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血液的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确保血液的质量和安全。
2023年无偿献血实施制度正文
2023年无偿献血实施制度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偿献血工作,更好地保障社会公众的健康安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实施制度。
第二条本实施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无偿献血工作。
第三条无偿献血是指公民自愿无偿捐赠自己的血液,没有任何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无偿献血应充分保护献血者的身体健康和权益,确保无偿献血工作规范、安全、高效进行。
第五条国家将大力倡导无偿献血行为,提高社会公众的无偿献血意识和献血率。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无偿献血工作的统筹协调,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组织开展献血宣传教育活动,监督、指导和评估无偿献血工作。
第七条省级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无偿献血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组织开展无偿献血宣传教育活动,加强献血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献血机构是指接受献血者无偿献血的医疗机构或献血站点,其主要职责是收集、储存和分发献血血液,同时进行献血者的筛查和健康评估工作。
第九条省级卫生健康委员会应设立专门机构或部门来管理献血工作,明确责任和权限,确保献血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献血者的条件和权益保障第十条献血者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身体健康,符合献血条件;(三)没有感染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禁止献血的疾病。
第十一条献血者有权享受以下权益:(一)享受免费的献血服务;(二)血液样本的隐私和保密权;(三)得到献血过程中的安全和舒适的保障;(四)获得合理的物质奖励或精神鼓励。
第十二条献血者应当遵守以下义务:(一)如实提供个人身体健康信息;(二)遵守献血规定和流程;(三)接受献血机构的健康评估和检测。
第四章:献血的程序和要求第十三条献血者应在指定的献血机构进行献血,按照献血机构的要求完成献血程序。
献血机构应当提供安全、卫生的献血环境和设施。
第十四条献血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协助献血机构对其进行健康评估和血液样本检测。
无偿献血的法律规定
无偿献血的法律规定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对公民献血、用血,血站采血、储血、供血,以及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等活动进行了规范,该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无偿献血的含义
无偿献血是指公民向血站自愿、无报酬地提供自身血液的行为。
我国《献血法》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适当补贴”原则上是指少量的、必要的误餐、交通费等费用。
无偿献血者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二)无偿献血的主体
《献血法》规定,国家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三)无偿献血的荣誉与奖励
无偿献血者和其配偶及直系亲属需要用血享有优厚待遇,具体由地方立法作出规定。
对无偿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
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
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献血和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法律责任
《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中分别规定了违反献血法律制度的行 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刑法》中有关 于血液领域中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的 规定。
血站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 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下,给予警告,可以并 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血站违反本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 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 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原料血浆,严禁向其他 任何单位供应原料血浆。 单采血浆站必须严格执行消毒管理及疫情上报 制度。其所采集的原料血浆的包装、储存、运 输必须符合卫生标准。
单采血浆站对本辖区持《供血浆证》者采集血液,《供血浆 证》由所在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
对申请供血浆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血液制品原料 血浆规程进行健康状况征询、健康检查和血样检验。
呼吁并规定民众献血、规定每年7月为献血活动月、献血教育 从少年儿童抓起。。。。
法国:献血者协会遍全国 约旦:用血者康复后须献血
血站管理
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 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设立血站必须经批准取 得《血站执业许可证》; 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 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二)2024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二)引言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是我国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和促进献血活动的开展,保障献血者的权益,维护献血安全,推动社会公众对献血的认知,提高献血率。
本文将对《献血法》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阐述,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于实际情况。
正文:第一大点:献血者的权益1. 保障献血者的人身自由权:《献血法》规定,献血者自愿参与,并有权拒绝或暂缓献血。
2. 维护献血者的健康权:《献血法》规定,献血者应符合一定的体检条件,确保其身体健康,同时规定医院应对献血者进行血液检测,防止献血者感染或传播疾病。
3. 保护献血者的个人信息安全:《献血法》明确规定,献血机构应严格保护献血者的个人隐私信息,禁止非法获取、使用或泄露。
4. 确保献血者的合法权益得到赔偿:《献血法》规定,献血者因献血造成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5. 提供献血者的法律救助途径:《献血法》设立血液管理机构和血液管理机构下的献血者救助基金,为受伤或因献血事故致残的献血者提供救助和赔偿。
第二大点:献血的宣传和教育1. 加强献血的宣传推广:《献血法》规定,国家应加大对献血活动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向公众传播献血的重要性和意义。
2. 提高公众对献血的认知:《献血法》要求献血机构应向献血者提供血液采集过程、献血后的注意事项等相关知识,提高公众对献血的了解和认知。
3. 加强献血知识的普及教育:《献血法》规定,学校、单位和社区应加强对献血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培养公民的献血意识和责任感。
4. 开展志愿者活动:《献血法》鼓励献血机构和相关组织开展志愿者活动,通过志愿者的参与,扩大献血活动的影响力和社会影响力。
5. 进行科普讲座和培训:《献血法》明确规定,献血机构应定期开展献血科普讲座和培训,提高献血者和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大点:献血管理和监督1. 成立血液管理机构:《献血法》设立血液管理机构,负责血液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确保献血活动的安全和有序进行。
献血和临床用血法律制度
献血和临床用血法律制度献血和临床用血是医疗卫生系统中非常重要的环节,献血是人们义务参与公益事业的重要一环,而临床用血则是医疗救治中不可或缺的治疗手段。
法律制度的规范和支持保障了献血和临床用血的有效进行,下面将从法律的角度探讨献血和临床用血的法律制度。
一、献血的法律制度1、献血法国家的《献血法》于1998年颁布实施,旨在规范献血行为,加强献血管理,充分利用和保护献血者的热情和献血精神,促进献血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该法对献血的义务、献血者的权利和保障、献血管理、献血机构的职责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2、献血管理条例《献血管理条例》在《献血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献血收集、贮存、运输、试验等各个环节中的具体要求和标准,从而保证了血液质量的安全和有效性。
3、其他相关法规此外,还有《献血者健康管理办法》,对献血者的身体健康管理提出要求;《人类血制品管理条例》,对人类血制品生产和使用的全过程进行了规范;《职业病防治法》,对血源性职业病的预防和治疗提出了要求。
二、临床用血的法律制度1、血液管理法我国的《血液管理法》于1998年颁布实施,该法明确了血液及其制品作为特殊药品的地位和重要性,规范了管理体系、采集、检验、贮存、运输、分配、使用等方面,从根本上保证了人类血液质量的安全性。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临床用血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明确界定医院的临床用血部门的职责和规范。
医院要制定并严格执行临床用血的制度,确保用血的安全和有效性。
3、其他相关法规此外,还有《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对临床用血中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规范和管理;《药品管理法》,对医院开具和使用血液制品进行了规范等。
三、总结献血和临床用血是医疗卫生系统中非常重要的环节,法律制度的规范和支持保障了献血和临床用血的有效进行。
我国的献血法律制度、血液管理法律制度等一系列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不仅有助于保障献血者的权益,也能保证临床用血的质量和安全性。
献血法律制度
2.临床用血管理
1. 2. 3.
案例:呼和浩特首例输血感染艾滋病 死者家属获赔47万
பைடு நூலகம்
2006年12月28日,经过两年多的努力,呼和浩特市第一例因输血感染艾滋病病 毒而死亡的患者家属得到了清水河县医院给付的47万元的赔偿金。 在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提起陈玉莲这个名字,连十几岁的孩子都不会 感到陌生。陈玉莲之所以会成为当地的“名人”,是因为她的遭遇在当地曾 引起了很大的反响。1999年8月26日,28岁的陈玉莲因宫外孕住入清水河县 医院进行手术。在输血时,她不幸感染了HIV病毒。2004年8月25日,陈玉莲 去世。 为了替死去的妻子讨回说法,陈玉莲的丈夫王在虎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责任方清水河县医院给予赔偿。但是,因为案件 的特殊性,法院一直未对该案立案,并建议王在虎找当地有关部门解决。 就在王在虎一筹莫展之际,内蒙古融兴律师事务所向王在虎一家伸出了 援助之手,并指派律师对其进行法律援助。在律师与法院及当地有关部门进 行多次协调后,双方达成协议――清水河县医院一次性给付陈玉莲家属9项赔 偿费共计470449.77元。 据了解,清水河县医院从1998年10月至2003年11月期间违反《献血法》 的有关规定,非法采血,未对HIV病毒进行检验,致使多人通过输血感染 HIV 病毒。根据当时呼和浩特市卫生防疫站的调查,在此期间,清水河县医院共 违法自采输血67人,共有16人感染,其中13人是经输血感染,3人为感染者配 偶。
正确认定应急用血行为责任
临床应急输血是急救医疗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在我国《献 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中,都对临床应急用血 的特殊情况作出相应的规定。如何依法正确认定医疗机构临床应 急用血行为的责任,是需要重视并认真解决的问题。 在上述案例中,应该说甲医院实施的采供血行为没有过错。因为, 医院采取这种措施的主观心态及行为目的,是为了积极治病救人, 而客观上,由于及时采取了紧急措施,成功挽救了患者垂危的生 命,在法律后果上没有给患者造成任何不良后果,行为既合情、 合理,也符合法律。《执业医师法》中有这样的规定,“对危急 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应拒绝急救措施”, 这就是说,如果医院不积极想办法,而是一味地按规定等血,给 病人造成不良后果的话,医院的行为虽符合输血法的规定,但却 违背执业医师法的要求,也与我国宪法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的精 神相背离。所以,有关部门在事后追究甲医院责任的做法,是一 种片面理解及机械地适用法律的表现。
[卫生法律法规]第十三章 献血法律法规
一般血站的设置与职责
中心血库的设置与职责
设置在中心血站服务覆盖不到的县级综合医院内 ①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 ②血液的采集与制备 ③临床用血供应 ④医疗用血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十三章第三节
血站的执业登记与审批
• 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填写《血站执业登记申请书》 •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进行技术审查,提交技术审查报
• 必须提供给境外医疗机构时,按照国家有关人类 遗传资源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 脐带血等特殊血液成分必须用于临床。
第十三章第三节
血站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二)违反《血站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第三节
血站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采供血活动履行监督管 理
第十三章第三节
一般血站的管理
• 一般血站的设置与职责
血液中心 中心血站(血站)
• 血站的执业登记与审批 • 血站的执业管理 • 血站的采血管理 • 血站供血管理
中心血库
一般血站的设置与职责
血液中心的设置与职责
设置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 ①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 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 ②承担血站的质量控制与评价 ③承担血站的业务培训与技术指导 ④血液的集中化检测任务 ⑤开展血液相关的科研工作 ⑥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期满前三个月向原执业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再次执业登记手续
第十三章第三节
特殊血站的执业要求
• 一般血站的执业要求 • 特殊血站的基本标准、技术规范等执业 • 采集必须符合医学伦理,自愿和知情同意的原则
《卫生法》献血法律制度
四、无偿献血的使用
1、无偿献血者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 卖。
2、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 售给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3、血液分医疗临床用血和血液制品生产用血 两部分进行管理。
4、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 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血液用于临床。
5、公民临床用血时,须交付用于血液采集、 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无偿献血者临床需 要血时可免交上述费用。
一组令人忧:目前,全国各地尚有15%临床用 血来自有偿献血。2019年,全国有12个省、 区、市自愿无偿献血不足50%,天津、上海等 地甚至不到三成。
2.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
㈡无偿献血制度和无偿献血主体
《献血法》第2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无偿 献血制度”。
个体献血,是公民向采供血机构提供自身血液 而获取一定报酬的行为。
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无偿献血制度 美国 日本 约旦 捷克 个人血库
根据献血法,我国实行的无偿献血制度, 是自愿与计划相结合:“国家提倡十八周 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同时“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 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 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 公民参加献血。”
献血法律制度 第一节 献血法
一、献血法的概念 ㈠献血法和国际献血立法
献血法是调整保证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证 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自19世纪20年代英国妇产科医生布伦德采用 人血注入法开始,输血已救治了无数人的生命, 无偿献血事业也在持续发展。
1997年12月八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九次会议通 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并于1998 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我国献血法立法目的
献血与血液制品管理法律制度:法律责任
献血与血液制品管理法律制度:法律责任(一)行政责任《献血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1)非法采集血液的;(2)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3)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血站违反《献血法》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献血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民事责任《献血法》规定,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献血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三)刑事责任《献血法》规定,非法采集血液,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站违反有关部门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血站违反法律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血液,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献血法ppt课件
第一节 概述
一、献血法的概念
世界献血日:6月14日
献血法是指调整保证临床用血需要与安全, 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 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献血法制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于1998年10月
1日起正式实施
《血站管理办法》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献血法》及其配套法规的颁布与实施,
采血量一次为200毫升,最多不超过400毫升,
间隔时间不少于6个月。
(二)供血管理
《献血法》规定,无偿献血者的血液必
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不得将无偿献血
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血液制品生产
单位。
备血量超过1600ml由中级职称以上医师提出 申请,科主任核准签字,报医务部门批准,方 可备血。 严格掌握输血指征,决定输血前,经治医师 应向患者或者家属说明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 和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 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入病 例;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的患者紧急情况 下,报医务科,并入病例。
2,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 采血机构采集血液必须使用有效生产单位名 称和批准文号的采血器材,发出的血液必须标 有供血者姓名、血型、品种、采血日期、有效 期、采供血机构名称及其许可证。 新鲜冰冻血浆储存温度-20°以下;全血、红 细胞的储藏温度应当控制在2~6°,血小板储 存温度20~24°。
(三)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规定,中国红 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 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四)无偿献血工作的宣传教育
案例:如此采血实堪忧
二,临床用血的法律规定
液:危急患者生命,急需输血;所在地血 站无法及时提供血液,且无法及时从其他医疗 机构调剂血液,而其他医疗措施不能替代输血 治疗;具备展开交叉配血及乙型肝炎病毒表 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 和梅毒螺旋体抗体的检测能力;④遵守采供血 相关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 医疗机构必须10日内将情况报告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主管部门。
单位无偿献血制度模板
单位无偿献血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响应国家无偿献血号召,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偿献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在岗工作人员。
鼓励非在岗工作人员积极参与无偿献血。
第三条本单位无偿献血工作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无偿献血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加强无偿献血的宣传、组织和实施工作。
二、组织与管理第五条成立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
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设立无偿献血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无偿献血的日常工作。
无偿献血工作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或者社会工作部,由专人负责。
第七条无偿献血工作办公室应当加强与当地血站的联系和合作,定期组织无偿献血活动。
第八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无偿献血工作,积极宣传无偿献血的意义,组织人员参与无偿献血。
三、无偿献血条件与流程第九条参加无偿献血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年满18至55周岁;(二)男性体重大于等于50公斤,女性体重大于等于45公斤;(三)经体检合格,符合国家献血标准;(四)近6个月内未参加无偿献血。
第十条参加无偿献血的流程:(一)报名:有意向参加无偿献血的人员向所在部门或者单位报名;(二)组织:单位或者部门统一组织报名人员参加无偿献血活动;(三)体检:参加无偿献血的人员应当按照当地血站的要求进行体检;(四)献血:体检合格的人员参加无偿献血;(五)报销:按照当地血站的规定,对参加无偿献血的人员的交通、误工等费用给予适当报销。
四、奖励与关怀第十一条对积极参与无偿献血的人员,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关心献血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合理安排献血人员的工作任务,给予适当的休息和照顾。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献血人员参加健康知识培训,提高献血人员的健康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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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8年9月,卫生部根据献血法制定发布了《血站管
理办法(暂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 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规章。 ◆1999年,卫生部、中国红十字总会颁布了《全国无 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献血法》及其配套法规的 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血液工作管理进入到一个崭新 的阶段。 ◆2002年,卫生部开始按照WHO安全血液和血液制品 四项方针.
3.严禁采集冒名顶替者的血液。血站应当按照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采集献血者 的血液,并在《无偿献血证》及献血档案中记 录献血者的姓名、出生日期、血型、献血时间、 地点、献血量、采血者签字,并加盖该血站采 血专用章等。严禁采集冒名顶替者的血液。血 站采集血液后,对献血者发给《无偿献血证》。 《无偿献血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 出借。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 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 尚作表率。
二、无偿献血的主体(P123)
◆《献血法》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18— 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三、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 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 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4 .原始记录保存。采供血和检测的原始记录必 须保存10年。血液检验(复检)的全血标本的保 存期应当在全血有效期内;血清标本的保存期 应在全血有效期满后半年。
(二)采血行为规范 1.遵守操作规程和规范。血站采集血液必须 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 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 用后必须销毁,包括不得使用可重复使用的采 血器材;一次性采血器材一次使用后必须销毁, 不得再次使用。 2.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血站对采集 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检测的各种指标都应符 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没有检测 或者虽然检测但质量不符合标准,均不得向医 疗机构提供。否则要承担相响应的法律责任。
(二)执业许可 血站执业以及中心血库开展采供血业务必须经 执业验收,并分别领取《血站执业许可证》或 《中心血站采供血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未经验 收合格的血站不得执业。
(三)注册登记 血站执业以及中心血库开展采供血业务还必须 经注册登记。血站注册登记机关为批准其设置的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内容包括: ①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②采 血项目及采血范围;③供血项目及供血范围;④ 资金、设备和执业(业务)用房证明;⑤许可日期 和许可证号。
红十字会无偿献血宣传
中国无偿献血形象大使 (濮存昕 、杨澜)
第二节 采血与供血
(P124) 一、采供血机构 各级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 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采集、制备、储存血 液、并向临床提供血液的公益性卫生机构。
(一)血站的设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制定本行政区域血站设置规 划。 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基层血站 或中心血库,负责指定地区的采供血工作。 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其他类型 血库。
(四)监督管理——卫生部主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 区内血站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委托输血协会成立由卫生行政管理、血 液管理、公共卫生等有关专家组成的血液质量 管理委员会,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领导,对血站质量管理,血液质量进行检查和 技术指导。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 任血液管理监督员,执行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交付的监督管理任务。
章献血法律制度
节概述 节采血与供血 节临床用血 节血液制品 节法律责任
第一节 概述
一、献血法的概念 献血法是调各种社会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执考:)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 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 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设血液中心, 设区的市设中心血站, 县及县级市可以设基层血站或中心血库。 血液中心的设置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批准;中心血站、基层血站或中心血库的设置必 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审核批准
浙江省血液中心
某县中心血库 湖州市中心血站
血液管理监督员和血液检定机构有权 对血站进行现场检查,无偿调阅有关资料, 血站不得拒绝、隐匿或者隐瞒。血液管理 监督员和血液检定机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 责时应当出示证件。
二、采血管理(P125) 血站必须按照注册登记的项目、 内容、范围,开展采供血业务,必须严 格遵守各项技术操作规程和制度,并为 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 件。
三、供血管理 血站应当保证发出的血液质量、品种、规格、 数量无差错。未经检验或者不合格的血液,不 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血液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要求,血液 包装袋上必须标明:①血站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 ②献血者的姓名(或条形码)、血型;③血液品种; ④采血日期及时间;⑤有效期及时间;⑥血袋编 号(或条形码);⑦储存条件。
(一)采血规则 1.健康检查。血站在采血前,必须按照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 免费对献血者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 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 采集血液。 2.采集血液量和间隔。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 血液量一般为200毫升,最高不得超过400毫升。 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6个月。严禁对献血者超量、 频繁采集血液。
特殊血型需要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 血液的,由供需双方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协商后实施,实施中由需方血站对血液进行再次 检验,保证血液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