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各地区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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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各地区税收优惠政
策
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
上海地区税收优惠原则:
1.所有税务优惠均为地方政府行为,无实质性文件或优惠措施,需要与当地政
府进行沟通;
2.上海地区前期股权转让/个税缴税没有优惠,主要的优惠体现在之后的税款
返还;
附:关于股权转让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59号文]与[109号文]的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范围
股权(资产)转让方应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同时股权(资产)的收购方以公允价值确认取得的计税基础。而如果适用特殊重组,则可以从总体上实现递延纳税的好处,即在股权(资产)收购时暂不确认所得,待将来对外转让获取收益时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1. 股权转让产生的增值额纳税计算:
公允价值-投资成本
以股权转让为例,假设A公司持有B公司100%的股权,投资成本为1000万元,现A公司欲将其持有的B公司的股权转让C公司,公允价值为1500万元,C公司以定向增发股票作为向A公司支付的对价。一般情况下,A公司应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股权转让所得500(=1500—1000)万元,同时C公司以
1500万元作为其对B公司的投资成本。将来,C公司以2500万元转让B公司股权时,则需就1000(=2500—1500)万元的增值额纳税。
特点:
•可以实现纳税递延
•重组交易的股权(资产)比例不得低于被收购方股权(资产)的75%
•同样适用于集团内部企业间的股权和资产转让(划转)
•高额税负
59号文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交易方可以选择适用特殊税务处理。以上述股权转让为例,如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则A公司不需确认股权转让所得,C公司则以A公司的投资成本1000万元作为此次股权收购的计税基础。这也就意味着,将来C公司以2500万元将B公司股权转让时,其需要就增值额1500 (=2500—1000)万元缴纳所得税。
3. 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范围扩大
[109号文]:
•没有对价支付形式和比例要求
•没有股权(资产)比例要求
•将股权、资产收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之一,即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资产)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资产)的比例由75%降低至50%,大大扩展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范围。
•集团内部的股权(资产)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大大放宽。
•主体要求:划转应发生在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
•作价要求:应按账面净值划转;并按原账面净值计算扣除折旧
•合理商业目的要求: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持续经营要求: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
•会计处理要求: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
注:1.[109号文]针对集团内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特别优惠,仅限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划转。 2. 跨境交易仍应适用59号文第五条和第七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