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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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国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国资国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国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汇编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 ............................................................................................. - 1 - 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 5 -国资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 - 13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 - 25 -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 - 35 - 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 41 -中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 - 50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 55 - 关于规X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 ........................................................... - 63 - 关于规X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 - 66 -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 - 69 - 中华人民XX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 72 -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 - 85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X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 95 -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103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 108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 119 -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128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137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 145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 150 -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 153 - XX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156 -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研究[2015]170号国资委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是新形势下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因企施策推进改革的基本前提,对推动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具有重要作用。

国资委党委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国资委党委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国资委党委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0.20•【文号】国资党委纪检[2010]177号•【施行日期】2010.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国资委党委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共国资委委员会国资党委纪检[2010]177号)各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深刻领会《意见》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决策管理,实现企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重要制度,对于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实现国有企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具有重要作用。

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意见》的重要性,自觉把学习贯彻《意见》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融入到国有资产监管和企业经营管理之中,形成贯彻《意见》的体制、机制和制度保障,切实将《意见》落实到位。

二、制定实施办法,完善决策制度各中央企业要结合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抓紧制定《意见》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要根据企业实际,体现针对性和操作性,报国资委同意后实施。

国资委要对中央企业制定的“三重一大”实施办法事项范围是否全面科学、决策程序是否严密、责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等进行审查。

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制定《意见》实施办法,要结合公司章程,进一步将企业党委 (党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的职权范围、决策事项和权限具体化、规范化、程序化,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国资发改革[2006]131号

国资发改革[2006]131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2006-7-21 发文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国资发改革[2006]131号发布日期:2006-7-21执行日期:2006-7-21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以下简称60号文件),推进国务院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规范改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稳定,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五中全会有关精神,加大中央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力度,加快推进中央企业改制。

除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以及通过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增资扩股和收购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中央企业及其直接和间接投资的企业实施改制,必须严格执行60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 96号,以下简称96号文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 [2005]78号)等文件的规定。

二、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4]4号)的规定,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改制方案需报国务院国资委批准;中央企业直接和间接投资的其他企业改制方案的批准,由中央企业自行规定,其中涉及协议转让事项的应按3号令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国资委批准。

凡负责批准改制方案的单位,必须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尽快建立和完善批准改制方案的程序、权限、责任等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模版

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完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领导班子“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规范集团公司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和决策,防范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确保集团公司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集团公司及各单位所拥有和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大额资金使用是指超过集团公司领导人员有权安排、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安排和使用。

第二章大额资金使用的范围第五条根据集团公司经营情况,确定以下为大额资金使用的范围:1.超预算100万元或预算外单项100万元以上的资金的安排和使用;2.对外100万元以上的大额捐赠、赞助;3.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超过协议价格或评估价格的资金使用;4.其他大额度资金支出事项。

第三章大额资金使用决策程序第六条大额资金使用实行集团公司集体决策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集团公司董事会为大额资金使用决策机构。

第七条由相关业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意向和额度的书面申请材料,申请中需注明资金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相关材料。

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结合集团资金状况和管理要求,提出资金使用的联签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提交至集团公司经理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再提交集团公司董事会最终决策。

第四章大额资金使用程序第八条大额资金使用集体决策后,资金具体使用时由集团总经理和分管领导按各自权限签审。

涉及财务总监联签事项按照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工作职责及联签制度实施细则执行。

第九条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对签审后的资金申请进行复核。

复核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据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

复核无误后,方可办理支付手续。

中共湖南省国资委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企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

中共湖南省国资委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企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

中共湖南省国资委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企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6.29•【字号】湘国资党委[2008]37号•【施行日期】2008.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湖南省国资委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企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湘国资党委〔2008〕37号)各监管企业党委(党组):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湘发〔2002〕7号)、《湖南省“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湘政办发〔2007〕28号),大力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努力造就一大批适应企业改革与发展需要的各类高素质人才,不断夯实人才工作基础,全面提升省属监管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发展壮大国有经济,现就进一步加强监管企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省属监管企业人才队伍建设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一)人才是企业兴盛之基、发展之本。

当今世界,随着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人才竞争也日趋激烈,人才状况在国力较量和企业竞争中越来越具有决定性作用,人才资源已成为最重要的战略资源。

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是我省国有经济的支柱,是推进新型工业化的重要力量,随着监管企业公司制改造、国际化经营、市场化运作、集团化发展步伐的明显加快,对各类各层次人才的需求更加迫切。

人才是科技、经济竞争的决定性因素,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得人者兴”,各监管企业只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才工作,努力建设一支能够满足企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二)监管企业人才队伍建设面临新的挑战和考验。

省国资委成立以来,监管企业在人才培养、吸引和使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创新人才选用方式、改进评价办法、拓宽成才渠道、强化激励约束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人才总量有所增加,出资人(产权)代表、技术工人增长较快,市场化选用经营管理人才的方式普遍采用,高级职称人才的比重在逐步上升。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0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进一步推动中央企业切实加强合规管理,不断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国务院国资委研究起草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建议,并于2022年4月30日前反馈国务院国资委。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1.通过电子邮件将有关意见建议发送至:***************.cn,邮件主题请注明“合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政策法规局,邮编100053,信封请注明“合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附件:1.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2.关于《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国务院国资委2022年4月1日附件1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进一步推动中央企业切实加强合规管理,着力打造法治央企,不断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有力保障深化改革、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相关概念】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党内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国际条约、规则、标准,以及企业章程、规章制度等要求。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员工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及其后果。

国资委工作情况汇报

国资委工作情况汇报

国资委工作情况汇报尊敬的领导,我代表国资委向大家汇报一下近期的工作情况。

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新开展的一年里,我们一如既往地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进改革发展。

我们加强与各级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密切关注企业运营情况和市场变化,保障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推动国有企业稳健发展。

二、加强企业治理,提高绩效效益我们注重完善企业治理结构,严格监管,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同时,推行市场化、法制化经营,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和绩效效益,为企业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三、推进企业并购重组,扩大国有资本布局我们积极推进国有企业并购重组,通过产业整合和结构调整,进一步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增强市场影响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积极推进国有企业国际化发展我们密切关注国际经济形势变化,积极推动国有企业国际化发展。

通过开展全球化投资、合作和贸易,我们助力国家“一带一路”战略,推进中外企业共同发展。

五、深化党建工作,强化党风廉政建设我们坚持把党的领导作为国有企业发展的重要保证,积极推进党建工作,增强党委统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领域工作的能力,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坚决防止和纠正各种形式的腐败问题,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稳健。

以上就是我们最近工作的情况汇报,感谢您一直以来的关心和支持。

我们将继续加强工作,努力推进国有资本、企业和国家的和谐发展!谢谢!六、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我们已经启动信息化建设,注重完善信息化平台和系统,通过数据分析、预测模型等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监管能力,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控和管理。

七、推动绿色发展,致力于可持续发展我们深入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动技术革新和绿色能源等领域的发展,强化企业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意识,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初心,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八、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效能我们注重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能力,通过制度创新、培训和考核等手段,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实现人才储备、梯队建设等方面的全面提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精神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精神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精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9.02•【文号】国资发综合[2010]136号•【施行日期】2010.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精神的通知(国资发综合〔2010〕136号)各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安委办〔2010〕15号),全面提高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切实把握《通知》的精神实质《通知》是在我国进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通知》的传达学习,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干部、员工学习《通知》精神,特别是中央企业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思想认识,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实质,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把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等方面,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强化责任落实,严格责任追究,实现安全生产的标本兼治和长治久安。

二、立足当前,重点解决安全生产面临的突出问题各中央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针对中央企业部分基层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流于形式、技术保障和组织保障存在严重不足、盲目赶工期和抢进度等突出问题,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增强安全生产执行力。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9.19•【文号】国资发法规[2009]286号•【施行日期】2009.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9〕2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发展实际,我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你们。

请各地国资委及时向地方党委和政府报告《意见》的主要精神,将《意见》的要求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国家所有,分级代表”的原则,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职责权限;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继续推进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处理好国资委与政府其他部门、机构及企业之间的关系;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进出资人三项主要职责的落实,依法规范出资人行权履责行为;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加快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意见》执行过程中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九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1.05•【文号】国资发纪检[2010]171号•【施行日期】2010.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纪检[2010]171号)各中央企业:为切实做好中央企业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以下简称工程治理)整改工作,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抓好问题的分类处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工程建设领域有关工作的要求,结合中央企业实际,现就中央企业工程治理整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整改工作的原则开展工程治理整改工作,是中央企业工程治理工作的重要步骤。

搞好整改工作,对于规范企业管理,促进企业深化改革、结构调整、构建惩防体系,从源头上最大限度地减少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各中央企业要注意把握以下原则,切实搞好整改工作。

(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当前的突出问题与企业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等长远建设相结合。

一要对影响实施项目进度、安全、质量和造成损失的问题迅速纠正,立即整改。

对于没有完工的项目,要坚持动态监管、全程监督;对于新开工项目,要滚动摸排、跟踪督查。

二要着眼长远健全制度,注意与同行业中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比较好的企业对标、找差距,高起点抓整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促进企业项目管理体制、机制、制度的完善和管理方式的改进,整体提升项目管理水平。

(二)突出重点,整体推进。

在整体推进整改工作的同时,要抓好重点,合理安排。

一要着重针对项目决策、质量安全管理、招投标、物资采购和资金使用等问题多发易发环节,制订整改措施。

二要根据项目进展程度把握重点,对于已竣工的项目,以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管理制度和方式为主,确保既有效提高管理水平又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对于在建工程以立即整改、及时纠偏为重点,该报批的报批、该补办的补办、该规范的规范;对于发生问题并产生不良后果的要坚决整改,根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27•【文号】国办发〔2017〕38号•【施行日期】2017.04.2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4月27日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国资委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务院国资委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准确把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出资人代表职责定位,坚定不移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探索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机制,积极推进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创新发展,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发展壮大国有经济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与此同时,国有资产监督机制尚不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中越位、缺位、错位问题依然存在,亟需加快调整优化监管职能和方式,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进一步提高国有资本运营和配置效率。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依法履行职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以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明确监管重点,精简监管事项,优化部门职能,改进监管方式,全面加强党的建设,进一步提高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快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的转变。

国资委工作方案

国资委工作方案

国资委工作方案为了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国资委制定了本年度的工作方案,具体内容如下:一、总体目标1、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通过积极推进国有资产结构调整、重组整合和优化布局,推进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建设,加大国有资本运营贡献,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2、推动国有企业健康发展。

通过深化国企改革,优化经营管理,稳定就业,发挥国有企业的骨干作用,提高国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国有企业健康发展。

3、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

通过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和评估,提升市场化、法治化监管水平,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合理流动,保证国家资本的使用效益和稳定性。

二、具体工作任务1、加快推进国有资产结构调整。

全面分析国有资产布局和结构,重点调整布局不合理、效益较低的企业资产,加强被调整企业的管理和领导,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促进效益提升。

2、加强重组整合,推动利益共享。

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联合重组长效机制,对于实现共性补短、差异优化的企业进行优先整合和重组,实现项目的协同发展、效益的共同提高;深化公司制改革,鼓励国有企业的相互合作,优化资源配置。

3、扩大国有资本投资范围。

通过多种方式,包括科技创新、产业升级、社会服务、基础设施等领域,扩大国有资本的投资范围,增强国有资本运营贡献,提升国有企业发展的后劲和活力。

4、深化国企改革,加强管理创新。

完善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推动企业估值体系改革,提升企业管理模式的科学化、智能化水平,实现精细化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发展动力。

5、稳定就业,保障员工权益。

重视企业的劳动力和人才资源,保证职工权益和获得感。

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制度,激发员工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企业的创新和发展。

6、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评估体系建设。

建立科学化、严格化的国有资产监管评估体系,开展资产风险监测和预警,加强对国有资产流动的规范管理和监督,实现国有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有效性。

国务院国资委有关厅局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深化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答记者问

国务院国资委有关厅局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深化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答记者问

国务院国资委有关厅局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深化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02•【分类】问答正文国务院国资委有关厅局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深化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答记者问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国资发法规规〔2021〕80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出台后,国务院国资委有关厅局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请介绍一下《意见》起草背景。

答: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始终把依法监管和依法治企作为重要工作持续推进,2015年专门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国资发法规〔2015〕166号),提出到2020年打造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央企目标。

五年来,中央企业认真落实有关要求,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法治央企建设目标初步实现,为企业改革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保障。

党的十九大后,党中央专门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首次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将依法治国提升到前所未有的新高度。

“十四五”时期,中央企业面临的外部环境更加复杂,改革发展的任务更加艰巨,对法治工作的需求也更加迫切。

这就要求中央企业必须认真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进一步深化法治央企建设,着力提升依法治企能力水平,为深化改革、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强的法治保障。

为此,国务院国资委在深入研究、广泛征求中央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经由国资委党委会、委务会审议通过后印发。

问:《意见》具体包含哪些内容?答:《意见》围绕“实现一个目标,健全五个体系,提升五种能力”的总体思路,分为四部分共十七条。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务院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务院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
>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国资委区[2007]33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5.26
【实施日期】2007.05.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的实施
办法》的通知
(沪国资委区[2007]331号)
各区县国资委:
《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已经市国资委党政联席会议(2007-6)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
》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市国资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市政府授权,依照本实施办法,依法对区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指导和监督区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维护国家整体利益;
(二)坚持市和区县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尊重区县国资委的出资人代表权益,鼓励区县国资委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的有效形式;
(三)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依法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能,完。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0.09.28•【文号】国办函[2010]140号•【施行日期】2010.09.2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0〕140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按照任务分工,逐项抓好落实。

对于《分工方案》中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要明确实施步骤和具体要求;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部门之间要密切协作。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并将各项工作年度完成情况汇总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一、严格企业安全管理(一)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1.督促企业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三超”行为。

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督促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安全监管总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2.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安全监管总局、商务部牵头,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国资委、能源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二)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3.督促企业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17•【文号】国资发法规规〔2021〕80号•【施行日期】2021.10.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改革,法治建设正文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法规规〔2021〕80号各中央企业: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部署,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法治建设,提升依法治企能力水平,助力“十四五”时期深化改革、高质量发展,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资委2021年10月17日关于进一步深化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持续深化法治央企建设,更好发挥法治工作对“十四五”时期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根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法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紧紧围绕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和中央企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着力健全领导责任体系、依法治理体系、规章制度体系、合规管理体系、工作组织体系,持续提升法治工作引领支撑能力、风险管控能力、涉外保障能力、主动维权能力和数字化管理能力,不断深化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央企建设,为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筑牢坚实法治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融入中心、服务大局。

以服务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和中央企业“十四五”发展规划为目标,牢固树立全局意识和系统观念,法治工作全面融入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科技创新、国际化经营等重点任务,充分发挥支撑保障作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提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质量工作方案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提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质量工作方案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提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质量工作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27•【文号】•【施行日期】2022.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提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质量工作方案经过多年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中央企业的许多核心资产已经进入上市公司,进一步提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质量对于实现中央企业高质量发展、助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国民经济平稳运行都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国资委指导中央企业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和国企改革三年行动要求,积极利用资本市场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多措并举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取得明显成效。

但也要看到,部分中央企业内部上市平台定位不清、分布散乱、实力较弱,一些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创新发展能力不强、经营和治理不规范、市场配置资源功能发挥不充分、价值实现与价值创造不匹配等问题仍较突出。

为以实际行动推动央企控股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走深走实、行稳致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企改革发展和资本市场建设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思维,聚焦影响央企控股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短板弱项,在3年内分类施策、精准发力,推动上市公司内强质地、外塑形象,争做资本市场主业突出、优强发展、治理完善、诚信经营的表率,让投资者走得近、听得懂、看得清、有信心,打造一批核心竞争力强、市场影响力大的旗舰型龙头上市公司,培育一批专业优势明显、质量品牌突出的专业化领航上市公司,为提升中央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整体实力,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助力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10•【文号】国资发法规〔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20〕7号驻委纪检监察组,委内各厅局、直属单位:现将《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8〕137号)同时废止。

国资委2020年1月10日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进一步规范国资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以及合法性审核工作,促进国资委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规章以外,国资委依据法定职责和程序制定的涉及或影响中央企业、地方国资委或国有企业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需要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和意见等公文。

国资委内部工作规范,人事任免决定,请示和报告,工作方案,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批复、提示、提醒以及处理决定等,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国资委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合法性审核、决定、公布、解释、评估、清理和汇编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涉及国资委的职能,可以通过规章规范的事项,应当及时制定规章。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是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过程中,需要实践探索、暂时不宜制定规章或者不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执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执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执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2.10•【文号】国资发综合[2011]15号•【施行日期】2011.0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执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的通知(国资发综合[2011]15号)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中央企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近日,国资委针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公布了《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资委令第24号,以下简称《禁令》)。

为切实做好《禁令》的贯彻执行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禁令》的学习宣传工作(一)深刻领会《禁令》的重要意义。

《禁令》的公布是国资委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具体行动。

各中央企业要严格遵守《禁令》的九条规定,将执行《禁令》作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最大限度防范事故发生的重要保障,作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必须遵守的基本要求,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的各项基础工作。

(二)加强《禁令》的宣传学习。

中央企业要增强学习贯彻《禁令》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宣传学习《禁令》的内容,各级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要做学习遵守《禁令》的表率,每个员工要牢记《禁令》的要求,遵守《禁令》的各项规定。

(三)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文化建设。

中央企业要以贯彻执行《禁令》为契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文化建设,广泛宣传“要安全的效益、不要带血的利润”的安全理念,使安全文化深入人心,得到广大干部员工的理解和认同,成为企业广大干部员工共同的安全需求和价值取向,促进安全生产由“全员参与”向“全员责任”转变,由“被动执行”向“主动负责”转变,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会安全”转变,将安全生产作为企业核心价值融入企业文化建设体系。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改制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改制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改制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0.14•【文号】国资厅改革[2005]288号•【施行日期】2005.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改制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资厅改革[2005]2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资委: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继续规范推进国有企业改制工作,针对各级国资监管机构每年应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做好国有企业改制监督检查工作的要求,现通知如下:一、监督检查的范围是2004年1月1日后经批准进行改制的各级国资委所监管企业,以及尚未成立国资委的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检查工作,按国资委等有关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二、监督检查工作要以《通知》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贯彻落实和实际执行情况为重点,认真做好相关重点环节的审核及暴露问题的处理。

主要内容为:(一)推进企业改制的指导思想是否明确;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大型企业改制是否保持国有资本控股。

(二)企业改制程序是否符合《通知》的要求,改制方案的制订和批准、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是否规范,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三)企业改制方案是否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是否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企业改制后职工安置等事项是否落实到位。

(四)企业改制引入投资者是否充分考虑其搞好企业的能力;改制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否规范、内部机制是否转换。

(五)是否按照《通知》的要求建立企业改制重要事项通报制度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对暴露的问题是否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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