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与损害责任
雇佣关系的赔偿责任有哪些
雇佣关系的赔偿责任有哪些一种是雇主损害赔偿纠纷,是指雇主对雇员在执行职务中造成第三人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又称雇员致害责任。
另一种是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是指雇员在完成雇主所交付的工作任务中,使自己遭受损害,雇主因此而承担的民事责任。
在这两种情况下,雇主承担民事责任均以雇佣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不同,雇佣关系的赔偿责任自然与劳动关系的赔偿责任也是不同的。
很多人对劳动关系的赔偿责任熟悉,却对雇佣关系的赔偿责任不了解。
所以,小编在下文就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雇佣关系的赔偿责任有哪些?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雇佣关系的赔偿责任有哪些1、雇主损害赔偿纠纷,是指雇主对雇员在执行职务中造成第三人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又称雇员致害责任。
2、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是指雇员在完成雇主所交付的工作任务中,使自己遭受损害,雇主因此而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雇主对雇员的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1、受害人须为雇员。
雇员的范围在我国《劳动法》中没有做出规定,从其法律特征来看,雇员应是按照雇用合同为雇主所选任并在其监督下执行受雇任务并获取报酬的人。
因此,受害人是否为雇员,决定于雇用关系存在与否。
▲2、受害人需在进行受雇工作中因工伤事故而遭受损害。
雇员因受雇工作而受害的情景有两种:一是工伤事故,即指因工作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主要有机械伤、温度伤、化学伤、电伤等;二是职业病,即是指在生产环境中由于工业毒物等所引起的职业性疾病。
如职业中毒、尘肺、热射病、日射病、航空病等。
判断是否为在受雇工作中受害,主要看雇员的受害与雇用工作之间的关系,可以从3个方面考虑:一是雇员所从事工作的性质,即其所从事的工作是否是它应当做的事;二是雇员是否在受雇时间内遭受损害,这里的受雇时间与受雇工作有关;三是损害发生时,雇员所在地是否为该出现的地方。
▲3、雇主须没有免责事由。
虽然采取无过错原则,但如果雇主能够证明自己的免责事由,则可以不承担责任。
在我国,关于雇主的免责事由尚无法律规定,但应当包括如下两项;1、不可抗力;2、受害人故意。
观点PK:雇主应否为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的犯罪行为致人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观点PK:雇主应否为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的犯罪行为致人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导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犯罪致人损害的事件经常发生,比较典型的如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中,司机(雇员)与车主(雇主)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目前争议不大。
但是对于其他类型的雇员犯罪致人损害的情形,雇主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则分歧严重。
本期推送的两篇案例,一篇出自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笔人为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韩彦云,并有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王玉琦审校后发布。
该案例主张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死亡,雇主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篇案例出自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者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学军。
该案例则主张,雇员杀害被害人,明显违背了雇主的意愿,更不是为了雇主的利益,不能认为是职务行为的自然延伸,应该自己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雇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一]一、基本案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培元(被害人李小召之父),男,1933年12月7日出生,农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会兰(被害人李小召之母),女,1936年8月16日出生,农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芦会会(被害人李小召之妻),女,1972年8月9日出生,农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倩文(被害人李小召之女),女,1996年5月6日出生,小学学生。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倩宇(被害人李小召之女),女,2001年3月30日出生。
被告人马良生,男,1983年8月25日出生,文盲,系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西花园小吃楼烤肉摊雇员。
2004年5月1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剑峰,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大专文化,系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西花园小吃楼烤肉摊业主。
2004年10月15日,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马良生犯故意伤害罪,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培元、邢会兰、芦会会、李倩文和李倩宇以马良生和杨剑峰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马良生和杨剑峰赔偿丧葬费、扶养费等共计15. 178万元。
2022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方式
2022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方式现在我们都能接触到雇佣关系,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一定的劳务,雇用人以支付相应报酬,从而形成的权利义务。
在这种关系中,总要有些明确的规定来确保雇佣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那么面对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其合理的赔偿计算方式方法是怎样呢?接下来找法网小编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2022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方式。
一、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方式1、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2、误工费(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人身损害赔偿计算误工费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人身损害赔偿计算误工费根据其能否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区分处理:能证明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x误工时间(天)不能证明的:误工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3)在确定误工时间时,一般以医院建休为准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则误工时间可以定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二、人身损害赔偿护理费计算标准护理费的计算可以依据护理人员有无收入而区别对待:(一)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x护理期限(天)(二)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标准(元/天)x护理期限(天)三、人身损害赔偿其他各费用计算公式1、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在工伤事故中,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住宿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x住宿时间在工伤事故中,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x住院天数。
4、营养费=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
雇主对雇员受损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雇主对雇员受损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以下是关于雇主对雇员受损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一、问题的提出。
长期以来,在雇员受损赔偿纠纷中,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是适用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无明规定。
笔者所在基层法院均是引用民法通则106条第2款按过错原则判令雇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或与雇员分担责任、或不承担责任。
为什么会出现这一思维定势?依据是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1期发表的《张连起、张国莉诉张学珍损害赔偿纠纷案》,受理法院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认定了雇员的赔偿责任。
这一判例无疑带有指导性。
但带来的是不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雇员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当前民营化改革带来的大量雇佣关系的巩固与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不利于与国际司法接轨。
因此,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审判实务上有必要重新审视雇员受损归责原则,不能再按一般侵权原则处理这类案件。
二、雇主承担特殊侵权责任的依据。
1、让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符合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
雇员为雇主完成工作,雇主为受益人,让雇主获利的同时负担风·险,符合民法权利义务一致的基本原则,况且除雇主有安全设施不到位,或设备明显存在隐患等瑕疵外,雇员很难证明雇主有过错。
让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才能达到利益平衡。
这是因为雇员对因完成受雇任务所受损害享有的请求赔偿权利,是其享有的劳动保护权利的自然延伸,并非是基于雇佣合同产生的。
雇员是受雇于雇主为雇主完成一定工作的,雇主应当为雇员提供适于服务的劳动条件,实行劳动保护,改善工作环境。
雇员所享有的劳动保护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任何人不能剥夺。
当然,同其他特殊侵权责任一样,雇主有以下两种免责事由:1、不可抗力。
纯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雇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民法通则107条也有明确规定。
2、受害人故意。
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害后果。
除这两种免责情形外,雇主还可以通过提高商品或劳务的价格,或依责任保险的方式将所受的损失转移分散给社会。
雇员承担30%责任的案例
雇员承担30%责任的案例案情:被告马某雇佣原告马某某为另一被告张某建造房屋。
2007年8月20日原告在建房施工过程中,不慎从房顶掉下来导致右眼部受伤。
原告住治疗16天,花去医疗费6337.40元。
经法医鉴定,原告构成六级伤残。
原告要求判令被告马某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51949.92元。
被告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马某某辩称,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在施工过程中从房顶掉下来导致受伤是因其饮酒后作业,未注意安全义务,其损害后果应由自己负担。
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律依据。
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某辩称,其与被告某某在签订建房施工协议时,对被告马某某的施工资质进行了审查,对安全施工已尽到了注意义务,原告的人身损害与其没有因果关系。
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裁判: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马某某作为原告的雇主,对原告的活动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能。
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导致人身受到伤害,被告马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原告系无固定劳动收入的农村居民,应按农村居民赔偿标准予以计算相关赔偿数额。
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导致右眼近失明,其身心建康受到了严重的伤害,其精神痛苦不言而喻。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5000元精神抚慰金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数额较高,应酌情确定为3000元。
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被告张某已尽了审查义务,对造成原告的人身损害并无过错,原告诉请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明知其从事建筑作业,仍然在施工期间饮酒,缺乏安全意识,对造成自身的损害亦有过错,原告应适当分担各项损失的30%。
被告马某某应承担各项损失的70%。
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马某某赔偿原告马某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的70%即33468.44元,驳回原告马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评析:本案是一起因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而引发的赔偿案件,该案争议焦点是:1、原告马某和被告马某某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被告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判定当事人之间有无雇佣关系应以存在劳务关系为前提,雇工是雇主的成员,雇员的意向受雇主支配或者雇员为其创造经济利益,雇员以此得到报酬。
雇佣人身损害赔偿案例
雇佣人身损害赔偿案例(原创实用版)目录1.雇佣关系与雇主责任2.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3.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例分析4.雇主应承担的责任和赔偿标准5.雇员权益保护的建议正文一、雇佣关系与雇主责任雇佣关系是指雇主与雇员之间基于劳动合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员的工作过程和工作环境负有管理、指导和保护的职责。
当雇员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时,雇主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在我国,关于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雇员在遭受人身损害时,可以向雇主提出赔偿要求。
三、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例分析案例一:甲公司雇佣乙从事高空作业,乙在作业过程中不慎摔伤。
经查明,甲公司未对乙提供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
在此情况下,甲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丙厂雇佣丁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丁在工作过程中因接触有毒物质导致生病。
经查明,丙厂未向丁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
在此情况下,丙厂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四、雇主应承担的责任和赔偿标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雇员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具体的赔偿数额需要根据受害人的损害程度、所在地区的经济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五、雇员权益保护的建议1.加强劳动合同签订,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提高雇主的法律意识,加强雇主对雇员的管理和指导。
3.雇主应为雇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安全设施。
4.雇员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5.当发生人身损害时,雇员应及时维权,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总之,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员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雇主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保障雇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避免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论雇员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p 方支 付报酬 的关 系 统 称为 雇 佣 关 系 。雇 佣关 系涉 不属 于职务 行为 。
及到 的是平 等 民事 主体 的 民事权 利 义务 , 于一 般 的 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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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合 同关系, 民法通则》 合同法》 受《 和《 调整。由
不管 雇主 和雇员 主观意 于 《 同 法》 有 明确 规 定 雇佣 合 同 , 佣 合 同应 当 执行 受雇 事务有 同一外 观 的 , 合 没 雇
收 稿 日期 :09—0 0 20 6— 8
第一作者 : 留强 (9 1一) 男 , 杨 18 , 河南鄢陵人 , 法学硕士。研究方向 : 民商法 。
主义 国家 民法 中 的雇佣 关 系是 指受 雇 人 利 用雇 佣 人 关 系 。 . 提供 的条件 , 雇佣 人 的 指示 和监 督 下 , 在 以其 劳 动行 12从事 雇佣 活动 为 为雇佣人 提供 劳务并 获取报 酬 的社 会关 系 。 我 国
关 于从 事雇佣 活 动的认 定标 准 , 理论 界 主要有 三 ( ) 观说 1主 主观 说分 为 雇 主 主观 说 和 雇 员 主 观说 。雇 主主
1 雇员人身损 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具 备雇员 人 身损 害赔 偿 责任 的构 成 要 件是 认 定
我 国法学 理论 界 、 司
本文 认 为雇佣 关 系有 广 雇员人 身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成 立 的前 提 和基 础 , 括 起 法 实务 界对雇 佣关 系 的理解 , 概 来 , 员人 身损 害赔 偿 责 任包 括 三 个 构 成要 件 : 在 义和狭 义之 分 。广 义 上 的雇 佣 关 系 包 括 劳 动关 系 和 雇 存
浅谈雇佣关系中的侵权责任
实质上与司法实践 中 “ 雇 员” 、“ 雇主” 、“ 雇佣” 、“ 雇佣 关系”的含 义是一致的。因而。本条的理解和适用与 《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 身损 害赔偿 案件若干问题 的
法学论坛 2 0 1 3 年1 0期 ( 中)
浅谈雇佣关系中的侵权责任
.
邱 波
( 南昌理 工学院 江西 抚 州 3 4 4 7 0 0)
摘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 责任法 》 ( 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 “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 系,提供 劳务一方 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
一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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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转第 3 6 7页 )
3 2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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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 用
根据 《 解释 》 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从 事雇佣活动, 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 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 雇 员 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 , 但其表 现形式是履 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 系的, 应当 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笔者认 为,实践 中, 对雇佣关系即劳务关系的界定 , 可以依据该 规定 , 主要考察双方之间是否为提供劳务和 接受劳务的关系, 包括与提供劳务有 内在或 必然联系的行为,同时可以结合承揽关系、 劳动关系 的特点进行综合分析。
解释 》 ( 以下简称 《 解释 》 )的有 关规定有着密切联 系, 在 审判 实践 中需要加 以区别适用。
关键词 :雇佣关 系;归责原则 ;适用
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雇主人身损害的责任究竟是谁的责任
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雇主⼈⾝损害的责任究竟是谁的责任雇佣是指⼆个伙伴之间的契约关系,其中⼀⽅为雇佣者(雇主、雇佣⼈、资⽅、甲⽅),另⼀⽅为被雇佣者(雇员、受雇⼈、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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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雇主⼈⾝损害的责任究竟是谁的责任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雇主损害,根据双⽅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过失致⼈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范围内的⽣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职务或者与履⾏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条承揽⼈在完成⼯作过程中对第三⼈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损害的,定作⼈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定作⼈对定作、指⽰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造成雇员⼈⾝损害的,赔偿权利⼈可以请求第三⼈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产事故遭受⼈⾝损害,发包⼈、分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伤保险范围的,不适⽤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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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雇主财产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75.雇工在受雇佣期间从事雇佣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民事责任。
雇工合同中约定的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或政策规定的,应当认定无效。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雇主财产损失,应否赔偿及如何赔偿的问题。
例:一、关于赔偿责任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关于雇员与雇主之间赔偿法律关系的规定主要有: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但没有专门的规范性条款来对个人雇工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本条主要规定雇主和雇员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资格问题)。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第三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第三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即雇主对雇员受损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不论雇主是否有过错,均应当对雇员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由以上规定可知,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仅仅厘清了雇主对雇员的人身损害赔偿,以及雇主与雇员间关于对第三人造成损害雇主对外赔偿后是否应向雇员追偿的法律关系,但对雇员造成雇主财产损失是否应赔偿并无法律规定。
因此,本案在处理中曾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支持原告叶先军的诉讼请求。
理由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的雇佣关系明确,被告在驾车时,因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侧翻,且经公安交通警察部门认定对该起事故负全责,有重大过失。
浅析雇主对雇员的工伤损害赔偿责任
2006.11法制与社会浅析雇主对雇员的工伤损害赔偿责任□毛丽娜(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5)摘要目前,国内对雇员的工伤损害赔偿所适用的民事侵权救济的研究还十分薄弱,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本文就雇主对雇员的工伤损害赔偿责任进行探析,从雇主对雇员的工伤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雇主对雇员的工伤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关键词雇佣关系性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中图分类号:D92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084-02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实施以来,许多工伤职工受益匪浅,由于工伤保险制度本身存在缺陷,因此,目前对于工伤职工的保护实行两种体系:一种是根据我国劳动法确定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另一种是根据民法确定雇佣关系的劳动者适用的民事侵权的救济途径。
相比而言,目前对后者的研究还非常薄弱,而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对雇员的工伤问题做出规定,仅有的司法解释是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11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指出其性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
一、雇主对雇员的工伤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雇主对雇员的工伤损害赔偿责任,从民法理论上讲,它属于一种民事责任,它是建立在雇佣关系的基础之上的,若二者间没有雇佣关系,则无所谓有雇主对雇员的工伤损害赔偿责任,对于雇主对雇员的工伤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我国理论界许多学者都认为:雇主对雇员在完成受雇工作中所受损害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而非合同责任。
这种观点主要有以下三个理由:第一,雇员要求赔偿的权利不是基于雇佣合同产生的,而是基于劳动保护所享有的;第二,雇主所应承担的责任也不是因其违反雇佣合同所产生的义务,而是因其违反了宪法中规定一切人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普遍义务;第三,雇主所侵犯的权利客体是雇员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而不是雇员的债权。
论雇佣关系中的雇员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责任分担问题
论雇佣关系中的雇员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责任分担问题作者:褚宁王再兴发布时间:2014-09-26论文提要: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出现了一些具有季节性或者临时性的用工种类,形成了雇佣行为和雇佣关系。
但是,我国有关雇佣关系的法律适用少之又少,在我国《民法通则》和《劳动法》中对雇佣关系所调整的问题未明确作出规定,使得劳动者(雇工)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存在着大量的涉诉信访的隐患,影响了社会稳定。
尤其是雇员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对于用工单位或者雇主是否应该给予赔偿,学者和法官的看法不一。
本文主要从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联系与区别出发,结合案例,对“雇佣关系中的雇员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用工单位或者雇主是否应该给予赔偿?”分情况提出自己的认识。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拥有着庞大数量的劳动者。
在劳动力市场方面,2012年我国15-59岁劳动年龄人口为93727万人,占总人口的比重为69.2%。
尽管2012年劳动人口绝对数相较上年减少345万人,但考虑到劳动年龄与实际进入市场的延缓期,市场实际的劳动总量依旧巨大,且呈增加趋势。
(1)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人口流动大,带动着劳动力的流动也随之加剧,出现了诸如建筑工地和家庭装修(个体包工头)用工、家政服务钟点工、企业帮工、退休补差、退休返聘等具有季节性或者临时性的用工种类,形成了雇佣行为和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引起的劳动时间、劳动工资、劳动安全保护、社会保险和工伤等争议纠纷案件也逐年增多。
但是,我国有关雇佣关系的法律适用少之又少,在我国《民法通则》和《劳动法》中对雇佣关系所调整的问题未明确作出规定,使得劳动者(雇工)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存在着大量的涉诉信访的隐患,影响了社会稳定。
雇佣关系是在1854年所发表的《论劳资关系》这一论文中所创制的。
但是雇佣关系的产生应该是在欧洲封建社会瓦解和资本主义萌芽出现的时候。
到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到成熟阶段,雇佣劳动已经成为资本主义社会十分重要的基础特征。
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摘要:一、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概述1.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的定义2.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二、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1.雇主责任2.雇员损害赔偿的范围3.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4.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的时效规定三、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的实际案例分析1.案例简介2.案例中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3.案例的启示四、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的维权途径1.协商解决2.调解解决3.诉讼解决五、总结正文:一、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概述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损害,雇主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此有明确规定。
二、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1.雇主责任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雇主应对雇员在劳动过程中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时,应首先保障雇员的基本生活和治疗费用。
2.雇员损害赔偿的范围雇员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3.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赔偿金额的计算一般根据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
具体计算方法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的时效规定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雇员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人身损害后一年内提出赔偿要求。
超过一年的,不再受理。
三、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的实际案例分析以一个典型案例为例,假设某员工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1万元,护理费5000元,误工费2万元。
那么该员工的赔偿金额应为: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1万+0.5万+2万+4万=7.5万元。
四、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的维权途径1.协商解决:在发生人身损害赔偿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可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劳务合同人身损害责任
在现代社会,劳务合同作为一种常见的劳动合同形式,广泛应用于各类劳务关系中。
然而,在劳务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雇员可能会遭受人身损害,这就涉及到劳务合同人身损害责任的问题。
本文将就劳务合同人身损害责任的承担、赔偿范围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劳务合同人身损害责任的承担1. 雇主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意味着,雇主在劳务合同中对雇员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若因雇主原因导致雇员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雇员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3. 第三人责任在劳务过程中,若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雇主追偿。
二、劳务合同人身损害赔偿范围1. 医疗费包括医药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2. 误工费雇员因受伤不能工作而减少的收入。
3. 护理费雇员因受伤需要护理而产生的费用。
4. 残疾赔偿金雇员因受伤导致残疾而应得的赔偿金。
5. 精神损害抚慰金雇员因受伤遭受精神痛苦而应得的抚慰金。
6. 其他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可能还包括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三、劳务合同人身损害责任的认定1. 证明劳务关系赔偿权利人需要证明与雇主之间存在劳务关系。
2. 证明人身损害事实赔偿权利人需要证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
3. 证明损害因果关系赔偿权利人需要证明雇主或第三人的人身损害行为与雇员的人身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 证明损害后果赔偿权利人需要证明雇员因人身损害所遭受的损失。
总之,劳务合同人身损害责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雇主、雇员和第三人等多方责任。
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合同
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合同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合同1甲方:,性别,,族,岁,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户口性质:联系电话:乙方:事实概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乙方本着人道主义和和谐社会等原则,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本协议签订后日内,乙方同意再一次性支付甲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二次手术费等其他各类费用共计人民币元,甲方须签写收条。
之后乙方不再负有任何其他经济或法律责任。
甲方同意放弃其他任何权利主张。
三、甲方今后出现任何问题均与乙方无关。
四、甲方今后不得再因此事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不得诉讼,并不得做任何有损或影响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
五、本协议的.签订并不直接或间接的表示乙方认可对甲方此事负有过错或法律责任。
六、甲方如违反本协议,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全部费用并赔偿其他损失。
七、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年月日乙方:年月日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合同2最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合同协议甲方: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________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________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晚上________点,甲方因________________,致使乙方________受伤,后乙方在________医院治疗。
现甲、乙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同意一次性支付医疗费及各种人身损害赔偿费用(或具体写明赔偿项目)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元整)给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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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受损害责任,是指雇员在完成雇主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老板”所交付的工作任务中遭受损害,雇主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雇员受害责任首先要以雇佣合同关系存在为前提。
但这种责任不是合同责任,而是一种侵权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的一种。
那么,如何认定雇佣关系呢?在概念上,雇佣关系是指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利用其提供的条件提供劳务,雇主向提供劳务的雇员支付劳动报酬的合同关系。
这涉及到雇佣关系双方的切身利益,因此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