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服务合同2019

合集下载

湖北天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杨兆慧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天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杨兆慧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天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杨兆慧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3【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73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建铭陈蔚红赵鹏【审理法官】吴建铭陈蔚红赵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湖北天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杨兆慧;重庆纵坐标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朱袁劲;石首市江南名居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湖北天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杨兆慧重庆纵坐标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朱袁劲石首市江南名居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杨兆慧朱袁劲【当事人-公司】湖北天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纵坐标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石首市江南名居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庆华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张美玲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刘明海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谢国胜湖北恒颂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庆华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张美玲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刘明海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谢国胜湖北恒颂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庆华张美玲刘明海谢国胜【代理律所】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湖北恒颂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湖北天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杨兆慧;朱袁劲;石首市江南名居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重庆纵坐标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按照《劳动合同书》第十条违约责任第二款第5项约定杨兆慧如向公众或同行业竞争者擅自披露公司商业秘密,则应承担违约金人民币500000元及赔偿损失;第6项约定杨兆慧如向石首地区其他任一在立项、预售、认购、认筹等楼盘的开发商、投资商或代理销售方提供客户资源或输送利益,应承担违约金人民币500000元及赔偿损失。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委托代理法定代理违约金侵权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回避诉讼行为能力有独立请求权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定代理人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关联性高度盖然性财产保全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朱袁劲于2016年8月15日在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家铺支行开户的账户为81×××39的流水显示,自开户当日起江南名居公司即转入该账户2笔共100000元,截至2019年5月7日,江南名居公司共向该账户转入39笔共计2974526元。

服务合同纠纷案例法律(3篇)

服务合同纠纷案例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服务合同纠纷,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签订了一份服务合同,约定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某项专业服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服务内容、费用支付等问题产生纠纷,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1. 合同签订:2019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服务合同》,约定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某项技术服务,服务期限为一年,服务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2. 合同履行: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开始提供服务。

在服务过程中,乙公司发现甲公司提供的资料存在错误,导致服务无法正常进行。

乙公司多次与甲公司沟通,要求甲公司提供正确的资料,但甲公司未予理会。

3. 纠纷产生:由于甲公司未能提供正确的资料,乙公司的服务进度受到影响。

在服务期限即将结束时,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终止合同,并要求退还部分服务费用。

甲公司不同意,认为乙公司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要求乙公司继续提供服务。

4. 诉讼请求: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因未能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乙公司则辩称,由于甲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服务无法正常进行,故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部分服务费用。

三、法律分析1. 合同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有效合同。

2. 合同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提供正确的资料,导致乙公司无法正常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3. 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 合同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典型民事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典型民事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以下简称“乙”)于2019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乙,房屋总价为2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应于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甲定金50万元,余款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一次性支付。

同时,合同还约定了房屋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

2019年5月5日,乙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甲定金50万元。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甲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将房屋过户给乙。

乙认为甲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遂将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乙,并支付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甲是否应当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乙?2. 甲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三、法律分析1. 甲是否应当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甲在收取乙定金后,未按合同约定将房屋过户给乙,构成违约行为。

关于甲提出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故其抗辩理由不成立。

因此,法院应当判决甲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乙。

2. 甲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未按合同约定将房屋过户给乙,已构成违约。

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即甲应向乙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因此,法院应当判决甲支付违约金。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 甲应当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乙;2. 甲应当支付乙违约金10万元。

2019年物业管理条例

2019年物业管理条例

2019年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201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物业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物业管理范围内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机构和物业服务从业人员,适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产权单位、产权人、物业权利人和其他利益相关人员。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便利的原则,为物业权利人提供规范、高效、优质、便利的物业服务。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物业服务经营许可证或设立登记,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区域,是指由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机构或者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的楼宇、院落、小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或者其他不动产物体。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机构,是指非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机构,为其他产权单位或产权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组织。

第七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在法律、行政法规许可范围内,以经营物业服务为主要经营范围,主要为物业权利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第二章物业服务管理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物业服务管理规章制度,向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产权单位、产权人、物业权利人和其他利益相关人员进行公示。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物业服务监督制度,设立监督管理岗位或监督管理部门,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物业服务人员的培训和技能考核,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物业服务投诉处理机制,接受物业权利人的投诉,并及时解决。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物业服务安全管理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灾、应急救援等工作,确保物业管理区域能够安全、稳定、有序地运营。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价格公示、计价标准,向物业权利人进行公示,并保证物业服务收费的合法合理。

第三章物业服务内容第十四条物业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清洁、绿化、保安、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垃圾处理等基本服务;(二)维修、维护、改善物业设施、设备和公共部位的服务;(三)其他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服务。

范岗、成都五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范岗、成都五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范岗、成都五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7【案件字号】(2019)川07民终36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伍静廖小军张宗文【审理法官】伍静廖小军张宗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范岗;成都五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范岗成都五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范岗【当事人-公司】成都五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佑楠四川仁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佑楠四川仁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佑楠【代理律所】四川仁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范岗【被告】成都五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范岗提交的证据达不到其证明目的;五和物管公司提交的证据,《电梯维修保养记录》不属于新证据,照片达不到证明目的。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范岗是否应当向五和物管公司缴纳欠付的全额物业费。

【权责关键词】催告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范岗是否应当向五和物管公司缴纳欠付的全额物业费。

五和物管公司为案涉小区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根据《五和?苹果国际社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范岗作为案涉小区业主,应当按约如期交纳物管费。

关于范岗提出五和物管公司未按照约定提供相应物业服务、应公布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经营的收支情况等,因未举证证实五和物管公司的服务行为具体违反的合同条款、程度、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等物业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的事实要素,且一审法院未认定范岗的违约责任,并充分考虑了五和物管公司物业服务中存在的不到位瑕疵。

关于范岗要求判令整改等上诉请求,不属本案审理范围。

王悦、李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悦、李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悦、李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29【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100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帆谢宏吕长辉【审理法官】杨帆谢宏吕长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悦;李志;辽宁世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王悦李志辽宁世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悦李志【当事人-公司】辽宁世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悦;李志【被告】辽宁世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合同约定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故应当依照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案涉园区建设单位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被上诉人作为物业服务单位提供了物业服务,有收取物业费的权利;上诉人作为园区业主,应按时交纳物业费。

2019前期物业合同(4篇)_合同范本

2019前期物业合同(4篇)_合同范本

2019前期物业合同(4篇) 合同编号:_________甲方(房地产开发企业):_________法定住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帐号: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乙方(物业管理企业):_________法定住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1 / 47通讯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帐号: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甲方通过(□招投标,□协议选聘)方式将_________(物业名称)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服务。

为保障本物业正常运行,为业主创造优美、整洁、安全、方便、舒适、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家、省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物业类型:_________座落位置: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路(街道)_________号。

管理界限:东至_________;南至:_________;西至_________;北至:_________。

占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2 / 47绿地占有率:_________%公建配套用房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小区总户数:_________受益人口:_________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表。

第二条委托管理服务期限物业管理服务期限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不超过整个物业管理区域房屋交付使用后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止。

企业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以及工作计划范文

企业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以及工作计划范文

企业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以及工作计划范文总结与计划是相辅相成的,要以工作计划为依据,订计划总是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的。

那么企业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以及工作计划该怎样写呢?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企业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以及工作计划范文,希望大家喜欢!企业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以及工作计划范文(一)20xx年年底,公司成立合同管理部兼成本核算部,根据公司安排,我调入该部门,主要负责合同管理、成本核算、项目结算挂账手续办理等业务。

一个多月时间过去了,在公司领导的支持下,我逐步熟悉了本职工作的内容。

现将当前工作进展情况和明年工作安排作如下总结:一、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近几年,在全体同仁的共同努力下,我公司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产值持续增长。

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主要表现为公司经营成本过高,粗放型的发展模式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具体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成本管理观念薄弱成本管理是企业发展的基础,成本核算是成本管理的重要部分,公司领导历来高度重视成本管理,但是广大中层管理人员和基层工人还缺乏成本观念。

在实践中表现为,注重工作完成的结果,而不注重工作完成的质量;缺乏对工作的过程管理,在很多不必要的环节和领域消耗了大量的成本,致使直接成本投入过大,降低了项目利润,导致企业正常运转维系力脆弱,影响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成本控制的广度与深度不够公司现阶段的成本核算工作,流于形式,并没有深究成本核算的作用和意义,没有在成本控制方面做到精细化管理,往往是在施工结束后,对既定的事实和实物进行成本计算,这样即便核算出了结果,也不会对项目起到积极的作用。

(三)基础资料不具参考价值由于公司部门较多,每个部门关于成本核算的标准也不一样这就导致在登录台账的建立、原始单据的保存、单据资料填写的完整性等方面还很混乱;原始数据是否按照统一标准计价、单据是否按照统一名称填写等细节的不规范,都会影响了基础的资料的准确度、完整性和参考价值,进而导致成本核算不准确,不能反映客观实际情况。

2019年物业服务合同范本

2019年物业服务合同范本

2019年物业服务合同范本合同(Contract),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

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国家法律约束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国家法律约束力。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2019年物业服务合同范本,欢迎借鉴参考。

2019年物业服务合同范本(一)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组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玫的基础上,甲方将______________(牧业名称)委托乙方实和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物业类型:________________座落位置: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路(街道)________号四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占地面积:_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件)第三条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委托管理事项第四条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墙体、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庭院________。

辽宁慧远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于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判决书

辽宁慧远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于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判决书

辽宁慧远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于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9.23【案件字号】(2022)辽01民终129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卓赵卫李娜【审理法官】孙卓赵卫李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辽宁慧远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沈阳嘉祺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辽宁慧远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沈阳嘉祺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于强【当事人-公司】辽宁慧远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沈阳嘉祺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吴浩泽辽宁宇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浩泽辽宁宇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浩泽【代理律所】辽宁宇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辽宁慧远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于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沈阳嘉祺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数额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民事权利合同合同约定自认新证据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当事人对一审查明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数额问题。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被上诉人金碧物业沈阳分公司认可被上诉人于强于2014年8月6日起入职被上诉人金碧物业沈阳分公司处工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上诉人于强于2014年8月6日入职后直至2020年3月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被上诉人于强的劳动合同签订主体虽有变更,但被上诉人于强的工作场所、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化,故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从2014年8月6日起连续计算至2020年3月6日,一审对此判定并无不当,本院对上诉人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杭州中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峻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杭州中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峻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杭州中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峻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8【案件字号】(2019)浙01民终98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国标韩圣超余江中【审理法官】李国标韩圣超余江中【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杭州中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峻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北城置业有限公司;杭州吉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吉如股份经济合作社【当事人】杭州中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峻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北城置业有限公司杭州吉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吉如股份经济合作社【当事人-公司】杭州中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峻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北城置业有限公司杭州吉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吉如股份经济合作社【代理律师/律所】陈轶劼浙某某浙律师事务所;邵义浙江东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轶劼浙某某浙律师事务所邵义浙江东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轶劼邵义【代理律所】浙某某浙律师事务所浙江东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杭州中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吉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吉如股份经济合作社【被告】杭州峻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北城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侵权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共同诉讼新证据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中止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天津恒佳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王文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恒佳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王文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恒佳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王文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3【案件字号】(2020)津03民终48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福群仝伟奇刘继永【审理法官】王福群仝伟奇刘继永【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天津恒佳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王文杰;天津南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当事人】天津恒佳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王文杰天津南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文杰【当事人-公司】天津恒佳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南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徐爱民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爱民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爱民【代理律所】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天津恒佳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被告】王文杰;天津南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1、恒佳公司与王文杰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具有合法性;2、如何确定恒佳公司支付王文杰停工留薪期工资额。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第三人一般代理证据不足新证据合法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1、恒佳公司与王文杰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具有合法性;2、如何确定恒佳公司支付王文杰停工留薪期工资额。

关于争点1、王文杰在恒佳公司工作期间受工伤,其合法权利应当保护。

本案在案证据显示,恒佳公司解除与王文杰劳动合同时,王文杰已经确认为工伤,且是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王文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出具之前,故恒佳公司解除与王文杰的劳动合同不具有合法性;关于争点2、虽然王文杰在仲裁期间以4305.52元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但恒佳公司与王文杰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均认可王文杰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4513元/月,故一审法院以该数额认定停工留薪期工资并无不当。

张建成、陶建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建成、陶建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建成、陶建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7【案件字号】(2019)粤20民终57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雪燕卢俊廷张荣【审理法官】杨雪燕卢俊廷张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建成(CHEONGKINSENG);陶建雷;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张建成(CHEONGKINSENG)陶建雷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陶建雷【当事人-公司】张建成(CHEONGKINSENG)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建成(CHEONGKINSENG);陶建雷【被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涉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权责关键词】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合同约定无效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合法性违约金支付违约金【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涉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的规定,因案涉合同的签订地及履行地均在内地,故内地法律与涉案合同具有最密切联系,一审法院适用内地法律作为本案的准据法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围绕张建成、陶建雷的上诉请求,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涉案《物业服务合同》是否继续有效;二、物业费、水费、电费的标准认定是否有误。

关于焦点一。

雅居乐雅生活公司二审提交了业委会主任梅光达出具的证明,该证明证实《物业服务合同续签函》签收的人员陈晓延为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并负责签收文件,张建成、陶建雷不确认该证明的真实性,但并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对该笔迹提出鉴定申请,故本院认定《物业服务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继续有效。

王鹏与北京汇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鹏与北京汇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鹏与北京汇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6【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59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茵张丽新田璐【审理法官】刘茵张丽新田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鹏;北京汇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王鹏北京汇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王鹏【当事人-公司】北京汇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鹏【被告】北京汇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王鹏提交的第一、二组证据缺乏与本案的关联关系;第三组证据中告知书未能提供原件,物业公司对真实性不予认可,且该组证据亦缺乏与本案的关联关系;第四组证据照片及视频不能达到认定物业公司服务严重不达标的证据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鹏是否应向物业公司支付诉争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是否达到标准。

王鹏上诉主张其与物业公司不存在物业合同关系,物业公司与实地公司签订前期物业合同程序违法,物业公司未被物业管理部门认可,故物业公司无权收费,且能源服务和管理服务根本不达标。

对此,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绍政发〔2019〕13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绍政发〔2019〕13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绍政发〔2019〕1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现将《绍兴市物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4日绍兴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

第三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制定和落实现代物业服务业扶持政策;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公安、司法、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指导、协助和监督本区域内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之间的关系,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陈兴国、沈阳瑞京立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兴国、沈阳瑞京立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兴国、沈阳瑞京立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7【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5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妍姜会军韩彩霞【审理法官】李妍姜会军韩彩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兴国;沈阳瑞京立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陈兴国沈阳瑞京立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兴国【当事人-公司】沈阳瑞京立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高巍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代理律师/律所】高巍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代理律师】高巍【代理律所】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兴国【被告】沈阳瑞京立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虽上诉人在一审中列举物业管理服务存在的诸多问题,用以证明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不到位,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等问题,但即便上诉人所反映的上述问题存在,也只能说明被上诉人的服务管理存在瑕疵,并未构成根本违约,上诉人不能以此作为拒绝交纳物业费的理由。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案涉《瑞京时代汽配广场(一期)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临时管理规约》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现被上诉人作为物业管理服务单位,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即有权利依照约定收取物业费。

上诉人作为案涉档口业主,享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即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

故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继续履行缴纳物业费义务并无不当。

王燕平、烟台天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燕平、烟台天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燕平、烟台天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8【案件字号】(2020)鲁06民终505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殷连泽张莉莉刘海波【审理法官】殷连泽张莉莉刘海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燕平;烟台天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王燕平烟台天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燕平【当事人-公司】烟台天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清清山东百灵律师事务所;李绍伟山东百灵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清清山东百灵律师事务所李绍伟山东百灵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清清李绍伟【代理律所】山东百灵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王燕平【被告】烟台天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是,一审程序是否合法,应否追加芦桂和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烟台市惠安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委托管理服务合同》是否有效,物业服务合同确定的收费标准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撤销违约金侵权合同约定第三人证人证言新证据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是,一审程序是否合法,应否追加芦桂和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烟台市惠安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委托管理服务合同》是否有效,物业服务合同确定的收费标准是否合法。

被上诉人二审庭审对一审的立案程序做了解释。

芦桂和系惠安小区业委会主任,本案系因双方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芦桂和不是本案纠纷的适格主体,不应追加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上诉人以其提交的应诉通知书等证据主张一审程序违法,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被上诉人作为物业公司与烟台市惠安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委托管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业主包括上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律师公司法律案例(3篇)

律师公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6月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

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1亿元,工期为24个月。

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但至2021年6月,工程仍未完工。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其加快工程进度,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因其拖延工期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应继续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 被告是否应赔偿原告因其拖延工期造成的损失?三、法院审理过程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重点查明了以下事实:1.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2. 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多次停工、窝工等情况,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3.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其加快工程进度,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未能履行合同义务。

四、法院判决1. 被告应继续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剩余工程。

2. 被告应赔偿原告因其拖延工期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工期延误损失、停工损失、窝工损失等。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合同违约责任和工期延误损失赔偿。

1. 合同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构成违约。

因此,被告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

2. 工期延误损失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遭受了工期延误损失。

合同管理优化实操方案-采购、流程优化、事前事中事后管控、标准合同

合同管理优化实操方案-采购、流程优化、事前事中事后管控、标准合同
合同分类
合同签署审批
合同用印
格式/模板合同管理
事项审批-以采购管理为例
事项审批-按照采购权限和采购相关流程确定供应商
询比价采购流程
竞争性谈判采购流程
单一来源采购流程
零星采购流程
招标采购流程
采购合同签署
采购执行
供应商评价
合同分类
合同签署审批
合同用印
格式/模板合同管理
生猪事业群采购事项审批流程节点初步设计
资产采购
年度预算内:需求部门-分管领导-总裁
年度预算外:需求部门-分管领导-总裁-董事长
项目采购申请
需求部门-分管领导-总裁-董事长
供应商准入
需求部门-专业线-分管领导
供应商选择
招标
需求部门-招标小组-总裁-董事长
询价
需求部门-总经理(超过五万审计监察部介入)
定向
需求部门-分管领导-总裁-董事长
供应商评估
评估结果及奖惩
需求部门-分管领导-总裁
合同分类
合同签署审批
合同用印
格式/模板合同管理
三、合同签署审批及用印流程优化----现状
合同发起人
部门负责人
法务代表
税务经理
行政专员
行政部负责人
财务部负责人
法务部负责人
业务负责人
发起
审核
会签
审格式
会签
分管领导会签
会签
签署
总裁/董事长
印章管理员
知会
合同发起人
发起
合同管理专项优化
什么是端到端的合同管理流程(此处,合同是广义的概念,不仅仅指销售或者采购合同,也包括与合作方签订的各种协议文本)
事项审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编号:xxxxxxx
企业管理服务合同2019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甲方为乙提供实际有效的企业管理,通过实际效果获取报酬。

服务周期从年月日到年月日。

提供报酬的方式的方式;
一,在服务期内按照乙方单位业务提成标准 % 获取订单提成;
二,在达到如下收费标准时,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首付万人民币和 %的固定股份(乙方在后续发展过中甲方不在投入资金,并且长期拥有乙方企业10%的固定股份;在服务周期内只收取订单提成,服务期满后不按实际标准收费)。

服务内容:
一,甲方经在乙方单位通过过实际考察、管理制度改进,从品质、产能、利润空间上改善实际生产状况;
二,在业务方面可以出面为乙方谈单,按该乙方单位的业务标准进行收费;
三,在甲方日后个人或企业发展过程,将免费乙方纳入甲方商业平台,提供优惠服务,方便客户了解双方情况,为双展提供方便;在实际服务过程中,通过收取服务费的方式获取报酬维持商业平台的正常运营;
四,在甲乙双良好的合作基础上,乙方在发展过程遇到资金问题,甲方可以为乙提供底利率贷款(一次性贷款最高金额为前三年年底分红的总和,合作关系低于三年,基本不提供企业贷款,或者只提供低额贷款,贷款最高金额不会高于前分红的30%);
收费标准;
一,在服务期内甲方业务提成甲乙双方商定或者按乙单位业务提成标准 % (提成标准不低于3.5%)
二,在服务结束后按照规模效果收费,在服务过程中规模翻了一倍,收取 % 的股份和万首付;在服务结束后,管理方案的运用使企业在一年内达到规模翻倍同样收取 % 的股份,但不收取那万的首付款,在商业网络里享有同等待遇;并且在日发展的过程中,甲方可以予以三次免费帮助企业改善管理(服务当年不收取股份分红,股份分红于第二年开始)
甲方承诺:
在整个服务当年整体规模翻一倍,随后利润和规模稳定增长,但不承诺在服务结束后,以同样的速度增长但在乙方不骗单,不使用不合格原料的前提下,保证乙方在日后经营过程中利润和经营情况稳定(在发生世界性金融危机时只保证乙的企业的生存和资金贷款);乙方必须保证在运营过程不得使用欺骗手段获取业务。

甲方在日后,通过商业网络对乙方进行低收费服务,帮助甲方合格企业发展。

(商业网络的收费标准由甲乙双方在组建时共同商定,但必须保证商业网络的正常运营)如一年内规模没有翻倍,甲方不再向乙方收取股份和首付万。

{承诺范围是商业网络内部企业,商业网络未建时,则普遍适用于所有甲方服务企业}
乙方的保证;
乙方在甲方商业网络里必须服从甲方不涉及企业内部人员和资
金方面的管理,生产必须保证达到甲方公布(商业网络大集体的品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