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公司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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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

2021年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

A good beginning is half the battl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为规范申请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办理股票挂牌业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股东开户除股东存在外资、个人独资企业等特殊情形外,其他境内股东均应于申请挂牌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送申请挂牌文件前,完成开立证券账户的工作。

二、申请证券简称和代码申请挂牌公司应于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申请挂牌文件时一并提交《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申请书》,证券简称应避免与已挂牌公司和上市公司重复。

三、领取同意挂牌函、转让方式的函和缴费通知单申请挂牌公司或主办券商接到领取通知后,于第二个转让日派人持申请挂牌公司出具的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前往全国股转公司受理窗口领取《同意挂牌函》、《关于同意股票挂牌时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函》(或《关于同意股票挂牌时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函》)和《缴费通知单》。

四、缴费根据《缴费通知单》的要求,申请挂牌公司缴纳挂牌初费和当年年费。

五、办理信息披露(一)挂牌前首次信息披露取得证券简称和代码的当日或第二个转让日,主办券商应协助申请挂牌公司通过全国股转系统业务支持平台进行首次信息披露操作。

挂牌前首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1)公开转让说明书;(2)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3)补充审计期间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如有);(4)法律意见书;(5)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有);(6)公司章程;(7)主办券商推荐报告;(8)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如有);(9)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挂牌的函;(10)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如有);(11)其他公告文件。

上述(1)-(7)文件系统将自动提取反馈回复的最后一稿,无须主办券商再次上传。

(二)首次信息披露操作流程主办券商登录业务支持平台,在确认申请挂牌文件在已归档的前提下,进入首次信息批露模块,找到待批露的项目,打开并点击“处理”即可进入传送公告页面。

新三板持续督导参考实务

新三板持续督导参考实务

新三板持续督导参考实务上市公司发布更正公告,这在资本市场并不鲜见,A股上市公司时有更正公告发布,新三板市场同样也有更正公告,只不过与A股公司相比,新三板挂牌公司的更正公告特别多。

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多更正公告的情况,细究起来,可能有几方面原因:主办券商持续督导把关不严;挂牌企业的董秘疏忽或不够专业所致;以及对于公告出错处罚力度不够。

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新三板挂牌公司各类更正公告达到5200多次,平均下来每家公司要更正一次还多,而2016年不到两个月更正公告也已经达到700多次。

一位券商合规部业内人士这样描述挂牌公司和主办券商的关系:挂牌公司和券商是新娘子和新郎官,介绍相亲确定关系,恋爱期间双方磨合进行尽职调查,直到领证那一天挂牌敲钟,大告天下。

童话故事里,这就结局了,但现实生活中,新郎官去外面做业务了,家庭维稳重任就交给持续督导人员了......在过去的2015年对于新三板的主办券商监管算是相对平静的一年,证监会并没有拿券商开刀,但是去年不挨刀不代表今年不挨刀,推荐挂牌时埋下的雷并不是哑雷,早晚会响的。

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业务明确,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股权明晰,股票发行、转让合法合规;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这几个挂牌条件其实并不单单是推荐挂牌的条件,同样也是持续督导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方面。

持续督导,对于很多券商来说是个很头疼的问题:1、终身持续督导问题比如挂牌公司是新娘子,券商是新郎官,彼此认识的阶段好比是达成合作意向,恋爱阶段好比是尽职调查,领证这一天就是挂牌敲钟的这一天,从此,新郎就要对新娘终身负责,根据股转公司的规定,新娘子是可以把新郎官换掉的,但是必须找好下家对她负责。

2、人员配置问题持续督导的工作量是根据券商推荐挂牌公司数量而定的,截止2月22日,挂牌公司数量共计5755家,2015年年底拥有推荐挂牌业务资格的券商共计90家,平均每家券商要为64家挂牌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而头疼,64家挂牌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量是什么概念呢?中期报告披露截止日前要审核64份中期报告,年报披露截止日前要审核64份年报,除此之外还有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票发行方案、认购公告、重大事项临时公告等等,根据股转公司规定,挂牌公司出现重大事项还需要实施现场检查,每年至少对董秘或信批人员开展培训一次,如果要做到尽善尽美,不是两三个人可以解决的,目前持续督导费大致是8-10万每年,以10万计算,每年的持续督导费收入是640万,其实是可以构建一个不大不小的团队。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3号--表决权差异安排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3号--表决权差异安排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3号——表决权差异安排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挂牌公司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挂牌公司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设置、变更和运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挂牌公司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本指引的规定进行,并规范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特别表决权股东不得滥用其享有的特别表决权损害挂牌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特别表决权仅适用于公司章程约定的股东大会特定决议事项。

除前述事项外,特别表决权股东与持有普通股份的股东享有的权利完全相同。

涉及权益变动等事项的,特别表决权股东持股比例以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数(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计算。

第二章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设置第五条科技创新公司可以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发行拥有特别表决权股份。

主办券商应当对挂牌公司是否属于科技创新公司发表专项意见。

第六条挂牌公司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还应当符合下列财务条件之一:(一)市值不低于6亿元,最近2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最近1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二)市值不低于6亿元,最近2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最近1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三)市值不低于8亿元,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2个会计年度合计研发投入占合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8%。

(四)市值不低于15亿元,最近2个会计年度研发投入累计不低于5000万元。

2023年新三板董秘资格考试判断题专项训练一

2023年新三板董秘资格考试判断题专项训练一

新三板董秘资格考试判断题专项训练(一)一、推断题(本大题共50小题,每小题2分,共100分)1、收购报告书中应当披露收购人各成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各自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在报告期前12月内与该公众公司发生的交易。

2、同一地区的证券营业部集中买入同一股票且数量较大属于股票成交量明显特别的情形。

3、信息披露文件在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后,如因错误或遗漏必要更正或补充的,挂牌公司必要发布更正或补充公告,并重新披露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A.正确B.错误4、不考虑非财务条件,某挂牌公司最近60个做市交易日平均市值为6.5亿元,最近一年年末股本总额为5000万元,做市商家数为6家,其肯定可以进入创新层。

5、发行人披露定向发行说明书后中,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方法发生变化不属于重大调整。

6、挂牌公司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状况紧急、不马上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公司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实施责令改正措施的,由业务部门向监管对象发送自律监管措施打算书,告知其整改的事项、时限和要求等内容。

8、挂牌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同时募集配套资金,所配套资金比例可以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50%。

9、公司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为无民事行为力量人,该聘任无效。

10、做市商开展做市业务,应通过专用证券账户进行。

做市专用证券账户应向中国结算和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11、挂牌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年度或者半年度报告,全国股转公司会对挂牌公司股票实施停牌。

12、A,B为受同一实际掌握人掌握的公司,A持有挂牌公司30%的股份,B持有15%的股份,则A在公众公司持有权益的股份为45%。

13、挂牌公司股票限售需要以临时公告形式进行信息披露。

14、挂牌公司实施利润安排,为避开消失超额安排情形,公司应当根据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安排利润孰低的原则确定详细安排比例。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提高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治理水平,促进挂牌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主办券商及其持续督导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持续督导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规范运作、信守承诺等义务,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第三条主办券商及其持续督导人员不得通过持续督导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挂牌公司应当配合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相关材料、告知重大事项,为主办券商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第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持续督导内容第六条主办券商应履行以下督导职责:(一)指导、督促挂牌公司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提高挂牌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二)指导、督促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事前审查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发布风险揭示公告;(三)开展挂牌公司现场检查工作,督促挂牌公司进行整改;(四)建立与挂牌公司日常联系机制,对挂牌公司进行培训和业务指导;(五)关注挂牌公司重大变化,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挂牌公司重大事项,调查或协助调查指定事项,并配合做好挂牌公司的日常监管;(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依照《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等法律法规制定并完善公司章程。

第八条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的公告发布部门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文字号 : 股转系统公告〔2021〕645号发布日期 : 2021.05.28实施日期 : 2021.05.28时效性 : 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 行业规定法规类别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业务管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21〕645号)为健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市场退出机制,促进形成良性的市场进退生态,提高挂牌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细则》发布前,挂牌公司已触及《细则》第十六条新增的强制终止挂牌情形(即未按时披露年报或半年报、无主办券商持续督导之外的其他情形)的,不适用《细则》关于强制终止挂牌的规定。

本《细则》发布后,挂牌公司适用《细则》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以2020年作为首个起算年度;适用《细则》第十六条第八项的,以最近一次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起算。

挂牌公司在本《细则》发布前已被全国股转公司作出强制终止挂牌决定的,不适用《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5月28日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的情形和程序,建立常态化、市场化的退出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关于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制度的指导意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挂牌公司并购重组业务问答(一)》的通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挂牌公司并购重组业务问答(一)》的通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挂牌公司并购重组业务问答(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16.03.15•【文号】•【施行日期】2016.03.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挂牌公司并购重组业务问答(一)》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挂牌公司并购重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市场预期,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司制定了《挂牌公司并购重组业务问答(一)》,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挂牌公司并购重组业务涉及本问答内容的,应当按照本问答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挂牌公司并购重组业务问答(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3月15日附件挂牌公司并购重组业务问答(一)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何时应当再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答: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股份变动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达到5%的整数倍时,应当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即以股份变动后的持股比例为准,而不是以发生变动的股份数量为准。

在计算拥有权益的股份时,投资者直接持有、间接持有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间接持有的股份是指虽未登记在投资者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

二、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达到权益披露要求的,是否需要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答:如果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因认购挂牌公司发行的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在股票发行完成后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关于权益披露的规定,该投资者应当在挂牌公司披露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同时,单独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如果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认购挂牌公司发行的股份,仅因其他认购人参与认购导致其持股比例被动变化并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关于权益披露的规定,则该投资者无须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3年董秘资格证股转系统董秘资格考前冲刺试卷1

2023年董秘资格证股转系统董秘资格考前冲刺试卷1

董秘资格证股转系统董秘资格考前冲刺试卷1一、单选题1、下列情形中,不满意进入精选层主体资格条件的是()。

A.某公司实际掌握人占用挂牌公司资金,后全额归还占用资金,两年前被全国股转公司实行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B.某公司实际掌握人占用挂牌公司资金,后全额归还占用资金,6个月前被全国股转公司实行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C.某公司实际掌握人占用挂牌公司资金,后全额归还占用资金,两年前被全国股转公司实行公开责备纪律处分D.某公司实际掌握人占用挂牌公司资金,后全额归还占用资金,6个月前被全国股转公司实行公开责备纪律处分2、关于股东大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要求,以下表述不正确的有()。

A.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B.公众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应当对出席会议的持股比例在10%以下的股东表决状况实施单独计票C.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与本公司股东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D.公众公司应当供应网络投票方式以便于股东参与股东大会3、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暂停交易申请日前六个月内公司证券存在特别交易状况,其自愿选择终止重组。

以下做法不正确的是()。

A.公司应当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终止重组的相关事项B.公司应准时发布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公告,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状况及终止缘由C.公司在发布相关公告同时申请股票恢复交易D.公司应在相关公告中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12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4、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以上,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A.合并财务会计报表,50%B.合并财务会计报表,30%C.母公司财务会计报表,50%D.母公司财务会计报表,30%5、发行人应当于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审议股票定向发行有关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不计算在内。

更正公告【模板】

更正公告【模板】

更正公告
附件:
1.已完成用户注册的竞买申请人须在 2020 年 3月31日17:00之前经XX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通过系统提交竞买申请。

通过指定账户缴纳竞买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 2020 年3月31日17:00。

2.已提交申请的竞买申请人须在2020 年3月 19 日8:30 之前(若挂牌报价期间报名,则须在提交竞买申请次日8时30分前)的工作时间将竞买申请文件原件现场提交至XX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05 室,未按时提交原件的视为自行放弃竞买资格。

3.通过竞买资格审查的竞买申请人须在2020 年4月 2 日10:00前自行通过XX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打印竞买资格确认书并带到挂牌现场。

4.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会定于2020年 4 月 2 日10:00在XX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标2厅举行。

5.挂牌报价时间为:2020年 3 月 19 日上午9时至2020年 4月 2 日上午10:00时止的工作时间。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的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的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19.12.27•【文号】股转系统公告〔2019〕1843号•【施行日期】2019.12.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19〕1843号为了完善分层管理,优化市场层级结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12月22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为实现制度平稳过渡,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七项,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全国股转公司2019年12月27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功能,实施差异化制度安排,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分层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挂牌公司分层管理遵循市场化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维护挂牌公司和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及其调整,不代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

第四条全国股转系统设置基础层、创新层和精选层,符合不同条件的挂牌公司分别纳入不同市场层级管理。

第五条全国股转公司制定客观、差异化的各层级进入和调整条件,并据此调整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

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职责

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职责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 主办券商应当在每年5月31日前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司报送持续督导年度工作报告,说明上一年度持续督导工 作总体情况、存在问题以及挂牌公司配合情况等。
谢谢!
现场检查
▪ 主办券商应当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现场检查至少应 有两人参加,事前根据引发现场检查的相应情形确定现 场检查内容,制定现场检查工作方案,事中形成现场检 查工作底稿,事后完成现场检查工作报告。
▪ 主办券商应当在现场检查结束后的十个转让日内完成《 现场检查工作报告》,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 报告至少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地点、检查人员、检查 涉及的事项、检查方法和措施、检查获取的资料和证据、 检查结果、整改建议(如有)等内容。
确挂牌公司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及时间
要求,挂牌公司内部对拟披露信息的报告、流转、审查、披露流程 以及相关职责划分。
(2)主办券商事先审查挂牌公司的三会决议及备查文件、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所涉及的文件,挂牌公司必须给主办券商预留必要的审 查时间。 (3)主办券商应对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后核对,发现挂牌 公司已披露的公告存在重大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应督导挂牌公 司进行更正或补充。
2
目录
• 第一章 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 第二章 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三章 现场检查制度
3
• 第四章 业务培训制度
• 第五章 持续督导工作底稿与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第一章 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主办券商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的措施: (1)督导挂牌公司依照《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章程必备条款》等法律法规制定并完善公司章程。
持续督导工作底稿与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持续督导工作底稿应当载明的事项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有关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有关行为。

第三条挂牌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在境外市场发行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并上市的挂牌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步在全国股转系统披露。

第四条根据挂牌公司发展阶段、公众化程度以及风险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投资者需求,以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创新层、基础层分层为基础,实施挂牌公司差异化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五条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挂牌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布。

挂牌公司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挂牌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有关各方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且可以结合市场分层对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实施分类监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有关行为实施自律管理,强化监管问询,督促挂牌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xx挂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披露细则》)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xx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公司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产品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和公开、公平公正。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管理部门或主办券商,根据回复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四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主办券商。

本制度所称“主办券商”指推荐公司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负责指导、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取得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第五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第七条主办券商负责指导和督促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第八条公司和主办券商披露的信息应在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专门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第九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附件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证监会公告[2013]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品种适用本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上述证券品种的信息披露、暂停及恢复转让、终止及重新挂牌以及挂牌公司并购重组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挂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

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六条挂牌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挂牌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挂牌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七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2020修订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2020修订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公告(2020修订)(股转系统公告〔2020〕897号)为规范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明确主办券商职责边界,进一步压实主办券商持续督导责任,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10月9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12月11日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提高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治理水平,促进挂牌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主办券商及其持续督导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持续督导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规范运作、信守承诺等义务,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第三条主办券商及其持续督导人员在持续督导工作过程中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通过持续督导工作为自身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挂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相关材料、告知重大事项,为主办券商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全国股转公司办公室关于做好挂牌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

全国股转公司办公室关于做好挂牌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

全国股转公司办公室关于做好挂牌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4.06.25•【文号】股转办发〔2024〕68号•【施行日期】2024.06.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做好挂牌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股转办发〔2024〕68号各挂牌公司、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为妥善做好挂牌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及时做好半年度报告预约工作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预约系统自7月1日9:00起开放,挂牌公司应及时与主办券商商定披露日期,由主办券商协助提交申请,于7月5日前完成预约。

2024年7月1日至8月30日挂牌的公司,应根据挂牌进度及时预约。

挂牌公司拟变更披露预约日期的,主办券商应协助其在原预约披露日的5个交易日前提交变更申请;在5个交易日内变更的,挂牌公司应在提交申请同时发布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日期变更公告。

半年度报告预计披露日期及最终披露日期将在我司信息披露平台公布。

二、认真做好半年度报告编制及报送工作(一)挂牌公司1.披露要求(1)时间要求挂牌公司应当根据《证券法》要求,在法定期限内(截至2024年8月30日)完成半年度报告的披露。

2024年7月1日至8月30日挂牌的公司,应按上述要求披露半年度报告,2024年8月30日后挂牌的公司不要求披露半年度报告。

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的半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挂牌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当同时公布半年度报告。

(2)审计要求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挂牌公司拟以2024年8月30日为启动日进入创新层,其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关于更正公告文档4篇

关于更正公告文档4篇

关于更正公告文档4篇About correction announcement document编订:JinTai College关于更正公告文档4篇前言:公告是指政府、团体对重大事件当众正式公布或者公开宣告,宣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公布依据政策、法令采取的重大行动等;二是向国内外宣布法定事项,公布依据法律规定告知国内外的有关重要规定和重大行动等。

本文档根据公告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关于更正公告文档2、篇章2:挂牌公司更正公告范文3、篇章3:挂牌公司更正公告范文4、篇章4:挂牌公司更正公告范文篇章1:关于更正公告文档更正公告不会写?没关系,下面是小泰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更正公告,供大家阅读参考。

关于更正公告1xxx年01月11日凉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凉城县教育科技体育局委托在xxx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心理辅导室及理化生、地理、数学、科学仪器项目(采购项目编号:LCCGxxx- H02号)的招标(采购)公告,因供应商资格要求变化,现在对公告部分内容作如下更正:原公告中的供应商资格要求: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且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招标文件各项规定的供应商,并具备以下特定条件: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2、省级及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中心出具的质量信得过企业证书;3、ISO9001:xxx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xxx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GB/T28001:xxx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B/TE-315:9002信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4、报名人及被授权委托人须为投标企业的正式员工,并提供近一年的社保缴费记录证明;5、非生产厂家需提供生产厂家授权书;6、投标时须提供指定样品及检测报告;7、投标人须为中国教学仪器行业协会会员单位;8、具有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9、本项目部接受联合体投标。

更正招标文件后截止日

更正招标文件后截止日

尊敬的各位投标人:
我单位近期发布的招标文件中,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出现了一些错误。

为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现对招标文件进行更正,并对招标截止日期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更正内容
1. 招标文件中的项目名称有误,现更正为:XX项目。

2. 招标文件中的项目地点有误,现更正为:XX市XX区。

3. 招标文件中的项目规模有误,现更正为:XX平方米。

4. 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保证金金额有误,现更正为:人民币XX万元。

5. 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有误,现更正为:采用综合评分法。

二、截止日期调整
鉴于招标文件出现错误,为确保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招标截止日期调整为:
原截止日期:XX年XX月XX日
现截止日期:XX年XX月XX日
三、其他事项
1. 请各投标人及时关注我单位发布的更正公告,了解更正内容。

2. 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我单位联系,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XX
电子邮箱:XX
3. 各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更正后的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投标,否则我单位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

4.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请各投标人予以重视。

四、声明
我单位对此次招标文件出现的错误表示诚挚的歉意,并对给投标人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

同时,感谢各位投标人对我单位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我单位将进一步加强招标文件审核工作,确保招标工作的规范、公正、透明。

特此公告。

招标单位:XX单位
日期: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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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司更正公告
挂牌公司更正公告范文一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股票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公司董事会于 20xx 年 5 月 24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了《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股票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xx-027】),由于工作人员失误,该公告存在错漏,本公司现予以更正。

更正前:公司此次定向发行股票总额 2,62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 2,620,000 股,无限售条件股份 0 股。

本次股票将于 20xx 年 5 月 2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更正后:公司此次定向发行股票总额 2,62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 2,620,000 股,无限售条件股份 0 股。

本次股票将于 20xx 年 5 月 3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其它相关说明除上述更正信息外,《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股票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提示性公告》的其他内容公告编号:20xx-032保持不变。

我们对上述更正给投资者
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xx年 5月 25日
挂牌公司更正公告范文二
关于《于田县农牧科技示范园区嵌入式安置房(一期)建设项目》招标公告的更正通知
我公司于20xx年7月25日发布的《于田县农牧科技示范园区嵌入式安置房(一期)建设项目》招标公告中原建设规模:“共200套,每套80平方米,砖混结构,地上一层。

共分五个标段,一至四标段为施工标段:每个标段50套。

第五标段为监理标:随施工标一至四标段”现改为“共300套,每套80平方米,砖混结构,地上一层。

共分七个标段,一至六标段为施工标段:每个标段50套。

第七标段为监理标:随施工标一至六标段”。

特此变更
乌鲁木齐世纪星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xx年7月27日
挂牌公司更正公告范文三
快星发展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更正公告
我司于20xx年7月22日在《和田日报》11277期(汉文版)、刊登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中的地块,因故3号地块的面积更正为80000平方米,保证金24万元,起始价24万元,挂牌截止时间
延期至20xx年8月26日12时00分(以上时间均为北京时间),其他事项不变。

特此公告
洛浦县快星发展有限公司
20xx年8月24日
文章仅作为参考使用,请依据实情需要另行修改编辑(2020年2月22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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