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川建监质协〔2008〕15号
川办发〔2008〕1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精神,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促进规范管理,根据省政府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责任。
按照国发〔2006〕31号、国办发〔2006〕29号文件要求,各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实行问责制”。
负责实施征地的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负总责,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督促检查。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编制及实施工作,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业务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享受社会保险缴费补助的审核审定,以及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的解缴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所需补助资金;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政策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工作;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对象按城镇人口补偿安置的确认;其他相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各自职能,通力协作,从“稳定、发展”的大局出发,把各项工作落实到实处,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分类指导,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对象,主要是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涉及的移民安置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一)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在城镇建设规划区内,按批次征收土地在城镇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和在城镇建设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征地需要在城镇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按以下方式建立社会保障:1.养老保险。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8]40号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8]40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提高业务素质和依法监督水平,完善考核激励机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四川省建设厅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四日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推动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监督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意识和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由省建设厅考核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对取得施工许可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有关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实施具体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08】1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二○○八年四月十一日)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精神,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促进规范管理,根据省政府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责任。
按照国发〔2006〕31号、国办发〔2006〕29号文件要求,各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实行问责制”。
负责实施征地的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负总责,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督促检查。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编制及实施工作,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业务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享受社会保险缴费补助的审核审定,以及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的解缴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所需补助资金;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政策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工作;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对象按城镇人口补偿安置的确认;其他相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各自职能,通力协作,从“稳定、发展”的大局出发,把各项工作落实到实处,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分类指导,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对象,主要是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涉及的移民安置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一)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在城镇建设规划区内,按批次征收土地在城镇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和在城镇建设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征地需要在城镇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按以下方式建立社会保障:1.养老保险。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02•【字号】川府发〔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21〕1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7月2日《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关于工伤认定第一条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将在市(州)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工作,委托所辖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条对工伤认定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二章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第三条依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或者确认事项,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当受理。
按《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并领取了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或者确认事项,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不再受理。
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或者确认所需医学检查、诊断的费用按《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支付,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按省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第五条五级、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以及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之日起不再享受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省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五级伤残14个月,六级伤残12个月,七级伤残10个月,八级伤残8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十级伤残4个月;其中患职业病的五级、六级工伤职工,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6个月。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04.29•【字号】川人社发〔2015〕22号•【施行日期】2015.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22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深入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文件,对妥善解决《工伤保险条例》贯彻实施中的相关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
为认真贯彻执行人社部发〔2013〕34号文件,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工伤保险工作,更好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参保。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或撤销,但未注销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有关当事人申请工伤认定的,应当依法受理。
三、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从受到事故伤害或被初次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计算。
因劳动关系存在争议提出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的期间,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期限。
四、已经受理的工伤认定案件,需要以其他部门有关结论为依据的,中止工伤认定时限,并书面告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认定程序。
五、职工被初次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有关当事人申请工伤认定的,以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书载明的用人单位作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依法进行工伤认定;若原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时,应告知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川高法[2009]660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川高法〔2009〕660号2009年11月23日)为了正确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起诉与受理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下列工伤认定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通知;(二)工伤认定决定;(三)涉及工伤认定的其他行政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其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行政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除工伤认定决定以外的其他工伤认定行政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二、诉讼参加人第三条用人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职工(以下简称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工伤认定申请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通知》川建价师协〔2012〕19号
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
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四川省工程造价人员执业资格交由行业协会管理的通知》(川建人教发〔2005〕10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考试、登记、从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单位(企业)以及管理部门中,通过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统一考试合格,经登记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四条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造价协会)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造价员的资格考试、登记和行业自律等统一管理工作。
1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或造价协会,下同)按照分工,在省造价协会和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
第六条造价员资格报考、登记、继续教育、信用档案等申请和管理事项采用计算机网络办公平台进行(以下简称“网络办公平台”)。
第二章资格考试第七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分有“审核”权和无“审核”权两级。
第八条造价员从业资格考试专业划分为:(一)土建工程专业(房建方向、市政方向);(二)安装工程专业(电气方向、管道方向)。
第九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工作由省造价协会统一组织,按《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全省统一命题、组织计算机网络(局域网)机考、系统自动阅卷、计分和确定考试成绩是否合格。
第十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内容分为“工程造价基础知识”和“工程造价实务”两个科目。
“工程造价基础知识”使用中价协编写的2《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以及现行相关工程造价政策、规范和我省计价定额,“工程造价实务”使用省造价协会编制的教材。
四川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试行方案(意见稿)
四川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试行方案(意见稿)第一条【投保条件】凡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至60周岁、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属投保单位管理的员工,均属本保险承保范围。
凡从事土木、水利、道路、桥梁等建筑工程施工、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构筑物、建筑物拆除和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的员工投保本保险。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疾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或因突发疾病在十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分级及赔付比例见下表。
以上残疾项目的,保险公司分别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保险公司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
若不同意外事故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若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保险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的身故及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需经医院进行必要的治疗,保险公司对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100元以上部分按80%的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财政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财政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11.27•【字号】川建发[2008]94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财政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2008年11月27日川建发[2008]94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建设、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造价计价和管理的需要,根据现阶段建筑市场发展状况,为更好的贯彻执行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关心和保障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推动和确保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规定,现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规费所包括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的计取标准印发你们,与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遏制不正当竞争,保障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制定《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以下简称规费标准)。
一、规费标准的适用范围凡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施工任务的施工企业,不分企业形式和经济性质,不论承包方式,均应按规定办理《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8.25•【字号】川建质安发[2008]342号•【施行日期】2008.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08]342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考核目的为提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素质,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通过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确保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具备独立从事相应特种作业工作的能力。
二、考核管理省建设厅负责对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统一组织实施。
省直批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直接考核和发证,市(州)和扩权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所属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后,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考核并发证。
三、考核对象(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建设厅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人员。
四、考核条件及应提交的资料市(州)、县属企业申请考核的人员应由企业统一到市(州)、扩权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名并通过资格预审,上报《市(州)、扩权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汇总表》和相关资料;省直批企业直接到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报名,报名时考核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和提交相应的资料:(一)考核条件1、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年龄要求;2、具有本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3、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出具近三个月内县级及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检查记录;4、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切实做好交通道路(铁路)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切实做好交通道路(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人社发[2017]66号【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水利厅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总工会【发布日期】2017.12.28【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切实做好交通道路(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7〕66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中“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可参照本文件规定执行”的相关规定,为深入做好工程建设领域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伤合法权益,现就做好交通道路(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依法参保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符合交通道路(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特点的参保政策,大力扩展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交通道路(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的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建设施工单位”)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使用的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按建设项目(或标段,下同)参加工伤保险。
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按属地原则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并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交通道路(铁路)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和开工备案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
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151号文件精编版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6]151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省建设厅制定了《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建设厅二OO六年十月二十日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于已进行安全监督备案的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监督检查,不代替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监督检查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减少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以抽查为主的方式进行,遵循属地管理与层级管理相结合、行为监督与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指导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监督检查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实体防护状况。
第七条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为具有相应技术职称的土木建筑、机械电气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专业人员,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四川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实施细则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08]342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考核目的为提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素质,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通过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确保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具备独立从事相应特种作业工作的能力。
二、考核管理省建设厅负责对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统一组织实施。
省直批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直接考核和发证,市(州)和扩权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所属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后,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考核并发证。
三、考核对象(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建设厅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人员。
四、考核条件及应提交的资料市(州)、县属企业申请考核的人员应由企业统一到市(州)、扩权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名并通过资格预审,上报《市(州)、扩权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汇总表》和相关资料;省直批企业直接到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报名,报名时考核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和提交相应的资料:(一)考核条件1、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年龄要求;2、具有本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3、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出具近三个月内县级及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检查记录;4、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相关职业资格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相关职业资格的通知(转载)
川建办发〔2015〕485 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厅属建设社团: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通知精神,切实规范职业资格设置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决定取消四川省建造员等16项职业资格(见附件),各有关单位要立即停止开展与这16项职业资格相关的评价、认定、发证等工作,不得以这些职业资格的名义开展培训活动或以其他方式变相开展与这些职业资格有关的活动。
二、四川省建造员等16项职业资格取消后,有关直属事业单位、厅属建设社团要认真做好后续工作。
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各地、各单位不得自行设置职业资格,确有必要设置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纳入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管理。
四、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单位和行业协会的监督,督促本地区相关单位停止开展与上述16项职业资格相关的活动。
附件: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取消的相关职业资格目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 年6月30 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5年6月30日印发
附件: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取消的相关职业资格目录。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为确保《条例》的贯彻落实,依据《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类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依照《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具体办法按劳动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按劳动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全省设区的市依照《条例》规定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
阿坝州继续实行工伤保险州级统筹。
甘孜州、凉山州的统筹层次由州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逐步实行州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中央在川行业单位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
其他中央属、省属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所在地工伤保险社会统筹。
四、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依照国家规定提出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统筹地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制订。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及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分别确定用人单位的具体缴费率。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推行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推行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7.16•【字号】川建质安发[2008]285号•【施行日期】2008.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推行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08]285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领导小组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07]5号)、《四川省建设厅、中国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2008]33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建工人身意外险)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切实维护和保障建筑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统筹考虑我省经济发展和建筑业发展情况,从2008年8月开始,我省建筑施工企业投保建工人身意外险,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每人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每人不低于1万元人民币。
伤残等级标准划分应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6180-2006)的规定执行。
二、建筑施工企业投保建工人身意外险,其保险范围应当涵盖施工现场及指定的施工生活区域内的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包括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监理人员、质量安全监督人员。
三、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全省建工人身意外险工作的监督管理、协调指导。
四、为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市场秩序,四川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四川省建设监理与工程质量协会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为四川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提供服务的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1.26•【字号】川建发[2008]88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建发[2008]88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建设厅制定了《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四川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川建质安发[2003]33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报审表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人员变更申请表四川省建设厅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公共利益、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做好建筑起重机械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四川省建设厅对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规费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规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8.18•【字号】川建发[2008]54号•【施行日期】2008.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规费标准的通知(2008年8月18日川建发[2008]54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物价局:5.12汶川特大破坏性地震使我省大量房屋建筑不同程度受损,许多房屋建筑需要进行抗震加固,亟需房屋建筑抗震加固计价依据,省建设厅及时编制颁发了2008年《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
为配合2008年《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的施行,现根据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的通知》”(川建发[2004]62号)的规定,现印发配合2008年《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实施的规费标准及计取规定如下:一、规费标准2008年《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规费中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工伤及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标准见下表二、规费计取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标底)时,规费中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按规费费率标准的上限计取。
投标人投标报价时,规费中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工伤及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按持有的《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中核定标准乘以0.6计取。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川府发[2008]20号)的规定,对工程定额测定费进行免收或减收地区的工程项目,不计取工程定额测定费或按减收标准计取工程定额测定费。
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151号文件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平安监督检查暂行方法?的通知川建发[2006]151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平安生产的监督检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省建设厅制定了?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平安监督检查暂行方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建设厅二OO六年十月二十日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平安监督检查暂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平安生产的监督检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建筑施工现场平安监督检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平安监督机构,对于已进行平安监督备案的建筑施工现场平安生产所实施的行业监督检查,不代替平安生产各方责任主体的平安管理职责。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平安监督机构在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的平安监督检查时均应遵守本方法。
第四条建筑施工现场平安生产监督检查,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企业平安生产主体责任,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筑平安生产工作的开展,减少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建筑施工现场平安监督检查以抽查为主的方式进行,遵循属地管理与层级管理相结合、行为监督与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指导效劳相结合的原那么。
第六条建筑施工现场平安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监督检查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的平安生产行为及施工现场平安生产实体防护状况。
第七条建筑施工现场平安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为具有相应技术职称的土木建筑、机械电气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专业人员,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建监质协〔2008〕15号各市(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各扩权试点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相关规定及四川省建设厅、中国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川建发[2008]33号)和四川省建设厅《关于推行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08]285号)文件精神,我会受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委托,制定了《四川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二OO八年七月十七日主题词:建筑安全意外伤害保险通知抄送:省建设厅有关处(室),省质安总站,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国保监会四川监管局有关处(室);各有关单位。
附件:四川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为维护建筑施工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施工人员在遭受意外伤害后能得到有效救治和经济补偿,化解建筑施工企业事故风险,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促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四川省建设厅、中国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川建发[2008]33号)和四川省建设厅《关于推行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08]285号)等文件精神,四川省建设监理与工程质量协会受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委托,特制定四川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
第一部分四川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与服务组织体系为保证四川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顺利推行,四川省建设监理与工程质量协会通过公开招标比选,确定四川嘉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为四川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风险管理顾问(保险经纪人)。
四川省建设监理与工程质量协会、四川嘉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四川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点保险公司联合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与服务组织体系,具体如下:一、成立四川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中心1、四川省建设监理与工程质量协会、四川嘉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四川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点保险公司联合成立四川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中心,负责四川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指导、管理。
2、四川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中心设立理事会,负责服务中心整体工作的决策,定期(月/季度)举行工作会议。
理事会由四川省建设监理与工程质量协会、四川嘉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四川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点保险公司派员组成。
3、四川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由四川嘉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四川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点保险公司指派。
4、四川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中心办公场地设于成都市武侯祠大街113号。
邮编:610041 电话:68000011转801、802、803 传真:68000011转3二、四川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点保险公司的选定四川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行共保,共保体由通过招标产生的四川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点保险公司(包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组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为首席承保人。
首席承保人成立专项服务小组,根据四川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中心的要求,负责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理赔服务工作的具体实施。
1、本项目下各项保费支付、损失赔偿、保单批改、期内服务等承诺的履行,均由四川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首席承保人全权负责,并在不损害其他承保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最终决定权。
2、各保险公司之间的保费划转、赔款和费用分摊等问题,均由首席承保人和其他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签订共保协议以规定各自权利义务关系。
3、各定点保险公司不得单独向省内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系列产品。
三、设立各市(州)及各县(市)区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分中心各市(州)及各县(市、区)设立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分中心,分中心接受四川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中心的指导,直接为本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索赔相关服务。
第二部分四川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内容一、保险对象涵盖施工现场及指定的施工生活区域内的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包括施工企业的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建设方代表、设计人员、监理人员、质量监督人员、安全监督人员。
二、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部分: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疾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或因突发疾病在二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保险公司按致残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残疾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
致残等级及赔付比例见下表。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表》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项目的,保险公司分别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保险公司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
若不同意外事故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若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保险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的身故及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意外伤害医疗部分: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需经医院进行必要的治疗,保险公司对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100元以上部分按80%的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赔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给付取得赔偿,保险公司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总额扣减已获得各种赔偿后的差额,且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三、保险金额意外死亡保险金额20万元/人;突发性疾病死亡保险金额10万元/人;意外残疾保险金额10万元/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1万元/人。
四、保险费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保险费按建筑施工总面积计收:险费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计收:具体情况确定。
单位工程保险费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计收。
五、保险期限及保险期限的中止、延长与续保1、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该工程项目中标书中所列明的施工期限或该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所列明的工程期限。
2、施工企业因各种客观原因造成工程停顿,投保人可以提出暂时中止保险合同,但须以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备案。
保险公司审核确认后的次日零时起即行中止保险合同,在保险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保险合同对保险期间的规定。
3、保险合同到期,工程仍未竣工的,需按下列约定办理延长或续保手续:(1)原合同工程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保险期可延长三个月;(2)原合同工程期限在一年以上二年以内(含二年)的,保险期可延长六个月;(3)原合同工程期限在二年以上的,保险期最长可延长十二个月。
4、投保人可于保险合同满期日或以前申请延长保险期间,延长期满后仍需办理续保手续的,可根据保险费率标准,按下列算式缴纳保险费:保险费=保险费率×建筑施工总面积×施工未满期限/合同工程期限第三部分四川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保流程一、承保出单1、各市(州)及各县(市)区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分中心积极组织所在区域的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四川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计划;2、投保单位在分中心现场办理投保手续,分中心工作人员指导投保单位正确填写《建意险委托确认书》和《建意险投保单》,并由投保单位在《建意险委托确认书》和《建意险投保单》加盖投保单位公章;3、投保单位按照规定的保费标准足额缴纳保险费,工作人员在核对无误后,收取保费并同时出具《保费暂收收据》;4、投保单位足额缴纳保险费并交回已加盖投保单位公章的《建意险委托确认书》和《建意险投保单》后,工作人员及时将已收取保费的《建意险委托确认书》,通过传真发送给省服务中心,省服务中心加盖“受理确认章”回传以示生效;5、省服务中心根据收到的《建意险委托确认书》制作保险单,定期邮寄各市(州)及各县(市)区服务分中心,送达投保单位。
二、保险费结算1、各分中心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保险费划交省中心。
各分中心在结算保费时,应同时交接以下单证,并附台帐清单:(1)《建意险委托确认书》、《建意险投保单》;(2)已使用的《保费暂收收据》留存联;(3)作废的《保费暂收收据》。
2、省中心在每月20日前将上月保险费划交四川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首席承保人。
3、省中心保费帐户:户 名:四川嘉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开户行:农行成都市锦南支行帐 号:910301040007719承保流程图出具暂收收据填写委托确认书、投保单 交纳保费出具正式保单和发票 10日前将上月已使用单证原每月15日前将上月投保单等单证原件交保险公司并划结算保险经纪佣金、安全风险防范费用第四部分 四川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服务一、理赔服务原则四川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点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理赔原则处理赔案,竭诚为加入本保险计划的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专业、热情、快捷、周到”的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