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各专业专业教育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全省中等职业教育和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全省中等职业教育和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4.18•【字号】陕教职办〔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全省中等职业教育和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韩城市教育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有关高等职业学校:根据教育部职成司《关于做好2023年职业教育拟招生专业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22〕26号)和《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职业教育拟招生专业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教职办〔2022〕48号),现就做好2023年全省中等职业教育和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一)中等职业教育专业1. 各中职学校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系统(网址:)完善更新专业开设情况,填报2022年实际招生数、在校生数、毕业生数、2023年本校拟招生专业调整情况及有关信息。
2. 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辖区内2023年具有学历教育招生资质的中职学校情况,完善全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系统内学校用户,增加新设立的学校用户,删除已撤并、停办的学校用户。
(二)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各有关高等职业学校应按照《陕西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管理办法》(陕教规范〔2019〕13号)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申报工作。
各有关高等职业学校应坚持质量为先,不盲目追求扩大规模,确保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双过硬”。
五年制高职教育的形式以“三二分段制”为主,控制“五年一贯制”招生规模。
开展“五年制一贯制”招生的高等职业学校要进行“五年一贯制招生”专业设置备案,专业名称设置为高职专业名称(新增目录外专业),专业代码使用高职专业代码。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2.11•【字号】湘人社函〔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关于做好2020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20〕11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人事(人力资源)处:为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现就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继续教育内容和认定方式(一)内容。
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2020年度公需科目主题为“专业技术人员在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担当作为”。
专业科目包括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二)认定。
专技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时(分)。
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形式等详见附件。
二、做好继续教育年度登记根据人社部令第25号“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制度”要求,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采取证书年度登记制。
省直部门(含省属高校等)汇总填写《湖南省专技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手册实名制领取表》后,统一到省人社厅专技处免费领取本单位取得中级职称及以上人员的《湖南省专技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
专技人员要按年度认真填写《登记手册》,确保信息规范完整;施教机构要如实记录专技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内容、时间、考核结果等信息;用人单位和省直主管部门每年要对《登记手册》记载内容审核确认。
各市州继续教育登记工作,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三、认真开展职称参评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分)认定根据人社部令第25号第十六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规定,各职称系列、各自评单位在高级职称评审(聘)时,核实全省统一的《湖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分)认定单》(简称《学时(分)认定单》)。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教师[2013]46号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教师〔2013〕46号)各高等学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根据《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陕人社发〔2013〕60号)和《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陕人社发〔2013〕6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是新形势下推动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统筹安排、认真策划,成立以主管校领导牵头、人事部门具体负责的工作机构,实施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部署和外联协调等工作。
二、各校要加强同人社部门的工作对接,结合自身学科特色和人才培养实际,充分发挥教育行业优势,利用教育行政部门和院校培训研修资源,以多种形式灵活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建立规范的学时学分互换及登记管理制度,出台相应的工作实施方案,有序推动师资队伍在职教育和终身学习,促进教职员工综合素质提升和职业成长。
三、在以后的专业技术职称推荐晋升和委托评审中,申报人要符合相关职称主管部门提出的继续教育经历要求。
各单位要及时宣传有关政策,提前做好向人社部门申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历的认证审核事项,确保后续职称评审等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1.《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略)2.《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略)陕西省教育厅2013年12月11日——结束——。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4.03.26•【文号】教高厅〔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2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高等教育学科专业体系改革的决策部署,动态调整优化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本科专业设置,有的放矢培养国家战略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提升教育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力、贡献力,推动形成新质生产力,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根据《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优化改革方案》(教高〔2023〕1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本科专业目录年度更新发布机制。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每年更新。
新列入和不再列入《专业目录》的专业,与当年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一并公布。
高校本科招生专业按照更新公布的《专业目录》执行。
二、完善本科专业类的设置与调整机制。
增设、更名专业类,或调整专业类下设专业,原则上由教育部高等学校相关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类教指委)提出调整方案,并广泛征求意见,教育部高等学校专业设置与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设置教指委)进行审议。
三、动态调整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和特设专业。
根据经济社会科技发展变化,动态调整国家控制布点专业范围。
国家控制布点专业调整一般由专业类教指委提出、专业设置教指委审议。
特设专业转为基本专业,按上述程序调整。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修(制)订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修(制)订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02•【文号】教职成厅函[2016]46号•【施行日期】2016.1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修(制)订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6]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职业院校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首批410个《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自2012年发布实施以来,对于高等职业学校准确把握培养目标和规格,科学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新职业、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涌现,一些专业的内涵发生了较大变化,特别是2015年教育部印发了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专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对专业划分和专业设置进行了较大调整,现行《标准》亟需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为做好《标准》的修(制)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安排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新要求,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依据《目录》及专业简介,对现行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进行全面修订,研究制订《目录》新增设专业的教学标准,全面提升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本次《标准》修(制)订工作计划分两批开展,拟于2018年完成。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立德树人,促进全面发展。
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合理确定公共基础课和专业课的结构比例,着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创新创业能力。
(二)坚持就业导向,明确规格定位。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陕西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和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陕西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和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1.03•【字号】陕教高办〔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陕西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和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各有关高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按照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关于做好2024年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和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23〕29号)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度陕西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和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专业设置与管理(一)明确专业定位。
各有关高校要主动对接国家、行业和陕西“十四五”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结合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积极参与市域产教联合体和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按照“聚焦特色、控制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设置专业,培养创新型、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
部属高校要结合“双一流”建设、高水平学科专业,举办“少而优、小而精”的高层次学历继续教育。
省属本科高校、成人高校等要聚焦区域产业发展规划,设置的专业要服务区域重点产业、特色产业发展。
职业院校要结合自身优质特色专业(群)建设,围绕先进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现代农业和乡村振兴重点领域、“一老一小”、体育等现代服务业领域设置专业。
高校设置继续教育国控专业须在本校全日制国控专业范围内设置,并获得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医学类、教育类专业由省教育厅统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其他国控专业的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意见请各申报高校自行完整出具。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07.21•【字号】•【施行日期】2023.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各普通本科高校: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开展2023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教高司函〔2023〕5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1)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将组织开展2023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教育、科技、人才“三位一体”的总体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教育强国的重要论述精神,主动服务国家战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控制总量、优化存量、用好增量”原则,通过“新增设置、压减停撤、交叉融合、改造提升”方式,新增设置一批急需紧缺专业,限制压缩一批饱和过剩专业,停办撤销一批错位低质专业,交叉融合一批新兴特色专业,改造提升一批传统学科专业,不断优化调整我省普通高校本科专业设置。
二、申报方式各高校新增本科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专业、调整专业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拟撤销专业等,在8月31日前集中进行备案或审批申请。
其中,高校申请设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的国家控制布点专业(专业代码后加K表示),以及尚未列入目录的新专业,统一在教育部网上服务大厅(网址:,以下简称大厅)进行审批。
申请设置以上两类专业外的其他专业、调整专业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以及申请撤销专业等均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与服务平台(网址:,以下简称平台)进行备案。
三、具体申报要求在按照教育部《通知》工作要求基础上,今年我省申报着重突出以下具体要求。
(一)鼓励设置急需紧缺和新兴专业。
各高校要主动服务国家战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优化专业结构,设置符合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的专业。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武汉市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武汉市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7.28•【字号】武人社函〔2020〕54号•【施行日期】2020.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武汉市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人事(教育)部门,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教育)部门,各市级继续教育基地: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提高我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综合素质,引导专业技术人员改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现将武汉市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加对象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以下简称《规定》),凡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以及社会团体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均应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
二、学习内容和任务(一)学习内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培训、“专业科目”培训。
“公需科目”培训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学以致用的原则进行确定并组织实施。
“专业科目”培训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继续教育基地和用人单位,结合省、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部署和重点工作进行确定并组织实施。
(二)学时任务根据《规定》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
其中:“公需科目”不得少于30个学时,“专业科目”不得少于60个学时。
(三)学习形式为更好地在疫情防控工作常态化下开展继续教育,全市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应尽可能采用“网络在线学习”的方式组织实施;“专业科目”如需开展“集中面授”的,必须严格落实国家、省、市疫情防控要求。
三、学时认定标准2020年度全市专技人员继续教育的学时认定具体标准如下:(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要求:“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包括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参加新型检测试剂、抗体药物、疫苗、诊疗方案、病毒病原学和流行病学研究等疫情防控科研攻关一线人员等,参加疫情防控经历可视同为一年基层工作经历,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学分。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专业人员教育培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专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赣建人[2016]21号【发布部门】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6【实施日期】20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专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赣建人〔2016〕21号 2016年)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有关院校,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职业标准》和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有关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
经研究,现就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有关专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培训工作,是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的根本要求,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职业标准》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人才强企、创新驱动和实干兴赣的具体措施,对加快培养大批高素质建筑业技术人才,提高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水平,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专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二、培训机构应具备的条件(一)“八大员”及“三类人员”培训机构1、具有相应培训师资力量,能够承担岗位培训工作,具备开展教育培训工作的条件。
培训管理制度规范,教学培训资料齐全。
2、具有相应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可开展多媒体教学工作。
3、信息化建设良好,能够进行网上材料申报及向社会提供证书查询服务。
4、注重培训实效,可采取分工合作形式,运用远程视频与课堂教学相结合方式,完成必修课与选修课教学内容,确保培训质量。
(二)特种作业人员实操培训(考核)机构1、具备相应培训资格的师资力量,各岗位具有持证上岗的专兼职教师,培训管理制度规范健全,培训、考试(考核)及证书管理规范,教学培训资料齐全。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2.13•【字号】内人社办发〔2023〕204号•【施行日期】2023.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有关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各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为全面推进分类分层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体系建设,开展大规模知识更新继续教育,持续提升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内人社发﹝2017﹞3号)精神,现就做好2024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培训(一)学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参加继续教育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在自治区范围内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按照管理权限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学时后,在全区范围内认可。
2024年继续教育培训从2024年1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截止。
(二)内容和方式1.公需科目。
围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切实办好“两件大事”,在科技创新、数字经济、绿色发展及乡村振兴等领域开展培训。
公需科目实行网络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学时。
自治区本级单位培训工作由自治区人事考试院组织实施,各盟市培训工作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2.专业科目。
自治区本级单位专业科目培训内容和方式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自治区级继续教育基地根据实际需求确定,各盟市专业科目培训由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7.12•【字号】青人社厅函〔2022〕394号•【施行日期】2022.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各用人单位,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基地:为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加快人才自主培养,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掌握先进技术,提升专业水平,提高创新能力,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73号)、《开展专业技术人员“三学、三补、两助力”工作方案》(青人社厅发〔2020〕29号)要求,现就做好2022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范围全省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含在职临聘专业技术人员)、援青人员、中央驻青单位、民办机构、驻军幼儿园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全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会计人员分别按照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安排部署参加培训。
二、培训内容培训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两部分。
(一)公需科目。
着重普及思想政治引领、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心理健康、科学精神、法治思维、创新创业能力、团队合作建设能力、数字技术、应急管理、网络安全、绿色低碳、乡村振兴和区域协调发展等综合性基本知识,加强知识产权、生态环保、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国家安全治理、自然教育、资源节约等课程设置。
(二)专业科目。
着重围绕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网络强国、数字强国、质量强国等国家重大战略以及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紧贴打造生态文明高地、着力构建产业四地和乡村振兴等战略部署,开展大规模知识更新继续教育培训,结合各行业不同领域、不同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完善专业课程培训内容,立足科技自立自强、体现专业发展趋势、注重理论与实践结合,强化胜任岗位职责能力,促进人才能力素质提升。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高职高专专业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高职高专专业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06.16•【字号】鄂教高[2008]13号•【施行日期】2008.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高职高专专业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教高[2008]13号)省属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落实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的自主权,引导高校及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调整、设置高职高专专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高[2004]4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高等学校普通高职高专专业设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除医药卫生类专业、公安类专业、教育类专业外,高等学校可根据市场需求和学校办学条件自行设置高职高专《目录》内专业。
各高校在每年6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拟增设专业的书面报告、汇总表(样式见附件1)报我厅备案。
经我厅备案公布的专业可于下一年度安排招生。
二、高等学校增设医药卫生类、公安类、教育类等国家控制的高职高专专业,需经我厅同意(医药卫生类专业需经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厅联合考察同意)并报教育部批准或备案后方能招生。
有关高校须在每年6月30日前将拟增设以上三类专业的书面报告、汇总表、增设专业申请表(见附件2)和增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等纸质材料一式三份报我厅,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三、高等学校增设新的《目录》外专业,须报请我厅组织专家进行专业论证,论证通过后由我厅报教育部备案。
四、除当年新设立的高职高专院校外,其他高等学校每年新增设高职高专专业数不得超过4个。
五、高等学校如需撤销已备案专业或对现有专业更名,须提交书面报告,经我厅审核同意后对外公布。
六、各高等学校要重视高职高专专业建设工作,根据办学定位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好专业建设整体规划,加强专业办学条件建设,深化专业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2.13•【字号】•【施行日期】2019.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各市级继续教育基地: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19〕12号)、《郑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办法》(郑人社专技〔2012〕11号)和《郑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细则(暂行)》(郑人社办〔2017〕258号)文件精神,现将2019年度郑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一、范围对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对象为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所有专业技术人员以及驻郑省、部属单位中在我市参加职称评聘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学习内容学习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必修课程包括“弘扬爱国奋斗精神建功立业新时代”专题系列课程,“乡村振兴助力精准扶贫”专题系列课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修养”等专题系列课程。
公需科目选修课程主要围绕科技前沿、经济热点、传统文化、职业素养等方面的内容,由远程网络学习平台提供免费课程,供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个人需求自主选学。
专业科目包括市直各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科研生产、发展战略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自身发展需要,开展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为主要内容的专业科目培训。
三、组织方式(一)公需科目。
公需科目培训由市人社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具体实施。
采取网络教育与集中面授相结合的形式进行,专业技术人员可在网络学习平台进行学习,或参加郑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培训班学习。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1.07•【字号】渝人社办〔2022〕321号•【施行日期】2022.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办〔2022〕32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有关单位: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25号)、《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记载与考核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7〕170号)及《关于发布我市202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渝人社办〔2022〕152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范围对象在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中从事相关工作的的专业技术人员(含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二、内容及要求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
其中,公需科目学习应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学习应不少于60学时。
三、继续教育方式(一)公需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公需科目学习采取线上培训的方式。
专业技术人员在市人力社保局官网()首页“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学习平台”栏目或官微(“重庆人社”微信公众号“人社资讯—专技人员继续教育”栏目)两个通道进入,在3个学习平台中任意选择1个登录(暂不支持跨平台学习),参加课程培训学习,按年度修完规定学时后,可在线查看、下载和打印培训证书。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指导方案编写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指导方案编写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3.16•【字号】鲁教职字[2012]8号•【施行日期】2012.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指导方案编写工作的通知(鲁教职字〔2012〕8号)各市教育局,各有关学校:为做好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指导方案(以下简称专业教学指导方案)编写工作,推进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规范教育教学行为,根据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指导方案编写工作调度会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专业教学指导方案编写工作的重要意义专业教学指导方案是专业建设和专业教学的指导性文件。
做好专业教学指导方案的编写工作,是落实我省教育规划纲要和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计划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全省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进行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创建的重要措施,是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行为、实现内涵发展、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迫切需要,是我厅的一项重点工作。
长期以来,由于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缺乏基本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学校专业建设意识不强、课程开设随意性大,影响了全省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持续提高。
各地各有关学校要高度重视,借鉴先进经验做法,结合全省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实际,确保按时按质完成专业教学指导方案编写工作,使全省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尽快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实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整体提高,让学生接受高质量的职业教育。
二、进一步明确专业教学指导方案编写工作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基本流程和关键环节(一)基本原则1.要本着科学、务实的态度,遵循新的课程理念,严格遵守编写规范,边开发、边探索、边完善,确保切合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实际。
2.要与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相结合,各项内容和要求应清晰明确,尽可能具体化、可度量、可检验、可操作,有利于职业学校的教学改革,适应学生自身发展和企业岗位的实际需要。
国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国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3.01•【文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国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中央管理在京企业办公厅(室):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规定,为进一步做好2024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培训对象、级别和学分要求(一)培训对象。
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均须从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退休或者不再从事会计工作的,可以自愿参加继续教育。
(二)培训级别。
继续教育培训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等级。
高级主要适用于管理单位会计工作的高层管理人员,或者具有正高级、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中级主要适用于管理单位会计工作的中层管理人员、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具有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初级主要适用于在一线从事会计基础工作的人员,或者具有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会计人员可以结合自身工作岗位、会计职称层级等,选择参加相应级别的继续教育培训,也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学习需要,拓展参加其他层级的继续教育培训。
(三)学分要求。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
其中,专业科目学分不得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二、继续教育形式和学分标准(一)本年度以下形式的继续教育培训,按照每学时3学分,每天培训不超过18学分进行折算:1.参加国管局登记的培训机构组织的网络培训或者面授培训;2.参加各单位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3.参加财政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4.参加国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5.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8.20•【字号】豫人社函〔2024〕174号•【施行日期】2024.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省直单位、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省管国有企业,省行业协会(学会),省级继续教育基地:为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科技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人社函〔2022〕353号)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指导,统筹推进继续教育工作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人才自主培养机制,提高各类人才素质”的总体要求,落实省委省政府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各项决策部署,发挥河南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指导协调小组作用,统筹指导各地、各行业分级分类开展好继续教育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行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各自的继续教育工作指导意见,加大宣传力度,树立专业技术人员对继续教育的正确认识,增强其主动参与意识,实施具有针对性实效性的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培训项目,创新继续教育方式,鼓励用人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性培训,满足专业技术人员多样化学习需求,不断提升专业技术人员自主创新能力,切实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南,培养一批创新型、应用型、技术型人才,塑造发展新优势新动能。
二、突出重点,开展继续教育科目学习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完成不少于90学时的继续教育任务,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3.28•【字号】•【施行日期】2022.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部门(单位),行业协会,继续教育基地: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推动新一轮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等规定,现就做好我省202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继续教育工作要求继续教育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重点战略和抓好我省“十大创新”的重要举措,是提升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的重要手段。
各市、各部门和继续教育基地要根据国家和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分类分领域加快推进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升专业技术人才自主创新能力,培养造就一批创新型、应用型、技术型人才。
用人单位要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聘任和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条件,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和时间,并依法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用于继续教育和各类培训。
对继续教育作为职业资格登记或者注册的必要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有关法律法规落实。
二、继续教育学习要求(一)继续教育学时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课不少于30学时,专业课不少于60学时。
(二)继续教育学习内容1.公需科目。
重点围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专题系列课程开展学习;加强对我省“八大发展战略、十大创新”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和能力建设”专题系列课程的学习;自主选择疫情防控、医养健康、信息化及网络安全、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人才国际化、人文素养等方面内容的学习。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3.12•【字号】豫人社办〔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省管国有企业,省行业协会(学会),省级继续教育基地:为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和《2019-2022年全省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深入实施百万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推动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现就做好2020年全省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习2020年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必修课主要围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爱国奋斗精神、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能力、知识产权等专题教育学习内容;公需科目选修课主要围绕科技前沿、经济热点、传统文化、职业素养、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乡村振兴等方面内容。
2020年继续教育专业科目以提升创新创业能力为重点,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由行业主管部门和继续教育基地根据行业特点和专业发展需要确定专业课程并组织实施。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课不少于30学时/每年(其中必修课不少于24学时/每年),专业课不少于60学时/每年。
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当年的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并通过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公共服务平台“继续教育服务窗口”进行学时申报。
二、精心组织实施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按照“高水平、小规模、重特色”的要求,围绕我省重点产业和重大发展战略,突出“高精尖缺”人才导向,力争承办5-7期国家级高级研修项目,举办14期省级高级研修项目,选派260名左右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赴省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业进修培训,计划培训1500名左右各类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2.26•【字号】宁人社函〔2021〕56号•【施行日期】2021.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21〕56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各大型企业、继续教育基地:为提高我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创新创造创业能力,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自治区党委关于印发<2019-2023年全区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宁党发〔2019〕3号)和2021年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做好2021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任务,聚焦重大发展战略、产业转型升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高质量发展、创新创业、九大重点产业等,突出政治引领,以提升职业素养和创新创造创业能力为重点,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以高精尖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为主要培训培养对象,积极助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
二、主要任务(一)修订和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制度规定。
根据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全面促进继续教育工作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推动我区继续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指导和管理。
对自治区级继续教育基地开展考核评估工作,对作用发挥较好,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基地予通报表扬,并给予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培养培训项目支持;对作用发挥不好,长期不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的基地,取消基地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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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系关于做好2014级各专业新生班级专业教育的通知
各教研室、2014级各班级:
根据学院的安排,经管理系研究决定,就做好2014级各专业新生班级专业教育要求如下:
1、各教研室负责本教研室所属专业的新生班级专业教育,教研室主任、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和专业教师负责专业教育的实施。
2、专业教育应包括在校三年的教学进程、骨干课程的教学内容、与专业对接的关联岗位、与专业相关的岗位介绍。
9月5日之前,将包含上述内容的专业教育教案提交系办。
3、房地产经营与估价、文秘、旅游管理、酒店管理等可以聘请校外专家进行讲座或去校外实习基地进行现场教育等形式。
4、管理系成立2014级专业教育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系领导任正副组长,成员由教学秘书、辅导员、各教研室主任、专业带头人、2014级各班主任组成。
附:各专业的专业教育负责人及形式
管理系
2014年9月2日
附:各专业的专业教育负责人及专业教育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