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法汇总

合集下载

烟草法律法规

烟草法律法规

烟草法律法规烟草作为一种容易上瘾的产品,在很多国家都受到严格的管控和监管。

烟草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公众健康和预防疾病至关重要。

下面将对烟草法律法规进行详细介绍和解读。

1. 烟草广告法规在很多国家,烟草广告是被严格禁止的。

这是因为烟草产品的广告往往会误导公众,使人们误以为吸烟是一种时尚、健康的生活方式。

因此,根据烟草法律法规,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都是被禁止的,包括电视、广播、印刷媒体和互联网等各种形式。

2. 烟草销售法规烟草销售是受到严格控制的。

根据烟草法律法规,未成年人是禁止购买烟草产品的。

此外,一些国家还规定在公共场所和学校周围的烟草销售是被禁止的,以保护公众的健康。

3. 烟草税法规为了减少吸烟人数,一些国家通过提高烟草税的方式来降低吸烟率。

根据烟草法律法规,提高烟草税可以使烟草产品价格上涨,从而减少人们购买烟草产品的动机,减少吸烟的危害。

4. 烟草包装法规一些国家通过严格的烟草包装法规来提醒公众吸烟的危害。

根据烟草法律法规,烟草制造商必须在烟草包装上印刷有关吸烟危害的警告标语、图像和健康提示,以提醒消费者吸烟的危害。

5. 烟草控制法规为了更好地保护公众的健康,一些国家制定了烟草控制法规。

根据烟草法律法规,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交通工具等地方是禁止吸烟的。

此外,一些国家还规定吸烟者必须在吸烟区域吸烟,避免对他人造成二手烟危害。

总之,烟草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公众健康和减少吸烟危害至关重要。

希望更多的国家能够加强烟草管控,共同创建一个更加清洁、健康的环境。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烟草专卖品中听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加剂实行控制。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剂和色素。

第二章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给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七条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修订烟草专卖法修订部分解读

新修订烟草专卖法修订部分解读
伪造、变造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简易案件流程
要点
当场作出处罚 无调查取证要求:凡需定价、检测等调查取证的均不适用简易程序 争议: 观点一:烟草简易程序可一人执法。 观点二:烟草简易程序仍需二人以上执法。新规定第22条。
主动出示检查证件
指明违法事实,告知陈述申辩权
听取陈述申辩
填写处罚决定书及罚款收据并由当事人签收
当场收缴
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投机倒把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修订后
修订前
(一)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的“投机倒把罪”改为“犯罪”。
重新审查
主体: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专卖机构 性质:层级监督 对象:行政处理决定 时间:没有明确要求 结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变更、撤销,或者责令重新作出决定
案件审查
主体:同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规机构 、法规人员 性质:同级监督 对象: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 时间:案件审查时 结果:指出发现的问题,防止错误再次发生。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烟草行业烟草专卖法

烟草行业烟草专卖法

烟草行业烟草专卖法烟草产业作为一个重要的行业,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和管理烟草行业,各国纷纷设立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烟草行业烟草专卖法进行细致分析和解读,以期更好地了解该领域的相关规定。

一、法律的依据与目的烟草专卖法是我国独立制定的一部法律,目的在于加强对烟草行业的监管,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并保护公众的健康权益。

该法律主要依据我国的宪法和相关行政法规制定。

二、烟草专卖的主体和范围根据烟草专卖法的规定,烟草专卖指的是国家对烟草及其制品实施垄断经营的一种管理制度。

国家对烟草的生产、销售、进口和出口等行为进行专卖管理。

主体范围包括烟草生产企业、烟草销售企业、烟草进口和出口企业,以及相关的烟草配送、仓储、运输和广告宣传等环节。

此外,烟草专卖法对烟草的消费、销售和宣传行为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三、烟草专卖的管理机构和授权机关烟草专卖法规定了烟草专卖的管理机构和授权机关。

烟草专卖事业的管理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具体的实施工作由地方烟草专卖局负责。

国家烟草专卖局是国家烟草专卖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烟草专卖政策;地方烟草专卖局则负责地方范围内的专卖管理工作。

四、烟草专卖的许可与管理烟草专卖法规定了烟草专卖的许可与管理制度。

任何烟草生产、销售、进口和出口等经营行为必须事先取得相应的许可证,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烟草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处罚。

此外,烟草专卖法还对烟草销售的地点、时间和方式等进行了规定,控制了未成年人和易烟者接触烟草的渠道和次数。

五、烟草专卖的价格与税收烟草专卖法对烟草的价格和税收进行了明确规定。

国家将制定统一的烟草价格,以及相关的税收政策,对于违规销售、偷税漏税以及销售劣质烟草等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六、烟草专卖的宣传与监管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权益,烟草专卖法对烟草的宣传和广告进行了限制。

禁止在电视、广播等媒体上进行烟草广告的宣传,禁止对未成年人进行烟草产品的宣传。

同时,烟草专卖法对烟草的质量和安全进行了要求,对于劣质烟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行为将进行严厉的处罚。

烟草法律法规

烟草法律法规

烟草法律法规烟草法律法规本旨在详细介绍烟草法律法规的各个方面,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等内容。

以下是详细的章节内容:第一章:烟草法律法规的背景与概述1.1 烟草行业的发展背景和重要性1.2 烟草法律法规的意义和作用1.3 烟草法律法规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第二章:烟草行业的监管法律法规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1.1 法律的起草背景和目的2.1.2 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范围2.1.3 法律的主要内容和要求2.2 烟草专卖行政法规及政策文件2.2.1 《烟草专卖行政法规》2.2.2 《烟草专卖行政法规》的主要规定2.2.3 相关政策文件的解读和分析第三章:烟草广告的法律法规3.1 烟草广告的法律法规概述3.2 《烟草广告管理条例》3.2.1 条例的出台背景和目的3.2.2 条例的主要内容和规定3.3 烟草广告审查及监管机构3.3.1 烟草广告的审查程序和要求3.3.2 烟草广告的监督和管理措施第四章:烟草销售的法律法规4.1 烟草销售的法律法规概述4.2 《烟草商品零售管理办法》4.2.1 办法的制定背景和目的4.2.2 办法的主要内容和规定4.3 烟草销售许可证的申请和管理4.3.1 烟草销售许可证的申请流程和要求4.3.2 烟草销售许可证的管理措施和监督机构第五章:烟草产品质量与安全的法律法规5.1 烟草产品质量与安全的法律法规概述5.2 《烟草制品质量标准》5.2.1 标准的制定背景和目的5.2.2 标准的主要内容和要求5.3 烟草产品质量监管和安全评价5.3.1 烟草产品质量监管的机构和程序5.3.2 烟草产品安全评价的要求和标准第六章:烟草税收的法律法规6.1 烟草税收的法律法规概述6.2 《烟草税收管理办法》6.2.1 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和目的6.2.2 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规定6.3 烟草税收征收和监管机构6.3.1 烟草税收的征收程序和要求6.3.2 烟草税收的监督和管理措施第七章:烟草行业的法律责任与处罚7.1 烟草行业的法律责任概述7.2 《烟草专卖法》中的行政处罚规定7.3 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程序7.4 烟草行业的违法行为案例分析扩展内容:1. 本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全文附件二:《烟草广告管理条例》全文附件三:《烟草商品零售管理办法》全文附件四:《烟草制品质量标准》全文附件五:《烟草税收管理办法》全文2. 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烟草专卖法:为了规范烟草销售行为,保护公众健康,促进烟草行业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法律。

烟草法律法规

烟草法律法规

烟草法律法规一、前言本文档是关于烟草法律法规的详细说明。

该文档旨在匡助相关从业者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规避可能浮现的风险。

二、烟草生产经营许可证2.1 申请条件2.2 审核流程2.3 取得许可证后注意事项三、烟草产品的标准化生产3.1 烟草生产企业必须符合的要求3.2 烟草制品的标签和说明书3.3 出厂质量检验与抽样检验四、禁止吸烟条例4.1 餐饮场所禁烟条例4.2 公共场所禁烟条例4.3 机关单位禁烟条例5、烟草广告管理5.1 烟草广告的范围5.2 烟草广告的方式5.3 烟草广告的内容要求6、烟草税收管理6.1 烟草税法规定6.2 烟草税收的征收方式6.3 烟草税收的纳税义务人7、烟草专卖管理7.1 烟草专卖的范围7.2 烟草专卖的方式7.3 烟草专卖的许可条件8、烟草产品的进出口管理8.1 进出口许可证的申请条件8.2 进出口流程8.3 进出口检验与检疫9、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9.1 未成年人吸烟的危害9.2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九、总结本文档主要介绍了烟草法律法规,包括烟草生产经营许可证、烟草产品的标准化生产、禁止吸烟条例、烟草广告管理、烟草税收管理、烟草专卖管理和烟草产品的进出口管理等。

其中涉及到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烟草专卖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设定的专门用于管制烟草生产经营和烟草制品消费的法律。

2、《烟草专卖条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管理烟草专卖的法规。

3、《烟草税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烟草税法律文件。

4、《禁止吸烟条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具有普遍意义和强制性的禁止吸烟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设定的承认质量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进口商品进行检验和检疫的法律。

以上为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

同时,本文档还涉及以下法律名词及注释:1、烟草生产企业2、烟草产品标准化管理3、禁止吸烟条例规定的场所4、烟草广告法规定5、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证6、烟草进出口许可证7、未成年人禁止吸烟规定以上仅为部份法律名词及注释,详细法律法规可参考相关条款及本文档中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烟草行业法律法规知识

烟草行业法律法规知识

烟叶种植、收购和调拨规定
烟叶种植的规定 烟叶的概念,指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考验和 名晾晒烟。
《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国务院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会 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 家计划,根据良种化、区域化、规范化的原 则制定烟叶种植计划。”
烟叶种植、收购和调拨规定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分立、合并、撤销 1. 必须经过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 分立可分为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 3. 企业的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4. 企业的撤销是指企业在组织上彻底解散,永久性停止营业。 5.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开办、变更、撤销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决定:一是根据国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概念和种类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概念 烟草专卖许可证指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
门颁发的准许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从事有关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等活动的 证明文书。属于行政许可。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概念和种类 重要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种类
1. 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 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适用于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的企业,
2. 参与烟叶调拨经营的主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持有国家烟 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同时具备烟叶网上交易 资格的市州级以上烟叶产区烟草公司;参与烟叶调拨加工的主 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 卖生产许可证,同时具备烟叶网上交易资格的烟草加工公司。
3. 市级公司不得跨地区经营烟叶。县级烟草公司无烟叶调拨经营 权,但允许协助市级公司推销本县烟叶。
重要
雪或种烟有烟的或滤以卷均以烟草过试烟制卷物的的滤丝,上烟雪化制茄棕芯用其性烟复薄制烟草验匀卷及程复对行圆烟,嘴形叶品纤化束用烟色以丝他能草茄学造粒名的丝成烤片混烟制中是专、烤初再是所维学等以形是卷晾束无物纸用棒成烟维薄纤滤烟晾烟为状纸合纸品的是的指用检烤次指需或纤材接棒指烟晒是毒质烟品称是以滤片香维嘴草制叶叶原商制切卷在专晒指丝用机测烟烤生的其维料装制叶指制嘴品制。。为味、棒用纸为指的制、料品。烟烟、各械设成制生门叶 制 品是产 烤 他 制 制 在使 造 用 卷。品晾卷主使、成包的合。。烟 加叶 末烟 而 产 生种 是 备进 的 烟 烟 无 造 成 卷 。指用 卷 烟 烟晒 制 用 具皮 烟 成 束草 工、 、丝 成 加 产烟 指 的草 和 毒 成 的 烟植 烟 用 的烟 的 , 无 有或 草 纤 状, 的 工 、叶 烟 总各 制 维 纤叶 , 具 毒 过 用

新烟草法处罚条例

新烟草法处罚条例

烟草的新方法处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加剂实行控制。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剂和色素。

第二章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六条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并从事烟草专卖品和业务的进出口买卖外国烟草制品,必须按照“烟草专卖”和本条例的规定。

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七条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适应了生产烟草专卖品;(二)有生产烟草专卖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4)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和零售烟草制品,以满足资金的需求;有固定的经营场所;(2)(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4年度烟草专卖法基础知识

2024年度烟草专卖法基础知识

2024/3/24
14Βιβλιοθήκη 04卷烟市场监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2024/3/24
15
卷烟市场监管机构及职责
2024/3/24
国家烟草专卖局
01
负责全国范围内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制定烟草专卖政策和法
规,并监督其实施。
省级烟草专卖局
02
负责本省范围内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执行国家烟草专卖政策
和法规,并指导下级烟草专卖机构的工作。
21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和展望
01
健康意识提高将影响市场需求
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对烟草产品的需求将逐渐减少,烟草企业需
要积极应对市场变化。
02
科技创新将推动产业升级
烟草企业需要加强科技创新,研发更加健康、环保的烟草产品,以适应
市场需求的变化。
2024/3/24
03
国际化趋势将加剧市场竞争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烟草巨头将进一步加剧国内市场的竞争,
烟草专卖品的范围和种类
烟草专卖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 草专用机械等。其中,卷烟、雪茄烟、烟丝等是主要的烟草专卖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活动。
20
烟草行业改革方向和目标
2024/3/24
推进市场化改革
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打破地区封锁和行政垄断,促进烟草资 源优化配置。
加强监管和规范市场秩序
建立健全烟草市场监管体系,打击制假售假、走私贩私等违法行为 ,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推动产业升级和转型

烟草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述

烟草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述

烟草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述烟草行业是各国普遍存在且规模庞大的产业之一。

然而,由于烟草产品的特殊性质以及与其相关的公共健康问题,各国政府对烟草行业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和管理。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烟草行业的经营行为,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本文将详细介绍烟草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

一、烟草行业行政处罚的依据烟草行业行政处罚的依据主要包括下列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管理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违法行为与行政处罚烟草行业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非法生产、销售烟草制品:生产、销售未经合法授权的烟草制品,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草制品。

2. 虚假宣传:发布虚假广告,夸大烟草制品的功效或者隐瞒其危害特性,误导消费者。

3. 未获授权经营:未经批准或者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经营烟草产品。

4. 销售给未成年人:向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

5. 违反禁烟规定:在禁烟场所吸烟,或者违反相关规定向未成年人禁售烟草制品。

针对这些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罚款处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对违法者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

2. 停产整顿:对非法生产烟草制品的企业,可以责令停产整顿,直至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3. 吊销许可证:对违法经营的企业,可以吊销烟草专卖许可证,暂停其销售烟草制品的资格。

4. 公告惩戒:依法可以公告违法行为,对违法者进行舆论惩戒,提醒公众警惕。

5. 涉嫌犯罪移送: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可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烟草行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构和程序烟草行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构一般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组成。

具体的处罚程序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而异,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立案调查:行政执法机关接到相关投诉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后,会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搜集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07.20•【文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发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1年11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烟草专卖许可证第三章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第四章烟草制品的生产第五章烟草制品的销售第六章烟草专卖品的运输第七章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和销售第八章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第九章监督检查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加剂实行控制。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剂和色素。

第二章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行业法律法规知识

烟草行业法律法规知识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 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 证件。
06 未成年人保护在烟草行业 中的体现
未成年人吸烟的危害性宣传
宣传内容
强调未成年人身体发育尚未成熟 ,吸烟会对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包括影响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 、生殖系统等。
保证能力。
许可证管理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实行一 证一厂制度,即一个许可证只能 用于一个生产厂的生产活动。许 可证的有效期、变更、注销等事
项,需依法进行。
烟草制品质量标准与监管
质量标准制定
国家制定烟草制品的质量标准, 包括焦油含量、烟气烟碱量等有 害成分限量。企业生产的烟草制
品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国家建立举报非法烟草贸易奖励制度,鼓励公众积极举报非法行为。 对于提供有效线索的举报人,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04 烟草行业税收政策的法律 解读
烟草消费税政策
烟草消费税征收范围
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等烟草制品。
税率及计税依据
烟草消费税采用比例税率,根据烟草制品不同种类确定不同税率 ,计税依据为纳税人销售烟草制品的销售额。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等,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 范性文件。
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如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烟草专卖许可 证管理办法》等,是烟草行业管理部门依 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 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的有关烟草专卖的规 范性文件。
烟草行业法规的层次和分类
发展阶段
完善阶段
近年来,为适应烟草行业改革发展的 需要,国家不断对烟草专卖法律法规 进行修改和完善,进一步推动烟草行 业的健康发展。

2024精选烟草法律法规

2024精选烟草法律法规

烟叶收购与调拨的法律法规
烟叶收购许可制度
规定从事烟叶收购的企业 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并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 准。
烟叶收购价格管理
国家对烟叶收购价格实行 指导价制度,保障烟农的 合法权益。
烟叶调拨管理
国家对烟叶调拨实行计划 管理,确保烟叶资源的合 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烟草制品生产的法律法规
烟草专卖法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多种措施控制吸烟, 包括在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禁止吸烟、限制 吸烟区域、开展控烟宣传教育等。
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草危害
打击涉烟违法犯罪行为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 制品,同时加强对未成年人吸烟行为的预防 和干预。
我国加大对涉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包括非法生产、销售、运输烟草制品等行为, 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草制品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烟草制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 执照。
违反销售环节法律法规的后果与处罚
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
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列入市场监督管理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规定烟草制品生产必须由国家专卖,禁止私人生产和销售。
烟草制品生产许可制度
要求从事烟草制品生产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并遵守国家相 关法规和标准。
卷烟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对卷烟标识实行统一管理,要求卷烟包装上必须标明焦油含量、 烟气烟碱量等有害成分含量及“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语。
卷烟消费税征收管理
国家对卷烟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确保烟草行业的税收贡献。
对烟草制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监 督抽查,对不合格产品依法处理。

烟草法律法规

烟草法律法规

烟草法律法规《烟草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依据1.1 目的1.2 法律法规依据第二节:定义2.1 烟草2.2 烟草制品2.3 吸烟场所第二章:烟草生产和销售管理第一节:烟草生产1.1 生产许可1.2 生产备案1.3 生产质量管理第二节:烟草销售2.1 零售许可2.2 销售限制2.3 销售禁止第三章:烟草产品监管第一节:标识要求1.1 包装标识1.2 健康警示图像1.3 产品说明书第二节:烟草成分2.1 添加物管理2.2 增强烟草成分检测机制第三节:贸易限制3.1 进口管理3.2 出口管理3.3 跨境电商第四章:烟草广告和宣传禁止第一节:广告监管1.1 传统媒体广告1.2 在线广告1.3 赞助和品牌推广第二节:宣传禁止2.1 吸烟宣传禁止2.2 烟草赞助禁止2.3 禁止向未成年人宣传第五章:吸烟场所管理第一节:公共场所禁烟1.1 公共场所定义1.2 禁烟标识1.3 吸烟区域设立第二节:工作场所禁烟2.1 工作场所定义2.2 禁烟区域设立2.3 烟草控制计划第三节:室内环境改善3.1 室内空气质量管理3.2 室内吸烟设施禁用第六章:烟草税收管理第一节:烟草税种及税率1.1 烟叶税1.2 烟草制品税第二节:烟草税收征管2.1 税收征管机构2.2 税收申报和缴纳2.3 税收监管和执法第七章:违法行为及处罚第一节:违法行为定义1.1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1.2 违规生产销售未经许可烟草 1.3 未按标识要求生产销售烟草第二节:行政处罚2.1 罚款2.2 暂扣或没收违法所得2.3 责令停产停业第三节:刑事罚处3.1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罪3.2 违规生产销售未经许可烟草罪3.3 非法经营烟草罪第八章:附件附件一:烟草生产许可申请表附件二:烟草销售许可申请表附件三:烟草广告申请表注释:1.烟草:指烟草科植物的种植、加工和制品。

2.烟草制品:指烟叶经处理、加工、包装等工序制成的可供吸食的烟草产品。

3.吸烟场所:指允许人们吸烟的区域或场所。

烟草法律法规培训

烟草法律法规培训

烟草法律法规培训一、引言烟草产业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严格规范。

为了确保烟草行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烟草法律法规,旨在规范烟草的生产、销售、消费等各个环节。

作为烟草行业的从业者,了解和掌握这些法律法规是必不可少的。

本培训旨在帮助烟草行业从业者深入了解烟草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规范经营行为,确保自身合法权益。

二、烟草法律法规概述1.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是我国烟草行业的基本法律,主要包括《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

该法律法规规定了烟草专卖制度,明确了烟草专卖的范围、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放与管理、烟草专卖品的购销、烟草专卖品的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进出口等内容。

2.烟草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烟草产品质量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产品质量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烟草产品的质量标准、生产许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等内容,以确保烟草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保障消费者权益。

3.烟草广告与促销法律法规烟草广告与促销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广告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烟草广告的内容、形式、发布渠道进行了严格限制,以防止烟草广告对未成年人产生不良影响,保障公众健康。

4.烟草税收法律法规烟草税收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法》、《消费税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烟草产品的税收政策,包括消费税、增值税等,以确保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

5.烟草市场管理法律法规烟草市场管理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烟草市场的竞争行为进行了规范,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烟草法律法规培训内容1.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培训(1)烟草专卖制度的基本概念、原则和作用;(2)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发放与管理;(3)烟草专卖品的购销、运输、进出口管理等。

2.烟草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培训(1)烟草产品质量标准及其制定、修订程序;(2)烟草生产许可制度及申请流程;(3)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制度及实施。

烟草法律法规精简版

烟草法律法规精简版

烟草法律法规1. 国内烟草法律法规的概述烟草行业是一个具有重要经济影响力的行业,也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行业。

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和促进烟草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国内制定了一系列的烟草法律法规。

这些法规旨在限制烟草制品的销售和使用,并规范烟草生产和经营的行为。

本文将介绍国内主要的烟草法律法规,以及它们的主要内容和影响。

2. 《控制吸烟条例》该条例从1991年起实施,是国内最早的关于烟草控制的法律法规之一。

它规定了公共场所的吸烟限制和烟草广告的禁止。

根据该条例,公共场所包括室内场所、交通工具、教育机构和医疗机构等。

在这些场所,吸烟者必须在指定地点吸烟,并禁止在儿童活动场所吸烟。

烟草广告也在该条例中被明确禁止。

3. 《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于1992年颁布实施,旨在规范烟草生产和销售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该法律,烟草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烟草经营许可证,严禁无证烟草生产和销售。

该法律还规定了烟草产品的质量和标签要求,以及烟草价格的管理。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草产品的侵害,该法律还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禁止购买和吸烟。

4. 《卷烟税法》卷烟税法于1994年颁布实施,主要用于调控烟草市场和增加财政收入。

根据该法律,卷烟生产企业需要按规定缴纳卷烟税。

政府还可以根据需要对烟草产品征收消费税和增值税。

这些税收的增加可以减少烟草消费,从而起到控制烟草使用量的作用。

5. 《禁止吸烟条例》禁止吸烟条例是国内最新的关于烟草控制的法律法规之一,于2023年实施。

该条例进一步加强了对吸烟的限制和禁止。

根据该条例,公共场所包括室内和室外场所,禁止在这些场所吸烟。

该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对违反吸烟禁令的处罚措施和法律责任。

6.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上述主要的法律法规之外,国内还有一些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烟草控制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都对烟草市场和烟草广告的合法性提出了明确要求。

还有一些地方性的法规,如北京市的《控制吸烟条例》和上海市的《非吸烟环境保护条例》,在各地区进一步加强了烟草控制的力度。

第七部分 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第七部分  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学习要点:1.烟草专卖品的适用范围2.烟草专卖法的含义3.烟草专卖许可证概念、种类及核发原则、监督管理4.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规定5.烟草制品的生产、商标及广告的特殊规定6.烟草制品市场的特点、批发与零售及价格规定7.烟草专卖品的运输类型、特点及准运证规定8.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与销售规定9.烟草进出口贸易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规定第一节烟草专卖法概述在现代汉语中,“法”是个多义词,一般指规范、标准、方法、效法等意思。

作为法律用语,“法”的概念通常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称;狭义的法是专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特定的具体意义上的法。

我国国家机关所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性文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

根据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这种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公约或条约五种。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依据法律制定的机关和调整对象不同,法律又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基本法律一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根本性的社会关系,如《刑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调整国家基本法律以外的各种社会关系。

相对基本法律而言,其调整对象比较窄,内容也较为具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就属于这种法律形式,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它渊源于宪法,效力低于宪法、高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因此,它是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依据。

(3)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效力低于宪法及法律。

烟草法律法规

烟草法律法规

烟草法律法规●烟叶生产经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一、《烟草专卖法》法律规定1、相关规定第八条烟草种植应当因地制宜地培育和推广优良品种。

优良品种经全国或者省级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批准后,由当地烟草公司组织供应。

第九条烟叶收购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

烟叶收购合同应当约定烟叶种植面积。

烟叶收购价格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等定价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对烟叶种植者按照烟叶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等定价,全部收购,不得压级压价,并妥善处理收购烟叶发生的纠纷。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必须签订合同。

2、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二、《烟草专卖实施条例》法律规定1、相关规定第十七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计划,根据良种化、区域化、规范化的原则制定烟叶种植规划。

第十八条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依法统一收购。

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国家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地区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收购烟叶。

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

第十九条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和烟叶生产者的代表组成烟叶评级小组,协调烟叶收购等级评定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口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办案工作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严格遵守办案工作期限,促进公正处理案件,根据《行政处罚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立案期限: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嫌疑之日,或者收到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原则上二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一般不得超过七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只能延期一次。

对需要延期立案的,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延期原因和时限三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三条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期限: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查处违法行为的七日内,向当事人下发《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告知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处理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在三十日内取得鉴定结论。

第四条调查取证期限:调查取证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终结。

案情重大、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终结的,应于调查取证期满七日前书面向法制工作机构或专职法制工作人员提交延期办理的申请,经法制机构或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审核后向本级局报送《案件调查取证延长期限审批表》申请延期,在经本级局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期不得超过三十日,且只能延期一次。

第五条鉴定结果告知期限: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鉴定结果。

第六条案件处理期限: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重大、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机构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简易案件当场做出处理决定。

办案部门应于办案期满七日前书面向本级局法制工作机构或专职法制工作人员提交延期办理的申请,经法制工作机构或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审核后向本级局报送《案件处理延长期限审批表》申请延期。

第七条审核期限: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案件调查终结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本级局法制工作机构或专职法制工作人员提出审核需求,法制部门或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应自接收案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收件之日不计算在内)事人要求听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九条送达时限:经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除当场送达外,应当在七日内送达给当事人。

第十条备案期限: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案件移送后五日内将案件有关情况报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审核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核期限的,应报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批准,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

第八条事先告知期限: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烟草专卖许可证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有要求陈述申辩的权利;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要求后二日内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听证告知期限: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一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一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超过一千公斤;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五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其它需要听证的涉及当事人重大权益的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第十一条申请执行期限:对当事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不履行处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依法可自行执行的部分外,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号《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1998年9月2日公布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条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案件有重大影响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管辖的,由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辖或者指定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二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合理合法的,执法人员应当采纳。

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当事人签收。

前款规定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罚款缴纳方式及期限、救济途径及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及地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签字。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二日内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立卷归档。

发现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四章一般程序第一节立案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现违法嫌疑或者收到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立案决定期限的,应当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案查处:(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办理立案的,应当由承办人填写立案报告表并附办案相关材料,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的日期为立案日期。

对正在发生的违法活动,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查处,并在查处后七日内依法补办立案手续。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予以撤销:(一)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时限的;(二)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三)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且已改正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报告表,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第十九条对于举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告知具名的举报人或者移送机关。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不予立案的情况立卷归档。

第二十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执法人员回避。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二节调查取证第二十一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

第二十二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

第二十三条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证据包括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询问笔录;(四)证人证言;(五)视听资料;(六)鉴定结论;(七)勘验、检查笔录。

前款规定的证据应当符合法律关于证据的规定并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执法人员需要从有关单位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材料的,应当出示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协助调查函。

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将原件复印、复制、摘抄、拍照,并由原始证据持有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复印件、复制件、摘抄件、照片与原件相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