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两高司法解释
两高院对新法.程序规定解释培训
在5万元以上已经涉嫌犯罪,
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原规定 规定当事人权利救济内容。 (第五 章 处罚决定第35条)其余内容没有 具体规定。
现规定 1 、规定对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保障当事人权利救济内容。 (第3 、 4 、14 、40 、41条) 2 、规定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提高执
第三章 简易程序(13 -14条)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一节 立案(15 -20条) 第二节 调查取证(21 -36条) 第三节 审查决定(37 -43条) 第五章 听证程序(44 -51条)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52 -60条) 第七章 执法监督(61 -64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65 -70条) 第九章 附则(71 -76条)
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原规定 第六条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 应当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 机关施行处罚活动的监督。
现规定 第六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 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原规定 第三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查处违法 行为,应当当场了解违法事实,制 作笔录,并收集必要的证据。
修改后 “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
构成投机
倒把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
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
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
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烟草专卖行政主 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即查处,查处后及时补办立案手续。
部门负责人批准的日期为立案日期。
如何正确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如何正确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者:怀宝平来源:《神州》2010年第10期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已于2009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然而,在烟草专卖执法实践中,对于“两高”《司法解释》的理解仍然莫衷一是,依然是存在诸多分歧,因此,如何正确理解“两高”《司法解释》,对于实践中正确适用“两高”《司法解释》,发挥其在烟草专卖执法及打击涉烟犯罪方面的作用尤其重要。
关键词:烟草刑事案件问题解读一、“两高”《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活动,屡禁不止、屡打不绝,假冒卷烟的大量存在,严重危害了人体健康,造成了国家税收大量流失,严重冲击和扰乱了卷烟市场的正常秩序,破坏了国家烟草专卖制度。
2003年12月23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国家局共同印发的《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以下称“《纪要》”)。
四部委的《纪要》对指导司法实践中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正如上述案例表明,《纪要》的内容较之实践已经滞后,无法满足当前打击涉烟犯罪实际的需要。
因而,有必要根据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在《纪要》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
2009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两高”《司法解释》,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更好的打击涉烟犯罪,维护烟草专卖市场秩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成为打击涉烟刑事犯罪的一把利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0.03.02•【文号】法释[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3.26•【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二○一○年三月二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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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法经 营卷烟一百万 支以上的
《解释》的具体内容
第四条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能够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 的,按照其销售或者购买的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无法查清销 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下列方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 (一)查获的卷烟、雪茄烟的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 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 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二)查获的复烤烟叶、烟叶的价格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烤烟调拨平均基准价格计算;
• 五是规定了伪劣烟草专卖品的鉴定机构为国务院产品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 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机构; • 六是规定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 依法执行职务,以及煽动群众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法律 实施,构成犯罪的,分别以妨害公务罪、煽动暴力抗 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 七是对《解释》中“烟草专卖品”“卷烟辅料”“烟 草专用机械”“同类烟草专用机械”等有关专业术语 作了明确规定。 • 八是对《解释》的效力问题做了规定。
《解释》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 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 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 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而 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 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 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 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的具体内容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 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 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 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 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 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 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 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 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 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 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 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二)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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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对“假烟〞案件定性
四、何种情况下属于想象竞合犯或数罪并罚:
想象竞合犯,亦称想象数罪,是指行为人基
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 个以上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数罪并罚是刑法中规定对一人犯数罪的情况
下的一种量刑情节,对于数罪并罚的,分先 减后并和先并后减两种,要区分不同情况分 别适用。
三、如何对“假烟〞案件定性
〔3〕对于有生产、销售资格者而言, 在查获的烟草制品中既有质量上属于 伪劣产品的,又有质量不存在伪劣但 属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那么按生 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 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 罪并罚。
三、如何对“假烟〞案件定性
对于无生产、销售资格者而言,在查 获的烟草制品中既有质量上属于“真 烟〞的,又有伪劣烟,或者还有属于 假冒注册商标的,那么按照非法经营 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 商标罪〔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罪〕数罪并罚。
3、两高、公安部、国家烟草局关于办理假冒 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 会纪要〔高检会[2003]4号〕。
一、两高司法解释的新特点
1、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直接对办
理涉烟违法犯罪行为作出解释。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司法解释是 这样规定的,司法解释属法律解释的 一种,是正式解释,是司法机关对法 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说明。 最高法院所作的解释,对下级法院通 常具有约束力。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两高“司法解释〞具体适用
案例:某县烟草局在公安的配合下查获了一个制假 窝点,其制假原料有三千九百余斤,当天将案件 移交当地公安局,公安局依据四部委的?座谈会纪 要?当天就对行为人予以了刑事拘留,在公安局向 当地检察院提请对行为人进行逮捕时,检察院认 为四部委的?座谈会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依据刑 法条款,行为人制假未到达犯罪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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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 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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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释的主要内容
(3)《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 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 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二)查获的复烤烟叶、烟叶的价格按照查获
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 烤烟调拨平均基准价格计算;
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 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 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 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
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 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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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释的主要内容
(2)犯罪金额计算:《解释》第三条第三
款: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 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 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 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 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 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
《解释》第四条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 能够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其销售 或者购买的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无法查 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非法经营数额:
(一)查获的卷烟、雪茄烟的价格,有品牌的,
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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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释的主要内容
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 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 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 计算;
(3)两高、公安部、国家烟草局关于办理 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 题座谈会纪要(高检会[20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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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两高司法解释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二O一O年三月二日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解读“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读“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李晓最高法院研究室各位领导、同志们:上午好~今天很荣幸在这里和大家共同探讨刚刚发布的烟草司法解释的有关内容。
首先,我要感谢国家烟草局专卖司魏司长、高司长和卢处长对该解释出台作出的卓越贡献,没有他们的大力支持和积极推动,可能该解释不会出台得这么顺利;其次,我要借此机会感谢各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局和烟草专卖局的同志们在解释的调研阶段给予的大力支持,也希望以后对最高法院研究室的工作继续给予支持。
(司法解释的主要来源:1、最高法院或者“两高”在法律颁布以后,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对有关条文进行解释或者规定,例如刑事诉讼法颁布以后,高法和高检分别对适用该法进行了解释;2、根据各省高级法院的就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认为该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具有普遍性,就会对该问题进行解释,一般用“批复”的形式公布司法解释;3、各部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的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例如公安部、中国银联、中国人民银行、卫生部等根据专项行动中出现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建议,以加大对各项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4、) 今天我先给大家介绍一下司法解释的起草过程和出台背景,然后逐条介绍一下主要内容。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2003年12月23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共同印发了《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
该纪要对指导司法实践中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加之会议纪要作为法律依据的效力所限,纪要的一些条款在部分地区、个别案件中得不到贯彻执行,迫切需要将其修改完善后上升为司法解释,为严厉打击制售假烟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烟草打假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制售假烟的行为因缺乏法律依据而难以定罪量刑的问题。
两高司法解释烟草卷
烟草执法人员法律知识考试试卷单位姓名成绩一、判断题1、《烟草专卖法》的一个重要的立法目的是,切实维护行业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2、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机构签发的准运证。
(√)3、一次销售卷烟60条以上的,为卷烟批发行为。
(×)4、擅自收购烟叶5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5、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6、提取物证应当当场清点,出具物品清单并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7、笔录有差错、遗漏的,不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8、对涉嫌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并交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9、对于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根据情况在七日内对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机构鉴定并告知当事人所需时间;(√)10、调查取证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终结。
(×)二、选择题1、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A )签发的检查证件。
A、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B、省级以下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C、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2、无(D )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一次性销售卷烟50条以上,视为无证批发。
A、特种烟草专卖批发企业; B、烟草专卖批发企业;C、烟草专卖生产企业;D、烟草专卖零售企业3、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 C )以下的罚款。
A、5%以上10%B、10%以上20%C、20%以上50%4、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C)日内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024年新《烟草专卖法》基础知识考试题库(附答案)
2024年新《烟草专卖法》基础知识考试题库(附答案)一、单选题1.在中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是()年。
A、2B 、5C、10D、20参考答案:C2.制造卷烟的主要原料是()。
A、烤烟B、香料烟C、名晾晒烟D、白肋烟参考答案:A3.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的,(),并应当在卷烟、雪茄烟的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
A、只能批发B、只能零售C、既可批发也可零售D、根据情况而定参考答案:B4.在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是()。
A、警告B、罚款C、责令停产、停业D、没收违法烟草专卖品参考答案:C5.下列不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是()。
A、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B、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C、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D、特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参考答案:D6. 《烟草专卖法》规定()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
A、托运或者承运B、托运或者自运C、托运或者携带D、自运或者携带参考答案:B7.进口烟草专卖品只能由取得()的企业经营。
A、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B、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C、烟草专卖零售企业许可证D、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参考答案:D8.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是具有()的证明文书,是区分合法与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依据。
A、法律依据B、法律意义C、法律效率D、法律内容参考答案:B9.烟草专卖法律责任的特征不包括()。
A、以违法危害结果为前提B、以法律制裁为必然承担的法律后果C、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D、由国家授权的行政机关认定和追究参考答案:A10.我国主要是一个生产和消费()卷烟的国家。
A、烤烟型B、混合型C、外香型D、香料型参考答案:A11.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应当存放在()。
A、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的仓库内B、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内C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仓库内D、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仓库内参考答案:B12.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各种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自()起计算。
烟草两高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二O一O年三月二日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烟草行业专卖执法人员与法规人员法律知识统一培训考试大纲及知识要点-《两高司法解释》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题库一、单项选择题(共47题)1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万元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三B四C五D七2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定罪处罚。
A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B假冒注册商标罪C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D非法经营罪3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定罪处罚。
A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B假冒注册商标罪C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D非法经营罪4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A权利人B使用人C所有人D申请人5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A情节较重B数量较大C情节严重D数量巨大6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A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B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C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D烟草专卖批发企业7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定罪处罚。
A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B假冒注册商标罪C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D非法经营罪8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鉴于上述原因,国家烟草专卖局向“两高”提出了《关于恳请联合制订关于办理生产和经营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函》。经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二庭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于2007年10月17日召开座谈会,就《会议纪要》的实施情况、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当前办理涉烟刑事案件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了讨论,认为有必要制作新的司法解释,对办理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加以完善,以加大对制售假烟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加大对烟草专卖品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力度。因此,“两高”研究室将起草关于惩处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犯罪的司法解释予以立项,正式启动了涉烟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
《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该款规定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未遂的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参照2001年4月“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的规定,沿用至今;第二种情形,是指销售金额和未销售金额分别计算都没有达到定罪标准,也就是说销售金额不足五万元,未销售金额不足十五万元,但两者相加的数额达到了十五万元,按照未遂处罚的规定。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严密法网、不轻纵罪犯,也符合刑法理论。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绝大多数案件查到的仅仅是伪劣烟草本身,难以查清甚至根本无法查清销售金额,大量案件无法处理。为妥善解决这些问题,《解释》借鉴了2001年的《伪劣产品解释》的规定。主要理由如下:1、符合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本质特征。生产、销售伪劣烟草专卖品的目的,就是为了销售。已经生产和购买后准备销售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是客观存在的。如果这类行为中情节严重的情形也不定罪处罚,将会使绝大多数的制售假烟的人逃避法律追究。2、符合刑法关于犯罪既遂、未遂的理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的行为;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实施完毕刑法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生产、购买假烟,尚未来得及销售,属于销售伪劣产品的未遂状态,构成犯罪的,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未遂)定罪处罚。3、符合立法原意。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仅以销售金额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则刑法条文规定的生产伪劣产品罪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果对尚无销售的生产假烟者仅因没有销售金额就不予追究,不利于打假工作的开展。“货值金额”的概念,是“两高”2001年的《伪劣产品解释》的规定,该规定借鉴了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的内容,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4、未遂的定罪量刑标准,沿用了2001年《伪劣产品解释》的规定,因为未遂毕竟没有销售,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对比较小,为缩小打击面,《解释》规定“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货值金额十五万元是入罪的标准,并不是指数额要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各个量刑档次的三倍以上,该问题依然按照《会议纪要》的规定办理,即“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二百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各量刑档次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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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O一O年三月二日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
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第三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第四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能够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其销售或者购买的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
无法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下列方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
(一)查获的卷烟、雪茄烟的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二)查获的复烤烟叶、烟叶的价格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烤烟调拨平均基准价格计算;
(三)烟丝的价格按照第(二)项规定价格计算标准的一点五倍计算;
(四)卷烟辅料的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辅料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草行业生产卷烟所需该类卷烟辅料的平均价格计算;
(五)非法生产、销售、购买烟草专用机械的价格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全国烟草专用机械产品指导价格目录进行计算;目录中没有该烟草专用机械的,
按照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目录中同类烟草专用机械的平均价格计算。
第五条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需要对伪劣烟草专卖品鉴定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机构进行。
第八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法律实施,构成犯罪的,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解释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本解释所称“卷烟辅料”,是指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
本解释所称“烟草专用机械”,是指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烟草专用机械名录所公布的,在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的生产加工过程中,能够完成一项或者多项特定加工工序,可以独立操作的机械设备。
本解释所称“同类烟草专用机械”,是指在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的生产加工过程中,能够完成相同加工工序的机械设备。
第十条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