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
能源集团自主题库(9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342号,2021年8月3日起施行) 事故调查组组成单位部门有哪些?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311 号,2013年3月1日起施行)中明确了哪些相应的法律责任? (矿安〔2021〕49号)文件中,对矿山重大隐患调查报告的落 实情况是如何进行规定的?
安全“36”总体思路是什么?
党委书记董事长李伟在能源集团安全警示教育视频会上的讲话 (2021年9月16日)要求我们坚决树牢哪“六个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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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增加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报告;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等重要制度。 (1)罚款金额更高。由现行法规定的20万元至2000万元,提高至30万元至1亿元。对单位主 要负责人的事故罚款数额由年收入的30%至80%,提高至40%至100%。(2)处罚方式更严。对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由现行法规定的先责令整改,拒不整改再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修改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并可以按日连续计算,拒不停产整顿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3)惩戒力度 更大。增加了加大执法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 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 听 (取1)工组会织的或意者见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 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1.2.1 职业病防治法的变化
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 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行业监督 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 业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 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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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职业病防治法的变化
1.1 为什么要做三同时
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是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存 在和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根本措施,也是贯彻落实“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方针、保障从业人员健康权益的有效手段。
1.2.1 职业病防治法的变化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 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 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修改)
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
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新
增)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
安全生产事故司法解释是什么?
The road of life depends on walking step by step by yourself. What can really protect you is your own choice.(页眉可删)安全生产事故司法解释是什么?安全生产事故司法解释就是公司企业在进行生产中,发生了重大伤亡或者导致其它严重经济损失的情况,上述情况是根据事故造成的后果以及伤亡情况来进行危害程度认定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一、安全生产事故司法解释是什么?安全生产事故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重大安全事故罪认定的依据是什么1、生产、作业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和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所以要进行按照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安全管理。
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3、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业务过失类犯罪,是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犯罪(即指从事业务的人员,违反业务上的注意义务,造成他人死伤的行为)。
该罪的主体,要求是从事容易引起死伤结果的业务的人员。
以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是以管理制度的客观存在为前提的。
安全生产事故的认定是需要由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根据事故的调查情况来认定的,涉及到造成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一般是会形成严重恶劣的社会影响的,相关情况如果是由于人员的违法行为造成的,那么还需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有哪些?
What others can do, you can do it yourself.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有哪些?导读: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主要有《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规定了对于安全生产是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进行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法律规定的相关情况避免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一、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有哪些?主要有《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规定,明确说明了安全生产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二、《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是安监部门的重要职能,贯穿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全方位和全过程之中,对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监管水平,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提高全社会安全保障能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被省委、省政府列入加强安全生产的三项行动之一。
市安全监管局十分重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在各级安监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市安全生产执法机构逐步建立,执法队伍素质稳步提高,行政许可全面展开,专项整治不断深入,计划执法有序推进,事故查处不断规范,对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但通过近几年的实践,行政执法工作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我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与执法能力仍然不能适应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需要,亟待进一步探索和解决。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1.执法强度不高。
一是执法数量偏少,不能满足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需要。
全市今年安监系统计划执法的生产经营单位2764个,市局今年直接检查的企业仅69个,全市还有大量重点企业和存在隐患的企业未纳入执法检查范围,特别是渣土车、物流运输车辆企业和危险物品经营小门店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的微小型企业尤为突出,几乎是空白状态。
二是执法监察的覆盖率不高,全市工商注册现有生产经营单位37894户,今年1—11月,全市实际检查只有10937户,监管监察的覆盖率28.9%,其中直管三大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4969户,实际检查4478户,覆盖率只有90.1%,未达到全覆盖的目标。
三是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次数不多,处罚力度不大。
1-11月,全市各级安监部门对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处罚1975次,实施经济处罚216次、罚款额度343.26万元(包括事故处罚万元)、实际到位218.8万元,市局全年实施行政处罚8次。
四是部分领域如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基本上还处于起步阶段。
现有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达2000余家,涉及30余个行业,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达20余万人,职业危害职业危害申报率不足60%。
生产安全司法解释安全生产
生产安全司法解释1、安全生产刑事案件定罪标准有什么规定两高公布的《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全文,《解释》对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原则上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作为入罪标准。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对该罪名的解析:1、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2、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3、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4、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包括:(1)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2)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3)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4)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化工企业管理人员(中层干部、一线员工)等迎检考试题
危险化学品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中层干部、一线员工)安全知识测试复习题姓名:职务:单位:分数:请各单位组织企业职能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及一线员工培训学习,今后,对各企业检查时,将组织企业高管、有关人员进行考试,以切实提高企业全员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
以上主要涉及《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大连市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登记管理办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两高”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一、填空题(每空1分)1.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3.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4.隐患通常指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规定 20种情况为重大隐患。
其中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属于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刑法司法解释的详细内容有哪些
Management is decision-making.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安全生产刑法司法解释的详细内容有哪些关于安全生产罪司法解释的详细内容是安全生产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对生产作业具有管理职责的负责人,对定罪量刑的情节进行了详细的划分,类似于造成安全事故以后,谎报迟报的属于情节严重,造成经济损失在5百万以上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
一、安全生产刑法司法解释的详细内容有哪些?1、生产安全的犯罪主体(1)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关于“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构成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关于“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构成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5条关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1)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2)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其他人员。
(3)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的犯罪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9条涉及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2、定罪标准及量刑情节(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2、134、135、136、137、138、139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2)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第132、134、135、136、137、138、139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或“后果特别严重”。
2安全评价的依据
2年6 个月,判处张山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2 安全评价的依据
(3)危险物品肇事罪。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 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 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 (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 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
安全评价的依据
四川理工学院
环安教研室
程国良
2 安全评价的依据
安全评价的依据: 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 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 风险标准及前人的经验教训 2.1 2.1.1 法律的分类与地位 宪法 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 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 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
2 安全评价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 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 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
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
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 核查。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2 安全评价的依据
车间安全教育培训试题及答案
车间安全教育培训试题及答案车间安全教育培训试题及答案3篇第一篇: 车间安全教育培训试题及答案安全教育培训试题单位:职务:姓名:成绩:1、填空题(每空1分,满分20分)1、安全生产管理方针: ,,。
2、安全风险等级根据事故、问题发生的概率和后果程度,分为、、和风险四个级别。
3. 《两高司法解释》对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原则上死亡人、重伤3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元作为入罪标准。
4、施工单位根据所承担铁路建设工程的、、等,有针对性地制定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以及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5、建设行为方面不得、;;。
6、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
7、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审查。
8、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共同签字确认。
二、选择题(每题2分,满分40分)1、《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是单位()的职责。
A.主要负责人B.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C.财务主管D.安全总监2.在以下的单位中,除( )企业以外,都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矿山B.交通运输C.建筑施工D.危险物品生产、经营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和管理能力。
A.安全生产技术B.安全生产技能C.安全意识D.安全生产知识4、在()中,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企业安全生产的准入制度,是强化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的重大举措。
A.《建筑法》B.《安全生产法》C.《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D.《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5、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进行安全资格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后方可任职。
六月份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汇报
****化工有限公司2024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今年6月是第23个全国“安全生产月”,**化工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和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根据国家、省市和上级公司2024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扎实开展了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全面启动安全生产月活动公司制定下发了《**化工公司有限公司2024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化工公司发【2024】33号),全面启动“安全生产月”活动。
6月1日上午,公司在1号办公楼大厅举行启动仪式,副总经理主持启动仪式,总经理发表重要讲话,正式拉开安全生产月活动帷幕。
公司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围绕安全生产月主题,协同推进,统筹安排,突出安全主题,精心设计安全专题线上线下宣传教育、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专项整治行动、问题隐患排查整治、专项检查和应急演练、安全宣传咨询、各单位安全主题活动互动展示等10项活动内容,充分利用内部网、微信等媒体平台,形成全媒体立体化宣传格局,集中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形成声势,营造安全浓厚氛围。
二、创新开展公众开放日活动公司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应急救援中心院内创新开展“公众开放日”活动,公司副总经理、救援中心主任主持启动仪式,公司各车间、事业部组织人员参与。
开展“公众开放日”活动,活动旨在普及全民自救互救技能及有毒有害气体防护知识,提升科技救援技能。
活动开始前,工作人员发放应急救援中心宣传手册,活动分为医疗救护技能展示及现场救护演练、消防救援装备展示两大部分内容。
医疗救护技能展示及现场救护演练包括:心肺复苏模拟操作;止血、包扎、固定,肢体离断伤的讲解及模拟操作训练;烧伤和肠外漏讲解模及拟操作训练;气管插管模拟操作训练;真空负压担架、脊柱固定板、铲式担架使用讲解及训练;应急救护培训基地的培训教材和培训光盘的展示。
两高生产安全刑事司法解释
“两高”发布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可入罪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通报近年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相关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以及国家安监总局开展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情况。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三起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主持,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沈亮、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国家安监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邬燕云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明确量刑标准,死亡一人直接入罪沈亮介绍,《解释》对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原则上以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作为入罪标准。
另外,《解释》对于相关罪名处第二档法定刑的条件采用了“事故后果+责任大小”的规定方式,即原则上事故后果达到一定程度,行为人又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方可处以第二档法定刑。
同时,对于少数案件中的部分次要责任人不处以第二档法定刑难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的情况,可以考虑适用《解释》规定的兜底条款,处以第二档法定刑。
强令他人冒险作业最高可获刑十五年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中增设的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十五年,是一项重罪,但由于对“强令”一词理解不当,在实践中适用率偏低。
对此,《解释》明确,对于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或者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或者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均应认定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明确从重、从轻处罚适用条件沈亮说,《解释》对实践中常见、多发的多种从重处罚情节也作了专门规定。
例如对于故意阻挠开展事故抢救、遗弃事故受害人等行为,应依法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两高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违反消防 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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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 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第六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 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
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年12月14日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
死亡1人; 重伤3人; 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 万: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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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
刑法中涉及安全生产事故定罪的条款
两高司法解释《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终版)
第三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 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 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 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 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
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
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意见贯彻执行中遇到
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原则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
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 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 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发〔2011〕20号
7、认定相关人员是否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应当根据: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参照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必要时可参考公认的惯例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法发〔2011〕20号
14、认定“情节特别恶劣”应当根据: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基本程序
管 理组
事故调查组经批准成立后,应召开事故调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内容包括:
一、准备阶段-调查组第一次会议
通报事故基本情况;
提出调查工作方案和要求,明确调查方向和重点任府立案调查和成立事故调查组的决定;
D
C
B
A
E
二、调查取证阶段
一、准备阶段-制定调查方案
各工作组组长由调查组组长指定。各工作组本着“协调合作、分工负责”的原则,在调查组组长统一领导下,依照分工开展事故调查取证工作。
调查组 分组
现行做法
综合组 技术组---专家组 管理组 责任追究组 应急评估组等
事故调查组应当依照规定的调查组职责,制定调查工作方案。
一、准备阶段-制定调查方案
分析事故责任时,应结合事故责任者的动机和情节(主观故意、轻信或侥幸可以避免而放任、应当预见而未预见、不可预见性、无能力等)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综合分析。
三、分析阶段-责任追究
企业管理责任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追诉标准(一)
犯罪主体(第1条):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起刑标准(第6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量刑标准(第7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是安监部门的重要职能,贯穿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全方位和全过程之中,对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监管水平,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提高全社会安全保障能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被省委、省政府列入加强安全生产的三项行动之一。
市安全监管局十分重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在各级安监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市安全生产执法机构逐步建立,执法队伍素质稳步提高,行政许可全面展开,专项整治不断深入,计划执法有序推进,事故查处不断规范,对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但通过近几年的实践,行政执法工作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我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与执法能力仍然不能适应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需要,亟待进一步探索和解决。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1.执法强度不高。
一是执法数量偏少,不能满足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需要。
全市今年安监系统计划执法的生产经营单位2764个,市局今年直接检查的企业仅69个,全市还有大量重点企业和存在隐患的企业未纳入执法检查范围,特别是渣土车、物流运输车辆企业和危险物品经营小门店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的微小型企业尤为突出,几乎是空白状态。
二是执法监察的覆盖率不高,全市工商注册现有生产经营单位37894户,今年1—11月,全市实际检查只有10937户,监管监察的覆盖率%,其中直管三大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4969户,实际检查4478户,覆盖率只有%,未达到全覆盖的 1目标。
三是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次数不多,处罚力度不大。
1-11月,全市各级安监部门对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处罚1975次,实施经济处罚216次、罚款额度万元、实际到位万元,市局全年实施行政处罚8次。
四是部分领域如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基本上还处于起步阶段。
现有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达xx年来积累了大量行政处罚不到位而又不按时移交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安全生产领域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领域1、什么是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基本法《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本法,它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
2、什么是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供电所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主要风险有很多,以下是我多年经验。
线路、检修、安装施工为主要风险:1、危险点:工作现场工作条件、现场设备状况等检查了解不清。
控制措施:在工作前了解掌握缺陷部位及缺陷产生的原因,制定针对性的缺陷处理措施,同时了解现场条件,停电工作地点和相邻带电设备名称、编号及安全措施。
2、危险点:工作任务不清,安全措施不全。
控制措施:设备缺陷处理,工作前应进行三交待、三检查。
3、危险点:无票进入现场工作。
控制措施: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包括高压设备区)必须按安规有关规定填写工作票。
4、危险点:签发工作票未严格把好安全关。
控制措施:工作票签发人必须严格审查工作票所列内容与工作任务相符。
5、危险点:工作许可人审查不细致。
控制措施:工作许可人必须认真审查工作票所列内容,检查安全措施正确完备。
6、危险点:组立现场指挥信号不清。
控制措施:砼杆组立现场设总指挥一人负责直向观察,保证信号畅通。
横向应设指挥一人负责指挥。
7、危险点:吊点选择,防抱杆受力不均匀倾倒。
控制措施:抱杆应受力均匀,两侧拉绳应拉好,应考虑松软土质时防下沉的安全措施。
岩石地面应有防滑安全措施。
组立现场1.2倍杆高内不得站人。
8、危险点:施工工具使用不当。
控制措施:使用经效试合格的安全工机具,施工时工机具应按有关规程,规定使用。
9、危险点:输电线路检修误登带电杆塔。
控制措施:严格执行验电和装设接地线后,方可攀登。
登杆前必须核对线路名称,杆塔编号与工作票相符。
拆除接地线后,即认为线路带电不准登杆工作。
10、危险点:用户反送电。
控制措施:凡有可能送电的工作地段的分支线路也要挂接地线11、危险点:高空坠落。
控制措施;上杆前检查工具是否牢固。
在杆上工作必须使用安全带和安全帽,安全带系在牢固的构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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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频发,持续引发关注。特别是 2015年8月12日发生的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险化学品仓库爆炸事故造成大 量人员伤亡、大批房屋损毁和巨额经济损失,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对于 这些犯罪,该如何定罪量刑 对于身居幕后的“隐名持股人”该如何追 责,对于事故背后的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该如何处理,如何预防犯罪 分子短时期内再次重操旧业,针对上述备受关注的问题,“两高”15日 出台的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逐一作出回答。
2、 入罪 门槛 2-1
造成严重后果?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情节 严重2
2、 入罪 门槛 2-2
致使不能及时有效搜救: 1、不报、迟报、谎报 2、擅离职守 逃匿 3、伪造破坏现场 藏匿尸体和人员 4、毁灭、伪造证据
3、 从重 情节
股东或
4、 实际控制人
严惩
从重
贪腐
处罚
2-1
行为不洁与严惩 贪腐 2-2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 案件罪
危害生产 安全犯罪
数罪 并罚
5、 法条 细化 2-1
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
阻挠抢救 隐藏遗弃
5、 法条 细化 2-2
欺骗构成 强令?
6、 职业 禁止
珍惜生命财产,享受自由时光!
今天 的懈怠
明天 的违法
后天 的犯罪
19
安全犯罪行为表现:
监管者 “不作为
”
❖ 监管不到位 ❖ 排查整改不力 ❖ 检查不彻底 ❖ 问题失察 ❖ 治理不深入 ❖ 应急预案不到位 ❖ 检查走过场 ❖ 规划不合理 ❖ 审批把关不严 ❖ 未发现问题 ❖ 风险研判失误 ❖ 救援不力 ❖ 响应不力
1、 责任 主体
1
直接生产作业人员外 :
情节 严重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新闻事件1
2015年12月27日
新闻截屏 :
2015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2015年12 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 15日公布,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
党和政府有要求
不要带“血”的GDP!
强调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实现“十三五” 目标,要破解发展难题。 必须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易发、高发的态势。
上海外滩踩踏 36人死亡
漳州PX爆炸损 失9457万
天津港爆炸173 人死亡
安 全 生 产 罪 名1
重大责任 事故罪134
消防责任 事故罪
139
危险物品 肇事罪
136
大型群众性 活动重大安
全事故罪 135
强令违章 冒险作业
罪134
故意犯罪
不报谎报 安全事故
罪139
重大劳动 安全事故
罪135
工程重大 安全事故
罪137
教育设施 重大安全
事故罪 138
安全犯罪行为表现:
生产主体责任 “不作为”
❖ 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 ❖ 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 ❖ 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不当 ❖ 责任落实不到位 ❖ 责任体系不健全 ❖ 职责划分不清 ❖ 监督指导不力 ❖ 排查不细致 ❖ 应急教育不够 ❖ 培训针对性不强 ❖ 对措施不熟悉 ❖ 报告不及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