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原告代理词(第二次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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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四川XX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潘爱珠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诉被告杨进离婚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阐述如下代理意见,恳请审判庭能够予以采纳。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现已破裂,人民法院应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2005年7月,原告与被告在外务工相识恋爱,2006年2月双方开始同居生活,2007年1月27日,双方在四川省XX县烈面镇民政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4月20日生育长女杨毅婷,2011年2月16日生育次女杨毅婕,2013年2月16日生育婚生子杨鑫晨。婚后,原告与被告因为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而发生纠纷;且被告对原告感情方面一直不信任,曾经采用GPS对原告行为进行多次跟踪。原告曾经因为感情不和,于2018年9月29日将被告起诉至XX县人民法院,XX县人民法院以(2018)川1622民初345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仍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告第三次诉讼至XX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针对原被告这类判决不准离婚后仍然分居满一年,又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夫妻感情已经淡薄,难以共同生活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女杨毅婷、杨毅婕、婚生子杨鑫晨的抚养权问题

原告离开家庭后,三个子女目前一直随被告生活至今,且与原告矛盾分歧较

大,目前原告一直在广西生活,三个子女已经习惯了跟随被告在XX这边生活和学习,为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教育成长,理应判决三子女随被告生活。

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再无和好可能,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代理人:四川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0二0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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