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式的通知

合集下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劳社厅发[2001]5号【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1.10.18【实施日期】2001.10.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下发以来,各地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和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部分地区还存在建帐率低、记录不规范、变更不及时、对帐制度不落实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帐户管理,保证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及时建立和补建个人帐户(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标识,为所有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建立或补建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数据库的项目应参照《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指标体系一业务部分(LB101—2000)》(劳社信息函〔2000)19号)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指标》(附后)进行规范。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本地区的个人帐户建立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和检查,与企业、个人核对,抓紧建立和补建工作,在2001年底以前实现本地区个人帐户建帐率95%以上的目标。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个人帐户实行统一管理。

个人帐户仍在企业或行业管理的,最迟要在2002年6月底前移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二、严格执行个人帐户记录和对帐制度(一)企业和职工按规定缴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记录个人帐户。

职工工资或劳动关系发生变化,要及时变更。

不得采取“先记帐、后缴费”的做法,企业或参保人员欠缴养老保险费期间,欠缴月份不记录个人帐户。

参保人员本人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按《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记入个人帐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22日劳社部发〔200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以来,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制度已实现了基本统一,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逐步提高。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尽快明确相关政策。

根据完善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论因何种原因变动工作单位,包括通过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租赁等方式转制以后的企业和职工,以及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人员,都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妥善管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二、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应按规定保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时,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年龄偏大且接近企业内部退养条件、再就业确有困难的,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由企业和职工双方协议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资金来源、担保条件及具体人员范围等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新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自谋职业者及采取灵活方式再就业人员应继续参加养老保险,有关办法执行省级政府的规定。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办险字[1992]18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办险字[1992]18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办险字<199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的有关规定,我部已组织印制了全国统一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近来,陆续发现有些非我部定点的印制厂未经我部允许擅自编印《手册》,并向各地劳动部门兜售;也有一些地区的劳动部门自行同一些非我部定点的印刷厂签订了印制《手册》的合同。

这些伪造的《手册》质次价高,不符合长期保存和使用的要求。

为准确记载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给职工退休时计发养老金提供可靠的依据和有利于职工跨地区流动,《手册》的印制质量必须要达到防蛀、防潮、防伪的要求,以便长期保存。

《手册》的管理使用办法必须统一,避免各地自行印制给管理工作造成的困难。

《手册》必须统一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部门应按照劳动部劳办险<1992>15号和财政部(92)财综字第167号两个通知的要求,做好《手册》的订购和使用工作。

未经我部允许,不得自行更改《手册》内容,不得自行印制和订购伪造的《手册》。

如发现兜售伪造《手册》,请及时报我部保险福利司。

劳动部办公厅一九九二年十月五日——结束——。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正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社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劳社厅发〔199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近年来,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各地社会保险业务得到了迅速发展。

特别是去年三月国务院机构改革以后,进一步理顺了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对社会保险统计信息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全面反映社会业务的发展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修改制定了社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现印发给你们,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原《社会保险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劳部发〔1996〕257号)同时废止。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联系。

一九九九年一月四日
——结束——。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劳动部关于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上海市、广东省、武汉市、广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自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发布以来,全国大部分地区陆续为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的建立,对于调动企业和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促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深化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在个人账户管理工作中,存在着诸如个人账户规模、记账方法、转移及支付办法等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亟待改进完(国发〔1997〕善。

今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6号)的发布,为统一规范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奠定了基础。

为此,我们制定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配合当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工作,建好管好个人账户。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反映。

1997年12月22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前言为了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的建立和使用,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个人帐户的建立1.个人帐户用于记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

个人帐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

2.个人帐户的建立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由工资发放单位向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个人的工资收入等基础数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我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要求,大多数地区能够按规定为职工调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手续,但也有部分地区没有严格按规定执行,有的对应划转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不转或少转,有的要求职工原参保地区划转不应转移的基金,有的要求职工补缴不应缴纳的费用,导致部分职工调动前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无法接续。

为加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工作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职工在同一统筹地区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

二、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时,除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外,按下列规定转移职工个人帐户基金:(一)对职工转移时已建立了个人帐户的地区,转移基金额为个人帐户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记入的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

(二)对职工转移时仍未建立个人帐户的地区,1998年1月1日之前转移的,1996年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转移基金额为1996年1月1日起至调转月止的职工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1996、1997年参加工作的职工,基金转移额为参加工作之月起至调转月止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1998年1月1日之后转移的,基金转移额为1998年之前按前述规定计算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计算的缴费额累计本息。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发文单位:劳动部办公厅文号:劳办发[1997]116号发布日期:1997-12-22执行日期:1998-1-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上海市、广东省、武汉市、广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自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发布以来,全国大部分地区陆续为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的建立,对于调动企业和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促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深化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在个人帐户管理工作中,存在着诸如个人帐户规模、记帐方法、转移及支付办法等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亟待改进完善。

今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发布,为统一规范个人帐户管理办法奠定了基础。

为此,我们制定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配合当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工作,建好管好个人帐户。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反映。

附件: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式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式指标解释3.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计算办法(月积数法)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的建立和使用,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个人帐户的建立1.个人帐户用于记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

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近年来,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和相关政策规定,努力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促进了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所有制结构、就业方式和收入分配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一些地区在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中,存在着执行政策不统一、审核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的整体效应。

为做好新形势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与稽核工作,现就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亦有具体解释。

这些文件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

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中对工资总额的计算做了明确解释: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的建立和使用,保障广大劳动者的法权益,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个人帐户的建立1.个人帐户用于记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

个人帐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

2.个人帐户的建立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由工资发放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个人的工资收入等基础数据。

3.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已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每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

目前国家技术监督局尚未公布社会保号码校验码,在公布之前可暂用职工身份证号码。

职工身份证号码因故更改时,个人帐户号码不变动。

4.个人帐户建立时间从各地按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个人帐户时开始;之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参加工作当月起建立个人帐户。

5.1998年1月1日后才建立个人帐户的单位,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从1998年1月1日起开始按人缴费工资的11%记帐外,对1996年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还应至少包括1996、1997两年个人缴费分累计本息;对1996、1997年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应包括自参加工作之月到1997底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

6.个人帐户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个人次缴费时间、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个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当年缴费月数、当年记帐利息及人帐户储存额情况等(表式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7.职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本人上工资收入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下同)。

劳办发[1997]116号

劳办发[1997]116号

劳动部办公厅文件劳办发[1997]116号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上海市、广东省、武汉市、广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自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发布以来,全国大部分地区陆续为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的建立,对于调动企业和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促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深化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在个人帐户管理工作中,存在着诸如个人帐户规模、记帐方法、转移及支付办法等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亟待改进完善。

今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发布,为统一规范个人帐户管理办法奠定了基础。

为此,我们制定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配合当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工作,建好管好个人帐户。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反映。

附件: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式(略)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式指标解释(略)3.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计算办法(月积数法)(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的建立和使用,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个人帐户的建立1.个人帐户用于记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

个人帐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的建立和使用,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个人帐户的建立1. 个人帐户用于记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

个人帐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

2. 个人帐户的建立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由工资发放单位向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个人的工资收入等基础数据。

3. 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每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

目前国家技术监督局尚未公布社会保障号码校验码,在公布之前可暂用职工身份证号码。

职工身份证号码因故更改时,个人帐户号码不作变动。

4. 个人帐户建立时间从各地按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个人帐户时开始;之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参加工作当月起建立个人帐户。

5.1998 年1月1 日后才建立个人帐户的单位,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从1998年1 月1 日起开始按个人缴费工资的11%记帐外,对1996 年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还应至少包括1996、1997 两年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对1996、1997年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应包括自参加工作之月到1997 年底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

6. 个人帐户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个人首次缴费时间、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个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当年缴费月数、当年记帐利息及个人帐户储存额情况等(表式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

其中
个人 缴费
经办人:
审核人:
复核人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
年 月 日 性别 实际缴 费年限 记 载 累计储存额 情 当年欠缴 出生 日期 截止缴 费日期 况 累计欠缴 参加工 作时间 单位:月、元 参保日期 中断或终止 缴费原因
年个人帐户利息
其中 合计 单位 划转
其中 合计 金额
其中 月数 单位 个人 合计 金额 单位
其中
个人 缴费
单位 划转
个人
复核人:
社保机构(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
单位编号: 单位名称(章): 个人 编号 个人首次 缴费日期 姓名 建立个人帐户日期 个 记帐比例(%) 缴 费 年 度 上年 职工 平均 工资 人 帐 公民身 份号码 视同缴 费年限 户 当年个人帐户利息填报时间:
当年记帐金额
当月 缴费 基数
当年 缴费 月数
上年 记帐 利率
其中 个人 缴费 单位划转 合计 个人 缴费 单位 划转 合计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式的通知-劳办发[1996]35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式的通知-劳办发[1996]35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式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式的通知(劳办发〔1996〕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广州、武汉、哈尔滨、沈阳、成都、南京、西安、长春、济南、杭州市劳动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中提出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实际采用的三种主要的实施办法,我部设计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式,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表式供各地社会保险机构设计本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及管理台帐时参考,各地社会保险机构可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在本表式的基本上增加栏目。

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是根据国务院〔1995〕6号文件和各地改革实践设计的综合表,为便于操作,可将该表简化为表一(适用于办法一)、表二(适用于办法二)、表三(适用于建立10%左右个人帐户,采用二块结构的计发办法)。

各地社会保险机构可根据各地选择的实施办法,选择使用。

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填写或打印后,直接邮寄或通过用人单位送达职工本人,使职工清楚地了解本人每年的个人帐户记载情况,以利于职工对企业缴费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工作的监督。

四、各地区、各部门社会保险机构设计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及管理台帐,请报劳动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同时抄报劳动部社会保险司。

五、《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作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原始记录,可继续使用。

劳动部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275号

劳动部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275号

劳动部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2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我国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五十年代初期建立的,一九五八年和一九七八年两次做了修改。

近年来,各地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进行了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基本养老金仍然按照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已不适应经济体制深化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与劳动、工资制度改革互不配套,亟需进行改革。

为了积极稳妥地搞好这项改革,我部曾于一九九二年五月印发了《关于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和计发办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劳险字〔1992〕11号),广泛征求各地的意见,并组织部分市县进行测算论证,模拟运转。

目前,试点市县已有100多个,试点效果总的看是好的,但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化。

现就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必须从我国生产力水平低、人口多且老龄化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还不高的国情出发,兼顾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利益,兼顾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要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有利于社会安定和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

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的各类人员。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鉴于目前不同所有制企业经济状况和管理水平差别较大,新办法可先在国有企业职工中试行,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大到其他所有制单位。

三、建立并完善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27号,2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27号,20

关于扩大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27号(2005年11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着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

逐步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措施。

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工作部署,在总结东北三省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试点经验基础上,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扩大做实个人账户试点。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扩大试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做实个人账户的原则。

扩大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老中新分开。

以实行个人账户做实政策为分界点,之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个人账户不再做实;已经参保尚未退休的人员,以前没有做实的个人账户不再做实,以后的缴费逐步做实;之后参保的人员,个人账户从参保缴费开始就逐步做实。

二是东中西分开。

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要依靠当地的力量做实,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予以适当补助。

三是积极稳妥,逐步推开。

要在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以及充分考虑各级财政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基金)承受能力的前提下,逐步推开做实个人账户工作,有条件的地区步子可以快一些,困难地区可适当慢一些。

二、关于扩大试点的范围。

在东北三省试点的基础上,2006年选择6-8个有积极性且有一定实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扩大做实个人账户试点。

在省级政府申请的基础上,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根据各省的财力状况和养老基金支撑能力,统筹研究,综合平衡,提出扩大试点的省份名单及实施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三、关于扩大试点起步比例和时间。

做实个人账户的近期目标是5%,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做实到8%。

为保证试点取得效果,同时又给地方一定的选择空间,各地可以根据当地财政和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确定本地区做实个人账户的起步比例。

江西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赣劳社[1999]66号

江西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赣劳社[1999]66号

江西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正文:---------------------------------------------------------------------------------------------------------------------------------------------------- 江西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赣劳社[1999]66号)为了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的建立和使用,保障广大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西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赣府发[1999]1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以及《<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赣劳社[1999]5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个人帐户的建立1.个人帐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

个人帐户用于记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包括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工商户户主及其帮工,下同)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包括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下同)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

2.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1999),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每个职工建立个人帐户。

原行业统筹单位职工个人帐户的建立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3.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4.个人帐户从1999年1月1日起开始按个人缴费工资的11%记帐。

1999年1月1日之前各地已为职工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与1999年1月1日后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原行业统筹单位,从1998年1月1日起统一按个人缴费工资的11%记帐。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申领业务用表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申领业务用表

承诺所填写内容真实,提供材料属实,如有欺瞒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并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联系电话: 年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申请表
参保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性别
终止类型
待遇类型
□清理多重养老保险关系 □出国定居
个人账户金额
申请相关待遇 发放到相关账户申来自原因:开户行开户名
银行账户号码
现本人因以下原因,要求终止本人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因出境定居并已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户籍及身份证,社保机构已告知本人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
果,本人已确认知晓。
□本人在玉林市社保局和
同时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存在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本人在 保险关系。
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玉林市社保局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存在多重基本养老
出境定居退保告知: 按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相关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
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 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已经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已确认知晓后,终止其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特此告知 说明:此表由玉林市社保局存档。

关于报送企业职工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相应调整工资所需工资额指标的通知-劳险字[1992]18号

关于报送企业职工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相应调整工资所需工资额指标的通知-劳险字[1992]18号

关于报送企业职工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相应调整工资所需工资额指标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报送企业职工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相应调整工资所需工资额指标的通知(劳险字〔199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铁道部、邮电部、水利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中“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调整工资的基础上逐步实行,缴费标准开始时可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3%,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的调整再逐步提高”的决定,并根据《国务院关于下达一九九二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一九九三年框架计划草案的通知》(国发〔1992〕1号)中,关于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增加工资指标的安排,请你们抓紧制定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施方案,尽快报政府批准后出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今年国营企业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增加的工资总额计划指标在方案批准后由劳动部给予追加,按标准工资的3%专项安排。

二、各地区、有关部门可以按照职工本人标准工资的3%或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一般控制在2%)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原则上从一九九二年七月开始。

个别地区因准备工作来不及,可以适当推迟,但最晚不迟于一九九二年十月份。

四、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入劳动部门归口管理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统一调剂使用,并记入劳动部统一印制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不得列为职工个人专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专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专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专项报告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08.07.11•【文号】人社厅发[2008]52号•【施行日期】2008.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专项报告制度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劳动保障局:为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础管理,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决定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专项报告制度。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专项报告工作的重要意义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主要权益记录,也是职工退休时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

为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及时完整准确记好账、管好账,实现管理到人、服务到人,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职责。

现行政策规定,记账利率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多数地区主要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也有一些省份适当考虑了工资增长率等其他因素。

目前,各地在个人账户管理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一些地区确定记账利率的方法不够科学,记息不够准确及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参保人员的利益。

为准确掌握各地确定和实施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办法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专项报告制度,以利于我部掌握全面情况,提出进一步改进措施,不断加强个人账户的规范化管理,切实保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专项报告的内容和上报时间(一)上报内容。

1.本地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来历年记账利率、公布时间、确定记账利率的依据。

其中使用“年度计算法”的,要说明职工当年发生退休、转移等变更情况时的计算方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统一和规范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统一和规范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统一和规范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4.13•【文号】人社部发〔2017〕31号•【施行日期】2017.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统一和规范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务)厅(局),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精神,现将《统一和规范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2017年4月13日统一和规范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办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个人账户制度的部署,为进一步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统一,增强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作用,特制定统一和规范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办法。

一、统一和规范记账利率的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制度公平性,统一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

二是增强制度激励作用,引导参保人员积极参保和足额缴费。

三是保证合理待遇水平,保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合理的替代率水平,保障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四是坚持制度可持续发展,体现精算平衡,科学确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规则和水平。

二、统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

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每年由国家统一公布。

记账利率应主要考虑职工工资增长和基金平衡状况等因素研究确定,并通过合理的系数进行调整。

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式的通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劳办发[1996]35号
【失效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二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6.03.05
【实施日期】1996.03.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个人帐户表式的通知
(劳办发〔1996〕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广州、武汉、哈尔滨、沈阳、成都、南京、西安、长春、济南、杭州市劳动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中提出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实际采用的三种主要的实施办法,我部设计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式,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本表式供各地社会保险机构设计本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及管理台帐时参考,各地社会保险机构可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在本表式的基本上增加栏目。

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是根据国务院〔1995〕6号文件和各地改革实践设计的综合表,为便于操作,可将该表简化为表一(适用于办法一)、表二(适用于办法二)、表三(适用于建立10%左右个人帐户,采用二块结构的计发办法)。

各地社会保险机构可根据各地选择的实施办法,选择使用。

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填写或打印后,直接邮寄或通过用人单位送达职工本人,使职工清楚地了解本人每年的个人帐户记载情况,以利于职工对企业缴费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工作的监督。

四、各地区、各部门社会保险机构设计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及管理台帐,请报劳动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同时抄报劳动部社会保险司。

五、《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作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原始记录,可继续使用。

一九九六年三月五日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一)(填写说明)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一)是为选择国务院国发〔1995〕6号文件中办法一的地区设计的。

二、第2栏,社会保障号码共16位数,为身份证号码后加一位校验码。

目前国家技术监督局尚未确定校验码,可暂填身份证号码。

三、第5栏,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和200%或300%之间部分)。

四、其它栏目说明
1.第6栏=7、8、9、10栏之和。

2.第7栏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划转记入个人帐户的金额,“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中,“%”前填写由当地政府确定的划转比例。

第7栏=第5栏×划转比例×第3栏
3.第8栏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划转记入个人帐户的金额,“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中,“%”前填写由当地政府确定的划转比例。

第8栏=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划转比例×第3栏
4.第9栏指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人缴费部分(个人缴纳工资基数的%)”中,“%”前填写当地政府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

第9栏=第5栏×个人缴费比例×第3栏
5.第10栏指当年记入个人帐户的本金生成的利息;第11栏为当年个人缴费本金生成的利息。

第10栏=(第7栏+第8栏+第9栏)×当年记帐利率÷2(即当年缴费的金额减半计算,下同)
第11栏=第9栏×当年记帐利率÷2
6.第12栏指个人帐户历年(含本年度)累计金额,包括本金和利息,年终时填入。

第12栏=上年本栏数×(1+当年记帐利率)+第6栏
7.第13栏指历年(含本年度)个人缴费计入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年终时填入。

第13栏=上年本栏数×(1+当年记帐利率)+第9栏+第11栏
8.“当年记帐利率”指由各地政府公布的当年个人帐户的记帐利率。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二)(填写说明)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二)是为选择国务院国发〔1995〕6号文件中
办法二的地区设计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