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
(1993年6月28日)
劳办发〔1993〕68号
辽宁省劳动局:
你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企业规章中的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相抵触是否有效的请示》(辽劳裁字〔1993〕4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同意你省的意见。
企业制定规章,应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企业不得因职工擅自离职而对其在本单位的家属采取辞退等惩罚性措施。
企业作出株连擅自离职职工家属的规定是不符合国家劳动管理政策的,因而也不能作为劳动仲裁的依据。
对企业的这种做法应予以制止和纠正。
但是考虑到一些未经企业同意,擅自离职的职工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情况,可视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大小,责令其给予企业一定的经济赔偿。
擅自离职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后果吗?

If you insist, you will shine. Time is an invincible weapon. It can gather arms and sand into towers, making theimpossible in life possible.(页眉可删)擅自离职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后果吗?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俗话说“良禽择木而栖”,在我们的同事圈中,常常会听到有同事不辞而别,这种自动离职的例子屡见不鲜。
我们一定会感到疑惑,那就是擅自离职是什么意思?自动离职后有什么后果吗?接下来为大家详细的解答擅自离职的意思和后果。
擅自离职又称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不辞而别,不履行法律规定的离职手续,是一种违法行为,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实际上处于一种效力待定的状态。
一、基本含义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第1项中的“自动离职”的解释,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
职工自动离职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要求职工赔偿或交付违约金而发生的争议,称为自动离职争议。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关于职工擅自离职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争议处理范围的复函》(劳办字〔1992〕45号),《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关于计算连续旷工时间问题的复函》(劳社函〔1998〕5号)有关规定,如果职工要求停薪留职,但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
按自动离职处理是用人单位的行为。
按有关行政复函规定,这里讲的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用人单位应依据《用人单位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
员工自动离职是怎么规定的

员工自动离职是怎么规定的法律分析: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脊薯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HG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哪带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樱缓者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员工自动离职劳动法规定如下:(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缺激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2)企业职工一方伏漏袜与企搜拍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3)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员工自动离职怎么处理员工自动离职,从主观上,其已经没有继续为原用人单位服务的意愿,客观上采用不辞而别的方式不再为用人单位服务,那么员工自动离职,企业该如何处理?员工不辞而别不回公司上班,很多企业将员工该行为视为自动解除劳动合同或自动离职,但这样做往往存在法律风险,实务中很多案例显示法院并一定不支持所谓的“自动解除劳动合同”或“自动离职”。
一、劳动合同能否自动解除皮笑劳动合同法第36条至第41条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有明确规定。
合同解除方式有三种,即员工单方解除合同、双方协商解除、企业单方面解除,法闹握燃律中并不存在劳动合同的自动解除。
“视为自动解除”恐怕是企业一厢情愿而已。
二、“自动离职”真的是无需操作的“全自动”?不少企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不辞而别属“自动离职”,认为企业可以不管TA了。
员工自动离职的处理方法

员工自动离职的处理方法一、自动离职与解除合同的区分根据《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规定,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
例如,因辞职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出走;或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或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
首先,自动离职区别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在法定情形下,劳动者享有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情形下,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也就是说,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行使预告解除权和即时解除权时均应告知用人单位。
而劳动者自动离职的行为若不符合上述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形,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自动离职区别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劳动者自动辞职后,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处于不确定状态,用人单位难以以辞职确定解除劳动关系的事由,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以自动离职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最后,自动离职也区别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作为一种双方行为,无论是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还是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只要对方同意达成一致意见,均可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首要条件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合意,而劳动者自动离职与用人单位按自动离职处理均不属双方合意解除。
因此,自动离职并不必然产生法律效果。
在不符合法定情形下,自动离职是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可基于法律规定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
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这一事实行为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属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劳动法旷工几天算自动离职

劳动法旷工几天算自动离职一般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无故旷工的,那么用人单位可以对其口头或书面警告,如果旷工多日的,那么用人单位可以视为自离。
因此接下来将由我为您介绍关于劳动法旷工几天算自动离职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劳动法旷工几天算自动离职关于旷工几天算自离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每个公司不一样的规定,一般是三天。
二、自动离职与解除合同的区分根据《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规定,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
例如,因辞职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出走;或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或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
首先,自动离职区别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在法定情形下,劳动者享有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情形下,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也就是说,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行使预告解除权和即时解除权时均应告知用人单位。
而劳动者自动离职的行为若不符合上述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形,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自动离职区别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劳动者自动辞职后,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处于不确定状态,用人单位难以以辞职确定解除劳动关系的事由,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以自动离职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最后,自动离职也区别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作为一种双方行为,无论是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还是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只要对方同意达成一致意见,均可解除劳动合同。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局
•【公布日期】1993.10.11
•【字号】京劳企发字[1993]385号
•【施行日期】1993.10.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
职职工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京劳企发字(1993)385号1993年10月11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
现将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情况,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1.凡未经企业同意擅自离职的职工,属劳动合同制职工(含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均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未签合同的职工最低赔偿500元经济损失,给企业造成损失超过500元的,企业可根据造成损失的大小决定经济赔偿金额。
2.未经企业同意,职工擅自离职发生的劳动争议,企业可按照劳动争议仲裁管辖范围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企业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索赔要求。
3.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裁决企业胜诉的,职工在规定的时间没有到法院起诉又拒不执行仲裁裁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第三十
一条规定,企业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件: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15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15号](https://img.taocdn.com/s3/m/df47f5f4112de2bd960590c69ec3d5bbfd0adada.png)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正文:----------------------------------------------------------------------------------------------------------------------------------------------------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15号)河南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政策性问题的请示》(豫劳裁[1996]1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关于女性高级专家的退(离)休年龄问题。
凡是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用人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务院颁发的《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两个“说明”的通知》(劳人科字[1983]153号)的规定精神办理。
二、关于补发职工工资的时间问题。
同意你厅的意见,即:在处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时,如果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撤销了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企业应从决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补发职工工资。
三、关于企业执行《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问题。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是关于企业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不是对劳动者的处分。
因此,企业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不能适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而应依照法律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执行。
四、关于信访部门受理处理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案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否受理的问题。
我们认为,只要该劳动争议符合仲裁委员会受理条件,仲裁委员会应依照《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受理。
五、关于未经仲裁程序而直接进入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可否受理的问题。
《关于职工擅自离职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争议属劳动争议处理范围的复函》(劳办字〔1992〕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擅自离职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争议属劳动争议处理范围的复函
(劳办字〔1992〕45号)
四川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自动离职人员能否纳入劳动争议处理范围的请示》(川劳仲〔1992〕1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原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中第二条“……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六条“……停薪留职期满后的一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等规定与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合理流动暂行规定》(劳人劳〔1987〕14号)中第十一条:“……对擅自离职的,以旷工论处。
可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给予除名处理”的规定是一致的。
因为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均属无故旷工行为,况且旷工时间已够除名规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处理。
因此,职工擅自离职按自动离职处理而发生的劳动争议也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计算连续旷工时间问题的复函
(劳社函〔1998〕5号)
福建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计算连续旷工时间问题的请示》(闽劳仲办函〔1998〕1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1982年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准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企业有权予以除名”中15天是否扣除休息日(即是否扣除双休日)的问题,我们认为,连续旷工超过15天,应理解为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
在计算具体天数时,应扣除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
开除、除名、辞退、辞职、自动离职之间的区别

开除、除名、辞退、辞职、自动离职之间的区别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实惠改变的,解除劳动关系也有很多种不同的方式,比如开除、除名、辞退、辞职、自动离职等。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开除、除名、辞退、辞职、自动离职相关内容,希望会对大家有所帮助!开除、除名、辞退、辞职、自动离职的区别开除是对犯错误职工作出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分形式,它适用于严重违法乱纪的职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被判刑并入狱服刑的;(2)二次劳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的;(3)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4)严重犯有《用人单位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的。
开除处分的处理时限为: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5个月之内审批完毕。
除名是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
它不属于行政处分,是指职工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一定期间,单位依法从职工名册中除掉其姓名。
除名的条件是:(1)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2)经批评教育无效;(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
在计算连续旷工时间时,可以把旷工期间的节假日、休息日的天数扣除后计算。
在累计旷工时间时,应按自然年度进行计算。
除名没有处理时限规定。
辞退分两种情况,一是违纪辞退,二是正常辞退。
违纪辞退在我国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严重错误,但不够开除、除名条件,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决定解除其工作从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制度。
辞退不是行政处分,是一种行政处理,没有处理时限的规定。
违纪辞退的条件是:(1)职工犯有规定的违纪或错误行为;(2)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3)尚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
正常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富余职工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与职工结束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
例如按照《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就属于正常辞退职工的情况。
辞职是指职工根据劳动法规或劳动合同的规定,提出辞去工作从而解除劳动关系。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参加工作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参加工作后工作年
限计算问题的复函
人办函〔1998〕101号
云南省人事厅:
《关于自动离职、辞职及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能否参照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规定进行处理的问题,经研究函复如下: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的工龄计算,仍按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国发〔1986〕7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即:职工辞职和辞退前的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
原劳动部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对企业“除名”及“自动离职”人员工龄问题作出的规定,只适用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不宜参照执行。
1998年12月11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95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95号](https://img.taocdn.com/s3/m/3458cc4e3d1ec5da50e2524de518964bcf84d23a.png)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1997年10月5日劳办发[1997]95号)
安徽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劳仲字〔1997〕第388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对已办理港英入境许可证的企业职工,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职工获批准出境定居要求办理退休、退职或离职手续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关于归侨、侨眷职工获批准出境定居退休、退职费发放问题的解答意见》(〔78〕侨内字第512号)以及《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83〕侨政会字第007号)办理。
对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按退休、退职办理;对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按离职办理。
对没有提出办理退休、退职或离职手续要求的,则不能按照上述文件执行,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应当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二、根据现行就业政策规定,对于仅获得港英入境许可证的人员,不适用《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102号)。
——结束——。
连续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

连续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1、劳动部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劳人劳〔1987〕31号六、被辞退的职工重新就业后,其工龄如何计算答: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2、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广州市劳动局:你局〈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5〕第02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你局所询问题,答复如下:1、关于“辞退”职工是否可按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以下简称复函规定办理的问题;辞退职工工龄计算问题,原劳动人事部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资〔1987〕31号中明确,即“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2、关于“自动离职”的职工是否亦可按复函意见处理的问题;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中明确,“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因此,自动离职的职工工龄计算可按复函意见处理;3、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我们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二日3、由于违反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办发1994376号4、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劳动人事部劳动力管理局:劳办发1995104号、劳人薪198731号5、职工辞职和辞退前的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原劳动部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对企业“除名”及“自动离职”人员工龄问题作出的规定,只适用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不宜参照执行;——人办函1998101号6、无论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否,其辞职前和再次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办发1994340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96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96号](https://img.taocdn.com/s3/m/2efeff9ded3a87c24028915f804d2b160a4e865d.png)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正文:----------------------------------------------------------------------------------------------------------------------------------------------------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96号)江苏省劳动局:你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劳仲<1993>18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农林场圃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时,如农林场圃是企业,且争议内容属于《条例》规定的受理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军队企业单位与无军籍的企业职工、军队事业单位与无军籍的工人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如属于《条例》规定的受理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规定的通知》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暂行规定》精神,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党政机关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问题的有关规定精神,在目前情况下,退休人员是可以被其他用人单位聘用而从事工作的,并且应签订聘用合同。
因此,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如属于《条例》规定的受理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三、按照《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1993年第111号)和《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的精神,职工离岗退养和停薪留职期间仍是该企业职工。
职工离岗退养或停薪留职期间要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从事有收入的工作,应与原单位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停薪留职期间,本人继续在其他单位工作的,应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劳办发文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

劳办发文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5〕104号
广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5〕第023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你局所询问题,答复如下:
1、关于“辞退”职工是否可按《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以下简称《复函》)规定办理的问题。
辞退职工工龄计算问题,原劳动人事部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资〔1987〕31号)中明确,即“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2、关于“自动离职”的职工是否亦可按《复函》意见处理的问题。
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中明确,“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因此,自动离职的职工工龄计算可按《复函》意见处理。
3、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
我们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1995年4月22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https://img.taocdn.com/s3/m/ac53c639ae45b307e87101f69e3143323968f505.png)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正文:----------------------------------------------------------------------------------------------------------------------------------------------------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浙江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劳政[1995]192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部[1995]309号)第32条的规定,是对《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具体解释。
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对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与劳动者提前三十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关系。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九日——结束——。
员工擅自离职有什么影响

职工擅自离职有什么法律责任员工擅自离职,而用人单位没有及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在法律上依然存续。
对员工来说:实际付出劳动的工资待遇、离职证明等拿不到。
对企业来说:若员工在外发生人生意外伤害,尤其是死亡的,单位有涉及赔偿责任的风险。
员工擅自离职的应对方法1、单位以书面的形式送达通知书遇到员工擅自离职的,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通知书,限定员工在指定是时间内回公司上班,并提出如限期内不上班的处理措施。
2、员工擅自离职达到辞退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宜公开,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离职通知书给员工,通知其前来办理交接工作以及离职手续。
通知书的送达,用人单位应采取挂号信或EMS形式,将通知书送达至员工信息登记的住址、身份证地址,或者经济联系人地址,并保存好回执。
送达日期,以签收日期为标准。
若员工不签收,或邮寄信被退回,用人单位应当完好保留邮寄信,如有争议发生,至开庭时方才当仲裁员的面打开邮寄信,以证明用人单位履行了通知义务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愿。
必要时,用人单位可以在报纸上登声明,自通告之日起满30天视为送达。
有急事需要离职怎么办一、按时离职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要走人的,应该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到用人单位。
在试用期内的,那么就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法定的形式尽到通知的义务的,可以当然解除劳动合同。
具体的法条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即时离职按照实际情况需要立马离职的,劳动者应该跟用人单位协商协商,跟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如果你辞急工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数额可以是一个月的工资。
具体的法条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办发〔1995〕179号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

劳办发〔1995〕179号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劳动部办公厅文件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1995年7月31日劳办发〔1995〕179号)吉林省劳动厅:你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请示》(吉劳仲字〔1995〕5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八条规定精神,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
因此,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
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企业因故通知停薪留职期限未满的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也应按照上述规定的方式通知本人,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及停薪留职协议对其做除名或自动离职处理。
企业对停薪留职期满后逾期不归的职工,可按照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第六条和劳动部《关于自动离职与职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的规定做自动离职处理。
劳动部办公厅一九九五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