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15条规定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doc15.doc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整治,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其他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市、区)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具体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物业管理行业,逐步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优惠政策。
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第五条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的,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可以由业主自主决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
第六条业主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对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四)选择物业管理企业;(五)与物业管理费用相符的服务;(六)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遵守业主公约;(三)遵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四)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纳维修基金;(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修改、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二)选举、撤换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三)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四)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五)审议批准业主委员会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六)决定有关业主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项。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于2005年1月24日经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手续时,应当提交参保职工名单,由经办机构核实后留存。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经办机构应当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工伤保险信息处理系统。
第六条工伤保险经办经费和工伤认定所必需的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设区的市本级、县(市)分别统筹。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第八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储备金制度。
统筹地区应当按月将已征收的工伤保险费总额的20%转入储备金专门帐户。
储备金达到上一年度各项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总额时不再提取。
工伤保险基金有结余的,储备金先从结余中提取,不足部分按规定在基金中提取。
储备金用于重大伤亡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以及工伤保险基金当年收不抵支的部分。
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
动用储备金应当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同意,报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江苏省电力条例
江苏省电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1.15•【字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江苏省电力条例(2020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力规划第三章电力建设第四章电力生产运行第五章电力供应与使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电力事业发展,保障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毗邻海域内的电力规划、建设、生产、供应、使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事业的领导,将电力事业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电力发展中的规划衔接、项目建设、设施保护等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电力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国家能源局在本省派出监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以及毗邻海域内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力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电力联合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能力水平和执法效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电力建设、保护等工作。
第四条电力事业应当适当超前发展,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电力发展应当统筹规划电力设施布局,协调优化电源电网结构,加强农村电网建设,增强电力系统调节控制和安全保障能力。
电力发展应当坚持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推动电能替代,促进电力可持续发展。
江苏工会管理制度条例
江苏工会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制度旨在加强江苏省范围内工会管理,规范工会组织的活动,保护职工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江苏省工会组织及其所属各级工会组织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工会组织的设立与职责第三条工会组织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江苏省工会组织设立工会委员会和工会分支机构。
工会委员会和工会分支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工会组织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工会组织的职责工会组织依法履行以下职责:1.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劳动条件;2.组织开展工人业余文化和体育活动,提高职工文化素质;3.组织职工进行文化、科技、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教育;4.参与劳动保护、福利待遇、工伤保险、劳动就业等方面的监督和协商;5.开展职工法律援助和维权活动;6.组织建设工会组织自身。
第三章工会组织的组成和管理第五条工会委员会的组成工会委员会是工会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工会委员会的组成应当公开透明,代表广大工会会员的利益。
第六条工会委员会的职权工会委员会依法履行以下职权:1.制定工会组织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2.选举和罢免工会主席及其他工会委员会成员;3.审议和决定工会经费的使用;4.确定工会组织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工会分支机构的设立和管理工会分支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其管理由上级工会负责指导和监督。
工会分支机构应当遵守工会委员会的决策,定期向上级工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四章工会经费的收支与管理第八条工会经费的来源工会经费的来源包括:1.工会会员的会费;2.政府拨款;3.社会捐赠和赞助;4.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条工会经费的使用工会经费应当用于工会组织的活动和职工权益的维护,包括但不限于:1.组织职工开展文化、体育活动;2.开展职工培训教育;3.支付职工法律援助费用;4.组织职工参与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协商。
环保法律、法规清单--江苏法规
法律、法规号 苏环办2019 327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38号 苏环控[1997]122号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 71号 DB32/1072-2018
生效日期 2019/9/24 2018/5/1 2018/5/6 2018/5/1 2018/11/23 2018/5/1 2021/5/1 2011/5/1 2004/7/1 2018/12/31 2011/2/1 2015/3/22 2020/6/1 2021/9/29 1993/9/6 1997/9/1 2018/5/1 2018/6/1
備注 江苏法规 江苏法规 江苏法规 江苏法规 江苏法规 江苏法规 江苏法规 江苏法规 江苏法规 江苏法规 江苏法规 江苏法规 江苏法规 江苏法规 江苏法规 江苏法规 江苏法规 江苏法规
环保法律、法规清单--江苏法规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环保法律、法规的名称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水污染防治例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三次修正)
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
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江苏省能源节约条例
苏州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苏州市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江苏省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暂行规定
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21修订)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21修订)【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1.15【实施日期】2021.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1年1月1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月15日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00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三章耕地保护第四章土地转用和征收第五章建设用地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涉及土壤污染防治、林业管理等内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及其登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土地管理应当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维护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合法权益;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推动绿色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科学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推动节约集约用地,提升用地效率,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附件3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条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
(一)符合《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适用规则)规定的应当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行政处罚,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二)符合适用规则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行政处罚,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1.涉案化妆品质量合格;2.符合适用规则规定的应当从轻处罚情形之一。
(四)符合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1.原料购进或者产品销售渠道不合法或者不明;2.责令停产停业后擅自恢复生产或经营;3.符合适用规则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
(六)符合适用规则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七)不符合第一至六项规定情形的,予以一般行政处罚,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关联法条)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2020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20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切实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就女职工特殊保护事项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或在集体合同中规定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章)。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附录执行。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女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中明确,大概以其他书面形式告知以下事项:(一)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二)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三)所从事岗位工作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四)所处置岗位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五)所从事有职业危害岗位工作的特别待遇;(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告知女职工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立室、怀孕、生育、哺乳等景遇降低其工资、福利报酬,限定其晋级、评奖等,辞退女职工,大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第九条用人单位每年至少应当对女职工进行2次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新入职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培训应与上岗培训同步进行。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一)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处置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1至2天。
(二)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量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实,给予公假1天。
2020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20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切实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就女职工特殊保护事项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或在集体合同中规定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章)。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附录执行。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女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中明确,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告知以下事项:(一)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二)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三)所从事岗位工作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四)所从事岗位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五)所从事有职业危害岗位工作的特别待遇;(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告知女职工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评奖等,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第九条用人单位每年至少应当对女职工进行2次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新入职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培训应与上岗培训同步进行。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一)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1至2天。
(二)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给予公假1天。
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是否具有可诉性工伤认定标准
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是否具有可诉性工伤认定标准【本案焦点】中止通知书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
【案例分析】社保行政部门发出该中止通知书,依据的是《条例》第20条第三款、《工伤认定办法》第20条和《江苏省实施办法》第15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即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与认定有直接关系的部分结论需要由有关部门作出,在未作出之前,社保行政部门有权发出中止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待中止情形消失时,再行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在实践中,对该中止通知书不服是否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具有可诉性一是《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都明确规定可诉的必须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中止工伤认定的行为系社保行政部门因认定过程中有部分结论需要由有关部门作出的,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如果继续等可能会超过法律规定的认定时限,而采取中止不计入认定时效的一个暂时性措施,实体上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不构成侵犯,属于认定过程中的程序行为,并非具体行政行为。
二是《条例》第55条明确规定了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五种具体情形,其中并没有提及中止工伤认定行为,且该规定没有兜底条款,根据排除法的原则,其他情形是不能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一是中止通知书虽然不是工伤认定结论,但并不能肯定对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不产生一点实际影响。
二是提起行政诉讼也有具体的规定,根据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保障监察、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最初的中止工伤认定通知不服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还需要补充如下理由:1.中止通知书是行政事实行为,而非具体行政行为中止通知书是否具有可诉性,争议的焦点即在于其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3.29•【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9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3月29日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2019年3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实施第三章政府推进第四章学校指导第五章社会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家庭教育事业发展,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增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家庭教育的实施、指导和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监护能力的家庭成员通过言传身教和生活实践,对未成年人进行的正面引导和积极影响。
第四条家庭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和培育良好家风,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家庭教育实行家庭实施、政府推进、学校指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并对家庭教育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教育部门、妇女联合会共同推进家庭教育工作。
江苏省产假天数规定
江苏省产假天数规定江苏省的产假天数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属于比较特殊的情况,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江苏省的产妇可以享受长达128天的产假。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个规定。
根据规定,符合国家和江苏省计划生育政策的在职职工,可以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这个规定与全国大部分地区的产假天数规定相同,都是以国家《劳动法》为基础制定的。
然而,江苏省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一些特殊规定。
根据江苏省的规定,对于那些晚育的产妇,可以增加7天的产假。
也就是说,如果产妇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那么可以享受长达105天的产假。
对于那些难产的产妇,还可以增加15天的产假。
这里的难产包括剖腹产、产钳助产、胎头吸引等需要手术助产的情况。
这意味着,如果产妇是难产,那么总产假可以达到120天。
另外,江苏省还特别规定,对于那些多胞胎的产妇,每多生一个宝宝就可以增加15天的产假。
这个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是比较少见的。
除了这些特殊规定之外,江苏省的产假天数还与职工的工龄有关。
根据规定,对于那些工龄在10年以下的职工,产假为98天;工龄在10-15年的职工,产假为103天;工龄在15-20年的职工,产假为108天;工龄在20年以上的职工,产假为113天。
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障产妇的权益,让她们能够在产后得到充分的休息和照顾。
也体现了社会对女性的尊重和。
江苏省的产假天数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属于比较特殊的情况,体现了江苏省对女性权益的重视和保护。
对于那些即将成为母亲的职工来说,了解这些规定并合理利用它们是非常重要的。
陕西省产假规定陕西省产假规定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的关于陕西省职工生育假期和其他有关待遇的规定。
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一、总则1、陕西省产假规定适用于陕西省内的所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
2、生育假期和其他待遇应当符合国家和陕西省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生育假期1、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具体如下:a)产前15天;b)产后75天;c)难产或者多胎,相应增加产假15天。
江苏省蚕种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
江苏省蚕种管理办法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江苏省蚕种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2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省长季允石1998年12月15日江苏省蚕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蚕种管理,保证蚕种质量和供应,维护蚕种选育、生产、销售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蚕丝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蚕种选育、生产、销售、使用活动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蚕种为桑蚕的三级原种和一代杂交种,三级原利是指母种、原原种、原种。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蚕种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蚕种的科学研究,鼓励蚕种生产者和使用者采用先进技术,保障全省蚕丝业的健康发展。
对在蚕种生产、销售、管理和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省茧丝绸行业总会统一负责全省的蚕种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蚕种管理机构具体承担蚕种管理任务。
第六条省茧丝绸行业总会及其所属的蚕种管理机构以及市、县人民政府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严格管理,加强指导,搞好服务,促进全省蚕丝业的长期持续稳定发展。
第七条蚕品种资源受国家保护。
引进的蚕品种资源,必须经过检疫,经确认无疫病后方能利用,向国外提供蚕品种资源,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种质资源对外交流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蚕品种的选育,由省茧丝绸行业总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和行业发展规划,组织有关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进行。
第九条新蚕品种实行省统一审定制度。
劳动法案例分析:被迫离职如何进行劳动仲裁
劳动法案例分析:被迫离职如何进行劳动仲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使用该条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依据该条解除劳动合同,即是我们通常讲的劳动者被迫辞职。
那么,劳动者行使被迫解除权,想要获得经济补偿,需要通知用人单位并明确解除理由吗?理论上来说,合同的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劳动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在劳动法上没有特殊规定的,应当适用合同的一般理论。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所以,劳动者行使解除权要向用人单位发出解除通知,向用人单位明确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时生效,不需要用人单位的同意。
同时,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除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被迫解除情形外,还可以依据第三十七条行使无理由解除由,而只有依据第三十八条解除才能获得经济补偿。
所以,劳动者要想获得经济补偿,在向用人单位发出解除通知时要明确解除的理由是第三十八条之中的情形。
如果劳动者没有向用人单位发出解除通知,而是直接以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的方式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还能得到支持吗?《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理论上来说以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的方式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是可以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劳动仲裁申请书或民事起诉状中同样需要明确解除的理由是第三十八条之中的情形。
不过,在实务中,该操作并不保险。
以笔者所在的江苏省为例,江苏省高院、省仲裁委《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15条规定,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一款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说明理由,劳动者未履行告知程序,事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一)项规定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江苏省道路交通违法处罚规定
江苏省道路交通违法处罚规定很多车主朋友由于各种原因经常会在行驶过程中造成交通违章。
那么,你知道江苏省道路交通违法处罚规定是怎样的吗?以下就是店铺整理的江苏省道路交通违法处罚规定,以供参考。
江苏省道路交通违法处罚规定交通违法的处理:(被交警抓到)1、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
2、酒驾,5年内不得再考取驾照。
3、不系安全带,记3分,罚100元。
4、副驾不系安全带,记1分,罚50元。
5、行驶途中拨打手机,记3分,罚100元。
6、行驶途中抽烟,记1分,罚100元。
7、有意遮挡号牌,记12分,顶额处罚。
8、超速驾驶,记6分。
从2012年7月起,7种摄录违法(非现场处罚)罚款+记分:(是摄录罚款)1、闯红灯,罚款200元。
2、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罚款200元。
3、违反禁止标线行驶,罚款100元。
4、超速行车,罚款200元。
5、机动车走非机动车车道,罚款100元。
6、逆行,罚款200元。
7、违停车,罚款200 元。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6分:1、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
2、高速公路行车道停车。
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3分:1、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
2、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
3、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
4、禁止驶入高速公路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5、违反禁令标志和禁止标线指示。
6、不按规定超车和让行、逆行。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1分:1、行经交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
2、遇前车停车排队或缓行时借道超车或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
交通违章罚款滞纳金一、交通违章罚款滞纳金是多少交通违章罚款以交警开具的违法行为通知单日期为准的,接到交警开具的违法行为通知单后必须15日之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超过15日之后就收滞纳金了。
电子眼拍摄的非现场违章,只要你在车辆年检前去交警机关接受处理,然后持交警开具的违法行为通知单15日之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就可以了,超过15日之后也收滞纳金。
苏建质安〔2019〕378号-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9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江苏省行政区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装修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危大工程范围详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2)。
—1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指导,省建筑安全监督总站对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安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对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运用“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安全管理系统”)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进行动态监管。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建(构)筑物、地下(上)管线、人员密集场所等施工可能影响到的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有深基坑分部分项工程的,建设单位所提供的工程周边环境资料范围自基坑底部边线向外不得小于基坑开挖深度的两倍。
江苏泰州产假规定2024
江苏泰州产假规定2024158天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达到158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子女3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女职工下列保护:(一)生育的,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江苏省人口与_条例》规定生育的,延长产假30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二)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0天的产假;(三)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30天的产假;(四)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不少于42天的产假;(五)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法定的产假有多少天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
_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生育流产医疗费用由单位支付。
_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
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我国拟将女职工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
_年11月12 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是在1988年发布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基础上,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调整和规定。
目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得比较原则,工作中主要执行原劳动部制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为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征求意见稿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内容纳入条例,并根据目前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禁忌劳动范围的内容作了适当调整。
产假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产假从产前15天开始计算。
江苏工伤保险条例
江苏工伤保险条例江苏工伤保险条例是江苏省人民政府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而颁布的一项法规。
该条例共有15章100多个条款,下面是其中几个重点条款的内容。
第一章是总则,明确了工伤保险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该条款规定,江苏省所有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机关事业单位等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其员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时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是参保人员,规定了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工伤保险。
除了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员工外,个体工商户与合同制劳动者等也可以参保。
更进一步,该章还规定了农民工在海外就业的工伤保险制度。
第三章是缴费征收,规定了工伤保险的费率和缴费责任。
该条款规定,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实际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中资金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承担。
同时,该章还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和农民工的缴费方式。
第四章是工伤认定和待遇,明确了工伤事件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根据该章的规定,工伤意外的认定需经过专业医疗鉴定机构的评估,由人社部门进行审核。
只有经过认定的工伤事件才能享受相应的医疗和经济补偿待遇。
第五章是康复和再就业,规定了工伤人员康复和再就业的政策。
该条款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工伤人员提供康复训练,帮助其尽快恢复工作能力。
如果因伤残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伤人员的实际情况安排适合的工作或岗位。
第六章是监督和管理,规定了工伤保险的监督和管理措施。
该章明确,人社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工伤保险法规的行为予以处罚。
同时,该章还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这些条款只是江苏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一部分内容,通过制定和实施这些条款,江苏工伤保险制度将更加完善,为劳动者提供更加全面的保护,进一步促进了江苏省的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与劳动合同法的比较
2013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与劳动合同法的比较《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3年1月1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我们在最短的时间内组织律师对其研究,总结归纳了其主要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合同订立时双方的告知义务;2、明确岗前培训与合同订立的关系;3、明确了试用期间员工生病的处理;4、规定了合同期满处理的方式和程序;5、规定了劳动者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订的知情权。
6、规定了劳动者被安排到新单位后的处理方法;7、对员工脱密期惊醒了规定;8、规定了竞业限制的补偿标准和违法后果;9、规定了合同终止制度;10、规定了“代通知金”的补偿标准;11、规定了医疗补助费的详细标准;12、严格劳务派遣制度;13、明确了“非全日制工”的各项待遇;14、严格实习生的管理。
下面我们详细解读:1、明确合同订立时双方的告知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江苏省条例对此作出了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向劳动者告知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工作内容、岗位要求、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职业危害和劳动条件等。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还应当告知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
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就业现状、健康状况、竞业限制等情况,如实提供自己的居民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
此规定使得双方权利义务更加明确,可操作性也更强。
2、明确岗前培训与合同订立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2021年新《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知识竞赛
2021年新《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知识竞赛一、单选题(每题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选出正确答案,并填涂在答题卡中对应的位置。
共10题,每题5分。
)1、新修订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22年7月29日在江苏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通过,并将于(2022)起施行。
a、10月1日b、11月1日c、12月1日d、8月31日2.《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履行()的职责。
a、4b、6c、7d、8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认识,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a、综合管理b、监督考核c、监督管理d、综合监督管理4.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a、国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b、工会组织C、生产经营单位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5.关于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错误的说法是()a、职工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B.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c.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d、本单位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必须经全体职工同意6.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
a、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B.应立即发出整改通知c、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d、必须向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举报7.叶是国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以下关于叶的安全生产责任的陈述是不正确的()a.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b.组织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c.亲自为职工讲授安全生产培训课程d.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人的有效实施8.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正确表述为()A.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提取安全生产费用b.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决定是否提取安全生产费用c、安全生产资金充足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良好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提取安全生产费用d.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9.道路运输企业有基层职工83人,管理人员1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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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15条规定稳物价电、气价年内不涨水价待定时间:2010-11-24 04:33:40 编辑:周健来源:扬子晚报龙虎网讯省政府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江苏稳定物价“省15条”措施。
从现在起,我省将有一系列促进生产、保障供应、降低价格的政策要在一周内陆续出台。
从国务院发文,到江苏措施出台,只花了三天的时间,也体现了省政府对稳定物价的迫切愿望与决心。
省政府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在本周内上报对“省15条”的贯彻措施,省政府办公厅将组织督察组赴各地调查了解政府落实和市场物价情况。
省15条措施平抑物价低收入群体将领物价补贴“省15条”昨出台江苏将发放两亿元大红包如何才能让菜价下降?江苏拿出1个亿建叶菜基地通胀时代的最后安慰:寻找10年来没有涨价的东西稳定物价省15条1 农产品生产领域落实大中城市菜地最低保有量制度。
2 保持地方储备粮油的投放力度,建立粮油农副产品储备方案。
3 自今年12月1日起,所有收费公路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通行费。
4 确保化肥淡季储备不低于30万吨。
5 做好煤电油气保障供应工作,不得随意拉闸限电。
6 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确保大中专院校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基本稳定。
7 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8 继续清理和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切实规范收费行为。
9 严格控制政府管理价格涨价项目。
必要时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10 降低农产品市场、集贸市场摊位费和超市进场费。
11 修订完善《江苏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
12 加强监测预警和市场价格监管。
13 全面开展民生价格信息发布工作,引导市场价格合理形成。
14 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之下的市县长分级负责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
15 建立13部门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
省物价局江苏13个部门联手稳定物价,近年来少有。
13个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物价局,省物价局将拿出哪些手段压住不断涨价的势头?昨日,省物价局局长周卫国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详细方案。
下月起“绿色通道”扩大从下月起,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享受绿色通道优惠政策的执行范围将进一步扩大。
记者了解到,从12月1日起实施的新绿色通道政策一方面新增了马铃薯、甘薯、鲜玉米、鲜花生等品种,另一方面,过去免费范围局限在我省“一纵两横”的部分高速公路,现在扩大到了所有的收费公路;而且,“省十条”中还留出了一些商榷空间,即对装载鲜活农产品已达到有效装载空间80%以上混装其他农产品的车辆以及超载幅度在合理计量误差范围(5%以内)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比照整车合法装载车辆执行。
降低超市进场费和菜场摊位费“一斤冬瓜批发价2毛钱,到了菜场卖1.5元,利润率高达650%,现在社会对这种中间环节差价大的问题反映强烈,”周卫国说,下一步省物价局将有针对性地规范农副产品购销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价格行为,适当降低超市进场费、集贸市场摊位费收费标准,这也是降低菜价的一个重要手段。
“苏州的做法就很好,由政府出台一个摊位费的指导价,不允许农贸市场乱收费。
目前我们正在制定细则。
”省物价局还将40多种主副食品的监测频率从每旬一报改为五天一报,及时预警预告。
针对蔬菜批零差价过大的情况,我省将扩大“价比三家”品种范围,并公布蔬菜批零价格,提高蔬菜价格的透明度。
天然气调价一律暂缓出台周卫国表示,省物价局已要求各地审慎出台政府调价项目。
按照国家精神,对于成品油等已经建立调价机制的政府定价项目的调整可以按机制继续实施;但是尚未实施的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一律暂缓出台;其他政府定价项目的调整要根据轻重缓急,能够延期的要尽量延期实施,必须出台的要把握好调价的时机、节奏和力度。
提高政府制定价格时,要充分考虑当地社会承受能力,将价格调整对市场和群众生活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周卫国的这番表态也让不少人吃了定心丸:电价因为还没有方案,气价听证又叫停了,那近阶段肯定是涨不了了,不过水价会不会涨呢?南京市原定在今年内将自来水价格从每立方米2.8元涨到3.1元,虽然昨日南京市物价局相关人士对此并没有明确表态,不过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认为,各地政府考虑到物价高企的态势,估计不会轻易在年前出台新涨价项目。
年底前再清理一批收费项目据悉,年底前,我省还将清理取消部分涉企、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收费标准,取缔相关单位擅自设立的收费。
完善垄断性中介服务、社团涉企收费管理制度,规范收费行为。
重新审查核发收费许可证,尽快更新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并向社会公示。
严查恶意囤积商品的行为近期省物价局将组织开展市场价格检查,重点查处经营者在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等恶意囤积、哄抬价格行为,以及其他变相涨价、串通涨价、牟取暴利的行为。
对于查出的案件,将依法处理。
对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除给予经济处罚之外,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省民政厅据省民政厅副厅长凌航透露,我省将扩大物价动态补贴的发放范围,除低保对象外,五保、重点优抚对象、城市“三无”老人和孤儿也有望领到物价补贴。
第三季度,CPI平均涨幅超过了3%,我省启动了“物价上涨补贴联动机制”。
记者了解到,9月份江苏省低保金的发放标准,最低的地区每月155元,最高的地区每月450元,这就意味着全省184万城乡低保对象,将领到38.7元-112.5元不等的一次性物价补贴。
据悉,这笔钱将于12月10日前打到每位低保对象的银行卡里。
省民政厅已作出要求,各地民政部门要密切关注第四季度物价波动情况,只要该季度CPI平均涨幅超3%,就启动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机制,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发放一次性物价补贴。
4类人群也有望领到物价补贴生活成本的增加,给“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带来的压力也不小。
省民政厅副厅长凌航透露,除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对象外,有的地方也把“五保”和优抚对象纳入进来。
此外,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省政府决定,把城市“三无”老人和孤儿也纳入这次价格临时补贴的范围。
12月10日之前,这五类对象的物价补贴都要发放到位。
“有些城市,比如苏州,还把困难职工包含到物价补贴的发放范围里去,地方上有财力对其他困难群体给予物价补贴的,我们觉得也很好。
”凌航说。
省人社厅基本养老金要逐步提高农民工、“短工”也可参保昨天我省针对物价出台的“省15条”要求,要逐步提高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和最低工资标准。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谭颖表示,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情况,江苏将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稳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同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即补充养老保险),鼓励个人购买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多层次提高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
目前,全省尚有769.29万人未纳入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体系,4%左右的登记失业人员和一些就业状况不稳定、劳动技能不强、工资收入偏低、参保能力不足的弱势劳动者,因眼前的生计压力往往无力持续缴费,导致断保增多。
谭颖表示,江苏将鼓励各地采取公益捐助、慈善帮扶、政府补贴引导、先垫付后回收等多种措施,帮助因贫因病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断保人员”缴费续保。
同时,江苏还将大力推进开发区企业、劳务派遣企业和建筑、餐饮、商贸等行业的参保工作,力争将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全部纳入参保范围。
现场提问1、现在我省的本地蔬菜够江苏人吃吗?省农委副主任蔡恒:从全省来说,今年1到10月份蔬菜面积为1887万亩,比去年同比增长了7%,蔬菜产量1到10月份也增长了3.1%。
未来,从12月份到明年3月份,据我们现在的调度预测,产量将会增加105万吨。
目前我们蔬菜供给里面有部分品种是外调的,但从总量来说,江苏是完全可以保证供应的,这个没有问题。
2、2008年时国家曾强制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这次却有保留地表述为“必要时”,这是什么原因?省物价局局长周卫国:这次价格上涨是多种因素决定的,跟以前的那种单一的价格上涨,比如说,2003年粮食价格上涨,07年、08年猪肉价格上涨等不一样,这种单纯的价格上涨及时采取干预措施,控制效果是比较好的。
但这一次受通胀预期增强、货币流动性充裕、灾害性气候、国际市场大宗商品价格上涨、社会游资炒作、成本推动等多种因素交织、相互叠加影响,我省居民消费价格涨势不断增强,呈现出“涨幅大、范围宽、动力强”的特点。
因此,这一次国家决定运用综合手段,先进行调控,至于什么时候启动临时干预措施,我们现在正在制订具体的方法,必要时将进行限制最高价格的管理。
3、这次的“省15条”是临时措施还是制度性的?省政府副秘书长徐立:“15条”里面提到的内容,基本上都是制度性的安排,包括刚刚提到的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虽然是临时补贴,但也是制度性安排,是连续3个月物价上涨指数超过3%的情况下就启动这样一个发放临时补贴的机制。
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调整等都是长期的制度。
4、“国16条”后我省又出了“省15条”,什么时候能见到物价降下来?省物价局局长周卫国:这几天棉花及部分蔬菜价格已经有所降低。
但是,大家也要看到,今后两个月,受各种涨价因素的影响以及主副食品生产和供应存在不确定性等因素,预计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回落尚有一定困难。
5、拉动CPI走高最主要的就是食品类和居住类,“省15条”基本对食品类的约束和管控很多,为什么没有出台对房地产价格的具体的管控措施?省物价局局长周卫国:消费价格指数中间应该不应该包括房价,争议较多,目前房价没有纳入消费价格指数的统计当中。
而且,此前省政府对住宅价格的管理已有专门的部署和安排,包括增加限价房的建设,增加廉租房的建设等等。
在价格上,目前我省许多市、县对商品房价格实行了调价备案制度,规定价格备案以后要控制调整的频率和幅度,达到稳定房价的目的,目前已有成效。
比如说,今天我局接到盐城一个信息,盐城市政府对商品房价格实行了调价备案制度六个月以后,商品房价格仅上涨了3%。
本报记者石小磊戚庆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