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药管理政策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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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农药管理条例》是我国农业部门颁布的对农药管理相关事宜的法规。

该法规的出台对于加强农药管理,规范农药使用,保护环境和农产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最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在之前的基础上做出了一些调整和补充,以适应当前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

本文将对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进行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

一、农药管理的总体要求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从总体要求出发,对农药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根据修订内容,农药管理要遵循“保护农产品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民健康”的基本原则。

农药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都应当遵循这一原则,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减少农药对环境和人体的危害。

二、农药生产和经营管理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的生产和经营管理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对农药的生产条件和技术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生产许可,并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

还规定了农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销售台账和购销记录,确保农药的来源可查可溯,保障农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三、农药使用管理在农药使用管理方面,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更加注重对农药使用的科学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修订内容要求,农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严格按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农药,加强对农药使用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保障农药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四、农药残留监测和风险评估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对农产品农药残留监测和风险评估进行了详细规定。

修订内容要求,农药残留监测工作要依法进行,确保农产品农药残留的安全性。

还规定了农药残留风险评估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在农药监督管理方面,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提出了一系列监督管理的要求。

修订内容要求,国家和地方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置,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还规定了依法对农药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保障农药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药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生态安全,促进农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药管理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环保”的原则,科学合理使用农药,保护农业生产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农药残留和污染。

第三条国家依法对农药进行管理,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和农药研究与开发,促进农药科技创新,提高农药管理水平和质量。

第四条农药管理应当实行分类、分级监管,根据农药的毒性、用途分类管理,严格进行分级注册和分级管理。

第五条农药管理应当把握质量控制、安全使用、环保治理等各个环节,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技术、经济等手段开展农药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药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农药监管体系,加强对农药市场、使用环节的监管,重点监测检测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

第七条农药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农药注册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加强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农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农药使用及管理制度,保证使用人员的安全,正确使用农药,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和标准。

第九条农药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接受农药管理部门的考核,取得相应业务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农药经营和使用活动。

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经营、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农药分类、注册和评价第十一条农药按照其毒性、用途等因素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十二条农药分为高毒、中毒和低毒三类,按照其作用机理分为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调节剂等多个品种。

第十三条农药应当在农药管理部门进行分级注册,按照公示、公开和听证等程序进行评价和审批。

第十四条农药注册和评价应当充分了解农药的化学特性、生物特性、环境行为等,对其生态风险、食品安全、生态环境等进行风险评估和安全性评价。

第十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控制体系,生产的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经过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在市场流通。

第十六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注册证书要求开展经营活动,其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格应当与所持有的注册证书相符。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近日,我国农业农村部发布了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的管理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农民安全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新修订的条例,农药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关的生产资质,并严格实行质量追溯制度。

对于农药的经营者,必须经过批准,并且需要建立健全的销售管理制度,确保农药的销售情况能够及时被监管部门掌握。

农药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限值,不能超过安全使用期限,否则将受到处罚。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的安全使用和环境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条例规定,农药的使用必须遵循科学、合理、安全、可控的原则,不能超范围、乱用乱投,以免给环境和人类健康带来危害。

农药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农药使用记录,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农药使用情况。

对于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将依法予以处理,并追溯到农药生产者,追究其相关责任。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还对农药的储存和包装进行了规范。

根据条例规定,农药必须在专门的储存设施中储存,严禁与食品、饲料和药品等混存,以免引起交叉污染。

农药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标签上必须明示农药的成分、用途、剂量等信息,以便使用者正确使用,减少安全风险。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还对加强农药监督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根据条例规定,国家将加大对农药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将严厉处罚,包括取消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暂停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等。

加强农药监测和农药残留监控,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加强对农民的培训和宣传,提高农民的安全意识和科学素质,减少农药的误用和滥用。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在农药管理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从生产、销售、使用等多个环节对农药进行了严格监管。

这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农民安全意义重大,将为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加强农药管理还需要政府、企业、农民等各方的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农药管理改革,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农民收入水平。

农药经营使用相关管理规定(三篇)

农药经营使用相关管理规定(三篇)

农药经营使用相关管理规定1. 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企业必须获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申请并获得批准。

2. 农药经营备案:农药经营者在销售或使用某种农药之前,需向相关部门备案,并提供农药产品的相关信息。

3. 农药登记:农药经营者经营的农药必须经过登记,包括注册证书、标签和说明书等。

4. 农药存储管理:农药经营者应按照规定要求,建立农药库房,并定期检查和清理库房。

5. 农药销售管理:农药经营者应建立农药销售台账,记录农药的购进、销售和运输情况。

6. 农药使用管理:农药使用者必须按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农药,遵守使用期限和用量要求。

7. 农药残留监测:相关部门对农产品进行农药残留检测,确保农药使用符合规定标准。

8. 农药废弃物处理:农药经营者和使用者必须按照规定对农药包装和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理,防止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农药经营使用相关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可能会因国家和地区而异,农药经营者和使用者应根据当地具体规定进行操作。

农药经营使用相关管理规定(二)农药经营使用的相关管理规定包括以下方面:1. 农药经营许可:农药经营者需要获得相关部门的许可证才能从事农药的销售和经营活动。

2. 农药销售登记:农药经营者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对销售的农药进行登记备案,包括农药的品名、型号、用途、生产厂家等信息。

3. 农药质量检测:农药经营者需要依法进行农药质量检测,确保所销售的农药符合质量标准,确保农药的安全使用。

4. 农药包装标识:农药经营者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对农药进行包装和标识,确保农药的包装完好、标识清晰,方便用户辨识和使用。

5. 农药使用管理:农药经营者需要向用户提供农药使用说明,包括剂量、使用方法、安全注意事项等,以确保用户正确使用农药,减少农药的负面影响。

6. 农药储存管理:农药经营者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对农药进行储存,确保农药的防潮、防火、防爆和防腐等措施,防止农药的变质和事故发生。

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而农药作为农业生产的重要手段之一,对提高农作物产量、保证农业生产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不合理的农药使用和管理不仅会对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造成威胁,同时也对环境和生态系统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维护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保护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安全,制定农药管理条例势在必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旨在规范农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农业生产的安全,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农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包括生产企业、经营者、农户等相关主体。

第三条农药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促进农药科学使用,减少农药对环境和人体的危害。

第四条国家制定相关农药管理政策和法规,保障农药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第二章农药生产管理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具备相应的设施和技术条件,并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生产农药,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农药生产过程的监控和控制制度,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环保要求。

第八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农药质量检测,对不合格产品及时处理,追究责任。

第三章农药经营管理第九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农药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范围经营农药,不得超范围经营或者销售伪劣、劣质农药。

第十一条农药经营者应当为农户提供农药使用指导和技术培训,提高农民对农药使用的科学性和安全性认知。

第十二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农药销售台账,记录农药的销售情况和使用人员,确保农药使用的可追溯性。

第四章农药使用管理第十三条农药使用应当符合农作物的需求和病虫害程度,实行分类管理,量化施用。

第十四条农药使用应当优先选择低毒、高效的农药品种,减少对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危害。

第十五条农药使用应当遵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规定,正确掌握使用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

2023年最新的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2023

2023年最新的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2023

2023年最新的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期制剂。

前款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一)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二)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三) 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四) 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五)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六)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的。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

第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农药生产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农药登记第六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

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

第七条国内首次生产的农药和首次进口的农药的登记,按照下列三个阶段进行:(一) 田间试验阶段:申请登记的农药,由其研制者提出田间试验申请,经批准,方可进行田间试验;田间试验阶段的农药不得销售。

农药管理条例(2022法信汇编版)

农药管理条例(2022法信汇编版)

农药管理条例(2022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2.03.29•【文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一)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生物;(二)预防、控制仓储以及加工场所的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四)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六)预防、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农药管理制度及内容

农药管理制度及内容

农药管理制度及内容为了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农业生产的良好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环境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农药管理制度,对农药的研发、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

下面就农药管理制度及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农药管理制度的依据农药管理制度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农业部门颁布的《农药管理办法》、《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等具体规定。

其中,《农药管理法》是我国农药管理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农药的生产、经营、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要求,包括对农药的分类、注册、销售、使用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农药管理条例》则是对《农药管理法》的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明确了农药管理中的责任主体、监管措施、违法行为和处罚等方面的规定。

《农药管理办法》和《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则是对农药管理法律法规的配套细则,具体规范了农药的登记审批、标签使用、经销企业的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二、农药管理制度的内容1. 农药的注册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法》规定,农药的生产、经销、使用等活动必须在国家农业部门的指导下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登记注册。

登记注册之前,必须进行严格的安全性、有效性等评价,确保农药对环境和人体的危害低于一定标准。

注册登记后,农药需要获得农业部门的批准,方可在市场上销售和使用。

农业部门会对农药的质量、标签、使用说明等进行抽检和监督,确保农药的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2. 农药的生产管理农药生产企业需要获得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农药生产许可证》,才能开展农药生产活动。

在生产过程中,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农药生产管理规范》等技术要求,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性和质量可控。

农药生产企业要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修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污水,必须按照环保标准进行处理,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3. 农药的销售管理农药的销售必须通过合法的渠道进行,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才能从事农药的销售活动。

新版《农药管理条例》全文

新版《农药管理条例》全文

新版《农药管理条例》全文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制定了《农药管理》,下面是给大家分享的《农药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农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期制剂。

前款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一)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二)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三) 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四) 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五)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六)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的。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

第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农药生产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农药登记第六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

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已经正式出台,这一修订对于农药的管理和使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一修订,我们来进行一番解读。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在立法宗旨上进行了明确,它的宗旨是为了规范农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农产品安全,保护农业生产环境和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

这一修订更加突出了农产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性,也更加注重了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在农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方面进行了更加细化的规定。

对于农药生产企业,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明确了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程序,规定了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生产档案,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督和检查。

对于农药经营企业,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要求经营企业必须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并要求经营企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对农药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建立农药经营台账,严格按照规定存放和销售农药。

对于农药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农药使用单位,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农药残留监测、记录和报告的要求,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

这些规定的出台,无疑将极大地规范农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提高了农药的安全性和可控性。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在农药登记和审评方面进行了强化。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明确了登记农药的主体、程序和要求,规定了农药登记的条件和审评的标准。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还对农药登记和审评的权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了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对农药进行审评,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农产品安全。

这一修订对于规范农药登记和审评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有效地提高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还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包括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农药、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农药、未经登记擅自生产、销售农药等违法行为。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近日,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这是对现行《农药管理条例》的全面修订,涉及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等多个环节,对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接下来,我们对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进行一份详细解读。

一、关于农药生产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生产环节进行了严格规定,要求农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条件和资质,并按照国家标准生产。

对于高毒、高效、新型、高风险等特殊农药的生产,还需要获得特殊审批,并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

这些规定将有力地规范农药生产企业的行为,保障农产品安全。

在农药经营方面,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经营企业的准入条件和管理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农药经营企业必须取得相关资质,并建立健全农药经营记录和追溯体系,确保农药的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控制。

对于部分易滥用、易产生滞销、易产生环境风险的农药,还规定了严格的准入条件和审批程序。

这些规定将有效防范农药市场的乱象,保护农民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使用环节进行了更加详细和严格的规定。

规定农药必须按照标签使用、严格控制用量,并使用具有有效成分检测的设备进行农药施用。

规定了农药使用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禁止在禁止使用的农产品上使用农药,禁止在禁止使用的地区使用农药。

还规定了对违反农药使用规定的处罚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惩罚规定。

这些规定将有力地推动农药使用行为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减少农药对环境和人体的危害。

四、其他相关规定除了上述主要内容外,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还包含了对农药进口和出口、农药标准和检测等方面的规定。

对于进口农药,规定了具体的审批程序和标准要求;对于出口农药,规定了国家对外贸易政策的相关规定。

还规定了相关农药标准和检测要求,确保农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在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等多个环节都进行了详细和严格的规定,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农药的管理,保障农产品和农产品安全。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农药管理条例》是中国政府颁布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加强对农药的管理,保护农业生产和人民健康。

本文将对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进行解读。

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在条文设计上更加严谨合理。

新条例规定了农药的使用、销售和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明确了农药使用的范围、对象和程序。

修订后的条例还增加了对农药的生产、进口和出口等方面的管理,强化了对农药的全过程监管。

这样一来,可以更好地保障农药的质量安全,减少农药对环境和人体的危害。

新条例对农药的使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农药的使用标准和限制,要求农民在使用农药时必须严格按照标签和说明书上的使用方法和用量,禁止超量使用和滥用农药。

新条例还规定了特定环境和场所禁止使用农药,如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以保护生态环境和水资源的安全。

新条例对农药销售和管理也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要求农药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且必须遵守农药的质量标准和监管要求。

农药销售必须要有销售凭证,且农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宣传。

新条例还加强了对农药网上销售的监管,规定了网络平台的责任和义务,以确保农药销售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对于农药的生产、进口和出口等环节,新条例也做出了具体规定。

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要求农药生产企业必须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同时对农药生产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对于农药的进口和出口,新条例规定了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和经过检验检疫,以确保农药的质量安全和符合国际标准。

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5篇)

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5篇)

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农药限制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药限制使用是在一定时期和区域内,为避免农药对人畜安全、农产品卫生质量、防治效果和环境安全造成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而采取的管理措施。

第三条农药限制使用要综合考虑农药资源、农药产品结构调整、农产品卫生质量等因素,坚持从本地实际需要出发的原则。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限制使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限制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农药限制使用的申请第五条申请限制使用的农药,应是已在需要限制使用的作物或防治对象上取得登记,其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在有效期限内,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一)影响农产品卫生质量;(二)因产生抗药性引起对某种防治对象防治效果严重下降的;(三)因农药长残效,造成农作物药害和环境污染的;(四)对其他产业有严重影响的。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本辖区内全部作物或某一(类)作物或某一防治对象上全面限制使用某种农药,或者在本辖区内部分地区限制使用某种农药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农业部提出申请。

第七条申请农药限制使用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填写《农药限制使用申请表》(附件〔略〕);(二)农药限制使用的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本地区作物布局、替代农药品种、配套技术以及农民接受程度和成本效益分析;(三)由于使用某种农药影响农产品卫生质量的,需提供相关数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四)由于长残效农药在土壤积累造成农作物药害的,需提供有关技术部门出具的研究报告;(五)由于农药抗药性造成对某种防治对象防治效果严重下降的,需提供抗药性监测报告和必要的田间药效试验报告;(六)农药限制使用的其他技术材料。

第三章农药限制使用的审查、批准和发布第八条农业部收到农药限制使用申请后,应组织召开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扩大会议审议,审查、核实申报材料,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2023年农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2023年农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2023年农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安全使用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农药的生产、经营、使用和储存管理,以及农药批发商、零售商、农民和农村居民对农药的使用和运输。

第三条农药安全使用管理依据科学性、安全性、环境友好性为原则,强调从源头控制和综合管理,采取风险评估和监测手段,加强农药的标识、包装、贮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的管理。

第二章农药生产管理第四条农药生产企业应遵循国家和地方有关农药生产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农药生产环节的质量控制。

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术,确保农药的质量安全,减少残留量和毒害风险。

第六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研发体系,注重新农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鼓励生产环境友好型农药并推行绿色生产理念。

第七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加强对生产工人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

第三章农药经营管理第八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第九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对购进的农药进行质量检测,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农药采购和销售记录,定期对销售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农药监管部门报送相关数据。

第十一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向农民和农村居民提供农药使用方面的咨询和技术支持,并加强对其使用农药的宣传和教育。

第四章农药使用管理第十二条农民在使用农药时应按照农药标签上的使用说明进行使用,不得超量使用或滥用农药。

第十三条农民在使用农药前应个人防护装备,减少接触农药的风险。

第十四条农民不得用于农产品生产、畜禽养殖和病虫害治理的农药,不得用作非法用途,不得贩卖或转让农药。

第十五条农村居民不得未经许可私自购买和使用农药,禁止在农村居民区域内非法销售农药。

第十六条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农药使用情况的监管,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农药农业行业国家政策

农药农业行业国家政策

农药农业行业国家政策一、农药管理政策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畜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农药管理政策。

这些政策明确了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建立了严格的监管制度,确保农药的安全、有效、合规使用。

二、农药生产政策国家鼓励农药生产企业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农药生产水平。

同时,对农药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确保农药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此外,还对农药生产过程中的原料、辅料、添加剂等进行了严格管理,防止对农产品和生态环境造成污染。

三、农药使用政策为了减少农药对农产品和生态环境的影响,国家鼓励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农药。

政策要求农民按照农药使用说明书或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使用农药,并注意安全间隔期等规定。

同时,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非化学防治技术,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量。

四、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国家高度重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其中,包括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广生态农业技术,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等。

这些政策旨在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五、农业可持续发展政策为了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其中,包括鼓励农民发展循环农业、生态农业等环保型农业模式,推广节约型农业技术,提高农业资源利用效率等。

这些政策旨在促进农业与生态环境的和谐发展,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双赢。

六、农产品质量安全政策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其中,包括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推广标准化生产技术等。

这些政策旨在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可靠,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七、农业科技创新政策为了推动农业科技创新,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其中,包括加大农业科技研发投入,支持农业科技创新项目,加强农业科技人才培养等。

这些政策旨在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发展,推动现代农业建设。

八、农业农村改革政策为了推进农业农村改革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农业行业规范农药使用管理规定

农业行业规范农药使用管理规定

农业行业规范农药使用管理规定农业行业规范:农药使用管理规定一、导论农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产品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活和健康。

农药作为农业生产中重要的辅助手段,在提高农产品产量和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不合理的农药使用和管理不仅对农产品质量和环境造成损害,还会对人体健康产生潜在风险。

因此,制定和执行科学合理的农药使用管理规定势在必行。

二、农药使用管理的重要性农药是农业生产中的重要资源,它的合理使用和管理关系到生产效益和环境可持续发展。

“合理使用、科学管理”是农药使用的基本原则,以下是具体的农药使用管理规定。

1. 农药注册和使用许可农药必须经过审核注册,并获取国家质量监督部门的使用许可。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者在使用农药前必须查询农业部门的农药使用许可名单,确保所使用的农药是已经注册且许可的。

2. 农药购买和配送管理农药的购买和配送由农业机构负责,必须与合法供应商进行配合,并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农药的经销商必须具备合法的经营许可证,对农药进行质量把关,并确保农药销售环节不出现假冒伪劣产品。

3. 农药储存和保管农药的储存和保管必须遵循相关规定,专门设置农药储存区,确保农药在安全的环境中存放。

储存区必须设置防火设施和通风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4. 农药施用和使用方法农药施用必须遵循农药标签上的指导,严格控制农药的用量和使用方法。

在农药施用过程中,必须佩戴防护用具,避免直接接触农药。

同时,要注意农药施用时间和天气条件的选择,以提高农药的效果。

5. 农药残留监测和控制农药残留是农产品上常见的质量问题,要加强农药残留的监测和控制。

农产品必须要经过指定机构的检测,不合格的产品必须及时从市场上撤回,追溯问题的原因并加以改进。

6. 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理农药包装废弃物是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要加强对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收集和处理。

农业机构要负责指导农民正确收集和处理农药包装废弃物,提倡废弃物的回收利用。

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

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

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
是指对农药使用过程中的使用对象、使用地点、使用数量、使用方法、使用时期等进行限定和管理的规定。

以下是一般的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的内容:
1. 农药使用对象:规定农药使用者必须具备相关的农药使用证书或经过培训的合格人员,禁止未经许可的个人或单位私自使用农药。

2. 农药使用地点:规定农药使用仅限于农田、果园、蔬菜大棚等农业生产场所,禁止在城市与居民区等非农业用地使用农药。

3. 农药使用数量:规定农药的使用数量必须严格控制,不得超过规定的剂量限制,禁止过量使用农药。

4. 农药使用方法:规定农药的使用方法必须符合农药标签上的使用说明,禁止随意改变使用方法,如稀释浓度、喷洒方式等。

5. 农药使用时期:规定农药的使用必须在规定的生长季节、作物阶段和天气条件下进行,禁止在禁用期或不适宜时期使用农药。

6. 农药储存和运输:规定农药储存和运输必须符合安全规范,禁止向非农业场所、水体、食品储存区等不安全地点储存和运输农药。

7. 农药残留限制:规定农药残留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禁止超标残留农药。

8. 农药包装和标签要求:规定农药包装和标签必须清晰、完整,包含农药的名称、成分、用途、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信息,禁止买卖无标记或伪造农药。

这些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旨在保护农产品质量和环境安全,合理利用农药,减少农药对人体、动植物和环境的危害。

各国和地区的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可能会有所差异,请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遵守相关规定。

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模版(2篇)

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模版(2篇)

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药的管理,促进农村生态环境的改善,保护农产品质量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药限制使用管理的目标是,合理使用农药,保证农产品质量,减少农药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民健康。

第三条农药限制使用管理适用于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农户、农村集体组织等使用农药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农药限制使用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统筹兼顾,综合施策。

第五条农药限制使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机制,加强农药监管力度,提高农药使用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第二章农药登记管理第六条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销售农药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农业部门的要求进行农药登记。

第七条农药登记要求农药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相关的资料,包括农药的成分、作用机制、毒性、使用方法、用途范围等。

第八条农药登记应当经过严格审核,确保农药的质量和安全性,并根据农药的属性和危害程度,分为不同类别进行管理。

第九条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向相关农业部门报告农药销售情况,提供真实、准确的数据。

第三章农药使用管理第十条农药使用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农业部门的要求进行农药使用登记。

第十一条农药使用登记要求农户提供相关的资料,包括农田信息、作物品种、农药种类和用量等。

第十二条农药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使用说明进行,不得超量施用或违规使用农药。

第十三条农药使用人员应当接受农药使用培训,掌握农药的正确使用方法,提高农药使用的安全性和效果。

第十四条农药使用现场应当设置农药储存区、农药废弃物收集处等设施,确保农药使用过程中不发生农药泄漏或污染。

第十五条农药使用后必须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防止农药残留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四章农药销售管理第十六条农药销售单位在销售农药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农业部门的要求进行农药销售登记。

第十七条农药销售登记要求销售单位提供相关的资料,包括销售农药的种类、数量、销售对象等。

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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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障农业安全生产,本条例制定如下关于农药管理的规定。

第二条:农药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和使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国家规定,严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生物杀虫剂,辐射性物质等非
有效农药用于农业生产。

第四条:国家对正规生产、销售的有效农药,规定应当严格实行:市场准入、工艺标准、注册审查、质量管理、安全储存等。

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生产许可、注册证及有效期限,建立有效的管理
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并完善记录。

第六条:批发贩卖、使用、存储、流转等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行业相关标准
管理,确保农药安全使用。

第七条:经营者(商家)销售、使用农药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准确使用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等,并于使用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provide使用说明的标准。

第八条:农药使用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经营者、使用者严禁生产、销售、储存、流转出售假冒伪劣农药。

第九条:国家规定使用者生产、储存、流转及使用农药时应当检验其规格,做好标识
管理,妥善处理农药废弃物及污水排放。

第十条:采用农药管理中心、农药管理網等管理模式,企业应当严格实行水源保护、
可再生资源保护等措施,防止农药泄露、污染环境的发生。

第十一条:各地应当加强农药管理监督检查,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违法责任,公布谴责
农药违法行为情况,严肃打击农药违法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国家授权主管部门对全国农药各管理领域及农药产业技术发展提出指导性
意见及发布法规、规范文件。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农药肥料管理制度

农药肥料管理制度

农药肥料管理制度一、农药肥料管理政策1、宏观政策农药肥料管理制度的建立需要有一系列的宏观政策支持。

政府应当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业进行农药肥料的研发、生产和推广应用。

在政府的引导下,建立健全的农药肥料生产企业、销售商和农民之间的联系机制,保障农药肥料的质量安全和使用规范。

此外,政府还要加大对违法生产和销售农药肥料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维护市场秩序。

2、区域政策不同地区由于气候、土壤和作物的差异,农药肥料使用方式也会有所不同。

因此,各地区应当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农药肥料管理政策。

政府应当根据不同地区的需求,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鼓励农业生产者采用绿色、环保的农药肥料,推动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二、农药肥料管理机制1、监管机构农药肥料的管理需要有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

这个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能力,负责农药肥料的质量监督、生产许可、销售许可、使用审批等工作。

同时,监管机构还应当定期对农药肥料市场进行监测和抽检,确保农药肥料质量安全。

2、农药肥料行业协会农药肥料行业协会是农药肥料生产企业和销售商的代表组织,它应当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加强行业内部管理。

同时,协会应当与监管机构密切合作,共同推动农药肥料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协会还应当开展农药肥料的技术培训和信息交流,提高行业整体水平。

3、农民合作社农民合作社是农民集体组织,它在农药肥料管理中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农民合作社可以为农民提供农药肥料的购买渠道,指导农民正确使用农药肥料,并且帮助农民做好农药肥料的储存和处理工作。

同时,农民合作社还可以代表农民和监管机构协商,反映农民的诉求和需求。

三、农药肥料管理技术1、农药肥料生产技术农药肥料的生产需要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要求生产企业拥有一定的生产技术和生产设备。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生产管理体系,自主开发和集成先进的生产设备和技术,确保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

2、农药肥料使用技术农药肥料的使用需要遵循科学和规范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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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技术管理措施
限制性批准: 特丁硫磷 ------剧毒农药,挥发性极强,且易污染地下水。 限河南、河北、山东3省花生上使用,不批准 在甘蔗上登记; 氯嘧磺隆 ------对后茬作物残效期长、使用条件苛刻,农 民难掌握。 不批准制剂登记,可批准原药出口登记。
有关技术管理措施
氟啶脲、氟铃脲、氟虫脲、杀铃脲、灭幼 脲等 -------对甲壳类水生生物如蟹、虾等的 毒性极高,在水稻田使用易对江河系统中 甲壳类生物造成严重影响,影响我国的虾、 蟹养殖及其资源。 暂不批准在水稻上登记。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应用手册》 简介
如:新剂型: ――新农药登记保护期内有效成分新剂型: 产品中有效成分未过新农药保护期。 ――新农药登记保护期外有效成分新剂型: 产品中有效成分已过新农药保护期。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应用手册》 简介
二、简化文字表达 临时登记与正式登记相同部分在正式登记规定中不再重复, 改以“除临时登记阶段要求的…外,还应提供…” 三、结构微调 – 授权问题单列一章(第十一章) • 10号令部分章节对残留授权做了规定,而且只在微 小剂型优化、新含量、新混配制剂、相同产品等4 个章节做了规定,而实际上,新农药、新剂型等也 存在残留资料授权问题; • 10号令未专门提及毒理、环境的授权,26号文件有 规定,6项规定问答上曾提及;
表16 新混配制剂登记资料要求一览表.doc 表17 新含量(相对本企业)制剂登记资料 要求一览表 .doc 表18 相同产品登记资料要求一览表.doc
登记申请表
农药临时登记申请表(原药).doc 农药正式登记申请表(原药).doc 农药田间试验申请表(试验).doc 农药临时登记申请表(制剂).doc 农药临时登记申请表(制剂).doc 农药正式登记申请表(制剂).doc 农药田间试验申请表(卫生用农药).doc 农药临时登记申请表(卫生用制剂).doc 农药正式登记申请表(卫生用制剂).doc
–过6年保护期的相同产品减免残留资料范围同 上。
几项政策难点问题
六、关于含矿物油农药的登记 精炼矿物油的理化指标应符合:相对正构烷烃碳 数差应当不大于8,相对正构烷烃平均碳数应当在 21-24之间,非磺化物含量应当不小于92%。 矿物油农药不需要办理原药登记。生产企业在申 请矿物油农药产品登记时,应提供精炼矿物油来 源单位的证明(说明具体种类和型号)及省级以 上质检单位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
四、关于原药登记和原药来源证明
下列情况需要减免原药(母药)登记或原药 来源证明的,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农药 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或农药登记评审委员 会审定通过后,可以作相应的减免,但应 根据评审会意见用制剂进行原药登记所需 相关项目的试验。
几项政策难点问题
– 微生物农药; – 植物源农药; – 生物化学农药; – 转基因生物; – 天敌生物; – 其他行业广泛使用的有效成分或化工原料; – 其他难以生产原药的农药。
几项政策难点问题
对所申请的产品不适用的,可以提供书面 说明
– 弄清楚基本概念 – 根据有效成分状态和剂型确定所需的物化性质
农药的基本物化参数091014.doc
几项政策难点问题
八、关于产品中杂质要求 现阶段要求--若属于被禁用的有效成分 (如治螟铃、甲胺磷、滴滴涕等)国标中 有明确规定的(如六氯苯、ETU、甲醛等) 及对人畜健康危害极大的(如二噁英等)。
问题产生的原因
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修改《实施办法》, 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申请登记的农药产 品质量和首家登记产品无明显差异的,在 首家取得正式登记之日起6年内,经首家登 记厂家同意,农药生产者可使用其原药资 料和部分制剂资料;在首家取得正式登记 之日起其6年后,农药生产者可免交原药资 料和部分制剂资料”。(正式登记保护期、 质量无明显差异相同产品、登记资料授权)
有关技术管理措施
1.农药登记是企业的大事,应选派具备专业知识的 骨干人员从事登记工作; 2.充分熟悉政策,了解自己所申请登记的产品,融 会贯通; 如:农药环境影响资料.doc 植物源农药、食品、卫生行业使用的有效成分 残留资料要求
理解并掌握10号令的 几个关键点
四、充分熟悉新农药登记要求,其他登记类 型在此基础上做减法;
如:新农药残留要求2年多地,而新剂型非新使用 范围1年多地;新农药制剂环境要求至少要求鱼鸟 蜂蚕试验报告,其它项可根据原药对环境生物毒 性情况提供摘要资料。而新剂型环境均可根据原 药对环境生物毒性情况减免。
三、相同产品是个广义的概念。相同产品三要素: 有效成分相同、含量相同、剂型相同。每种类型 登记均可能有相同产品:新农药保护期内相同产 品、新农药保护期外尚未正式登记的相同产品、 正式登记保护期内相同产品、正式登记保护期外 相同产品等等。 10号令中采用了38号令第八条中“质量无明显差异 相同产品”概念,只有过正式登记6年保护期,且 质量无明显差异的相同产品才能减免资料登记;
几项政策难点问题
七、关于产品物化性质 有效成分:外观、酸碱度/PH值、熔点、沸点、 爆炸性、溶解度、密度或堆密度、分配系数(正 辛醇/水)、蒸汽压、稳定性(对光、热、酸、 碱)、水解、爆炸性、闪点、燃点、氧化性、腐 蚀性、比旋光度等; 原药:外观、熔点、沸点、爆炸性、闪点、燃点、 氧化性、腐蚀性、比旋光度等 。 制剂:外观、密度或堆密度、粘度、可燃性、腐 蚀性、爆炸性、闪点、与其他农药相混性等 。
农药登记类别及其判定
第一章 农药登记类别及其判1.doc 丁醚脲.doc 丁烯氟虫腈.doc
资料规定概要
表1 表2 表3 表4 表5 表6 表7 表8 表9 农药登记类别一览表.doc 新农药原药登记资料要求一览表.doc 新农药制剂登记资料要求一览表.doc 卫生用新农药原药登记资料要求一览表.doc 卫生用新农药制剂登记资料要求一览表.doc 杀鼠剂新原药登记资料要求一览表.doc 杀鼠剂新农药制剂登记资料要求一览表.doc 生物化学农药新原药登记资料要求一览表.doc 生物化学新农药制剂登记资料要求一览表.doc
有关技术管理措施
五氯酚钠 -------为有机氯农药,残效期长,含二 噁英副产物。 不再批准在水稻田防治福寿螺或者防 除杂草;可用于滩涂、沟渠杀灭钉螺 ; 医用抗生素 -------如硫酸链霉素等,对人畜的影响 不清楚,暂停批准农用;
有关技术管理措施
丁硫克百威、丙硫克百威、乙酰甲胺磷 -------在植物体内易降解成克百威或甲 胺磷,引成高毒农药残留超标。 暂停批准在蔬菜、水果、茶叶和水稻 上登记。 菊酯类农药 -------一般对水生生物的毒性极高。 不能在水稻田批准登记。
理解并掌握10号令的 几个关键点
一、了解申请登记的有效成分在我国的登记 状态-判断登记类型,对号入座; 二、熟悉基本概念:新农药保护期(自登记 之日起6年,可LS或PD)、正式登记保护 期(自正式登记之日起6年); 注意:新农药保护期与正式登记保护期在新 农药直接正式登记时有交叉。
理解并掌握10号令的 几个关键点
资料规定概要
表10 微生物农药新原.doc 表11 微生物新农药制剂登记资料要求一览表.doc 表12 植物源农药新原.doc 表13 植物源新农药制剂登记资料要求一览表.doc 表14.新剂型登记资料要求一览表doc 表15.微小剂型优化登记资料要求一览表doc 二、剂型微小优化.doc
资料规定概要
扩大使用范围、改变使用方法、变更使用
剂量(包括特殊农药)
问题产生的原因
二、包含的概念多,政策内容复杂
–2001年修改的《条例》第十条:国家对获得首 次登记的、含新化合物的农药申请人提交的其 自己所取得且为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 施保护。自登记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 未经已获得登记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数据 申请农药登记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但是, 其他申请人提交自己所取得的数据除外。(新 农药登记保护期、登记资料授权)
–产品毒理学(急性毒性试验资料除外)和环境
影响试验资料可以授权给质量无明显差异的相
同农药产品使用。
几项政策难点问题
–单制剂的残留试验资料可以授权给有效成分、 剂型、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相同,有效成分使 用剂量在1.5倍以下的单制剂和混配制剂使用; 混配制剂残留资料可以授权给配方、剂型、使 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相同,有效成分使用剂量在 1.5倍以下的混配制剂使用。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应用手册》 简介
将授权单列一章对残留、毒理、环境等授 权规定分别阐述。 特殊农药的编写顺序做了一定改变。 10号令:田间试验-原药临时-制剂临时- 原药正式-制剂正式 《手册》:原药(临时、正式)-制剂(药 效试验-临时-正式)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应用手册》 简介
四、表格化。将每章主要内容制成表格,节 省阅读时间,也便于查找。
问题产生的原因
特殊新农药 – 卫生用新农药 – 杀鼠剂新农药 – 生物化学新农药 – 微生物新农药 – 植物源新农药 –…
问题产生的原因
各种类别相同产品 –新农药保护期内相同产品 –新农药保护期外尚未正式登记相同产品 –正式登记保护期内相同产品 –正式登记保护期外相同产品 –特殊农药相同产品
主观上: 现代社会生活人们生活节奏加快,喜欢短 平快,一目了然的东西,抗拒大部头。 不能融汇贯通。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应用手册》 简介
编写原则
内容完全忠实于10号令,仅仅作文字或形式上的 变动。 一、将基本概念明朗化,细化登记类别 如新农药保护期、正式登记保护期等。 根据有效成分在我国的登记情况和资料要求的不 同,将农药产品分为不同层次:新农药和新农药 保护期内农药、正式登记保护期内农药(含已过 新农药保护期尚未正式登记的有效成分) 、正式 登记保护期外相同产品。将一种登记类别中有可 能出现的不同层次明确标注出来。
几项政策难点问题
一、关于草甘膦、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 等含量问题 草甘膦异丙胺盐 草甘膦含量:30% (草甘膦异丙胺盐含量:41%) • 产品化学资料中亦要求2项指标皆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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