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钢门安装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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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钢门施工合同

甲方:沈阳国际汽车城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日照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

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承包项目达成共识,为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范围、造价数量、单价

1.1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沈阳国际汽车城一期商业区

工程地点:沈阳市于洪区北陵街道和平村

1.2 工程承包范围

工程承包的范围为沈阳国际汽车城一期商业区白钢门安装施工。

1.3工期要求:自年月日工人、材料和制安设备进场,到年月日制作安装结束,达到验收条件。(乙方的工期以甲方进度计划为准,甲方的进度计划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

1.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1.5合同价款:

本工程采用不锈钢有框全玻地弹门,其技术要求和价格见后附注。

每批材料的进场必须携带经销厂商的供货单(签字并盖红章),在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否则一律退场处理,所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为避免由于材料供应原因而影响工期,施工方应提前及时定货。开工时间:合同签署后立即开工,竣工时间:白钢门年月日完工验收;楼梯间白钢扶手月日完工验收(备注:乙方施工中损坏甲方完成项目负责维修,否则维修费用甲方有权扣除工程款)。乙方延误一天工期处罚2000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技术要求: 商铺白钢门:不锈钢型号为304,白钢厚1mm,边框料9.5CM,玻璃为浮珐厚8mm;地弹簧采用耐特宝牌延时地弹簧质量保修18个月。

定牌定价:元/m2;(大写:每平方米叁佰壹拾元整),工程量暂定

场实测工程量乘以以上项目综合单价结算为准。

上述单价含人工、材料、管理、税金包合同工期等各种费用。

1.6 工程数量:

以甲乙双方共同确定的现场实际发生工程量为准。

此总价结算时单价不变,按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如有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材料变化等,价格经双方协商后以增补协议形式确定。

第二条:付款方式

2.1本工程合同签署后,预付20%材料备料款,材料按住宅栋号进场后支付50%进度款,工程完工经初步验收后支付15%工程款,其余款项经甲方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总价支付到97%,剩余3%工程款作为保修金,在竣工验收满壹年后7日内无息付清。

第三条:甲乙双方责任

3.1 甲方责任:

3.1.1指派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和工程量的统计;

3.1.2在乙方进场前,清除施工现场内影响乙方施工的障碍;

3.1.3组织有关单位与乙方的协调;

3.1.4组织和配合质检及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及时签认工程质量验收,办理设计变更和其它必要的工程签证管理工作;

3.1.5组织协调乙方与土建施工单位的施工配合工作;

3.1.6 在乙方递交工程竣工书面报告后,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注:甲方不按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工期延误,工期则相应顺延。

3.2 乙方责任:

3.2.1指派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3.2.2按照施工图进行施工,保证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要求,对施工质量负责,承担因施工质量问题引起的一切后果;

3.2.3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服从甲方驻工地代表及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工程质量负责,承担因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的一切后果;

3.2.4负责所有进场材料的保管及未验收前的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原因乙方自费修复;

3.2.5严格遵守工地及土建施工单位的有关管理规定,确保施工安全及文明施工。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安全伤亡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甲方概不负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

3.2.6 乙方施工安装期间,若对甲方的土建项目施工时损坏的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负责及时维修到位;否则甲方有权自行维修,产生的费用从乙方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第四条:违约责任

4.1甲乙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相应的义务,对双方造成损失的,按合同约定赔偿相应的损失;

4.2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使交付使用的时间节点、总竣工日期被延误,乙方应按延误天数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每延误节点日、竣工日一天,向甲方支付 2000 元/天违约金;

4.3除非双方协商将合同终止或解除,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在承担有关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五条:工期

5.1 开工日期:甲方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5.2 施工总工期:天,合同签订之日开始计算;

5.3 工期顺延: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拖延,工期相应顺延;

5.3.1 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引起施工程序和内容变化;

5.3.2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八小时;

5.3.3 由于突然事件或非甲乙方原因造成的大雨、暴雨、地震等;

5.3.4 其它非乙方原因的停工;

5.4 以上情况发生后七天内,乙方就延误的内容,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两天内予以确认答复,否则视为同意。

第六条:质量要求

6.1乙方提供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及日照市现行有关规定,必须向甲方提供材质检验报告和出厂质保书,保证不锈钢栏杆/扶手的施工符合设计、规范及甲方要求。

6.2乙方进场的材料经甲方验收质量必须同样品一样。若外观质量、使用质量或强度达不到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通知乙方在限定时间内把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立即退场,乙方应马上更换符合验收标准的材料进场,保证甲方进度要求。

第七条:设计变更

7.1 甲方变更设计,应在该项工程加工或施工前3天通知乙方。乙方已经加工或施工的,乙方接通知后应立即停止。

7.2 由于变更通知不及时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负责。

第八条:竣工、结算

8.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甲方在接到乙方竣工报告后十天内,甲方组织监理、业主及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如收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十天内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验收,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工程竣工即可办理结算手续;如工程未验收,而已开始使用,视为已验收。

8.2 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向甲方提交结算书,甲方收到结算书后十天内审核完毕或提出审核意见。如收到结算书后十天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结算,则认为已接受乙方结算报告,从第十天算起按同期贷款最高利息支付工程款利息。

第九条:工程停建或缓建

9.1 因人力不可抗力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工、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应签订工程停、缓建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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