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37号文件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68号)
《社会调查研究与实务》作业答案.doc
作业一:一、填空题1、资料收集整理分析研究P32、自然环境文化P53、全面调查非全面调查P284、因果关系相关关系P475、完整性互斥性P81二、选择题单选题:1、D美国2、B对社会事实的状况、外部特征、发展过程进行客观描述3、A离散变量4、D定比测量5、C外在效度多选题:1、ACE (家庭、村落、非正式组织)2、ACDE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客观性原则、伦理与道德原则、科学性原则、系统性原则、)。
3、AE (描述性研究、解释性研究)4、BCD (表面效度、准则效度、结构效度)5、ABC (查阅文献、咨询活动、实地考察)四、简答题1、社会调查研究的前期工作主要包括哪些内容?P41社会调查的前期工作即准备阶需要做的各项工作,包括选择和确定调查研究的课题,提出概念、命题、假设、对概念操作化和确定测量方法,进行探索性研究,制定调查研究方案,抽取调查样本,以及人、财、物方面的准备等内容,在社会调查研究中具有重要意义。
2、控索性研究的任务是什么?应该如何进行?P50它是一种先期的试探性的初步研究。
进行探索性研究是为了确定社会调查研究的课题;明确社会调查研究的目的; 明确社会调查研究的对象;明确社会调查研究的内容和范围;确定社会调查研究的观点;确定社会调查研究的方式、方法。
探索性研究的一般方法有查阅文献、咨询和实地考察。
探索性研究是社会调查研究的基础。
只有做好这项工作, 才能保证社会调查研究的质量。
四、论述题1、答:操作化,也称具体化,或分解化。
所谓操作化是指在社会调查研究中,将抽象的概念和命题逐步分解为可测量的指标与可被实际调查资料检验命题的过程。
它是对复杂的社会现象进行定量研究的一种方法此种方法在现代究其原因社会调查研究中被广泛地应用。
操作化是现代社会调查研究方法必经的一个阶段。
操作化的作用之一,在于使概念或命题具体化,使调查研究得以进行;操作化的作用之二,在于使概念或命题量化,对社会现象的分析,从定性、定量两个方面进行,避免了对社会现象的分析的片面性。
(房地产管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发文单位:银监会发文时间:2006年7月22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加强和改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市场研究,增强市场适应能力。
房地产业是我国新的发展阶段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科学发展观对确保房地产业及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深入分析房地产市场发展与信贷增长的相互关系,关注房地产业发展周期及房地产市场、客户出现的新变化,建立与政府规划、土地、建设、人民银行、统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对房地产行业政策调整及市场变化作出反应。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制定稳健经营战略。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研究制定稳健的房地产信贷政策和发展战略,科学把握房地产贷款的成本和风险变化,防止盲目跟进和授信过度集中。
要根据房地产市场形势,及时分析房地产贷款风险状况,调整房地产贷款结构及投放策略,健全资本约束和稳健经营机制,确保房地产信贷审慎投放和稳健运行。
三、完善内控措施,健全风险管理制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及有关规定,对房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完善各类房地产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拨备机制。
改进房地产贷款客户的信用评级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建立各类房地产贷款分类统计及风险敞口的月度监测与分析制度,健全房地产贷款风险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6]37号文件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6]37号文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06]99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07.25
【实施日期】2006.07.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6]37号文件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6〕99号2006年7月25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确保房地产持续稳定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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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中国建设报/2006年/9月/14日/第002版综合新闻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的要求,现就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活动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办发[2006]37号和建住房[2006]166号文件的要求,扎实有序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坚持深化改革和加强法治并举、整顿规范和健康发展并重,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严格市场准入和项目审批,加强市场监管,加大查处力度,规范市场秩序;抓好制度建设,完善法规,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培育市场信用体系,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1.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房地产交易秩序整治活动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
2.把握政策,维护稳定。
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坚持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与保护人民群众住房权益相统一。
既要查处房地产交易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又要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3.分工协作,密切配合。
各级建设(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分工协作,联动整治。
相关部门要切实落实治理责任,细化工作任务,解决突出问题,严格责任追究,并与治理商业贿赂、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实行联动。
二、专项整治的工作机构、目标和任务(一)工作机构1.在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下,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指导、协调、监督各地的专项整治工作。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加强和改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市场研究,增强市场适应能力。
房地产业是我国新的发展阶段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科学发展观对确保房地产业及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深入分析房地产市场发展与信贷增长的相互关系,关注房地产业发展周期及房地产市场、客户出现的新变化,建立与政府规划、土地、建设、人民银行、统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对房地产行业政策调整及市场变化作出反应。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制定稳健经营战略。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研究制定稳健的房地产信贷政策和发展战略,科学把握房地产贷款的成本和风险变化,防止盲目跟进和授信过度集中。
要根据房地产市场形势,及时分析房地产贷款风险状况,调整房地产贷款结构及投放策略,健全资本约束和稳健经营机制,确保房地产信贷审慎投放和稳健运行。
三、完善内控措施,健全风险管理制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及有关规定,对房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完善各类房地产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拨备机制。
改进房地产贷款客户的信用评级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建立各类房地产贷款分类统计及风险敞口的月度监测与分析制度,健全房地产贷款风险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
四、严格执行有关信贷管理规定,规范开发贷款行为。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扎实做好房地产贷款“三查”,全过程监控开发商项目资本金水平及其变化,严禁向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不含经济适用房)、“四证”不齐等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贷款。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办发(2006)37号文件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办发(2006)37号文件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31•【字号】赣府厅发[2006]45号•【施行日期】2006.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办发〔2006〕37号文件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45号2006年8月31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抓紧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抓紧编制住房建设规划,确保在2006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要重点发展满足当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住房建设规划要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并纳入当地“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
南昌市住房建设规划要报建设部备案;其他市、县住房建设规划报省建设厅备案。
各地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监察机关,加强城市规划效能监察,督促住房建设规划落到实处。
“十一五”时期,要重点发展普通商品住房。
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南昌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上述比例的,必须报建设部批准。
对已经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要重新进行规划审查,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进行套型调整。
二、健全住房保障体系,逐步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廉租住房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渠道,要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有计划、分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
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委):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现就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提出如下意见,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新建住房结构比例各地要根据总量与项目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家庭生活对交通等设施条件的需求,合理安排普通商品住房的区位布局,统筹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
自2006年6月1日起,各城市(包括县城,下同)年度(从6月1日起计算,下同)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70%以上。
各地应根据当地住房调查的实际状况以及土地、能源、水资源和环境等综合承载能力,分析住房需求,制定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当地新建商品住房总面积的套型结构比例。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将住房建设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按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镇建设的总体要求,合理安排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为主的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布局,方便居民工作和生活,并将住房套型结构比例分解到具体区域。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法组织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首先应当对拟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的居住用地明确提出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住宅面积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两项强制性指标,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住房建设规划关于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套型结构比例和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并作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落实到新开工商品住房项目。
套型建筑面积是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11•【字号】津政办发[2006]54号•【施行日期】2006.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6)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切实稳定住房价格工作通知如下:一、科学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保证市场总量供应规划、国土房管、建设、发展改革等部门要按照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抓紧开展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
在2006年9月底前,完成编制并向社会公布。
建设部门要根据规划提出全市今明两年住宅建设规模指标,规划部门落实相应的地块选址,国土房管部门落实相应的土地供应。
住房规划编制要充分满足我市居民不断改善住房条件的需要,今明两年住宅新开工面积均达到1500万平方米,分别比2005年增加15%,其中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达到全市住房总规模的70%以上。
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规模。
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严格控制低密度、大套型高档住房规划选址和用地供应,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供应。
要把开辟新家园居住区作为今后我市住宅建设的重点,加快完成居住区规划编制,全面启动新家园计划。
华明、双港两个新居住区要落实规划选址,尽快实现土地出让。
加快新家园居住区地铁、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同步实现新居住区水、电、气、热、公交、通讯六通,结合新家园计划同步实施商业、教育等配套建设,使新家园成为适宜群众生活和工作的新型居住区。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12•【字号】深府[2006]98号•【施行日期】2006.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2006年6月12日深府〔2006〕98号)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和调控,调整住房结构,控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市政府《关于稳定房价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深府〔2006〕75号,以下简称《意见》),通知如下:一、为全面落实国家调控政策,有效发挥政府各部门联动作用及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成立市房地产调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并对相关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刘应力副组长:吕锐锋、陈应春、闫小培成员:黄锦奎,市发展改革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房产局、建设局、规划局、统计局、地税局、工商局、城管局、法制办、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和各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落实领导小组决策、具体开展全市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执行机构。
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产局,黄锦奎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由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二、市规划、国土房产、建设等部门应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制定和实施我市住房建设专项规划,尽快完成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编制任务;自6月1日起,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审批新项目,明确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过去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凡不符合《通知》要求的,均应进行套型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住房结构比例的,必须报建设部批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30•【字号】新政办发[2006]147号•【施行日期】200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14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切实做好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责任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重要支柱产业。
引导和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有利于保持国民经济的平稳较快增长,有利于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住房消费需求,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各地、各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国家的决策部署上来,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负起责任,把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经济发展工作的目标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各项政策措施,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各地要建立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综合协调,确保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落实到位。
二、强化规划计划管理,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一)尽快编制实施住房建设规划。
要重点发展满足本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各级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人民政府要抓紧编制住房建设规划,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要纳入当地“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
乌鲁木齐市住房建设规划要尽快报建设部备案,其他城市住房建设规划要在10月底前报自治区建设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南京市政府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政府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8•【字号】宁政发[2006]182号•【施行日期】2006.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南京市政府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6]18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供求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市场主体基本规范”的良好局面,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制定和公布住房建设规划开展住房状况和需求调查,全面掌握我市住房总量、结构、居住条件、消费特征、配套设施,尤其是困难群众居住状况等信息,为我市发展房地产市场、满足居住需求提供政策依据。
根据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科学合理制定住房建设规划,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各类政策性住房(含中低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拆迁复建房等)的建设规划、项目布局以及进度安排,并向社会公布。
二、强化规划调控,改善住房结构,切实提高中小套型住房的比例强化规划引导,进一步优化住房结构,增加中小套型住房的供应,切实提高普通商品住房在供应中的比重。
优先保证经济适用房和中低价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项目建设规划,加快工作进度,确保供应。
严格限制低密度、高档住房项目规划审批。
坚持“总量控制、区域平衡”的原则,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各类政策性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应当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
有计划地扩大全市各类政策性住房新审批、新开工规模,各类政策性住房套型面积应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
三、加大土地供应调控力度,严格土地管理适时调整土地供应结构、供应方式及供应时序,进一步深化土地供应方式改革。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7•【字号】自府办发[2006]95号•【施行日期】2006.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自府办发〔2006〕9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为顺利实现我市房地产市场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的调控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川办发〔2006〕3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住房建设规划,发挥规划的指导调控作用《自贡市区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以下简称《规划》)已对我市“十一五”期间特别是2006年至2008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空间布局及套型结构比例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市级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规划》对房地产市场和城市建设的指导与调控作用,严格执行《规划》,确保《规划》得到顺利实施;要认真落实新建商品住房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以及套型结构比例要求,不得擅自突破。
对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管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富顺、荣县政府要尽快组织规划建设、房管、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规划要重点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2007年至2008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并纳入当地“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
两县的住房建设规划要报市规划建设局和市房管局备案。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0•【字号】粤府办[2006]50号•【施行日期】2006.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5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深入贯彻落实好国办发〔2006〕37号文要求,保持我省房地产业稳定健康发展房地产业是拉动我省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正确认识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及时解决房地产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于巩固和发展宏观调控成果、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改善城市市容市貌和提高人民群众居住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房地产市场投资和商品房销售保持合理的增长水平,对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我省房地产市场需求量大,部分城市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导致最近一段时期部分城市商品住房供求关系趋紧,住房供应结构与普通居民住房需求不相适应,住房价格上涨较快,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将影响我省房地产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领会国办发〔2006〕37号文精神,充分认识做好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贯彻落实好国办发〔2006〕37号文的各项要求,确保我省国民经济的持续较快增长。
二、突出重点,加强调控(一)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
各级政府要密切关注人民群众对解决和改善住房条件的需求,尽快组织房地产、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编制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住房建设规划,重点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建设规模、项目布局、进度安排,并纳入当地“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37号文件做好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37号文件做好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15•【字号】豫政办发[2006]71号•【施行日期】2006.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37号文件做好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豫政办发[2006]7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已印发给你们。
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与国办发〔2006〕37号文件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把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控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坚持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既要注意全国房地产市场的共性问题,又要紧密结合实际,注意全省和各市、县的不同情况;既要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又要保持全省房地产业发展的良好态势,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各地要建立健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各司其职,密切合作,严格程序,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手段,切实做好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控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的工作。
二、科学编制住房建设规划。
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住房调查的实际状况以及土地、能源、水资源和环境等综合承载能力,分析住房需求,科学编制住房建设规划,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确定年度建设总量和各类项目建设布局,重点发展满足当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三、加强监测,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开展住房状况调查,全面掌握当地土地存量、住房总量、结构、居住条件、消费特征等信息,完善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信贷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6]18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信贷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信贷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6〕184号)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规定: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但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商业银行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和部署,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紧密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实施办法,落实新的住房信贷政策。
二、各商业银行在受理住房贷款申请时,应要求贷款申请人如实填写购房用途,并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确定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同时,按有关规定将住房抵押贷款信息及时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三、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变化,加强监测分析,强化“窗口指导”,督促商业银行贯彻落实上述规定,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结束——。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实施意见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4•【字号】鹤政办发[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实施意见(鹤政办发〔2007〕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37号文件的通知》(黑政办发〔2006〕85号)精神,进一步调整我市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加快编制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由市房产局牵头,市建设、规划和国土资源等部门配合,结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我市住房建设规划,明确“十一五”期间及今明两年我市普通商品住房、廉租住房的建设计划,纳入全市“十一五”发展规划,报省建设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各县也要按上述要求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主管部门备案。
二、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十一五”期间,要重点发展普通商品住房。
按照国家规定,加大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的建设力度,切实提高中小户型在住房建设中的比例。
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房产管理、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在全市范围内总量和项目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
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过去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根据要求进行套型调整。
三、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的土地供应国土资源部门要编制年度用地计划,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
要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土地供应结构、供应方式及供应时间。
要优先保证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要优先保证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土地供应,优先办理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规划、土地审批手续。
秦皇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
秦皇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保障本市居民的住房需求,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销售和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市人民政府选定拟出让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提出限制销售价格、限制住房套型面积、限制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开发企业通过公开竞争取得土地,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市城市区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销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全市统筹,以区为主;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制交易,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职责是负责编制限价商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选定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用地,提出限制要求,确定房源、住房套型面积、套数;会同物价等部门制定销售价格;负责限价商品住房购买对象的资格审核、销售、交易和监督管理等。
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城乡规划、财政、物价、工商、监察、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各区住房保障、民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项目建设第六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限价商品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限价商品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用地,并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
第七条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在拟出让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中,本着公共交通方便,周边配套设施完善的原则综合选定,并报市政府批准。
其建设方式、销售价格、建筑面积总量、套型和装修标准、销售管理、产权初始登记等事项应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确定,并列入土地出让公告,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邢台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邢台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30•【字号】邢政办函[2006]56号•【施行日期】2006.09.3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邢台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邢政办函〔2006〕56号)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6〕37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市住房供应结构调整,稳定住房价格,编制好住宅建设规划,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市政府决定成立邢台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宋文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副组长:郭星朝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规划局局长田留双市建设局局长杨爱莲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王仲清市房管局局长成员:程继申市建设局副局长郑占峰市规划局副局长郭金英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李连臣市房管局副局长赵玉琦市财政局副局长邢利市发改委调研员刘军彦市物价局副局长王聚山市统计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田留双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程继申、郑占峰、郭金英、李连臣兼任。
邢台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研究确定住房建设规划以及中长期和年度住房建设计划、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研究确定保证住房建设规划实施的政策和措施,协调处理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邢台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协调、督办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组织召开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会议;研究分析住宅建设及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预测规划期限内各年度住房、住房用地需求;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具体承担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任务,申请财政部门列支、拨付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费用;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 建住房[2006]166号
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
[2006]166号
无
【期刊名称】《广东建设信息》
【年(卷),期】2006(000)008
【摘要】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商局: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现就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总页数】2页(P41-42)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9.233.5
【相关文献】
1.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 [J], ;;;
2.建设部、发改委、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 [J],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3.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 [J],
4.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 [J], ;;;
5.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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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37号文件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6〕6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省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各项工作,经省人民政府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统一思想认识
针对当前房地产市场中供应结构不合理和价格上涨过快等突出问题,《通知》提出了重要的指导原则和具体的工作要求,是指导今后一段时期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重要文件。
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对于引导和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持国民经济的平稳较快增长,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住房消费需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尤其是各城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在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分析本地房地产市场运行态势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出贯彻《通知》的实施办法和措施。
二、抓紧编制住房建设规划,明确建设目标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要按照《通知》要求抓紧开展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确保在9月底前完成规划编制并向社会公布;要结合当地群众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重点明确“十一五”时期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要选择交通出行方便、相关基础设施和公建配套设施较完善的区域,落实具体的空间布局,稳定市场预期。
武汉市住房建设规划要按规定报建设部备案;其他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住房建设规划要报省建设厅备案。
省建设厅要会同省监察厅对编制和公布住房建设规划情况进行检查,加强督办。
三、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将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纳入当地政府目标责任管理,进一步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力度,在2006年底前合理确定和公布今明两年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规模,抓紧建设一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
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地区,必须在2006年底前建立。
已经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地区,要在现有水平上逐步扩大覆盖面。
要按照《通知》要求,多渠道筹措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资金,明确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比例,进一步加大政府投入。
要严格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制度,切实降低开发建设成本,控制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完善申请、审批、公示制度。
四、认真开展住房状况调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建设(房产)部门及财政、民政、统计等部门按照《通知》要求,抓紧开展一次住房状况调查。
采取普查、抽查等多种方式,全面掌握当地住房总量、结构状况,把握广大居民对普通住房消费的真实需求,为合理制定住房建设规划、合理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提供决策依据。
省建设厅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各城市住房调查和需求分析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各地要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建住房〔2006〕127号)要求,加快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以及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机制,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市场供求、价格信息,方便群众查询。
各地住房状况调查和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所需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解决。
五、加强公众媒体管理,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
各地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加强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正面宣传工作,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让广大群众正确理解国家的决策部署及各项政策措施,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
对一些单位和个人歪曲宏观调控政策,误导消费者的言行,要坚决予以制止,并及时予以澄清;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切实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做好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
建设(房地产、规划)、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人民银行、税务、统计、银监等部门要主动协作、密切配合,按照本部门的职责,认真抓好落实。
近期,省建设厅等部门要对各地2005年以来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情况和《通知》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的实施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要组织对各地处置闲置土地工作和土地出让合同管理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对宏观调控政策落实不到位、房价涨幅没有得到控制、结构性矛盾突出、拆迁问题较多的城市,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