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福建泉州事业单位公共基础备考知识点:刑法的属地管辖
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是如何确定的
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是如何确定的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是如何确定的1、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犯罪地的⼈民法院管辖。
“犯罪地是指犯罪⾏为发⽣地。
以⾮法占有为⽬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为发⽣地和犯罪分⼦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地。
”被告⼈居住地,包括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居所地。
2、有管辖权的两个以上同级⼈民法院,对管辖权发⽣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民法院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级⼈民法院管辖;上⼀级⼈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民法院同级的其他⼈民法院管辖。
上级⼈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民法院管辖。
3、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及⼜犯新罪的管辖: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民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民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逃脱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民法院管辖。
4、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岸所在地的⼈民法院管辖;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民法院管辖;在国际列车上发⽣的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中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执⾏。
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后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民法院管辖;5、刑事⾃诉案件的⾃诉⼈、被告⼈⼀⽅或者双⽅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民法院审判。
关于我国刑法属地原则的理解、适用及立法完善
关于我国刑法属地原则的理解、适用及立法完善我国《刑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都适用本法。
”根据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该款即我国刑法空间效力属地原则的规定,正确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属地原则,实际上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如何理解《刑法》第6条第一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哪些属于该款中中提到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以及如何认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内犯罪”。
鉴于我国刑法学界对这几个问题的解释,多有与我国参与的有关国际条约、我国国际法学界以及刑法规定本身内在逻辑相悖,或者不甚清楚的地方,笔者愿谈一些自己的看法,望能得到学界同仁的指正。
一、如何理解《刑法》第6条第一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在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上,我国刑法学界的分歧主要表现在对《刑法》第6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在我国船舶、航空器和驻外使领馆内发生的犯罪是否属于我国领域,是否属于我国刑法属地原则适用范围的问题上。
从刑法效力角度看,在我国船舶、航空器和驻外使领馆内发生的犯罪涉及到两个不容混淆的问题:一是在我国登记的船舶、航空器和驻外使领馆内发生的犯罪应否适用我国刑法;二是对在我国的船舶、航空器和驻外使领馆内发生的犯罪是否应根据属地原则适用我国刑法。
对前者的回答必须以我国刑事管辖权的范围为基础,而对后者的回答则只能以我国领域的范围为据。
这二者的区别在于:一国的刑事管辖权是一个没有地域限制的概念,因为一国的刑事管辖权不仅包括属地管辖,而且也包括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和专属管辖(后面我们将看到,这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用来表示一国对该国船舶行使管辖的崭新的概念),除属地管辖外,后四种管辖的范围都与特定的地域没有必然的联系;而一国的领域则是一个必须有明确地域界限的概念,因为所谓一国的领域是一个国家能够行使完全排他性主权的地域范围,因而一国的领域只能是“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1]。
招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的属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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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的属地管辖
刑法的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对地和人的效力,也就是解决一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问题,也就是说当发生了刑事案件之后,中国的刑法能不能管的问题,其中属地管辖知识点比较多,考的比较多,解决的是对什么地发生的能管。
事业单位考试中喜欢出个案例能知道适不适用中国的刑法,或者是能管是根据哪一个原则,只要理解了并不难,接下来我们对刑法的属地管辖进行学习。
既然是咱们中国的刑法,属地管哪里的地呢,很显然是中国的地,所以能说只要是发生在中国的刑事案件咱们国家的刑法都能管吗?并不是,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都适用本法,也就是包括我国国境内的全部空间区域,领陆、领水、领空,但是千万别丢了这个除特别规定,有特别规定就说明有例外,各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就不受驻在地国家法律管辖了,例如美国的驻华大使馆,大使馆里面发生杀人抢劫的案件,不受中国刑法管辖,受美国刑法管辖,所以注意不要太过绝对。
还有移动的土地,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一般这是指那种国际航线,可能飞机飞在别国上空,是别的国家人犯罪,但是只要是我国船舶和航空器那么就能管,例如湄公河惨案的首犯诺康就是在云南进行的审判,但是注意的是只有船舶和航空器适用,像国际列车并不属于这种情况。
还有一种是指犯罪的行为和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这个规定是针对跨国犯罪,可能行为和结果发生在不同的国家,但是只要行为和结果有一个发生在中国领域内那么就能进行管辖。
刑法总论讲义03第三章刑法适用范围
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领土:领陆、领海、领空 2、“法律有特别规定” 包括:
①不适用中国刑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第11条)
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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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2/56. 下列哪些犯罪行为应实行属地管辖原则?()AC A.外国人乘坐外国民航飞机进入中国领空后实施犯罪行为 B.中国人乘坐外国船舶,当船舶行驶于公海上时实施犯罪行为 C.外国人乘坐中国民航飞机进入法国领空后实施犯罪行为 D.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在外国实施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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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引渡
1、定义:国际司法协助 2、事例:余振东案、赖昌星 3、原则: (1)双重犯罪原则; (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3)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4)死刑犯不引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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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昌星:远华案,偷逃税400亿,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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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秀珠,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温州市 副市长,涉案2.523亿,荷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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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生效时间 1.法典明确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生效
(二)失效时间 1.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2.自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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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从旧兼从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 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 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 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 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 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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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事业单位、常识学习整理《刑法》篇
刑法目录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1)二:刑法的适用范围 (2)三:犯罪构成 (3)四.犯罪主体 (3)五.犯罪主观方面 (3)六.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5)紧急避险 (5)七:故意犯罪形态 (6)八:共同犯罪 (6)九:刑罚 (7)主刑 (7)附加刑 (8)十:累犯 (9)十一:自首与立功 (9)十二:缓刑 (10)十三:减刑 (10)十四:假释 (10)常考的罪名 (11)一: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
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重的罪,就应承担多重的刑事责任。
【真题链接】1.(2016-福建宁德事业单位)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我国刑法的三项基本原则?()A.罪刑法定原则B.无罪推定原则C.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D.罪责刑相适应原则2.(2014-甘肃省/河南省/四川下)我国刑法给犯罪嫌疑人定罪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罪刑法定”,对法律没有规定的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应该()。
A.不定罪B.依照习惯定罪C.依照法律定罪D.依照以往判例定3.(2012-北京)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是()。
A.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行为相适应B.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个人情况(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相适应C.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客观危害相适应D.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二:刑法的适用范围:也称刑法的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空间、时间内具有适用效力。
(1)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它实际上要解决的是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1.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
(1)领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驻外使领馆、船舶、航空器。
(2)犯罪地:指行为地、结果地之一即可。
【公共基础知识点6000条】法律篇第三章刑法(1)
【公共基础知识点6000条】法律篇第三章刑法(1)222.甲与乙共谋盗窃汽车,甲将盗车所需的钥匙交给乙。
但甲后来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之意让乙还回钥匙。
乙对甲说:“你等几分钟,我用你的钥匙配制一把钥匙后再还给你。
”甲要回了自己原来提供的钥匙。
后乙利用自己配制的钥匙盗窃了汽车(价值5万元)。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答:甲与构成盗窃(既遂)的共犯223.下列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的是:丁在公共场合故意复改中国国歌歌词224.下列关于正当防卫的叙述,错误的是:正当防卫只能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而实行防卫225.行为人紧急避险时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只能小于危险造成的危害。
226.某国有企业出纳王某挪用公款10万元用于购房首付。
两个月后并没有人发现王某的违法行为。
于是王某通过销毁账目的方式,使挪用的公款难以在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
王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227.甲深夜潜人乙家盗窃,他把一幅名贵字画扔到窗外,准备一会出去再捡,丙正好从窗外路过,就捡起拿走并拒不归还。
甲的行为应定性为:构成侵占罪228.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的表述,下列哪一项说法是不准确的?答: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网民对根据《刑法》规定作出的判决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适当根据民意判决;229.以下不属于犯罪中止构成要素的是:有犯罪结果230.下列关于单位犯罪的说法,正确的是:单位既可能成为故意犯罪的主体,也可能成为过失犯罪的主体231.属人管辖权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232.在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应为减刑的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与狱友和平相处的。
233.甲在某网购平台购买了两只鹅,几个月后警察找到甲,告知其购买的两只鹅均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的特种,甲因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事业单位招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试卷28
事业单位招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试卷28(总分:64.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24,分数:48.00)1.某国有林场为解决本单位职工福利,擅自采伐所管理的林木1000余棵。
其行为属于( )。
(分数:2.00)A.单位构成盗伐林木罪√B.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个人构成盗伐林木罪C.滥伐林木罪D.不构成犯罪解析:解析:根据《刑法》规定,盗伐林木罪,是指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1)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2)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3)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至于行为人是偷偷砍伐还是公开砍伐,对于成立本罪并不重要。
根据《刑法》规定,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存有实质性的区别,滥伐林木行为以违反森林法规为前提,客观行为包括有采伐许可证而不按照其规定要求的采伐行为,以及无证任意采伐具有所有权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行为;盗伐林木行为则纯属是无采伐许可证的采伐行为,行为人是在林木所有人、看管人或主管机关不知的情况下.私自秘密采伐不具有所有权的森林或其他林木,因此,盗伐林木行为本身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性质。
滥伐林木罪的对象是具有所有权或者采伐权的森林和其他林木;而盗伐林木的对象是既无所有权也无采伐权的森林和其他林木。
从本题题目所给定的案情看,国有林场擅自采伐其所管理但所有权为国有的林木,显然构成单位盗伐林木罪.所以本题的答案是A。
2.甲、乙为劫取财物将在河边散步的丙杀死,当场取得丙随身携带的现金2000余元。
甲、乙随后从丙携带的名片上得知丙是某公司总经理。
司法考试刑法中属地管辖与普遍管辖
/ 司法考试刑法中属地管辖与普遍管辖
司法考试刑法中属地管辖与普遍管辖:
普遍管辖权
也就是对一些国际条约规定的国际犯罪,如何适用中国刑法。
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
行使普遍管辖权的条件:
1.必须是国际性犯罪。
2.我国缔结或参加了公约。
3.我国刑法将这种行为也规定为犯罪。
定罪量刑适用中国刑法。
4.罪犯出现在我国境内。
学员问:普遍管辖的第4个条件为:犯罪出现在我国境内。
既然犯罪出现在我国境内,按照属地管辖原则,我国刑法当然有管辖权呀?这是不是矛盾。
法律教育网老师回复:这里您要注意是罪犯出现在我国境内,而不是他犯罪地是在我国,如果其犯罪地是在我国,我国当然可以依据属地原则进行管辖,但其犯罪地不是在我国,只是其出现在我国境内,故是不矛盾的。
刑法属地管辖权典型案例
刑法属地管辖权典型案例关于刑事案件管辖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刑法总则规定“犯罪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人,无论其国籍、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是中国刑法的一员”,“依照刑法的规定”和“犯罪地和犯罪行为发生地”两个条件对犯罪行为进行管辖认定的前提是犯罪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管辖的法律依据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刑事案件当事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二是刑事案件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外。
管辖管辖是否适用于犯罪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外且对违法行为进行管辖并构成犯罪的被告人?有两个问题需要解答:第一个问题:在行为人所犯非法拘禁罪、强奸罪在犯罪地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所在地成立之后,在中国管辖范围内,如何认定犯罪行为发生就产生了管辖认定依据?第二个问题:在犯罪地之外且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时,对其是否构成犯罪?该问题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刑法赋予的属地管辖权和刑法对行为进行管辖的法律依据;二是刑事案件中适用刑事制裁时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前者解决方式有四个要素:①属人管辖权决定了适用管辖原则;②属行为管辖权决定了管辖主体;③属人管辖权决定了管辖地域;④属事而管与属地管辖权决定了管辖地域;⑤属人管辖和属地管辖权决定其性质和效力。
下面我们将逐一进行解答:被告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1.被告犯罪行为系其居住地发生的行为,在我国境内或犯罪地成立后,被告人虽实施了刑事犯罪中的违法行为,但不能以被告人的国籍为由进行管辖认定。
该理解错误。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执行其职务或者履行其义务而取得财产、名誉、荣誉的,受法律保护。
同时,该法律还规定了我国刑法中并无“以国籍作为管辖”的限制,在司法实践中也很难通过国籍进行有效解释。
因此说,以被告国籍为约束条件进行管辖会导致不公正,从而导致管辖错误和滥用。
本案被告非法拘禁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罪刑法定原则,被告所实施的非法拘禁罪与强奸罪被纳入刑法有关规定中的“犯罪地和犯罪行为发生地”范畴,其在我国管辖范围内实施犯罪时即构成犯罪。
卫生类公共基础知识:刑法的适用范围之空间效力-民法
卫生类公共基础知识: 刑法的适用范围之空间效力-民法刑法的适用范围之空间效力在考试中是重点, 也是难点。
今天就来为大家整理一下这部分的知识点。
【刑法的属地管辖】首先,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 都适用本法。
所谓的法律特别的规定主要是指,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 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而领域就包括领陆, 领水, 领空。
因此所谓的属地就是只要是在我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 无论是中国公民, 还是外国人, 还是无国籍人, 一律受到刑法约束。
因此做题的关键就在于, 判断改犯罪行为是否发生在中国领域内。
只要是, 则直接适用属地管辖。
其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 也适用本法。
此条也被称为旗国主义。
最后,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 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也即是, 并不要求犯罪完全完整发生在中国领域内, 有一部分即可。
【刑法的属人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 适用本法, 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 适用本法。
根据上述规定,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 不论按照当地法律是否认为是, 也不论其所犯罪行侵犯的是何国或者何国公民的利益, 原则上都适用我国刑法。
只是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 该公民所犯之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可以不予追究。
所谓可以不予追究, 是表明不予追究的一种倾向性, 并非绝对不追究, 而是保留追究的可能性, 认为必要时, 也可以追究。
但如果是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域外犯罪, 则不论其所犯之罪的法定最高刑是否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律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主要是考虑到这两类人员具有代表国家形象的特殊身份、肩负特殊的职责, 其工作与国家的利益息息相关, 故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域外实施的犯罪在管辖上应从严要求。
案件属地管辖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属地管辖是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它关系到案件的审理效率和司法公正。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属地管辖的规定如下:二、案件属地管辖的定义案件属地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审理、侦查和起诉案件时,根据案件发生的地域,确定案件应由哪个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管辖的原则。
三、案件属地管辖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刑事诉讼,依照本法的规定进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共同犯罪的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四、案件属地管辖的具体规定1.犯罪地管辖(1)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
对于犯罪行为发生地不明确的案件,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等。
2.被告人居住地管辖(1)被告人居住地是指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2)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被告人居住地发生的犯罪案件。
3.共同犯罪案件(1)共同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共同犯罪案件,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管辖不明的案件(1)管辖不明的案件,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2)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5.地域管辖的例外情况(1)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重大、敏感案件的,可以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刑诉法区域管辖判定原则是什么-
刑诉法区域管辖判定原则是什么?刑事管辖具有以下原则: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
盗窃、诈骗等刑事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立案,有时候,犯罪团伙不在一个地方诈骗,这就涉及到归谁管辖的问题。
我国刑事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区域管辖和专门管辖等。
那么,刑诉法区域管辖判定原则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一起了解下相关知识。
▲一、刑诉法区域管辖判断原则是什么?1、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规定表明,在我国,确定刑事案件地区管辖的原则有两个:即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
但两者在地区管辖中的地位并不是并列的,而是以犯罪地作为确定地区管辖的基本原则,被告人居住地作为确定地区管辖的辅助性原则。
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这里所说的犯罪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
在理论上应当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地以及销赃地等。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2、刑事案件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这是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地区管辖所作的一项辅助性的规定。
这里所说的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居所地。
至于什么是“更为适宜的”,这要根据案件和被告人的具体情况来决定。
▲二、刑事诉讼管辖有哪些分类?刑事管辖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本法。
”这是我国刑法关于刑法空间效⼒的基本原则。
这⾥的“领域”,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包括领陆、领⽔和领空。
根据国际条约和惯例,以下两部分属于我国领⼟的延伸,适⽤我国刑法:(1)我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
我国刑法典第6条第2款也规定:“凡在中华⼈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本法。
”这⾥的船舶或航空器,既可以是民⽤,也可以是军⽤,既可以是在航⾏途中,也可以是处于停泊状态,既可以是航⾏或停泊于我国领域内,也可以是航⾏或停泊于外国领域内或公海及公海上空。
(2)我国驻外使领馆内。
根据我国承认的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各国驻外⼤使馆、领事馆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受本国的司法管辖。
所谓“法律有特别规定”,主要是指:(1)刑法第11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规定。
所谓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是指⼀个国家为保证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机构及其⼯作⼈员正常执⾏职务⽽给予的⼀种特殊权利和待遇。
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内容较为⼴泛,其中重要的⼀条就是“外交代表享有刑事豁免权,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
这种特权是建交国家之间按照相互尊重和相互平等的原则⽽对等给予的。
当然,如果他们当中有⼈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我们也不能坐视不管。
不过,依照刑法的规定,我们不能对他们进⾏搜查、扣押或逮捕,⽽只能通过外交途径去解决他们的刑事责任问题。
例如,可以要求派遣国召回,或者建议派遣国依法处理;对于其中罪⾏严重的,可以由政府宣布为不受欢迎的⼈,限期出境。
新刑法典第11条的这个规定,既维护了我国的主权和法律的尊严,有尊重了有关国家,有利于协调我国于他国之间的正常外交关系。
(2)刑法第90条关于“民族⾃治地⽅不能全部适⽤本法规定的,可以由⾃治区或者省的⼈民代表⼤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的规定。
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 发生于我国领域外的侵犯我国国家或 者国民利益的犯罪; • 最低法定刑必须是3年以上; • 在犯罪地国家也被认为是犯罪。
4、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 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在所承担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 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刑法的效力范围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2、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 我国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 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照本法规定 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 不予追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员和军 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 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3、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1、刑法的生效时间
一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是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
2、刑法的失效时间
一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二是自然失效
3、刑法的溯及力
• 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 兼从轻原则 • “从旧兼从轻”原则: • “从旧”指的是指遵从新刑法施行前的行为时 法; • “从轻”指的是遵从最高法定刑较轻的法律规 定,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遵从法定最低刑 的法律规定,有数个刑阶的,应当遵从具体犯 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 低刑。
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1、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这里所说的领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 三部分。 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交特权与豁免权 民族自治地方 特别行政区的例外规定 特别刑法的特别规定
• 我国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 用本法”,其中的“船舶或者航空器”, 既包括军用的,也包括民用的,既指航行 途中的,也包括停泊状态的,既可以是在 公海或公海的上空,也可在别国领域内。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是指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领域内,即兼采行为地与结果地 原则。
刑法属地管辖权思索
刑法属地管辖权思索刑法属地管辖权是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指的是某一刑事案件发生在哪个司法领域下进行判决。
因为每个国家和地区的刑法体系不同,各国的刑法属地管辖权也有所不同。
本文将探讨刑法属地管辖权的概念、原则、适用范围和争议等问题。
一、概念刑法属地管辖权是指刑事案件发生在哪个司法管辖区内时,应该由该管辖区的刑事司法机关负责审判的权力。
在国际刑事司法中,刑法属地管辖权包括主权管辖权、被告人所在地管辖权和犯罪行为地管辖权。
二、原则刑法属地管辖权的适用原则包括主权原则、领土原则、被告人所在地原则、犯罪行为地原则和保护原则。
其中,主权原则认为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司法管辖权,不允许其他国家干涉;领土原则则是指只有在本国领土内发生的犯罪行为才由该国管辖;被告人所在地原则认为被告人所在的国家应当负责审判;犯罪行为地原则以犯罪行为地为管辖权归属标准;保护原则是指发生在某一国家但威胁到另一个国家安全或利益的犯罪行为也可以由后者管辖。
三、适用范围刑法属地管辖权的适用范围涉及到国家刑法体系、国际刑法体系和国内刑法体系。
在国家刑法体系中,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刑法条文与管辖权表达方式,一般由宪法或法律规定;在国际刑法体系中,依据国际公法和国际协议,不同国家根据不同的管辖权原则进行刑事管辖;在国内刑法体系中,一般分为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管辖。
四、争议刑法属地管辖权常常引起争议,尤其是在跨国犯罪案件中。
一些国家对非本国犯罪行为的管辖权主张比较强烈,这种情况下,通常采取合作、交涉、引渡等手段来解决争议。
例如,针对国际恐怖主义维权法案,联合国安理会2001年通过《联合国安理会全面打击恐怖主义决议》,包括联合国成员国同意各自针对恐怖主义行为采取刑事管辖措施,积极互相合作等。
同时,在某些涉及较大的跨国诉讼中,同时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刑法管辖权原则,由此引发的管辖权争议也需要在法律体系中进行管辖权分配和资源管理的相关方面加强合作。
总之,刑法属地管辖权是国际刑事司法领域一个很重要的话题,在实践中引发的争议也不容忽视。
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诉讼》考点: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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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诉讼》考点:地域管辖一、一般地域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1.一般地域管辖适用于没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
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规定。
例如,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动产案件,在管辖上应适用有关不动产的特殊管辖规定。
2.一般地域管辖采取了“原告就被告”原则。
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这是为了:(1)便利当事人诉讼。
(2)便于法院通知、调查取证与执行。
(3)尊重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效力的区域性。
由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能保证行政机关的依据与审判机关审查的依据的一致性,避免出现区域规范冲突。
(4)防止滥诉。
3.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仍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这种情况下,复议决定是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简单重复,审查的客体实际上仍然是原具体行政行为。
4.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这属于共同管辖的一种情形。
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意味着原行政行为失去效力,作出了一个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行诉法解释》第7条规定,所谓“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如下情形之.一:(1)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所谓主要事实,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构成要件事实,主要证据则是证明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据。
在这里,“改变”包括补充、替代、调换以及推理过程改变、重新认定等情形。
刑法效力题目资料
刑法效力题目刑法效力题目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哪些犯罪行为应实行属地管辖原则?A.外国人乘坐外国民航飞机进入中国领空后实施犯罪行为B.中国人乘坐外国船舶,当船舶行驶牙公海上时实施犯罪行为C.外国人乘坐中国民航飞机进入法国领空后实施犯罪行为D.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在外国实施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答案:AC考点:属地管辖原则详解:根据《刑法》第6条规定的属地管辖原则,凡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除特别规定外,都适用我国刑法。
这里的中国领域包括我国的领土(D选项中的“外国”不符合)、领空(A选项符合)、领海(B选项中的“公海”不符合),还包括悬挂我国国旗的航空器(C选项符合)和船舶。
2.美国人Mike在我国吉林省实施抢劫,对甲应( )A.适用中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B.驱逐出境C.适用美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D.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考点:属地管辖原则详解:根据《刑法》第6条规定的属地管辖原则。
这道题的题干告诉我们,实施犯罪的人是美国人Mike,即外国人,在吉林省实施抢劫,即犯罪地在中国。
这是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的情形,符合属地管辖原则的条件,可以适用中国刑法,因此选择A项。
3.加拿大人琼斯在安大略省抢劫中国公民王蒙。
应当按照何种原则管辖( )A.属地管辖原则B.属人管辖原则C.保护管辖原则D.普遍管辖原则考点:保护管辖原则详解:题干交代的很清楚,实施犯罪的人是外国人,实施犯罪的地市外国地,但犯罪的对象是中国人,所以适用保护管辖原则,选择C项。
普遍管辖原则针对的是国际犯罪,如海盗、贩毒、贩奴、劫持航空器或船舶,种族灭绝、发动战争等犯罪行为。
《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4.我国刑法对溯及力之规定所体现的原则是( )。
A.从旧原则B.从新原则C.从旧兼从轻原则D.从新兼从轻原则考点: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详解: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刑诉法辅导:一般地域管辖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刑诉法辅导: 一般地域管辖2017-2018司考刑诉法辅导: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六机关规定第2条)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 网络接入地, 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 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 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 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高法解释第2条)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 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
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 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高法解释第3条)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 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 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 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 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 直到煮开, 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 要集中火力, 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 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 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 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 基础基本一样, 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 仍然会“烧不开”。
最后祝同学们都能顺利通关, 大家下载学习也是对我们的支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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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福建泉州事业单位公共基础备考知识点:刑法的属地管辖
各位同学,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的知识点是刑法中的一个高频考点:刑法的空间效力中的属地管辖。
首先,刑法的效力范围其实就是刑法适用的范围,简单来说就是刑法对什么地方,什么人,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刑法中把它分成了刑法的空间效力与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对地和人的效力,也就是解决一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问题,也就是说当发生了刑事案件之后,中国的刑法能不能管的问题,其中属地管辖知识点比较多,考的比较多,解决的是对什么地发生的能管。
事业单位考试中喜欢出个案例能知道适不适用中国的刑法,或者是能管是根据哪一个原则,只要理解了并不难,接下来我们对刑法的属地管辖进行学习。
既然是咱们中国的刑法,属地管哪里的地呢,很显然是中国的地,所以能说只要是发生在中国的刑事案件咱们国家的刑法都能管吗?并不是,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都适用本法,也就是包括我国国境内的全部空间区域,领陆、领水、领空,但是千万别丢了这个除特别规定,有特别规定就说明有例外,各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就不受驻在地国家法律管辖了,例如美国的驻华大使馆,大使馆里面发生杀人抢劫的案件,不受中国刑法管辖,受美国刑法管辖,所以注意不要太过绝对。
还有移动的土地,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一般这是指那种国际航线,可能飞机飞在别国上空,是别的国家人犯罪,但是只要是我国船舶和航空器那么就能管,例如湄公河惨案的首犯诺康就是在云南进行的审判,但是注意的是只有船舶和航空器适用,像国际列车并不属于这种情况。
还有一种是指犯罪的行为和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这个规定是针对跨国犯罪,可能行为和结果发生在不同的国家,但是只要行为和结果有一个发生在中国领域内那么就能进行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