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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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办事指南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办事指南

成都市龙泉驿区卫生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办事指南一、项目概述1.项目名称: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2.办理单位:成都市龙泉驿区卫生局3.办理窗口:龙泉驿区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4.办理时限: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6.联系电话:848453287.投诉电话:69928680二、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主席令第17号发布)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二)《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2008年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九条第一款:“设立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省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应发给《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第二款:“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变更生产类别、迁移厂址、另设生产与消毒产品有关分厂(车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证。

”(三)《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7号发布)第二十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四)《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7号发布)第二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五)卫生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卫监督发〔2009〕110号)第十四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需要依法延续取得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六)《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2008年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九条第二款:“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变更生产类别、迁移厂址、另设生产与消毒产品有关分厂(车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证。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国内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分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申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个生产场所一证,一个集团或公司拥有多个生产场所的,应分别申请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国家其他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对生产企业进行卫生许可审核。

第五条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应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四)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

(五)生产工艺流程图。

(六)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

(七)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八)拟生产产品目录。

(九)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按照附件1的要求和格式提供。

第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收申请材料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第七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完成受理、审查、决定,并出具相关卫生行政许可文书。

第八条受理申请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及时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或委托下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规定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对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实,卫生监督员填写生产企业现场监督审核表并出具现场审核意见。

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的通知(修订)

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的通知(修订)

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的通知(修订)【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发文字号】卫监督发[2009]53号【修改依据】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修改《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等5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9.06.09【实施日期】2010.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XE0303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加强消毒产品监督管理,规范消毒产品生产行为,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我部组织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版)二○○九年六月九日附件: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管理,保证消毒产品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含分装)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厂区环境与布局第三条厂区选址卫生要求:(一)与可能污染产品生产的有害场所的距离应不少于30米。

(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不得建于居民楼。

(三)厂区周围无积水、无杂草、无生活垃圾、无蚊蝇等有害医学昆虫孳生地。

第四条厂区环境整洁。

厂区非绿化的地面、路面采用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便于降尘和清除积水。

第五条厂区的行政、生活、生产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生产区和生活区应分开。

第六条厂区应具备生产车间、辅助用房、质检用房、物料和成品仓储用房等,且衔接合理。

消毒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消毒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消毒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消毒管理办法》(一)将第二十一条中的“一个月”修改为:“二十日”。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延续,换发新证。

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三)将第四十条修改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对消毒产品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杀灭微生物指标、毒理学指标等进行检验。

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可以委托检验。

“消毒产品的检验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检验报告应当客观、真实,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定。

检验报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四)删除第四十一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权威解读一、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将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作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决定的期限以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事项的延续期限作了相应修改。

二、根据国务院审改办等11个部门《关于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4号)精神,规定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要求对消毒产品进行自检,不具备检验能力的生产企业也可委托相关机构开展检验。

三、取消了消毒产品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相关规定,并删除了相应的罚则。

附:消毒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消毒的卫生要求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卫生部印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doc

卫生部印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doc

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的通知发文单位:卫生部发布日期:2009-11-16执行日期:2009-11-1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加强消毒产品监督管理,规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我部组织制定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进一步细化,制订本地的相关许可程序和规定。

附件: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附件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国内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分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申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个生产场所一证,一个集团或公司拥有多个生产场所的,应分别申请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国家其他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对生产企业进行卫生许可审核。

第五条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应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申办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须知

申办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须知

申办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须知一、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0项: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3、《消毒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4、《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二条:在国内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分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申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二、受理范围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三、审批条件1、具有与消毒产品生产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厂房、设施、设备和环境;2、具有与产品生产相适应的卫生管理制度、专兼职消毒产品卫生管理人员;3、具有在工艺流程和生产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4、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5、具有能对车间环境卫生和产品卫生质量进行检测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6、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7、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8、委托加工消毒产品的,受委托方应当具备生产该种产品的能力以及相应的卫生条件,委托加工合同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四、行政审批流程图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1个工作日)3 / 194 / 19五、申请材料(一)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广西壮族自治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1)申请表用钢笔(水笔)填写或打印,填写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所有项目均应填写,不应有缺项,合理缺项可填写“无”;用A4规格纸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为了确保消毒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卫生许可成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重要管理制度。

下面是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规定。

一、生产场所要求1. 生产场所应位于独立的场地,远离生活区和公共场所,具备相应的面积和结构条件;2. 生产场所的周边环境应无严重臭气、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源,并做好消防设施和防火安全措施;3. 生产车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排风和消毒设施,确保生产环境卫生无菌;4. 生产车间内应配置必要的设备、工具、容器和消毒剂,保证生产过程和操作规范;5. 车间内的地面、墙壁、天花板和设备应平整、光滑、易清洁,并保持日常的清洁卫生。

二、消毒产品生产流程管理要求1. 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要求;2. 生产企业应制定消毒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和操作规范,并进行相关人员培训;3. 生产企业应进行原材料和成品的检验,确保原材料的质量和成品的合格率;4. 生产过程中应按照标准操作规程,严格控制产品的配方、浓度、温度和时间等参数;5. 生产企业应对产品进行灭菌处理,确保产品无菌、无致病菌和有害物质。

三、贮存和运输管理要求1. 生产企业应将成品和原材料储存在干燥、通风、无菌的库房中,并按照要求分类存放;2. 对于易挥发、易燃易爆的原材料和成品,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避免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3. 产品应进行合理的包装,标明生产日期、有效期和储存条件等信息,并符合运输和包装的相关要求;4. 产品的运输过程中应保持干燥、通风,避免与有毒有害物质接触,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四、环境卫生管理要求1. 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对生产场所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和维护;2. 生产企业应建立废弃物处理制度,对废弃物进行分类、储存和处理,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3. 生产企业应定期进行环境卫生检测,确保生产场所和产品的卫生状况符合要求;4. 生产企业应建立员工个人卫生管理制度,对员工进行健康检查,进行培训和教育,增强卫生意识。

企业卫生许可证规章制度

企业卫生许可证规章制度

企业卫生许可证规章制度企业卫生许可证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具备的一项法定证照,它是卫生监督部门对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个重要管理措施。

企业卫生许可证的颁发不仅是对企业取得合法生产资格的认可,更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卫生规范、保障员工和消费者健康的一种监管手段。

一、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管理范围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管理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 食品生产企业:主要是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实施许可管理,对生产加工的场所、设备、员工卫生等方面进行严格监管。

2. 食品销售企业: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销售单位等从事食品销售的企业进行卫生许可管理,确保从源头到销售环节的食品安全。

3. 医药生产企业:对从事药品、保健品等医药产品生产的企业实施卫生许可管理,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4. 食品饮料生产企业:对瓶装水、饮料等生产企业实施卫生许可管理,确保产品的生产质量和卫生安全。

二、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申请条件企业申请卫生许可证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企业需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取得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

2. 企业需要具备符合卫生法规要求的生产场所和设备,并设有专门的卫生管理人员。

3. 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生产经营过程符合卫生规定。

4. 企业需要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卫生知识培训,确保员工遵守卫生规定。

5. 企业需要定期对生产场所、设备等进行卫生检查,确保生产环境卫生安全。

三、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申请流程企业申请卫生许可证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提交申请:企业向当地卫生监督部门提交卫生许可证申请,提交相关企业证照、资质证明等材料。

2. 现场检查:卫生监督部门对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生产设备、员工卫生等情况。

3. 抽样检测:对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确保产品符合卫生标准。

4. 颁发证书:经过检查合格后,卫生监督部门将颁发企业卫生许可证,企业方可正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消毒产品生产业卫生许可规定

消毒产品生产业卫生许可规定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国内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分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申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个生产场所一证,一个集团或公司拥有多个生产场所的,应分别申请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国家其他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对生产企业进行卫生许可审核。

第五条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应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四)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

(五)生产工艺流程图。

(六)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

(七)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八)拟生产产品目录。

(九)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按照附件1的要求和格式提供。

第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收申请材料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第七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完成受理、审查、决定,并出具相关卫生行政许可文书。

第八条受理申请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及时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或委托下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规定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对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实,卫生监督员填写生产企业现场监督审核表并出具现场审核意见。

消毒管理办法(2017)

消毒管理办法(2017)

消毒管理办法发布:2017-12-26基本信息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7-12-26实施日期2017-12-26发布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律修订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令第27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消毒的卫生要求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

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

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消毒管理办法(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消毒管理办法(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消毒管理办法(2016)正文:----------------------------------------------------------------------------------------------------------------------------------------------------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令第27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消毒的卫生要求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

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

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国内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分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申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个生产场所一证,一个集团或公司拥有多个生产场所的,应分别申请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国家其他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对生产企业进行卫生许可审核。

第五条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应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四)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

(五)生产工艺流程图。

(六)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

(七)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八)拟生产产品目录。

(九)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按照附件1的要求和格式提供。

第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收申请材料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第七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完成受理、审查、决定,并出具相关卫生行政许可文书。

第八条受理申请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及时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或委托下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规定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对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实,卫生监督员填写生产企业现场监督审核表并出具现场审核意见。

《消毒管理办法》范本

《消毒管理办法》范本

《消毒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消毒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科学消毒、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二章消毒的卫生要求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进行消毒或者灭菌处理,并达到相应的卫生标准。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灭菌水平;接触皮肤、黏膜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消毒水平。

第七条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

凡接触皮肤、黏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九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消毒与灭菌设备,以及相应的操作规范和管理制度。

第十条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并遵守相关的生产、经营规范。

第三章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第十一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第十二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每年复核一次。

第十三条消毒产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虚假、夸大的内容。

第十四条消毒产品的经营单位应当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并建立采购索证和验收制度。

第十五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二)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三)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消毒产品管理办法(修订的内容)2016.01.19实施

消毒产品管理办法(修订的内容)2016.01.19实施

七、《消毒管理办法》(一)将该办法中的“卫生部”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三)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生产项目分为消毒剂类、消毒器械类、卫生用品类。

”(四)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每年复核一次。

”(五)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六)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生产、进口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以下简称新消毒产品)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

“生产、进口新消毒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中的抗(抑)菌制剂,生产、进口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

产品上市时要将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提供材料。

”(七)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生产企业申请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在华责任单位申请进口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新消毒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要求,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申请。

国家卫生计生委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对批准的新消毒产品,发给卫生许可批件,批准文号格式为:卫消新准字(年份)第XXXX号。

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八)删去第三十条。

(九)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有效期为四年。

”(十)在第三十一条后增加一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定期公告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新消毒产品批准内容。

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公告的同类产品不再按新消毒产品进行卫生行政许可。

”(十一)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或者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5.03.01•【字号】•【施行日期】2005.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通知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上海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管理办法》经2005年2月21日第4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二〇〇五年三月一日上海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含分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申领《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及卫生部规定的纳入消毒产品管理的其它产品。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并对全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及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如实递交下列材料。

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二)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三)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图;(四)生产工艺流程图;(五)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六)质量体系文件相关材料;(七)产品品种目录;(八)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的测试报告(消毒器械除外);(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消毒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完整版)

消毒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完整版)

消毒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消毒(Disinfection)是利用化学品或其他方法消灭大部份微生物,使常见的致病细菌数目减少到安全的水平。

那么大家知道相关的消毒管理规定吗?今天就让来告诉你们把!消毒管理办法(20xx年修正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消毒的卫生要求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

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

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第十条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应当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一条托幼机构应当健全和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对室内空气、餐(饮)具、毛巾、玩具和其他幼儿活动的场所及接触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中国消毒产品法规

中国消毒产品法规

中国消毒产品法规中国消毒产品法规1. 概述消毒产品是指杀灭或去除病原体的物质或设备。

在中国,消毒产品的监管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的。

本文将阐述中国消毒产品的法规。

2. 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制度中国卫生行政部门将消毒产品分为三类:高、中、低级别消毒产品。

高级别消毒产品用于高压灭菌,中级别消毒产品用于高、中压力灭菌,低级别消毒产品用于常规清洁消毒。

3. 消毒产品的许可证制度中国消毒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必须持有相应的许可证。

消毒产品的许可证的申请须遵循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

4. 消毒产品的标签要求中国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必须标明以下内容:(1) 产品名称;(2) 成分;(3) 有效期;(4) 生产日期;(5) 内容量。

5. 消毒产品的使用指南消毒产品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南。

使用者应了解产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6. 常见问题对于生产、销售、使用没有许可证的消毒产品,卫生行政部门将予以处罚。

同时,若发现产品造成伤害,生产商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释:1. 高压灭菌:指在高压下将细菌彻底消灭的方法。

2. 中压力灭菌:指在中压下将细菌彻底消灭的方法。

3. 常规清洁消毒:指在常规清洁流程中使用的消毒产品。

4. 生产商:指生产、销售、使用消毒产品的企业或个人。

法律名词及注释:1. 消费品安全法:旨在保障消费者的基本权益,规定了对消费品质量要求和生产者责任等问题。

2. 产品质量法:旨在规定产品质量标准,进行质量管理、质量检验等工作。

3. 标签法:旨在规定商品标签所必须的标示内容及标签设计要求。

卫生部关于新的《消毒管理办法》实施前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39号

卫生部关于新的《消毒管理办法》实施前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39号

卫生部关于新的《消毒管理办法》实施前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关于新的《消毒管理办法》实施前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修订后的《消毒管理办法》(以下称新《办法》)已于2002年3月28日经卫生部令发布,将于2002年7月1日正式实施。

为了贯彻实施新《办法》,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过渡管理规定(一)消毒剂和消毒器械1、新《办法》实施以前,已获得省级卫生许可证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可以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按照原《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生产销售,在产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应当按照新《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2、在2002年7月1日之前,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尚未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产品,应当按照新《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其中申请换证的产品,在卫生部没有作出是否批准决定之前,该产品原卫生许可证视为有效。

3、按规定应当在2002年7月1日以后至2003年1月1日之前提出换证申请的产品,在卫生部没有作出是否批准决定之前,该产品原卫生许可证视为有效。

(二)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1、新《办法》实施以前,已获得省级卫生许可证的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可以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按照原《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生产销售,在产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应当按照新《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备案。

2、在2002年7月1日之前,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但尚未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产品,应当按照新《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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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国内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分装(不可能影响到消毒产品卫生质量的分装除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申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个生产场所一证,一个集团或公司拥有多个生产场所的,应分别申请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国家其他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对生产企业进行卫生许可审核,必要时可要求企业进行模拟样品生产,以测试生产过程的卫生安全和稳定性。

第五条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应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图;
(四)生产工艺流程图;
(五)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
(六)质量保证体系;
(七)拟生产产品品种目录;
(八)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的检测报告;
(九)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格式见附1。

第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收申请材料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第七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完成受理、许可等相关工作,出具相关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第八条受理申请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及时指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生产场所进行现场审核并出具现场审核意见书。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的卫生许可证申请,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现场审查。

第九条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可书面要求撤回申请。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同意后终止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予退回。

第十条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结束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卫生行政许可文书整理归档备查。

第十一条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出租、出借。

第十二条卫生许可证证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

第十三条卫生许可证载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生产项目、生产方式、生产类别、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发证日期、许可证编号和须知。

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或个人在提供生产许可证或展示卫生许可证时必须是许可证的全部内容,包括须知内容。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应与工商部门核准的一致。

生产方式分为生产、分装二种。

生产项目分为卫生用品、消毒剂、消毒器械三大类。

生产类别应按照《消毒产品生产类别分类目录》(附2)填写中类和小类,不得注明具体产品的名称。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样式见附3。

第十四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需要依法延续取得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延续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
(四)检验人员和卫生管理人员培训证明、生产人员健康证明;
(五)产品品种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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