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延续变更上报问题(厅窗口答复)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除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划定矿区范围管理(一)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
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是申请人开展采矿登记各项准备工作的依据。
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应根据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审批划定矿区范围。
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超出探矿权范围的,经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批准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二)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应达到矿山建设要求的地质工作程度,具体要求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三)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国家规划矿区内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的,原则上不受理新立矿业权申请;国家规划矿区内探矿权人持其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申请范围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不符的,原则上应调整到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一致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涉及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调整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发布公告,调整期间暂停受理相关矿区的新立矿业权的业务。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1.20•【文号】国土资发[2011]14号•【施行日期】2011.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除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划定矿区范围管理(一)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
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是申请人开展采矿登记各项准备工作的依据。
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应根据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审批划定矿区范围。
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超出探矿权范围的,经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批准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二)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应达到矿山建设要求的地质工作程度,具体要求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三)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国家规划矿区内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的,原则上不受理新立矿业权申请;国家规划矿区内探矿权人持其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申请范围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不符的,原则上应调整到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一致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采矿权县级登记(新立、延续、名称变更、矿区范围变更)
一、审批事项:采矿权县级登记(新立、延续、名称变更、矿区范围变更)二、审批部门:阳曲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三、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四、法定依据: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省国土资源厅2009年11月13日“晋国土资发[2009]297号”文件等五、申请应具备的条件:采矿权申请人六、申请应提交的材料:1、采矿权申请(村、乡(镇)国土资源所签署意见)。
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原件)。
4、依法采矿、依法用地情况核查表(原件)。
5、采矿权申请人所在地和矿区所在地国土资源所的审查意见(原件)。
6、以批准申请方式取得采矿权的,应提交:(1)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复印件);(2)矿区范围图(原件,并加盖公章);(3)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4)矿山建设资质证明(原件);(5)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原件);(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原件);(7)土地复垦方案及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8)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9)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审查)意见书(原件);(10)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及主要附件(附图、附表等)(原件);采矿权评估、确认的相关资料(复印件);(1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原件);(12)其它资料。
7、公开出让竞得采矿权的,应提交:(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2)采矿权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3)采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原件);(4)采矿权有偿出让协议书(原件);(5)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复印书);(6)公开出让成本清单及有关凭证(复印件);(7)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原件);(8)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原件);(9)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原件);(10)土地复垦方案(原件);(11)其它资料。
七、是否需要现场踏勘、专家评议、评估论证:是八、是否收费:是收费依据: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地发[1987]289号九、办事流程:1、综合窗口受理;2、审批科初审(1个工作日);3、分管局长审核(1个工作日);4、内审会会审(3个工作日);5、局长审核(1个工作日)6、上报县政府核准(中止计时);7、根据核准意见局长签发(2个工作日);8、综合窗口统一送达。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22•【字号】内政发[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3〕23号2013年2月22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有效防治矿山开发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及诱发的地质灾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按照规定缴存和使用保证金。
本办法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包括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山土地复垦。
本办法所称保证金是指采矿权人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依法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在自治区财政部门指定银行专户缴存的担保资金。
保证金及利息属采矿权人所有。
保证金只能用于因矿产开发引发的矿山地质灾害和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的监测、恢复治理及矿山土地复垦。
采矿权人或采矿权申请人依据本办法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同时与所在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并缴存保证金。
采矿权新建、延续、变更申请登记资料编制方法
采矿权延续、变更等申请登记上报资料编制方法编制采矿权新建、延续、变更等等申请资料,要求十分规范,首先要在国土资源部门了解清楚申请资料最新的要求。
详细阅读相关文件内容,理解不清楚的地方必须向国土资源部门咨询,然后按要求将所需资料准备齐全。
之后按以下步骤进行:一、准备1、下载国土资源厅最新要求文件。
2、下载安装国土资源厅网站提供的最新《采矿权报盘》软件,以及金土版报盘软件等。
3、安装编制必须的应用程序,如可进行PDF编辑的Adobe Acrobat,office2003、office 2007,Photoshop,AuotoCAD等等。
二、安装相关软件1、《采矿权报盘》在安装之前,最好将电脑重新安装系统,最好是完全版的,不能用Ghost简装版的安装盘。
如果没有重新安装系统,安装前最好用360等防护软件彻底清除不必要的插件等,再行安装报盘。
仔细阅读《采矿权报盘》软件安装说明,一步一步进行安装。
安装完成后最好试用一下,看看能否导入、导出文件,有解决不了的问题可咨询国土资源厅矿管部门,或者请他们远程操作。
2、安装PDF编辑的Adobe Acrobat,office2003、office 2007,Photoshop,AuotoCAD等。
三、编制资料1、按要求编制申请资料目录,并按目录逐项建立相应文件夹以及文件名称。
2、准备需盖单位公章的纸质文件,采矿权申请登记书用金土版报盘制做。
3、扫描加盖单位公章的文件与个证件、发票、备案证明等,图像质量设为200dpi,大小为A4。
最好先扫描为JPG格式,以便进行清晰度等的修改,将扫描文件放在相应的文件夹。
4、用PS等应用程序处理扫描图片,清晰度调整为最佳,将单张发票扫描图像合并,注意图像与画布大小最好一致,扫描后的图像一般为1700×2338,但是有些图像处理软件如ACDSee图像处理后往往会增大画布尺寸,可用PS新建一个A4大小空白图,再将扫描处理后的图像复制到空白图里,调整图像大小与空白图一致即可。
采矿证申请延续变更等流程资料
采矿证申请延续变更等流程资料申请采矿证的延续、变更等流程资料采矿证是对采矿项目进行管理的许可证件,包括具备矿业权人资格、拟采取的采矿方式、采矿规模、矿产资源储量等相关信息。
当矿区的拓展、成本变化或其他原因需要对采矿证进行延续、变更时,涉及的流程资料如下。
1. 延续采矿证延续采矿证是指在原采矿证有效期届满前,根据相关法规要求申请对采矿证的有效期进行延续的过程。
在办理延续采矿证时,需要准备以下流程资料:(1)延续申请表:填写正确的延续申请表,包括采矿证原编号、有效期满日期、延续的年限等信息。
(2)延续的合法性证明:提供与矿区相关的合法性证明,例如土地使用证、矿区规划许可证等。
(3)环境影响报告书:根据国家有关环保法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4)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延续采矿证时,需要提供采矿场所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证明,如安全生产许可证。
(5)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提供详细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以证明采矿活动在延续期间内有足够的矿产资源供应。
2. 变更采矿证变更采矿证是指在已获得的采矿证有效期内,由于采矿规模、矿产资源储量、矿区范围等发生了变化,需要对采矿证信息进行更新的流程。
提交成功变更采矿证的流程资料包括:(1)变更申请表:填写正确的变更申请表,明确变更的内容,如采矿规模的扩大、矿区范围的调整等。
(2)变更的合法性证明:提供与变更内容相关的合法性证明材料,如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等。
(3)环境影响报告书:根据国家有关环保法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4)安全生产许可证:若变更后的采矿活动对安全生产要求有变化,需要更新或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5)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提供详细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以证明采矿活动在变更后依然有足够的矿产资源供应。
3. 其他资料要求除了上述的延续和变更采矿证所需的流程资料外,根据不同地区和具体情况,还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资料,例如:(1)土地征收手续:如果采矿区域涉及土地征收,需要提供相应的土地征收手续文件。
关于采矿权范围划定、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等方面,国土部发新规!
关于采矿权范围划定、新⽴、延续、变更、注销等⽅⾯,国⼟部发新规!各省、⾃治区、直辖市国⼟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政审批制度改⾰要求,进⼀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依据《中华⼈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民共和国⾏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业权管理⼯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调整划定矿区范围管理(⼀)矿区范围是指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井巷⼯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体空间区域。
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提出的矿区范围依法审查批准的⾏政⾏为。
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矿区范围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确定,并参照《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式及协议⽅式出让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确定出让的矿区范围,并根据《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矿区范围的确定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采矿权申请⼈依据确定的矿区范围编报采矿登记相关资料。
在油⽓(包含⽯油、天然⽓、页岩⽓、煤层⽓、天然⽓⽔合物,下同)矿产探矿权范围内申请油⽓采矿权,不涉及划定矿区范围事项。
(⼆)矿区范围的确定应当依据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资源储量规模为⼤型的⾮煤矿⼭、⼤中型煤矿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程度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应当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砂⽯⼟等以招标拍卖挂牌⽅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以下简称“第三类矿产”)勘查程度的具体要求按照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
由国⼟资源部协议出让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由省级国⼟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三)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保持到其采矿登记申请批准并领取采矿许可证之⽇,预留期内,探矿权⼈应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前,申请保留探矿权。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式及协议⽅式出让采矿权的,办理采矿登记时限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约定。
贵州省关于采矿权延续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文件黔国土资发[2005]107号--------------------------------------------------------------------------------关于采矿权延续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现就采矿权延续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由于政策原因致使采矿权人不能按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延续登记申请的除外。
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采矿权人依法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形成,且其未缴纳过采矿权价款的矿产地采矿权延续的,采取协议授予方式。
其中小型矿山按省厅采矿权价款类比标准,确定采矿权协议出让价款;大中型矿山采矿权价款由厅委托有采矿权评估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厅组织确认。
采矿权价款缴纳按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5]22号)的规定执行。
对缴纳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国有矿山企业,经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批准,其应缴纳采矿权价款,可申请全部或部分转增国家资本金或国家基金;在合资、股份制以及股份制企业中持股的国有矿山企业, 其应缴纳采矿权价款,经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批准,可转作为国家股。
转增国家资本金或国家基金、国家股的采矿权价款,应报国土资源部确认。
不是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继续按现行有关规定予以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
三、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要求提交原件的资料,份数不足的可提交复印件):(一)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二)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四)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审查备案意见;(五)具有矿山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六)县、地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的审查意见;(七)登记管理机关认为确需提交的其它资料。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除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划定矿区范围管理(一)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
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是申请人开展采矿登记各项准备工作的依据。
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应根据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审批划定矿区范围。
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超出探矿权范围的,经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批准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二)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应达到矿山建设要求的地质工作程度,具体要求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三)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国家规划矿区内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的,原则上不受理新立矿业权申请;国家规划矿区内探矿权人持其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申请范围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不符的,原则上应调整到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一致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涉及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调整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发布公告,调整期间暂停受理相关矿区的新立矿业权的业务。
采矿权延续、转让、变更、注销办事批南
采矿权延续登记(非油气类)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由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申请延续登记的。
2.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下发前,依权限向采矿权人颁发采矿许可证,根据该通知规定,发证权限改为国土资源部,该采矿权人申请办理延续登记的。
二、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4.《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5.《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6.《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国土资发〔2000〕174号)7.《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8.《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7号)9.《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10.《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11.《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12.《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13.《关于国土资源部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06〕365号)三、申报资料(5套)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3.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分对采矿权人履行义务等情况的意见及有关履行义务情况的证明材料(如缺,可在接件后由国土资源部函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4.剩余保有储量的证明材料5.矿山开发情况的说明6.应进行采矿权有处置的,提交相应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及缴纳的相关资料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8.外商企业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9.变更前占用资源储量登记手续履行情况及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四、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五、收费事项(一)收费项目的标准和依据1.采矿权使用费标准: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采矿权登记费标准:100元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3.采矿权价款标准:根据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结果标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二)缴费方式申请人接到《国土资源部准予办理采矿许可证通知》后,在30日内按规定缴纳采矿权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
采矿权延续审事项办事业务手册
百度文库BSZN-102001—2017 采矿权延续审查事项办事业务手册西畴县国土资源局2017年7月21日发布目录采矿权延续审查事项办事业务手册 (1)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采矿权的延续 (1)1、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开发,无违法开采行为; (1)1、未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开发,有违法开采行为。
(1)二、办理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第一款:“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 (1)三、办理机关 (1)本公共服务事项办理机关为西畴县国土资源局 (1)四、审批条件 (1)⑴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方可受理采矿权延续审批;⑵符合本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区规划要求;⑶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
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⑷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采矿权人提出延续申请;⑸经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登记,原矿区范围内还有可供开采的资源储量;⑹矿区范围与相邻矿山矿区范围界限应留设一定的间隔距离,平面投影无重叠;⑺采矿权价款已经处置。
(1)五、申请材料 (1)六、审批证件 (2)七、办理时限 (2)八、审批收费 (3)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3)(一)共同审批 (3)(二)前置审批 (3)十、中介服务 (3)无 (3)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3)无 (3)十二、资质资格 (3)十三、审批流程 (3)(一)延续 (3)(1)受理范围: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矿权的延续 (3)十四、审批咨询及进程查询 (4)(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4)(二)咨询途径 (4)(三)咨询工作程序 (5)西畴县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四)行政审批咨询库 (5)(五)反馈时限 (5)(六)进程查询 (5)(一)投诉举报 (5)采矿权延续审查事项办事业务手册一、受理范围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采矿权的延续(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受理:1、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开发,无违法开采行为;(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未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开发,有违法开采行为。
采矿权延续申请需报送的资料
采矿权登记报件需提交资料及相关要求?〔试行〕属厅发证包头市受理的报件所需资料及要求: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所有属厅审批登记托付包头市受理初审的报件需按以下要求提交纸质资料及电子资料。
1、为便于与档案备档工作做好衔接,属厅发证采矿权申请材料应提交一式二份,假设登记范围跨盟市的,每跨一个盟市增加一式二份;2、申请人在提交纸质申请资料的同时,需提交电子文档〔一式二份〕,报送的电子文档一律使用5寸或3寸光盘储存〔其中留市局一份需5寸光盘〕,光盘外表应标注工程名称。
3、扫描要求:有红章或是红头文件等要求彩色扫描,分辨率在150或200dpi左右为宜;黑白或文字能够采纳黑白二值进行扫描,然而要依据纸介材料的情况以扫描清晰为准;每一种类型的文件要分开,假如一种文件有多页必须组合在一起;每种类型的文件命名以文件的名称+.pdf命名。
对报告类资料,只需扫描封面、名目和加盖红章的页面,并提供报告整体WORD文档。
4、各项申请电子报盘,可到国土资源部网站--公共信息--信息化—软件下载—探矿权采矿权软件—采矿权报盘软件下载,然后填制相应工程,形成电子报盘储存在光盘中。
涉及划定、新立、矿区范围变更的申请电子报盘分不以北京54系坐标、西安80系坐标形成两套数据上报。
5、需提交“采矿权范围实地核查表〞的工程,同时提供核查结果〔1980坐标系拐点坐标〕纯文本格式电子版。
6、采矿权连续申请件,因时限要求,请大厅先收件运转,并要求申请人于三个工作日内补正相关资料,否那么由此造成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担当。
7、需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卫与综合治理保证金缴纳票据复印件的,复印件上应有市局地质环境科确认意见及公章。
一、划定矿区范围〔一〕探转采划定矿区范围需报送资料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附电子报盘、原件,扫描〕;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须包括以下内容:〔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2〕地质工作概况;〔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矿种、位置;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地质储量、可采储量;拟建矿山生产规模、开采方式、效劳年限;当申请范围为整体矿床中的一局部时,应讲明与整体矿床的关系以及与矿区总体开发的衔接〔4〕其他需要讲明的咨询题。
采矿权变更、转让、延续 办事指南及表格
项内容可不填写。 9、“采矿权价款缴纳方式”可填一次性缴纳、分期缴纳、作
价出资或其他方式。 10、申请人若无上级主管部门,“转让申请人上级主管部门
意见”栏可不填写。 二、转让申请所和须附具的材料
(一)转让申请人 1、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2、由采矿登记机关出具的转让申请人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 用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材料。 3、由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机关出具的有关矿产资源补 偿费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 4、由资源税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税缴纳情况的证明材 料。 5、由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无争议的证明材 料。 6、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 7、矿区范围图以及地理位置示图,后者图幅大小要求为 A4(210mm×297mm)。 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9、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确认文件。若为非国家出资勘查形 成的采矿权,可不附具。 10、申请转让的采矿权为再次转让的,应附具原转让审批 文件复印件。 (二)受让人 1、矿山企业法人证明复印件。 2、能满足该项采矿投入的资信证明。 3、受让人资质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采矿权变更、转让、延续 办事指南及 表格
项目名称 采矿权变更、转让、延续
项目属性 行政许可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 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地质资料 管理条例》《**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省饮用 天然矿泉水资源管理办法》《**省矿山地质环境保 护条例》、《**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 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生产建 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土资源部
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2、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 3、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4、转让人具备《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 法》第六条转让条件的证明; 5、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6、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 7、采矿权评估和确认有关资料; 8、经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复核报告和相应的 评审备案报告; 9、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 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采矿权登记管理工作作出新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除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划定矿区范围管理(一)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
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是申请人开展采矿登记各项准备工作的依据。
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应根据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审批划定矿区范围。
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超出探矿权范围的,经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批准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二)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应达到矿山建设要求的地质工作程度,具体要求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三)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臵方案。
国家规划矿区内矿业权设臵方案未经批准的,原则上不受理新立矿业权申请;国家规划矿区内探矿权人持其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申请范围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臵方案不符的,原则上应调整到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臵方案一致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矿山企业转型升级工作涉及采矿权延续变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矿山企业转型升级工作涉及采矿权延续变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03.08•【字号】云国土资〔2016〕20号•【施行日期】2016.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矿山企业转型升级工作涉及采矿权延续变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2016〕20号各州(市)国土资源局:为加快推进矿山企业转型升级工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4〕1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号)文件精神,结合近期各地在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业务中反映出的问题,经2016年第3次厅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非煤矿山企业在采矿权申请延续时,符合《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发证矿业权审批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2〕160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涉及占用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矿〔2012〕63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三级联网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4〕4号)规定的情形,可以办理采矿权延续的,依据经评审备案的储量核实报告和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剩余服务年限超过2年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可以延续2年。
剩余设计服务年限不足2年的,有效期按剩余设计服务年限延续。
已无剩余设计服务年限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2年,仅用于办理储量评审备案、开发利用方案评审,价款评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评审等,并在采矿许可证上注明“仅用于办理相关手续,不得采矿”,并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专人持相关证明与采矿权人一同到省厅办理领证手续,采矿权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原件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取并保管。
采矿权审批(采矿权延续登记)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
采矿权审批(采矿权延续登记)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采矿权延续登记二、事项代码:A-005037-5037三、事项类型:行政许可四、所属大项: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五、受理范围:属市级颁证的全市矿山企业六、设立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七、申请受理机关:宜宾市国土资源局八、决定机关:宜宾市国土资源局九、办理数量限制:无十、审批条件(一)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继续采矿。
(二)无矿业权纠纷和重叠。
(三)已缴纳有关费用,履行法定义务,无违法采矿行为。
(四)原采矿权合法、有效。
设立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必要条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1)申请人提供的纸质和电子资料文件、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其内容和表现形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2)申请人是否完备了必要的签字、盖章、核对文件、资格审查等手续;(3)申请人提交的复印件是否核对原件并签字或盖章;(4)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时限。
不予许可的情形:1.资料要件不全的2.资料提交内容不符合要求的3.超过法定受理时限的(采矿许可证过期的)十二、申请表格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可到宜宾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投资建设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宜宾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下载。
十三、申请材料递交方式申请人可选择通过窗口、网上方式提交申请资料。
十四、审批流程(一)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资建设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接件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资建设受理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资建设受理窗口对照《采矿权延续登记材料清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及完整性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并对申请人或委托人身份进行现场核对,符合申报材料清单或经部门确认材料无误的,受理窗口人员应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单》,并赓将相关信息录入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同时将书面材料转市国土资源局后台审核人员。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即将到期采矿权延续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即将到期采矿权延续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即将到期采矿权延续工作的通知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局: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等有关规定,为做好采矿许可证即将到期矿山延续登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实行到期提醒过期公告制度由省厅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实行到期提醒过期公告制度。
采矿许可证到期前,省厅提前3个月在省政务服务网、省厅门户网站滚动公告,重点提醒督促采矿权人提前按期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到期后矿山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在省政务服务网、省厅门户网站发布过期公告。
二、提前准备申请登记资料矿山所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于采矿许可证到期3个月前,通知相关企业尽快编制有关方案,缴纳有关费用,履行相关义务,准备采矿权延续登记资料并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0〕2号)规定的采矿权登记权限,将齐备的申请资料向登记机关申报,逾期将不予受理。
三、加强到期矿山企业监督管理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7号)《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的意见》(鲁国土资发〔2017〕9号)要求,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监督管理。
关于采矿权到期资源量未采完问题咨询等
关于采矿权到期资源量未采完问题咨询读者询问:我通过挂牌出让方式获得了一建材类矿产,属县级发证,现采矿权快要到期资源量未开采完,价款全部交清,请问能够延续吗?咨询台为您答复: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规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因反映的采矿权属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登记,请您直接前往采矿许可证原登记机关咨询是否具备采矿权延续条件和如何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
探矿权查封问题咨询读者询问:债权人在青海省存在探矿权证,是否可以向贵单位申请查封,需要什么手续?咨询台为您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5号)等有关规定,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查封、扣押、冻结债务人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可依据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人民法院办理探矿权查封、扣押、冻结等事宜。
临时用地复垦问题咨询读者询问:我是湟中县田家寨镇村民,大湟平公路施工时在田家寨镇鲍家村一块耕地上挖沙取土,之后为什么一直未进行平整?咨询台为您答复:你反馈的地点位于湟中县田家寨镇鲍家村大湟平公路西南侧,宗地面积约10亩,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土地使用权为鲍家村9户村民所有。
2016年2月份,大湟平公路第四标段中交一公局路段项目部经理黄小刚委托田家寨镇鲍家村村民鲍广元与该宗土地使用权所有人(9户村民)协商,签订租赁该宗地,用于采砂取土生产加工修建道路的原材料,租金已发放到土地使用权人手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我厅将督促湟中县自然资源局对中交一公局私自租赁土地采砂行为依法查处,并要求中交一公局尽快恢复土地。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延续采矿审批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延续采矿审批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8.24•【字号】晋国土资发[2009]231号•【施行日期】2009.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延续采矿审批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09〕231号)各市国土资源局:严格依法做好延续采矿审批登记是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的一项法定职责。
最近一段时间,有个别采矿权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延续采矿登记申请,影响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的依法行政。
为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延续采矿审批登记工作,并与我省非煤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相衔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在2009年10月1日(含)以后到期的,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的有关规定,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逾期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不再受理该申请。
按规定需要到国土资源部申请办理延续采矿登记手续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50日前,到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延续登记审核手续。
采矿权人逾期不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延续登记审核手续的,不再受理该申请。
二、纳入各市非煤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经省非煤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核准为单独保留的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在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之间到期,属省国土资源厅颁证的采矿权,采矿权人应当在2009年9月30日前到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逾期不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不再受理该申请。
三、纳入各市非煤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经省非煤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核准为单独保留或参与整合的已划定矿区范围的非煤矿山企业,划定的矿区范围保留期在2009年9月30日(含)前已经到期,属省国土资源厅颁证的采矿权,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在2009年9月30日(含)前到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延长划定矿区范围保留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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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与延续上报资料问题(厅窗口答复)
1、书面上报的申请登记书是不是从电子报盘里面填写打印后在地区盖章,然后在扫描添加到电子报盘里面?
回答:没有地区盖章,是你们矿山封皮在盖章
2、厅矿管处说变更和延续同时进行,只填写变更申请登记书,可是变更申请登记书里面没有延续打勾的地方?延续申请登记书要不要呢。
回答:只选择变更,打勾也是变更,自动延续,不用担心
3、电子报盘的变更申请添加资料里没有要求添加矿产资源开发情况年度报告、《采矿权出让合同》、原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矿产资源补偿费凭证等延续申请要求的资料,只有延续的添加资料里有,是不是就不提供了?
回答:登记书里没有那些地方呀?没有就不提供,那些是单独提供的,不在登记书里
4、我们原开采范围内还余保有量2.9万吨,现在新增加8万吨,可以直接申请变更深度吧?不需要另办采矿证?
回答:可以,申请变更,要求上有,可以去看
5、采矿权变更申请报告及变更原因证明文件材料,是我们矿山自己编制的吧?证明文件是指什么?
回答:申请报告是矿山自己写,证明文件可以是国土局文件
6、可满足相应矿山开采设计要求的资源储量评审意见备案证明文件,是我们新的地质报告评审后出的评审意见备案证明吗?
回答:是
7、采矿权价款评估,摇号申请,我们在什么时候做这件事?是在开发利用和、评审完成后进行?我们要提出摇号申请吗?新立报件报是指我们的变更申请登记上报资料吗?
回答:在新立报件报到厅里后,在确定上会后,可以进行申请价款,摇号确定评估单位,具体可以问:8814203 汪涛
采矿权延续上报资料问题:
(二)矿产资源开发情况年度报告,是我们矿山自己编写吗?
回答:有要求,在共享里有格式
其中:上一年度矿山年检结果(是国土资源局出具的采矿权年鉴报告结果?)依法开采并履行法定义务的相关材料及证明文件,是什么?
回答:年检是国土局采矿证年检,每年矿山上报年鉴资料,合格后采矿证盖章,国土资源局出具一个年鉴的表格结果盖章。
(七)保有资源储量证明资料,包括上一年度矿山储量年报或可代替上一年度矿山储量年报的其它地质报告的核查意见备案证明文件:其中地质报告的核查意见备案证明文件是不是指我们这次新做的地质报告评审意见备案证明?
回答: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