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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详细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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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5年9月1日起实行。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 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教育基本法。这是我国教育史上具 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它的颁行,标志着我国开始进 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
1995年颁布,2009年第一次修正,2015年第二 次修正。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目录/content
01 总 则 03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05 受教育者 07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09 法律责任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解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1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者依法
登记注册设立的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他是有计划、有
组织、有系统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既包括学制
系统内的以实施学历性教育为主的机构,又包括各种实施非
学历性教育的机构。
2
《教育法》第26条明确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
补充说明
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 持勤俭节约的原则。(第26条第3款)
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 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 营利性组织。(第26条第4款)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 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第 32条第2款)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 国家所有。(第32条第3款)
结合《教师法》与《教师资格条例》
第五章
受教育者解读
受教育者
受教育者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在职从 业人员和一切接受教育的公民,也就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接受基础 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中国公民。
02 教育基本制度 04 教师教育工作者 06 教育与社会 08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10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案解读
就近上学成为奢望 家庭教育支出增加辍学现象加剧 寄宿学校无力配备一些基本设施 布局调整被错误地理解为“撤并” 和“减缩”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的缺陷
1986年4月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义务教育的实施和年限是衡量国家现代文明水平 的重要标志。
苦了农村:农村乡级财政能力不足,县际之间、乡 际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农村尤其是贫困地区基 础教育的贫弱地位始终没有根本改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 订案解读
教育不公平首先暴露出的是特权思想和公权垄 断。一批政府重点扶植的优等学校,垄断了当 地几乎所有优质教育资源,包括经费、师资、 学生等。权、钱,还有教育资源的交换。
2001年上升到了3.1%,后来两年又下降到 2.79%,这两年又有回升。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 订案解读
财政拨款的分配环节也有问题:国税是 大头,地税是小头,却由地税为义务教 育“埋单”,中央财政中的教育拨款主要地 用于高等教育,这意味着现在每年的国 家财政拨款中大概有一半用于两三千万 学生的高等教育,而两亿四千万中小学 生享有的只是另一半。
公益性 公益性是整个教育事业的 特征,义务教育要更彻底一些。 第二条规定,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
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 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 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 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公益性和免费性是联系在一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 订案解读
2003年6月,十届人大常委会将修订义务教 育法列入立法计划,义务教育法修订工作随 即启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 订案解读
2004年6月,教育部将《义务教育法》的修订 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法制办在多 次会同教育部、财政部进行讨论和研究之后, 修改形成了一份共8章95条的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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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监护人
• 未成年人的监护者,应当为 其监护对象提供受教育的必 要条件。
• 未成年人的监护者,应当配 合学校及教育机构,对监护 对象进行教育。
• 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 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社会设施条件
• 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 当对教师、学生施行优待, 以为其教育提供便利。
• 广播、电视媒体,应当开设 教育节目,促进学生素质的 提高。
• 继承和吸收优秀文化成果的原则。(第7条) • 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第8条第2款) • 帮助特殊地区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第10条) • 鼓励教育科学研究原则。(第11条第3款) • 奖励突出贡献原则。(第13条)
教育管理体制
01 02
《教育法》总则第14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 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的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 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这是我国现行的教育行政分级管理的基本体制。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解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1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者依法
登记注册设立的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他是有计划、有
组织、有系统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既包括学制
系统内的以实施学历性教育为主的机构,又包括各种实施非
学历性教育的机构。
2
《教育法》第26条明确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解读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国家鼓励教育对 外交流与合作,支持 引进优质教育资源, 依法展开中外合作办 学,培养国际化人才。
中国境外个人符 合国家规定条件并办 理相关手续,即可进 入国内进行学习、任 教,和合法权益受到 国家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中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规范和保障教育领域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进行解读,为读者全面了解这部法律的内容和重要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提高国民素质,保障人民受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终身教育制度,促进个体全面发展,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本章规定了教育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强调了促进个体全面发展以及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第二章教育的任务和目标第三条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教育的目标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养国家安全意识和爱国主义精神。

本章明确了教育的任务和目标,即培养具备德、智、体、美全面素质的人才,为社会主义建设和国家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章教育保障第五条国家加大对教育事业的投入力度,保障教育的公益性、普及性和基本公平。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限制公民享有教育的权利。

本章强调国家对教育事业的投入,保障教育的公益性、普及性和基本公平,以及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利。

第四章教育质量和评价第七条教育质量的评价应当科学客观,并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进行。

第八条教育质量评价应当注重学生全面发展和素质教育,不得以分数为唯一标准。

本章强调了教育质量的评价应当科学客观,并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进行,同时强调了不应将分数作为唯一评价标准,需要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素质教育。

第五章教育体制和机构第九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教育事业,推动教育资源的多元化和共享。

第十条国家制定并实施学校分类管理制度,促进教育公平。

本章规定了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教育事业,推动教育资源的多元化和共享,以及推动教育公平的分类管理制度。

第六章教育教学第十一条教育教学以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终身学习能力为核心。

第十二条教育教学应当注重德育、智育和体育的统一,注重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教育法》涉及面广,内容丰富,对教育事业各方面进行了总体规范,具有全面性、导向性、原则性等。

全文共十章八十四条。

下面对其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适用范围《教育法》总则第2条指出了本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这里所称的“各级各类教育”,是指国家教育制度内的各级各类教育。

其中的各级教育,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

各类教育包括根据不同的教育分类标准所划分的不同类别的教育。

考虑到军事学校教育和宗教学校教育的特殊性,《教育法》在附件中第82条分别进行规定:“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

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二、教育性质与方针《教育法》总则第3条规定了我国教育性质:“国家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确立了我国教育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

从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出发,《教育法》总则第5条又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这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括,是教育发展的总方向。

教育方针进一步规定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规定了我国教育的目的――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规定了实现教育目的的途径是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三、教育的基本原则教育的基本原则是发展我国教育事业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和准则。

我国教育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的客观规律制定的。

它同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在批判继承历史遗产和吸收国外教育经验的基础上丰富发展起来的。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我国教育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教育的原则《教育法》第6条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教育法解读概要

教育法解读概要

• 《教育法》第26条明确规定:“设立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 基本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 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 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 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以上四项基 本条件,缺一不可。
(二)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
• 《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家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 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 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确立了我 国教育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
• 《教育法》总则第5条又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
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 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 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国家教 育政策的总概括,是教育发展的总方向。
• 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它规定各级
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 修业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衔接和关系。
• 我国现行学制分学前教育、初中教育、
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四个等级。我国 已经初步建立起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 两种教育。
(二)义务教育制度
• 《教育法》第18条规定:“国家
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 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 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 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 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 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六)扫除文盲教育制度
• 《教育法》第23条规定:“各级人民
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
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
文盲的教育工作。”
(七)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
• 《教育法》第24条中规定:“国家实行教
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 估制度。” • 我国的教育督导机构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 层次:中央教育督导机构指国家教育督导 团,在教育部党组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全 国的教育督导工作;地方教育督导机构指 地方县级以上教育督导机构,其组织形式 和职责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读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读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读作者:吴又存高虹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出台的时代背景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国家立法的形式正式确立我国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客观而言,义务教育法颁布以来,我国义务教育发展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已经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政府为主的经费渠道趋于明确,全民族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但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严重不足,一些孩子因贫失学让人心酸;城市教育资源分配失衡,“择校”成为许多家长的梦魇;“分数至上、考试至上”的社会风气让无数孩子远离快乐;乱收费现象严重,个别学校和老师频频把敛财黑手伸向孩子;“上学难,上学贵”已为人民群众普遍所关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发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行修改、完善。据了解,当前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中小学学生近1.8亿人。义务教育可以说是涉及人群最广,受益人群最多的社会公共事业,其实施程度和教育质量如何,不仅关乎个人的发展,更关系到全体公民素质和民族的未来。正因为如此,如何修改义务教育法,使我国实施义务教育的整体水平不断提升,一直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所关注。仅2003年就有1000多名全国人大代表提交有关修订义务教育法的议案。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376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修改义务教育法的议案,成为到目前为止,十届人代会上代表联名最多的议案之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朱丽兰感慨地说,义务教育法的修改也是她感受民主氛围最浓的一次修法。2006年1月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为核心内容,强调政府应当承担的出资义务,旨在保障农村贫困地区孩子享受九年免费义务教育。这部法律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自1986年颁布以来的一次重大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将令近1.8亿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学生受益。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新《义务教育法》)的“横空出世”,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新《义务教育法》共分为: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及附则等8章,63条。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1.保障义务教育经费,要求制定适应义务教育基本需求的有关经费标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义务教育经费并负责落实。2.实施素质教育,规范教学内容,严格课程管理,将德、智、体、美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和创新能力。3.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经费投入要向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倾斜,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和教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特别是到农村任教,采取措施促进学校均衡发展。4.加强学校管理,保障学校安全,规范学校收费;加强教师培养和管理,提高教师思想道德和教学业务水平,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条件,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地位与待遇;减少教科书种类,提高教科书质量,降低教科书成本,防止利用教科书非法牟利。以义务教育法的重新修订为标志,我国的义务教育将迈进一个历史新阶段。与执行多年的《义务教育法》相比,新的《义务教育法》究竟“新”在什么地方?新《义务教育法》由原来《义务教育法》的18条增至63条。新增内容基本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包括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和提高教育质量问题,义务教育的公平公正和均衡发展问题,家庭贫困学生,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残疾儿童平等受教育权问题,以及课程和教科书问题等。新《义务教育法》有三大变化:一是中央和省市财政首次联合加大经费投入,首次强调了政府在义务教育上也应负有责任;二是首次提出义务教育向均衡化方向发展;三是对义务教育的要求提高了。三、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注的五大焦点问题焦点一:经费保障——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标准拨付一些农村中小学不仅没有专门的实验室,甚至连做演示实验的条件都没有;由于基层财政困难,一些农村学校的校长为了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不得不四处筹钱,被形象地称为“化缘校长”……新《义务教育法》最大的亮点是把“经费保障”专列一章,用14条共计1800字左右的篇幅,详细规定了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体制,从法律制度层面解决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问题。国家对义务教育采取新的经费保障机制,这样一个保障机制首先体现在义务教育的投入上。过去一说政府的投入,就往往容易理解为由县级政府来负责,但是实际情况是,县级政府没有足够的能力予以承担。而新《义务教育法》将依靠人民办教育转为政府“买单”,其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新《义务教育法》还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焦点二:根治择校风——禁设重点学校曾有一位北京市民告诉记者,为了让自己的孩子转入一所市重点中学,前后花了六七万元。“为了孩子的未来,只好这样做。”离这所市重点中学不远的地方,就有另外一所普通中学。单就硬件设施来看,前者已近奢华,后者实在寒酸。此外,还有看不见的差别:师资力量。新《义务教育法》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在经费投入、师资力量等方面建立向薄弱学校倾斜的机制,促进学校均衡发展,促进学校师资力量均衡配置,采取措施缩小学校之间的差距;应组织公办学校骨干教师巡回授课,紧缺专业教师流动教学,公办学校校长和教师在学校之间流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将义务教育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焦点三:校园安全首次写入——确保校园及周边安全近年来,一起起校园事故触目惊心:北大第一医院幼儿园18名师生被砍伤;一场山洪带走了黑龙江省某地100多名学生的生命;山西某校21名师生在晨练中丧生……新《义务教育法》规定,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设置义务教育学校应当确保选址安全,应当依法维护义务教育学校周边秩序,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等。焦点四:扭转应试教育——弱化升学率和考试成绩作用写不完的作文,做不完的习题,翻不完的教学参考书……在应试教育模式下,培养出来的人都变成了一个模子,缺少灵气,也缺少创造性,更扼杀孩子的兴趣和健康。有专家认为,目前应试教育呈愈演愈烈之势,提倡多年的素质教育现在只有少数学校才实行,绝大多数学校的教育还是追求分数至上、考试至上。新《义务教育法》第一次在法律中提出了素质教育的概念,对在义务教育阶段贯彻实施素质教育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新法调整了升学和评比的“指挥棒”,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的考察,应当综合考察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情况,不得以考试成绩代替全面考察。义务教育督导不得对义务教育学校进行评比,不得以升学率作为督导标准。学校应把德育放在首位,形成德育教育体系;应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编排重点班;学校和教师不得违反课程设置方案增加或者删减课程等。[2]焦点五:严禁乱收费——发放教辅,补习功课免费在农村,有些学校没有一台计算机,也不上计算机课,却也要让学生买计算机教科书。发展改革委提供的一份资料显示,去年上半年,教育乱收费位居全国价格举报首位,占到已查处案件的23.8%。新《义务教育法》要求,在课程标准范围内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向学生发放教科书以外的其他书籍,资料不得收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教科书选用获取利益。细细解读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发现关键词是钱、择校、安全、书包等。[3]学费太高、好学校难进、安全没保障、书包太沉,是不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和家长头疼的事。也可以用“加减乘除法”解读义务教育:加——增加教育投入;减——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乘——倍加重视教师工作;除——剔除择校之风;法——令行禁止防止乱收费。四、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体现的义务教育公益性的再认识新《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所谓公益性,是与免费性联系在一起的,就是义务教育阶段不收学费、杂费,使义务教育真正义务起来。新《义务教育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义务教育是我国《教育法》确定的教育基本制度之一,也是《世界人权宣言》赋予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中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由此可以推论,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应为强制、免费和公平,这是实施义务教育制度的精髓。[4]免费本是义务教育的应有之意,但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收费的义务教育,实际上是“义务教育不义务”,主要变成了老百姓的义务。到目前为止,免的仅是学费,其他如杂费、课本费等仍是要交的。早在1986年,《义务教育法》就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但由于财政体制的制约,随后出台的《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却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收取杂费的标准和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教育专家看来,这等于政府在财政有限的情况下,通过“实施细则”变相违背《义务教育法》,在学费之外开了“收取杂费”的口子。[5]果然,1986年后至今20年中,该条款被各地政府运用得淋漓尽致,百姓的教育负担日益加重。尤其是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严重不足,政府屡遭社会批评,承受着国内外巨大压力。早在上世纪90年代,国务院制定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就明确提出,到上世纪末将教育经费在GDP中的比例提高到4%,而联合国的建议则是要达到6%以上,可时至今日,我们不仅没有实现这个目标,反而离这个目标越来越远。我国教育投入的严重不足,根本问题不在“穷国办大教育”,而在于财政的公共性严重不足。而世界上190个国家已有170个国家实行了免费义务教育,屡屡为人提及的人均GDP只有中国1/3的柬埔寨、老挝、越南、孟加拉、尼泊尔这些国家都实行了免费义务教育,看来国家和政府该是承担义务的时候了。[6]国家宁可把高速公路少修一点,广场少建一点,也要先把免费义务教育做起来。2005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向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庄严承诺,从2005年起,免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的书本费、杂费,并补助寄宿学生生活费(即“两免一补”)。之后教育部在《中国全民教育国家报告》中首次披露了义务教育免费时间表——“2007年将在农村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中实现‘两免一补’政策,2010年力争在农村地区全部实行免费义务教育,2015年在全国普遍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免费义务教育堪称中国两千多年教育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必将对全面提高国民素质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但国家考虑到短期内很难一步到位,故同时在“附则”中加入一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学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和施行,为我国义务教育带来了全新的发展模式、管理机制与制度支持。随着法律的贯彻、实施,我国义务教育必将在若干重要方面呈现出全新的面貌,义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向更加明确,步伐会进一步加快。新《义务教育法》有望成为我们青少年的福音!教育的阳光必将普照大地!参考文献[1] 刘万永.义务教育法修订历程.中国青年报,2006-06-30(9).[2] 原春琳.新义务教育法有七大亮点.中国青年报,2006-06-30(11).[3] 王比学.四个关键词回应教育热点问题.人民日报,2006-07-03(11).[4] 杨颖秀.对修订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思考与建议.中小学管理,2006(6):5-6.[5] 王苗苗.准确理解义务教育中的“义务”二字.工人日报,2006-07-07(8).[6] 陈宝成.义务教育免费关键在投资取向.教师博览,2005(12):4-6.(责任编辑付一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重点摘录)第一章总则第-条【立法目的】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指导思想】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教育的地位】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教育的任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教育的基本内容】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八条【教育与国家利益】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公民的教育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二条【语言文字】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十三条【奖励制度】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管理体制】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简要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简要解读

城乡教育费附加
校办产业和 社会服务等收入
3
社会力量捐资助学 和集资办学
4
运用金融和 信贷手段融资
国家财政性
2
教育经费支出
5
设立教育
专项资金
1
6
教育经费 筹措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简要解读
(八)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机制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里面,国家规定财政性 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为4%
《教育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认定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 (2)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 费的。
(一)违反教育经费规定的法律责任
(1)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 教学秩序的。(2)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3)侵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简要解读
教育基本制度
建国以来,我国教育制度日臻完善,形成了一系列基本制度。 《教育法》第二章对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作了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简要解读
教育基本制度
(一)学校教育制度。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 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它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 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衔接和关系。我国已建立起普通 教育和职业教育两种教育,建立起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多种 形式办学的学制系统。
(四)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国 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 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简要解读
教育基本制度

教育法律法规解读

教育法律法规解读

3、教育基本制度 (1)学校教育制度(学前教育、初中教育、 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四个等级)。 (2)义务教育制度 (3)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 (4)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5)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 (6)扫除文盲教育制度 (7)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办学 (1)办学条件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 (3)校长条件 (4)财产归属
教育法律法规解读
郑美如
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 新《义务教育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共分七章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 18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 议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 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教育基本 法,它的颁行,标志着我国开始进入全面 依法治教的新时期。 全面性、导向性、权威性、原则性
(三)关于校舍与设施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四)关于违法向学校和学生收费的法律责任认定 及处理办法 (五)关于办学,招生,考试,颁发证书法律责任的认 定及处理办法 • 1、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律 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 2、违反国家规定招收学员的法律责任认定. • 3、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法律责任认定. (六)关于教师,学生,学校民事权益法律责任的认 定及处理办法
四、主要内容解读
1、教育性质与方针 从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出发,《教育法》 总则第5条又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 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 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 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 概括,是教育发展的总方向。教育方针进一步规 定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规定了我国教育 的目的――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 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规定了实现教育目的 的途径是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教育法》解读

《教育法》解读

第一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标志着我国进人全国依法治教的新时期。

一、教育性质与方针《教育法》第五条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这一教育方针进一步规定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规定了我国教育的目的: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规定了实现教育目的的途径是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二、教育管理体制《教育法》第十四、十五、十六条对我国现阶段教育工作的分级管理、分工负责体制作了如下具体划分:一是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二是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三是全国教育工作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即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并对全国教育事业实行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

三、教育基本制度1.学校教育制度《教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2.义务教育制度《教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适龄儿童、少年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级政府应予保障。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必须履行法定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3.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教育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职业教育是给学生从事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的教育。

我国的职业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三级,和普通教育相互对应。

成人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主要形式有:扫盲识字班、职工学校、农民学校、夜大学、广播电视教育、函授教育、各种短期培训班、各种知识和技术讲座、自学等等,构成从扫盲到高等教育的完整体系。

《教育法》解读

《教育法》解读
• (3)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
4、《教育法》颁行的意义
• 《教育法》为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供 了法律保障,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起着极大的促进作用。 • (1)《教育法》对于落实优先发展 教育的战略地位提供了法律保障。

(2)《教育法》对保证我国教育的 社会主义方向,提供了法律依据。
• (3)《教育法》对维护教育主体的 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 (4)《教育法》对巩固教育改革成 果,促进教育改革深化,提供了法律 保障。

总之,《教育法》是从中国的国 情出发,立足国内教育实际,借鉴 国外教育法的有益经验,经十年的 调查研究,集全党、全社会的智慧 形成的一部重要法律。
2.《教育法》的重要地位
• 《教育法》是教育的根本大法。在我 国法律体系和教育法规体系中占有重 要的地位。 • 《教育法》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基本法。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 育机构收取费用,是指一些地区和部门 的单位和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 收费管理规定之外,无依据或违反有关 收费标准、范围、用途和程序的要求, 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乱收费、乱罚 款和进行各种摊派活动。
5、违法办学、招生、举办考试、 颁发学业学位证书及向学生违法收 费的法律责任
一、《教育法》概述
• 1.《教育法》的立法基础 • (1)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的理论,特别是他的教育思 想为《教育法》的制定提供了理论 基础。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 《教育法》的制定提供了立法依据。
(3)《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为 《教育法》的制定提供了全面的政策 依据。 (4)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践为《教育 法》的制定打下了良好的实践基础。

学习解读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讲义)

学习解读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讲义)

学习解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讲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

第一部分:《教育法》修改的背景和过程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重要基石,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德政工程,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教育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事关国家发展、事关民族未来,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地位和作用,教育兴则国家兴,教育强则国家强。

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教育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对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现行教育法于1995年公布施行,先后于2009年、2015年进行过两次修正。

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实现了国家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

同年9月,全国教育大会召开,习近平总书记作了重要讲话,对新时代教育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深入的阐述和部署,明确把劳动教育纳入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要求之中,提出“德智体美劳”的总体要求,实现了教育方针的与时俱进。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指示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及时将党的教育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有必要对教育法的相应条款进行修改。

2019年9月,教育部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

新修订《教育法》学习解读

新修订《教育法》学习解读

(一)
坚持立德树人,转变育人模式
(二)
推进教育均衡,促进教育公平
(三) 发展学前教育,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四)
建设智慧教育,推进教育信息化
(五)
推进教育供给侧结构改革,鼓励民办教育发展
新修订《教育法》解读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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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忘初心,继续前进!
敬请批评指正!
新修订《教育法》解读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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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教育主体及社会 参与
(五) 教育信息化
(二) 教育制度
(四)
教育投入和保 障
(六) 法律责任
新修订《教育法》解读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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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重点内容学习解读
(一) 教育性质、方针和原则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 育事业。
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 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 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新修订《教育法》解读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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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重点内容学习解读
(四) 关于教育投入和保障
【第五十四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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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重点内容学习解读 (五) 关于法律责任
1 加大对教育违法行为的法律惩治力度。 2。 更加明确法律责任的处分范围和职责分工
新修订《教育法》解读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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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贯彻落实
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教育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 教育系统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教育事业发展的根本遵循,要切实抓 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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