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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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无效由谁来确认

劳动合同无效由谁来确认

产 生 了怀疑 。 经 与学校核实 证 . 明凌某的学历 是 伪
造 的。 于是 ,公 司 以凌某欺诈 为 由 .单方面 作 出 了
解除与凌某劳动合同关 系 的决定 , 并拒绝 支付其 已 经 工 作一 个 月 期 间的工 资。 凌 某不 服 , 要 求至 少 支付 10 0 0 0 元 的工 资 , 才同意解 除劳动合 同 。 并 为此提起 了劳动仲裁 。
认 。 ” 《劳动 合 同 法》 第 2 6 条 第 2 款也 有类似 规
定 : “ 对 劳动合 同的无 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
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 。 ”
对 劳动合 同是 否有效的确认 , 不 能 由劳动者
或用人 单位一 方说 了算 ,在发生 争议 的时候 ,任何
一 方都不能随便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 而是应该
















( 一 )以欺 诈 、 胁 迫 的手 段 或 者 乘人 之 危 , 使 对 方 在
违背真实意思 的情况 下订 立 或者变更 劳动合 同
的 ;( 二 )用人 单位 免 除 自己 的法定 责任 、 排 除劳动
者权 利 的 ;( 三 )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强 制性规定 的”
的报酬可 以作 为参考 ,但是 在合同无 效的情况 下 , 再依据合 同 的条款处理 ,这 样是 不 合理 的 所 . 以只
能参照 本单位相 同 或者相近 岗位劳动者 的劳动报
酬确定 。 比如 本文案例 中的用人 单位 ,我认 为不 用 按照合同约定月工 资 10 0 0 0 元 支付凌某劳动报
酬 , 而 是 可 参照该单位相 同 或相近 工 作的报酬标

多少年是无效劳动合同期

多少年是无效劳动合同期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合同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

在我国,关于无效劳动合同的期限,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始无效。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这里的强制性规定,通常是指我国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必须遵守的规定。

如果劳动合同的内容违反了这些规定,那么该劳动合同自始无效。

三、侵犯劳动者权益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的;(二)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在这些情况下,劳动合同的期限均为无效。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从事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

如果用人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劳动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仍然与之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

五、用人单位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批准设立,订立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其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始无效。

六、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的期限部分无效。

总之,无效劳动合同的期限取决于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

合同无效的13种典型情形及裁判规则

合同无效的13种典型情形及裁判规则

合同无效的13种典型情形及裁判规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8)因被撤销而形成的合同无效情形。

我们将通过本文的13个案例详细阐述在实务中哪些情形容易出现合同无效以及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部分失效)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二、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主要有债务人为规避强制执行,而及相对方订立虚伪的买卖合同、虚伪抵押合同或虚伪赠及合同等;企业高管或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企业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债务人及债权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等情形。

【案例精解】采取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精解】采取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精解】采取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采取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某国有公司欲招聘一名销售部经理,要求应聘者需具有本科学历、三年以上销售经验。

招聘信息发出去后,一周内收到数百份应聘简历,公司在数百份简历中挑选出十位应聘者参加面试,其中应聘者张武的条件非常符合公司的要求,张武的简历上注明的是国内某著名高校的硕士研究生毕业,并有在某外资企业中担任过3年销售主管的工作经历,经过面试,公司最终决定聘用张武为本公司的销售部经理,并为期2年的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如果一方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须赔付对方五万元的违约金。

张武上任后,销售部的业绩一月不如一月,许多销售部的工作人员反映,张武对销售一窍不通。

经过公司的调查,原来张武只具有专科学历,并且毕业之后一直待业在家,其研究生学历证明以及工作经历证明均是其父母花钱买来的。

于是公司决定解雇张武,张武接到解雇通知书后,要求公司支付五万元的违约金,公司拒绝了其要求。

张武随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张武在应聘时存在欺诈行为,裁决张武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公司不需要支付张武违约金。

【义贤专家律师评析】: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做出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显示公平的行为也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须在合法、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

如果通过胁迫、欺诈或违法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的劳动合同自始无效。

如果劳动合同中有部分条款违法法律规定,或者就该部分条款协商的时候存在胁迫、欺诈的行为,该部分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整个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的订立_1

劳动合同的订立_1

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订立1一、有效性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根据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约条款包括服务期以及保密事项等约定。

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五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因此,企业完全可以依照以上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设立相关违约条款充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比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对于一些掌握企业重大机密的员工,可以约定保密事项或竞业禁止条款,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超过两年。

以上这些条款的事先约定,可以极大的保护企业的正当权益,反之则可能给企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三、免责条款由于企业不是公安机关,对于员工入职之前的历史无法全部掌握,如果遇上某些应征者刻意隐瞒事实,有可能被欺骗,导致在将来因竞业禁止等原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及处理

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及处理

⽆效劳动合同的认定及处理
签订劳动合同就需要认真看⾥⾯的条款是否合法,那么对于⽆效劳动合同的认定及处理是什么呢?⼀起跟随店铺⼩编来看看吧,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效劳动合同的认定及处理
根据《劳动法》第18条规定,采取欺诈、胁迫等⼿段订⽴的劳动合同⽆效。

⽆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民法院确认。

根据《劳动法》第18条规定,采取欺诈、胁迫等⼿段订⽴的劳动合同⽆效。

⽆效劳动合同的情形以欺诈、胁迫的⼿段或者乘⼈之危,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根据现有的司法实践,“欺诈”指⼀⽅当事⼈故意告知对⽅当事⼈虚假的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当事⼈作出错误意思表⽰的⾏为:“胁迫”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的⾏为:“乘⼈之危”具体指⼀⽅当事⼈乘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严重损害对⽅利益的⾏为。

以上就是⼩编对相关问题进⾏的解答,⼤家如果需要进⼀步了解法律⽅⾯的知识,欢迎进⼊店铺进⾏法律咨询。

店铺温馨提⽰:
《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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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无效的处理及其后果

劳动合同无效的处理及其后果

【合同无效情形】劳动合同无效的处理及其后果劳动合同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包括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和劳动合同全部无效)的,有可能产生以下两种后果:一是劳动合同的解除;二是赔偿责任的承担。

一、劳动合同无效的认定:劳动合同无效的认定主要依据法律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没有权利单方决定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二、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一款第五项、第39条第五项以及第46条第一项规定,如果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这里指全部无效的情形)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责任在于劳动者方面,用人单位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另,《劳动合同法》第86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进行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员工“胁迫”“欺诈”“乘人之危”签订、修改劳动合同的事实,企业如何证明

员工“胁迫”“欺诈”“乘人之危”签订、修改劳动合同的事实,企业如何证明

问:员工“胁迫”签订、修改劳动合同的事实,企业如何证明?答:企业平时要做好保存、整理、分析证据的工作,为将来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做好准备。

所谓员工胁迫,是员工向用人单位表示施加危害,如对用人单位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意愿而签订或修改劳动合同的行为。

胁迫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如果双方因此发生劳动争议,公司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参考法规:1.《劳动合同法》第3条、第8条、第26条第1项、第28条、第39条第5项、第46条;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

例:马某于2006年被某外贸公司聘用,担任销售经理的职务,双方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为8,000元。

2009年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公司通知其劳动合同期满不续订,将终止劳动合同。

马某收到通知后即向公司人事部门提出续订的要求,并称如果公司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其将通知手头的客户取消即将签订的150万元的买卖合同。

公司无奈,与马某续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

后,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支持了某外贸公司的请求。

解:本案提示了这样一个法律重点:企业因受员工胁迫而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本案中,马某为达到续订劳动合同的目的,以取消即将签订的买卖合同为要挟,迫使对方与其续订劳动合同。

马某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其与企业续订的劳动合同从续订之日起就不具法律效力,应属无效合同。

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企业的主张。

操作提示:1)企业因受员工胁迫而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在员工胁迫的能力消失之后,请求确认无效。

2)无效的法律合同自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应当由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或者人民法院来确认,特别是企业和员工就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发生争议的时候。

3)按照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对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的争议,首先要经过劳动争议机构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确认。

劳动合同无效的三种情形

劳动合同无效的三种情形

劳动合同无效的三种情形劳动合同无效,是指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其他任何部门或者个人都无权认定劳动合同无效。

今天,我带大家了解下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主要有三种情形: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按照法律规定,这种情形下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主要是以下这几种情况:(一)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主要指法律规定部分岗位需要劳动者经过专门培训,并且已经取得资格证书,但是劳动者虚假的资格证书,并且签订劳动合同。

(二)行为人负有义务向他方如实告知某种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的。

如单位虚假承诺优厚的劳动条件,劳动者本身存在疾病,不得从事某些行业,但并未如实告知的等。

(三)采用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以损害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强迫对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或者逼迫劳动者在合同期满后续签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按照法律规定,这种情形下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主要是以下这几种情况:(一)用人单位制定霸王条款,违反劳动安全保护制度。

主要是约定劳动者自行负责工伤、职业病等,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的。

(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其中包括约定无偿劳动,或者约定巨额违约金的,来限制劳动者流动的,又或者是约定不对价的竞业禁止条件。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这种情形下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主要是以下这几种情况:(一)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方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企业与未满十六周年的未成年人订立的劳动合同就是无效的劳动合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劳动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约定工作时间超过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正常休息休假;又或者规定合同期内职工不准恋爱、结婚、生育的。

10种劳动合同不合法

10种劳动合同不合法

在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过程中,有一些常见的不合法情况。

本文列举了10种不合法的劳动合同,并对其进行了详细解析。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例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者工伤责任”等类似条款,均为无效条款。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该条款无效。

例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条款,即为无效条款。

四、劳动合同的主体不合法劳动合同的主体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和具有劳动权利能力的劳动者。

如果劳动合同的主体不合法,如用人单位未依法注册,或者劳动者未达到法定年龄,则劳动合同无效。

五、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合法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包含违法内容。

例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自愿放弃加班费”的条款,即为无效条款。

六、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不合法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

如果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未向劳动者出示劳动合同文本,或者未给劳动者足够时间阅读劳动合同,则劳动合同无效。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不合法用人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即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则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无效。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不合法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未支付经济补偿,或者在法定解除条件未满足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则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

九、劳动合同的终止不合法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争议的处理

劳动合同争议的处理

劳动合同争议的处理在工作和生活中,少不了要写各种各样的文档,不论是写制度、写总结、写计划还是写其它的材料,能写出一篇好的文档,体现了一个人的文笔,也体现着一个人的能力,下面是我汇编整理的《劳动合同争议的处理》,希望能够帮到你!劳动合同争议的处理1一、处理劳动合同争议须特别注意的问题。

处理劳动合同争议除应遵循劳动争议处理的一般规定外,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处理劳动合同争议应首先确认合同是否有效。

《劳动法》第18条规定了无效劳动合同的条件,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部分条款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根据这一规定,在确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基础上,才能确定处理劳动合同争议的依据。

如果在确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应首先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然后再处理其他合同争议。

2、处理劳动合同争议的主要依据应是劳动合同。

因为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执行,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一般来讲比较具体,而且法律上没有规定或没有明确规定的内容,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都可写入合同,所以处理劳动合同争议应主要依据劳动合同。

比如:有关分房、调离单位退房的问题,违约赔偿经济损失的标准,计算方法的问题,只要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发生劳动争议都应按合同执行,否则将很难处理。

然而,目前由于人们的合同意识较差,法制观念淡薄,签订劳动合同的质量不高,因此劳动合同是处理合同争议主要依据的地位还不明显。

3、劳动合同无效时,处理合同争议应依据法律规范。

当确认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后,处理合同争议应依据相关的劳动法律规范和其他法律规范,尽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4、何为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争议。

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订立之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不存在劳动关系的。

因此,双方因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对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思考

对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思考
的欺 诈行 为难 以避 免 。社 会 公 众 对 于求 职 者 的欺 诈 , 基 于求 职 者 的弱 势 地 位 , 向 于 宽容 和 理解 。 会 倾 但对 用人单 位 的欺诈 , 众舆 论 倾 向于严 惩 用 人 单 公
简称解 释 ) 1 的规 定 : 应 当 比照 违 反 和 解 除 第 4条 “ 劳动合 同经 济补偿 金 的 支付 标 准 , 偿 劳动 者 因合 赔 同无效 所造 成 的 经 济损 失 。 对 劳 动 者所 付 出 的 劳 ” 动 , 解 释》 《 规定 : 一 般可 参照 本单 位 同期 、 “ 同工种 、 同岗位 的工 资 标 准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 但 一 些 劳动 合 ”
21 00年 3月
山西 省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J u n l fS a x oi c n a I s t t o mi it tr o r a h n iP l i sa d L w n t u e frAd n s a os o t i r
M a ., 01 r 2 0
“ 动合 同依照 本法 第 2 劳 6条规 定 被确 认无 效 , 给对
认 涉及 到劳动 者与 用人单 位 双方 的重大 利益 , 因此 , “ 动合 同 的无 效 , 劳 由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或 者 人
方造 成损 害 的 , 过 错 的一 方应 当承 担赔 偿 责任 。 有 ”
第2 3卷
第 1期
Vo . 3 No 1 12 .
【 民商法研讨 】
对 以欺 诈 手 段 订 立劳 动 合 同的 法律 思 考
何 小勇 张 , 栋
( . 苏警官学院 , 1江 江苏 南 京 20 3 ;. 苏 省 宜 兴 市 人 民 法 院 , 苏 宜 兴 2 4 0 ) 10 1 2 江 江 12 6

浅析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效力的认定与处理

浅析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效力的认定与处理
段 订 立的 劳动合 同效力 的认 定 与处理 的看 法。
关键 词 欺诈 劳 动合 同 效 力认定
中图 分类 号: 9 0 D 2. 5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9(0 0 6020 10 .522 1) .9.1 0
案 情 简介 应拟 从 事的工 作 , 者评 判其 专业 能力 。 或 要求提 供的情 况必 须同 被告 陈某 于 2 0 0 0年 8月 l 6日冒用其 兄 的身份 证及 毕业 证 提议 其从 事 的工作 有直接 的 、 然的联 系 , 必 或者 同评价其 专业 能
我 国《 动合 同法 》 2 条 规定 以欺 诈 的手段使 对方在 违背 劳 第 6 本 案 中, 一审认 为劳 动合 同有效 , 因而得 出用人 单位 违法解 真 实意 思 的情 况下 订立 或者变 更 的劳动 合 同无效 。所 谓欺 诈是 除劳 动关系 的结 论 , 进而 根据 《 劳动 合 同法》 4 第 8条的规 定认 为
应 支 付被 告赔 偿金 亦或 补偿金 。 . 要求 了解 的信息 与应 聘 的工 作岗位 、 责没 有直接 、 职 实质的 关联 审 认 为, 虽然 被 告在应聘 时 冒用 了他 人 的姓名 及学历 , 但 性 时 , 或者 用人单位 设定的录用 条件与拟 招聘 的工 作 岗位 不存在 双方 劳动 关 系存续 已近 8 , 年 期间 多次续 订劳动 合 同, 被告也 从 正 当性与 合理性 时 , 求职 者所进 行 的“ 诈” 欺 行为不 应当影 响所签 品管 员逐 步升 至品 管部 Q A组长兼 组装 线线检 组长 , 明原告 对 订 的劳动 合 同的效 力 。 说 被 告的 工作 能力 和表 现是 予 以认可 的 。被 告 冒用他 人姓 名订 立 本 案中 被告 陈某 持他人 的身 份证 及毕 业证 与原告 公司 签订

伪造假劳动合同什么后果

伪造假劳动合同什么后果

伪造假劳动合同什么后果伪造劳动合同的后果是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如果劳动合同是作为重要的证据提交的,劳资双方造假的劳动合同就属于伪造证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的严重予以惩罚,假如因劳动合同引发的相关纠纷已经上升到了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当中伪造证据是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关于伪造假劳动合同什么后果的问题,下面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伪造假劳动合同什么后果1、采取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属于无效合同,如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属于可撤销合同,受损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

若当事人双方采取恶意串通,签订的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订立的合同无效;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纠纷,劳动合同可以作为重要的证据提交,如果用人单位作假,属于伪造证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哪些是无效的劳动合同1、已成立的劳动合同也可能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引起无效的原因大体有以下几种:(1)合同主体不合格。

如受雇一方了假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用单位不具备招聘资格等;(2)合同内容不合法,即劳动合同有悖法律、法规及善良风俗,或是损害了国家及社会的公共利益。

如约定制造冰毒、假钞等。

内容不合法的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3)意思表示不真实。

劳动合同是双方合意的产物,应该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违背一方的真实意愿,因而是无效的;(4)合同形式不合法。

这是指劳动合同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也未实际履行主要义务,或者依法或应当事人要求应当鉴证的劳动合同没有鉴证等。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解读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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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解读劳动合同法是我国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对于劳动合同法第26条,你了解多少呢?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解读,供大家参考学习。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解读1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无效制度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解读】劳动合同的无效,根据其无效原因,可以分为三种:(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例如:劳动者以造假简历吸引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虚假招聘广告吸引劳动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等。

例如无讼案例《德州东北商贸物流城有限公司与陈康健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德中民终字第916号)的“本院认为”部分即写道:“本案中,陈康健不能提供毕业证、学位证的原件,也未能提供其他线索、证据证明其学历的真实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应聘者的学历,是用人单位招聘员工的核心依据,如果应聘者提供虚假学历、工作经历,用人单位完全可能因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故德州东北商贸物流城有限公司主张劳动合同无效,不支付陈康健经济补偿金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例如:约定“劳动者必须无条件服从用人单位的调岗、调薪、工作地点转变安排”、“劳动者出现工伤工亡一概与本单位无关”等。

例如无讼案例《何勇与江苏万仕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XX苏06民终223号)的“本院认为”部分即写道:“《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劳动合同法26条

劳动合同法26条

劳动合同法26条篇一:《劳动合同法》第26条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法》第26条劳动合同无效时间:XX-04-22 21:31来源:未知作者:胡燕来律师所属栏目:劳动合同法点击: 689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无效。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胡燕来律师提醒点击:返回《劳动合同法》目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人事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23.下列聘用合同为无效合同:(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3)权利义务显失公正,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4)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的聘用合同,本人提出异议的。

无效合同由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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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诈⼿段订⽴劳动合同的效⼒认定我国《劳动法》第⼗⼋条对采取欺诈⼿段订⽴的劳动合同规定为⽆效的劳动合同,并将确认合同效⼒的权⼒赋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

《劳动法》九⼗七条规定,由于⽤⼈单位的原因订⽴的⽆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劳动合同的⽆效是由于劳动者的原因所导致,劳动者该如何对⽤⼈单位承担法律责任,《劳动法》及司法解释并未作出规定。

2008年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效,给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在劳动合同订⽴时,劳动者如对⽤⼈单位欺诈,损失的仅仅是欺诈被识破后的剩余劳动合同期限履⾏利益;⽽⽤⼈单位的欺诈,其后果也就是合同不再履⾏,向劳动者按照同⼯同酬原则⽀付劳动报酬,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再⽀付数额有限的经济补偿⾦作为赔偿⽽已。

如此⽴法,欺诈⼏成必然。

⼀、以欺诈⼿段订⽴的劳动合同法律效⼒认定探讨《民法通则》将欺诈的民事⾏为规定为⽆效民事⾏为,《劳动法》亦将欺诈⼿段订⽴的劳动合同规定为⽆效合同。

《合同法》则将欺诈⼿段订⽴的合同规定为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劳动合同法》⼜将欺诈⼿段订⽴的劳动合同规定为⽆效合同,显然前后⾃相⽭盾。

法律对因受欺诈⽽订⽴的合同的着眼点在于为受欺诈⼈提供救济,故应赋予受欺诈⼈撤销变更合同的权利,使其在充分考虑到⾃⼰的利害得失后作出是否撤销变更合同的决定。

因此,劳动⽴法将以欺诈⼿段订⽴的劳动合同规定为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更能体现⽴法的进步与⽴法的协调性与⼀致性。

⽆效或被撤销的劳动合同在被撤销或宣告⽆效前,对劳动者为⽤⼈单位善意付出的劳务,按有效处理。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第⼆⼗⼋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单位应当向劳动者⽀付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动合同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XX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20XX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拓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剩余内容:(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参考资料:人民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扩展资料: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劳动合同欺诈行为如何认定的

劳动合同欺诈行为如何认定的

劳动合同欺诈行为如何认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的日益紧密,劳动合同欺诈行为也逐步成为劳动争议的焦点。

劳动合同欺诈行为的认定关系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保障,对于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劳动合同欺诈行为的定义、表现形式、认定标准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劳动合同欺诈行为的定义劳动合同欺诈行为,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劳动合同欺诈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劳动关系,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合同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1. 提供虚假个人信息:如虚构身份、学历、工作经历等,诱使用人单位对其能力、品质产生错误认识。

2. 虚构岗位、工作条件: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故意夸大岗位待遇、工作条件等,吸引劳动者应聘。

3. 隐瞒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故意隐瞒工作环境中的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使劳动者无法全面了解工作风险。

4. 工资待遇欺诈: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故意虚构工资待遇,使劳动者误以为能够获得较高收入。

5. 劳动合同签订欺诈: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故意隐瞒合同条款,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三、劳动合同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1. 主观恶意:当事人一方是否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主观恶意。

2. 虚构事实:当事人一方是否虚构了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事实,如身份、学历、工作经历等。

3. 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当事人一方是否诱使对方当事人基于虚假情况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4. 损害后果:当事人一方是否存在因欺诈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后果。

四、劳动合同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1. 劳动合同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学历造假构成劳动合同欺诈

学历造假构成劳动合同欺诈

学历造假构成劳动合同欺诈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学历在求职和职场竞争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许多人在追求高学历的过程中,不惜采取不正当手段,如造假、买证等,以提高自己的竞争力。

然而,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诚信原则,而且对用人单位和社会造成严重后果。

本文将从劳动合同法的角度,探讨学历造假构成劳动合同欺诈的问题。

一、学历造假现象及危害1. 学历造假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学历造假现象屡见不鲜。

一些人通过购买假学历、假证书,或者篡改学习成绩、毕业论文等手段,虚构自己的学历背景。

此外,还有一些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提供虚假学历证明。

2. 学历造假危害(1)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依据求职者的学历、专业背景等因素进行筛选。

学历造假行为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准确判断求职者的真实能力,从而影响企业的人才选拔和队伍建设。

(2)破坏公平竞争:学历造假者凭借虚假学历,在不具备实际能力的情况下获得求职优势,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职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3)损害教育体制:学历造假行为严重损害了我国教育体制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影响教育的公平和质量。

(4)社会诚信体系受损:学历造假行为违反了社会诚信原则,导致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度降低,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二、劳动合同法对学历欺诈的规定1.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2.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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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制报/2011年/5月/31日/第C01版
法学研究
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效力认定
王晓鸣
我国《劳动法》第十八条对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规定为无效的劳动合同,并将确认合同效力的权力赋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

《劳动法》九十七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劳动合同的无效是由于劳动者的原因所导致,劳动者该如何对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劳动法》及司法解释并未作出规定。

2008年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在劳动合同订立时,劳动者如对用人单位欺诈,损失的仅仅是欺诈被识破后的剩余劳动合同期限履行利益;而用人单位的欺诈,其后果也就是合同不再履行,向劳动者按照同工同酬原则支付劳动报酬,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再支付数额有限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而已。

如此立法,欺诈几成必然。

一、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法律效力认定探讨
《民法通则》将欺诈的民事行为规定为无效民事行为,《劳动法》亦将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规定为无效合同。

《合同法》则将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规定为可撤销可变更合同,而《劳动合同法》又将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规定为无效合同,显然前后自相矛盾。

法律对因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的着眼点在于为受欺诈人提供救济,故应赋予受欺诈人撤销变更合同的权利,使其在充分考虑到自己的利害得失后作出是否撤销变更合同的决定。

因此,劳动立法将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规定为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更能体现立法的进步与立法的协调性与一致性。

无效或被撤销的劳动合同在被撤销或宣告无效前,对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善意付出的劳务,按有效处理。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动报酬的确定,给予法官一定限度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

二、用人单位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法律分析
对于用人单位隐瞒或捏造了本单位的相关信息,使求职者误认为是劳动法的适格主体而与之订立了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法》立法以当事人的身份作为判定劳动合同效力的根据,增加了法律对社会关系调整的复杂性,《劳动合同法》则把无效的劳动合同按照有效进行处理。

对于用人单位未主动将其生产经营状况已陷入窘境的情况告知劳动者的情形,如果认定劳动合同无效,未免对用人单位过于苛刻,因为即使是运营良好的企业,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也随时会面临不可预测的风险,导致发生破产、倒闭或支付困难等情形,从而影响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实现。

劳动合同订立时,很难产生仅仅因为用人单位的欺诈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

对于用人单位的欺诈,赋予劳动者撤销或变更劳动合同的权利可能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更为有利。

三、劳动者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法律问题探讨
劳动力市场中存在着明显的供需失衡,劳动者存在欺诈的可能性比用人单位大。

我国法律对就业歧视情形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民事责任缺乏具体规定。

与应聘工作岗位、职责存在直接、实质的关联性时,求职者应主动告知,不得隐瞒,否则影响劳动合同效力。

求职者为避免遭受歧视而进行的“欺诈”陈述不影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效力。

劳动者采用欺诈的手段恶意订立的劳动合同,如隐瞒或编造了没有取得特种行业从业资格证书的事实而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导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因此而遭受重大损失的,应承担恶意侵
权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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