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何在——论中国强制拆迁问题之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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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治的角度审视当前的拆迁

从法治的角度审视当前的拆迁
SO il aia s a c eo O c l Re e r h
从法治的角度审视当前的拆迁
口 申胜 利
( 中国人 民公安 大学 北 京 1 03 ) 0 0 8
【 要】 摘 改革开放 以来 , 市场经 济发 展所 引发 的社会 分层的
结 构 性 调 整使 得 房 屋 拆 问题 目益 凸显 ,然 而 法律 等社 会 上 层 建 筑 的 变 革 远 落 后 于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本 身 。 目前 我 国 关 于拆 迁 问题 的理 论研 究 刚 刚 起 步 , 注 程 度 有 限 。 未 形 成 独 立 的 体 系和 成 关 尚
熟 的理 论 , 法 为 立 法 与 实 践提 供 理 论 支 撑 。 因此 . 无 为保 障 我 国 房 屋 拆 迁 步入 法 制 轨 道 , 为拆 迁 立 法 注 入 法 治 基 因 . 文 立 足 于 本
盾 或 冲 突 时 , 府 执 法 部 门应 当站 在 中 立 的位 置 , 居 中 裁 判 的 政 以 “ 官” 法 身份 调 节 和化 解 矛 盾 , 不 是跟 开发 商站 在 一 边 , 天枰 而 使 失 去应 有 的平 衡 。 有 的政 府 执 法 部 门 不仅 没 有 当 好 自 身 的 “ 但 法 官 ” 责 , 且 存 在 与 开 发 商 形成 一个 利 益 共 同 体 的现 象 。 职 而
三 、 发 拆 迁 矛盾 的原 因 引
【 关键 词】 房屋拆迁 ; 迁与 法治 ; 法和谐拆 迁 拆 依
这 些 年 , 绕 拆 迁 , 中 国 这 片 土 地 上 , 地 拆 迁 引 发 的 冲 围 在 各 突 不 断 出现 , 在 上 演 着 更 多 的人 间 悲剧 。其 中 , 的开 发 商 与 正 有 民争利 , 不惜使出强制 的拆迁手段 , 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了对被拆迁 户的较大 伤 害 。这 不 仅 社 会 影 响 坏 , 且 严 重 损 害 了 政 府 形 象 。据 中 国之 声 而 《 广新 闻》 道 , 务院 总理温家 宝 21 央 报 国 0 1年 1月 1 日主 持 召 9 开 国 务 院 常 务 会 议 , 议 并 原 则 通 过 《 有 土 地 上 房 屋 征 收 与 补 审 国 偿 条 例 ( 案 ) 。会 议 指 出 ,国 有 土地 上 房 屋 征 收 与 补 偿 条 例 草 》 《 ( 案 )是 根 据 《 国 人 民 代 表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修 改 < 华 草 》 全 中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房地 产 管 理 法 ) 决定 》 草 的 。制 定 这 个 条 例 , 的 起 关 系 到 群 众 切 身 利 益 , 系 到 工 业 化 、 镇 化 进 程 , 系 到 现 代 关 城 关 化 建 设 全 局 。经 过 各 方 面 的共 同努 力 , 例 草 案 已经 比较 成 熟 。 条 按 照 统 筹 兼 顾 工 业 化 、 镇 化 需 要 和 房 屋 被 征 收 群 众利 益 . 公 城 把 共 利 益 同 被 征 收 人 个 人 利 益 统 一 起 来 的总 体 要 求 ,对 条 例 作 出

论强制拆迁的制度反思与重构

论强制拆迁的制度反思与重构

论强制拆迁的制度反思与重构强制拆迁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基于公共利益或城市发展需要而对民宅、商铺等私人和集体财产进行强制征收并拆除的行为。

这一制度在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得到广泛应用,但也面临着诸多问题与争议。

本文将对强制拆迁的制度进行反思与重构,并探讨如何提高拆迁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强制拆迁是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重要一环,对于推动城市发展和实现国家战略目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城市规划与建设需要从上层设计到具体执行得到配套,而强制拆迁作为一种必要手段被系统化地运用。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以及一些地方政府官员的不当行为,使得强制拆迁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与负面影响。

首先,强制拆迁制度在实施中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权力滥用。

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利用职权强行征地拆迁,甚至与拆迁商和地产商勾结,以获取私利。

这种权力滥用导致了征地拆迁过程中的无序和腐败,使得被拆迁者的利益受到侵害。

其次,强制拆迁过程中的赔偿问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被拆迁者应当得到合理的补偿。

然而,往往存在着对被拆迁者利益的低估和赔偿不公的情况。

一些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往往将被拆迁者的利益至于其经济利益之下,导致被拆迁者陷入无法摆脱的困境。

此外,强制拆迁也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由于强制拆迁涉及到大量财产和人口的流动,如果处理不当,就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和不满情绪。

一些被拆迁者因为赔偿不公和补偿方式的问题,常常采取抗拒和上访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无形中加大了社会治理的压力。

面对这些问题,我们有必要对强制拆迁制度进行反思和重构,以保证拆迁过程的公正和合法。

首先,应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政府官员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的任意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严格监督和制约,严肃追究权力滥用者的责任。

同时,需要建立有效的机制,鼓励公众参与并监督征地拆迁的过程,增加透明度和公开性。

其次,应当完善赔偿机制,确保被拆迁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论拆迁法律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拆迁法律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拆迁法律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现行拆迁法律存在着诸多问题,如拆迁赔偿不公、强制拆迁等现象频发。

本文对现行拆迁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加强法律监管,规范拆迁程序;完善拆迁补偿机制,保障被拆迁者的权益。

文章强调了拆迁法律改进的重要性,并展望了未来改进的发展方向。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促进拆迁法律的完善,有效解决拆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关键词】拆迁法律,问题,对策,监管,补偿,改进,发展方向1. 引言1.1 背景介绍拆迁是指政府为了推动城市发展和改善居民生活条件而进行的土地整治和房屋征收活动。

拆迁工作在城市更新和改造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拆迁工作越来越频繁,拆迁法律的完善和健全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我国的拆迁法律体系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拆迁程序不规范、补偿标准不合理、补偿方式单一等问题,导致一些拆迁过程中出现矛盾与纠纷。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对现行法律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保障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对目前拆迁法律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中的原因和影响,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通过对这些问题进行全面的剖析和研究,旨在为加强拆迁法律的监管提供参考,推动拆迁补偿机制的完善和改进。

通过本研究的深入探讨,进一步展示当前拆迁法律改进的必要性,为今后拆迁领域法律制度的健康发展提供指导和建议。

2. 正文2.1 现行拆迁法律存在的问题1. 权力滥用问题:在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和拆迁公司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强制拆迁、恶意拆迁、拖欠补偿款等现象屡见不鲜。

由于权力的一方面垄断性和不透明性,导致了一些被拆迁户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2. 补偿不公问题:拆迁补偿是拆迁过程中最关键的环节之一,但是由于标准不统一、评估不公等原因,导致一些被拆迁户得到的补偿款过低,无法维持基本生活。

论拆迁法律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拆迁法律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拆迁法律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拆迁法律是指国家为了促进城市发展和改善居民生活条件而实施的一项法律。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拆迁问题也日益凸显,拆迁法律存在一些问题,其中包括赔偿标准不合理、程序不透明、权益保护不到位等。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对策来改善拆迁法律的落地实施。

首先,拆迁法律在赔偿标准方面存在不合理之处。

当前的拆迁法规定了一些赔偿标准,如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但实际上评估价格往往与实际市场价值存在较大差异,导致被拆迁户的利益受损。

因此,要加强对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的监管,确保评估价格的公正合理性。

其次,拆迁法律的程序过程存在不透明的问题。

在一些地方,拆迁过程中信息不对称,拆迁部门与被拆迁户之间的沟通渠道不畅通,导致被拆迁户难以了解自己的权益,无法有效维权。

因此,要加强拆迁程序的公开透明,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向被拆迁户公布相关政策和过程,提高他们的知情权和参与度。

第三,拆迁法律对被拆迁户权益的保护不到位。

在一些拆迁过程中,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赔偿不足、安置不当成为主要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加强对拆迁过程的监管,建立健全补偿和安置机制,确保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受到充分保护。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拆迁衍生问题的处理。

拆迁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拆迁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腐败等问题。

为了避免这些问题的发生,需要加强对拆迁执行过程的监管,建立健全举报投诉机制,对侵害被拆迁户权益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在立法、执行和监管等方面采取一系列对策。

首先,需要修改拆迁法律,完善赔偿标准,确保评估价格的公正性。

其次,要加强对拆迁程序的监管,保证程序的公开透明。

同时,要加强对被拆迁户权益的保护,建立健全补偿和安置机制。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拆迁衍生问题的处理,确保拆迁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总之,拆迁问题是城市化进程中的重要问题,拆迁法律存在一些问题,如赔偿标准不合理、程序不透明、权益保护不到位等。

强拆事件引发中国法治建设思考

强拆事件引发中国法治建设思考

强拆事件引发的中国法治建设思考摘要:最近几年来在全国各地热火朝天的城市大规模拆迁过程中,由于拆迁的不合理性和暴力性而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群体性事件屡见不鲜。

政府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的价值导向异化,公权力频频越位进而凌驾于私权利之上,从而致使私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

如果不能从制度源头上处理好城市发展的公共需求与公民财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房屋拆迁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将会进一步加剧。

关键词:强拆法治建设应对措施一、强拆----公权力的越位或私权利的失位伴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如火如荼的快速发展,最近几年来在全国各地热火朝天的城市大规模拆迁过程中,由于拆迁的不合理性和暴力性而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群体性事件屡见不鲜。

掌握公权力的拆迁者与维护私权利的被拆迁户之间上演的暴力强拆与反拆迁抵抗层出不穷。

2010年1月,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迎宾路拓宽工程地段,居民曾焕为抗强拆点火自焚致大面积烧伤;2010年3月,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70岁的王翠云在阻止拆迁方施工的过程中被人殴打摔入沟内,然后被挖土机铲土活埋,最终不治身亡……这一桩桩血腥事件所折射的无一不是公权力与私权利产生纠纷而两败俱伤的可悲局面。

我国是法治社会,对于任何社会冲突都应当遵循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然而,处于弱势群体的公民个体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而”以暴止暴”,这样极端的法律之外的维权方式显然是对我国法治建设的一大警示。

频繁出现的强制拆迁,暴力拆迁事件足以折射出我国政治制度框架内利益均衡机制的不当以及我国法律制度体系的缺失跟无力。

政府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的价值导向异化,公权力频频越位进而凌驾于私权利之上,从而致使私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

如果不能从制度源头上处理好城市发展的公共需求与公民财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房屋拆迁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将会进一步加剧。

二、从强拆事件透视我国的法治困境首先,我国《宪法》、《物权法》的对私权保护的规定不甚完备并且得不到有效实施。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遗憾的是,《宪法》、《物权法》的规定并未得到全面落实,在违法强制拆迁中,民众的房屋所有权失去了保障,法律的尊严荡然无存。

浅谈拆迁中映射出的问题与法律解决的途径(一)

浅谈拆迁中映射出的问题与法律解决的途径(一)

浅谈拆迁中映射出的问题与法律解决的途径(一)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速度令世界瞩目,随之产生了国人对城市化的渴求,然而伴随着大规模的城市扩张和旧城区改造,各地动拆迁问题愈发凸显出来。

动拆迁矛盾和纠纷的扩大和激烈已表明,动拆迁问题已不再是表面上的城市建设纠纷问题,实际上它已牵涉到法律、政府职能、公众权利等多个方面。

一些人引用《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对房屋拆迁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有人甚至提到了“违宪”的高度,大有叫停房屋拆迁之势。

《物权法》的施行,更使人们对拆迁的强制性产生了合理怀疑。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为我们指明了方向。

本文将以此为指导,首先对动迁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剖,然后在基础上对旧区改造进行法理分析,最后对基层政府在动迁中作用提出有益的思考。

一、城市动迁中存在的问题在旧城区改造过程中,城市拆迁过程是最艰难、也是存在争议最多的阶段。

重庆市“钉子户”事件是城市拆迁中的一个缩影,有的地方拆迁矛盾比这更激烈,有自伤事件,也有汽油自焚身亡事件。

发生这么多激烈的动迁矛盾,说明了动拆迁本身可能存在一些或大或小的问题,很可能就是这些问题造成了矛盾激化,成为酿成极端事件的原因。

1、在动拆迁主体上的模糊。

在很多地方动迁时,既成立了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各职能部门参加的动迁指挥部,又成立了若干动迁公司,到底谁是动迁的主体?政府在其中到底扮演什么角色?在其他地方动迁中也存在这样的问题,有的地方的拆迁办公室,看上去是一个行使政府权力的机构,摇身一变马上又变成为直接的拆迁人,一套班子,两块牌子。

这种主体上的不确定,使得动迁性质变得模糊,使拆迁行为是基于公共利益的政府征收还是商业用途征地也定性不清。

从依法行政看城市房屋强制拆迁论文

从依法行政看城市房屋强制拆迁论文

从依法行政看城市房屋强制拆迁论文查字典范文网为您编辑了从依法行政看城市房屋强制拆迁,敬请关注!!一、全国强制拆迁中矛盾激化现象严重20XX年,湖南郴州市嘉禾县县委县政府为了帮助一家名为珠泉商贸城的开发项目顺利拆迁,不仅打出了“谁影响嘉禾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的口号,而且实行了“四包四停”政策:公职人员必须保证他们的亲属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订补偿协议、腾房并交付各种证件,保证他们的亲属不能集体上访和联名告状,不能完成任务者将被暂停工作,停发工资,甚至被开除。

20XX年11月,央视经济半小时节目又发出题为《物权法难抗城市拆迁法规业主无奈燃烧瓶挡铲车》的报道:上海市闵行区潘蓉为了阻止拆迁,用投掷汽油瓶等违法的暴力手段来进行反击……事实上,全国每天不知道有多少起这种由城市房屋拆迁引起的矛盾。

众所周知,政府要做到依法行政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

在我国,依法行政的“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

一直以来,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被奉为拆迁领域的金科玉律,各行政机关都把它作为实施城市房屋强制拆迁行为的法律依据。

孰不知该行政法规本身却存在着违宪违法和不公正之嫌。

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法律缺陷分析(一)、违法违宪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根据以上条文,强制拆迁作为一种“对非国有财产的强制征收”行为,涉及被拆迁人的基本民事权利、财产权利,它应当并且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立法。

由国务院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就因立法主体的不适格而涉嫌违反宪法。

其次,《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因此,在房屋强制拆迁中被拆迁房屋作为被拆迁人的私有财产,即非国有财产,如果要对其进行强制拆迁必须通过制定法律来进行。

从政治和法律的角度分析中国的拆迁案

从政治和法律的角度分析中国的拆迁案

从政治和法律的角度分析中国的拆迁案作者:景小力来源:《魅力中国》2010年第23期摘要:本文对中国目前存在的强制拆迁状况进行了分析,从政治和法律的角度得出其重要的原因在于中国旧的传统的权力观在起着主导作用并阻碍着实在法的运作和发展。

本文希望通过处理好政治和法律的关系来改善中国旧的权治的观念,从而促进法治建设杜绝类似的强制拆迁现象的发生。

关键词:政治;法律;强制拆迁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10)08-0143-在拆迁中,用效力等级的规则是能解决《城市拆迁管理条例》与《物权法》、《宪法》之间的冲突的,但我们经常看到的却是实体法运作的失败,其原因在于我国的法律法规制定相对落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速度,制定出来的很多时候适应不了社会的快速变化。

宪法和法律由于其在处理很多具体事物的时候不如法规规定的具体详细,可操作性强,其抽象性和原则性会使一些具体棘手的问题难于解决。

这些原因都会导致我们经常看到一些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法规还在运作,而实在法却被忽略或抛弃。

但更为重要的原因还是中国旧的传统的权力观在起着主导作用,这种主导力量阻碍着实在法的运作和发展。

首先是《城市拆迁管理条例》是违背《宪法》和《物权法》规定的。

《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然而《城市拆迁管理条例》却把为了公共利益的征收和通过谈判定价的商业开发混为一体。

《物权法》第42条对政府征收公民个人的房屋和不动产采取了例外允许、严格限制的态度。

该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但《城市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拆迁人却可以是开发商。

很明显,《城市拆迁管理条例》作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是违背《宪法》和《物权法》这些上位法的,按照效力等级的规则,在《城市拆迁管理条例》与《物权法》、《宪法》发生矛盾冲突的时候,就应当让位于《宪法》、《物权法》,然而事实上却并不是这样。

论拆迁法律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拆迁法律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拆迁法律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发展和社会进步,拆迁已经成为城市治理中须要解决的问题。

但是在拆迁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各种问题,比如权利保护不足、补偿不公、程序不合法等。

如何规范拆迁,保护公民的权益,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拆迁法律存在的问题法律权威性不足目前我国的拆迁法律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实行管理也不够完善,而且受到行政部门干预,法律权威性打折扣。

这就导致一些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难以得到合理的解决。

补偿不公在拆迁过程中,公民的合法、合理权益保护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多数时候补偿远远低于市场价格,补偿款使用不透明,规定不严谨等问题常常出现,这使得部分未得到合理补偿的拆迁户难以承受拆迁的损失。

合法程序拆迁手续繁琐、复杂,各部门之间的业务分工不协调,手续审批周期长,严重限制了拆迁工作的有效进行,影响老旧城区改造的进展,阻碍城市的进一步发展。

拆迁法律对策制定和完善拆迁法律针对上述问题,应当制定、完善能够规范拆迁的相关法律,增加对拆迁程序的规定、强制执行拆迁补偿标准、建立相关行政责任制等。

这些法规必须兼顾采取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立法思路以及改造城市发展的需要。

加强监管拆迁实行的时候,要加强对拆迁现场的监管,确保拆迁程序的合法性、正当性,防止拆迁过程中越权、侵权等问题的发生,加强监督管理,细化落实相关政策法规,并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提高住民参与度在拆迁过程中,需要加强老旧小区居民的参与度,建立多方主体参与、多渠道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妥善处理纠纷、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

这样不仅有利于加强政策的民主参与性,还能够保障老旧小区居民基本权益的体现。

透明度在拆迁过程中,需要通过规范化补偿、公开决策、实现资金专账、加强监督管理等透明化措施,使拆迁过程变得更加透明,揭露不公,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和各界人士,以便更好的监督工作。

结论综上所述,拆迁法律存在的问题已经受到了广泛关注。

而为解决这些问题,必须综合使用各种可行的对策,通过加强监管、透明度、提高住民参与度、完善拆迁法律等方式,来合理保护公民的权益,实现城市的长足发展和社会稳定。

中国式拆迁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中国式拆迁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中国式拆迁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王兴骥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加速发展,我国的城市建设也在快速发展。

特别是1990年以来,大规模城市扩张、旧城改造以及开发区建设,使征地拆迁成为我国城市化加速发展中突显出来的社会现象, 由此产生的利益冲突也变成了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因征地拆迁引发的纠纷,已经成为近年来群众信访的一大焦点。

据国家信访局统计,截至2003 年8月底,国家信访局接到关于拆迁纠纷的投诉信件共11 641封,比2002 年同期上升50 % , 上访人数5 360 人次, 上升47 %。

尽管中央政府三令五申,严禁强制、暴力拆迁,但是强拆的事件还在发生,纠纷和利益冲突仍普遍存在,甚至引发了一些恶性事件。

近几年来,一桩桩惨烈的中国式拆迁悲剧相继发生:四川成都的唐福珍自焚、江苏东海的陶惠西父子自焚、江西宜黄钟家三口自焚、北京海淀区席新柱自焚、辽宁本溪张剑暴力抗拆、上海闵行区潘蓉暴力抗拆等事件触目惊心。

暴力强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也在发生。

违法、强制性的拆迁方式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为社会不稳定埋下了隐患,不利于促进城市建设,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一、中国式拆迁存在的主要问题1. 地方政府盲目扩大拆迁规模,“圈地风”盛行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中国对土地用途实行严格的管制制度,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实行"占一补一"的耕地占用补偿制度。

国家为了保持18亿亩耕地红线,要求所有的城市建设用地在占用耕地时,必须先复垦出相应的耕地出来作为补偿。

而目前唯一比较容易复垦为耕地的是农村建设用地,尤其是农民的宅基地。

随着紧缩地根作为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一部分,用地指标匮乏一直是困扰地方政府的头等大事,为了解决地方经济发展对土地需要的这个迫切问题,各地政府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置换”试点工作,基本做法是让农民用其宅基地使用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换取小城镇的安置房及社会保障, 也就是“以承包地换社保”、“以宅基地换房”的“双置换”模式,把农村通过复垦增加的耕地面积,用于城市建设用地指标。

中国拆迁制度变革20年

中国拆迁制度变革20年

中国拆迁制度变革20年 2010年04月27日11:42 法律与生活强拆者依仗着什么——中国拆迁制度变革20年文/王才亮(著名拆迁实务专家)中国的拆迁制度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法律制度,它本身应当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而不是过去大家所理解的民法范畴。

如今,这种在政府主导下强令老百姓搬家的制度,成为急需依法废止并重新设立的制度。

拆迁制度的三阶段中国的拆迁制度出现的标志,是1991年3月22日公布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此前一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城市规划法》,为了确保《城市规划法》的实施,产生了它的配套法规,也就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实事求是地说,诞生于20年前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一开始并没有引起太多非议。

它的制订背景是,在改革开放之后,国家有了一定财力,需要通过拆迁加快从“文革”以来停滞不前的城市和住房建设,同时通过改善老百姓的居住条件和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来拉动内需。

这个“条例”出台时,里面有两个十分关键的字,就是后来日益被淡化的“安置”二字。

这个“条例”的补偿原则是根据被拆迁人居住人口,按照人头给予补偿“安置”。

而当时拆迁的主导力量是政府,拆迁人多是当时的城开公司、房开公司,大部分是政府直属企业。

当时,政府在拆迁中是亏本的。

在这样的情况下,拆迁就受到了公众欢迎。

这是中国拆迁制度的第一个阶段。

但是,上述局面好景不长。

由于拆迁带来的房地产开发包含了巨大的利益空间,导致国情发生了巨大变化——这个变化一直延续到今天,就是中国有一支重要的政治力量登上了历史舞台——开发商。

上世纪90年代经济体制改革继续前行,其中的房屋制度改革,从过去国家全部承担房地产的建设和开发,转变为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加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建设,由此许多国有房地产公司改制,由在改革开放的第一波浪潮中发展起来的商人们买下。

再加上新成立的房屋开发企业,形成了一个新群体开发商。

开发商在立法制度上,赢得的第一个战役,是1994年出台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论拆迁“变法”所反映的中国法制演进

论拆迁“变法”所反映的中国法制演进

论拆迁“变法”所反映的中国法制演进作者:申红敏张亚洲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7期摘要近来,拆迁问题引发了多方面的冲突。

我国法律法规依照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相继做出了不同的地方性法规,从国家制定的法规来看,体现出了拆迁补偿的市场规则,也强调了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实施补偿。

这里,法律为居民给予的补偿是令人欣慰的,但也不能忽视在各级法规的制定中,也存在一些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地方,需要得到进一步的改进。

关键词拆迁问题城市建设房屋拆迁作者简介:申红敏、张亚洲,安徽阜阳行政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180-02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直接关系到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社会稳定的大局。

而且是一项集政策性、群众性、社会性于一体的工作。

拆迁变法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标志性个案,有专家学者的大力推动,有媒体和公众的普遍关注,有政府的及时有效回应,也有公众的广泛参与和普遍共识。

但缺乏制度变革的决断。

政府能够重视民意,认真对待社会和公众的普遍性的制度需求,并付诸制度改进的行动,那么,拆迁变法将会成为变迁时代通过自下而上的公共参与而引发制度变革。

并且成为政府积极回应社会需求,引导社会变革,培育公共理性的典型范例;亦将成为公众、专家与政府深度合作,共同推动制度有序变革的经典事例。

一、简要分析房屋拆迁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拆迁是在取得拆迁单位许可,并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的房屋和附属物,并将此范围的单位与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给予补偿的一种法律行为。

从拆迁的角度来看,国家提出的新拆迁条例是可以保障拆迁户的权利,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他们失去的可能要比想象中失去的更多。

在此,将具体分析拆迁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

(一)城市房屋拆迁涉及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冲突房屋拆迁新条例中规定了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便可以进行拆迁活动,在拆迁过程中如果有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则统一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裁决。

强制拆迁纵论

强制拆迁纵论

一、城市发展背景下的强制拆迁随着我国的城市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旧城改造使得拆迁成为全国各地的一件大事。

为了加快城市发展进程,我国的拆迁立法工作也步入快车道。

鉴于2003年嘉禾拆迁的惨痛教训,国家迅速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

为了彰显城市发展的优先价值,国家拆迁相关立法赋予了强制拆迁的合法性。

2001年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强制拆迁进行了清晰界定,并将这一权力赋予政府和法院两个强势部门。

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这样,政府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但获得了私人财产的定价权,而且获得了申请强制拆迁的权力。

每一种权力都应当由其行使的边界,否则,不受制约的权力会危害社会。

当拆迁人(多半是开发商,近年来,政府的隶属机构、临时组建单位充当拆迁人的也有不少)和被拆迁人就拆迁房屋的补偿方式等达不成协议时,这一民事纠纷却无法被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拆迁双方就拆迁补偿等达不成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得受理。

按照我国相关规定,解决这一民事纠纷必须通过政府,由政府进行裁决,从而将私权利之间的冲突升格为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对决。

在我国的现行体制下,公权力相对于私权利享有优先权,在拆迁中,后来加入的公权力强大到几乎不能抗拒的程度,其不但享有私权利对应财产的定价权,而且可以直接强制执行,甚至不需要动用司法权力。

这种一方面为拆迁房屋定价,另一方面如果被拆迁人不服,又可以先行强制执行的格局彻底打破了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民法意义上的平等人格,拆迁人由于获得了公权力的护身符,从而在拆迁法律关系中获得了管理者的地位。

权力、权利和利益的博弈——我国当前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法律与经济分析

权力、权利和利益的博弈——我国当前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法律与经济分析

权力、权利和利益的博弈——我国当前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法律与经济分析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城市房屋拆迁问题成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城市房屋拆迁既涉及到居民的权益和利益,也关乎政府的权力与责任。

本文将从法律和经济两个角度对我国当前城市房屋拆迁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其中的权力、权利和利益博弈现象。

一、权力与权利的对立在城市房屋拆迁问题中,权力与权利的对立是主要的矛盾之一。

权力作为一种行使和执行的能力,是国家和政府的象征,也是处理城市拆迁的基础。

然而,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在推进城市发展和增加财政收入的背景下,常常强制拆迁居民的住房,可以看到,政府的权力往往压倒了居民的合法权益。

这种情况下,政府将居民的权利视为权力使唤的对象,关联着对居民权益的忽视和剥夺。

在法律层面上,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拆迁程序、标准和补偿措施。

然而,由于一些地方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违法违规行为,往往导致了拆迁问题的扩大化和困难化,违反了拆迁方案应有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面对政府的权力,居民常常不得不以自身的权利行使来进行维权,这进一步加剧了权力与权利的对立。

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督促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并对违法行为及时追责。

二、经济利益的纠葛除了权力与权利的对立,城市房屋拆迁问题还涉及到各方的经济利益。

城市拆迁往往是为了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而进行的。

然而,在拆迁过程中,政府和开发商往往通过以低于市场价补偿居民的方式获得了经济利益,而居民则往往面临质量较低的回迁房和较少的经济补偿。

这种不公平的利益分配,使得城市房屋拆迁问题变得复杂化、敏感化。

在经济层面上,城市房屋拆迁引发了房地产市场的波动,并对当地经济发展产生了影响。

拆迁后的土地,一般会用于商业和住宅开发,从而带来了更多的商业机会和经济效益。

然而,拆迁过程中的纠纷和不公正对待会使得拆迁的效率和效益受到影响,甚至阻碍了城市规划和发展的步伐。

论我国城市房屋征收拆迁中的问题和法律对策

论我国城市房屋征收拆迁中的问题和法律对策

论我国城市房屋征收拆迁中的问题和法律对策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化建设的过程中必然涉及房屋征收拆迁的问题。

房屋征收和拆迁是一项复杂性和综合性比较高的工作,其中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城市的规划设计,因此不可避免的在房屋拆迁征收过程中出现征拆部门与群众之间的争议和矛盾。

当前,我国关于房屋征收的法律还不是很完善,由于经验和法律支持的缺失,导致城市房屋征收拆迁工作的推进难度加大。

本文围绕城市房屋征收和拆迁过程中穿线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法律应对措施,为我国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的现状和立法房展方向给予政策建议,期待国家制定更完善的法律用来解决中国发展进程中所面临的最艰难的社会问题,真正做到法治社会的公平与公正。

关键词:城市发展;房屋征收拆迁;问题;法律对策1.我国城市房屋征收拆迁概述随着我国城市房屋征收拆迁工作的推进,由此所引发的各种问题得到社会普遍关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虽然在新颁布的《民典法》中,对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的模式有了新的规定,但是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依然频频爆出各种“暴力拆迁”事件。

对于此类问题,相关政府管理部门正在积极寻求各种方式来解决,以保证群众的合法利益,保证其财产权不受侵犯。

房屋作为群众的私有财产,征收拆迁过程中肯定会侵犯到群众的私有财产权力。

房屋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而房屋拆迁则是国家行使公权力,出于一定的目的,将公民的房屋通过经济补偿的方式转化为公有财产,并对其进行拆除的行政行为[1]。

征收和拆迁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

首先,拆迁是征收必然结果。

其次,两者在目的上是一致的,都是国家为了实现一定的公共利益而实施的行为。

再者,两者在实施的程序和补偿机制上一致。

最后,两者在一定意义上来说都具有强制性。

1.我国城市房屋征收拆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政府对房屋征收拆迁的补偿标准缺乏全面考虑当前政府对于城市房屋的征收拆迁多采用一刀切的模式,但是每个地区都其独特的情况,缺乏对当地房产行情以及人们的收入、消费水平的全面评估考虑,这种情况在经济发达的城市中最为显著。

论征地拆迁话法治

论征地拆迁话法治

论征地拆迁话法治第一篇:论征地拆迁话法治论征地拆迁话法治2010年10月9日晚我们在风则江大讲堂上听了孟勤国教授关于“征地拆迁话法治”的讲座,对城市化推进的过程中,全国各地发生了大规模的征地和拆迁,引起了许多的法律纠纷案件进行了原因的深刻分析,并且提出了一些可行性的意见,使我们学生对于征地拆迁所引发的问题有了深度的认识,也使我们在学习法学的道路上获益匪浅。

孟勤国教授以宜黄事件为切入点,9月10日,宜黄县政府为新客运站建设进行例行的强拆动员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因处置不慎,导致3名被拆迁当事人烧伤,强拆动员工作遂因此停止,被烧伤的当事人在县医院初步救治后,因伤势较重转入省一附医院继续救治。

事发的第二天,数张当事人被烧伤的现场照片出现在网络上,很快这些照片及文字报道被众多网站转载,从而引发了全国网民的高度关注。

刚开始只是一些非主流网站介入事件的报道,几天之后,主流媒体介入其中,使事件骤然升级,并迅速上升为一起全国关注的公共事件,最终引起了市、省乃至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

此事件引发了全国人民的热议,在风则江大讲堂上孟教授也谈了谈自己的看法。

孟教授从政府的角度进行了解读,当今社会出现了公权力流氓化,私权力刁民化。

他认为在这起事件中,政府的公权力过大是引起征地拆迁的主要原因,政府利用手中强大的权力,无视平民百姓的切实利益,当地干部只关注工程项目和城市面貌,太注重自己的政绩,却不去关心老百姓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正当权益的维护。

在拆迁中不能很好协调政府、老百姓、开发商的利益诉求,在其中老百姓更是处于弱势地位,无力与政府,开发商抗衡,其利益无法得到保障,看着自己的房子被推倒是何等的无奈与痛苦。

政府公权力的过大,无视法律的存在,不按法律与规章办事,引起了政府与民众的社会矛盾进一步加剧,导致了社会的不稳定,不和谐。

孟勤国教授为此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意见。

第一,把一切活动纳入法制轨道。

第二,合理的补偿拆迁的居民,一定要注意评估的时效性。

法治视野下的和谐拆迁

法治视野下的和谐拆迁

法治视野下的和谐拆迁
价值观念的改变对国家的发展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随着新的法治理念的制定,传统的拆迁行为也得到了全新的形态。

从法治的视角,拆迁行为要求有关的规范和协议,以便解决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工作条件问题。

因此,拆迁行为经常被形容为和谐拆迁。

和谐拆迁表明,拆迁是在同意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拆迁协议的前提下实行的,并确保拆迁劳动者在拆迁过程中得到足够的法律保护。

比如,在拆迁协议中,地方政府有义务提供充足的住房补偿或安置服务,以确保劳动者及其家庭在拆迁过程中受到公平对待。

因此,和谐拆迁是建立在道德和法律的基础上的,把既定道德和法律放到最重要的位置,尊重被拆迁劳动者的道德水平和合法权益,并确保拆迁劳动者在拆迁的过程中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只有法治思维和法治观念的深化,才有可能在拆迁时注重道德和法律,以确保劳动者的权利得到保障。

此外,政府部门应当继续加大对拆迁项目和安置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力度,进一步净化拆迁环境,解决当地劳动者在拆迁过程中遭受的
不公正待遇的问题。

而社会应当积极关注拆迁过程中劳动者的生活条件,积极帮助拆迁劳动者提升生活水平,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改变价值观念对实现和谐拆迁具有重要意义。

深入挖掘法治理念,加强对拆迁项目和安置项目监督和管理,积极帮助拆迁劳动者提升生活水平,上述这些措施有助于开展和谐拆迁,确保拆迁劳动者在拆迁过程中得到合法的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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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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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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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 湖北杨友德
神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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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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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拆迁中资本、开发商和权力结 合才有强拆。强拆的结果是开发商利益 极高,老百姓利益受损。“拆迁的时候 他没有权利,在城市规划的时候他没有 权利,如果他有权利跟开发商迚行平等 的谈判,他也可以在经济发展中得到一 部分利益,开发商的利润就没有这样大, 所以这个贫富差距的造成是由于普通 老百姓权利的缺失造成的。” ——蔡定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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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连死人,甚至大规模死人 都无法改变什么。每一出悲剧都 只能哀悼而不能改变。用生命都铺不 出通向黎明的路,用生命都撞不破夜 的门,这才是最大的悲哀。” 韩寒
“一个社会最可怕的不是死人,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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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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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
“建设部统计1-7月全国因拆迁
引起三级以上事故5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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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亡……”
——《十年拆迁悲喜剧》 《南方周末》
200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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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锡珍
1996
席新柱
2009
张霞
2009
崔德喜 2010
翁彪
2003
陶惠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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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华宾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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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焕
吕二祥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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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季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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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燃烧瓶的勇敢女人” ——南方周末2009.12.2.
/u15/v_NDc4MTYzMDA.html CCTV2 《经济半小时》2009.11.21.
2011/3/26 11
物权法
?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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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28日 20Biblioteka 0MPA2011/3/26 1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本条例第 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 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 期不拆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
部门 ,戒者由房屋拆迁主管 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99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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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TV《社会记录》2004.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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钉子户
拆迁公司
拆迁点子人 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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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可 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 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给予拆迁补 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 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 居住条件”。 ——《物权法》第42条
钟如九
2010
何全通
唐福珍
2009
2011/3/26
何玉琼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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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 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 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 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
予补偿。”
——《宪法》第四次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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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季
2004
2011/3/26 6
“谁影响嘉禾发展一阵子, 我影响他一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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