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 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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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学讲义:占有概述

司考民法学讲义:占有概述

司考民法学讲义:占有概述司考民法学讲义:占有概述。

在司法考试复习初期,主要复习刑法和民法部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物权法部分的名师讲义,本文主要讲解占有概述。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学讲义:留置权司考民法学讲义:质权司考民法学讲义:宅基地使用权司考民法学讲义: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占有的概念和性质1、概念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物在事实上的控制和管领。

2、性质关于占有的性质学说上有不同的观点,即:事实说、权利说、权能说。

目前通说为事实说,即:认为对占有的保护仅基于占有这一事实,而不论该占有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是自主占有还是他主占有、是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

二、占有的种类1、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根据占有是否依据本权)(1)有权占有即指有本权的占有。

本权即可以是物权如所有权、用益物权等;也可以是债权,如租赁权等。

(2)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如盗窃他人之物而进行的占有等。

区别的意义:无权占有人在本权人请求返还原物时,有返还的义务。

2、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依居占有人的意思)(1)自主占有是指以将物作为自己所有而进行的占有。

(2)他主占有是指不以所有人的意思而进行的占有。

法律敎育网区别的意义:作为所有权取得的时效要件的占有和先占要件的占有,应当是自主占有。

3、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根据是否在事实上控制物为标准)(1)直接占有是指在事实上对物进行控制(2)间接占有是指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于事实上占有物的人(即直接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对物管领的占有。

间接占有是间接占有人与直接占有人间存在特定的法律关系,基于这种法律关系,间接占有人对于直接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

例如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基于质权、租赁、保管法律关系,占有标的物,是直接占有人,而享有返还请求权的出质人、出租人、寄托人为间接占有人。

4、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依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1)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其无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2)恶意占有是占有人知道其无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区别的意义在于:取得时效中与善意取得中的占有都以善意占有为要件。

10.占有 - 副本

10.占有 - 副本

十占有第一节占有的分类一、根据占有人是否具有本权(权源),将占有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有权占有主要是指基于无权、债权或亲属权的占有。

二、无权占有的项下,根据占有人是否“误信”有占有的权源,又可以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二者区分标准主要在于“误信”,“误信”不是一种道德评价,盗贼物和遗失物属于恶意占有,注意:先判断有权占有或无权占有,再判断善意占有或恶意占有。

三、根据占有人是否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分为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

所有是一种主观意思,是自己所有的意思或他人所有的意思,对质押物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四、根据是否直接占有特定物,将占有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直接占有需存在媒介关系且直接占有人以他主占有的心态占有标的物。

盗脏物和遗失物既不是直接占有,也不是间接占有。

第二节研究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区别一、无论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都享有对物的使用权,原因在于物尽其用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

二、无论善意占有或是恶意占有造成侵权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无论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都需要返还原物及其孳息。

四、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都需要返还物上代位金,《物权法》第244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五、损耗赔偿责任,善意占有人不需承担,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

《物权法》第242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善意占有人可以请求必要费用请求权,但是恶意占有人不能请求必要费用请求权。

《物权法》第24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七、风险的承担,所谓风险是指不可归责于各方当事人(主观上都无过错),而客观上导致物的毁损。

20第二十章 占有

20第二十章 占有

(三)占有物的使用收益
1、有权占有人对占有物的使用收益依据合同和 法律规定处理。 2、无权占有人对占有物的使用收益取决于其是 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对占有的使用,《物权 法》第242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 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 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占有物的收 益,《物权法》第24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 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 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一)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二)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 (三)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四)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 (五)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第二节 占有的效力和保护
一、占有的效力 占有的效力是指占有所具有的法律上的证 明力和强制力。占有的效力通常有权利推 定的效力、事实推定、动产物权的善意取 得、占有物的使用收益、占有人与回复请 求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等五项内容。 关于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前面已有讲述, 下面其余四项谈谈。
(四)占有人的赔偿责任
《物权法》第244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 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 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 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 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 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 失。”
二、占有的保护
占有的保护是法律对占有人提供的以防占有遭受 损害的保护手段。民法中对占有的保护可分为物 权法上的保护与债法上的保护。物权法上的保护 包括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债 法上保护包括不当得利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物权法》规定了占有的保护请求权,但是不承 认占有人(以及物权)可以自力救济。 根据《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对占有的保护有 两种方法:
(二)占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占有

占有
第十章担保物权
第一节占有概述
而进行的占有。 而进行的占有。 (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1、直接占有是指在事实上对物进行控制 间接占有是指基于一定法律关系, 2、间接占有是指基于一定法律关系, 对于事实上占有物的人(即直接占有人) 对于事实上占有物的人(即直接占有人) 有返还请求权, 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对物管领的占 有。
第十章担保物权
பைடு நூலகம்
2007年试卷三第57题 2007年试卷三第57题 年试卷三第57
B.乙有权基于其质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C.丙有权基于其占有被侵害请求丁返 还电脑 D.丁有权主张以电脑抵偿丙对自己的 债务
ABC
第十章担保物权
谢谢大家!
第十章担保物权
第十章担保物权
第二节占有的效力
给权利人; 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 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章担保物权
第三节占有的保护
第245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 245条 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 害占有的行为, 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 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 害或者消除危险; 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 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第十章担保物权
2007年试卷三第 题 年试卷三第57题 年试卷三第
甲向乙借款5000 甲向乙借款5000元,并将自己的一台笔 5000元 记本电脑出质给乙。 记本电脑出质给乙。乙在出质期间将电 脑无偿借给丙使用。丁因丙欠钱不还, 脑无偿借给丙使用。丁因丙欠钱不还, 趁丙不注意时拿走电脑并向丙声称要以 其抵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其抵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有权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丁返还电 脑

占有介绍

占有介绍

7、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 这是以占有的手段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8、继续占有与不继续占有 这是以占有的时间是否间断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9、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 这是以占有方法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第二节 占有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一、占有的取得 占有的取得也称占有的发生,是指占有人依照某 种事实或原因对物产生了事实上的支配与控制。占有 的取得分为: 1、占有的原始取得 占有的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既存的占有为根据而取 得的占有。 如先占、侵占、遗失物拾得等 2、占有的继受取得 是指基于他人的占有而取得的占有。 如占有的让与、承受与继承等。
占有介绍
第一 占有
一、占有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于物有控制与支配的 管领力的事实状态。 在占有法律关系中,主体为管领物之人,即占 有人;客体为被管领之物,即占有物。 2、特征: ⑴占有关系以物为客体。 ⑵占有人须对标的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 ⑶占有是一种为法律所保护的事实。 ▲注意理解占有与持有的不同。
四、占有的功能
1、保护功能: 非经司法途径不得解除占有人对占有物的占有, 即使该占有属于非法占有。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 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 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 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公示功能(动产) ⑴权利移转效力 ⑵权利推定效力 ⑶善意取得要件 3、持续功能
⑵赔偿损失的义务
3、占有的特别效力
⑴权利推定(仅对动产占有而言): 如无相反证据,则占有人的依法享有该占有物权利。 ⑵善意取得(详见第四章所有权善意取得内容) 占有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得请求返还,只能 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

第一章 占有概述

第一章 占有概述

我们认为,要全面地理解占有的法律属性, 就不能单纯地从某一个角度观察分析而排斥其他 角度.同时,除了以上三个方面,还应注意以下 两个方面的分析: 1占有是物权的基础.这一认识和观点主要是以 历史解释为基础的.作为法律保护的占有基础包 括物权也包括债权,取得占有的基础性权利一般 被称为本权,占有是以本权为基础的,但其反过 来也具有强化,保护本权的功能. 2占有具有抽象法律规范和具体法律关系双重属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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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占有的分类
一,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二,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三,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四,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五,自己占有与占有辅助 六,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 七,占有状态的变更 八,占有状态的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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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占有的历史渊源
一,罗马法上的占有 (一)占有的含义 (二)占有的演化 (三)占有的分类 (四)占有诉讼 二,日耳曼法上的占有 (一)占有含义 (二)占有的要件 1必须以用益的形式表现.
(三)占有的种类 (四)占有的效力 1权利防御作用. 2权利实现的效果. 3权利变动的作用. 三,制度融合与理论争论:占有制度的发展 (一)占有的构成要件 (二)占有的社会作用
3因特定法律关系的认定.占有所表彰的是具体 的法律关系,而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占有的表 现形式也不相同.时间关系和空间关系往往是认 定直接占有的要素,而现在物权理论上更有辅助 占有和间接占有的各种情形,这就需要在具体法 律关系中认定.
(二)占有的主观要件:占有意思 关于占有意思是否为占有的构成要素,在理论 上素有争论,有主观说,客观说和纯粹客观说三种 不同主张. (三)占有的客体 占有的客体为物,且一般为有体物,包括不动 产和动产.我国《物权法》 产和动产.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 条第2 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而占有对于不动产和动 产的实际意义是不同的,如关于占有的成立,对动 产占有的认定通常比不动产占有的认定更为严格. (四)占有的主体 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占有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 法人.

第十六章 占有

第十六章    占有

五、占有的分类
1、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是否以所有意思 、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2、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是否有真正权利基础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3、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这是以无权占有人的主观状态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这是以无权占有人的主观状态为标准所作的分类,是 无权占有的再分类。 无权占有的再分类。 4、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是否直接占有标的物 、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5、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是否亲自对标的物占有 、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 6、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以占有的人数为标准 、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
二、占有的保护
占有保护, 占有保护,即在他人以法律所禁止的私力 侵害占有时,给占有人的法律救济。 侵害占有时,给占有人的法律救济。 (一)物权保护方法 1、自力救济:自力防卫、自力取回 、自力救济:自力防卫、 2、占有保护请求权(公力救济) 、占有保护请求权(公力救济)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⑴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时限为1年 除斥期间) 时限为 年(除斥期间) 排除妨害、 ⑵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⑶占有人对返还原物请求人的权利义务 ①善意占有人的权利义务 善意占有人应当赔偿请求人损失时, ⅰ善意占有人应当赔偿请求人损失时,仅就所 获利益为限承担责任。占有物因不可抗力毁损、 获利益为限承担责任。占有物因不可抗力毁损、 灭失的,被遗失、被盗窃的,不予赔偿。 灭失的,被遗失、被盗窃的,不予赔偿。 善意占有人返还原物时, ⅱ善意占有人返还原物时,有权请求所有人补 偿因保存、改良占有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偿因保存、改良占有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②恶意占有人的权利义务 占有物毁损、灭失的, ⅰ 占有物毁损、灭失的,恶意占有人应当赔偿 全部损失。 恶意占有人对损害无过错的, 全部损失。 恶意占有人对损害无过错的,不予赔 偿。 恶意占有人返还原物时, ⅱ 恶意占有人返还原物时,无权请求所有人补 偿因保存、改良占有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偿因保存、改良占有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节 占有概述

第一节 占有概述
第十七章
占有
第一节 占有概述
• 一、占有的概念和特征 • (一)占有的概念 • 占有是人对物进行控制、 占有是人对物进行控制、 管理的事实。在形式上, 管理的事实。在形式上,占有通 常表现为人与物的空间关系。 常表现为人与物的空间关系。
• (二)占有的特征 • 1.对物支配的现实性。 .对物支配的现实性。 • 2.对物支配的确定性。 .对物支配的确定性。 3.对物支配的外观认同性。 .对物支配的外观认同性。
• (三)占有、占有权及持有 占有、 • 1.占有与占有权的区别 . • 所谓占有权指法律赋予占有人占 有物的权利。 有物的权利。
• 占有权与占有的区别是: 占有权与占有的区别是: • (l)占有是一种人对物的管领事实, )占有是一种人对物的管领事实, 占有权是法律赋予占有人的一种权 利。 • (2)占有与占有权的效力不同。占 )占有与占有权的效力不同。 有是基础, 有是基础,占有权是对于现有的物 之占有人赋予的法律保护。 之占有人赋予的法律保护。占有事 实的存在与否,决定占有权之得丧。 实的存在与否,决定占有权之得丧。
• 2.占有与持有的区别 . 持有是对物事实上的支配状态, 持有是对物事实上的支配状态,它 是刑法上的一种行为, 是刑法上的一种行为,是区别盗窃 与侵占的标准。 与侵占的标准。 • (1)持有是单纯的事实上的支配关 1) 系,不以继续占有为目的。占有以 不以继续占有为目的。 继续占有的目的。 继续占有的目的。 • (2)持有是纯粹的空间关系,具体 )持有是纯粹的空间关系, 的事实状态。 的事实状态。占有有事实上的支配 状态,也有间接的支配状态。 状态,也有间接的支配状态。
• (3)持有不能继承、转让,因而易 )持有不能继承、转让, 于消灭。但占有具有法律保护力, 于消灭。但占有具有法律保护力, 可以继承和转让, 可以继承和转让,因而即使遇到权 利行使之障碍,亦可请求恢复占有, 利行使之障碍,亦可请求恢复占有, 使占有继续。 使占有继续。 • (4)占有须以具备占有之意思为要 ) 而持有则无须有意思为多件。 素:而持有则无须有意思为多件。

14.占有

14.占有

概念占有指对于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一种状态。

法学通说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而不是权利。

但占有的客体不限于独立的物,(1)占有的客体限于有体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对物的组成部分也可以成立占有。

特征O/ ------------------------------------------------------------------------------------------------------------------(2)占有必须是对物产生了事实上的支配与控制。

划分标准©占有人的占有是否具有本权。

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有权占有O 指基于本权的占有,此处的本权包括所有权、他物权、租赁权等权利。

概念©/ ------------------------------------------------------------------------------------- 无权占有。

指欠缺本权的占有。

如小偷对赃物的占有。

★分类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0/占有占有的效力区分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白(1)有权占有人可以拒绝他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的主要意义/ -------------------------------------------------(2)无权占有中的占有人不享有留置权。

划分标准O 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善意占有© 指占有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没有合法根据而占有。

概念O/恶意占有O 指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没有合法根据而占有。

(1)只有善意占有人方可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区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主要意义(2)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善意占有人对于因维护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要求权利人返还,而恶意占有人无此项请求权.(4)无权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的,占有人无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是否为善意均应返还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给权利人。

第五编占有

第五编占有

第二节 占有的分类
一、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1.区分标准:占有是否具有法律的根据或 原因 2.含义 有权占有,是指具有法律根据或原因的占 有,如承租人对房屋的占有。 无权占有,是指没有法律根据或原因的占 有,如小偷对他人之物的占有。
3.区分意义:法律提供的保护程度不同 在有权占有,当他人请求占有人返还占有 物时,有权占有人有权拒绝 在无权占有,当有权原的人请求占有人返 还占有物时,无权占有人不得拒绝
第五编
占有

第一节 占有的概念与特征
一、占有的概念 1.含义 占有,是指占有人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 的事实。 2.性质 占有只是一种事实,并非权利。只反映人 对物的管领关系,不反映权利关系。
二、占有的特征 1.客体为物 2.为法律所保护的事实 法律对占有的事实进行保护的目的在于: 维持社会的平和秩序 3.占有的成立须占有人对物有事实上的管 领力
二、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1.区分标准:无权占有人是否误信有占有 的权源 2.含义 善意占有,是指误信有占有的权利,无怀 疑地进行的占有。 恶意占有,是指明知无占有的权利,或对 有无占有的权利有所怀疑仍然进行的占有。
3.区分意义: (1)善意取得的要件以善意占有为前提 (2)取得时效的期间不同 (3)返还责任不同:善意占有人仅须返还 现存利益,并得主张必要、有益费用得偿 还;恶意占有人的返还不以现存利益为限
三、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 1.区分标准:是否以所有的意思进行占有 2.含义 自主占有:以所有的意思而为占有。 他主占有:非以所有的意思而为占有。如承租人、 借用人、土地使用权人、质权人对他人之物的占 有。 3.区分意义: 时效取得和无主物先占以自主占有为要件
四、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1.区分标准:占有人是否对物具有直接管领力 直接占有:占有人直接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 间接占有:自己不直接占有物,本于一定法律关 系,对于直接占有物的人,有返还请求权,因而 对物享有间接管领力。如甲出租A 对物享有间接管领力。如甲出租A房给乙,乙为 直接占有人,甲为间接占有人。 3.区分意义:直接占有可以独立存在,间接占有 不能独立存在

第一讲 占有

第一讲 占有

《物权法》第一讲占有一、占有的分类(一)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例1】甲将手机借给乙,乙擅自质押给不知情的丙。

甲知道后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将手机出售给丁。

①丙善意取得手机的质权,对手机的占有为有权占有。

②在甲将手机所有权让与丁之前,甲对丙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丙是有权占有。

③在甲将手机所有权让与丁以后,丁对丙也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丙是有权占有。

④物权、监护权都是绝对权,因此,基于物权、监护权取得的有权占有具有绝对性(对天下所有人均成立有权占有)。

在丙的质权消灭之前,丙对甲和丁均构成有权占有。

【例2】甲将房屋出售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未办理过户登记。

后甲又将房屋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

①根据区分原则,甲、乙的买卖合同有效,乙基于合同债权对房屋的占有为有权占有。

在将房屋出售给丙之前,所有权人甲不得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②债权具有相对性,乙基于债权取得的有权占有也具有相对性(仅对债务人构成有权占有),乙相对于丙则属无权占有。

新的所有权人丙可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③“基于债权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系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第一考点!“占有连续”可突破债的相对性(1)例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交付了房屋,乙经过甲的同意,将房屋转租给丙,并交付房屋。

丙基于债权(承租权)占有房屋,甲并不是丙的债务人,但在合法转租中,丙基于占有连续对所有权人甲成立有权占有。

甲对丙无返还原物请求权。

(2)例如: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乙未经甲允许,将房屋出卖(或出租)给丙,并将房屋交付给丙。

基于占有连续,丙对所有权人甲成立有权占有。

(二)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例3】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乙当作生日礼物赠与不知情的丙。

甲一年后发现,请求丙返还手机。

但手机因丙使用一年磨损、折旧、损坏。

①丙为善意自主占有人。

②这样的占有人(虔诚地相信自己就是手机的所有权人)是没有注意义务的,丙对甲的所有权遭受损害不可能有过错。

占有

占有

• 二、占有的消灭 指占有人丧失了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控 制。 占有的消灭,应以占有人是否仍有事实上 的管领、控制为依据。
• 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后放在办公桌抽 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丙盗走该相机, 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对此, 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 ) 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D.无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
(三)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本权:是指基于法律上的原因,可对物进行占有 的权利。 有权占有:有本权的占有。 无权占有:无本权的占有。 区分意义: 1.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只能针对无权占有人; 2.作为留置权要件的占有,限于有权占有。
(四)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 善意占有:不知其无占有权利的占有。 恶意占有:占有人知道其无占有权利的占有。 (五)无过失占有与有过失占有 对善意占有的再分类 无过失占有:善意占有人对其善意是无过失的。 有过失占有:善意占有人对其善意是有过失的。
• 二、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 (一)占有人对物的使用 、收益 使用致物毁损:善意,不损害赔偿 恶意,应当赔偿 返还原物及孳息:无区别,权利人可请求返还原物及孳息 (二)在占有物毁损、灭失时的赔偿责任 善意:受益为限赔偿 恶意:损失未足够补偿,应当赔偿损失。 赔偿全部损失 (三)费用偿还请求权 必要费用:善意占有人可以;恶意占有人可 用益费用:善意占有人可以;善意占有人不可
(六)无瑕疵占有与有瑕疵占有 前者是指善意、无过失、和平、公 然、继续的占有;反之即为有瑕疵 占有。
第二节 占有的效力和保护
• 一、占有的推定
(一)事实的推定 推定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善意、和平及公然占有 在占有的前后有占有的证据时,推定其为继续占有。 (二)权利的推定 A. 推定占有人对占有物行使的权利合法。 B. 原则以动产为限。 C.权利的推定属于消极性的,占有人不得利用此 项推定作为其行使权利的积极证明。

十九、占有

十九、占有
(一)有权占有中,占有保护请求权与本权请求权的平行关系 (二)无权占有中,占有保护请求权与本权请求权的对立关系
1、本权不得作为占有保护请求权的抗辩事由 2、占有不得对抗本权
第三编 物权 村民张和根有母牛一头,于2008年10月18日走失, 杜有荪拾得该牛。2008年11月,张和根得知后,找 到杜有荪要求返还,杜有荪拒绝返还并告知张和根 母牛是杜自己的、并非拾得张和根遗失的牛。后, 杜有荪花费400元为该母牛配种,2009年9月生下小 牛一头。张和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母 牛和所生小牛。杜有荪应诉后只答应返还母牛,并 反诉要求张和根支付配种费400元。 一审法院认为,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 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 小牛为母牛这一原物所生的孳息。杜有荪无权占有 母牛和小牛,母牛和小牛应一并向张和根返还。原 告张和根在杜有荪为母牛配种前就已要求其返还母 牛,却被杜有荪无理拒绝,杜有荪作为恶意占有人, 无权要求张和根支付所花的配种费用。
•占有与本权的分离——无权占有
第三编
物权 第二节
占有的分类及其类型的推定
一、占有的分类
(一)直接占有、间接占有
直接占有:不以他人的占有为媒介,而对物直接实施的占有 间接占有:以他人的占有为媒介,而对物实施的占有
区分意义
1、占有基础上的物之流转 2、观念交付的基础 3、间接占有的法律保护
第三编
物权
所有权人 ———— 处分人 ———— 第三人
动产A
(二)法律依据
1、占有的公信力 2、“以手护手” 3、利益衡平
第三编
物权
(三)善意取得的要件 所有权人 ———— 处分人 ———— 第三人
动产A
1、无权处分人占有动产 2、无权处分人占有动产,意思是基于所有权人的 •盗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10占有

10占有
第十章 占

第一节 占有概述 第二节 占有的效力
第一节
占有概述
一、占有的含义与本质 一般认为,占有是人对物的事实上支配、 一般认为,占有是人对物的事实上支配、控制的状 对于占有的含义,在理论上有不同的见解。 态。对于占有的含义,在理论上有不同的见解。主观说 认为,占有的要素包括心素和体素, 认为,占有的要素包括心素和体素,心素是所有的内在 意思,体素则是占有的事实, 意思,体素则是占有的事实,占有就是以所有人的意思 控制某物的状态或以自己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而事实上 支配物。客观说认为,占有是一种单纯的事实状态。 支配物。客观说认为,占有是一种单纯的事实状态。占 有权最初并不是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权能, 有权最初并不是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权能,而是基于占有 事实所形成的。许多国家民法典中的占有制度, 事实所形成的。许多国家民法典中的占有制度,是一项 独立于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独立于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四、占有的消灭 (一)直接占有的消灭 直接占有因占有人在事实上不再由自己对物的 直接管领、支配而消灭。具体分为两种情形; 直接管领、支配而消灭。具体分为两种情形;一是 基于占有人意思丧失占有。 基于占有人意思丧失占有。应当有占有人不再直接 占有的意思与事实上占有人丧失自己直接管领、 占有的意思与事实上占有人丧失自己直接管领、支 配两方面的要素。 配两方面的要素。二是非基于占有人意思的丧失占 有。例如遗失财产、走失动物、财产被盗窃等。 例如遗失财产、走失动物、财产被盗窃等。
思考题: 思考题: 1、简述占有及占有的效力。 、简述占有及占有的效力。 2、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3、法律对占有的一般保护。 、法律对占有的一般保护。
(二)间接占有的取得 间接占有是相对于占有媒介人的直接占有而 言的, 言的,而占有媒介人的直接占有是从间接占有人 传来的占有权,因此,间接占有一般不区分原始 传来的占有权,因此, 取得与继受取得, 取得与继受取得,占有媒介人直接占有的取得之 时,也就形成了间接占有的取得。 也就形成了间接占有的取得。

02-占有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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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占有与所有权的占有权能
• 1.联系
• 二者都是权利主体对于物的事实管理和控制的状态。同时,占有也具有保护 所有权的功能,是所有权保护的第一道防线。如果占有背后的本权是所有权, 那么此时的占有与占有权能就发生了重合。
• 2.持有与占有的不同: • (1)占有是民法上的重要制度,持有仅仅是对事实状态的简单 描述。 • (2)占有依抽象状态可以形成双重占有,即直接占有和间接占 有;而持有只是一种实际控制状态,不存在双重状态。 • (3)占有的客体为流通物,不包括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而持有的客体可以为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 (4)占有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持有并无此类效力。 • (5)占有依法定事实可以移转和继承;持有则不能被移转和继 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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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一讲占有一、占有的分类(一)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例1】甲将手机借给乙,乙擅自质押给不知情的丙。

甲知道后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将手机出售给丁。

①丙善意取得手机的质权,对手机的占有为有权占有。

②在甲将手机所有权让与丁之前,甲对丙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丙是有权占有。

③在甲将手机所有权让与丁以后,丁对丙也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丙是有权占有。

④物权、监护权都是绝对权,因此,基于物权、监护权取得的有权占有具有绝对性(对天下所有人均成立有权占有)。

在丙的质权消灭之前,丙对甲和丁均构成有权占有。

【例2】甲将房屋出售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未办理过户登记。

后甲又将房屋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

①根据区分原则,甲、乙的买卖合同有效,乙基于合同债权对房屋的占有为有权占有。

在将房屋出售给丙之前,所有权人甲不得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②债权具有相对性,乙基于债权取得的有权占有也具有相对性(仅对债务人构成有权占有),乙相对于丙则属无权占有。

新的所有权人丙可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③“基于债权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系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第一考点!“占有连续”可突破债的相对性(1)例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交付了房屋,乙经过甲的同意,将房屋转租给丙,并交付房屋。

丙基于债权(承租权)占有房屋,甲并不是丙的债务人,但在合法转租中,丙基于占有连续对所有权人甲成立有权占有。

甲对丙无返还原物请求权。

(2)例如: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乙未经甲允许,将房屋出卖(或出租)给丙,并将房屋交付给丙。

基于占有连续,丙对所有权人甲成立有权占有。

(二)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例3】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乙当作生日礼物赠与不知情的丙。

甲一年后发现,请求丙返还手机。

但手机因丙使用一年磨损、折旧、损坏。

①丙为善意自主占有人。

②这样的占有人(虔诚地相信自己就是手机的所有权人)是没有注意义务的,丙对甲的所有权遭受损害不可能有过错。

甲不能请求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例4】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乙谎称己有出租给不知情的丙,租期2 年。

甲一年后发现,请求丙返还手机。

但手机因丙使用一年磨损、折旧、损坏。

①丙为善意的他主占有人。

这样的占有人有一定的注意义务!②手机因(丙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且按照租赁物性质使用)磨损、折旧给甲造成的损害,丙不具有过错(未超越其假想的占有权限:承租权),甲无权请求丙赔偿。

③手机因不当使用(如丙用手机钉钉子)损坏给甲造成的损害,丙具有过错(已经超越其假想的占有权限:承租权),甲有权请求丙赔偿。

【例5】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乙谎称己有质押给不知情的丙。

甲一年后发现,请求丙返还手机。

但手机因丙使用一年磨损、折旧、损坏。

①丙为善意的他主占有人。

②手机因磨损、折旧给甲造成的损害,丙具有过错(已经超越其假想的占有权限:质权。

善意的丙仅把自己当成质权人,就应当深深地知道,自己对质物是不享有使用权能的。

),甲有权请求丙赔偿。

③手机因不当使用(如丙用手机钉钉子)损坏给甲造成的损失,丙具有过错(已经超越其假想的占有权限:质权),甲有权请求丙赔偿。

(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例6】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并据为己有。

①乙为手机的占有人。

②由于甲、乙间无占有媒介关系,故甲不是间接占有人。

甲的占有完全丧失。

【例7】甲将手机出售给乙,并交付,但乙一直未支付手机价款。

①乙为手机的占有人。

②由于甲对乙无返还请求权,故甲对手机不成立间接占有。

③甲的占有已经因为完成买卖合同中的现实交付而终局地丧失。

把买卖合同改成赠与合同,也是一样!【例8】甲将手机出售给乙,并交付。

甲、乙还约定:“乙分期支付手机的价款,在乙支付全部价款之前,甲保留手机的所有权。

”①乙为手机的直接占有人。

②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5 条的规定,若乙不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甲享有取回权(对乙享有返还请求权)。

所以,甲为手机的间接占有人。

(动产可保留所有权,不动产保留的无效)【例9】甲将手机借给乙,不久,乙对甲表示自己对手机享有所有权,拒不返还。

①刚开始,乙为直接占有,甲为间接占有。

②乙对甲表示将自己的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时,甲的间接占有因此消灭。

③间接占有得以成立,建立在直接占有人“很乖”的基础上。

【例10】甲将的三间房屋出租给乙,乙将这三间房屋出租给丙,丙又将其中的一间出租给甲。

①对于这三间房屋,丙属于直接占有,乙属于第一层次的间接占有,甲属于第二层次的间接占有。

②对于甲向丙租赁的这间房屋,甲(作为承租人)属于直接占有,丙属于第一层次的间接占有,乙属于第二层次的间接占有,甲(作为所有人、出租人)属于第三层次的间接占有。

【例11】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乙出借给丙。

①甲可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丙为无权的直接占有人。

②甲亦可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乙为无权的间接占有人。

【例12】甲将手机出借给乙期间,手机被丙抢走。

①甲有权对丙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因为甲的间接占有被侵夺。

甲有权请求丙将手机返还给乙(若乙不接受,甲有权请求返还给自己)。

②乙有权对丙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因为乙的直接占有被侵夺。

(四)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例13】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

①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仍归甲。

②作为买受人,乙“以据为己有的意思”占有房屋,乙是房屋的自主占有人。

③甲呢?答:甲不是占有人,他的占有已因现实交付的完成而丧失。

【例14】甲将自己的三间房出租给乙,乙将这三间房出租给丙,丙又将其中的一间出租给甲。

对甲向丙租赁的这间房屋而言:①甲(作为承租人)属于直接占有、他主占有。

丙属于第一层次的间接占有,他主占有。

乙属于第二层次的间接占有,他主占有。

甲(作为出租人)属于第三层次的间接占有,自主占有。

②就是说:甲以承租人的身份直接占有时,为他主占有人;甲以出租人的身份通过第三层次的间接占有而占有时,为自主占有人。

③所有人对自己的所有物亦可成立他主占有!③在这里,我们再次见证了法律关系对于认定占有的决定性作用!【例15】甲的手机丢失,由乙拾得。

①若乙发布招领公告或者通知失主,乙的占有为他主占有。

②若乙不发布招领公告或者通知失主,则通常为自主占有。

【例16】甲将手机借给乙使用。

①乙的占有为他主占有。

②若乙对甲表示手机为自己所有或者以外界可知的方式表明了据为己有的意思,则乙的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③或者,若甲把手机出卖给乙,自甲、乙买卖合同生效时,乙的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五)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例17】甲购买汽车,交雇员乙驾驶。

①乙为占有辅助人,乙不是占有人,甲才是占有人。

②若乙将汽车开回老家隐匿,对甲谎称汽车被盗,则乙不再受甲之指示管领控制汽车(不乖了),乙荣升为汽车的占有人(无权占有),甲的占有丧失。

【例18】甲因怀疑老公给保姆发短信,就将交给保姆乙暂用的Iphone 手机(没有赠与给乙)夺回。

①乙为手机的占有辅助人,甲和老公才是手机的占有人,不存在甲对乙占有的侵夺,只是甲改变了自己和老公对手机占有的状态!。

②乙不受占有保护,乙对甲不享有基于《物权法》第245 条的占有返还请求权。

【例19】某分公司有电脑三台,总公司要求收回两台,分公司经理不同意,总公司派人强行取回两台,还把分公司经理打得人仰马翻。

①分公司对总公司不享有《物权法》第245 条规定的占有返还请求权。

②分公司如此憋屈,因为他是占有辅助人。

③若为子公司,那就是响当当的占有人了。

【例20】甲的汽车被乙盗窃,乙交给雇佣的司机丙驾驶。

①丙是汽车的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也就不可能是无权占有人。

无权占有人是乙。

②甲对丙无返还原物请求权,甲只能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二、占有状态的变更【例1】甲将收藏的《丰乳肥臀》借给乙阅读,乙阅读后惊为天书,欲据为己有,在该书上签上自己的大名并加盖自己的藏书印章,但一直没有告诉甲。

①作为借用人,乙对《丰乳肥臀》为他主占有。

②乙在《丰乳肥臀》上签名、盖章,具有将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的意思,但未向甲(使其占有之人)作出表示,乙的他主占有不能变更为自主占有。

乙仍为他主占有人。

③这样的要求与“取得时效”密切相关(《物权法》未规定取得时效)。

【例2】甲将收藏的《丰乳肥臀》借给乙阅读。

借用期间,甲、乙达成协议,甲将此书赠与(出卖、互易)给乙。

①甲、乙的赠与(出卖、互易)合同生效之时,乙的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因为赠与(出卖、互易)合同的生效加上简易交付的法律事实提供了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的法律依据。

②须注意:若在借用期间乙死亡,乙惟一的继承人为丙。

丙接受继承的事实不能使丙的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因为丙继承的为乙之原有占有状态,须有新的法律事实发生(比如甲将该书赠与丙),才能使丙的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例3】甲将收藏的《丰乳肥臀》借给乙阅读,乙又借给丙阅读。

①若丙对乙(使其占有之人)作出变更为自主占有的表示,该表示到达乙之时,丙的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②若丙知道该书归甲所有,则丙必须对乙和甲作出变更为自主占有的表示,才能使丙的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缺一不可。

【例4】甲(未婚,19岁。

假设甲为不能辨认行为的精神病人,但乙不知情)将汽车出卖给乙,并交付。

此后,甲的父母以甲系精神病人为由,代理甲起诉乙,主张买卖合同无效,请求乙返还汽车。

甲的起诉状副本于3月1日送达乙。

一审法院于6月1日判决支持甲的诉讼请求,判决乙返还汽车,判决书于6月5日送达乙,因乙未上诉,判决于6月16日生效。

①3月1日之前,乙对汽车系无权占有、善意占有。

②乙败诉,自3月1日起乙的善意占有变更为恶意占有。

③这一规则具有溯及力。

虽然判决于6月16日生效,但溯及到3月1日(起诉状送达之日),乙的善意占有变更为恶意占有。

④须注意:即使判决生效后,乙仍坚定地相信甲并非精神病人,而系甲父母提供假证据欺骗了法院,从而虔诚地相信自己是有权占有人,也一样溯及到起诉状送达乙之时,乙的占有视为恶意占有。

“视为”属于法律拟制,不能以反证推翻。

三、占有的推定【例1】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乙以市场价格出卖给丙,并交付。

丙修理该手机花费200元。

①甲为手机的所有权人,丙为无权占有人。

若甲、丙就丙的占有状态发生争议,推定丙为自主占有、善意占有。

②若手机因丙使用而折旧,因丙被推定善意自主占有,根据《物权法》第242条,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只有甲举证推翻该推定时,甲才有权请求丙承担赔偿责任。

③因丙被推定为善意占有人,根据《物权法》第243条,丙有权请求甲补偿支出的必要费用(修理费)200元。

只有甲举证推翻该推定时,甲才无须补偿这200 元。

【例2】甲占有某钢琴,出租给乙。

现丙对乙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

①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都适用占有权利推定规则。

若甲(间接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钢琴,推定甲为所有人;若乙(直接占有人)以承租的意思占有钢琴,推定乙享有租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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