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元旦起实施,按日计罚上不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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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保法修订案》,新法已经于2015年1月1日施行。

至此,这部中国环境领域的“基本法”,完成了25年来的首次修订。

这也让环保法律与时俱进,开始服务于公众对依法建设“美丽中国”的期待。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保法修订案》,新法已经于2015年1月1日施行。

至此,这部中国环境领域的“基本法”,完成了25年来的首次修订。

这也让环保法律与时俱进,开始服务于公众对依法建设“美丽中国”的期待。

25年来的首次修订1出台过程因为环保法牵涉面甚广、争议较多,这次修法破例进行了第四次审议才得以通过。

由此,我们可以说,这是一部凝结了中国环保治理智慧,吸取了之前经验教训、能对症下药的成熟立法。

新《环境保护法》是一部“长牙齿”的法律,是一部能对民怨极大的污染现象打出硬拳头的法律。

2新增内容受限于原有的法律规定,长期以来,中国环保部门的处罚力度、执法手段都相当有限,相对于公安甚至税务和工商部门来说,环保部门一直都是一个“软衙门”,难以震慑日益猖獗的环境违法行为。

刚刚出台的新《环境保护法》,提供了一系列足以改变现状、有针对性的执法利器——一是新增“按日计罚”的制度,即对持续性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按日、连续的罚款。

这意味着,非法偷排、超标排放、逃避检测等行为,违反的时间越久,罚款越多。

之前法律规定的针对环境违法的罚款,是一个定数,数额并不大,导致违法成本较低,不少企业因而怠于治污。

新法施行“按日计罚”之后,罚款数额上不封顶,将倒逼违法企业迅速纠正污染行为。

二是新的《环境保护法》作为一部行政法律,罕见地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对污染违法者将动用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

新法规定:对情节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三是个别地方企业的污染行为之所以肆无忌惮,背后是当地官员基于畸形政绩观的默许纵容,对此新《环境保护法》将拿“保护伞”开刀。

新《环保法》4个配套办法发布

新《环保法》4个配套办法发布

新《环保法》4个配套办法发布新《环保法》4个配套办法发布1月8日,环保部通报新修订的《环保法》4个配套办法,提出环保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计罚处罚办法,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

对违法排污“零容忍”、严惩不法企业的“组合拳”相继打出,环保利剑锋利出鞘——1月8日,环保部通报新修订的《环保法》4个配套办法。

作为落实新《环保法》54项配套措施的一部分,与新《环保法》一起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这4个配套办法,将有助于各级环保部门将新法赋予的监管权力和手段落到实处。

这4个配套办法分别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使新《环保法》成为极具‘杀伤力’的一把利剑。

然而,由于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等都是全新的制度,各级环保部门普遍缺乏操作经验。

”环保部环境监察局副局长曹立平认为,4个配套办法的出台,是贯彻执行《环保法》、促进环保部门依法行政、重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和强化排污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迫切需要。

罚到违法企业不敢“侥幸”曹立平介绍,4个配套办法中适用情形的细化和实施程序的设计都贯彻加大惩处力度的思路,即让排污者一天都不能违法排污,一旦违法,就让其付出负不起的代价。

对于一些恶劣的违法排污行为,按日计罚等经济处罚与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行为罚和行政拘留等人身罚可以并用。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胡静认为,按日计罚的制度设计中,责令排污者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而不是“限期改正”,就是不给排污者留有限期内“合法的”违法排污的.空间。

根据办法,对排污者改正情况的复查,要求在30日内以暗查形式开展。

这要求排污者不能心存侥幸,表面应付,而要真正整改,达到合法排污的要求。

按日计罚不受次数限制,只要违法排污不停,那么行政处罚不止。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版《环境保护法》正式颁布施行。

这一法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环境保护领域迈出了新的重要步伐,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新版《环境保护法》突出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强调了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两者的统一。

该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与信息公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生态环境保护等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环境保护立法体系。

该法要求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保护生态环境,推行节约资源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方式,促进可持续发展。

行政机关还要做好环境评价和风险评估工作,并加强环境监测、污染防治和信息公开。

环境保护法规定了严格的惩罚措施,对造成环境损害的行为者,包括政府部门和企业,进行了严格的惩罚和处理。

这种惩罚力度的加强,将起到更大的威慑作用,推动各方面更为积极地参与环保工作,对环境保护的力度也会相应加强。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重要的环境减排目标,要求各地区和企业在污染排放方面做出具体的减排计划和实施措施,推行绿色发展方式,促进经济和环保两个方面的协调发展。

同时,还要求政府、企业和公众积极参与环保工作,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低碳发展。

总之,新版《环境保护法》明确了我国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要求和行动方案,为实现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持。

我们相信,只有我们每个人都能做好环保工作,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建设美丽中国。

新版《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对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带来了深远影响。

环境保护工作是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新版《环境保护法》的出台不仅是一个新的起点,更是奉行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接下来,我们将从几个方面继续谈一下新版《环境保护法》的相关内容。

一、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这个原则的核心是将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两者统一起来。

这个原则强调了预防先于治理,强调了各方面在思想上和行动上都必须清醒、坚定地把环境保护放在治国理政的全局中来思考。

法律·解读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2015年起执行)

法律·解读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2015年起执行)

解读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今天表决通过了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明确了新世纪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加强政府责任和责任监督,衔接和规范相关法律制度,以推进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的实施。

据了解,从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到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全国人大代表共2474人次以及台湾代表团、海南代表团提出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议案78件,反映现行环境保护法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各方面修改呼声很高。

这是一次全面修改。

修改后的法律共七章七十条,与现行法的六章四十七条相比,有了较大变化。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有30多部,行政法规有90多部,新的环境保护法被定位为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主要规定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解决共性问题。

为此,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在总则中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依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确定的总体要求,将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

新法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新法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突出强调政府监督管理责任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调整篇章结构,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

现行环境保护法关于政府责任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新法将其扩展增加为监督管理一章,强化监督管理措施,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

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制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新环保法”之“按日计罚”浅析

“新环保法”之“按日计罚”浅析

“新环保法”之“按日计罚”浅析作者:张进来源:《科学与财富》2018年第21期摘要:随着我国新《环境保护法》的颁布,按日计罚制度成为了新亮点被学界广泛关注。

按日计罚制度是解决旧有的环境行政处罚不利的重要措施之一。

有“史上最严环保法”之称的新环保法表明我国社会各界对国内环保事业的高度重视。

针对我国日益严峻的环境客观现状,“按日计罚”很好地适应了我国环境形势,增强了执法权威性,沉重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本文从“按日计罚”的背景、国内外的相关实践、以及入法的意义和制度缺陷及完善这几个方面对环境法按日计罚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可以填补我国对环境法按日计罚制度研究的空白,对我国环境法按日计罚制度的构架意义重大且影响深远。

关键词:按日计罚;环境违法行为;执法权威一、“按日计罚”的提出背景新环保法第6章“法律责任”部分共11条,第59条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制度,适用的违法情形即违法排污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起始期限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

计算标准为“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

我国最初的环境法并未涉及“按日计罚”,一些规定仅散见于一些单行法里,并且对罚款具体数额都设置有上限。

这造成守法成本远高于违法成本的现象比比皆是。

为解决这一问题,“按日计罚”制度应运而生。

(一)政治理论层面党的十八大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提出要从源头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努力建设美丽中国,为“按日计罚”制度的提出提供了理论支撑。

(二)法学理论层面早在2006年,现任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教授就已经提出将“按日计罚”纳入现行环境法中;汪再祥曾发表文章《我国现行连续罚制度之检讨——基于行政法体系与规范本质的思考》;另外还有其他一些环境法领域的学者对该制度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详尽的阐述和探讨。

(三)国内执法实践层面我国重庆市、深圳市等城市实施按日计罚的实践证明了按日计罚制度应用于我国是切实可行的。

中国开始实施“史上最严”新环保法

中国开始实施“史上最严”新环保法

中国开始实施“史上最严”新环保法作者:暂无来源:《世界环境》 2016年第1期2015年1月1日起,中国开始实施最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

新环保法提供了一系列足以改变现状、有针对性的执法利器,如新增“按日计罚”的制度,罚款数额上不封顶;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设立了环保公益诉讼制度,堪称史上最严环保法。

文/贾峰2015年1月1日起,中国开始实施被誉为“史上最严”的新《环境保护法》。

4个配套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也一起实施。

新环保法提供了一系列足以改变现状、有针对性的执法利器,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立法宗旨和指导思想之变已经实施25年的原《环保法》,与经济社会发展特征和生态文明的新理念明显不相适宜,存在主题责任不清、操作性不强、环境执法不力等问题。

与此同时,以GDP增长论英雄的粗放发展模式,导致了大气、水、土壤污染突出,威胁公众健康。

环境问题成为中国最大的民生问题,影响社会安定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如何从制度和立法层面缓解公众的环境不安全感和增进对政府的信任,平衡公众诉求与经济发展关系,探索新常态背景下的社会发展路径,已成为中国发展的重要命题。

党的十八大提出“美丽中国、永续发展”的理念,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生态文明建设成为重要的改革议题之一,并提出“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保护是为了发展,发展是为了更好的保护。

党的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提出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

习近平同志在浙江省安吉县余村考察时首次提出:“我们过去讲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其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其中的深刻思想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高度,反映了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为新法的修订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

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同一个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但可以委托下级环保主管部门实施复查
按日连续处罚的启动是“可以”,不是“应 当”。环保部门有自由裁量权。
几个注意事项: 1.原罚款的处罚决定应先于按日连续 Nhomakorabea罚决定作出。
2.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排污 行为。(没有规定限期改正) 水污染防治法75条,私设暗管的限期拆除。 合法行政与合理行政的关系; 3.排污者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复查前, 可以提交 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不影响环保部门30日内复查的安 排,前几稿曾规定提交整改报告后,环保部门几天内组 织复查,让排污者有心理预期) 4、按日计罚的次数不受限制。 5、实施按日计罚与查封扣押、限产停产措施不冲突
❖案例:2015年1月20日,肇庆市环保执法人员对某玻 璃容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2、3号车间正在生 产,但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没有运行,生产废气未经处 理直接排放,相关情况未有向环保部门书面报告。经监 测,玻璃熔炉废气排放口烟尘浓度超标1.08倍,依法责 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4万元。
2015年2月13日,执法人员根据肇环违改字 〔2015〕6号文件,对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情 况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2、3号车间正在生产, 经监测,该公司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折算后排放 浓度为1440mg/m3,超标0.69倍,烟尘排放浓度 为10244mg/m3,超标50.22倍。依法责令改正违 法行为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计罚时间从《责令 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2015年 2月3日)起至复测之日(2015年2月13日)止共 11天,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为44万元。
第三节 实施程序
按日连续处罚的性质:行政处罚 或 执行罚? 答:行政处罚。

新环境保护法处罚标准解读

新环境保护法处罚标准解读

新环境保护法的处罚标准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的经济快速发展,社会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是也确实积累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包括环境问题。

2015年1月1日新实施的环保法对人们关心的问题给出了很多法律规定,同时新环保法的处罚标准也同时出炉。

新环保法的处罚标准主要是以下六点。

一、停建罚款停建罚款就是项目环评未批先建的企业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新环保法中第61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1月1日起,未批先建项目不仅会收到严厉处罚,公安机关还将依照第63条规定,对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

二、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政府环保部门可给企业“贴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查封扣押符合《环保查封、扣押》适用6种情形:(一)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废、有放射性的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二)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检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非法排放、倾倒污水处理厂污泥及化工等工业污泥的;(五)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中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未按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法排污的;(六) 其他。

三、按日计罚在新环保法中第59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新环保法“亮剑” 按日计罚违法成本不再低按日计罚在国外的环境立法中“按日计罚”被广泛采用的制度,对打击企业“违法成本低”以及弥补一般性处罚威慑力不足的缺陷有很好的作用,震慑效果强。

新旧环保法的区别

新旧环保法的区别

1. 新《环保法》解读。

新《环保法》于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作为一项基本法,并没有对具体的治污板块做出细化的说明,但是通过其中更加健全的监管机制、严格的惩罚手段和多样的激励政策,我们认为整个环保产业的市场活跃度将有明显增长。

及旧版环保法相比,新环保法的亮点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1)总量控制。

排污总量控制,倒逼产业结构调整:对超过国家排污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保成本成为地方政府在产业结构调整中的重要考量因素,加强落后产能环保改造或直接关停,为更多产能腾挪出排污指标保证。

(2) 加罚。

环保治理落实困难,很大的原因在于地方政府为GDP 高增长而包庇企业排污的行为,另一方面在于企业在“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困境下做出的逆向选择。

新《环保法》中,通过“按日连续计罚”政策大幅提高企业违法成本,通过对企业、政府及第三方机构相关责任人施加行政和刑事处罚降低企业及企业负责人的违法动力。

a) 按日连续计罚:惩罚力度按日放大。

在14年12月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草案)》中,对新《环保法》提出的“按日连续计罚”具体了适用范围、实施程序和计罚方式的相关规定。

在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之日止,企业需做出整改,若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计罚日数累计执行。

连续处罚可能会出现天价罚单,改变“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尴尬局面。

举例,某企业当月31日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若15日复查时仍未改正其违法行为,按日计罚天数为1天。

将罚款金额从10万放到至150万元,违法成本显著提高。

b) 连带法律责任:借助行政和刑事处罚,对于监管方、排污企业、第三方的责任到人监管方:对地方环境主管和监管部门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不当行为予以记过、记大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法律法规(汇总)

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法律法规(汇总)

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法律法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史上最严环保法”将实施,有望推动大气雾霾治理;预算法规定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纳入预算;2015年1月1日起取消部分高考加分项目;流动人员档案服务免费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颁布,规范经营许可;中国三项铁路新规施行。

2015年1月1日起,一批法律法规开始实施。

1.新环保法“按日计罚”加大违法成本2015年1月1日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环保法施行。

新环保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同时,新修订的环保法对雾霾等大气污染治理作出了更多有针对性的规定,如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等。

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新修订的环保法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扩大到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

环保法25年首次大修以推动大气雾霾治理。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基本理念、公众参与、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重要修改。

环境保护法从1989年公布实施以来,此次是第一次进行修改。

我国很多地方都受到了雾霾天气的影响,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是否有助于治理大气污染,也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之一。

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对于以雾霾为代表的环境污染公共事件专门作出规定,增加了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的机制。

新《环保法》实行“按日计罚”,即执法部门对企业不执行的,继续加罚,改变过去一次性罚款的规定,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并罕见规定协助拘留的处罚措施,对污染违法者动用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

2.“经济宪法”开启迈向现代财政制度的“新时代”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完成实施20年来的首次大修后,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环保部详解新环保法四大配套办法

环保部详解新环保法四大配套办法

环保部详解新环保法四大配套办法环保部详解新环保法四大配套办法从今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

与新法相配套,环保部出台的环保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计罚处罚办法,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四个规章,也于近期实施。

环保部昨天召开新闻发布会,详解新环保法的“四大护法”。

新规1:五种排污行为按日计罚根据新发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拒不改正的五种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将列入按日计罚的处罚范围。

环保部环境监察局副局长曹立平说,该办法取消了“限期整改”,不给企业“合法”超标排污的空间,环保部门在取得环境监测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送达排污者,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排污。

责令改正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环保部门将以暗查的`形式进行复查。

如发现拒不改正,就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按日计罚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新规2:六种情形将被查扣设施设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规定,可对六种违法排污行为依法实施查封、扣押设施设备。

根据该办法,环保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时考虑到了对于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查扣设备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环境保护法题库

环境保护法题库

环境保护法知识竞赛试题(一)一、单项选择1、我国新《环境保护法》第五条规定,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B卜损害担责的原则。

A、政府为主B、公众参与C、部门配合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A)。

A、举报B、检举C、报告3、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B)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A、停止审批B、暂停审批C、减缓审批4、我国新《环境保护法》规定每年的(C)为环境日。

A、4月22日B、5月31日C、6月5日5、我国新《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A)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A、地方各级人民政府B、一切单位和个人C、各级环保部门6、我国新《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C)和有关部门备案。

A、国务院B、地方政府C、环境保护主管部门7、我国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A)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A、建设单位B、审批单位C、监督单位8、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C)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A、一8、二1三9、向已制定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B)的有关规定。

A、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B、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C、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0、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 B)A、按份连带责任B、连带责任C、损害赔偿责任11、我国新《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

全面贯彻新《环境保护法》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全面贯彻新《环境保护法》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倒计时:42年 瀕危原因: 地球暖化、温度升高
亚马逊热带雨林
倒计时:12年
消逝原因:人为过度开发
环境污染分类
1. 农业污染:美.蕾切尔· 卡逊《寂静的春天》 , 追求产出,大量使用农药、化肥、植物生长 激素。“666、DDT(伤肝、肾、神经系 统)、缩二脲与含磷农药致癌”,外来物种 的入侵(水花生、浮萍),种子安全(杂交) 2. 工业污染:水(矿泉水)、气(酸雨)、生 (耳膜、心脑血管)、渣(放射性、生育), 尤其是重金属污染(京广线中断、四川镉污 染)(三致) 3. 生活污染:生活垃圾、生活污水 《增长极限》、《只有一个地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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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
生存
去年两会前夕,群众最关注问题的问卷调查,环境治理已经 超过了腐败排在群众最关注问题的第一位。
基本的环境质量是一 种公共产品,是政府必须 确保的公共服务。
要像对贫困宣战一样, 坚决向污染宣战! 环保法的执行不是棉 花棒,是杀手锏!
环保法的颁布与修改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 表决通过了新的《环境保护法》,本 次修改明确了新世纪环境保护工作的 指导思想,增加了政府、企业各方面 责任和处罚力度,被专家称为“史上 最严的环保法。”修订后的环保法加 大惩治力度:“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 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 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 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 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每年6月5日为 环境日。
基本国策
1989年环保法 2014年新环保法
第四条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 第四条第一款 保护环境是 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 国家的基本国策。 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 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 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 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 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涉及企业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涉及企业部分)

主要讲三个方面内容:1、新环保法解读;2、两高司法解释“入刑"解读;3、案件移送程序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涉及企业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上一部环保法是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这部法律增加了政府、企业各方面责任和处罚力度,被专家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

(一)新环保法的理念、基本原则和特色修订后的环保法共七章70条,与1989年上一部环保法相比较,明确了环境保护的理念、基本原则,体现了5大亮点,新增完善了7项环境管理制度.1、明确了生态文明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在第1条和第4条中明确要推进生态文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明确要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这些规定都体现了环境保护的新理念。

同时,也是新环保法的立法宗旨。

2、明确了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基本原则基本国策.第四条第一款明确了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确立了环境保护的重要地位。

基本原则。

修订前的环境保护法没有规定基本原则,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5条,明确了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就是加强源头管理,把保护放在优先位置,强调对环境污染要先预防,不能等到污染了再治理,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

综合治理就是运用各项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加强环境保护,发挥治理的综合效益.公众参与是环境保护要有公众参加,要保障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环境管理参与权和环境违法监督权,体现了环境保护是全社会共同责任的理念。

损害担责就是环境损害者对其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承担责任.(二)修订后环保法加大了处罚力度1、按日计罚无上限国家环境立法不少,但由于违法成本低,对违规企业的经济处罚并未取得应有的震慑效果,导致法律法规并未起到真正的约束作用。

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法律

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法律

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法律法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史上最严环保法”将实施,有望推动大气雾霾治理;预算法规定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纳入预算;2015年1月1日起取消部分高考加分项目;流动人员档案服务免费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颁布,规范经营许可;中国三项铁路新规施行……2015年1月1日起,一批法律法规开始实施。

1、新环保法“按日计罚”加大违法成本2015年1月1日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环保法施行。

新环保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同时,新修订的环保法对雾霾等大气污染治理作出了更多有针对性的规定,如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等。

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新修订的环保法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扩大到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

环保法25年首次大修以推动大气雾霾治理。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基本理念、公众参与、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重要修改。

环境保护法从1989年公布实施以来,此次是第一次进行修改。

我国很多地方都受到了雾霾天气的影响,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是否有助于治理大气污染,也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之一。

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对于以雾霾为代表的环境污染公共事件专门作出规定,增加了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的机制。

新《环保法》实行“按日计罚”,即执法部门对企业不执行的,继续加罚,改变过去一次性罚款的规定,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并罕见规定协助拘留的处罚措施,对污染违法者动用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

2、“经济宪法”开启迈向现代财政制度的“新时代”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完成实施20年来的首次大修后,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解读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2015年起执行)

法律·解读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2015年起执行)

解读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今天表决通过了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明确了新世纪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加强政府责任和责任监督,衔接和规范相关法律制度,以推进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的实施。

据了解,从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到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全国人大代表共2474人次以及台湾代表团、海南代表团提出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议案78件,反映现行环境保护法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各方面修改呼声很高。

这是一次全面修改。

修改后的法律共七章七十条,与现行法的六章四十七条相比,有了较大变化。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有30多部,行政法规有90多部,新的环境保护法被定位为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主要规定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解决共性问题。

为此,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在总则中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依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确定的总体要求,将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

新法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新法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突出强调政府监督管理责任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调整篇章结构,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

现行环境保护法关于政府责任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新法将其扩展增加为监督管理一章,强化监督管理措施,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

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制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新修订环保法将出台实施细则按日计罚罚无上限

新修订环保法将出台实施细则按日计罚罚无上限

新修订环保法将出台实施细则按日计罚罚无上限
佚名
【期刊名称】《氯碱工业》
【年(卷),期】2014(0)11
【摘要】2014年10月17日至26日,环境保护部制定的《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4个配套文件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环保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待2015年1月1日新法实施后,环保部门将对环境违法行为打出1套有力的“组合拳”。

【总页数】2页(P47-48)
【关键词】环保法;环境保护;上限;修订;环境信息公开;环境违法行为;限制生产;事业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321
【相关文献】
1.审视我国新环保法中的按日计罚制度 [J], 张菓
2.新《环保法》实施两月“按日计罚”罚723万 [J], ;
3.环保法修订引入“按日计罚” [J],
4.我国环境行政罚体系的重心迁移与价值调适--以«环境保护法»修订案第五十九条“按日计罚”制度为中心∗ [J], 吴凯
5.按日计罚程序合法方可罚——对某地环保部门按日计罚案件败诉的思考 [J], 刘永涛;金鸿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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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按日连续处罚办法解读

最新版按日连续处罚办法解读

最新版按日连续处罚办法解读首先,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是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迫切需要。

《环境保护法》修订之前,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额度严重低于企业的防治污染成本和违法生产收益,“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普遍存在。

这导致企业在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引导下,宁可选择违法,承担相对轻微的法律责任,也不愿履行防治污染的法定义务。

这成为环境违法案件频发、违法排污企业屡罚屡犯的一个重要原因。

当环保部门的处罚不能对环境违法行为构成有效震慑时,企业对环境保护工作便不会高度重视,环境违法行为也不能得到及时纠正。

为解决这一问题,在总结和借鉴国内外已有经验的基础上,新《环境保护法》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即按照违法排污行为拒不改正的天数累计每天的处罚额度,违法时间越长,罚款数额越高,从而实现过罚相当,有效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达到督促违法行为及时改正的目的。

其次,制定《办法》是贯彻新《环境保护法》的迫切需要。

按日连续处罚制度打破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罚款数额的限制,使“罚无上限”,对违法排污企业来说,这无疑是一把高悬的利剑。

然而,由于按日计罚是一项全新的制度,各级环保部门普遍缺乏操作经验,迫切需要制定具体办法,规范适用范围、实施程序和计罚方式等,使按日连续处罚真正成为环保部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有力武器和督促排污者自觉履行环保主体责任、改善环境的强有力手段。

再次,制定《办法》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方面应当适用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另一方面又有着不同于一般行政处罚的特殊程序和要求。

特别是由于按日连续处罚是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严惩重罚,关乎排污者的切身利益,因而更应保证其实施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充分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在新《环境保护法》规定按日连续处罚之前,一些地方性法规已经做了有益探索,但这些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相互之间有很多不同。

如《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环保部门可以对违法排污拒不改正的行为实施按日累加处罚,《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则规定适用按日计罚的环境违法行为种类,既包括排污者未取得临时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未按照临时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等违法排污行为,也包括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投入试运行等不一定涉及排污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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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元旦起实施,按日计罚上不封顶-法律
新《环保法》元旦起实施,按日计罚上不封顶
文/牟璇左越
2015年1月1日起,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环保法》修订草案正式施行。

新《环保法》是一部“长牙齿”的法律,是一部能对怨声极大的污染现象打出硬拳的法律,它提供了一系列足以改变现状并且有针对性的执法利器,也将对资本市场的多个行业和公司产生重大影响,记者梳理出“四大铁拳”,为您全面解读这部“史上最严”的《环保法》。

按日计罚上不封顶
事实上,国家在环境领域的立法不少,但由于违法成本低,导致对相关企业的经济处罚并未取得应有的震慑及约束作用。

2015年元旦起正式实施的新《环保法》对企业惩治力度大大加强,修订后的第六章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副主任王凤春向记者解释,“按日计罚”是指执法部门对企业作出了处罚,若企业不执行的,继续加罚。

按日计罚是对以前处罚规定的加强和补充,主要为保证处罚的执行。

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秘书长骆建华也向记者表示,过去规定是一次性罚款。

但对企业来说.如果治理成本高于罚款代价,企业就宁交罚款也要排污。

针对这种情况,新《环保法》规定,只要企业违法排污不达标,违法一天就罚一天,
上不封顶,以此督促企业认真治理达标排放。

环保部政研中心高级工程师王彬也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什么是‘按日计罚’就是‘按日累计罚款’,是针对连续性违法行为的一种处罚制度。


企业违法可拘留责任人
与此同时,新《环保法》给予了各级政府、环保部门以更大的监管权力,允许其采取多种新方式进行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新法还罕见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对污染违法者动用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

新《环保法》规定,环境监察机构可以进行现场检查;相关环保部门可以直接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设备进行查封、扣押,对超标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可以责令限产、停产整治。

如果企业不予治理污染,针对未批先建又拒不改正、通过暗管排污逃避监管等违法企业责任人,新《环保法》引入了拘留处罚。

违反《新环保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骆建华表示,新法不仅对企业的罚款力度加大,而且还给环保部门下放了行政权限。

这些严格的措施,会增加企业的环保成本,甚至会导致很多环保没有达标的企业强行停产或者关闭。

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让企业在环保达标的前提下生产。

北大纵横管理咨询集团总经理、高级医药合伙人史立臣对记者表示,其实我国每年都在对环境污染的相关事件作出一些处理,但是这些处罚力度非常轻,2014年也有不少针对环保的相关政策:对于企业来说,处罚力度太小使得企业宁愿被处罚也不愿花钱投环保,好多企业每年就跟例行工作一样按时把罚款交到相关监管部门,对于他们来说,小额的罚款如隔靴搔痒。

因此,新《环保法》实施后更值得期待的是怎么落实,包括是不是对企业的环保投入有一些政策支持,
或者在技术上有没有标准化,“好多企业连怎么找到治理措施都不知道”。

监管部门问责措施严厉
新《环保法》在赋予各级政府、环保部门更大权力的同时,也针对监管主体规定了严厉的行政问责措施。

新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

在第六十八条提出,有“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等8种违法行为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同时,如果出现环境违法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其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新《环保法》如此强调行政问责的原因在哪里?骆建华向记者表示,以往地方基层环保部门会出现执法不严、力度不够,甚至“猫鼠一家”的问题。

而在新法正式实施后,将来一旦企业出现重大污染事件,还可能会倒查,比如当时的监控是怎么做的,环保部门是怎么批的。

王凤春解释道,“此次新《环保法》对行政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问责更加具体化。

管理部门不尽责,是执法过程中比较普遍的现象,加强监管是未来的一大趋势。

另外,以前条款的问责主要是对执法部门的,但这次增加了对地方政府的问责。

这就包含了政治责任,不单纯是法律责任。


加强信息公开与民众参与
近年来,随着公众对于环境知情权以及环境监督权的呼声日益增加,此次环保法修订专门设立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章节。

公众参与、公益诉讼、民主监督等方式,集全社会之力,共同保护环境成为新《环保法》最大亮点。

新《环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公民可以申请公开信息,则是在法律层面上给了普通公众更多发声的机会和可能。

“信息公开是原则规定,各部门进行信息公开,对于具体要公开的信息都有规定。

在政府已经公开的信息基础上,公民再去申请的信息公开也得是可以公开的信息。

”王凤春向记者分析。

同时,新《环保法》还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规定凡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都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举对增强公众保护环境的意识,树立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理念,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骆建华表示,相比普通公民,公益组织更加专业。

比如说,如果要起诉一个企业必须要得到一些证据,公益组织就有一些专业的数据,能更加全面地为诉讼提供证据和材料。

(转自:《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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