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办[2011]48号附件二附(不是资料内容,此为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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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48号——关于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48号——关于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48号——关于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8.10.12•【文号】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48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48号关于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已于2018年7月发布,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等2个配套文件予以公告,与该办法一并施行。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格式要求生态环境部2018年10月12日附件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格式要求1 概述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整体情况概述。

2 首次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情况2.1 公开内容及日期说明公开主要内容及日期,分析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日期一般以委托函或合同载明日期为准)。

2.2 公开方式2.2.1 网络载体选取符合性分析,网络公示时间、网址及截图。

2.2.2其他如同时还采用了其他方式,予以说明。

2.3 公众意见情况公众提出意见情况,包括数量、形式等。

3 征求意见稿公示情况3.1 公示内容及时限说明公示主要内容及时限,分析是否符合《办法》要求(征求意见稿应是主要内容基本完成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3.2 公示方式3.2.1 网络载体选取的符合性分析,网络公示时间、网址及截图等。

3.2.2 报纸载体选取的符合性分析,报纸名称、日期及照片。

3.2.3 张贴张贴区域选取的符合性分析,张贴的时间、地点及照片。

3.2.4其他如同时还采用了其他方式,予以说明。

3.3查阅情况说明查阅场所设置情况、查阅情况。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抽查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抽查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抽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7.30•【文号】环办[2014]66号•【施行日期】2014.07.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抽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4]66号)北京市、河北省、吉林省、福建省、江西省、河南省、贵州省、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局),各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根据2014年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视频会议安排,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促进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健康发展,我部将于近期组织开展2014年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抽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抽查范围和组织形式抽查范围涉及住所所在地位于北京、河北、吉林、福建、江西、河南、贵州和陕西的285家环评机构,占全国环评机构总数的25%。

抽查工作由我部统一组织,其中涉及北京、河南、贵州、陕西的30家环评机构抽查工作由我部直接负责,255家环评机构抽查工作委托住所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负责。

(抽查名单及组织分工见附件1)二、抽查内容(一)资质条件以检查环评机构环评工程师人员条件相符性为主。

逐一核对环评机构申报在册的环评工程师实际在职情况,检查环评机构是否存在外单位“挂靠”人员、已调离人员或其他应报告的人员变化情况,以及实际在职的环评工程师是否满足资质条件。

(二)工作质量以检查环评机构2013年以来环评文件编制质量为主。

至少抽查3份环评文件,检查环评机构是否存在弄虚作假、不负责任致使环评文件失实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编制质量较差的情况。

(三)从业行为以检查环评机构2013年以来内部管理为主。

至少抽查3份环评文件及其相关档案,检查是否存在委托合同由分支机构或其他代理机构签订的情况和漏报业绩的情况、所编制的环评文件是否与其资质中的评价范围相符、项目负责人是否为相应类别环评工程师,以及环评专职技术人员签字负责制的执行情况。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环办环评函[2017]677号【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发布日期】2017.04.21【实施日期】2017.04.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7]6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适应环评改革要求,强化环评管理,加强对地方环评技术评估和审批的指导,确保环评审批权限下放后“接得住,管得好”,我部委托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开展2017年度全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复核范围(一)本次复核选取北京、天津、河北、山西、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河南、湖北、广东、海南、云南、青海、宁夏15个省份的省级环保主管部门,以及所辖部分市、县两级环保主管部门2016年审批的轻工、石化化工、医药、冶金、机械、建材、火电、水利水电、采掘、水运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审批的各抽查5个项目,市、县两级环保主管部门审批的每个市、县各抽查3个项目,重点抽查审批权限下放的项目。

(二)对省级环保主管部门以及所辖部分市级环保主管部门2016年组织审查的产业园区规划、流域规划、水电开发规划和煤炭矿区规划等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质量核查。

北京和天津两市环保主管部门审查的各抽查5份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余13个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审查的各抽查3份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所辖市级环保主管部门审查的各抽查2份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选取20家环评机构2016年主持编制并已审批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其中甲级环评机构各抽查3个项目,乙级环评机构各抽查5个项目,重点抽查审批权限下放的项目。

二、复核内容(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复核内容1.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环境政策、规划及规划环评等;2.评价等级、评价范围、评价标准是否正确,重大环境问题、重要环境敏感目标、环境风险因素识别是否全面;3.工程分析是否体现行业特征,选址选线是否合理;4.所用技术方法是否正确,影响预测是否科学;5.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是否合理可行;6.评价结论是否正确;7.主持编制机构和主持编制人员是否满足资质管理办法相关要求;8.技术评估、专家审查和审批各环节的质量复核。

环办[2011]48号附件一

环办[2011]48号附件一

附件一:“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以下简称“《意见》”),建立考核机制,进一步加强“十二五”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下同)规范化管理工作,推动实现到2015年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的目标,在总结“十一五”期间危险废物管理工作以及2010年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督查工作的基础上,制定本督查考核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要以实现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按照目标明确、组织健全、考核严格的总体要求,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责任,督促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切实落实危险废物各项法律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

二、督查考核机制环境保护部组织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以下简称“督查中心”)对各省(区、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督查考核。

各省(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各地、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督查考核。

—3—三、督查考核内容(一)按照环境保护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执行(见附件二)。

(二)各省(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需要,在环境保护部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基础上予以适当调整,并将调整后的指标体系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四、督查考核方法(一)关于对各省(区、市)的督查考核1.各督查中心在总结上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的基础上,制定当年督查考核工作方案(要求见附一),于每年3月31日前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2011年督查工作方案于2011年6月30日前报备。

2.各督查中心按督查考核工作方案组织抽查各省(区、市)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进行对被抽查单位进行综合考核,评估是否达标。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2011年度环保业务培训计划》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2011年度环保业务培训计划》的通知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06〕44号)、《关于加强各单位举办会议、活动、培训班管理的通知》(环办〔2006〕71号)要求,各部门和单位应紧密围绕环境保护中心工作,注重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学风建设,以提高系统干部业务素质和能力为目标开展培训。要加强培训班管理,严格按照计划办班,认真履行办班审批程序,严格控制计划外办班;要严肃办班纪律,不得到中纪委规定的12个风景名胜区办班;要规范办班收费,收费性培训班不得超标准收费;要做好培训组织,确保培训安全。面向环保系统举办的培训,由各地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学员参加;面向社会举办的培训,由各地根据工作需要,自主决定是否派人参加。
(环办函[2011]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建设高素质的环保干部队伍,使环保业务培训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服务于提高生态文明水平和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服务于探索中国环境保护新道路,结合2011年环保中心工作,我部制定了《环境保护部2011年度环保业务培训计划》。经部领导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落实。
各部门在执行办班计划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部人事司联系。
附件:环境保护部2011年度环保业务培训计划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环境保护部2011年度环保业务培训计划
一、全国性业务培训度环保业务培训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环办函[2011]190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1.02.21
【实施日期】2011.02.21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06.13•【文号】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施行日期】2019.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8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我部决定废止47件规范性文件,修改3件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布。

决定废止或者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或者修改。

附件: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生态环境部2019年6月13日附件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1987〕国环字第002号)2.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环法〔1992〕57号)3.国家环保局、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1993〕324号)4.关于加强对放射性物质、放射性污染设备及放射性废物进口的环境管理的通知(环监〔1995〕38号)5.关于对《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发〔1999〕82号)6.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复函(环发〔1999〕154号)7.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9〕177号)8.关于西部大开发中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若干意见(环发〔2001〕4号)9.关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1〕17号)10.关于电磁辐射申报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02〕360号)11.关于发布《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和《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15号)12.关于电磁辐射标准适用问题请示的复函(环办〔2004〕36号)13.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47号)1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的通知(环发〔2006〕62号)15.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51号)16.关于国家环保总局等五部门2008年11号公告中使用过的废塑料袋、膜、网的有关说明的通知(环办〔2008〕23号)17.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70号)18.关于铀矿地质勘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64号)19.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环发〔2009〕150号)20.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办〔2009〕148号)21.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环境监测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办〔2009〕150号)22.关于印发《国家二恶英重点排放源监测方案》的函(环办函〔2010〕661号)23.关于发布《进口废船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和《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69号)24.关于核电厂运行事件通告增加事件预分级的通知(国核安函〔2010〕207号)25.关于发布《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控制要求(试行)》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1年第11号)26.关于发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进口硅废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23号)27.关于进一步推进环境保护军民融合式发展的若干意见(环境保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文件环发〔2011〕30号)28.关于印发燃煤电厂大气汞排放监测试点工作相关技术文件的通知(环办函〔2011〕442号)29.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环境监测工作的意见(环办〔2011〕52号)30.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区域督查派出机构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环发〔2011〕59号)31.关于变更废船进口许可证计量单位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90号)32.关于发布《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号)33.关于印发核退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申请材料格式和内容的通知(环办〔2014〕10号)34.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发〔2014〕32号)35.关于做好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先期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14〕50号)36.环境保护部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环办〔2014〕113号)37.关于印发《国家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2014〕89号)38.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环办〔2014〕96号)39.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外商独资企业电子废物处置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14〕1497号)40.关于下放和取消自然保护区有关事前审查事项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86号)41.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规则》的通知(环发〔2015〕107号)42.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环评〔2016〕16号)43.《关于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清单式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6〕61号)44.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辐射〔2016〕65号)45.关于印发《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16〕469号)46.关于进口废光盘破碎料固体废物界定问题的复函(环办土壤函〔2016〕1183号)47.关于进一步做好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环评整顿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8〕325号)二、决定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1.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规定(国核安发﹝2006﹞20号)(1)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2)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九项;(3)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二项;(4)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的“(2)《研究堆退役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和第二项中的“(2)《研究堆最终退役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

城镇地下污水处理设施通风与臭气处理技术

城镇地下污水处理设施通风与臭气处理技术

目次(征求意见稿)2020年1 总则 (5)2 术语 (6)3 臭气污染物浓度 (10)4 臭气源控制策略与方法 (10)4.1 基本规定 (10)4.2 臭气源密闭收集 (10)4.3 臭气源压差控制 (11)4.4 其它 (11)5 设计 (12)5.1 一般规定 (12)5.2 臭气风量 (13)5.3 通风、空调与除尘系统 (14)5.4 生物除臭系统 (17)5.5 离子除臭通风系统 (17)5.6 气流组织 (17)5.7防烟排烟系统 (19)5.8 噪声控制 (19)5.9 风速标准 (20)5.10 设备选型与配置 (20)5.11 风亭、风井、排气筒(排放塔) (21)5.12 监测与控制 (22)6 设备与材料 (25)6.1 一般规定 (25)6.2 除臭设备 (26)I 生物除臭装置 (26)II 离子除臭装置 (28)III 洗涤处理装置 (28)IV 活性炭吸附装置 (28)6.3 材料 (29)7 施工、调试及验收 (31)7.1 施工 (31)7.2 调试 (32)7.3 验收 (33)7.4 安全生产、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33)8 节能 (34)9 建设及运行管理 (35)9.1 建设基本要求 (35)9.2 运行管理基本要求 (35)附录A 周界监控点臭气浓度及臭气(异味)特征污染物浓度限值 (37)附录B 地下污水处理设施工作区内部环境特征污染物及粉尘浓度限值 (38)附录C 地下污水处理设施臭气(异味)污染物排放限值 (39)本标准用词说明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引用标准名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

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

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正文:----------------------------------------------------------------------------------------------------------------------------------------------------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7年11月6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李干杰2018年1月10日附件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管和处罚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五条对污染物产生量大、排放量大或者环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其他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的具体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行。

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内容及要求,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指南等执行。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7.29•【文号】环办[2011]96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我部定于2011年8月至2013年12月在全国组织开展以“资质、人员、质量”为重点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专项执法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的目的通过此次专项检查,全面掌握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现状,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从业行为,奖优惩劣,引导环评机构强化责任、提高质量、开拓进取、做大做强,推动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健康发展。

二、检查范围此次检查以现场检查为主,所有持有我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机构均列入检查范围。

三、检查内容(一)资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

主要检查各环评机构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签字负责制度、年度业绩报告制度以及执行资质证书管理、档案管理、分支机构管理、收费标准、合同签定等相关规定的情况。

(二)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情况。

主要检查各环评机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在职情况,是否存在兼职、借证等问题以及业务量和工作饱满程度等。

(三)环境影响评工作质量情况。

主要检查各环评机构内部质量控制情况、近三年业务开展情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是否符合相关管理和技术要求等。

(四)其他相关情况。

主要包括各环评机构近三年在环境影响评价领域取得的科研和创新成果,环保系统事业单位在推进环境影响评价体制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改制后环评机构取得的实效及存在的不足等。

四、进度安排(一)自查阶段:2011年8月至11月,由省级环保部门组织辖区内环评机构针对检查内容开展自查,并组织地市级环保部门汇总近三年在本辖区开展业务的环评机构(含外埠环评机构)的日常考核情况,于2011年11月30日前向我部提交辖区内环评机构自查报告和相关环评机构日常考核情况报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单位考核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单位考核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单位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4.30•【文号】环办[2004]41号•【施行日期】2004.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单位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于2004年5月至2004年12月期间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单位(以下简称“评价单位”)2000-2004年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现将考核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考核范围考核获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共926家,各地评价单位数量见附件一)考核时间段为2000年1月至2004年4月。

2003年下半年批准晋级的评价单位按原级别进行考核。

二、考核的组织形式本次考核由我局统一组织,采取自检、评审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现场检查及项目负责人演示汇报等其他方式。

我局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直属环境保护科研院所及香港特别行政区评价单位(名单见附件二)的初审及所有评价单位考核情况的技术审核与抽查复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负责组织辖区内评价单位填报相关自检材料,并负责辖区内附件二之外评价单位的初审工作,提出初审意见。

初审过程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应对评价单位2000至2004年期间(特别是2002-2004年)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质量进行考核。

报告书(表)质量的考核包括随机抽查与日常考核两部分内容。

三、考核具体内容及时间安排第一阶段自检及初审(2004年6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组织辖区内评价单位开展自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抽查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抽查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抽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0.29•【文号】环办函[2009]1121号•【施行日期】2009.10.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抽查的通知(环办函〔2009〕112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促进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我部将于近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抽查。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抽查方式及内容此次抽查采用现场检查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情况专项检查两种方式。

(一)现场检查我部会同检查单位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及部分专家组成检查小组,对部分评价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单位名单见附件一。

现场检查内容包括各单位工作条件、工作质量、日常管理、人员配备以及从业行为等相关情况。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情况专项检查抽查部分评价机构2008年主持完成的部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专项检查清单见附件二,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报告书(表)编制质量和规范性等相关情况。

二、抽查程序和时间安排(一)2009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我部组织对附件一中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现场抽取部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参加专项检查,现场检查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二)2009年11月10日前,附件二中的单位应将抽取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原件以及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复印件各一份报送我部。

(三)2009年11月15日至12月15日期间,我部分批组织对抽取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听取相关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情况汇报。

环境保护部关于2010年度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的通报

环境保护部关于2010年度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的通报

环境保护部关于2010年度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的通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环办函[2011]1452号【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发布日期】2011.12.09【实施日期】2011.12.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环境保护部关于2010年度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的通报(环办函[2011]1452号)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113个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根据《关于印发〈“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和〈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环办[2006]36号)和《关于做好2011年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1]94号),经各城市自报、省级环保部门审核、省间互审和我部终审,我部组织编制了《2010年度全国城市环境管理与综合整治年度报告》(见附件)。

现将2010年度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和存在主要问题通报如下:一、全国城市环境状况概述(一)环境质量2010年,全国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良好,全年空气优良天数比率平均为70.85%,较2009年提升4.15个百分点;全国城市水环境质量略有下降,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城区)水质达标率平均为86.81%,比2009年下降3.03个百分点;2010年,全国城市的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为52.54dB(A),比2009年下降了0.79dB(A),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稍微有所改善;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为65.20dB(A),比2009年下降了0.75dB(A),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有所好转。

(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2010年,全国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进一步提高。

全国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为65.12%,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72.91%,分别较2009年提高1.7和0.85个百分点。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2014年度实施情况考核结果的通报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2014年度实施情况考核结果的通报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2014年度实施情况考核结果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5.12.07
•【字号】皖环函〔2015〕1481号
•【施行日期】2015.1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
正文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2014年
度实施情况考核结果的通报
皖环函〔2015〕1481号
各市人民政府: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实施意见》(皖政秘〔2012〕488号)、《淮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皖政办秘〔2009〕106号),我厅组织对淮河、巢湖及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2014年度实施情况进行了考核。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今年是“十二五”的收官之年,各市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强化措施,全力以赴推进规划项目建设。

加强对重污染河流和断面的综合整治,努力改善河湖水质。

梳理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严格按照考核要求,认真做好各项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确保顺利通过“十二五”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终期考核。

附件:各市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2014年度实施情况考核结果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2月7日附件。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10.14•【字号】豫环办函[2011]61号•【施行日期】2011.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豫环办函〔2011〕6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现将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1〕111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辖区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管理。

各地要按规定及时发放和粘贴合格标志,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每年12月15日前,分别将有效性审核标志发放情况及年度总结上报省环保厅。

二、强化比对监测。

各地要按照规范认真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开展比对监测,对连续两次比对监测不合格的,责任环保部门要通知企业更换设备,重新安装,按程序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行。

同时,及时将更换、安装情况向省环保厅备案。

三、加大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行情况查处力度。

各地要开展自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公布,10月底前将自查报告上报省环保厅。

省环保厅将组成检查组于10-11月对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四、及时公布信息。

各地要及时公布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信息,每季度要在地方媒体公布合格标志发放情况,督促企业采取措施,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提高自动监测数据准确率和使用效能。

联系人:王小飞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附件: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略)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2.07•【文号】环办[2007]140号•【施行日期】2007.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自2003年10月实施《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8号令)以来,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加强了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工作,有力保障了审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但近期以来,根据有关部门和地方的反映,我局发现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中仍然存在审查主体不清、审查程序不明和违规收费等问题,给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顺利开展造成了不利影响。

为了进一步规范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的规定,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审查小组是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唯一法定审查主体。

二、审查小组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应当采取会议等形式进行,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踏勘。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自行增加技术评估、专家论证等其他独立的审查环节,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规划编制机关以及评价单位收取审查费、评估费等任何费用。

三、参加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设立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内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审查意见应当真实、客观地反映审查小组成员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加以记录。

【免费下载】环办〔2014〕80号附件2 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

【免费下载】环办〔2014〕80号附件2 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

填报要求1.排污单位投入生产、经营或运行(含试生产、试营业、试运行)后,按月或按季度实际排放情况填写《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并根据要求按月或季向环保主管部门申报。

2.本表须按“填报说明”如实规范填报,各项栏目不得空缺。

如属于“无”、“零”、“未检出”、“未测”、“不明”等,应用文字注明;《生产工艺示意图》可绘制后上传(word、jpg格式);填报纸质报表的如内容较多可另附页。

3.本表中含有“□”的表项为系统选择项目,填报单位按系统给出的项目进行选择,填报纸质报表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填报。

4.排污申报需附以下相关材料:污染源监测报告单复印件、单位的用水情况单复印件、燃料检测单复印件、申报登记表格中需排污单位测算的数据应提供数据的计算说明、有关的原辅材料购进、产品销售等情况资料、当年新增排放口情况说明以及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填报说明【表封】1.[组织机构代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报,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填报主要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

2.[单位名称]:按法人登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填报。

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3.[法定代表人]:由《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签章认可。

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由单位实际负责人签章认可。

4.[填表人]:由填报报表的人员签名。

5.[行政区划代码]:为排污者所属辖区的行政区划代码,填报单位在系统列表中选择。

填报纸质报表的前六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代码》(GB/T 2260)规定填报,后三位按《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 10114)规定填报,没有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标准的后三位填报000。

6.[报出日期]:填报报表报出日期。

填报说明:[1.产品名称、2.计量单位、4.原辅材料名称]:系统根据《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自动生成,纸质报表按《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相关内容填报。

[3.产量]:指该产品当月实际生产量。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2014年上半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工作的通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2014年上半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工作的通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2014年上半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工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8.04•【文号】环办函[2014]978号•【施行日期】2014.08.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2014年上半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工作的通报(环办函[2014]9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根据《关于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办〔2014〕98号),现将2014年上半年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情况通报给你们(见附件1)并向社会公开。

请对照本地考核情况,做好以下工作。

一、充分认识考核工作的严肃性。

地方环保部门主要领导要认真组织分析本地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存在的问题,按要求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明确行政区内上下级环保部门对不同类型排污单位的管理权限,确定工作内部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细化分工及工作衔接协调机制和工作程序,将职责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和具体岗位,做到责任可溯。

省级环保厅(局)要重点指导下级环保部门做好考核的各项具体工作,但不应代替下级环保部门承担考核任务,不得采取敷衍、变通手段对付考核。

二、确定考核基数。

根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我部组织对各地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基数进行了审核确定,现分别反馈给你们(见附件2),我部据此计算数据传输有效率并直接在我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对于生产工艺庞杂、排污环节多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应按其实际生产设施的主要产排污节点数安装相应数量的自动监控设施,(其中,钢铁行业应实施自动监控的主要大气污染物产排污节点见附件3)。

各地要在2014年11月30日前完成钢铁行业少装、漏装点位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联网、验收等工作,并录入国发软件。

新增的监控点从2014年12月1日开始考核。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环境监测【发文字号】环办[2011]140号【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发布日期】2011.12.26【实施日期】2011.1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1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全面推进环境监测能力标准化建设,提升环境监测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我部将组织开展全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原则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逐年考核、按期达标的原则,推动全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

二、目标“十二五”期间,争取完成对全国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辖区内环境监测站的整体验收,努力实现“市县能监测、省市能应急、国家能预警”的建设目标。

三、验收程序(一)各省(区、市)环保厅(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按《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办法》(简称《验收办法》)要求,对所属省级站达标情况进行预验收,对辖区地市级、区县级站进行达标验收。

(二)达到整体验收要求的,各省级环保厅(局)向我部递交《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整体达标验收申请》(简称《整体验收申请》)。

(三)我部验收组对省级环保厅(局)递交的《整体验收申请》进行审查,认为达到整体验收要求的,根据《验收办法》组织对该省(区、市)进行整体验收。

四、验收形式验收组按照《验收办法》,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核查、考评打分等方法步骤进行现场验收,并填写验收评分表,出具验收意见,提交验收报告。

五、进度安排(一)针对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的实际情况,原则上东部地区于2014年上半年前、中部地区于2014年底前、西部地区于2015年底前组织完成整体达标验收工作。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质量报告书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质量报告书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质量报告书评比办法(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境监测
【发文字号】环办[2011]85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1.07.07
【实施日期】2011.07.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质量报告书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办[201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为全面提升环境质量综合分析能力,不断提高环境质量报告书的编制质量,更好地服务于环境管理,依据《环境监测报告制度》,我部制定了《环境质量报告书评比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国家规划时间段的五年环境质量报告书的评比。

附件:环境质量报告书评比办法(试行)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附件:
环境质量报告书评比办法(试行)
一、为提高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写水平,提升环境质量综合分析能力,根据《环境监测报告制度》,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规划时间段的五年环境质量报告书的评比。

三、全国优秀环境质量报告书是环境质量报告书的最高荣誉奖励,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次。

优秀环境质量报告书一般不超过参加全国优秀环境质量报告书评选数量的30%。

四、全国环境质量报告书评比过程要坚持公开、有序、透明,评比结果要保证公正、客观。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第六阶段)》的通知(2011修订)【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环办[2011]3号【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发布日期】2011.01.18【实施日期】2011.0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第六阶段)》的通知(环办[20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全军环办,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我部组织修订了《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第六阶段)》,并已经我部2010年第一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部《关于印发〈“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环办〔2008〕71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第六阶段)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第六阶段)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一、基本条件1.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

2.近三年城市市域注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事件,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前一年未有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

3.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三年名列本省(区)前列。

二、考核指标(一)经济社会4.近三年,每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0000元,西部城市8500元;近三年,每年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7%。

5.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逐年下降。

6.单位GDP用水量逐年下降。

7.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逐年下降。

(二)环境质量8.城区空气主要污染物年平均浓度值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且主要污染物日平均浓度达到二级标准的天数占全年总天数的8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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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一:
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
检查时间: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被调查人姓名:
检查人员:姓名/单位:姓名/单位:姓名/单位:
主持检查人员:姓名:执法证件号:
记录员:姓名:执法证件号:
注:1.检查组应当至少包括两名具有执法证件的人员,可邀请专家参与检查。

2.检查人员要填写检查记录并签字。

3.对废物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要核查原始凭证。

4.标注“*”的应重点核查,达标的计“2”,基本达标计“ 1”,不达标计“-1”;其余项目达标的计“2”,基本达标计“ 1”,不达标计“0”。

5.备注栏可对检查情况进行简要记录。

6.对产生单位,未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对相关栏目以达标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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