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马德里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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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极环境保护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

南极环境保护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

南极环境保护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南极是地球的最后一块净土,覆盖其70%表面的冰川保持着整个生态系统的稳定,守护着人类的家园。

但是,从最初的科学考察到现在的南极旅游,人类涉足南极的活动逐步增多,持续不减的南极旅游热由于这种新到达方式的出现而继续升温。

因此,对南极的环境保护以及相关损害责任制度的设立又重新有了探讨的必要。

《南极条约》和南极条约体系:《南极条约》产生经过:1955年7月,阿根廷、澳大利亚、比利时、智利、法国、日本、新西兰、挪威、南非、美国、英国和苏联等12国代表在巴黎举行第一次南极国际会议,同意协调南极洲的考察计划,暂时搁置各方提出的领土要求。

1957~1958年为国际地球物理年,上述12国的1000多名科學家奔赴南极,他们从后勤保障、科学家考察到资料交换等方面进行了广泛而有成效的合作。

1958年2月5日,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致函其他11国政府,邀请他们派代表到华盛頓共同商讨南极问题。

从1958年6月起,12国代表经过60多论谈判,于1959年12月1日签署了《南极条约》。

条约于1961年6月23日生效,美国为南极条约的保存国。

到1983年止,参加条约的成员国有28个。

条约成员国通常两年举行一次会议。

《南极条约》的核心内容:1、和平利用和非军事化。

条约规定南极将仅用于和平目的,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均予禁止;禁止在南极进行任何核爆炸和在该区域处置放射性尘埃。

2、领土冻结。

以前各国对南极洲的领土主权和权利要求,在条约有效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行为和活动,不得提出新的要求。

在原成员国及新成员国中,在南极洲实行具体的科学研究国家,就条约的实施情况定期举行会晤,并且为了条约的宗旨保证条约规定得到遵守,都享有指派观察员进行视察的权利。

3.、鼓励南极科学考察中的国际合作;各协商国都有权到其他其协商国的南极考察站上视察;协商国決策重大事务的实施主要靠每年一次的南极条约例會和各协商国對南极的自由视察权《南极条约》的宗旨:条约的宗旨和原则规定为了全人类的利益,南极应永远专用于和平目的,不应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与目标。

两极地区保护法律案例(3篇)

两极地区保护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两极地区,即南极洲和北极地区,是全球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拥有独特的生态系统和丰富的自然资源。

然而,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的加剧,两极地区的生态环境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为了保护这些宝贵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公约,以规范人类在两极地区的活动。

本文将以南极洲为例,探讨两极地区保护法律案例的实践。

二、南极洲保护法律体系南极洲的保护法律体系主要由国际公约、区域协议和国内法律构成。

1. 国际公约《南极条约》(Antarctic Treaty):1959年12月1日签订,是世界上第一个全面保护自然环境的国际公约。

该条约规定南极洲仅用于和平目的,禁止任何军事活动,并鼓励科学研究和环境保护。

《南极环境保护议定书》(Protocol 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o the Antarctic Treaty):1991年6月4日签订,是《南极条约》的补充协议,旨在加强南极洲的环境保护。

2. 区域协议《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Conservation of Antarctic Marine Living Resources):1980年5月9日签订,旨在养护南极海洋生物资源,防止过度捕捞。

《南极矿物资源活动管理公约》( Convention on the Regulation ofAntarctic Mineral Resource Activities):1988年6月23日签订,旨在规范南极洲矿物资源的开发活动,确保其可持续性。

3. 国内法律各国根据自身国情,制定了相应的国内法律,以执行国际公约和区域协议。

例如,美国制定了《南极条约执行法案》,澳大利亚制定了《南极环境保护法》等。

三、南极洲保护法律案例以下列举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南极洲保护法律案例:1. 南极洲石油泄漏事件1991年3月,美国“海洋石油”号油轮在阿根廷和智利之间的南大西洋发生爆炸,导致大量石油泄漏。

南极条约

南极条约

条约全文
阿根廷、澳大利亚、比利时、智利、法兰西共和国、日本、新西兰、挪威、南非联邦、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 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
承认南极洲永远继续专用于和平目的和不成为国际纠纷的场所或对象,是符合全人类的利益的; 确认在南极洲进行科学调查方面的国际合作导致对科学知识的重大贡献; 深信为继续和发展在南极洲进行有如在国际地球物理年中所实行的那种在科学调查自由的基础上的合作而建 立一个牢固的基础,对于科学和全人类的进步都是有利的: 还深信一项保证南极洲仅用于和平目的和在南极洲继续保持国际和谐的条约,将促进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宗 旨和原则; 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 1.南极洲应仅用于和平目的。在南极洲,应特别禁止任何军事性措施,如建立军事基地和设防工事,举行军 事演习,以及试验任何类型的武器。
26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签字国将在未来50年内对南极生态保护承担严格的义务。1991年10月4日,中国签 署了该公约。
南极是地球上未被开发、未被污染的洁净大陆,蕴藏着无数的科学之谜和信息。南极科考在地球环境气候、 天文学、地质学、生物学等多项科学领域占有重要地位;南极是地球的共同财富,其蕴藏的丰富资源和能源,对 于科考国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南极科考领域的不断纵深发展,对于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激励民族精神,展示 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的社会和政治意义。
简介
深信为继续和发展在南极洲进行有如在国际地球物理年中所实行的那种在科学调查自由的基础上的合作而建 立一个牢固的基础,对于科学和全人类的进步都是有利的:还深信一项保证南极洲仅用于和平目的和在南极洲继 续保持国际和谐的条约,将促进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宗旨和原则。
该公约1959年12月1日订于华盛顿,1961年6月23日生效。198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美国政府交 存加入书,并自该日起对我国生效。

南极条约秘书处时事通讯摘要

南极条约秘书处时事通讯摘要

1南极条约秘书处时事通讯摘要南极条约秘书处时事通讯(2005年第1卷第3期)重要事件:在第28届南极条约协商会议(ATCM ,2005年6月6至17日,瑞典斯德哥尔摩)最终通过了《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的责任附件,这是经历了长达13年的谈判和协商才达成一致的。

10月将出版责任附件最终报告的英文版,其后将陆续出版其法文、西班牙文和俄文3种版本。

第28届ATCM 本次会议共通过了22项措施、决议和决定,而前4届ATCM 会议的决议平均每届为是11项。

此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第六附件,即环境紧急事态导致的责任附件。

第8届南极环境保护委员会(CEP)会议也同时成功召开,会上通过并提议向ATCM 提交“建立一个新的南极特别管理区(Deception Island )、2个新的南极特别保护区(ASPAs )和2个新的历史遗迹和纪念碑”的提议。

此外,会议讨论了2份全面环境评估报告(拟新建的英国南极考察站哈雷VI 、德国诺迈伊尔III )。

瑞典的Anna Carin Thomer 再次连任CEP 副主席、法国的Yves Frenot 新当选为CEP 副主席。

南极旅游者指南 多年来,南极旅游问题一直是ATCM 会议的重要议题,尤其从第27届ATCM 会议设立旅游工作组以来。

第28届ATCM 会议通过了“旅游者指南”,该指南是由美国、英国和澳大利亚共同提 交的(通过以下地址:www.ats.aq/ docarch.htm 进行下载),“旅游者指南”将首先在以下几个地区推行:Penguin 岛(62º06’S, 57º54’W); Aitcho 群岛(62º24’S, 59º47’W);Cuverville 岛(64º41’S,62º 38’W); Wiencke 岛Jougla 角(64º49’S,63º30’W)。

环境保护中的国际公约有哪些

环境保护中的国际公约有哪些

环境保护中的国际公约有哪些在全球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的今天,国际社会为了共同应对环境挑战,制定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

这些公约涵盖了多个领域,旨在保护地球的生态平衡、生物多样性、气候稳定以及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这个公约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基础性框架。

它确立了应对气候变化的最终目标,即“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

通过这个公约,各国共同努力,采取措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动能源转型,加强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建设等。

《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补充条款。

它规定了发达国家的减排目标,并引入了三个灵活的减排机制,即国际排放贸易机制、联合履行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

这为各国在减排方面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合作机会。

再说说《巴黎协定》。

这是继《京都议定书》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又一重要国际法律文件。

它强调了全球平均气温较工业化前水平升高控制在 2 摄氏度之内,并努力将温度上升幅度限制在 15 摄氏度以内的目标。

同时,要求各国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并提交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自主贡献方案。

除了应对气候变化,保护生物多样性也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方面。

《生物多样性公约》就是为此而制定的。

它旨在保护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以及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则重点关注濒危野生动植物的保护。

通过限制或禁止濒危物种及其制品的国际贸易,来保护那些受到威胁的物种。

比如,对于大象、犀牛、穿山甲等等濒危动物的保护,都有明确的规定。

在保护海洋环境方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规定了各国在海洋领域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开发等方面的内容。

此外,《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也致力于防止向海洋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造成的污染。

在保护臭氧层方面,《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是一项重要的国际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环境保护多边条约目录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环境保护多边条约目录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环境保护多边条约目录清单1.《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5年3月22日订于维也纳,1988年9月22日生效。

本公约1989年12月30日起对中国生效。

2.《经修订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蒙特利尔议定书》原议定书1987年订于蒙特利尔,经1990年第二次缔约国会议调整和修正,并经1991年第三次缔约国会议进一步修正。

本经修正的议定书于1992年8月20日生效,并于同日对中国生效。

3.《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1989年年订于巴塞尔,1992年5月5日生效。

1992年8月20日对中国生效。

4.《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2年5月9日订于纽约。

中国政府总理于1992年6月11日签署本公约,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2年11月7日批准该公约。

1993年1月5日中国交存了批准书。

5.《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年6月5日订于里约热内卢,1993年12月29日生效。

中国政府总理于1992年6月11日签署本公约,全国人大常委会1992年11月7日批准该公约,1993年1月5日中国交存了批准书。

公约于1993年12月29日对中国生效。

6.《联合国关于在发生严重干旱/或沙漠化的国家特别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约》1994年6月7日订于巴黎,1996年12月26日生效。

1994年10月14日,中国代表签署该公约;1997年2月18日,中国批准了该公约;1997年5月19日,该公约对中国生效。

7.《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修正案1973年3月3日订于华盛顿,1975年7月1日起生效。

1981年4月8日起对中国生效。

1983年4月30日于哈博罗纳对第21条进行修订,中国政府于1988年7月7日交存了接受书。

8.《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1971年2月2日订于拉姆萨,经1982年3月21日议定书修正。

本公约于1975年12月21日生效。

1992年1月3日对中国生效。

南极的法律制度

南极的法律制度

南极的法律制度南极洲是世界上最寒冷、最遥远的大陆,被覆盖着厚厚的冰层。

由于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和特殊的生态环境,南极洲的法律制度变得非常重要。

为了保护这片原始的大陆,国际社会通过一系列协议和公约来确保南极洲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南极洲的法律制度主要由国际法和国家法组成。

国际法是指适用于所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原则和规则,而国家法是指适用于特定国家的内部法律。

在南极洲,主要的国际法包括《南极条约》、《南极环境保护议定书》以及其他一些相关协议和公约。

《南极条约》是南极洲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于1959年签署生效。

该条约的目标是维护南极洲的和平与安宁,并确保它只用于和平目的。

根据条约,南极洲应成为永久中立的地区,并禁止任何军事活动,包括核爆炸和垃圾废料的倾倒。

此外,条约还规定了南极的科学研究合作和信息交流。

除了《南极条约》,南极洲还有一系列补充协议和公约,以保护其独特的生态系统。

其中最重要的是《南极环境保护议定书》,于1991年签署生效。

该议定书的目标是保护南极洲的环境和生物多样性,而且禁止任何对南极环境的污染。

根据议定书,南极洲的自然资源应根据可持续发展原则合理利用,并对南极洲的生态系统造成的任何破坏或污染负有责任。

此外,《南极地区保护和管理公约》、《南极海洋生物保护公约》和《南极渔业资源保存和管理公约》等也是南极洲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

这些公约的设立是为了确保南极洲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它们规定了南极洲的渔业资源管理、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以及南极地区的管理和保护。

除了国际法,各国还制定了南极洲的国家法律。

这些法律为南极洲的保护和管理提供了具体的规定和指导。

例如,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国对南极洲实施了专门的法律框架,以确保其科学研究、旅游活动和资源利用符合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规定。

南极洲的法律制度虽然致力于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南极洲,但由于南极洲遥远的地理位置和极端的气候条件,执法和监督变得非常困难。

因此,各国之间需要加强合作,共同努力保护南极洲的环境和生态系统。

南极条约和南极条约体系简介

南极条约和南极条约体系简介

南极条约和南极条约体系简介南极条约是一项关于南极地区管理的国际协议,于1959年12月1日在南极洲首都罗斯海的美国科学工作者联合综合考察队基地签署,正式于1961年6月23日生效。

目前,全球共有54个国家签署了南极条约。

南极条约旨在保护南极地区的环境和生态系统,并规定南极大陆只能用于和平目的,禁止任何军事行动。

该条约规定,南极洲属于全人类共同的遗产,所有国家都有义务保护南极大陆及其周边海域的环境,以及南极的科学研究。

同时,该条约特别强调了国际合作的重要性,号召各国进行合作,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保护南极地区的环境和生态系统。

除了南极条约外,南极还有其他补充协议和安排,构成了完整的南极条约体系:1. 《环境保护协定》(1991年):该协定是对南极条约的补充,旨在确保南极洲的生态系统得到有效保护。

根据协定,南极地区的任何活动都必须受到环境评估的检查,以确保不会破坏南极的环境或生态系统。

此外,协定还规定了严格的废物管理和清理要求,包括限制进口和出口任何有害物质。

2.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1996年):该条约旨在全面禁止核试验,并加强国际核监督机构的力量,以确保世界上所有核试验都得到禁止。

3. 《南极海洋活动和保护协定》(1982年):该协定确保了南极海洋的保护和管理,并规定了各国在南极海域的活动应遵守的法规。

4. 《南极旅游管理协定》(1991年):该协定旨在管理南极旅游业,确保不会破坏南极环境、生态系统和文化遗产。

5. 《南极水文研究协定》(1983年):该协定旨在促进南极洲海洋和冰水环境的研究,并鼓励国际合作。

协定规定,各国应当共享其水文学数据,并在南极洲的研究活动方面开展合作。

总之,南极条约体系包括南极条约和其他规定和协定,它们共同旨在保护南极洲、南极海洋和周边环境、生态系统和文化遗产,以及鼓励国际合作,在南极洲的可持续发展和科学研究方面取得更进一步的进展。

南极条约体系的实施得到了全球各国的普遍认可,成为保护全球环境和文化遗产的典范之一。

南极条约体系协商国环保政策对中国之启示

南极条约体系协商国环保政策对中国之启示

更加参 与的、 双重主 政策 义的 制定的风格. 这种转变也表现
征、 领悟力和 感。 个方面 责任 在这 单个的 决策者变 美国 成影
响美国南极政策的最终的来源。人们普遍认为外交政策决 策者应该是理性的政治行为者, 他们根据自己所理解的短期 的最低成本而作出决策. 要想做到这一点, 就必须有具体的 目 明确的国家利益和可以得到的准确的、 标、 综合的信息供 决策者评估。后者则指诱发某种行为的角色的期待而非心
准负责。环境部长还要接受各种活动和探险的许可申请并 被授权颁发许可证, 他也有权基于议定书的目的和原则而改 变、 暂停、 或撤销某个许可证。联邦内阁享有广泛的立法权, 包括制定遵守综合性环境影响评估的程序和废弃物的管理、 处置和转移的程序的法规. 另外, 作为女王的代表, 总督也 有正式的决策权。他对议会制定的有关特别保护物种和地 区的法令可以同意或否决。实际上, 这仅是形式而已, 环境 部长制定的法律, 议会和总督必须同意, 后一步仅是一种形
式。 .
保议定书和新的法规的实施是既简单又实在,英国的立法 要求所有在南极运行的英国船只, 除军舰外, 必须遵守南极 议定书. 英国对南极所有的探险活动都需要获得首相授予 许可证。首相也可将此职责授权给英国南极领土行政官、 英 国南极监察局局长或者任何一个代表英国南极监察局在南 极办站的人。然而, 许可证的申 请或授予在申请的任何一个 阶段上都应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却未得到保证。关于申请 问题, 请者被要求在七天内在伦敦的政府公报上公开其申 申200 6来自1江西行政学院学报
南极条约体系协商国环保政策对中国之启示
陈维春
( 华北电力大学, 北京. 102206)
一、 有关南极环境保护问题的各国政策主张 (一) 澳大利亚的南极政策。 在澳大利亚政府的国内南极政策制订程序中, 国内政治 程序的影响与南极条约体 系的其他大多数成员相 比似乎更 大, 这种情况的出现有两个主要的但又不相关联的理由。一 是澳大利亚把 自己在国际上的角色定位为一个中间力量; 二 是国家的丰富的汞储藏量无论是从历史的还是从地理的角 度看都与南极大陆有关。这两个因素的结合促进了精英与 大众之间在澳大利亚的一般的国际优先考虑事项上取得普 遍的紧密的一致。 澳大利亚的国内决策与其他国家相区别 j l [ 的一个特征就是南极与一般大众的关联程度, 但是否就可以 得出澳大利亚的南极政策的启动是受欢迎的, 现在还不能肯 定, 因为其中很大一部分是以官僚为基础的政策决策过程的 产物。 澳大利亚的国内南极政策制定程序也随着南极条约体 系的发展变化而变化, 即澳大利亚的政治文化已经转向一个

10月4是什么日子?历史上10月4日的大事件

10月4是什么日子?历史上10月4日的大事件

10月4是什么日子?历史上10月4日的大事件
人们常觉得准备的阶段是在浪费时间,只有当真正机会来临,而自己没有能力把握的时候,才能觉悟自己平时没有准备才是浪费了时间。

那么就让今天是什么节日为你介绍,历史上的10月4日发生的大事件。

问:10月4日是什么日子?答:10月4日是南极环保议定书签订的日子。

南极环保议定书签订1991年10月4日,在西班牙首都马德里举行的第11届4次南极条约协商国特别会议,通过了《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

26个南极条约协商国中,包括中、美、英、法、苏等23国签署了议定书。

该议定书将于1992年10月3日生效。

议定书规定南极地区为专门用于和平和科学目的的自然保护区。

该议定书是人类和平利用南极的一大进步。

10月4日历史事件精选1904年10月4日,自由女神的雕塑者巴托尔迪逝世1947年10月4日,人类首次突破音速1949年10月4日,我国与保加利亚建交1957年10月4日,苏联发射人类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1959年10月4日,我国与几内亚建交1975年10月4日,我国与孟加拉国建交1985年10月4日,北京大钟寺古钟博物馆建立1986年10月4日,中国男排首次获得亚运会冠军1991年10月4日,南极环保议定书通过1993年10月4日,穆巴拉克总统三连任1993年10月4日,莫斯科十月事件结束政变1994年10月4日,马拉多纳开始教练生涯1995年10月4日,我国第一条沙漠公路全线通车1998年10月4日,美国科学家透露克隆自己的计划2000年10月4日,世界著名中学校长论坛在京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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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南极条约环境保护的议定书的

执行南极条约环境保护的议定书的

执行南极条约环境保护的议定书的执行《南极条约环境保护的议定书》的南极环境保护规则(荷兰南极保护法) 修正案1998年1月29日第一部份总则第一条1.为本法及条款目的,以下定义适用于:a. 《南极条约》地区:系指南纬60?以南地区;b. 《条约》:《南极条约》(荷兰条约系列1965年第148号,最后修订于1987年,68号);c. 《议定书》:《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荷兰条约系列1992年第110号);d. 活动:《议定书》第三条所指的活动;e. 组织者:组织活动、来自荷兰的自然人或法人;f. 南极特别保护区:如按照《议定书》附件五第三条第(1)款或第(2)款指定的《南极条约》的部分区域;g. 南极特别管理区:如按照《议定书》附件五第四条第(1)款指定的《南极条约》的部分区域;h. 历史遗迹:如按照《议定书》附件五第八条第(2)款或第(3)款指定的遗迹; i. 矿产资源:非生物的、非再生的自然资源,包括矿物燃料、金属和非金属矿物; j. 本土的:为南极条约地区当地土生的;k. 生物资源:处于生命周期任何阶段的哺乳动物、鸟类和鸟卵,以及生活在淡水或陆地的无脊椎动物和植物;l. 从种群中移出:杀死、伤害、捕获、处置或损害;m. 有害干扰:系指《议定书》附件二第一条第(h)款所指的有害干扰; n.废物:如环境管理法第1.1(1)项所指的废物;o. 危险废物:按照《环境管理法》第一条第1款(1)项所指的有害废物; p. 废水:在《环境管理法》中所指的废水;q. 部长:住房、空间规划和环境部部长以及农业、自然管理和渔业部部长2.为本法及条款目的,南极环境应包括:a.依赖和与南极环境有关的生态系统;b.《南极条约》地区的内在价值,包括其荒野形态的价值、美学价值和南极作为从事科学研究,特别是从事理解全球环境所必需的研究的一个地区的价值; c.开展科学研究的《南极条约》地区的价值;d.气候和大气组成。

第二条1.本法条款不适用于:a.船载或航空器载废物的贮存,以及其从船只或飞行中的航空器到海洋环境的排放;b.确保海上安全的事项:在任何情况下,船舶的设计、建造、装备及适航性,船员的雇用及技能状况,信号的使用,通讯及避碰;c.确保空中安全的事项:在任何情况下,航空器的设计、建造、装备及适航性,乘务员的雇用及技能状况,航空器间的避碰。

南极条约

南极条约

∙第一条 - 南极应只用于和平目的,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均予禁止;∙第二条 - 自由的南极科学调查和为此目的而进行的合作应继续;∙第三条 - 在科考信息及科考人员上实现自由交换;∙第四条 - 冻结一切对南极的领土要求,并禁止新的领土要求;∙第五条 - 禁止在南极地区进行核试验或处理放射性物质;∙第六条 - 规定适用该条约的范围为南纬60°以南的所有陆地和冰架;∙第七条 - 缔约国观察员可自由视察南极一切地区,包括一切驻所、装置和设备及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各缔约国须对即将在南极开展的活动向其他各缔约方提前通知;∙第八条 - 缔约国对各自派出的观察员和科学家行使管辖权;∙第九条 - 在涉及南极的重要问题上,缔约各方应协商一致;∙第十条 - 努力阻止国家和个人做出违反《南极条约》的行为;∙第十一条 - 各缔约国对本条约产生的争议应和平解决;∙第十二、十三、十四条 - 有关修改条约、接纳新成员、翻译版本等杂项。

《南极条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为了全人类的利益,南极应永远专为和平目的而使用,不应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和对象”。

条约禁止“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而并非禁止军事人员的存在。

它避免涉及关于某些国家已经提出而其他国家并不承认的对南极地区的领土要求问题。

[3][编辑]其他协议南极条约体系还包括200多项由各缔约国政府批准或在条约协商会议上通过的其他建议和协定,主要包括:∙组织召开一年一度的南极条约协商会议及环境保护委员会会议。

∙根据南极条约及马德里议定书的要求,促进各成员国的信息交流。

∙收集、存档、安排和出版南极条约协商会议档案文件。

∙向公众提供和宣传关于南极条约及南极相关活动的信息。

∙捕获南极哺乳动物或鸟类∙向南极引进非原生动植物∙进入特别保护区或科学考察区∙在南极大陆和海域倾倒、处置污染物∙将一些特定物品从南极带入美国。

《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马德里条约》

《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马德里条约》

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1991年6月23日订于马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于1991年10月4日签署本议定书)序言本南极条约议定书各缔约国,以下简称各缔约国,深信有必要加强对南极环境及依附于它的和与其相关的生态系统的保护;确信有必要加强南极条约体系以确保南极应继续并永远专为和平目的而使用,不应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或对象;牢记南极特殊的法律地位与政治地位以及各南极条约协商国保证使在南极的一切活动符合南极条约的宗旨与原则的特殊责任;忆及为了保护南极环境及依附于它和与其相关的生态系统,将南极确定为特别保护区以及根据南极条约体系所采取的其他措施;进一步确认南极给科学监测与研究具有全球重要性与区域重要性的演变进程所提供的独特机会;重申南极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公约的保护原则;深信制订一个保护南极环境及依附于它的和与其相关的生态系统的综合制度是符合全人类利益的;希望为此目的补充南极条约;兹协议如下:第一条定义为本议定书的目的:(a)“南极条约”系指1959年12月1日订于华盛顿的南极条约;(b)“南极条约地区”系指根据南极条约第六条南极条约各项规定所适用的地区;(c)“南极条约协商会议”系指南极条约第九条所指的会议;(d)“南极条约协商国”系指有权委派代表参加南极条约第九条所指的会议的缔约国;(e)“南极条约体系”系指南极条约、根据南极条约实施的措施和与条约相关的单独有效的国际文书和根据此类文书实施的措施;(f)“仲裁法庭”系指根据作为本议定书组成部分的议定书附件而设立的仲裁法庭;(g)“委员会”系指根据第十一条设立的环境保护委员会。

第二条目标与指定各缔约国承诺全面保护南极环境及依附于它的和与其相关的生态系统,特兹将南极指定为自然保护区,仅用于和平与科学。

第三条环境原则1.对南极环境及依附于它的和与其相关的生态系统的保护以及南极的内在价值,包括其荒野形态的价值、美学价值和南极作为从事科学研究,特别是从事认识全球环境所必需的研究的一个地区的价值应成为规划和从事南极条约区一切活动时基本的考虑因素。

环境 国家公约 国际条约

环境 国家公约 国际条约

环境相关的国家公约和国际条约有很多,以下列举了一些主要的例子:
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是一个确定其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国际书面协议或多边性条约,其中包含了对全球性环境问题的规定。

2. 《及早通报梭事政公约》:这是一项关于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国际公约,旨在通过及时和充分的通报,促进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环境无害管理。

3. 《维也纳保护臭氧层公约》:这是一项旨在保护臭氧层的国际公约,通过限制使用某些物质来减少对臭氧层的破坏。

4. 《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这是一项旨在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国际贸易公约,通过限制贸易来减少对这些物种的威胁。

5. 《生物多样性公约》:这是一项旨在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国际公约,通过促进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来促进可持续发展。

6. 《生物安全议定书》:这是一项关于转基因生物安全的国际议定书,旨在确保转基因生物的安全使用和处置。

7. 《卡特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这是一项关于应对生物安全威胁的国际议定书,旨在促进采取预防措施来应对生物安全威胁。

8.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这是一项旨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公约,通过限制温室气体排放来减缓气候变化的影响。

以上只是部分环境相关的国家公约和国际条约,还有很多其他的公约和条约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中。

南极条约的名词解释

南极条约的名词解释

南极条约的名词解释南极条约,全称《南极条约体系》,是指为保护南极地区和未开发的自然资源而制定的国际法律框架。

南极条约于1959年12月1日在华盛顿D.C.签署,于1961年6月23日开始生效。

该条约旨在管理南极地区的生态环境,确保该地区不受人类活动的破坏,并促进国际合作与科学研究。

首先,南极条约的意义远远超出了一个简单的法律文件。

它是国际社会共同努力的产物,代表了各国对南极地区的共同责任感和共同利益。

南极地区是地球上最后一个相对原始的地方之一,保护这片纯净的土地和海洋生态系统对维护全球环境的健康至关重要。

南极条约的主要原则包括不得对南极地区作领土主张,禁止使用该地区的军事活动,不得进行核试验和废弃物的倾倒。

这些原则的确立正是为了维护南极地区的和平与稳定,确保该地区永久保持为和平与科学研究的领域。

此外,南极条约还确立了一个独特的治理模式,即南极条约咨询委员会(Antarctic Treaty Consultative Meeting,ATCM)。

ATCM成员由签署南极条约并与南极合同咨询国具有咨询资格的国家组成。

该委员会负责制定与南极条约相关的政策和决策,并确保各成员国共同遵守条约的规定。

此外,南极条约还为南极地区的科学研究提供了一个便利的平台。

条约要求成员国共享出版的科学研究成果,并鼓励各国在该地区开展合作性的科学研究。

这一规定为南极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科学研究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同时也促进了国际间的科学合作和知识共享。

南极条约体系还包括其他一系列协议和协定,例如《环保大气层保护议定书》、《南极海洋资源议定书》等。

这些附加协议在南极条约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对南极地区生态环境的保护,对南极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总之,南极条约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国际法律文件,它在维护南极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未开发自然资源以及促进国际科学合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作为全人类的宝贵资源,南极地区需要得到全球各国的共同呵护和保护。

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五

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五

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五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监测1.应建立包括监测关键环境参数的程序,以评估和核实按照全面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之后所进行的任何活动的影响。

2.上述第1款和第二条第2款所提及的程序应旨在对该活动产生的影响提供定期的和可核实的记录,即是:(a)能够评价此类影响达到与本议定书相符合的程度;并且(b)提供益于减少或减轻影响的信息,在适当的情况下,提供需要中止、取消或更改该活动的信息。

第六条信息与传播1.下列信息应分送给各缔约国,递交委员会并予以公开;(a)第一条提及的程序的说明;(b)按照第二条准备的初步环境评价的年度表和由此而作出的任何决定;(c)根据第二条第2款和第五条所制定的程序而获得的重要情报和由此而采取的任何行动;(d)第三条第6款所涉及的信息;2.按照第二条准备的任何初步环境评价须应要求予以提供。

第七条紧急情况1.本附件不应适用于有关人身或船舶、飞行器或具有较高价值的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或环境保护的紧急情况,这些情况无需完成本附件规定的程序即可进行活动。

2.在紧急情况下进行活动(该活动在正常情况下本应需要准备全面环境评价报告)的通知,应立即分送给各缔约国和委员会,并且在开展该活动的90天之内提供1份关于开展该活动的详细说明。

第八条修正或修改1.本附件可按照南极条约第九条第1款采取的措施予以修正或修改。

除非该措施另有规定,修正或修改应视为已获通过,并将在通过修正或修改的南极条约协商会议结束1年之后生效,除非一个或一个以上南极条约协商国在此期限内通知保存国希望延长这一期限或不能同意该措施。

2.按照上述第1款生效的本附件的任何修正或修改应在保存国收到任何其他缔约国的核准通知书时对其生效。

附件二:保护动植物第一条定义为本附件目的:(a)“本地哺乳动物”系指属于南极条约地区当地的或因自然移栖而季节性存在那里的哺乳纲动物种类的任何成员。

(b)“本地鸟类”系指在南极条约地区当地的或因自然移栖而季节性存在那里的处于其生命周期(包括蛋卵阶段)任何阶段的鸟纲中任何种类的成员。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多项选择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多项选择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多项选择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领域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2011年试卷一第77题)A.合同B.侵权C.不动产物权D.诉讼离婚正确答案:A,B解析: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指依照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准据法的一项法律选择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我国确定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这样不仅可以使当事人预见法律行为的后果,使合同关系明确、稳定,便于合同的履行,而且有利于合同争议的及时解决和判决的执行。

我国《合同法》第126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均有类似规定。

A选项正确。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因此我国在侵权领域的法律适用方面是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的,B选项正确。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可见我国在不动产物权领域适用的是不动产所在地法原则,不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C项不当选。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可见诉讼离婚适用的是法院地法原则,而不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D项不当选。

2.甲乙丙三国均为南极地区相关条约缔约国,甲国在加入条约前,曾对南极地区的某区域提出过领土要求。

乙国在成为条约缔约国后,在南极建立了常年考察站。

丙国利用自己靠近南极的地理优势,准备在南极大规模开发旅游。

根据《南极条约》和相关制度,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一第78题) A.甲国加入条约意味着其放弃或否定了对南极的领土要求B.甲国成为条约缔约国,表明其他缔约国对甲国主张南极领土权利的确认C.乙国上述在南极地区的活动,并不构成对南极地区提出领土主张的支持和证据D.丙国旅游开发不得对南极环境系统造成破坏正确答案:C,D解析: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是由“南极条约体系”确定的,条约规定各国冻结南极领土主权要求。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南极活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南极活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南极活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18.02.08•【文号】国海规范〔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南极活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规范〔2018〕1号各有关单位:《南极活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已经国家海洋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2018年2月8日南极活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履行《南极条约》、《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及《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保护南极环境和生态系统,保障和促进我国南极活动安全和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前往南极开展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南极,是指南纬六十度以南的地区,包括该地区的所有冰架及其上空;(二)南极活动,是指在南极开展的考察、旅游、探险、文化教育、体育、渔业、交通运输等所有活动;(三)南极活动组织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前往南极开展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四)南极活动者,是指适用本规定的参加南极活动的公民;(五)南极特别区域,是指根据南极条约体系划定的有特殊管理规定的区域,包括南极特别保护区、南极特别管理区等。

第四条国家海洋局负责南极活动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履行向国际组织通报等南极条约体系规定义务。

南极考察活动由国家海洋局依照国务院令第412号实施管理。

第五条南极活动组织者及南极活动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南极环境和生态系统,最大限度减少活动对南极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影响和损害。

南极活动组织者、南极活动者应当自行承担可能发生的保障、搜救、医疗和撤离等相关事务的一切费用。

如果活动对南极生态环境或相关历史纪念物造成污染损害的,南极活动组织者、南极活动者应承担清除污染和修复损害的一切费用。

南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评介-以《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附件六为中心

南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评介-以《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附件六为中心

南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评介-以《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
附件六为中心
南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评介-以《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附件六为中心
历时13年谈判之久的<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附件六即<责任附件>终于在南极条约协商国会议上获得通过,该附件是规定南极地区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一个专门国际文件.附件以在南极条约地区开展活动引起环境突发事件时采取反应行动和不采取时承担的责任为中心,形成了有该条约特色的责任制度,另外还对诉讼管辖权的问题作出了规定,该附件还涵盖了一系列合理的减小环境损害的措施如预防事故发生的预防措施、应急计划等.责任附件虽然是南极条约协商国对南极环境保护上的又一个成果,但是囿于南极环境的特殊性和其他各方面的原因,它的生效以及真正发挥对南极环境保护的应有作用还需假以时日.
作者:张丽珍 Zhang Lizhen 作者单位: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院,山东,泰安,271018 刊名: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英文刊名:JOURNAL OF OCEAN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年,卷(期): 2009 ""(4) 分类号: P941.61 关键词:《责任附件》环境突发事件反应行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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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1991年6月23日订于马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于1991年10月4日签署本议定书)序言本南极条约议定书各缔约国,以下简称各缔约国,深信有必要加强对南极环境及依附于它的和与其相关的生态系统的保护;确信有必要加强南极条约体系以确保南极应继续并永远专为和平目的而使用,不应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或对象;牢记南极特殊的法律地位与政治地位以及各南极条约协商国保证使在南极的一切活动符合南极条约的宗旨与原则的特殊责任;忆及为了保护南极环境及依附于它和与其相关的生态系统,将南极确定为特别保护区以及根据南极条约体系所采取的其他措施;进一步确认南极给科学监测与研究具有全球重要性与区域重要性的演变进程所提供的独特机会;重申南极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公约的保护原则;深信制订一个保护南极环境及依附于它的和与其相关的生态系统的综合制度是符合全人类利益的;希望为此目的补充南极条约;兹协议如下:第一条定义为本议定书的目的:(a)“南极条约”系指1959年12月1日订于华盛顿的南极条约;(b)“南极条约地区”系指根据南极条约第六条南极条约各项规定所适用的地区;(c)“南极条约协商会议”系指南极条约第九条所指的会议;(d)“南极条约协商国”系指有权委派代表参加南极条约第九条所指的会议的缔约国;(e)“南极条约体系”系指南极条约、根据南极条约实施的措施和与条约相关的单独有效的国际文书和根据此类文书实施的措施;(f)“仲裁法庭”系指根据作为本议定书组成部分的议定书附件而设立的仲裁法庭;(g)“委员会”系指根据第十一条设立的环境保护委员会。

第二条目标与指定各缔约国承诺全面保护南极环境及依附于它的和与其相关的生态系统,特兹将南极指定为自然保护区,仅用于和平与科学。

第三条环境原则1.对南极环境及依附于它的和与其相关的生态系统的保护以及南极的内在价值,包括其荒野形态的价值、美学价值和南极作为从事科学研究,特别是从事认识全球环境所必需的研究的一个地区的价值应成为规划和从事南极条约区一切活动时基本的考虑因素。

2.为此目的:(a)规划和从事在南极条约地区的活动应旨在限制对南极环境及依附于它的和与其相关的生态系统的不利影响;(b)规划和从事在南极条约地区的活动应避免:(Ⅰ)对气候或天气类型的不利影响;(Ⅱ)对空气质地或水质的重大不良影响;(Ⅲ)对大气环境、陆地环境(包括水中环境)、冰环境或海洋环境的重大改变;(Ⅳ)对动植物物种或种群的分布、丰度或繁殖的有害改变;(Ⅴ)对濒危或受到威胁的动植物种或其种群的进一步危害;或(Ⅵ)使具有生物、科学、历史、美学或荒野意义的区域减损价值或面临重大的危险;(c)在南极条约地区的活动应根据充分信息来规划和进行,其充分程度应足以就该活动对南极环境及依附于它的和与其相关的生态系统以及对南极用来从事科学研究的价值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预先评价和有根据的判定。

此种判定应充分考虑:(Ⅰ)该活动的范围,包括活动的地区、期限和强度;(Ⅱ)该活动本身的累积影响和与在南极条约地区的其他活动一起产生的累积影响;(Ⅲ)该活动是否会对在南极条约地区的其他活动产生不利影响;(Ⅳ)是否具备在环境方面安全作业的技术和程序;(Ⅴ)是否具备监测关键环境参数和生态系统各组成部分的能力,以确定该话动的任何不良影响并就此提出早期预报,并且根据监测结果或对南极环境或依附于它的和与其相关的生态系统的进一步了解对作业程序进行必要的改进;并(Ⅵ)是否具备对事故特别是对具有潜在环境影响的事故作出迅速有效反应的能力;(d)应进行定期有效的监测,以便对正在从事的活动的影响,包括对预计产生的影响进行的核查作出评价;(e)应进行定期有效的监测,以便有利于早期检测出在南极条约地区内外从事的活动对南极环境及依附于它的和与其相关的生态系统所可能产生的无法预见的影响。

3.在南极条约地区规划和从事活动时,应优先考虑科学研究并且维护南极作为从事此类研究包括认识全球环境所必需的研究的一个地区的价值。

4.根据科学研究计划在南极条约地区从事的活动、在南极条约地区的旅游及一切其他政府性和非政府性活动,根据南极条约第七条第5款均须事先通知;上述一切活动包括相关的后勤支援:(a)均应遵守本条的各项原则;并且(b)如果违背上述各项原则,对南极环境或依附于它或与其相关的生态系统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影响,均应予以修改、中止或取消。

第四条与南极条约体系其他组成部分的关系1.本议定书是对南极条约的补充,既不是对南极条约的修改也不是对该条约的修正。

2.本议定书任何条款都不应损害本议定书各缔约国根据南极条约体系内其他有效的国际文书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与南极条约体系其他组成部分的一致性各缔约国应与南极条约体系内其他有效的国际文书的各缔约国及各相应的机构协商并合作以保证本议定书各项目标和原则的实现,避免对实现这些国际文书各项目标与原则的任何干扰或者执行这些国际文书与执行本议定书之间的不一致性。

第六条合作1.各缔约国在规划和从事南极条约地区活动时应进行合作。

为此目的,各缔约国应努力:(a)促进具有科学、技术和教育价值的关于保护南极环境及依附于它的和与其相关的生态系统的合作性项目;(b)在其他缔约国准备环境影响评价时向其提供适当的协助;(c)根据请求向其他缔约国提供有关潜在环境危险的信息并提供协助,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可能破坏南极环境或依附于它的和与其相关的生态系统的事故的影响;(d)与其他缔约国就未来的南极站或其他设施的选址进行协商,以避免因过于集中在一个地方而造成累积性影响;(e)在适当的时候共同进行考察,共同使用南极站和其他设施;并且(f)执行南极条约协商会议一致同意的其他此类步骤。

2.各缔约国保证尽最大可能共同享有可能有助于其他缔约国在南极条约地区规划和从事活动的信息以便保护南极环境及依附于它的和与其相关的生态系统。

3.各缔约国应与可在南极条约地区的毗连区域行使管辖权的缔约国进行合作,以保证在南极的活动不会对那些地区产生不良的环境影响。

第七条禁止矿产资源活动任何有关矿产资源的活动都应予以禁止,但与科学研究有关的活动不在此限。

第八条环境影响评价1.下列第2款所涉及的拟议中的活动应在依照附件一所确定的就该活动对南极环境或依附于它的或与其相关的生态系统的影响进行预先评价的程序并根据此类活动是否确定为具有下列几种影响来进行:(a)小于轻微或短暂的影响;或(b)轻微或短暂的影响;或(c)大于轻微或短暂的影响。

2.各缔约国应保证在规划阶段实行附件一所确定的评价程序,以便根据南极条约第七条第5款需事先通知的并且就依据科学研究计划在南极条约地区所从事的任何活动:在南极条约地区的旅游及一切其他政府性和非政府性活动,包括与此相关的后勤支援活动作出决定。

3.附件一确定的评价程序应适用于一项活动的任何变化而不论该变化是起因于现有活动强度的增加或减少还是起因于活动的增加,设施的拆除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

4.凡活动是由一个以上缔约国共同规划的,有关缔约国应提名其中一国来协调执行附件一确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

第九条附件1.本议定书各附件均应构成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2.除附件一至附件四之外,各项附件得根据南极条约第九条的规定予以通过和生效。

3.各附件的修正和修改可根据南极条约第九条予以通过和生效,但是以任何附件本身可对修正和修改的便捷生效作出规定为限。

4.除非附件本身对其任何修正和修改的生效另有规定,各附件及其根据上述第2款和第3款已经生效的任何修正和修改应自保存国收到非南极条约协商国的南极条约缔约国或在附件及其修正和修改通过之时尚未成为南极条约协商国的南极条约缔约国的核准书之时起对该缔约国生效。

5.除非附件另有规定,各附件应遵循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所规定的争端解决程序。

第十条南极条约协商会议1.南极条约协商会议,应吸取现有的最佳科学和技术建议:(a)根据本议定书的规定,确定全面保护南极环境及依附于它的和与其相关的生态系统的总政策;并且(b)根据南极条约第九条制定执行本议定书措施。

2.南极条约协商会议应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并且在执行上述第1款所指的任务时应充分吸取该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南极研究科学委员会的建议。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委员会1.兹设立环境保护委员会。

2.各缔约国都有权成为委员会成员并任命1名代表,该代表可辅以若干专家和顾问。

3.委员会的观察员地位应对任何不是本议定书缔约国的南极条约缔约国开放。

4.委员会应邀请南极研究科学委员会主席和保护南极海洋生物资源科学委员会主席作为观察员参加委员会会议。

经南极条约协商会议的同意委员会亦可邀请能够对其工作作出贡献的其他有关的科学、环境和技术组织作为观察员与会。

5.委员会应向南极条约协商会议提交其每次会议的报告。

报告应包括会议审议的所有问题并反映所表达的观点。

报告应分送与会的各缔约国和观察员并随即公开。

6.委员会应制定其议事规则。

该议事规则应经南极条约协商会议的批准。

第十二条委员会的职能1.委员会的职能应是就本议定书的执行包括议定书附件的实施向各缔约国提供咨询和建议,以供南极条约协商会议审议;并执行南极条约协商会议可能指派的其他职能。

委员会应特别就下列事项提供咨询:(a)依照本议定书采取的措施的有效性;(b)更新、加强或改进此类措施的必要性;(c)采取补充措施的必要性,包括于适当时制定补充附件的必要性;(d)第八条和附件一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适用和实施;(e)减少或减轻在南极条约地区的各类活动造成环境影响的办法;(f)处理需采取紧急行动的情势的程序,包括在环境紧急事态下采取反应行动的程序;(g)南极条约保护区制度的运行和进一步说明;(h)视察程序,包括视察报告的格式和视察的项目清单;(i)有关环境保护的信息的收集、存档、交换和评价;(j)南极环境状况;并(k)开展与实施本议定书有关的科学研究包括环境监测的必要性。

2.委员会在履行其职能时应于适当时咨询南极研究科学委员会、保护南极海洋生物资源科学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的科学、环境和技术组织。

第十三条遵守本议定书1.各缔约国应在其权限内采取适当的措施,包括采取法律和法规,采取适当的行政行动和执行措施,以便保证遵守本议定书。

2.各缔约国应作出符合联合国宪章的适当努力以使任何人不得从事违反本议定书的活动。

3.各缔约国应将其依据上述第1和第2款采取的措施通知所有其他缔约国。

4.各缔约国应就其认为影响本议定书目标与原则实施的任何活动提请所有其他缔约国注意。

5.南极条约协商会议应提请任何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注意该国、其机构、部门、自然人或法人、船只、飞行器或其他运输工具所进行的任何影响本议定书目标与原则的实施的活动。

第十四条视察1.为促进对南极环境和依附于它的及与其相关的生态系统的保护并保证本议定书的遵守,各南极条约协商国应单独或集体安排根据南极条约第七条进行的观察员的视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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