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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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法律法规

河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法律法规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省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确认、管理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审批、监督、指导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核、上报、供养工作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申请受理、民主评议、公示、上报和日常生活照料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11号)
《河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9月18日省政府第1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成玉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河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
第一条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八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且本人提出申请的村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保障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办理。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评议、公告和审核工作进行指导。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必需品和零用钱。灾区和贫困地区人民政府安排救灾救济款物和社会捐助活动募集的衣被,应当优先照顾受灾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六条 当地人民政府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是国家对农村特困人员的一项重要保障政策,旨在帮助特困人员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为了更好地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权益,特制定本条例。

一、特困人员的认定。

农村特困人员的认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严格执行相关政策,确保特困人员的合法权益。

特困人员包括年老体弱、生活无着、无生活来源的农村老年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等。

认定程序应当公开、公正、公平,保障特困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供养方式。

对于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标准的人员,应当及时发放供养金或者提供生活救助,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供养金的发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执行,确保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对于无法自理的特困人员,应当提供生活救助,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三、供养管理。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特困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供养金的发放和使用符合规定,不得挪用、截留或者滥发。

对于有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保障特困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政府责任。

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特困人员的知晓率,确保他们能够及时享受到相关政策的保障。

同时,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投入力度,确保供养金的发放和使用符合规定,不得挪用、截留或者滥发。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政策的落实。

五、社会支持。

除政府的支持外,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为特困人员提供帮助和支持,共同关注特困人员的生活状况,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社会组织、慈善机构等应当加大对特困人员的帮扶力度,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关系到农村特困人员的生存和发展。

各级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以及全社会都应当共同努力,落实好相关政策,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权益,让他们能够享受到应有的生活保障和尊严。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五保供养条例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五保供养条例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五保供养条例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颁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条件、程序、民主评议情况以及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应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下面是zw234作文网://.zw234 为大家整理的五保供养条例,供大家参考。

五保供养条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五保供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健全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五保供养,是指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村民,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五保供养是农村的集体福利事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提供五保供养所需的经费和实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五保供养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在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五保供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五保供养工作。

第二章五保供养的对象第六条五保供养的对象(以下简称五保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一)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二)无劳动能力的;(三)无生活来源的。

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第七条确定五保对象,应当由村民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民族级、镇人民政府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书》。

《五保供养证书》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八条五保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停止其五保供养,收回《五保供养证书》:(一)有了法定扶养义务人、且法定扶养义务人具有扶养能力的;(二)重新获得生活来源的;(三)已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农村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与稳定。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制定本条例。

一、五保供养对象的认定。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包括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全国统筹范围内的残疾人、因病致贫的特困人员等。

五保供养对象的认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确保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群体能够及时获得供养资金和服务。

二、供养资金的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保障机制,保证供养对象能够按时足额领取供养金。

同时,要加强对供养资金的监管和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不得挪用、截留或滥用供养资金。

三、供养服务的提供。

政府应当加强对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照料和医疗保障服务,建立健全供养服务网络,确保供养对象能够享受到基本的养老、医疗等服务。

同时,要加强对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供养对象的基本权益。

四、社会参与和监督。

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为供养对象提供帮助和支持。

同时,要加强对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确保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五、法律责任和处罚。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于挪用、截留或滥用供养资金的行为,要给予严厉的处罚。

同时,要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六、条例的解释和修订。

本条例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本条例的修订工作应当及时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对条例进行调整和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的五保供养工作需要。

总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共同努力,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为特殊困难群体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五保工作制度

五保工作制度

五保工作制度是我国针对农村特困群体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政策,全称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该制度旨在保障农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谐。

本文将从五保工作的定义、对象、资金保障、供养内容、实施流程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五保工作定义五保工作是指在农村地区,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特困群体实行吃、穿、住、医、葬(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生活保障制度。

这项制度旨在确保特困群体基本生活权益,缓解贫困现象,推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二、五保工作对象五保工作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人群:1. 老年人:年满60周岁的农村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

2. 残疾人:持有残疾人证的农村残疾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

3. 未成年人:未满16周岁的农村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

三、五保工作资金保障五保工作的资金保障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五保供养资金应当在地方人民政府预算中安排,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农村五保供养给予补助。

这意味着五保工作的资金有了稳定的来源,确保了特困群体的生活保障。

四、五保工作内容五保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 保吃:为五保对象提供基本饮食保障,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充足的粮食和食物。

2. 保穿:为五保对象提供必要的衣物、被褥等生活用品,确保他们能够保暖、遮体。

3. 保住:为五保对象提供安全、舒适的住房条件,确保他们有固定的居住场所。

4. 保医:为五保对象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和康复服务,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

5. 保葬:为五保对象提供基本的丧葬服务,确保他们能够得到适当的安葬。

五、五保工作实施流程五保工作的实施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申请:符合条件的农村特困群体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五保供养申请,或由村民小组提名。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办法》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办法》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以政府保障为主,多渠道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四)公平、公开、公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领导,要把农村五保供养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为:集中供养的,每人每年4000元;分散供养的,每人每年2500元。

各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和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制定上浮标准。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应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提高。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各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

市财政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新建、改扩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布局不合理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逐步进行合并,不断提高集中供养水平。

第五条市和区县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负责拟订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制定农村五保供养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

发展改革、建设、农业、教育、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规划、审计、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核、上报和供养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申请受理、民主评议、公告、上报工作和日常生活照料。

第七条对按照标准建设、依照规定运营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从市、区县财政和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中给予补贴。

第八条招用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富余转移劳动力及就业困难群体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以享受由市再就业资金提供的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补贴或者工资补贴。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民政系统机关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规章清单》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民政系统机关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规章清单》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民政系统机关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规章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7.18•【字号】•【施行日期】2022.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民政系统机关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规章清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现将《全省民政系统机关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规章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

附件:全省民政系统机关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规章清单湖南省民政厅2022年7月18日附件全省民政系统机关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规章清单第一部分民政专业法律法规规章一、社会组织管理(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第三章法人)2021.01.01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016.09.0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12.29(二)行政法规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016.02.06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998.10.256、基金会管理条例 2004.06.017、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 2013.12.07(三)部门规章8、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021.10.159、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2018.01.2410、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2011.03.0111、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 2000.04.1012、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2010.12.2713、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 2010.12.271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2010.12.2715、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2005.06.0116、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1999.12.2817、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 2010.12.2718、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11.1019、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 2010.12.2720、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2004.06.0721、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 2006.01.12(四)政府规章22、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2017.12.2823、湖南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促进办法 2017.12.28二、社会救助(一)行政法规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019.03.02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1999.10.013、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2006.03.01(二)政府规章4、湖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2003.06.015、湖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2007.12.016、湖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2008.03.01三、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2018.12.29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018.12.29(二)地方性法规3、湖南省《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1991.10.014、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2013.10.015、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3.10.01(三)部门规章6、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2006.01.017、村级档案管理办法2018.01.01四、区划地名(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18.03.11(二)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03.1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02.28(二)行政法规3、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2019.01.014、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2002.07.015、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1989.02.036、地名管理条例 2022.05.01(三)部门规章7、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20.01.018、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 2008.09.019、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 2005.06.2810、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0.12.27五、社会事务(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2021.01.01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2018.10.263、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04.27(二)行政法规4、婚姻登记条例 2003.10.015、殡葬管理条例 2013.01.016、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08.017、残疾人预防与残疾人康复条例 2017.07.01(三)部门规章8、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2006.01.239、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 2012.10.0110、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1992.08.2511、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用航空局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1993.03.3012、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2006.08.0113、《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03.08.0114、工伤保险辅助器配置管理办法 2016.04.01(四)政府规章15、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 2017.12.28六、养老服务(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018.12.29(二)地方性法规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16.01.01(三)部门规章3、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2020.11.014、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2011.01.01七、儿童福利(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2021.01.01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021.06.01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021.06.01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2016.03.0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2022.01.01(二)行政法规6、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2019.05.257、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05.25(三)部门规章8、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2019.01.019、家庭寄养管理办法 2014.12.0110、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05.25八、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016.09.0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1999.09.01(二)行政法规3、志愿服务条例 2017.12.01(三)地方性法规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若干规定2022.01.015、湖南省募捐条例 2021.03.316、湖南省志愿服务条例 2012.12.01(四)部门规章7、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2016.09.018、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2016.09.019、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2018.09.0110、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2019.01.0111、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 2021.02.02九、其他(一)行政法规1、彩票管理条例 2009.07.01(二)地方性法规2、湖南省扶持革命老区发展条例 2009.01.01(三)部门规章3、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 2014.03.014、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 1999.12.235、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2004.07.016、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 2011.08.017、民政信访工作办法 2011.09.018、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8.08.16第二部分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07.15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04.23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09.0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2.01.015、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03.20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12.29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07.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2.05.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2015.07.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2010.10.01二、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05.15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09.203、重大行政程序暂行条例2019.09.014、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01.01三、地方性法规1、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1997.01.012、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2018.11.30四、政府规章1、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2018.07.102、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8.07.103、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2017.04.014、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2011.10.015、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2010.01.016、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2010.04.177、湖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2007.06.018、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2001.05.01第三部分党内法规1、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10.242、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9.09.04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10.014、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2016.01.015、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2016.10.276、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10.277、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2015.12.25(注:以上标注的时间为最新颁布/修订后,开始实施的日期。

五保户供养条例

五保户供养条例

五保户供养条例篇一:农村五保供养的相关规定律师:农村五保供养的相关规定申请五保户是没有指标限制的,它申请需要的条件是:1.无儿无女;2.年龄达到60岁以上。

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老人都可以申请。

程序:1、村民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2、村委会向乡镇社会事务办领取《农村五保户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并交村民申请人填写或村委会代填;3、村委会审批签章后,报镇民政所;4、镇民政所办入户核实后,将审批表一式三份报镇政府审批,并加盖镇政府公章。

一份镇存查,一份交村委会,一份报县级民政局并领取《农村五保供养证书》;5、镇将供养证书填写、编号,并加盖镇政府公章后交五保户本人收执;6、实行集中供养的,由镇政府每月按标准发给五保户供养费或集中在敬老院统一供养;实行散居亲属供养的,由镇政府、受委托的扶养人和五保对象三方签订《农村五保户供养协议书》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受委托扶养人应负责五保户的供养问题。

法律规定: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篇二:五保户协议书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委托供养服务协议委托单位:受托人: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

2024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方案

2024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方案

2024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及目标近年来,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凸显,一些老年人无法自理生活,面临养老难题。

为了解决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确保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尊严,我国实施了五保供养制度。

本方案旨在进一步推进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确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保障。

二、实施原则1. 全面覆盖:确保所有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老年人能够享受到相应的供养待遇。

2. 精准识别:通过科学而公正的方法,准确判断老年人是否符合五保供养条件。

3. 公开透明:供养标准、程序等相关信息应向社会公开,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4. 社会参与: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五保供养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

三、实施措施1. 完善供养标准:根据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本生活费用和物价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五保供养标准,确保供养待遇足够维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2. 加强信息收集:通过加强基层网格化管理、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等方式,及时掌握老年人的基本情况,确保供养对象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 提高识别水平:加强对各级供养对象的识别工作,建立科学的评判体系,确保供养对象的准确性。

4. 健全评价机制:建立供养对象的定期评估机制,并根据评估结果对供养标准进行调整,确保供养对象的持续供养。

5. 强化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强对五保供养政策的宣传,提高老年人的知晓度和参与度。

6. 加大资金投入:中央和地方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确保五保供养资金的充足性。

7. 引导社会力量: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五保供养工作,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减轻政府负担。

四、组织和实施1. 设立五保供养工作领导小组,由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和协调五保供养工作,明确责任。

2. 在乡镇设立五保供养办公室,负责具体的五保供养工作,包括信息收集、识别、评估和资金发放等。

3. 加强培训和督查,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确保五保供养工作的顺利进行。

解读《农村五保供养档案管理办法》

解读《农村五保供养档案管理办法》

职责 范 围分别保 存。 这 样 既保证 了归档 文件 材料 齐 全 完整 , 又 不重 复 归档 ; 既
满足档案 的利用需 求 , 又避 免了人、 财、
物 的浪费。 5 . 相 关规 定 充分体 现五 保 档 案的特 点
办法 有关内容的理解
若要准确把握 办法 规定的内容 ,
应正确理解 』 『 F 几 个 问题 。
档 范 围、归档 要 求 、 保 管 期 限和五 保档
阅, 是五保供 养待遇审核、 审批和 日常管 理、 供养服务工作离不开的工具。
《 办法 有关五保档案的定义、 管理
《 办 法 将五保 档 案分 成审 核 审批 、 供 养 服务 两类 , 定位 以五保待 遇 审核 审批 类档 案为主 , 由县 级 民政 部 门保存 , 供 养服 务类为辅 ,由档案 乡 ( 民族 乡、 镇)
二是缺 乏明确的归档 范 围和保 管期 限要
求, 存在归档 文件不齐全、 不完整 的混乱
现象 , 有 的档 案保存时 间过长 , 没有及 时 移 交; 三是缺 少查 阅利用专门规 定, 有 的
统 一五 工 作 规 范仳
型, 进入 法制化 、 规 范化 管理 新阶段 , 基 本实现应保尽保 , 供养水平逐年提 升, 截
规范 五保档 案管 理 , 提 高五保供 养 工作 效率 ,丰富 民生档 案 资源 。规范 五 保档 案管理是 制定 办法 的 目的所在 , 《 办 法 》共 l 7 条, 既 明确 了立 法 目的依 据、 五 保档 案 的定 义 、 五保 档 案工 作的 管理 体 制, 又 规范 了五保文 件材料 的归
标 ,《 办 法 的出台, 使 全国 五保 档案 管
理 有 法可依 , 标准 统一 , 对 规 范化 建设 起 到积极 的促进 作用。

农村五保供养实施细则

农村五保供养实施细则

农村五保供养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五保对象正常生活,确保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五保供养,是指对符合本细则第三条所规定的村民,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资帮助。

第二章供养对象第三条持有本县农村户口,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村民应确定为五保对象,纳入供养范围:(一)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二)无劳动能力的;(三)无生活来源的。

第四条确定五保对象,分三种不同情况进行:(一)对已享受五保供养待遇的,由县民政局审核后,颁发《农村五保供养证》予以确认。

(二)对新增五保对象,由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它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村委会初审,对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异议的,由村民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村评议意见之日起,对申请人家庭状况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20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批准后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签订供养协议。

(三)对符合条件尚未纳入五保供养范围的,要及时进行审查核实,全部纳入供养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第三章供养范围第五条五保供养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满足五保对象生活必须的粮油和副食品,燃料要满足生活和取暖需要;(二)供给衣被等用品。

保障五保对象冬夏有服装,被褥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县民政局募集的捐赠物资,优先用于解决五保户的生活需要;(三)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

五保对象要有一处能避风雨、通风采光和安全的住房;(四)及时治疗疾病。

农村五保供养政策法规解读

农村五保供养政策法规解读

农村五保的起源(1953-1957年)
– 1956年1月,由中央政治局提出并经最高国务会议讨论后下
发的《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 第31条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社内缺少劳动力,生活 无依靠的鳏寡孤独的农户和残废军人,应当在生产上和生活 上给以适当的安排,做到保吃、保穿、保烧(燃料)、保教 (儿童和少年)、保葬,使这些人的生养死葬都有指靠。‛
月1日起正式施行。《暂行办法》第三章共六条,以 农村五保供养为基础,规定了特困人员供养的制度 安排。
二、农村五保供养现行法规政策解析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分总则、供养对象、供养内容、供养形式、监督管理、
法律责任和附则7章,共26条。
根据社会发展及社会救助新要求,重新定位农村五保
工作,其目的是保障“五保对象”这一特殊弱势群体的
– 1956年6月30日,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
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缺乏劳 动力或者完全丧失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 残疾的社员,在生产上和生活上给以适当的安排和照顾,保 证他们的吃、穿和柴火的供应,保证年幼的受到教育和年老 的死后安葬,使他们生养死葬都有依靠。‛
村五保供养工作开始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 (1)明确供养对象。即村民中符合下列 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一是 无法定扶养义务人, 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 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二是无劳 动能力的;三是无生活来源的。
农村五保制度的恢复与重建(1978-2006年)
(2)提升了经费的统筹层次。从原来由大队或生产队内农民分 担,转为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供养,从村提留或乡统筹中列 支。 (3)丰富了供养的内容。由吃、穿、烧、教、葬到吃、穿、 住、医、葬(教),从基本生活保障,上升到了“正常生活”保 障。 (4)确立了供养标准。明确“不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 平”,且由乡镇政府制定。 (5)规范了管理。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的职责,五保供养申请审批的程序,五保供养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等。

山西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

山西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

山西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11.08【实施日期】201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山西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君2010年11月8日山西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规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促进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在吃、穿、住、医、葬(教)等方面依法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农村五保供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正常生活;(二)政府供养为主;(三)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批、管理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管理、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建设、农业、卫生、审计、编制、税务、工商、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五条鼓励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资金、物质捐助和无偿服务。

提供捐赠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供养对象和供养内容第七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老年人普法知识题集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老年人普法知识题集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一)判断题1.本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主办机关)举办的,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供养服务的营利性机构。

()2.对自愿选择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安排,有供养能力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也可拒绝接收。

()3.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以因开展社会养老服务降低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集中供养条件和服务水平。

()4.非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保证其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保障所需费用。

()5.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实际供养水平不得低于当地公布的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

()6.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以向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服务,具体服务方式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7.院务管理委员会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多数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8.院务管理委员会中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代表应当达到1/3以上。

()9.调解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之间的矛盾纠纷不是院务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10.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以鼓励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有益身心健康和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并给予适当报酬。

()11.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和使用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但办理登机后可以征用。

()12.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负责人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聘任,其他工作人员由主办机关聘用。

()13.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集中供养资金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供养标准,纳入村财政专项保障,并按时拨付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14.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将集中供养资金全部用于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供养服务,不得挪作他用。

()1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年从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用于支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维护。

()(二)单项选择题1.符合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农村五保供养⼯作条例⼀、提⾼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贯彻执⾏《条例》,做好五保供养⼯作,对于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国家社会福利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明建设,推动计划⽣育⼯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五保对象是⽬前农村中最困难的群体,做好五保供养⼯作,办好农村敬⽼院,切实保障五保对象的基本⽣活,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项重要⼯作。

对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充分重视,要从讲政治、密切党群关系、促进农村安定团结和经济发展的⾼度加强五保供养⼯作。

要认真研究解决新形势下五保供养⼯作中的难点问题,坚决纠正那种认为“建设敬⽼院是只投⼊,不产出,⽆效益”的不正确认识,把五保供养⼯作,特别是敬⽼院建设纳⼊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市、区和乡、镇两级政府的责任⽬标进⾏考核。

⼆、多⽅筹措资⾦,加快建院步伐敬⽼养⽼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兴办敬⽼院是新形势下做好五保供养⼯作的⼀条有效途径。

⽬前尚未建⽴中⼼敬⽼院的乡、镇要加快建设步伐,⼒争在⼆年内完成乡、镇中⼼敬⽼院的建设,实现民政部提出的每个乡、镇都要有⼀处中⼼敬⽼院的要求。

乡、镇敬⽼院建设要⽴⾜当前,着眼长远,防⽌短期⾏为。

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在敬⽼院的建设标准上要⾼⼀点,以适应当地经济发展⽔平;经济条件较弱的乡、镇,可因地制宜进⾏改建、扩建,但规划要合理,要符合基本标准;对尚未达标的乡、镇中⼼敬⽼院或村办敬⽼院,要加紧进⾏改造,使其尽快达标。

到2000年,各乡、镇中⼼敬⽼院的⼊院⼈数应当不少于30⼈,供养标准不能低于当地⼈均⽣活⽔平。

到1998年底,各市、区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要达到43%以上,到2000年要达到50%以上。

各级政府要多⽅筹措敬⽼院建设资⾦,加⼤对敬⽼院建设的投⼊,各市、区财政每年要安排⼀部分专项资⾦,⽤于敬⽼院建设。

青岛市设⽴的敬⽼院建设专项扶助资⾦,将根据各市、区新建、扩建敬⽼院的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资助。

三、加强管理⼯作,落实保障措施敬⽼院要坚持“依靠集体,依靠群众,民主管理,⽂明办院,敬⽼养⽼”的办院⽅针,建⽴健全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使敬⽼院的各项⼯作制度化、规范化,促进敬⽼院建设的全⾯发展。

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实施细则

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与条件1.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对象主要包括: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2. 申请农村五保供养待遇,需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相关单位提出申请。

二、供养内容与标准1. 农村五保供养包括吃、穿、住、医、葬五个方面。

2. 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等因素,制定相应的五保供养标准,确保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

三、实施与管理1.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2.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3.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

4. 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监督与保障1.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五保对象得到及时、有效的供养。

2. 建立健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3.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五保对象的供养需求得到满足。

五、其他规定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仅为对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实施细则的概述,具体实施办法还需参照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7号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1(000)006
【摘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8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4页(P19-22)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2
【相关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 [J],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旅游局令(第109号) [J], 无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 [J], 无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 [J],
5.国家档案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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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敬老院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主敬老院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提高供养服务能力和水平,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实行等级评定,具体评定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三条民主敬老院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少于40张床位,为每名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的居住用房。

建有厨房、餐厅、浴室、卫生间、办公室等辅助用房并保证清洁卫生。

第四条配置基本生活设施,配备必要的膳食制作、医疗保健、文体娱乐、供暖降温、办公管理等设备。

适时开展农副业生产所必需的场地和设施。

第三章服务对象
第十一条对自愿选择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有供养能力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不得拒绝接收。

优先供养生活不能自理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第十二条接收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治疗护理能力。

第十三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委托其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供养服务。

协议范本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在满足当地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
需要的基础上,可以开展社会养老服务。

开展社会养老服务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赡养人签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不得因开展社会养老服务降低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集中供养条件和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社会养老服务对象应当遵守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第四章供养内容
第十六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下列服务:(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适合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需要的膳食;
(二)提供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日常诊疗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护理照料;
(五)妥善办理丧葬事宜。

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保证其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保障所需费用。

有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为集中供养的重度残疾五保供养对象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

第十七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实际供养水平不得低于当地公布的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

第十八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的供养服务,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的标准规范,尊重少数民族习惯。

第十九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协同驻地乡镇卫生院或者其他医疗
机构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日常诊疗服务。

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有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以设立医务室,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日常诊疗服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待遇。

第二十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亲情化服务,组织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丰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精神生活。

第二十一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以向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服务,具体服务方式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第五章内部管理
第二十二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等规章制度,并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公开。

第二十三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实行院长负责制,主办机关应当定期对院长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科学设定岗位,明确岗位要求和工作流程,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四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实行院务公开。

院务管理委员会由主办机关代表、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代表和工作人员代表组成,其中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代表应当达到1/2以上。

院务管理委员会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本机构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本机构财务收支和管理情况;
(三)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四)调解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之间的矛盾纠纷;
(五)组织协调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开展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
(六)其他院务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副业生产,其收入应当用于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以鼓励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有益身心健康和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并给予适当报酬。

第二十六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和使用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章工作人员
第二十七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数量和需求,配备工作人员。

有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社会工作者。

第二十八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负责人由主办机关聘任,其他工作人员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聘用。

第二十九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或者其主办机关应当与工作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或者其主办机关应当保障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为其办理相应的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

第三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合格的,准予上岗服务。

第七章经费保障
第三十一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资金和管理资金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程序申报,经审核后从财政预算中安排。

管理资金是指维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正常运转必需支出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办公经费、设备设施购置维护经费和水电燃料费等。

第三十二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集中供养资金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供养标准,纳入县乡财政专项保障,并按时拨付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将集中供养资金全部用于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供养服务,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年从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用于支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维护。

第三十四条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向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捐赠,帮助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条件。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歧视、虐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
(二)未尽到管理和服务义务致使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
(三)侵占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财产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分、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
(二)私分、挪用农副业生产经营收入的;
(三)辱骂、殴打、虐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
(四)盗窃、侵占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财产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停止集中供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规定,扰乱正常生活秩序的;
(二)打架、斗殴,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
(三)损毁、盗窃、侵占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财产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鼓励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供养服务,相关管理和服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1997年3月18日民政部发布的《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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