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阶段性禁牧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3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33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依法保护草原生态环境,加强对禁牧和草畜平衡的监督管理,依据草原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旗县级人民政府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是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实施主体,应当严格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加强对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落实工作的组织实施。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确定禁牧和草畜平衡区域。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纳入苏木乡镇年度考核。
第四条旗县级人民政府分别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草原使用权单位签订禁牧和草畜平衡责任状;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与嘎查村委员会签订禁牧和草畜平衡责任状。
集体所有草原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嘎查村委员会,与草原承包经营者签订禁牧责任书或者草畜平衡责任书,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的具体内容。
全民所有草原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草原使用权单位,与草原承包经营者签订禁牧责任书或者草畜平衡责任书,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的具体内容。
禁牧责任书或草畜平衡责任书签订后应当由旗县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禁牧责任书和草畜平衡责任书样本由自治区农牧业厅统一制定。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牧业管理【发文字号】锡署办发[2016]259号【发布部门】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发布日期】2016.12.22【实施日期】2016.1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锡署办发〔2016〕259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有关部、委、办、局:经行署同意,现将《锡林郭勒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2016年12月22日锡林郭勒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全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生态资源,推动草原畜牧业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草原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及《内蒙古自治区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锡林郭勒盟境内天然草原实行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
凡利用天然草原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履行禁牧和草畜平衡义务。
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实行动态划分管理,五年为一个调整周期。
第三条对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实行主体责任与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苏木乡镇(场)人民政府是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的管理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工作。
盟旗两级农牧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牧和草畜平衡综合管理工作。
盟旗两级生态保护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盟旗两级政府对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实行目标化管理,分别纳入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场)年度考核内容,作为对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苏木乡镇(场)、嘎查村(分场)应当加强对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宣传教育,嘎查村(分场)要将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内容纳入的村规民约。
内蒙古锡林郭勒盟退化与沙化草地现状及治理对策
内蒙古锡林郭勒盟退化与沙化草地现状及治理对策摘要阐述了锡林郭勒盟退化与沙化草地现状,从自然因素、放牧因素、制度因素等方面对草地退化与沙化的成因进行分析,针对目前生态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治理对策,以期促进牧区生态系统的恢复和重建,保证草原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草地;退化;沙化;现状;成因;治理对策;内蒙古锡林郭勒盟长期以来,草原牧区由于地理位置、气候(干旱、风沙、水蚀、盐碱、内涝、地下水位变化等)等不利自然因素及人口发展和牲畜超载、滥垦滥挖等人为因素的影响,鼠、虫害和毒草滋生,受害面积不断扩大,引起草地生态环境恶化,严重制约了畜牧业经济的发展[1-4]。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草地近年来退化与沙化越来越严重,草地的利用性能下降、土壤肥料丧失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牧区生态系统[5-6]。
研究锡林郭勒盟退化、沙化草地现状和建设措施,对于牧区生态系统的恢复和重建具有重要意义。
1 自然概况锡林郭勒盟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中部偏东,包括锡林浩特、阿巴嘎、东乌珠穆沁、乌拉盖、镶黄、西乌珠穆沁、苏尼特左、苏尼特右、二连浩特9个纯牧业旗(市、区)和正镶白、正蓝、太仆寺、多伦4个旗县的纯牧业苏木及半农半牧苏木(乡),共21个牧业苏木,564 个嘎查,58 308户牧业户,牧业人口26.56万人。
锡林郭勒盟草原是欧亚大陆草原的重要组成部分,地处北纬41°35′~46°46′,东经111°9′~119°58′,总面积19.14万km2,其中可利用天然草地17.77万km2,天然草地面积是我国重点牧区中面积最大的。
海拔800~1 400 m;中温带干旱、半干旱大陆性气候,年平均气温0~4.8 ℃,极端最高气温39.9 ℃,极端最低气温-42.4 ℃;无霜期100~136 d,年降水量150~400 mm,而且年内分布不均,年际变化较大;日照时数为2 900~3 200 h;年蒸发量,大部分地区在1 500~2 000 mm,西北部可达2 500~3 000 mm;全年平均风速为3.5~5.6 m/s。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中直、区直各部门,各大企事业单位:现将《锡林郭勒盟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锡林郭勒盟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查、决定、备案、公布、清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并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的行政文件。
第四条行政机关为规范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表彰奖励、人事任免、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以及对具体行政事项作出决定等制定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效的政策措施;(三)为加强行政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必需;(四)属于本机关、本部门的法定职责或者授权范围;(五)符合立法技术规范要求。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草地适宜载畜量核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草地适宜载畜量核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21.03.26•【字号】锡署办发〔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草地适宜载畜量核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锡林郭勒盟草地适宜载畜量核定工作指导意见》已经行署2021年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2021年3月26日锡林郭勒盟草地适宜载畜量核定工作指导意见为严格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原农业部《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原农业部《天然草地合理载畜量的计算》、《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盟实际,现就做好全盟草地适宜载畜量核定工作,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核定原则(一)坚持保护优先原则。
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以保护草原生态和实现草原生态自我修复为前提,从2021年开始,以每五年为周期,科学核定草地暖季适宜载畜量,严格控制草原利用强度。
(二)坚持以草定畜原则。
严格执行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禁牧区严禁放牧,草畜平衡区按照核定载畜量科学利用。
暖季载畜量核定草场范围应剔除禁牧区面积和已征用使用等不可利用草地面积后放牧牲畜所需要的草地面积(含固定打草场)。
暖季载畜量核定牲畜范围应剔除全年舍饲圈养牲畜头数后的放牧牲畜头数。
冷季载畜量作为参考指标,应控制在合理区间内。
(三)坚持权责利相结合原则。
严格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在国家给予一定生态补偿的前提下,引导牧民积极参与草原生态保护,自觉承担保护草原生态的责任,主动压减天然草地饲养牲畜数量,实现草场合理利用。
禁牧工作实施方案
禁牧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禁牧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内,对某些草地或者山地进行限制性的管理,禁止放牧或者减少放牧的数量。
禁牧工作是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草原生态系统的有效措施。
我国西部地区因为长期的过度放牧,导致土地退化、植被严重破坏等问题日益突出。
因此,加强禁牧工作,恢复草原植被,保护生态环境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实施目标1. 保护生态环境:防止过度放牧造成的草原退化和环境污染。
2. 改善草原生态系统:恢复植被、提高草原质量和数量。
3. 促进畜牧业发展:通过合理管理和利用草原资源,提高畜牧业效益。
三、实施措施1. 制定禁牧计划:依据当地自然条件、气候特点和畜牧业发展情况等因素,制定合理可行的禁牧计划。
2. 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禁牧的意义、方法和效果,提高群众对禁牧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3. 建立禁牧制度:建立完善的禁牧制度,明确禁牧范围、时间、方式等要求。
4. 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禁牧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5. 实施补偿政策:对因禁牧而受到经济损失的畜牧户给予适当的补偿。
6. 推广先进技术:推广先进的草原恢复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草原生态系统恢复能力。
四、实施步骤1. 制定计划: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合理可行的禁牧计划,明确范围、时间和方式等要求。
2. 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群众对禁牧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3. 建立制度:建立完善的禁牧制度,包括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标准,明确责任分工和管理机构等。
4. 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禁牧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5. 实施补偿政策:对因禁牧而受到经济损失的畜牧户给予适当的补偿。
6. 推广技术:推广先进的草原恢复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草原生态系统恢复能力。
五、实施效果1. 保护生态环境:防止过度放牧造成的草原退化和环境污染。
2. 改善草原生态系统:恢复植被、提高草原质量和数量。
3. 促进畜牧业发展:通过合理管理和利用草原资源,提高畜牧业效益。
锡林郭勒盟禁牧区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锡林郭勒盟禁牧区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盟农牧业局盟财政局)第一条为解决禁牧区牧民的养老问题,保障其达到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09]86号)精神,结合我盟牧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一)坚持从牧区实际出发,保障禁牧区牧民基本生活,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既要与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养老保险制度相适应,又要保证禁牧区牧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以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为基础,在享受待遇方面适当增加补贴。
(三)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并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牧民老年基本生活。
(四)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牧民,在享受当地养老金的基础上同时享受一定额度的禁牧区养老待遇补贴,不再从事畜牧业生产,所需资金由盟旗两级财政负担。
第三条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禁牧区牧民,均可在户籍地参保。
第四条基金筹集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办法,参保牧民可自由选择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的任意一个档次,按年缴费,也可以超过500元的档次自愿选择多缴费,多缴多得。
对重度残疾人、低保户,政府按100元的标准筹集代缴养老保险费。
(一)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嘎查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嘎查村委会民主确定。
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二)政府补贴。
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及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给予补贴,分别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政府对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三)对参保人员缴费实行缴费补贴。
缴费金额为100元的,补贴标准为30元;缴费金额为200元的,补贴标准为35元;缴费金额为300元的,补贴标准为40元;缴费金额为400元的,补贴标准为45元;缴费金额为500元及其以上的,补贴标准为50元。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盟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锡署办发[2007]173号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盟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盟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锡署办发〔2007〕173号)有关旗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盟农牧业局制定的《全盟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全盟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实施方案为顺利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根据自治区农牧业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的通知》(内农牧草发〔2007〕185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基本草原划定是有效保护和建设草原生态环境最基础性工作。
通过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可以详细掌握我盟草地资源利用和管理现状,为开展农牧业功能区划、确定草原保护建设重点及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二、划定范围全盟涉及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的地区包括:锡林浩特市、阿巴嘎旗、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东乌珠穆沁旗、西乌珠穆沁旗、镶黄旗、正镶白旗、正蓝旗、乌拉盖管理区、二连浩特市、太仆寺旗贡宝力格苏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规定,下列草原应当划定为基本草原:重要放牧场,割草场,人工草地,草种基地,退耕还草地,改良草地,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并且面积在500亩以上的草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定为基本草原的其它草原。
三、内容和程序基本草原划定主要分外业和内业两方面。
外业主要是对基本草原各类型进行实地勘测、调查、定位、评定。
温性草甸草原羊草功能性状对不同放牧强度的响应
温性草甸草原羊草功能性状对不同放牧强度的响应陈瑜1,杨晨晨1,潮洛濛1,2*,周延林1,2,呼格吉勒图1,2,王超然1,贾明1(1.内蒙古大学生态与环境学院,内蒙古呼和浩特 010021;2.蒙古高原生态学与资源利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内蒙古呼和浩特 010021)摘要:【目的】研究锡林郭勒盟温性草甸草原建群种羊草(Leymus chinensis)茎叶性状在羊放牧干扰下的响应机制和相关关系。
【方法】设置四个不同放牧强度(禁牧、轻度放牧、中度放牧、重度放牧)处理,测定锡林郭勒盟温性草甸草原羊草个体生长特征性状,量化分析羊草茎叶对不同放牧强度的响应,研究其关系、变化规律及其影响因素。
【结果】随着放牧强度增加,温性草甸草原羊草重要值下降,植株出现矮小化,其株高、单株重、叶片数、叶宽和总叶面积减少;羊草地上生物量与株高、茎干重、叶干重和总叶面积显著正相关,而与叶片数无显著相关。
轻度和中度放牧对羊草叶长有促进作用,而重度放牧对叶长有抑制作用。
轻度放牧增加羊草比叶面积,中度放牧与禁牧比叶面积相差较小,但重度放牧时比叶面积显著减少。
【结论】Corner法则同样适用于草原植物,轻度、中度放牧下叶性状较为敏感,并出现补偿现象,重度放牧下个体生长特征性状较为敏感。
关键词:温性草甸草原;放牧梯度;羊草;茎叶关系;Corner法则中图分类号:S812.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5500(2023)02-0143-09DOI:10.13817/ki.cyycp.2023.02.017羊草(Leymus chinensis)是欧亚温带草原东缘的主要优势植物,也是锡林郭勒温性草甸草原的建群种,普遍分布于温性草甸草原、典型草原。
作为家畜主要适口牧草之一,羊草在温性草甸草原中具有很强的放牧表型反应[1]。
温性草甸草原是我国珍贵的自然再生资源,其中内蒙古温性草甸草原占比最大,主要分布于呼伦贝尔市和锡林郭勒盟,大部分是放牧场。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3.29•【字号】锡署办发〔2023〕27号•【施行日期】2023.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各有关部门单位:《锡林郭勒盟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已经行署2023年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落实。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2023年3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管银行及监管协议第三章预售资金收存第四章监管资金的支出和使用第五章终止和解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锡林郭勒盟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防范交易风险,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各项购房款项)。
凡在锡林郭勒盟进行预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节点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全盟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锡林郭勒盟中心支行负责监督商业银行严格按照《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9〕41号)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业务。
锡林郭勒盟自然资源局负责监督指导属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并将登记信息共享至住建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退牧还草试点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字[2002]354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退牧还草试点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退牧还草试点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字[2002]354号2002年11月22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退牧还草试点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退牧还草试点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退牧还草试点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成效,切实搞好退牧还草工程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牧还林(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等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国家和自治区退牧还草工程计划的试点旗县。
第三条退牧还草工程指导思想:坚持“围栏封育、退牧禁牧(轮牧)、舍饲圈养、承包到户”的建设方针,以政策为导向,依靠科技进步,充分调动农牧民建设、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的积极性,通过实施退牧还草工程,有效遏制天然草场沙化、退化,恢复草原植被,改善草原生态环境,实现草地资源永续利用。
第四条退牧还草工程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稳步推进;(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宜休则休,宜禁则禁,宜轮则轮;(三)政策引导与农牧民自愿相结合,充分尊重农牧民意愿;(四)以牧区和半农半牧区为重点,以嘎查村为基本单元,集中连片实施。
第五条退牧还草工程包括季节性退牧、半年退牧和全年禁牧三种类型。
季节性退牧是指在春夏季节牧草生长期的3个月内禁止草场放牧。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21.03.26•【字号】锡署办发〔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草原资源正文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锡林郭勒盟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经行署2021年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2021年3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流转原则第三章流转方式第四章流转合同第五章流转程序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锡林郭勒盟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规范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适度规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引导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锡林郭勒盟境内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草原和国有草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草原承包经营期内,在不改变所有权性质、用途的基础上,承包经营者将全部或部分草原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或组织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的行为。
第二章流转原则第四条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影响草原生态的整体性和稳定性,不得破坏草原生态资源环境,不得损害草原生态综合生产能力。
(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在依法依规、双方自愿的前提下有偿流转。
不得违背农牧民意愿,不得改变草原所有权性质、用途,不得损害草原承包经营者权益。
锡林郭勒盟畜牧业发展现状
锡林郭勒盟畜牧业发展现状1.引言1.1 概述引言是一篇文章的开端,用于引起读者的兴趣并提供一些背景信息。
在本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锡林郭勒盟的畜牧业发展现状。
锡林郭勒盟是内蒙古自治区的一个地级盟,以其广袤的草原和发展迅速而著称的畜牧业而闻名。
本文将概述锡林郭勒盟畜牧业的现状,并讨论该行业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未来发展的展望。
畜牧业是锡林郭勒盟最重要的经济支柱之一,对该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锡林郭勒盟的草原资源丰富,草原面积广阔,拥有优质的草原牧场,为畜牧业的发展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
多年来,锡林郭勒盟的畜牧业在政府的支持下不断发展壮大,种养业的规模不断扩大,品种的改良和技术的应用也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济的发展,锡林郭勒盟的畜牧业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一方面,草原资源的过度开发和过度放牧导致了生态环境的退化和草原的退化,对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了威胁。
另一方面,畜牧业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相对滞后,畜禽养殖效益不高,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协调发展仍存在一定的矛盾。
此外,市场竞争激烈,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也给锡林郭勒盟畜牧业发展带来了挑战。
因此,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促进锡林郭勒盟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我们有必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应加强对草原资源的保护和有效管理,采取科学的放牧制度和合理的环境保护政策,保持草原的良好生态。
其次,要加大对畜牧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推广先进的畜牧生产技术和管理模式,提高畜产品的质量和产量。
此外,还需加强畜牧业的市场监管,提高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增强消费者的信心。
展望未来,锡林郭勒盟的畜牧业发展潜力巨大。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和畜牧业科技水平的不断提升,锡林郭勒盟有望实现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和高质量发展。
同时,畜牧业与其他产业的融合发展也将为锡林郭勒盟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相关各方的共同努力下,锡林郭勒盟的畜牧业将迎来更加美好的未来。
内蒙古牧区施行草原禁牧、休牧调研报告
内蒙古牧区施行草原禁牧、休牧及给牧民补偿情况调研报告禁牧、休牧是保护草原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和有效途径。
但如何使这一决策贯彻实施,并切实做到生态改善、经济发展、牧民收入提高和促进社会和谐的“多赢”目标,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为了摸清这方面的情况,提出有效对策,内蒙古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会受自治区发改委的委派组织农牧业厅经管站及部分专家进行了专题调研。
调研组重点深入到新左旗、巴林右旗、西乌旗、白旗、西苏旗、四子王旗、达茂旗、乌中旗、鄂托克旗、阿左旗等十个牧业旗的29个苏木58个嘎查275个牧户,采取入户走访调查、收集分析有关资料,与盟市、旗、苏木的有关同志座谈的方法,对自治区牧区禁牧、休牧及对牧民进行补偿情况进行调查。
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禁牧、休牧实施情况内蒙古禁牧、休牧政策的全面推行是依托和结合国家实施的“退牧还草”、“京津风沙源治理”等生态建设工程开展的。
项目旗市采取的办法大都是对项目区的草场全部围封禁牧,牧民全部搬迁转移。
项目实施年限是每期五年。
2002年国家开始在自治区部分旗县进行项目试点工作,2003年开始全面实施,项目基本覆盖了所有牧区旗市,有的旗市先后安排了数期建设任务。
截止2008年国家累计下达禁牧6280万亩、休牧10768万亩的任务。
内蒙古2002—2008年禁牧、休牧具体情况如下:历年国家给内蒙古下达的禁牧、休牧指标万亩资料来源:内蒙古农牧业厅禁牧、休牧补贴的国家标准为:项目施行前两年为禁牧5.5公斤陈化粮/亩·年,休牧1.375公斤陈化粮/亩·年;后三年根据禁牧、休牧补偿陈化粮的数量,按2005年的市场价格确定并换算为相应的补贴资金,即:禁牧为4.95元/亩·年,休牧则根据休牧的时间来补偿,休牧180天为2.46元/亩、90天为1.23元/亩、45天的为0.60—0.62元/亩、30天的为0.15元/亩。
到2008年国家共投入自治区补贴及建设资金累计60865.25万元。
锡林郭勒盟阶段性禁牧的效果研究
2 2. 01 35对鲜草存储量的影响 . [J 徐 秀 芳, 吉 军 ,成 丽平 , 鸟审旗 封 育 禁 牧 效果 分 析 4 刘 等. 草 原植 物 旺盛 的生 长和 覆 盖度 的扩 大 ,也 带 来 了鲜 草存 储 量 J. 20 ,3 1 :64 . 的大 幅 度提 高 ,据 五月 份 地调 研 显 示 ,测 样 点鲜 草 存 储 量 的增 加 [] 内蒙古林 业科 技 ,0 73 ()4 — 7 约 在 15 2 之 间 ,且分 布较 均匀 。下表 是三 个 地 区的平 均增 长 量 .- 被 [] 闫玉春 , 海 萍. 5 唐 围栏 禁牧 对 内蒙古 典型 草原 群 落特 征 的
2 2 JLNARCLUE 8 II G I TR U
看 ,应该 可 以取得 相 当满 意的 结果 。 表 2测 样 点植物 生 长高度 及 覆盖 度
测定值 ( 十个测样 点的平均值)
高度/ m c 东乌珠穆沁旗 2 1。 015 2 0
1, 05
覆盖度/ % 1 0
摘要 :锡林 郭勒盟阶段性禁牧 已经实施7 多月,文章分析 当前实施的效果,以便可以更好 的掌握 其发展规律 ,为下一 步工作提 个
供一 定的 参 考 。 关键 词:锡 林 郭勒 盟 ;阶段 性 禁牧 ;效 果研 究
中图 分类 号 :¥ 1. 82 8
文献 标识 码 :A
文章 编号 : 17— 42 (0 1 0— 22 2 6 40 3 2 1 )一 6 08—
9 5 .
草地类型 大针茅
、
通 过 本 次对 锡 林 郭勒 盟 阶段 性 禁牧 效 果 的调 研 ,可 以看到 措 施 采取 得 当 , 既保 证 了 牧 民的 收入 ,又 是草 原 的 自然 生态 得到 一 定程度 的恢复。当然这只是 目前 的状况,为了保证五年禁牧的顺 利 实施 并 取 得好 的 效 果 ,我 们应 该 加 强对 实 施 效 果 的调研 ,随 时 掌握 恢复 发展 规律 。
内蒙古禁牧补贴标准
内蒙古禁牧补贴标准内蒙古自治区是中国的一个省级行政区,位于中国的北部。
由于地理环境的特殊性,内蒙古的牧业发展非常重要,而禁牧补贴则是保护和促进牧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政策。
下面是关于内蒙古禁牧补贴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内蒙古禁牧补贴的基本情况内蒙古禁牧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禁牧条件的牧民提供一定的经济补贴,以鼓励他们进行禁牧活动。
禁牧补贴的标准通常由政府制定,并根据牧场、禁牧时间和禁牧面积等因素进行调整。
禁牧补贴的发放旨在保护草原资源,防止过度放牧,避免草原退化和生态环境破坏。
二、内蒙古禁牧补贴标准的计算方法1. 面积标准:禁牧补贴的发放通常与禁牧面积挂钩。
具体的面积标准由政府制定,根据不同的地区和草原状况可能有所不同。
例如,对于生态脆弱地区、牧场资源紧缺的地区,禁牧面积标准可适当提高。
2. 禁牧时间标准:禁牧补贴的发放通常与禁牧时间挂钩。
禁牧时间的长短直接影响到补贴的金额。
通常情况下,禁牧时间越长,补贴金额越高。
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禁牧时间标准。
3. 政策扶持标准:除了基本的禁牧补贴标准外,政府还可以制定一些政策措施以进一步扶持禁牧发展。
例如,政府可以给予牧民一定的技术培训和支持,提供相关的禁牧设施和设备,还可以提供禁牧补贴外的其他扶持资金。
三、内蒙古禁牧补贴的实施情况内蒙古在禁牧补贴方面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的公告,禁牧补贴标准如下:1. 面积标准:内蒙古将不同地区的草原划分为不同等级,给予相应的禁牧面积。
例如,一级草原禁牧面积标准为500亩,二级草原禁牧面积标准为400亩,依此类推。
2. 禁牧时间标准:内蒙古规定禁牧时间为3个月至6个月不等,具体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调整。
3. 政策扶持标准:内蒙古在禁牧补贴基础上,还提供培训、技术指导和设备支持等扶持措施。
政府还鼓励牧民发展其他农牧产业,多元化经营,以减轻放牧压力。
四、内蒙古禁牧补贴的效果评估内蒙古的禁牧补贴政策已经实施多年,并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禁止牧羊实行圈养治理方案
禁止牧羊实行圈养治理方案一、背景分析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生态环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
长期以来,广大牧区普遍采用放牧方式饲养牲畜,这种传统的养殖模式在满足人们生活需求的同时,也带来了草原退化、土地沙化等一系列环境问题。
为了改善草原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我国政府提出了禁止牧羊实行圈养的政策。
二、目标设定1.保障草原生态环境,提高草原植被盖度,减缓草原退化速度。
2.提升养殖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3.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牧区经济发展。
4.提高牧民环保意识,培养新型职业牧民。
三、实施方案1.宣传引导(1)通过各种渠道加强政策宣传,让广大牧民充分了解禁止牧羊实行圈养的意义和好处。
(2)开展环保教育,提高牧民环保意识,引导他们积极参与草原保护。
(3)邀请专家举办养殖技术培训,帮助牧民掌握圈养技术。
2.政策扶持(1)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牧民实行圈养。
(2)对实行圈养的牧民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
(3)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牧民解决圈养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
3.草原保护(1)加强草原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开垦、滥采滥伐等破坏草原的行为。
(2)加大草原治理力度,实施草原生态修复工程。
(3)推广草原轮牧制度,合理利用草原资源。
4.产业结构调整(1)引导牧民发展多元化产业,如草原旅游、特色养殖等。
(2)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如家庭农场、合作社等。
(3)加强牧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牧民生活条件。
5.技术推广(1)推广圈养技术,提高圈养效益。
(2)推广草原改良技术,提高草原生产力。
(3)推广牧草种植技术,保障饲料供应。
四、监督与评估1.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对圈养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2.定期对草原生态环境进行评估,确保政策实施效果。
3.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政策顺利推进。
五、预期效果1.草原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草原植被盖度提高,草原退化速度减缓。
2.养殖效益提升,农民收入增加。
3.产业结构调整取得明显成效,牧区经济持续发展。
禁牧休牧工作方案范文
禁牧休牧工作方案范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
禁牧休牧工作方案作为一种重要的生态保护措施,被广泛应用于各地的草原和牧区。
本文将就禁牧休牧工作方案的内容、实施方法和效果进行详细介绍,以期为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参考。
一、禁牧休牧工作方案的内容。
禁牧休牧工作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草场划分,根据草场的生态环境和草原资源状况,将草场划分为若干个禁牧区、休牧区和放牧区,合理规划牲畜的放牧范围和时间。
2. 放牧管理,制定放牧的管理办法,包括放牧时间、放牧密度、放牧路线等,以保证草场的合理利用和生态平衡。
3. 禁牧休牧期限,确定禁牧休牧的具体时间和周期,以保证草场的生态恢复和资源再生。
4. 生态保护措施,制定相应的生态保护措施,包括植被恢复、水源保护、防治草原退化等,以保护草场的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
5. 禁牧休牧的监测和评估,建立禁牧休牧的监测和评估体系,对禁牧休牧的实施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调整工作方案。
二、禁牧休牧工作方案的实施方法。
禁牧休牧工作方案的实施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制定禁牧休牧方案,根据草场的实际情况和生态环境的特点,制定禁牧休牧的具体方案,包括划定禁牧休牧区域、确定放牧管理办法、制定生态保护措施等。
2. 宣传和培训,对牧民和相关管理人员进行禁牧休牧政策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其对禁牧休牧工作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其参与禁牧休牧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 实施禁牧休牧,根据禁牧休牧的方案要求,对草场进行禁牧休牧的实施,包括划定禁牧休牧区域、管理放牧行为、监测草场的生态环境等。
4. 监测和评估,建立禁牧休牧的监测和评估体系,对禁牧休牧的实施效果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工作方案,保证禁牧休牧工作的顺利进行。
5. 加强管理和执法,加强对禁牧休牧工作的管理和执法力度,对违反禁牧休牧规定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保证禁牧休牧工作的有效实施。
三、禁牧休牧工作方案的效果。
禁牧管理制度
禁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草原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保护草原生态环境,维护草原生态平衡,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禁牧管理制度是指对草原资源实行临时或永久禁止牧放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禁牧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类草原地区的禁牧管理,涉及国有、集体、个体草原。
第四条禁牧管理的原则是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公开透明。
第五条禁牧管理应依法建立禁牧名单、记录禁牧信息,落实防范机制,加强监管执法,提高违法成本,完善激励和惩罚机制。
第六条禁牧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行使职责,服务好禁牧管理工作,加强合作与交流,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法律水平。
第七条禁牧管理行为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本制度和禁牧管理计划的规定。
不得侵犯草原资源合法权益。
第二章禁牧管理的适用范围第八条以下情形应当实行临时或永久禁止牧放管理:(一)荒漠化、沙漠化严重的地区;(二)退化严重、无法恢复的草原地区;(三)生态环境敏感、易破坏的地区;(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牧管理范围。
第九条禁牧管理的范围由国务院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在对草原生态环境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依法确定。
对确定的禁牧管理范围,应当及时对外公布。
第十条禁牧管理的范围变更,须经国务院草原主管部门审批。
变更经批准后,应当及时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未经审批,不得擅自扩大禁牧管理范围。
第三章禁牧管理的程序和要求第十二条禁牧管理制度的实施程序包括:禁牧设置依据、禁牧管理计划、禁牧名单的制定和调整等。
第十三条禁牧设置依据是指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对草原资源实行临时或永久禁止牧放的管理根据。
第十四条禁牧管理计划是指国家有关部门根据草原资源评估结果,提出对草原实行临时或永久禁止牧放的管理方案。
第十五条禁牧名单是指对草原资源实行临时或永久禁止牧放的名单。
第十六条有关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相应的禁牧管理计划和禁牧名单进行公布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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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阶段性禁牧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组织实施阶段性禁牧项目,扎实推进“两转双赢”,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牧民增加收入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0]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阶段性禁牧、划区轮牧补偿实施管理办法》(内农牧规发[2010]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阶段性禁牧是指对牧区退化、沙化的草场实施阶段性禁牧(5年为1个周期),国家给予牧民一定资金补贴的政策措施。
阶段性禁牧项目区牧民可就地生产生活,也可向城镇和二三产业转移就业。
通过实施阶段性禁牧,允许牧民留有少量自食牲畜,以大幅度减轻草场压力,主要依靠大自然自我修复能力和牧民主体作用,实现草原生态明显恢复、牧区人口稳步转移、畜牧业发展方式逐步转变、牧民收入不断提高的目标。
第三条实施原则
(一)承包草场禁牧原则。
阶段性禁牧的草场,必须是承包到户的草场。
未承包到户的集体草场不得列入项目区。
(二)牧民直接受益原则。
享受补贴的对象,必须是牧民。
通过“三减三加”的核定办法,确定享受补贴人口数量。
具体计算办法:享受补贴人口=本嘎查承包草场时户籍人口-死亡人口-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口-嫁出人口+新出生人口+户籍迁出的在校生人口+嫁入人口。
(三)集中连片推进原则。
项目安排要以嘎查为基本实施单元,集中连片推进,防止分散布局。
项目推进要充分发挥牧民主体作用,突出嘎查自主实施、自我管理。
(四)严格限量养殖原则。
项目区要严格控制养畜数量,每户自食畜严格控制在25个羊单位(5头大畜)以内。
鉴于今年项目实施实际,禁牧区务必于9月底前,按照要求出栏自食畜以外牲畜。
(五)实行补贴到户原则。
根据牧民意愿,本着方便牧民原则,既可参照“一卡通”办法,将补贴资金直接划转至牧户账户,也可直接发放现金。
第四条补偿标准
项目区草场原则上按照5元/亩·年的标准给予补贴,连续补贴5年,保证项目区牧民每人每年补偿金额3000元-5000元。
具体办法:人均草场面积不足600亩的,每人每年给予3000元补贴;人均草场面积600-1000亩的,按实际面积给予补贴(每亩每年5元补贴);人均草场面积超过1000亩的,每人每年给予5000元补贴。
第二章职能职责
第五条旗市要高度重视阶段性禁牧工作,成立阶段性禁牧项目领导小组。
组长由旗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农牧业、财政、发改、监察、林业、审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农牧业局。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六条旗市政府主要领导为项目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农牧业局负责项目规划、管理工作。
草原监理、林业公安负责项目区监督管护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配套资金的落实和使用。
发改部门负责与国家其他生态项目规划布局衔接工作。
苏木镇政府、嘎查委员会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及管护工作。
第七条切实加大宣传引导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发放宣传单和明白卡、巡回宣讲等形式,广泛宣传阶段性禁牧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有关政策规定、补贴方式、转移就业扶持政策等,提高基层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调动保护草原生态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第三章补偿程序
第八条旗市政府公布阶段性禁牧项目内容、条件和相关政策。
牧户自愿填报申请书。
嘎查委员会召开牧民大会履行集体表决程序,经2/3以上牧户同意,形成集体表决,制定村规民约,公示项目户草场面积、人口、补贴资金等事项。
旗市政府与苏木镇政府、嘎查委员会签订责任状。
嘎查委员会与牧户签订禁牧合同书。
旗市草监局作为鉴证方鉴证合同书。
2010年度阶段性禁牧项目起止时间为2010年10月1日至2015年10月1日。
鉴于今年阶段性禁牧工作是在当年牧草生长期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开始实施,因此从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10月1日为一个禁牧年度。
考虑到禁牧区牧民生产生活需要,2010年12月底前兑现禁牧户60%补贴资金(9月底前签订合同和出栏牲畜后,分别兑付30%补贴资金),2011年5月底前兑付履行合同的牧户剩余40%补贴资金。
第二年12月底前兑付补贴资金的60%。
以后年度依次类推。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九条成立旗市、苏木镇、嘎查三级禁牧领导组织和基层管护小组,落实责任区和责任人,进行巡回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规违法案件。
旗市草原监理、林业公安负责制定具体管护方案,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形成执法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合力。
第十条旗市草原监理部门负责牧草长势监测工作,定期监测草场,按季上报监测结果。
第五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旗市农牧业局负责编制相关图表、文字、影像等技术档案,每季度末上报项目进展、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年末上报项目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项目资金管理,参照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管理办法,实行“三专一封闭”管理制度,即专款、专户、专账、封闭运行。
严禁截留、挤占、挪用、侵占、套取、滞留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各级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进行审计。
第六章转移就业
第十四条旗市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牧区人口转移就业优惠政策,加大社会保障、住房、子女上学等方面的补贴力度,鼓励和引导牧民进城务工。
整合扶贫、劳动就业、农牧业等部门培训项目资金,集中力量抓好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工作,在项目、资金、信贷支持、工商注册、税费减免等方面予以扶持,力争让更多的牧民实现转移就业。
第十五条各地要制定出台优惠政策,引导牧民发展草产业、草原旅游业等特色产业,促进牧民多渠道增收。
第七章奖罚措施
第十六条对于超限放牧、管护不到位,组织机构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弄虚作假、谎报项目情况的地区,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对挤占、挪用、截留、套取、滞留、侵占项目资金、未按规定兑付补偿资金的地区,限期纠正,3年内不安排其他草原生态项目,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对项目实施、管理、资金使用好的地区,优先安排其他草原生态项目。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盟农牧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