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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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在预防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评估和监督。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评估和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三)科学评估、及时响应;(四)信息共享、协同应对。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状况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第六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二)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评估;(三)预警和响应程序;(四)应急处置措施;(五)应急物资和设备储备;(六)应急队伍建设;(七)应急培训和演练;(八)信息报告和发布;(九)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废止。

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组织调查和评估;(二)编制预案草案;(三)征求意见;(四)评审和批准;(五)公布和实施。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实施第八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应急预案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的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九条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急预案应当立即启动,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预案要求,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条应急处置措施包括:(一)启动应急预案;(二)组织救援队伍;(三)开展应急监测;(四)采取控制措施;(五)实施应急撤离;(六)做好环境修复工作。

第十一条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评估和监督第十二条应急预案的评估应当包括预案编制的科学性、实用性、有效性等方面。

突发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突发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编制、实施、评估和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第三条预案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 综合协调,快速反应;3. 科学合理,责任明确;4. 预案编制与实际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预案的编制第四条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结合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编制相应的预案。

第五条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 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识别和评估;2. 预案组织机构及职责;3. 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监测和报告;4.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5.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和设备;6.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7.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8.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措施;9. 预案实施后的评估和修订。

第三章预案的评估第六条单位应定期对预案进行评估,确保预案的有效性和实用性。

第七条评估内容包括:1. 预案的科学性、合理性;2. 预案的可操作性;3. 预案的实施效果;4. 预案与实际情况的适应性。

第四章预案的备案第八条预案编制完成后,单位应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备案内容包括:1. 预案文本;2. 预案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3. 预案评估报告;4.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预案的实施第十条单位应根据预案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并确保预案的有效实施。

第十一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单位应立即启动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预案要求进行报告和处置。

第十二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单位应总结经验教训,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评估和修订预案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一、背景
突发环境事件指的是由自然灾害、事故等原因造成的突发性环境污染或破坏情况。

这些事件可能对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等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建立和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对保障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至关重要。

二、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明确责任部门: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责任部门应该是地方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

2.收集相关信息:责任部门应收集有关地质、气象、水文等方面的信息,并建立相关数据库。

3.制定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事件报告、应急处置、资源保障、社会协调等内容。

4.培训和演练:对相关人员进行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
1.应急值班:地方政府与相关职能部门应设立24小时应急值
班机制,随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2.信息发布:对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告知公众
应对措施。

3.资源调配:将现有资源进行合理调度,确保应急处置的物资
和人员储备。

4.社会协调:地方政府与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协调公共安全、
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利益,保障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

四、评估和总结
1.事后评估: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进行评估和总结,发现问
题并改进工作。

2.完善预案:根据评估和总结的结果,进一步完善突发环境事
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以上便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有关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内容,以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有效应对和处置。

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工作目标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工作目标是:确保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能够迅速、高效、有序地开展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1)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工作,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

(2)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3)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确保应急物资的种类、数量和质量。

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应急处理工作依法进行。

(2)成立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3)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3、快速反应、运转高效(1)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和通报制度,确保信息畅通、反应迅速。

(2)建立快速反应的应急救援队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3)优化应急处理流程,简化审批程序,确保应急资源快速调配,提高应急处理效率。

三、组织管理1、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成员单位包括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

2、各级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3、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要建立健全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应急处理工作有序进行。

4、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严肃追究责任。

5、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库,为应急处理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四、预防措施1、加强卫生管理(1)完善卫生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卫生管理措施,确保公共卫生安全。

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总则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是为了有效应对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而制定的综合性文件。

本预案适用于湖南省范围内的各级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以及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场所。

二、应急响应级别预案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危害程度,将其划分为四个级别,并相应采取不同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

1. 一级响应:重大突发事件,可能对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威胁的事件。

2. 二级响应:较大突发事件,可能对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威胁的事件。

3. 三级响应:一般突发事件,可能对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影响的事件。

4. 四级响应:较小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稳定影响较小的事件。

三、应急组织体系1. 指挥部:由省级政府或市级政府设立,负责统一决策、协调指挥、组织协调各级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推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开展。

2. 功能部门: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需要,设立职能部门,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具体工作,如消防、医疗、交通等。

3. 专家咨询组: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为应急决策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

4. 直属单位:根据需要设立,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特定任务,如后勤保障、宣传媒体等。

四、应急处置措施1. 预警和预测:建立健全的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通过各种渠道向公众传达预测结果,提高公众对突发事件的认知和防范意识。

2. 应急救援: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规模,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展开救援行动,确保被困群众的生命安全,并积极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3. 社会动员: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开展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的参与,提高群众的自救互救能力。

4. 信息发布:建立完善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灾情、救援进展等重要信息,防止谣言和不实信息的传播。

5. 制度保障: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加强应急设施和装备的建设和更新,提高应急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湖南省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预案

湖南省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预案

湖南省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为了有效预防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总体预案。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湖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

(四)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始终将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2、预防为主,防抗结合。

加强预防工作,做好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将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建立健全快速响应机制,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协同配合,形成应对突发事件的强大合力。

5、依法规范,科学处置。

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范应急处置工作,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二、组织体系(一)领导机构成立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应急委”),作为全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

省应急委主任由省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省长担任,成员由省政府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办事机构省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应急办”),作为省应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省政府办公厅。

省应急办负责全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服务监督等职能。

(三)工作机构省政府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

(四)地方机构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境保护部文件

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10]113号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主题词:环保突发事件预案办法通知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发布、备案、实施、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编制指南等规定;(二)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际;(三)建立在环境敏感点分析基础上,与环境风险分析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相适应;(四)应急人员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五)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性强;(六)应急保障措施明确,并能满足本地区、本单位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完整,附件信息正确;(八)与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按照相应的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发布实施。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doc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doc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发布、备案、实施、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编制指南等规定;(二)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际;(三)建立在环境敏感点分析基础上,与环境风险分析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相适应;(四)应急人员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五)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性强;(六)应急保障措施明确,并能满足本地区、本单位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完整,附件信息正确;(八)与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按照相应的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发布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国家法定节假日、国家重大活动期间的环境应急预案。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者现场指挥机构、环境应急专家组等;(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者解除程序、预警相应措施等;(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程序和措施;(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与奖惩等;(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预案解释、修订情况和实施日期等;(九)附件,包括相关单位和人员通讯录、标准化格式文本、工作流程图、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9.06•【字号】湘环发[2013]20号•【施行日期】2013.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环发〔2013〕20号)各市州环保局:现将《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湖南省环境保护厅2013年9月6日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发布、备案、实施、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遵循分类管理、属地负责、分级备案的原则。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对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国家法定节假日、重大活动、异常气候、自然灾害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应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发布、备案、实施、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编制指南等规定;(二)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际;(三)建立在环境敏感点分析基础上,与环境风险分析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相适应;(四)应急人员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五)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性强;(六)应急保障措施明确,并能满足本地区、本单位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完整,附件信息正确;(八)与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按照相应的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发布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国家法定节假日、国家重大活动期间的环境应急预案。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者现场指挥机构、环境应急专家组等;(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者解除程序、预警相应措施等;(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程序和措施;(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与奖惩等;(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预案解释、修订情况和实施日期等;(九)附件,包括相关单位和人员通讯录、标准化格式文本、工作流程图、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一、前言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自然灾害、事故等原因引发的突然发生并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

面对这些突发事件,制定和实施应急预案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进行详细探讨。

二、应急预案编制1.明确责任人员及通讯方式在编制应急预案时,首先要明确应急响应的责任人员,并建立起相互之间的通讯机制。

责任人员包括指挥部主任、各部门负责人等,他们应具备应急管理方面的经验和能力。

2.分工明确、配合协调应急预案要根据不同的突发环境事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各部门之间要有明确的分工,做到配合协调。

同时,要不断进行演练,确保各部门之间的配合默契。

三、应急预案实施1.信息快速传递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要迅速传达信息,通知各相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

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确保信息的快速传递。

2.资源整合、快速调度在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要及时整合各种资源,包括人力、物资等,并进行快速调度,以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四、应急预案演练1.定期组织演练为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需要定期组织演练,模拟各种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演练,查漏补缺,增强各部门的应急响应能力。

2.总结经验教训每次演练结束后,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找出问题所在,及时改进,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各部门的整体协作能力。

五、结语突发环境事件是无法完全避免的,但通过科学合理的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可以有效降低风险,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希望各机构和单位能重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管理,确保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编制、批准、发布、修订,以及宣传、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逐级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应当结合应急管理实际需要,贯彻落实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的要求。

省总体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省专项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其牵头制定机关和参与制定单位由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部门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省以下(不含省本级,下同)总体应急预案应当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

省以下专项应急预案应当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其牵头制定机关和参与制定单位应当由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省以下部门应急预案应当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负责省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启动或实施的协调和监督工作。

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相关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管理的具体指导和协调工作。

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协调和监督工作。

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概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突发事件的发生频率逐渐增加,对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展开论述,着重介绍预案的制定背景、指导思想、组织架构、应急流程和协调机制,以及实施中的关键要点和保障措施。

二、制定背景湖南省作为我国人口密集、地理复杂的地区之一,频繁发生各类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工业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

为了提高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湖南省决定制定并完善总体应急预案,以建立高效、科学的应急管理体系。

三、指导思想湖南省总体应急预案的制定遵循以下指导思想:1. 人民至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是第一责任;2. 科学决策:重视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在应急管理中的应用;3. 综合施策:统筹协调多种资源,实现快速有效应对;4. 预防为主:注重风险管理与事前预控,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5. 依法管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障所有行动的合法性。

四、组织架构湖南省总体应急预案的组织架构分为四个层次:1. 领导层:由省级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负责总体协调、决策和指导;2. 指挥部:设立应急指挥部,由省级政府的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执行总指挥的指令;3. 专家组:由应急管理领域专家组成,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4. 基层组织:各级政府要建立起应急管理部门,并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合作,形成有效的联动机制。

五、应急流程湖南省总体应急预案的应急流程如下:1. 报警与调度:当突发事件发生时,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调度应急资源;2. 信息收集与评估:通过专业团队收集并评估突发事件的情况,为后续决策提供依据;3. 指挥协调: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态的紧急程度和应对需求,迅速展开工作,并协调联动各相关单位、部门;4. 救援与处置:根据预案的要求,展开救援行动,并迅速采取措施进行事故现场处置,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5. 事后处理与恢复:在事故处理结束后,进行事后总结和评估,及时恢复受灾区域的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6. 信息发布与宣传: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相关信息,保障信息的准确性和透明度,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和误解。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预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预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11•【字号】湘政办发[2010]52号•【施行日期】2010.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预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5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一0年九月十一日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2.2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职责2.3 应急救援专家组2.4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3 应急响应3.1 应急响应分级3.2 应急救援分级响应3.3 信息报送3.4 指挥与协调3.5 应急响应措施3.6 应急响应终止3.7 信息发布4 善后工作4.1 善后处置4.2 分析评估5 应急救援保障5.1 财力保障5.2 物资保障5.3 交通运输保障5.4 医疗卫生保障5.5 治安保障5.6 通信保障6 监督管理6.1 预案演练6.2 宣传和培训6.3 奖励和责任7 附则7.1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 编制目的规范全省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救援能力,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省境内发生的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31•【字号】湘政办发[2013]81号•【施行日期】2013.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8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湖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31日湖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向社会提供预警信息,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的制作、审签、发布、接收、传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可能发生,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实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预警信息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

预警信息的分级标准按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遵循政府组织、部门承担、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及时无偿、责任共担原则。

第五条预警信息归口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向社会发布。

除在行业内发布警示信息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由各级气象部门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

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全文

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预防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中的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的编制、实施、评估和修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三)及时响应、有效处置;(四)信息公开、公众参与。

第二章预案的编制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第五条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识别和评估;(二)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报告;(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四)突发环境事件善后处理;(五)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队伍建设;(六)应急演练和培训。

第六条预案编制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预案进行评审,确保预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预案的实施第七条预案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明确应急职责和分工。

第八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预案实施单位应当立即启动预案,采取以下措施:(一)及时报告;(二)启动应急响应;(三)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四)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环境安全。

第九条预案实施单位应当与相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第四章预案的评估与修订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预案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一)预案的适用性;(二)预案的执行情况;(三)预案的有效性。

第十一条评估结果表明预案需要修订的,预案实施单位应当及时修订预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编制或者未按规定修订预案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指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护生态环境、预防和减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规范应急处置行动,制定的应急预案。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综合、可操作、适用的原则。

第四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应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加强信息共享,做好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第二章编制与修订第五条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应由湖南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保厅)负责,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相关工作。

第六条编制和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明确编制任务,确定编制工作组成员,组织编制工作;(二)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相关信息资料;(三)制定编制方案,明确编制和修订要求;(四)制定预案的组成部分和内容;(五)进行内部评审,修改完善;(六)征求意见,听取专家意见;(七)报请省环保厅审批;(八)批准发布。

第七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修订应当有明确的工作计划和时间表,对预案进行必要的更新、完善。

第三章实施与管理第八条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实施和管理由省环保厅负责,各市州环境保护局配合工作。

第九条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应根据预案,制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明确组织领导,责任分工,确保预案的有效实施。

第十条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应加强对各市州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审核和指导,组织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十一条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并定期组织自查自评。

第四章宣传与培训第十二条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应当组织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三条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应当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工作,提高各级应急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和水平。

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 引言本应急预案是针对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情况的一份指导性文件。

本预案包括应急组织机构、预警机制、应急响应等方面的内容。

预案的编制是为了提高湖南省政府和居民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 应急组织机构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机构按照地方政府、环保部门、公安、交通、卫生、通信、民政等职能部门,及时组织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3. 预警机制3.1 监测预警机制湖南省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网络,对大气、水、土壤等生态环境进行动态监测,及时预警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并报告有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

3.2 社会预警机制环境保护部门应设立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平台,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教育公众关注环境保护,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4. 应急响应4.1 突发环境事件划分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可划分为一般突发事件、较大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等四个等级。

4.2 应急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Ⅰ级(一级响应)、Ⅱ级(二级响应)、Ⅲ级(三级响应)、Ⅳ级(四级响应)。

不同等级的应急响应有相应的应对措施。

4.3 应急响应措施湖南省应急响应措施包括组织救援、应急处置、协调协作等。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期间需要采取相应措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5. 应急演练湖南省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以检验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的有效性和适用性,提高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6. 结束语本预案是湖南省政府应急管理各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重要依据,它的编制、完善和运用必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护人民利益,促进地方繁荣发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认真遵守和执行本预案。

特殊应用场合及应对方法1. 突发环境事件频繁发生的地区在突发环境事件频繁发生的地区,应该增加以下条款:•建立应急指挥中心:在突发环境事件频繁发生的地区,应该建立应急指挥中心,明确指挥调度、信息沟通和应急处置等职责和流程,加快反应和处理速度。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提升应急处置效率,保障公众和环境的安全,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二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是指根据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备案登记和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指为了应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在事前进行的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测、分析,确定应急处置机构、分工、措施等,以及相应的组织管理机制和技术支持等内容的文件。

第二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程序第四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应由责任单位主动申报并提交备案材料。

第五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书;(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报告;(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正文和附件;(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突发环境事件的概况、可能影响范围等情况;(二)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和措施;(四)应急资源的调配和保障措施;(五)应急指挥体制和应急通信制度;(六)人员培训和演练计划;(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七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二)预案编制和备案的依据和时间;(三)申请备案的突发环境事件名称、等级、可能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四)备案材料的递交日期和方式;(五)其他有关内容。

第八条经过初审合格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材料,由备案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进行评审,给予批复或者意见建议。

第九条驳回备案申请的,备案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备案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有效期为三年。

备案单位应当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申请重新备案。

第十一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单位应当履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的职责。

备案单位应当每年对备案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根据检查结果给予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备案单位要求其整改。

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类活动的增加,环境突发事件的频率和影响也日益加剧。

为了有效应对各类环境突发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生活财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建立科学、规范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二、应急预案的制定与修订1. 建立应急预案编制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的责任分工,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制定和修订。

2. 应急预案应基于全面系统的风险评估和科学分析,结合当地环境的特点和潜在风险,确定应急预案的内容和流程。

3. 应急预案的制定应涵盖应急响应、指挥与调度、资源保障、信息发布等方面内容,确保救援行动的高效执行。

4. 定期组织演练和实地考察,总结应急预案的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三、应急组织与指挥1. 建立健全应急组织体系,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应急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应急工作的高效运行。

2. 设立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和决策工作,保证指挥系统的高效运转。

3. 建立应急人员培训机制,提升应急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和专业素质,确保应急救援行动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四、资源调配与保障1. 制定资源调配方案,明确各类物资、设备和人力的储备和调度方式,确保应急救援行动的资源供应。

2. 建立与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合作机制,发挥其在应急救援中的积极作用,共同参与应急资源的调配和保障。

3. 加强物资和设备的储备和更新,确保应急救援行动的资源能力达到预期要求。

五、信息共享与发布1. 建立环境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和分析系统,及时掌握事件的发展动态和预警信息,为应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 加强与媒体和公众的沟通与协作,及时发布事件情况和救援进展,维护社会稳定和公众安全感。

3. 提升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建立网络化的信息发布平台,确保信息的迅速传递和共享。

六、社会参与与宣传教育1. 加强与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合作,发挥其在环境突发事件救援中的积极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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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发布、备案、实施、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遵循分类管理、属地负责、分级备案的原则。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对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国家法定节假日、重大活动、异常气候、自然灾害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应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体性活动有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主办单位应编制临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第五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编制指南等规定;(二)符合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际;(三)建立在环境敏感点分析基础上,与环境风险分析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相适应;(四)应急人员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五)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性强;(六)应急保障措施明确,并能满足本地区、本单位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完整,附件信息准确;(八)与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并结合上一级主管部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同时,编制与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手册,明确职责任务及应急处置流程、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并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者现场指挥机构、环境应急专家组等;(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者解除程序、预警相应措施等;(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监测、分级响应、指挥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程序和措施;(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与奖惩等;(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预案解释、修订情况和实施日期等;(九)附件,包括相关单位和人员通讯录、标准化格式文本、工作流程图、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全面分析、评估本企业的环境风险源状况、风险分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广泛听取一线操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急管理专家、相关行业协会、相邻重点风险源单位代表及周边社区(乡、镇)代表的意见,根据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写。

企业事业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综合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

对环境风险种类较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突发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编制突发环境事件综合应急预案。

突发环境事件综合应急预案应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件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内容。

对某一种类的环境风险,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型,编制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应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件特征、主要污染物种类、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处理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企业事业单位应编制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预案。

现场处置预案应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件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综合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之间应相互协调,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除了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本单位的生产工艺、主要产品及原辅材料、安全环保设备设施等概况、周边环境状况、环境敏感点等;(二)本单位的环境危险源情况分析,主要包括环境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三)应急物资储备情况,针对单位危险源数量和性质应储备的应急物资品名和基本储量等。

(四)应急救援机构、应急物资供应单位、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内部人员的联系方式等。

(五)附件厂区及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分布图、主要生产设施分布图、给排水系统分布图、环保及应急设施分布图等。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组织专门力量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并充分征求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意见。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环境应急预案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编制单位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第三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评估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在环境应急预案草案编制完成后,组织评估小组对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草案进行评估。

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应急预案评估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包括环境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相关行业协会和重点风险源单位代表以及应急管理和专业技术方面的专家。

第十二条现有已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评估。

新、改、扩建设项目应在试生产之前,组织编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评估。

企业事业单位预案评估包括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预案内部评估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包括企事业单位主管安全环保的领导、生产技术人员、安全环保专业技术人员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人员等。

评估组主要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实用性、环境风险分析的科学性、预防和救援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等进行评估。

内部评估形成的书面内部评估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名称;(二)内部评估地点、时间、与会人员;(三)内部评估意见;(四)与会人员(签名)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外部评估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包括项目所在地或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急管理人员及应急管理和专业技术方面的专家。

参与外部评估的专家人数应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风险等级大小而定。

环境风险等级为较大及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外部评估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环境风险等级为一般的企业事业单位外部评估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3人。

外部评估人员与所评估预案的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外部评估小组的外部评估工作应以会议形式进行。

外部评估组主要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内容格式的规范性、环境风险分析的科学性、预防和救援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以及与其他相关预案的衔接性等进行评估。

会议评估形成的外部评估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名称;(二)外部评估地点、时间、参会单位和人员;(三)各位专家书面评估意见;(四)专家组会议评估意见;(五)专家名单(签名);(六)参会人员(签名);第十五条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单位应根据评估结果,对应急预案进行完善,并重新编制实施。

第四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在签署实施之日起30日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现有已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之日起按规定期限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新、扩、改建设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应在试生产之前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风险等级为重大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之日起60日内报所在地县、市及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风险等级为较大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之日起45日内报所在地县、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风险等级为一般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之日起30日内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企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之日起60日内报所在地县、市及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体性活动的临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主办单位应在活动开始3个工作日前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报送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二)环境应急预案评估意见;(三)环境应急预案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十八条受理备案登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60日内,对报送备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并通过评估小组评估的予以备案,出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录入环境应急管理信息系统;不予备案的应复函说明理由,由申请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补充完善后重新报送备案。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制度,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登记档案和环境应急预案数据库,督促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做好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

第二十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的格式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制定。

第五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将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作为日常环境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有效形式,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环境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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