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债买卖合同效力

合集下载

买卖合同房屋抵债协议书6篇

买卖合同房屋抵债协议书6篇

买卖合同房屋抵债协议书6篇全文共6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买卖合同房屋抵债协议书甲方(债务人):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乙方(债权人):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因债务原因,需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且甲方目前拥有一处房产(以下简称“抵押房屋”),经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房产信息1.1 抵押房屋地址:_______________1.2 房屋面积:_______________1.3 房屋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__第二条债务金额2.1 甲方欠乙方的债务金额为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元。

2.2 债务期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________日内支付清偿。

第三条抵押物权利担保方式3.1 甲方将抵押房屋作为债务担保物,如果甲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乙方有权处分抵押房屋以收回债务金额。

3.2 到期,如果甲方清偿债务,则乙方应在接到最后一笔还款后签署相关解除债务义务文件并解除抵押。

第四条违约处理4.1 若甲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履行还款义务,则乙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裁定房屋处置权的行使,以实现对债权的支付。

4.2 若乙方通过司法途径处置抵押房屋所获款项大于债务金额,则多余部分应返还给甲方。

第五条其他约定5.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债务结清止。

5.2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债务人)签字盖章:_______ 日期:_______乙方(债权人)签字盖章:_______ 日期:_______以上为本次买卖合同房屋抵债协议书内容,双方特此确认。

篇2买卖合同房屋抵债协议书甲方(债务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债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合同法》《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依据平等自愿的原则,就甲方所欠乙方的债务签订本协议,并同意与上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约束。

以房抵债买卖合同有效吗

以房抵债买卖合同有效吗

以房抵债买卖合同有效吗什么是“以房抵债”?“以房抵债”是指债务人通过出售或抵押自己的房屋来清偿债务。

这种交易需要签订一份“以房抵债”买卖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卖方将房屋出售或抵押给买方作为交换,债权人则获得相应的债务偿还。

“以房抵债”买卖合同的有效性“以房抵债”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双方达成的合同应当是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而“以房抵债”买卖合同也不例外。

同时,由于“以房抵债”交易涉及到房屋的出售或抵押,因此还需要满足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例如,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规定,出售房屋必须符合相关的土地和房屋权属证明文件,抵押房屋必须清晰确定债权债务关系和财产评估等条件。

在签订“以房抵债”买卖合同时,卖方应当清楚地了解自己的房屋权属证明文件是否合法有效,买方则应当进行必要的财产评估和法律风险评估,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以房抵债”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1.确认房屋权属证明文件合法有效作为卖方,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这也是买方在签订合同时需要关注的内容之一。

2.进行必要的财产评估作为买方,应当进行必要的财产评估,确定房屋的市场价值和交易合理性,以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3.了解法律风险“以房抵债”交易存在着较高的法律风险。

例如,由于土地权属证明难以确立,某些地区可能存在土地纠纷导致房屋所有权难以确立的情况。

此外,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关注的法律风险还包括债权债务关系的清晰、财产评估的准确性、合同的保密性等方面。

4.签订正式合同签订“以房抵债”买卖合同时要注意合同的具体内容,规定交易的双方、房屋抵押或出售的条件和价格、偿债方式、交付、房屋所有权转移、交易的法律适用等内容,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结论“以房抵债”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受到法律保护,但签订合同时需要注意的细节很多,需要双方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事项。

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

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

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为缓解资金压力,房地产开发企业通常会将其开发的房产与债权人签订各式各样的抵债协议。

因此,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案件中,管理人和法院经常会面临如何处理各种以房抵债协议的问题。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案件中,对于尚未履行的以房抵债协议,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各式各样,典型的有以下三种:一种是以购房人名义申报并主张购房人权利,认为达成抵债协议即视为已经交付购房款,应当享有法律规定的购房人优先权和物权期待权;一种是要求管理人继续履行以房抵债协议并交付房屋,认为以房抵债协议是诺成性合同,一经签订即成立并生效,管理人应根据以房抵债协议的约定交付房屋;还有一种是主张取回权,认为一旦达成抵债协议,房屋权属即发生转移,权利人由此取得房屋所有权。

针对债权人的上述主张,本文对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如何处理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予以探讨。

一、债权人对抵债房屋无取回权传统上,我国法律没有对物权变动与其基础关系予以区分,比如对于抵押合同,《担保法》第41条规定:抵押合同自办理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

与此类似,传统民法在概念使用上,通常将代物清偿契约等同于代物清偿,如史尚宽先生认为:“代物清偿,谓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使债之关系消灭之契约。

”[1]因此,我国之前的司法实践多将以物抵债协议作为实践性合同对待。

但是,自《物权法》颁布后,我国已经确立了物权变动与其基础关系或者说原因关系的区分原则。

《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2017年9月27日第4次法官会议纪要明确了以物抵债协议是诺成性合同,[2]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并生效。

如果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当事人之间的这种行为构成代物清偿。

这就是说,构成代物清偿即债权人取得抵债物的所有权,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签订以物抵债协议时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二是抵债物已经实际交付。

以房抵债合同转让的效力分析

以房抵债合同转让的效力分析

不得 转让 , 规定 为 强制性 规 定 . 该 被告 将未 取得 房屋 产 权 证 的房 屋 抵 顶转 让 给 原告 , 违反 了上述 规 定 , 故 双 方 就 房 屋 达 成 的 以 房 抵 款 协 议 书 应 认 定 为 无
( 简称原 告 ) 以下 的舒乐 舍板 等建 筑材 料 , 累计 欠原 告
天 津 城 市 建 设 学 院学 报 第 1 卷 第 2 5 期 20 年 6 09 月
Jun lo i j ntueo bn C nt cin V 1 No Jn 0 9 o ra fTa i Istt fUra o s ut o.5 nn i r o 1 . u .20 2


词 :以房抵债 ;权利转让 ;债权效力 ;物权效力
中图分类 号 :D9 2 : 2 . 文献标 识码 :A 3 . D9 36 2 文章 编号 :10 .8 3 2 0 ) 20 4 —4 0 66 5 (0 9 0 — 1 00
案例 :9 9年 至 2 0 19 0 1年期 间 , 被告 天津 市某 区 房屋 建 筑 工程 公 司第 四施 工 队 ( 立 法 人 , 独 以下简 称 被 告 ) 次 购买 原 告 山 东省 某 市 舒 乐 舍 板 有 限公 司 多
款 , 亦未 办 理 过 户手 续 .原 、 告 上 述 以房抵 款 协 但 被 议 已通 知 并得 到 天 津市 某 区房屋 建 筑 ~程 公 司 和天 :
津某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公 司 的认 可 .被 告将 原 告 与 天 津某 房 地产 开 发 有 限公 司联 系到 一起 协 商 房屋 过 户
事宜 , 原告将 楼房差 价款 5 9 . 02 0 2元交 付给 了被告 , 3 但 20 02年 9月份 , 津某房 地产 开发有 限公 司将 上 天

以房抵债型房屋买卖合同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以房抵债型房屋买卖合同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以房抵债型房屋买卖合同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1. 引言1.1 概述房抵债型房屋买卖合同是指购房人将所要购买的房地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用于解决个人债务问题的一种方式。

在这种类型的合同中,房屋不仅仅作为住宅使用,还具有质押债务的功能。

随着经济发展和个人债务增加的情况下,这种合同在房地产交易中越来越常见。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围绕以房抵债型房屋买卖合同展开讨论。

首先,我们将探讨审理这类合同时应遵循的思路和方法。

其次,我们将重点分析裁判中需要关注的要点。

最后,我们将给出对未来司法实践的建议。

1.3 目的本文旨在提供一种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并为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提供参考,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和处理以房抵债型房屋买卖合同案件。

通过深入研究该主题,可以促进司法实践更加公正、公平地解决相关争议,并为以房抵债合同的当事人带来更多权益保障。

2. 房抵债型房屋买卖合同的审理思路2.1 合同签订要求在审理房抵债型房屋买卖合同时,首先需要审查合同签订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当事人的资格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书面形式等。

2.2 合同条款解释与执行原则对于合同条款的解释和执行原则是审理房抵债型房屋买卖合同时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首先要明确约定条款是否明确具体,是否涉及到相互权利义务、约定内容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

在解释和执行过程中,应遵守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当事人意图进行解释;同时也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处理。

2.3 合同成立和有效性问题在审理房抵债型房屋买卖合同时,需关注合同的成立和有效性问题。

此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意思表示,并经过双方自愿一致达成;- 合同内容是否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公序良俗;- 当事人行为是否具备法定的合同成立要素。

在审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上述问题并据此作出审理裁决。

同时,还需要特别关注以房抵债型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抵押权人的权益保障以及解除合同和赔偿问题等相关问题。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本案以房抵债协议合法有效且应实际履行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本案以房抵债协议合法有效且应实际履行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本案以房抵债协议合法有效且应实际履行1.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笔款项先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并约定如借款到期,偿还借款,《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履行;若借款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则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

在合同、协议均依法成立并已生效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同时成立了商品房买卖和民间借贷两个民事法律关系。

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借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

对方当事人要求并通过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不违反《担保法》第四十条、《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有关“禁止流押”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344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诉人):朱俊芳,女,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

委托代理人:王珂,北京市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洪涛,北京市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诉人):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并州南路西一巷 10号。

法定代表人:范维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刚,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晓东,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朱俊芳与被申请人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泰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西高院)于 2011年2月17日作出(2010)晋民再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

朱俊芳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2011)民申字第816号民事裁定:1.本案由本院提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 11月23日开庭审理了本案。

朱俊芳的委托代理人王珂、马洪涛,嘉和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刚、范晓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俊芳向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起诉称,2007年1月25日,其与嘉和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1月26日,嘉和泰公司向朱俊芳借款1100万元,为保证还款,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约定用嘉和泰公司开发的百桐园小区十号楼14套商铺作抵押,抵押方式为和嘉和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开具发票。

以房抵债 注意事项

以房抵债 注意事项

三、什么样的以房抵债具有法律效力
2.买卖型以房抵债协议,属于法律上的让与担保,债主享 有优先受偿权。
《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是保障借款能顺利偿还,实质上是 为借款提供的一种担保措施。这是一种买卖型以房抵债协议,在 法律上称做让与担保,也就是借款人把房屋所有权形式上让渡给 出借人,如果到期偿还了借款,就将房屋所有权再登记回借款人 名下。买卖合同实质上属于具有担保性质的从合同,由于房屋产 权登记到了债主名下,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债主享有了抵押担保 法律效果中的优先受偿权。
三、什么样的以房抵债具有法律效力
3.抵押登记的房屋,经评估拍卖后,偿还欠款。
《民法典》第401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 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 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这条规定的含义是,即使预先签订了《以房抵债协 议》,也不产生房屋所有权直接归属债权人的法律后果。
Hale Waihona Puke 法律之所以做这样的规定,一方面,在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和借款 人地位常常有优劣之分,借款人急于拿到借款会违心、或者不情愿地答应 出借人的一些条件,比如承诺把房子直接抵给出借人。另一方面,抵押的 房子市场价值通常会发生变化,如果抵押物价值远远高于债权的金额,以 房抵债会损害债务人的利益。由于借款双方对抵押房产价值达不成一致意 见,不同意折价处理房产,只能走强制执行程序,房产经评估、拍卖后优 先偿还了债主。
二、以房抵债的注意事项
4.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债权人与债务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是否有效? 司法界曾出现争议:持无效的观点认为债权未到期时因债务与抵债房屋 之间的价值可能会有所差距,极易造成显失公平的情形,且协议实质上 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本质上仍属流质契约,违反了《物权法》186条 禁止流质的规定,协议应确认无效;持有效的观点认为:房地产市场的 特殊性,房价的涨落应为正常的可预见的商业风险,是否显失公平应当 依据合同签订时的房屋价格与债务进行对比判定。在债务履行期限未届 满时,双方达成合意约定提前终止原债权债务关系,建立新的房屋买卖 合意合法有效,应予尊重,因此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签订的以房抵债协 议并不当然无效,其非必要前提,肯定了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

以房抵债房屋买卖协议(通用)

以房抵债房屋买卖协议(通用)

以房抵债房屋买卖协议(通用)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联系号: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联系号: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卖方)因债务问题,自愿以房产抵债,并经乙方(买方)同意,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房产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1.2该房产产权清晰,无任何抵押、查封、租赁等权利瑕疵。

第二条房屋买卖价格及支付方式2.1甲乙双方确认,该房产买卖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元整(小写):¥______元。

2.2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全部购房款。

第三条房屋交付3.1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全部购房款之日起______日内,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3.2甲方保证房屋交付时,房屋内设施设备齐全,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环保标准。

第四条权利转移及税费4.1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证件、签署相关文件等。

4.2房屋过户涉及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五条违约责任5.1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购房款的______%。

5.2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时间支付购房款,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购房款的______%。

第六条争议解决6.1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约定7.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7.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附件: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注意事项:1.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以房抵房屋工程款合同性质

以房抵房屋工程款合同性质

以房抵房屋工程款合同的性质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其发展势头迅猛。

然而,在房地产业的发展过程中,工程款纠纷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解决这一问题,以房抵房屋工程款的方式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以房抵房屋工程款合同的性质进行分析。

一、以房抵房屋工程款合同的定义以房抵房屋工程款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甲方)将其拥有的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抵扣给承包商(以下简称乙方),用以偿还甲方所欠乙方的工程款的一种合同。

这种合同实质上是一种债务清偿方式,通过交换房产权益来解决债务问题。

二、以房抵房屋工程款合同的法律性质1. 抵债合同以房抵房屋工程款合同首先是一种抵债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债务人可以将其拥有的财产权利转让给债权人,用以清偿债务。

以房抵房屋工程款合同正是基于这一法律规定,通过将房产权益转让给乙方,以实现甲方对乙方工程款的清偿。

2. 房屋买卖合同在以房抵房屋工程款合同中,甲方将其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支付相应对价。

这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因此,以房抵房屋工程款合同在形式上也具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性质。

3. 附条件合同以房抵房屋工程款合同的履行取决于甲方是否能够按时偿还工程款。

只有在甲方未能按时偿还工程款的情况下,乙方才能依据合同约定取得甲方拥有的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

这种合同履行依赖于特定条件,因此,以房抵房屋工程款合同具有附条件合同的性质。

4. 非典型合同以房抵房屋工程款合同不同于传统的典型合同,如买卖、租赁、建设等合同。

它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既具有债务清偿的功能,又具有房屋交易的特征。

因此,以房抵房屋工程款合同可以被视为一种非典型合同。

三、以房抵房屋工程款合同的效力以房抵房屋工程款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约束力以房抵房屋工程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以房抵债还是以房担保|解读以房抵债协议效力的另一路径

以房抵债还是以房担保|解读以房抵债协议效力的另一路径

以房抵债还是以房担保|解读以房抵债协议效力的另一路径一、据以研究的案例2005年8月1日, 某房产公司向某投资公司借款3000万元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约定2006年8月1日偿还,借款利率为年息5%。

2006年7月1日,房产公司无力还款,遂致函投资公司要求以其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房屋抵顶所欠债务。

双方经多次协商,于2007年10月1日签订了《合同书》,约定因房产公司无力还款,提出以房抵债的还款方案,投资公司考虑其实际困难,同意接受房产抵顶所欠的借款.房产公司以25套总面积为3400平方米的房屋抵顶所欠投资公司本息共计2800余万元的债务。

合同签订后,房产公司将抵债房屋交付给投资公司使用,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

2011年3月,投资公司将房产公司以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诉请法院判令房产公司协助抵顶债务的20套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5套房屋中已有8套房屋已被房产公司出售他人。

一审法院认为房产公司将诉争房屋以以房抵债方式交付给了投资公司,投资公司要求房产公司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的协议和办理诉争房屋的过户手续,理由充分.法院判决房产公司协助投资公司办理剩余17套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房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借款合同属于企业之间非法借贷故而无效、房屋抵债合同亦相应无效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房产公司主张其与投资公司之间的借款关系无效,借贷关系无效并不意味着房产公司无需承担债务,就其所欠债务房产公司仍应承担偿还责任.此前房产公司已经通过协议方式与投资公司就债务偿还方式达成一致意见。

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2月,投资公司将房产公司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房产公司赔偿已经出售的7套房屋的相关损失,损失数额为8套房屋的评估价格3000余万元。

房产公司抗辩称投资公司并未取得涉案房屋产权,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后案审理中,投资公司将案由变更为合同纠纷,要求房产公司赔偿违约损失300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鉴于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借贷关系,以房抵债只是偿还债务的一种方式,鉴于房产公司故意隐瞒了部分抵债房屋出售并继续私自转售抵债房屋的行为,造成无法将涉案房屋过户抵债的情况,其应对上述房屋对应的原债务部分进行偿还,并依法应给付相应的利息。

以房抵债房屋买卖合同

以房抵债房屋买卖合同

以房抵债房屋买卖合同甲方(卖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欠乙方债务,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以甲方的房屋抵债,并签订本房屋买卖合同。

一、房屋基本情况房屋坐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

房屋所有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房屋价格及付款方式双方确认,该房屋的价格为人民币[具体金额]元,用以抵偿甲方所欠乙方的债务。

房屋买卖中担保合同的无效认定

房屋买卖中担保合同的无效认定

房屋买卖中担保合同的无效认定林正正(贵州财经大学文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00)摘要:在房屋买卖中合同的认定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中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也是百辩不一。

本文将合同认定所涉及的实务操作和有关合同无效的部分理论问题两相结合,在分析实务架构本身的同时辅以近年的合同效力认定的数据趋势,从学理上寻求合同无效中有关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界定标准。

通过对合同无效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的数据化分析,从大数据的直观角度查明实务运行中的遗漏之处,全方位的充实合同纠纷中有关效力认定的审查要点,始终围绕着司法公正与利益平衡展开论述。

关键词:房屋买卖;担保合同;合同无效中图分类号:F850文献标识码:A收稿日期:2021-02-03作者简介:林正正(1995—),女,山东威海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一、“名为买卖,实为担保”的情形“名为买卖,实为担保”的合同纠纷在司法实务中十分常见,存案量巨大。

当事人在合同中普遍约定债务人到期不能还款以不动产直接抵债。

其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因房屋的不动产特性以及近十几年稳定的升值空间,更是“备受青睐”。

不用办理房屋抵押手续,此类条款看起来“简单、方便、省钱”但事实上存在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形式也多种多样。

其一,借款方: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无力偿还本息也不愿将房屋转让给出借人,主动向法院起诉主张合同无效;或房屋转让之后,借款人的亲属向法院起诉主张房屋为共同继承遗产或夫妻共同财产(多发生后者情形),借款人属于无权处分,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或借款人将房屋在还款期限届满前转让第三人。

其二,出借方:出借人用各种原因造成借款人无法偿还债务,并以此侵占房屋。

或出借人在取得房屋出售委托之后,与非善意第三人恶意串通、低价转让,由于事实证明难度较大,致使借款人难以追回房屋。

或借贷关系中的买受人、出借人或委托代理人为同伙,钓借款人上钩。

二、当事人主张房屋合同无效的形式在审理中“名为买卖,实为担保”的合同若没有当事人自认借贷关系的存在,确认合同无效的维权难度极大,很多当事人因证据不足而败诉。

以房抵债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3篇

以房抵债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3篇

以房抵债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3篇篇1甲方(债权人/房屋出售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债务人/房屋购买方):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对乙方享有债权,且乙方无法以现金方式偿还债务,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以房屋抵债及后续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以房抵债部分1. 债务确认:经双方确认,乙方对甲方所负债务总额为人民币______元。

2. 房屋抵债:乙方同意将其所拥有的位于____________的房产(房产证号:______)用以抵偿部分或全部债务。

3. 房屋价值评估:双方同意,上述房产价值由双方共同认可或聘请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______元。

4. 抵债金额:以房屋价值评估结果为基础,双方约定,房屋抵债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

剩余债务,乙方须在约定时间内以现金或其他方式偿还。

二、房屋买卖合同部分1. 买卖双方:甲方为房屋出售方,乙方为房屋购买方。

2. 房屋信息:房屋位于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房产证号:______。

3. 房屋价格:双方商定,房屋交易价格为人民币______元。

4. 付款方式:鉴于甲乙双方之间存在债务关系,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偿还剩余债务,并处理完成抵债房屋的过户手续。

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____________。

5. 房屋交付: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即拥有该房屋的使用权。

待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并完成过户手续后,视为房屋交付完成。

6. 税费承担: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双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

7. 产权过户:乙方应在约定时间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甲方应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三、双方声明及承诺1. 甲方声明:甲方对乙方享有的债权真实有效,对乙方提供的房屋享有合法的抵债权。

2. 乙方声明:乙方对甲方所负债务真实存在,提供的房屋权属清晰,无争议。

3. 双方承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诚实守信,互相协助,共同履行本合同各项义务。

买卖合同房屋抵债协议书5篇

买卖合同房屋抵债协议书5篇

买卖合同房屋抵债协议书5篇第1篇示例:买卖合同房屋抵债协议书甲方(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就丙方所欠乙方的债务,达成如下协议:一、债务概况丙方对乙方尚且债务(以下简称“债务”),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元)。

二、抵债房屋及权利3. 丙方保证该房产没有其他任何抵押,查封或权利纠纷,并承诺在债务偿还完毕之前不再将该房产作为抵押或处置。

三、抵债期限1. 丙方当日起三十天内将债务全部归还给乙方,若逾期未还,乙方有权对丙方名下的抵押房产进行处置。

2. 若债务逾期未还,乙方有权依法以公开竞拍、拍卖等方式处置抵押房产,并优先偿还债务。

四、保证与承诺1. 丙方保证债务为真实存在,系其与乙方之间因业务往来产生的债务。

2. 丙方承诺如实履行还款义务,不会擅自转让抵押房产或其他任何财产,否则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3. 乙方保证在约定时间内不对抵押房产进行任何其他处置或转让,否则须赔偿丙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起生效,至债务偿还完毕终止。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补充或修改后的协议同等有效。

3. 本协议一式两份,每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年月日以上为《买卖合同房屋抵债协议书》,三方均已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并签字确认。

希望双方能够严格遵守协议内容,共同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尽早完成债务的偿还。

第2篇示例:买卖合同房屋抵债协议书甲方(出售方):为明确双方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的权益和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特签署本《买卖合同房屋抵债协议书》。

具体内容如下:一、双方确认1. 甲方是房屋的合法所有人,有权处置该房屋,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抵债房怎么签买卖合同

抵债房怎么签买卖合同

抵债房怎么签买卖合同抵债房怎么签买卖合同1. 引言抵债房是指债务人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转让给债权人以抵偿债务或是债务人将自己名下房产权利用于贷款的抵押物。

在购买抵债房时,买卖双方需要签订买卖合同来规定双方的权益和义务,本文将介绍签署抵债房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和步骤。

2. 买卖合同的定义和重要性买卖合同是指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就某一特定物品的买卖事宜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在购买抵债房时,买卖合同是双方权益受保护的重要法律文件,它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3. 抵债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抵债房买卖合同需要包含以下主要条款:3.1. 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合同双方需要详细填写买卖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确保双方身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2. 房屋的基本信息买卖合同中需要准确描述房屋的基本信息,如房产证号、所在地、建筑面积、使用权类型等。

这些信息可以从房产证、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证明文件中获取。

3.3. 价格和支付方式买卖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房屋的总价款以及支付方式,包括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等。

在约定支付方式时,需明确每笔支付的时间、金额和方式。

3.4. 交付和过户手续买卖合同中需要约定房屋的交付和过户手续。

交付手续包括买卖双方确认房屋的实际交付时间和方式。

过户手续则涉及房屋所有权的变更手续,一般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3.5. 违约责任买卖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

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另一方享有采取法律措施追究责任的权利。

合同中应详细说明各种违约情况下的违约责任和补偿标准。

3.6. 合同的生效和解除买卖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合同的生效条件,一般包括签订合同、支付首付款等。

另外,合同中还需要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方法,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4. 签署抵债房买卖合同的步骤签署抵债房买卖合同需要遵循以下步骤:4.1. 协商议定买卖条款买卖双方首先需要协商确定买卖的具体条款,包括价格、支付方式、交付和过户手续等。

工程款 以房抵债 个人名义 买卖合同

工程款 以房抵债 个人名义 买卖合同

工程款以房抵债个人名义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XX【甲方】(债权人):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乙方】(债务人):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鉴于:1. 甲方系债权人,拥有一笔人民币(以下简称“元”)金额为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的债权。

2. 乙方系债务人,需要向甲方支付上述债权金额。

3. 乙方同意以其名下位于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房产”)的房产作为抵债物。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以上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抵债物的情况1. 乙方同意将其名下位于______________的房产作为抵债物提供给甲方。

第二条债权清偿方式1. 乙方同意将房产的权属证书、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照交由甲方保管。

2. 乙方同意将房产的使用权交由甲方行使,甲方有权收取房产租金以偿还债权。

3. 乙方同意将房产的转让等手续委托给甲方办理,以便甲方在债权清偿后转让房产。

第三条债权归属1. 乙方在未按照约定清偿债权之前,房产所有权归属甲方所有。

乙方没有权利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房产。

第四条违约责任1. 乙方未按照约定偿还债权且逾期超过__________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并在债权未清偿之前单方解除本合同。

2. 对于因乙方原因导致房产被查封、冻结或存在第三方权益影响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3. 甲方解除本合同后,甲方有权处置房产以收回债权。

第五条争议解决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六条附则1.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抵债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工程抵债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工程抵债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工程抵债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

依据法律规定,一个有效的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合同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合同形式符合法定要求。

在具体案例中,如果开发商与债权人之间就以房产抵债达成合意,并且该合意没有违反现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从理论上讲,这样的买卖合同是成立的。

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合同关系的成立并不代表着房产所有权的自动转移。

因为房屋尚未完工,按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的转移需要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我们要考虑的是合同的履行问题。

在工程抵债的情况下,由于涉及的房产尚未完工,因此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如果后续开发商破产或者项目无法继续,可能导致债权人无法实际取得房产,即便合同在纸面上是有效的。

此时,债权人可能需要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工程抵债房买卖合同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也是判断其效力的重要因素。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合同条款是否公平合理,都会影响合同的有效性。

例如,如果开发商利用信息不对称,对债权人进行误导或施加压力,迫使其接受不平等的合同条件,那么这样的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我们还需要考虑的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合同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但如果该合同的履行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比如导致房地产市场秩序混乱,或者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这样的合同也可能会受到法律的限制或否定。

工程抵债房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并非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合同的形式、内容、履行可能性以及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多个方面。

对于投资者和债权人而言,在签订此类合同前,应当充分评估风险,必要时可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意见,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抵工程款房子买卖合同效力

抵工程款房子买卖合同效力

抵工程款房子买卖合同效力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行业成为了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

在房地产交易中,抵工程款房子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日益受到关注。

然而,关于抵工程款房子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

本文将从抵工程款房子买卖合同的定义、性质、效力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抵工程款房子买卖合同的定义与性质1. 抵工程款房子买卖合同的定义抵工程款房子买卖合同,是指开发商为了解决工程款支付问题,将其开发的房产用于抵债,与他人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购房人支付的购房款实际上是对开发商的工程款进行抵债。

2. 抵工程款房子买卖合同的性质抵工程款房子买卖合同具有以下性质:(1)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合同双方签订抵工程款房子买卖合同,实质上是开发商为解决工程款支付问题,将房产用于抵债,购房人则通过支付购房款获得房产所有权。

(2)具有债权债务关系。

购房人支付购房款,开发商将房产过户给购房人,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3)具有物权变动的性质。

购房人支付购房款后,开发商将房产过户给购房人,购房人取得房产所有权,实现物权变动。

三、抵工程款房子买卖合同的效力1. 抵工程款房子买卖合同的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转移,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

经登记,发生法律效力。

2. 抵工程款房子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1)合同效力的一般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效力分为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两个阶段。

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双方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享有权利。

(2)抵工程款房子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在抵工程款房子买卖合同中,开发商将房产用于抵债,购房人支付购房款,双方达成一致,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的前提是合同双方履行合同义务,即开发商将房产过户给购房人,购房人支付购房款。

杜某拖欠谢某100万元。谢某请求杜某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抵债

杜某拖欠谢某100万元。谢某请求杜某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抵债

杜某拖⽋谢某100万元。

谢某请求杜某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抵债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三第54题:杜某拖⽋谢某100万元。

谢某请求杜某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抵债时,杜某称其已把房屋作价90万元卖给赖某,房屋钥匙已交,但产权尚未过户。

该房屋市值为120万元。

关于谢某权利的保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谢某可请求法院撤销杜某、赖某的买卖合同B.因房屋尚未过户,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效C.如谢某能举证杜某、赖某构成恶意串通,则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效D.因房屋尚未过户,房屋仍属杜某所有,谢某有权直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以实现其债权【答案】ABD【考点】债的保全、合同的效⼒【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

《合同法》第七⼗四条第⼀款规定,因债务⼈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偿转让财产,对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造成损害,并且受让⼈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也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合同法解释(⼆)》第⼗九条第⼆款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的,⼀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的,⼀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价。

本案中,将其市值120万元的房屋以90万元卖给赖某,不属于以明显低价转让,且题⼲也未明⽰受让⼈赖某对此知情。

因此,谢某不能以此为由请求法院撤销杜某与赖某之间的买卖合同。

选项B说法错误。

《合同法》第四⼗四条规定,依法成⽴的合同,⾃成⽴时⽣效。

法律、⾏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续⽣效的,依照其规定。

《物权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之间订⽴有关设⽴、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成⽴时⽣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

据此可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与房屋产权是否过户⽆关。

本题中,房屋买卖合同⾃双⽅达成合意时成⽴并⽣效,并不以房屋过户为⽣效要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以房抵债买卖合同效力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篇一:以房抵债与流押条款: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以房抵债如何避开流押条款一个从XX年到XX年,经历四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子。

一笔牵涉民间借贷与商品房买卖的款项,是禁止的流押条款还是有效的合同?且看最高人民法院定夺其中的法律关系与效力。

裁判摘要1、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笔款项先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并约定如借款到期,偿还借款,《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履行;若借款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则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

在合同、协议均依法成立并已生效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同时成立了商品房买卖和民间借贷两个民事法律关系。

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借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

对方当事人要求并通过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不违反《担保法》、《物权法》有关“禁止流押”的规定。

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诉人):朱俊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诉人):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基本案情XX年1月25日,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签订15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约定朱俊芳向嘉和泰公司购买14 套商铺。

同日嘉和泰公司将该14 份合同办理了销售备案登记手续,并于次日向朱俊芳出具两张总额10354554 元的销售不动产发票XX年1月26日,朱俊芳和嘉和泰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协议》,主要约定:嘉和泰公司向朱俊芳借款1100 万元,期限至XX年4月26日;嘉和泰公司自愿将其开发的上述14套商铺抵押给朱俊芳,抵押的方式为何朱俊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开具发票;如嘉和泰公司偿还借款,朱俊芳将抵押手续(合同、发票、收据)退回,如到期不能偿还,嘉和泰公司将以抵押物抵顶借款,双方互不支付对方任何款项等。

该合同签订后,朱俊芳向嘉和泰公司发放了1100 万元借款,嘉和泰公司出具了收据。

至XX年4月26日,嘉和泰公司未能偿还该借款。

争议焦点:1 、双方是民间借款还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

2、《借款协议》中“到期不能还款用抵押物顶借款,双方之间互不支付对方任何款项”的约定是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法院裁判一审裁判(XX)小民初字第1083号:1、《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2、嘉和泰公司应当按照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履行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有效,根据后签的《借款协议》约定,可以认为借款协议,实际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生效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作出的补充。

《借款协议》约定将到期不还的借款作为给付的房款,实际上是为已签订并正在履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加了解除条件,即到期还款买卖合同解除;到期不能还款买卖合同继续履行。

现嘉和泰公司到期未能还款,《商品房买卖合同》所附解除条件不成就,应当继续履行。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XX)并民终字第1179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在国家规定的相关部门登记备案,应认定有效。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又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合同仅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故一审判决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无不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XXO)晋民再终字第103号:驳回朱俊芳诉讼请求。

认为,本案双方之间为民间借贷关系而非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

根据《借款协议》及当事人陈述,“是怕不给钱才签订了协议” ,即印证了借款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而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内容。

同时针对借款协议中的上述争议性约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最高院再审认为,本案的事实无争议,主要争议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效力。

1 、借贷与买卖法律关系,均依法成立最高院认为,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所涉及的款项,在数额上虽有差额,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所涉款项属同一笔款项并无异议。

即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笔款项先后签订了两份协议,且办理了商品房销售备案登记手续。

根据《合同法》第32 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订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44 条第 1 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由此,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均依法成立并已生效的合同。

本案双方当事人实际上就同一笔款项先后设立商品房买卖和民间借贷两个法律关系,属并立又有联系的两个合同。

上述两份协议的联系表现为:1、所涉的款项为同一笔款项;2、《借款协议》约定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为《借款协议》所借款项提供担保,即双方当事人实际是用之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之后签订的《借款协议》提供担保。

同时《借款协议》为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附设了解除条件,即借款到期,嘉和泰公司还清借款,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履行;借款到期,嘉和泰公司不能偿还借款,则履行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

1、《借款协议》的约定不是禁止的流押条款关于《借款协议》中“如到期不能还款用抵押物顶借款,双方之间互不支付对方任何款项”的约定是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担保法》第40 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 《物权法》第186 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抵押权人所有。

”这是法律上禁止流押的规定,禁止流押的立法目的是防止损害抵押人的利益,以免造成对抵押人实质上的不公平。

本案中,双方的约定并非法律上禁止的流押条款。

首先,《借款协议》中的上述条款并非约定嘉和泰公司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借款协议》所称的抵押物所有权转移为朱俊芳所有。

朱俊芳要想取得《借款协议》所称的“抵押物”即14 套商铺所有权,只能通过履行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实现。

其次,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均为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当事人在《借款协议》中约定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形式为《借款协议》提供担保,并为此在《借款协议》中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附设了解除条件,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对于是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是履行《借款协议》具有选择性,即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条件成就,就履行《借款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条件为成就,就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

无论是履行哪份合同均符合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且从合同的选择履行角度看,嘉和泰公司更具有主动性。

综上,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均为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

《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条件未成就,故应当继续履行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XX)晋民再终字第103 号民事判决;维持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XX)并民终字第1179号民事判决。

(案例来源:“朱俊芳与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XX民提字第344号。

)篇二:买卖合同纠纷中以房抵债, 是否属于流押无效最高法院公报案例:买卖合同纠纷中以房抵债,是否属于流押无效?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XX年第12期:“朱俊芳与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XX)民提字第344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XX年第12期,讲解了一个从XX年到XX年先后经历四级法院审理的案子。

一笔牵涉民间借贷与商品房买卖的款项,到底是无效的流押条款,还是有效的合同约定且看最高人民法院如何说理以房抵债与流押条款的区别。

案情介绍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诉人):朱俊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诉人):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年1月25日,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签订15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约定朱俊芳向嘉和泰公司购买14 套商铺。

同日嘉和泰公司将该14 份合同办理了销售备案登记手续,并于次日向朱俊芳出具两张总额10354554 元的销售不动产发票。

XX年1月26日,朱俊芳和嘉和泰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协议》,主要约定:嘉和泰公司向朱俊芳借款1100 万元,期限至XX年4月26日;嘉和泰公司自愿将其开发的上述14套商铺抵押给朱俊芳,抵押的方式为何朱俊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开具发票; 如嘉和泰公司偿还借款,朱俊芳将抵押手续(合同、发票、收据)退回,如到期不能偿还,嘉和泰公司将以抵押物抵顶借款,双方互不支付对方任何款项等。

该合同签订后,朱俊芳向嘉和泰公司发放了1100万元借款,嘉和泰公司出具了收据。

至XX年4月26日,嘉和泰公司未能偿还该借款。

争议焦点1 、双方是民间借款还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

2、《借款协议》中“到期不能还款用抵押物顶借款,双方之间互不支付对方任何款项”的约定是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法院裁判一审法院认为:1 、《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2 、嘉和泰公司应当按照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履行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有效,根据后签的《借款协议》约定,可以认为借款协议,实际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生效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作出的补充。

《借款协议》约定将到期不还的借款作为给付的房款,实际上是为已签订并正在履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加了解除条件,即到期还款买卖合同解除; 到期不能还款买卖合同继续履行。

现嘉和泰公司到期未能还款,《商品房买卖合同》所附解除条件不成就,应当继续履行。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XX) 并民终字第1179 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在国家规定的相关部门登记备案,应认定有效。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又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合同仅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故一审判决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无不妥。

再审法院认为: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XX0) 晋民再终字第103 号:驳回朱俊芳诉讼请求。

山西省高院认为,本案双方之间为民间借贷关系而非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

根据《借款协议》及当事人陈述,“是怕不给钱才签订了协议” ,即印证了借款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而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内容。

同时针对借款协议中的上述争议性约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最高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本案的事实无争议,主要争议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效力。

1、借贷与买卖法律关系,均依法成立最高院认为,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所涉及的款项,在数额上虽有差额,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所涉款项属同一笔款项并无异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