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第十一章:保险法
金融法第十一章 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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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人对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害 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补偿被保 险人的损失。补偿原则要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是以被保险人遭受实际损失为前提,无损失则 无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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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为了认定保险责任而专门设立的一 项原则,是指保险人对于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 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 担保险责任,对于承保范围外的原因造成的损 失不负赔偿责任。简而言之,保险事故与损害 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近因原则的确立是保 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依据,防止了无限制地扩 大保险人的责任,又可避免保险人推卸承担保 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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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保人的权利义务 投保人享有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复效的权利。 《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 险合同另有规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 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投保人通常是 保险单的所有人和持有人,投保人有权转让和质押 保单。但《保险法》第34条第2款规定:“按照以 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 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和质押。”投保人 享有权利的同时,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投保人 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用 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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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法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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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市场作为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同样受到诚 实信用原则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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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 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 险利益应当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 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只有存在保险利益,保险 标的灭失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才能取得保 险补偿。
保险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保险法重点知识点总结一、保险法概述保险法是指对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和保险业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法的出现和发展,是人们需要风险保障的经济和社会生活对其提出的要求的产物。
保险法确立了保险市场的基本原则和构成、运作机制、各种主体的权责义务和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等内容。
保险法的出台,旨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与公平竞争,并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保险法的立法沿革我国的《保险法》是在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之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部关于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和保险业务的法律。
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正式颁布实施。
1995年,我国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次修正案。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次修正案通过。
2014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次修正案。
三、《保险法》的主要内容1. 保险合同: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应当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合同一经订立,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则应当按照约定交纳保险费。
保险合同一经订立即生效,并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2. 保险责任: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发生时,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提供有关证据,协助保险公司查勘和定损。
对于保险合同中给付保险金的时间和方式,保险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3. 保险公司: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在开办保险业务前,必须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注册登记。
保险公司在业务经营期间,应当建立和完善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业务活动。
4. 保险监管:保险法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我国的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施监督检查和审计,并根据其经营状况和风险程度,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5. 违法行为与处罚: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代理机构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对此作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同时,保险法还规定了保险消费者发生保险合同纠纷时的解决途径和方式。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概论第一章企业法 (5)1、企业: (5)2、企业的分类: (5)3、企业法的概念: (5)4、我国企业法的主要渊源: (5)*5、个人独资企业法: (6)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6)*6、合伙企业法: (6)一)普通合伙企业: (6)3、普通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7)4、普通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7)5、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8)二)有限合伙企业: (8)7、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8)*8、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
(9)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9)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特征:合作企业是一种契约式合作经营企业。
(9)三)外资企业法: (10)第二章公司法 (10)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10)1、公司: (10)2、公司的种类: (10)*3、公司法: (10)6、公司的合并: (11)公司的分立: (11)7、公司资产: (11)8、公司债: (12)9、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任职资格: (12)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义务: (12)10、公司职工权益保障及其参与民主管理的规定: (12)11、公司的解散: (12)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 (13)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3)**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最低资产限额: (13)二)设立程序: (13)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其权利义务: (13)3)股东的义务: (14)3、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14)股东会决议分为: (14)2)董事会: (14)3)监事会: (14)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5)5、国有独资公司: (15)**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5)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 (15)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15)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16)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股票: (16)4)股份的转让: (17)1)股东大会: (17)2)董事会: (17)3)监事会: (17)4、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 (17)第三章破产法 (18)第一节破产法概述 (18)破产: (18)2、破产法: (18)第二节破产申请和案件受理 (18)2、破产案件的管辖和受理: (18)3)**受理的法律效果: (19)4)管理人: (19)5)债务人的财产: (19)6)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20)7)债权申报: (20)第三节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 (20)1、债权人会议: (20)4)**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20)5)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21)2、债权人委员会: (21)第四节重整与和解 (21)1、重整: (21)3)重整计划: (21)2、和解: (21)第五节破产清算 (22)2、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22)第四章合同法 (22)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22)1、合同: (23)2、合同的分类: (23)3、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23)第二节合同的订立分两个阶段:要约、承诺: (23)2、要约的有效要件: (24)3、要约的法律效力: (24)4、要约邀请: (24)二、承诺 (24)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25)2、合同的生效要件: (25)3、附条件的合同: (26)4、无效合同: (26)**5、可撤销合同: (26)6、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的法律后果: (26)**7、效力待定的合同: (26)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27)2、合同履行的规则: (27)4、合同履行中的保全措施: (27)债权人的代位权: (28)*代位权行使的要件: (28)*撤销权行使的要件: (28)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解除与转让 (28)一、合同的变更 (28)二、合同的解除 (28)2、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29)三、合同的转让 (29)3、合同义务的转让: (29)4、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29)第六节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30)第七节合同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 (30)一、缔约过失责任 (30)**2、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的区别: (31)3、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要件: (31)4、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31)二、违约责任 (31)2、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31)5、违约责任的形式: (32)6、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32)第八节合同法分则规定的主要有 (32)**5、承揽合同: (33)6、运输合同:(客运+货运) (33)第六章工业产权法 (34)第一节工业产权法概述 (34)3、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主要解决两个问题, (34)第二节专利法 (34)2)专利权的归属: (35)**4、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35)5、专利的申请: (36)6、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36)**8、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37)9、专利权的限制: (37)第三节商标法 (38)2、商标的分类: (38)**3、商标的构成条件: (38)4、商标注册的申请: (39)5、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与核准: (40)7、注册标商的期限、续展、终止: (40)8、商标权的保护: (40)9、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41)第七章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41)第一节反垄断法 (41)1、垄断:垄断主体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进行的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
《保险法》课程笔记
《保险法》课程笔记第一章:保险法概述1.1 保险法的定义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业组织法、保险监管法等。
保险法旨在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1.2 保险法的组成保险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保险法包括专门的保险立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保险的法律规定;狭义的保险法则指保险法典或在民法商法中专门的保险立法,通常包括保险企业法、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等内容。
1.3 保险法的分类保险法的分类包括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原保险和再保险等。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自愿保险是指根据保险合同自由原则,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自愿签订的保险;强制保险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强制实施的保险;原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直接责任的保险;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
1.4 保险法的渊源保险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4世纪的意大利沿海城市,当时为了减少海上贸易中的损失,商人们创立了互保会、互保基金等合作性组织,逐渐发展成专门的保险组织。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法应运而生,成为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
1.5 保险法的立法体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保险法于1995年6月30日首次颁布,此后经过多次修订,目前包括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章节。
这些章节详细规定了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险合同的订立和效力、保险公司的运营和监管等内容。
1.6 保险法的适用范围保险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活动。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保险法的规定。
1.7 保险法的沿革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保险法于1995年6月30日首次颁布,此后经过多次修订,不断完善和发展。
金融法(第十一章)
(三)保险事故处理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 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 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 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 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 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二、人身保险合同
(一)保险利益 为了防止道德风险,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寿命和 身体应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 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 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 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受益人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 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 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 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三)保险费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 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 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 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 险人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 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 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三、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 诚实信用原则。 2. 公平自愿原则。 3. 保险利益原则。
第二节 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概述 (一)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 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 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 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 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1.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2.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3.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经济法概论(小抄)单项选择题
1、法的本质是(C、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的渊源指的是(B、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3、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法律是(C、宪法)4、在原始社会调整人们关系与行为规则的是(D、人们的原始习惯)5、人类社会最早出现的法是(A、奴隶制法)6、人类社会最后一个类型的法是(D、社会主义法)7、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依据是(A、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8、经济法的主旨思想是(D、社会责任本位)9、构建经济法律关系的首要要素是(A、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10、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中的公民个人(C、专指一定条件下的公民个人)1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要形式是(A、组织)12、市场经济的基础法律是(C、民法)1、我国民法调整(C、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2、甲与乙签订一份合同,要求乙将一套设备运到合肥。
该合同客体是(运输行为)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A、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4、下列行为中不能代理的是(D、专场演出)5、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活动为(B、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6、下列各项行为中,(B、甲委托乙代理去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凳记)7、李某因长期不向借款人要求还款,导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李某因此丧失子(C、胜诉权)8、债务人明确表示履行拖欠的债务,这在法律上将引起(B、诉讼时效的中断)9、公民不能享有所有权的物是(A、土地)10、承租人使用出租人的租汽车是(D、非所有人行使占有权)11、下列各项所有权取得方式中,属于原始取得的是(B、国家取得无人继承的遗产)12、冯某和赵某分别出资2万元和4万元开设一个个体餐厅,因经营不善造成亏损,3年累计共欠债8万元。
对该债务,双方应承担(A、无限、按份责任)13、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D、分享权利、分担义务)14、下列属于所有权绝对消严的是(A、所有权客体的消灭)15、在债的法律关系中(A、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16、根据债的主体双方的人数,债可以分为(C、单一之债和多数之债)17、根据债的一方当事人各自权利、义务及相互间关系,债可以分为(A、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18、下列选项中,不构成不当得利的是(C、乙不懂法律有诉讼时效一事,将6年前向甲借的3 000元归还于甲)19、留置不适用于(D、建筑合同)1、企业内部的调整对象是(C、企业内外部社会经济关系)2、国有企业有(C、政府投资或者参股设立的企业)3、国有企业经营权的核心是(D、生产经营决策权)4、国有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D、职工代表大会制)5、职工代表大会是国有企业的(D、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的机构)6、乡镇企业的资金来源以(D、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7、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按顺序首先清偿(B、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8、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和合伙企业的债务(C、承担无限连带责任)9、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的是被申请破产的(D、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10、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向法院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的,应在法院受理案件后(C、3个月内提出)11、在下列财产中,不属于破产财产的是(C、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12、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的第一清偿顺序是(C、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1、公司法的调整对象是(D、公司内、外部的组织管理关系和财产经营关系)2、依据公司设立的信用基础,公司可分为(D、人合公司、资合公司、资合兼人合公司)3、依据公司股本来源和性质,公司可分为(C、国有公司、集体所有制公司、私营公司、混合公司)4、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是(B、董事长)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最高人数是(D、40人)6、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是(D、公司股东会的常设执行机关)7、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是(C、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8、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A、股东大会)9、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B、1年内不得转让)10、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公积金的比例是利润的(A、10%)11、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D、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五章1、证券法本质上是一部(A、投资者权益保护法)2、广义的证券包括三种类型,即(B、资本证券、货币证券、货物证券)3、股票根据投资者的身份和购买股票的币种不同分为(D、A股、B股、H股、N股、S股等)4、我国证券法调整的证券种类为(A、股票、公司债券和其他证券)5、证券法的公开原则又称信息披露原则,其核心是(D、实现证券市场信息的公开化)6、溢价发行是指发行人(A、按高出面额价格发行股票)7、发行公司债券(B、必须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8、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C、不得超过90天)9、应当由承销团承销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为(C、超过人民币5 000万元)10、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A、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11、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即(C、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 000万元)12、上市终止是上市证券丧失了在证券交易所(B、继续挂牌的资格)第六章1、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A、民事法津行为)2、双务合同是指(A、合同双方当事人互相负有给付义务的合同)3、实践合同是指(B、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成立的合同)4、合同自愿原则是(B、商品经济的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表现)5、诚实信用原则是(A、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6、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根本区别是(D、是否以缔约为目的)7、我国合同法对要约生效的时间(B、采用到达主义,即受信主义)8、要约的撤回是指(B、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欲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9、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B、应采用非格式条款)10、合同无效、被撤销的终止(C、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11、合同履行(D、是整个合同法的核心)12、双务合同中履行抗辩权包括(D、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辩权)13、合同保全的两种方法是(C、代位权和撤销权)14、我国合同法中的合同变更是(A、合同内容的变更)15、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A、民事责任)16、赔偿损失是违约责任中最普遍适用的补救方式,(A、赔偿损失具有补偿性,也具有惩罚性)1、知识产权是一种(A、无形财产权)2、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不得使用的图形有(A、我国的八一军旗)3、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C、10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
保险法基础知识
保险法基础知识一、本章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本章介绍了保险与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我国《保险法》的立法目的与原则、《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法》的适用范围、《保险法》的意义以及保险代理人学习保险法的意义。
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本部分的重点。
二、应掌握的几个问题(一)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总称。
保险法调整两方面的关系:一方面是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平等主体间的关系,这些人之间的关系通常是由合同确立;另一方面规范保险经营者的形式、设立、经营规则、变更、终止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关系。
(二)保险法的调整对象保险法对保险合同关系加以调整,《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概念、订立、变更、终止等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保险法也对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加以规范,以防止保险公司的无序竞争,保护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
(三)《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进行保险活动,解释和执行《保险法》的基本依据,主要有:1、遵守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原则保险活动属于民事活动,因此保险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与行政法规。
因为只有守法,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违法就就受到制裁。
保险活动的当事人,不但要遵守《保险法》及有关的行政法规,而且要遵守国家所有的法律与行政法规。
2、自愿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是,为了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民事主体在保险活动中,要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意志,即立法者要实现以上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
4、境内投保的原则5、公平竞争的原则6、专业经营的原则(四)保险代理人学习《保险法》的意义1、学法是保险代理人资格的必备条件:保险代理人只有懂法、守法、用法,才能有效地运用其保险专业知识,在正确的轨道上不断拓展自己的业务。
保险代理人的行为脱离了法律的约束,将走入歧途。
因此努力学习保险法以及一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保险代理人的必备条件。
保险法讲义讲解
保险法第一讲概述前言:《保险法》是民商法必要组成部分。
课程内容结构:本章主要内容一、保险的含义二、保险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三、保险业与保险立法的发展一、保险的含义(一)保险的定义《保险法》第2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法谚:无危险则无保险保险的对象是特定的危险(可保危险)是一种危险管理方式(危险转移)自助与互助相结合的商行为功能在于分散危险、消化损失以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保险亦可引起道德危险(二)保险与相近概念的比较1.保险与储蓄2.保险与赌博3.保险与救济4.保险与保证二、保险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一)保险法的广、狭义之分1.广义的保险法:2.狭义的保险法:(二)保险法的地位(三)保险法的调整对象1.保险合同关系2.保险监管关系3.保险中介关系(四)保险法的特性1.广泛的社会性2.严格的强制性3.至善的伦理性4.特定的技术性5.趋同的国际性三、现代保险业与保险立法的发展(一)海上保险:源于意大利,发展于英国(二)火灾保险:尼古拉·巴蓬开设的房屋火灾保险商行(三)人身保险:辛普森和道森:人寿及遗嘱公平保险社(四)我国保险业及保险立法古代民间保险的代表:镖局198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业务1995年颁布《保险法》1998年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2年第一次修订2006年颁布《机动车交强险条例》2008年成立中国保监会稽查局2009年第二次修订第二讲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本章主要内容一、最大诚信原则二、保险利益原则三、损失补偿原则四、近因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二)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要求1.如实告知义务2.履约保证义务3.危险增加时的通知义务(三)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要求1.说明义务2.弃权与禁止反言案例:车牌号为京H××的轿车登记的所有人是郑某某。
笫十一章保险法-精选文档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种类
• • • • 1、财产损失保险 2、责任保险合同 3、信用保险合同 4、保证保险合同
(三)财产保险合同的规则
• • • • • • • • • • 1、合同解除规则 2、不得解除合同规则 3、降低保险费规则 4、保险价值规则 5、重复保险规则 6、防止或减少损失规则 7、保险标的权利转让规则 8、代位求偿权规则 9、被保险人放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限制规则 10、责任保险规则
案例
• 华西公司为其小货车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某日,迅 达运输公司大型卡车驶入逆行道,与华西公司小货车相撞,造成 华西公司司机受伤,车辆和货物受损。交通部门认定迅达公司负 全责。事故中,华西公司实际损失共计10万元 • 华西公司要迅达公司赔偿,迅达公司不予配合。于是华西公司转 请保险公司赔偿10万元损失。保险公司赔付华西公司8万元保险 金。同时要求华西公司出具权利转让书,将向迅达公司追偿权利 全部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后从迅达公司处追回7万元。 • 华西公司得知后,又找迅达公司要求赔偿2万元余额。迅达公司 称华西公司已将全部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迅达公司已与保险公 司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协议义务。于是拒绝华西公司的请求。 • 问:华西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迅达公司赔偿余额2万元?为什么?
案例
• 2019年4月1日,夏某为丈夫汪某投意外伤害险,保险金为30万 元。保险费为300元。保险期间自2019年4月15日至2009年4月 14日。受益人为夏某。 • 2019年12月12日,汪某在散步时突然跌到,送医院抢救无效死 亡。医院诊断为“脑溢血死亡”。事后,夏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给 付30万元保险金的请求,理由是汪某意外跌到导致脑溢血死亡。 • 保险公司认为:汪某一直患严重高血压,被保险人是由于高血压 而引起突然发生脑溢血死亡,不属保险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给 付意外伤害保险金的责任。 • 本案该如何处理?
第一讲 保险法概论
对《保险法》中保险规定的理解
保险是发生在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 益人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经济关系)。
保险的适用范围涉及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
《保险法》规定的保险限于商业保险。
注意保险与救济、储蓄、赌博、保证等相近概念的 区别,尤其是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
案例1
杨某于1996年7月因公出差,途中搭乘长途汽车发生交 通事故死亡,据某省规定:凡在某省境内搭乘长途汽车的旅 客,都应向保险公司投保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包 括于票价内。事后,保险公司按照规定给付杨某家属3000元 的保险金。杨某所在工厂是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国营企业, 杨某死亡,其家属提出,杨某因公出差意外事故死亡,要求 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按因公死亡处理,要求工厂给付 丧葬费、抚恤费,对两个未成年子女每月发放生活费,直到 失去供养条件为止。工厂则认为,杨某因公出差,杨某参加 的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是包含在车票中,而车票是由工厂 报销的,既然工厂承担了杨某的保险费,则保险公司支付的 3000元保险金便应交回工厂,然后再由工厂按照劳动保险条 例的规定给予丧葬费、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如果杨某家属 不愿交回3000元保险金,那么就不能享受劳动保险条例规定 的待遇。
案例
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法律 上认可的经济利害关系。 保险利益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法律条件: 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即法律认可的利益,才为法律 所保护。 保险利益应当是确定的、能够实现的经济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具有经济价值,即可以用货币加以衡量和计 算,不能用货币衡量的损害后果不能列为保险利益。
【问题】
本案中有几种法律关系? 社会劳动保险和人身保险有何区别? 享受社会保险的职工能否再为自己投保人 身保险? 本案中的乙厂是否有权要求被投保人的家 属交回3000万的保险金? 杨某家属向工厂提出的要求是否合法?
《经济法概论》第十一章:保险法
七、保险合同的履行
2 索赔的程序 通知损失并提出索赔要求、提供损失证明、 领取保险赔款或者人身保险的保险金。其中, 在涉及第三人赔偿责任时,被保险人还应当 向保险人开具转移其第三人索赔权的证明给 保险人,保险人赔付后享有对第三人追偿的 权利
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概述 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财产保险中的代位制度
一、保险概述
2 保险的特征 保险作为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具有如下的法 律特征: 以特定危险为对象 以社会成员团体共济为目的,以经济补偿为 手段 保险是一种商业经营活动
一、保险概述
3 保险的功能 分散风险 补偿损失
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第的概念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基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 现而使保险合同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 消灭,保险合同的效力永久性停止
六、保险合同的终止
2 保险合同终止的事由 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届满 保险人给付了全部保险金 保险标的非因保险事故而灭失或被保险基于 保险事故之外的其他原因而死亡 财产保险合同中未经保险人同意而转让保险 标的
《保险法》第58条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约 定分期交付保险费,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险费 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 期限60日未交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 止。当然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法律 许可情况下约定合同中止的事由。
五、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止后,如果具备法定的条 件,经过一定的程序,被中止的合同效力可 以恢复。我国《保险法》第59条第1款规定: “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 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 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 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 人有权解除合同
经济法概论单项选择题
经济法概论——单项选择题第一章基础理论知识1、法的本质是(C、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的渊源指的是(B、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3、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法律是(C、宪法)4、在原始社会调整人们关系与行为规则的是(D、人们的原始习惯)5、人类社会最早出现的法是(A、奴隶制法)6、人类社会最后一个类型的法是(D、社会主义法)7、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依据是(A、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8、经济法的主旨思想是(D、社会责任本位)9、构建经济法律关系的首要要素是(A、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10、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中的公民个人(C、专指一定条件下的公民个人)1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要形式是(A、组织)12、市场经济的基础法律是(C、民法)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1、我国民法调整(C、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2、甲与乙签订一份合同,要求乙将一套设备运到合肥。
该合同客体是(C、运输行为)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A、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4、下列行为中不能代理的是(D、专场演出)5、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活动为(B、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6、下列各项行为中,(B、甲委托乙代理去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凳记)7、李某因长期不向借款人要求还款,导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李某因此丧失子(C、胜诉权)8、债务人明确表示履行拖欠的债务,这在法律上将引起(B、诉讼时效的中断)9、公民不能享有所有权的物是(A、土地)10、承租人使用出租人的租汽车是(D、非所有人行使占有权)11、下列各项所有权取得方式中,属于原始取得的是(B、国家取得无人继承的遗产)12、冯某和赵某分别出资2万元和4万元开设一个个体餐厅,因经营不善造成亏损,3年累计共欠债8万元。
对该债务,双方应承担(A、无限、按份责任)13、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D、分享权利、分担义务)14、下列属于所有权绝对消严的是(A、所有权客体的消灭)15、在债的法律关系中(A、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16、根据债的主体双方的人数,债可以分为(C、单一之债和多数之债)17、根据债的一方当事人各自权利、义务及相互间关系,债可以分为(A、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18、下列选项中,不构成不当得利的是(C、乙不懂法律有诉讼时效一事,将6年前向甲借的3 000元归还于甲)19、留置不适用于(D、建筑合同)第三章企业法律制1、企业内部的调整对象是(C、企业内外部社会经济关系)2、国有企业有(C、政府投资或者参股设立的企业)3、国有企业经营权的核心是(D、生产经营决策权)4、国有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D、职工代表大会制)5、职工代表大会是国有企业的(D、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的机构)6、乡镇企业的资金来源以(D、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7、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按顺序首先清偿(B、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8、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和合伙企业的债务(C、承担无限连带责任)9、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的是被申请破产的(D、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10、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向法院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的,应在法院受理案件后(C、3个月内提出)11、在下列财产中,不属于破产财产的是(C、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12、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的第一清偿顺序是(C、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13、债权人会议设主席(D1人)14、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C.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第十一章保险法
第十一章保险法保险从经济角度上说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体现的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一、保险的概念、性质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主要是对自然或意外发生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进行补偿,又是一种法律制度,是由保险法所调整、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产生的保险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保险可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征集专门资金用于被保险人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时能够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种物质帮助制度;商业保险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而成立的保险法律关系。
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既是调整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之间法律关系的重要商事法律。
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通过,并于同年10月1日起实施,2002年10月28日修订。
该法8章,158条,是保险法体系中的基本法律。
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投保人、保险人和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须遵守以下原则。
1、合法原则。
是指保险活动的当事人不但要遵守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而且要遵守各国国内所有的法律。
要求承保人合法,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有合法的利益,承保对象是合法的,保险合同的签订符合法律规定等。
2、诚信原则。
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而言,为履行诚信义务,必须向保险人正确陈述、披露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并保证其陈述和披露的正确性。
如果被保险人违反诚信原则可以解除合同。
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比在其他法律中要求要高,被称为最大诚信原则。
是因为1)保险事故具有偶然性,保险人的赔偿或给付被偶然性所支配:2)保险人在承保时,对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时在一般情况下只是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的危险状况的陈述,而决定是否承保;3)保险标的在投保后一般仍由被保险人控制,因此要求被保险人应与未投保时一样尽到妥善管理义务,以避免或减少危险事故的发生;4)保险合同的条款、费率是保险人单方面制定的,技术性很强,投保人难以了解。
经济法教程课件 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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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公司 (一) 、保险公司的设立
1.有符合本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 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 施
(二)、保险公司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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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公司的终止 ⒈严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⒉领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后90天内未开业 ⒊已丧失保险公司设立时需要具备的条件 ⒋无正当理由,已连续停业6个月或累计停业1年 ⒌被其他保险公司收购或兼并 ⒍连续3年亏损额占资本金的10%或亏损已占资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分类 ⒈财产保险合同 ⒉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⒊运输工具保险合同 ⒋责任保险合同 ⒌保证保险合同 ⒍信用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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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身保险合同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⒈人身保险的概念
是以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作为保险标的,在保险有
效期限内,当被保险人因自然、意外事故发生死亡、伤 残、疾病或者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或期限时,保险 人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或年金的一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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⒊ 原告方泽波之父方丰荣,生前系惠来县食品公司职工。1985年5 月12日, 方丰荣因病住院,经诊断为膀胱癌。医院对方丰荣作膀 胱部分切除、左输 尿管移植手术后出院上班工作。1986年8月,惠 来县食品公司动员职工参加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惠来县支公司的简易 人身保险,并讲明了投保条件。之后,公司为每个职工每月出资2 元,方丰荣出资3元,自愿投简易人身保险5份,保险期限15年, 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人民币1140元(注:被保险人生存到保险期 满或者被保险人在有效保险期间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事件而致身故, 给付保险金全数)。保险单载明癌症等疾病患者不能投保。保险公 司发给方丰荣简易人身保险证。1987年5月8日,方丰荣急诊住院, 诊断为上消化道出血——复化性溃疡,膀胱癌术后转移,尿路感染, 全身衰竭于8月19日病故。之后,原告凭保险证向被告申请给付保 险金。被告以方丰荣带病投保,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只退还保险费, 不赔偿保险金。原告不服被告的处理意见,遂向法院起诉。
经济法课件3- 保险法
(4)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 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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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
• 保险合同的订立
• 投保人申请 保险人同意 达成协议 合同成立。 由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等凭证,并将合同内容记载 于凭证上。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 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 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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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与保险法的概念
• 保险的种类
(1)以保险标的分类
财产损失保险
财产保险 保险 责任保险 信用保险 人寿保险 人身保险 健康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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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种类
(2)以保险实施的形式分类 自愿保险 保险 强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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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与保险法的概念
• 保险法的概念
是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对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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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别规定
•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 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 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 支付。 •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金融法规课《保险法》
3、保险欺诈
• (1)谎称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受益人 的行为,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 (2)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 (无受益人)行为,保险人不予赔付,有权解 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除人身保险投保人 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向其它权利人退还现 金价值。) • (3)虚报损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行为,保险人对虚报部分不承担赔付义务。
代位求偿权限制
(5)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 意造成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 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 的权利。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和亲属。 组成人员:为被保险人利益或受被保险人委托 而与被保险人存在某种特殊的法律关系而进行 活动的人。
7、物上代位权
• 发生保险事故: • 标的全损、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赔偿金。 • (1)足额保险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 归于保险人; • (2)不足额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 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二、保险利益
• 1、 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 的利益。 • 2、人身保险合同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 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5)除前款规定外, 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 有保险利益。 • 3、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 • (1)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不具有的,合同无效。 • (2)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 险利益。 不具有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5、受益人可以是1人或数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 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 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6、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情形:(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 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 第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 定的; • 第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第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 其他受益人的。 •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 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 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保险法11
保险法保险法是规范保险业务的法律法规,它是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
本文将从保险法的基本概念、原则、保险合同、保险人义务、保险标的、赔偿、投诉等方面进行阐述和解析。
一、保险法的基本概念保险法是指对保险活动进行监管并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定,是保险业务在经过国家审批、登记注册后,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基础。
保险法律关系是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险法律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它是由保险合同的建立而产生的。
二、保险法的原则保险法的原则包括自愿原则、投保诚实原则、风险均摊原则、保险合同平等原则、合理利用原则、保护消费者利益原则、保密原则、公开透明原则。
(一)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保险法中的核心原则,它强调投保人的自愿、自主选择和保险公司的自主决定,保险行为和合同的成立必须是在投保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
(二)投保诚实原则投保诚实原则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遵循诚实原则,对风险情况、损失情况等实事求是、如实告知,如有隐瞒、虚假陈述等情形将影响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及赔偿处理。
(三)风险均摊原则风险均摊原则是指保险公司以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来分摊由保险合同规定的风险或损失,保障消费者的经济利益。
(四)保险合同平等原则保险合同平等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双方应平等协商、平等订约,保证合同内容平等、公平、合理。
(五)合理利用原则合理利用原则是指保险公司在合理利用投资和经营收益的基础上,提高保险公司抗风险能力、效益和服务能力。
(六)保护消费者利益原则保护消费者利益原则是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出发点,它体现了保险业务发展的社会责任和保险机构的社会效益。
(七)保密原则保密原则是指保险公司应当严格保守与保险活动有关的商业秘密。
(八)公开透明原则公开透明原则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和执行过程中应当公开其所需的资料和过程,提高合同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三、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真实、诚信等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根据投保人的财产风险需要和保险公司的保险能力,就保险金的给付和保险费的支付达成的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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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的成立
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 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 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 保险单 保险凭证 暂保单
三、保险合同的生效
1 保险合同生效的概念 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因符 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各方当事人产生相应的法律约 束力 2 保险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 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约能力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保险合同内容必须合法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特约责任又称附加责任,是指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 商,在基本责任之外对其他的伤害事故所造成的损 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在一般情况下,投保附加险会 加收保费,如家庭财产保险合同附加的盗窃险即为 特约责任。 除外责任,就是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保险人 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风险损失。一般来讲,战争 行为、自然损耗、被保险人的故意违法行为等多列 入除外责任条款。
三、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制度
3 保险代位权的行使 保险人行使代位权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具体为 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保险人应当向对于保险财产的损失负有民事赔偿责 任的第三人行使。但在某些情况下,行使求偿权的 对象受到法律的限制。《保险法》第47条规定,除被 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四 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 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 赔偿的权利
七、保险合同的履行
2 索赔的程序 通知损失并提出索赔要求、提供损失证明、 领取保险赔款或者人身保险的保险金。其中, 在涉及第三人赔偿责任时,被保险人还应当 向保险人开具转移其第三人索赔权的证明给 保险人,保险人赔付后享有对第三人追偿的 权利
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概述 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财产保险中的代位制度
五、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
在保险合同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 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而且也不须返还保险费。 但保险合同一旦恢复效力,其后发生的保险 事故保险人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 复效后,中止期间仍计入保险期间,保险期 间视为从未中断。但保险实务中对自杀条款 中的自杀期间不连续计算,而是重新计算
一、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2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 人身保险合同是定额性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长期合同为主的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给付性合同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1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和财产保险合同主体不同,除 了投保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外,还可以存在受益 人。而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没有受益人的概念 2 保险风险的范围 人身保险合同往往约定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意外 事故等原因死亡或残废,或者保险期限自然届满时, 保险人须按约给付保险金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3 保险金额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是由保险人和投保 人在投保时就约定的,为了防止道德风险, 在某些情况下对保险金额保险人往往会加以 限制。《保险法》第56条第1款规定:“以 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 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七、保险合同的履行
保险合同的履行主要指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行使请求权的行为,以及 保险人依约履行保险金给付的行为。在保险 实务中,前者称为索赔,后者称为理赔
七、保险合同的履行
1 索赔的条件 据以进行索赔的保险合同合法且有效 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件出现 保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 保险事故的发生造成了保险标的的损失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索赔要求应当在法律规 定的索赔时效期间内提出
三、保险合同的生效
3 保险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 危险的存在 投保人需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死亡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不能是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除非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 同时该合同还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四、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转让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五、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
4 保费 实践中,人身保险合同有关保费的规定主要 是确定保费交付的方式。一般来讲交付方式 分为一次性交付和每年交付一次保险费。但 如果在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按约定履行交 付保险费义务的,可以导致人身保险合同效 力的中止,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对保险 费,不能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不足额保险是保险金额少于保险价值。由于 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物的 实际价值,所以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 人只能得到部分赔偿。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 责任,一般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 来确定。《保险法》没有区分投保人主观是 善意还是恶意,而是在第40条第2款规定: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 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保险合同概述 保险合同的成立 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 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保险合同概述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由投保人向保险 人支付约定的保险费,保险人于约定的保险事故发 生或人身保险事件出现时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双 方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构成 1 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投 保人) 2 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3 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保险概述
2 保险的特征 保险作为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具有如下的法 律特征: 以特定危险为对象 以社会成员团体共济为目的,以经济补偿为 手段 保险是一种商业经营活动
一、保险概述
3 保险的功能 分散风险 补偿损失
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第二节: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给付
一、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1 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类型 人身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由 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在被保 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保险合同约定 的年龄、期限时给付保险金的合同。人身保 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分为人的寿命和身体,因 此按照保险标的的不同,人身保险合同可分 为三类:人寿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和健康保险合同
六、保险合同的终止
1 保险合同终止的概念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基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 现而使保险合同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 消灭,保险合同的效力永久性停止
六、保险合同的终止
2 保险合同终止的事由 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届满 保险人给付了全部保险金 保险标的非因保险事故而灭失或被保险基于 保险事故之外的其他原因而死亡 财产保险合同中未经保险人同意而转让保险 标的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2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是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合同时或发 生保险事故时财产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实际价 值。保险价值是保险标本身的价值,它的存 在形式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定值保险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 就载明了保险价值,一旦发生保险事故, 则不论所保的实际价值是多少,保险人都 要按约定的保险价值计算赔款。 不定值保险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合同 时对保险价值事先没有确定,而在保险事 故发生时,按保险标的当时的市场价值予 以确定
六、保险合同的终止
3 保险合同终止的后果 除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外,其他情 况引致保险合同终止的,保险人无需承担保险责任。 但对保险人已经收受的保险费是否要归还投保人呢? 《保险法》只是规定某些情况下须向投保人退还保 费。如因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当事人终止保险 合同的,保险人在赔偿后,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 分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终止合同 之日止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保险标的 非因保险事故而全部毁损的,保险人应扣除保险责 任开始至终止日的应收部分,将保费返还退还投保 人
三、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制度
1 保险代位的概念 保险代位制度是财产保险的重要制度,它的 目的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获得超额赔偿。保 险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向被保 险人进行保险赔偿后,取代该被保险人地位, 依法享有的向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进行追 偿的权利。
三、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制者的违法行为导致 被保险人须享有向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 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保险法》第58条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约 定分期交付保险费,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险费 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 期限60日未交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 止。当然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法律 许可情况下约定合同中止的事由。
五、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止后,如果具备法定的条 件,经过一定的程序,被中止的合同效力可 以恢复。我国《保险法》第59条第1款规定: “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 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 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 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 人有权解除合同
一、财产保险合同概述
1 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 财产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以某项财产或 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2 保险合同的类别 家庭或企业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农业保险合同 责任保险合同 海上保险合同 信用保证保险合同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1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财产保险的标的是财产和有关财产利益 ,且必 须满足以下条件: 保险标的可以用货币衡量的经济价值 保险标的应当是合法 被保险人对其保险标的有可保利益
三、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制度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范围。保险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 过其向被保险人实际赔偿的保险赔偿金的数额,当 保险人代位求偿所获金额大于保险赔付时,其超过 的部分应当归还被保险人。《保险法》第45条第3 款规定,保险人依法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 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 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的协助义务。被保险人不得影响保险人代 位权的行使,同时还负有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 义务。《保险法》第48条规定:“在保险人向第三 者行使代位请求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 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