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降等与报废标准(送审稿)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18号《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3年1月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安全管理,规范水库降低等别(以下简称降等)与报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含10万立方米)的已建水库。
第三条降等是指因水库规模减小或者功能萎缩,将原设计等别降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等别运行管理,以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相应效益的措施。
报废是指对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水库以及功能基本丧失的水库所采取的处置措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水库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所管辖水库的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管辖水库的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
前款规定的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统称为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组织实施责任单位。
第五条水库降等与报废,必须经过论证、审批等程序后实施。
第六条报废的国有水库资产的处理,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库,应当予以降等:(一) 因规划、设计、施工等原因,实际工程规模达不到《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 —2000)规定的原设计等别标准,扩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二) 因淤积严重,现有库容低于《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 —2000)规定的原设计等别标准,恢复库容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三) 原设计效益大部分已被其他水利工程代替,且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或者水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能满足库功能萎缩已达不到原设计等别规定的;(四)《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 —2000)规定或者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除险加固经济上不合理或者技术上不可行,降等可保证安全和发挥相应效益的;(五) 因征地、移民或者在库区淹没范围内有重要的工矿企业、军事设施、国家重点文物等原因,致使水库自建库以来不能按照原设计标准正常蓄水,且难以解决的;(六) 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造成工程破坏,恢复水库原等别经济上不合理或技术上不可行,降等可保证安全和现阶段实际需要的;(七) 因其他原因需要降等的。
浅谈水库降等与报废
!!由于各种原因 水库的功能和作用会发生变化 如原来以农业灌溉为主的水库 由于城镇化建设灌区 变成了城镇 以发电为主的水库 由于生态保护需要 不能继续发电 以供水为主的水库 由于泥沙淤积严 重其供水效用大大衰减 因此需将其由大型降为中 型 由中型降为小型 小型则降等或直接报废 水库 的降等与报废涉及到水库原有服务对象 下游防洪安 全及周边水生态水环境问题 处理好这些影响因素事 关区域经济 社会的发展与稳定 下面以芷阳水库为 例分析水库降等与报废的实际操作 以及工作中需要 重点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PO&!善后处理 PO&O#!供水分析
芷阳水库向凤凰池补水的水源有两个! !冷水沟 向芷阳水库通过已建引水工程 " 包括拦河低坝& 渠 道& 涵洞$ 跨流域引水# 年引水量 QQO%" 万 6P - " 芷阳水库自产径流 $NON' 万 6P % 凤凰池供水保证率 为 N$R# 经 径 流 调 节 计 算 分 析# 现 状 正 常 蓄 水 位 $&$O%%6可满足下游凤凰池补水要求% PO&O&!防洪标准复核 PO&O&O#!设计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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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降等及报废管理办法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水利部令第18 号《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3年1月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安全管理,规水库降低等别(以下简称降等)与报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在10万立米以上(含10万立米)的已建水库。
第三条降等是指因水库规模减小或者功能萎缩,将原设计等别降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等别运行管理,以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相应效益的措施。
报废是指对病险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水库以及功能基本丧失的水库所采取的处置措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水库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所管辖水库的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管辖水库的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
前款规定的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统称为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组织实施责任单位。
第五条水库降等与报废,必须经过论证、审批等程序后实施。
第六条报废的国有水库资产的处理,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库,应当予以降等:(一) 因规划、设计、施工等原因,实际工程规模达不到《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 —2000)规定的原设计等别标准,扩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二) 因淤积重,现有库容低于《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 —2000)规定的原设计等别标准,恢复库容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三) 原设计效益大部分已被其他水利工程代替,且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或者水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能满足库功能萎缩已达不到原设计等别规定的;(四)《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 —2000)规定或者工程存在重质量问题,除险加固经济上不合理或者技术上不可行,降等可保证安全和发挥相应效益的;(五) 因征地、移民或者在库区淹没围有重要的工矿企业、军事设施、重点文物等原因,致使水库自建库以来不能按照原设计标准正常蓄水,且难以解决的;(六) 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造成工程破坏,恢复水库原等别经济上不合理或技术上不可行,降等可保证安全和现阶段实际需要的;(七) 因其他原因需要降等的。
水利部关于公开征求《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水利部关于公开征求《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水利部,水利部,水利部
•【公布日期】2023.11.03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公开征求《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
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保障水库大坝安全,水利部拟修订《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8号)。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12月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网站(网址:)进入首页“互动”栏目,对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水利部运行管理司水库管理处(邮政编码100053),信封请注明“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意见反馈”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
水利部2023年11月3日。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解读与建议
第 三 条 阐 述 了水 库 降 等 与 报 废
的定 义 。
施 行 效果 并 不 理想 , 库 降 等 与报 废 水
工作 基本处 于停滞 状态 。
( 转第 6 下 3页 )
水 库 降 等 与 报 废 应 采 取 的 措 施 。其
中 ,水 库 降 等 应 采 取 的 措 施 包 括 : 必
要 的 加 固 措 施 , 应 运 行 调 度 方 案 的 相
病 险水 库存 在 很 高 的 溃坝 风 险 , 危 及 下 游 群 众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 为 水 成 利 工 作 迫 切 需 要 解 决 的 重 大 问 题 。除
T 作 的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与 组 织 实 施 责 任 单位 。 第 五 条 规 定 了 水 库 降 等 与 报 废 T 作 程 序 , 确 必 须 经 过 论 证 、 批 明 审
法规 解 读
C IA WA E E OU C S 0 82 HN T R R S R E 2 0 _0
《 水库 降等 与报废 管理 办法 ( 行 )解 读 与建议 试
盛 金 保 。 李 雷 1 , 正 华 2杨
(. 利 部 大 坝 安 全 管 理 中 心 , 10 9, 京 ; . 京 水 利 科 学研 究 院 , 10 9, 京 ) 1水 20 2 南 2南 20 2 南 关 键 词 : 库 ; 等 与 报 废 ; 理 办 法 ; 读 水 降 管 解 中 图 分 类 号 :V 9 T 67 文 献 标 识 码 : B 文 章 编 号 :0 0 1 2 (0 8 2 — 0 0 0 1 0 — 13 2 0 )0 0 7 — l
第 四 条 规 定 了 水 库 降 等 与 报 废
收 稿 日期 :0 8 0 — 8 2 0 — 9 1
水库降等报废评估指标,方法与标准研究
水库降等报废评估指标,方法与标准研究摘要:水库是重要的水资源工程,对水资源供给、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具有重要影响。
然而,由于功能丧失、与规划不符等因素,部分水库可能需要进行降等或报废处理。
因此,研究水库降等报废评估指标、方法与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本研究围绕水库降等报废评估指标、方法与标准展开探讨,旨在为决策者提供科学依据,以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协调发展。
关键词:水库降等报废;指标;方法;标准引言水库作为重要的水资源工程,在全球范围内发挥着关键作用,其不仅用于供水、灌溉、发电和洪水调控,同时扮演着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态系统和提供社会经济利益的角色。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不断变化的环境条件,部分水库面临着严峻挑战,可能需要进行降等或报废处理。
本文旨在研究水库降等报废评估的指标、方法与标准,为决策者、工程师和研究人员提供全面角度,以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管理与利用。
1 水库降等报废评估指标1.1 结构安全指标在水库降等和报废的评估过程中,结构安全指标旨在评估水库堤坝和溢洪道等主要结构元素,以明确其是否需要降等报废,关键结构安全指标涵盖以下方面:(1)堤坝完整性。
相关评估人员应检查堤坝的结构是否完好无损,是否存在裂缝、渗漏或渗透问题,进而判断堤坝完整性。
(2)强度和稳定性。
评估人员应全面评估堤坝的抗水压和抗地震能力,以确保在不同的水压和地震条件下,堤坝能够稳定运行[1]。
(3)识别潜在危险源。
评估人员应对堤坝周围地区的滑坡、山体崩塌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风险进行评估,明确潜在危险源。
(4)水库工程年限。
评估人员应确定水库的设计寿命并估算其剩余寿命,为水库降等报废评估提供基础。
1.2 生态环境指标生态环境指标旨在评估水库对周边自然环境的影响和潜在风险,关键生态环境指标分述如下:(1)生物多样性。
水库降等和报废可能会对周边植被、野生动物和水生生物等生态多样性产生重大影响。
通过监测和评估生物多样性,可以了解水库降等和报废的必要性。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8号2003-05-26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安全管理,规范水库降低等别(以下简称降等)与报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含10万立方米)的已建水库。
第三条降等是指因水库规模减小或者功能萎缩,将原设计等别降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等别运行管理,以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相应效益的措施。
报废是指对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水库以及功能基本丧失的水库所采取的处置措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水库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所管辖水库的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管辖水库的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
前款规定的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统称为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组织实施责任单位。
第五条水库降等与报废,必须经过论证、审批等程序后实施。
第六条报废的国有水库资产的处理,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库,应当予以降等:(一)因规划、设计、施工等原因,实际工程规模达不到《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规定的原设计等别标准,扩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二)因淤积严重,现有库容低于《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规定的原设计等别标准,恢复库容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三)原设计效益大部分已被其它水利工程代替,且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或者水库功能萎缩已达不到原设计等别规定的;(四)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能满足《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规定或者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除险加固经济上不合理或者技术上不可行,降等可保证安全和发挥相应效益的;(五)因征地、移民或者在库区淹没范围内有重要的工矿企业、军事设施、国家重点文物等原因,致使水库自建库以来不能按照原设计标准正常蓄水,且难以解决的;(六)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造成工程破坏,恢复水库原等别经济上不合理或技术上不可行,降等可保证安全和现阶段实际需要的;(七)因其它原因需要降等的。
水库降等与报废现状调查评估
水库降等与报废现状调查评估摘要:水库是我国重要的基础设施,在防洪减灾、水力发电、农业灌溉、城乡供水、内河航运、养殖、旅游等方面发挥了重大的综合效益。
我国水库大多建设于20世纪50年代后期到70年代末期,受当时的客观条件限制,很多工程建设标准偏低、施工质量较差、工程设施不齐全,加之水库运行过程中管护不到位,老化失修严重,使得部分水库存在较严重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长期带病运行,成为防洪的薄弱环节。
关键词:水库降等;报废;调查评估1、引言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运行时间增长,水库功能、运行环境及工程安全状况随之发生变化,对病险严重、功能萎缩而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经济上不合理的水库实行降等或报废处理成为客观需求。
降等与报废是水库全生命周期管理的重要环节,是病险水库治理和大坝隐患处置的多样选择措施之一。
为建立健全水库降等与报废制度,2003年水利部发布了《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办法》),2013年又发布了配套技术标准《水库降等与报废标准》(SL 605- 2013),2020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小型水库系统治理工作方案》。
2、水库降等与报废存在的主要问题2.1程序复杂,实施难度较大水库进行降等或报废不仅要经过论证、评审、审批、采取必要措施、验收等程序,还涉及人员安置、固定资产处置、工程善后等一系列问题。
但小型水库主要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管理体制特殊,部分小水库如果严格按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和基建程序实施,实施起来难度较大。
2.2思想认识不到位水库降等与报废涉及降等与报废标准、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生态修复、工程处理和善后处理等,并非纯粹的非工程措施。
就工程安全性而.言,少数工程实施降等或报废确实可以不采取明显的工程措施,但大部分工程降等或报废,其坝体、泄洪设施的安全性,仍然是安全保障的关键,对工程设施进行改建、善后处置、生态恢复等,仍需要工程性措施。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安全管理,规范水库降低等别(以下简称降等)与报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含10万立方米)的已建水库。
第三条、降等是指因水库规模减小或者功能萎缩,将原设计等别降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等别运行管理,以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相应效益的措施。
报废是指对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水库以及功能基本丧失的水库所采取的处置措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水库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所管辖水库的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管辖水库的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
前款规定的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统称为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组织实施责任单位。
第五条、水库降等与报废,必须经过论证、审批等程序后实施。
第六条、报废的国有水库资产的处理,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库,应当予以降等:(一)因规划、设计、施工等原因,实际工程规模达不到《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2x)规定的原设计等别标准,扩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二)因淤积严重,现有库容低于《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2x)规定的原设计等别标准,恢复库容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三)原设计效益大部分已被其它水利工程代替,且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或者水库功能萎缩已达不到原设计等别规定的;(四)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能满足《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2x)规定或者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除险加固经济上不合理或者技术上不可行,降等可保证安全和发挥相应效益的;(五)因征地、移民或者在库区淹没范围内有重要的工矿企业、军事设施、国家重点文物等原因,致使水库自建库以来不能按照原设计标准正常蓄水,且难以解决的;(六)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造成工程破坏,恢复水库原等别经济上不合理或技术上不可行,降等可保证安全和现阶段实际需要的;(七)因其它原因需要降等的。
水库降等与报废标准
水库降等与报废标准
一、水库降等的定义
水库降等是指将水库建设或运行状态重新定义为低等级,例如由1类水库降至2类或
者2类水库降至3类,进而提高水库灌溉、水源保障能力。
(一)基本原则
1、水库安全正常运行,并保证设施及库岸安全,水坝防止决口释放;
2、水库有必要的通航功能,且依旧具有一定的蓄水功能;
3、水库满足上游灌区、水源地和下游水位变化的灌溉、供水及防洪等功能。
(二)报废标准
1、坝防污染、耐久性低,无法按照安全运行标准运行;
2、依法应该注销许可:(1)三十年报废期满;(2)由于气候变化,水库超载;(3)水源受到严重污染;(4)超过现有法律及法规许可建设范围;
3、水库管理、设施、技术不能够正常运行,而且无法耐久满足(1)供水、灌溉;(2)库岸或油污护坝安全;(3)能力不再满足对人民、资产、环境的保障;
4、通航性、蓄水功能被严重影响;
5、水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坝后无法灌溉灌溉及供水;
6、经管理部门负责人核定,认为继续使用和保护水库不适宜的情况。
水库降等与报废标准sl605-2023
水库降等与报废标准SL605-2023简介水库是一种重要的水利工程,用于蓄水、调节水流、发电等功能。
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水库可能会因为技术条件、功能需求或者其他因素而需要进行降等或报废。
本文档主要介绍了水库降等与报废的标准和程序,以及相关的注意事项。
1. 水库降等标准水库的降等是指将其原本的等级降低,减少其蓄水量和调节能力。
水库降等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水库功能变化:当水库的原本用途发生明显变化,不再需要承担原有的水文调节、蓄水或发电等功能时,可以考虑降等。
2.技术条件变化:当水库的工程技术条件无法满足原有等级的要求,例如主要设备老化、安全隐患无法消除等情况下,可以考虑降等。
3.经济效益变化:当水库的经济效益逐渐下降,无法达到预期投资回报率时,可以考虑降等。
2. 水库降等程序水库降等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制定降等方案:由水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水库进行评估,制定降等方案,并明确降等后的水库等级、功能和使用范围等。
2.相关手续办理:根据降等方案,申请相关审批手续,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土地使用权变更等。
同时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如撤销可能存在的水库大坝安全财务管理机构。
3.施工与验收:根据降等方案,对水库进行必要的工程改造,确保其能够满足新的等级标准。
改造完毕后进行验收,确保其符合要求。
4.宣传与告知:及时向相关利益相关方、周边居民和公众宣传水库降等的原因、过程和影响等,并解答相关疑问。
3. 水库报废标准水库的报废是指将其完全废弃,不再继续使用的情况。
水库报废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结构安全性:当水库的主要结构或设备超过设计寿命周期,无法确保结构安全性时,可以考虑报废。
2.水库功能丧失:当水库的原本功能无法恢复,无法再起到调节洪水、蓄水或发电的作用时,可以考虑报废。
3.环境保护需求:当水库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无法通过合理手段控制,且无法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时,可以考虑报废。
4. 水库报废程序水库报废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制定报废方案:由水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水库进行评估,制定报废方案,明确报废后的处理方式和程序等。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8号2003-05-26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安全管理,规范水库降低等别(以下简称降等)与报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含10万立方米)的已建水库。
第三条降等是指因水库规模减小或者功能萎缩,将原设计等别降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等别运行管理,以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相应效益的措施。
报废是指对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水库以及功能基本丧失的水库所采取的处置措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水库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所管辖水库的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管辖水库的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
前款规定的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统称为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组织实施责任单位。
第五条水库降等与报废,必须经过论证、审批等程序后实施。
第六条报废的国有水库资产的处理,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库,应当予以降等:(一)因规划、设计、施工等原因,实际工程规模达不到《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规定的原设计等别标准,扩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二)因淤积严重,现有库容低于《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规定的原设计等别标准,恢复库容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三)原设计效益大部分已被其它水利工程代替,且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或者水库功能萎缩已达不到原设计等别规定的;(四)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能满足《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规定或者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除险加固经济上不合理或者技术上不可行,降等可保证安全和发挥相应效益的;(五)因征地、移民或者在库区淹没范围内有重要的工矿企业、军事设施、国家重点文物等原因,致使水库自建库以来不能按照原设计标准正常蓄水,且难以解决的;(六)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造成工程破坏,恢复水库原等别经济上不合理或技术上不可行,降等可保证安全和现阶段实际需要的;(七)因其它原因需要降等的。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8号2003-05-26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安全管理,规范水库降低等别(以下简称降等)与报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含10万立方米)的已建水库。
第三条降等是指因水库规模减小或者功能萎缩,将原设计等别降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等别运行管理,以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相应效益的措施。
报废是指对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水库以及功能基本丧失的水库所采取的处置措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水库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所管辖水库的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管辖水库的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
前款规定的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统称为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组织实施责任单位。
第五条水库降等与报废,必须经过论证、审批等程序后实施。
第六条报废的国有水库资产的处理,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库,应当予以降等:(一)因规划、设计、施工等原因,实际工程规模达不到《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规定的原设计等别标准,扩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二)因淤积严重,现有库容低于《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规定的原设计等别标准,恢复库容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三)原设计效益大部分已被其它水利工程代替,且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或者水库功能萎缩已达不到原设计等别规定的;(四)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能满足《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规定或者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除险加固经济上不合理或者技术上不可行,降等可保证安全和发挥相应效益的;(五)因征地、移民或者在库区淹没范围内有重要的工矿企业、军事设施、国家重点文物等原因,致使水库自建库以来不能按照原设计标准正常蓄水,且难以解决的;(六)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造成工程破坏,恢复水库原等别经济上不合理或技术上不可行,降等可保证安全和现阶段实际需要的;(七)因其它原因需要降等的。
管理制度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
(管理制度)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水库降等和报废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8号2003-05-26第壹条为加强水库安全管理,规范水库降低等别(以下简称降等)和报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于10万立方米之上(含10万立方米)的已建水库。
第三条降等是指因水库规模减小或者功能萎缩,将原设计等别降低壹个或者壹个之上等别运行管理,以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相应效益的措施。
报废是指对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水库以及功能基本丧失的水库所采取的处置措施。
第四条县级之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水库降等和报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水库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所管辖水库的降等和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管辖水库的降等和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
前款规定的水库降等和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统称为水库降等和报废工作组织实施责任单位。
第五条水库降等和报废,必须经过论证、审批等程序后实施。
第六条报废的国有水库资产的处理,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壹的水库,应当予以降等:(壹)因规划、设计、施工等原因,实际工程规模达不到《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规定的原设计等别标准,扩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二)因淤积严重,现有库容低于《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规定的原设计等别标准,恢复库容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三)原设计效益大部分已被其它水利工程代替,且无进壹步开发利用价值或者水库功能萎缩已达不到原设计等别规定的;(四)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能满足《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规定或者工程存于严重质量问题,除险加固经济上不合理或者技术上不可行,降等可保证安全和发挥相应效益的;(五)因征地、移民或者于库区淹没范围内有重要的工矿企业、军事设施、国家重点文物等原因,致使水库自建库以来不能按照原设计标准正常蓄水,且难以解决的;(六)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造成工程破坏,恢复水库原等别经济上不合理或技术上不可行,降等可保证安全和现阶段实际需要的;(七)因其它原因需要降等的。
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水库降等与报废标准)
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水库降等与报废标
准)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报》》
【年(卷),期】2013(000)004
【摘要】水利部公告2013年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水库降等与报废标准》(SL605-2013)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布。
【总页数】1页(P45-4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V697-65
【相关文献】
1.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编制规程) [J],
2.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J],
3.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 [J],
4.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J],
5.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大坝安全监测仪器报废标准)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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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规范做好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的通知
1 / 1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规范做好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吉林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5.05.06
【实施日期】2015.05.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规范做好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局,厅直有关单位:为继续加强水库大坝运行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库大坝降等与报废工作,现将《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18号)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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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1.0.1为加强水库安全管理,规范和指导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根据《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5月26日水利部第18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及其以上的各类已建水库。
1.0.3水库降等是指因库容减小或功能萎缩等原因,将水库原工程等别降低进行运行管理,相应调整水库管理机构与职责、管理措施及调度运用方式,以保证水库工程安全、节约运行维护成本和发挥相应效益的处置措施。
水库报废是指因库容或功能基本丧失等原因,停止水库运行,拆除大坝等水工建筑物和撤销水库管理机构,以确保安全和消除风险、节约运行维护成本的处置措施。
1.0.4当水库实际工程规模达不到原工程等别划分标准,或功能衰减,或病险严重而无法限期除险加固,或缺少必要的运行管理与维修养护条件时,应进行降等或报废论证,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作降等或报废处理。
水库降等与报废论证应按本标准从库容、功能效益、工程安全、经济社会与环境影响、运行管理等方面进行分析评价,小型水库可适当简化。
大型和重要中型水库应进行风险评估。
1.0.5确定降等与报废的水库,应按本标准要求进行善后处理,以确保工程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安全。
善后处理必须进行设计,并按要求执行审查和审批程序。
善后工程处理应按建设要求组织施工和监理,竣工后要组织验收。
1.0.6本标准主要引用下列标准、规范与导则: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SL258);《已成防洪工程经济效益分析计算及评价规范》(SL206);《防洪标准》(GB50201);《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1《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报废标准》(SL226);《水利水电工程闸门及启闭机、升船机设备管理等级评定标准》(SL240);《水利水电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199);《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 203);《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碾压式土石坝设计导则》(SL189);《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274);《混凝土面板堆石坝设计规范》(SL228);《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范》(SL319);《混凝土拱坝设计规范》(SL282);《碾压混凝土坝设计规范》(SL314);《砌石坝设计规范》(SL25);《溢洪道设计规范》(SL253);《水工隧洞设计规范》(SL279);《水利水电工程边坡设计规范》(SL386);《水资源评价导则》(SL/T2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06)。
《淤地坝设计标准》1.0.7 水库降等与报废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2 水库降等适用条件2.1 库容指标2.1.1 水库总库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而又无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恢复的水库,应予降等:1 实际总库容不足10万立方米,但注册登记为水库且按水库进行管理的;2 工程未完建即投入使用,实际总库容未达设计工程规模,但仍按原设计工程规模进行注册登记和管理的;3 因规划、设计不当等原因,水库建成后达不到原设计工程规模的总库容,但仍按原设计工程规模进行注册登记和管理的;4 水库淤积严重,现有总库容已达不到原设计工程规模的;5 因工程建设分割集水面积,致使来水量减少,总库容达不到原设计工程规模的;6 因防洪或抗震等安全需要,通过拓挖溢洪道等措施降低水库运行水位,水库现状总库容达不到原设计工程规模的。
2.2 功能指标2.2.1功能指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而又无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恢复且无新增功能的水库,应予降等:1 因规划、设计、施工等原因,水库实际防洪、灌溉、治涝、供水、发电等功能指标达不到原设计工程规模,但仍按原设计工程规模进行注册登记和管理的;2 因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原设计的防洪、灌溉、治涝、供水、发电等功能需求降低或被其它工程部分替代,现状实际功能指标达不到水库原设计工程规模的。
2.3 工程安全条件2.3.1当水库工程存在险情或安全隐患,无法按设计条件安全运行,而除险加固经济上不合理、技术上不可行,或因缺乏资金不能限期(条文说明)进行除险加固,必须限制蓄水才能确保工程安全,限制蓄水后的工程规模按(规范名称) GB50201-94和SL252-2000达不到原设计工程等别标准时,应作降等处理。
2.3.2 工程安全条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水库,降等后可保证工程安全并发挥相应效益的,应予降等:1 工程存在质量缺陷,运行中暴露出裂缝、滑坡、渗漏、塌陷等严重险情的;2 因洪水、地震等原因,工程局部破坏或出现严重险情的;3 经按SL258-2000复核,大坝属三类坝,降等后可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
2.4 风险指标2.4.1当水库大坝风险超过可容忍风险标准,而又无法采取合适有效措施降低风险,降等后剩余风险(补说明)满足可容忍风险标准时,应予降等。
2.5 经济社会与环境影响2.5.1经济社会与环境影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水库,宜降等:1 因征地、移民问题未妥善解决,水库不能按设计标准正常蓄水运用,现状实际蓄水量达不到原设计工程规模,且今后也难以解决的;2 库区有重要考古发现,限制蓄水才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限制蓄水后的工程规模达不到原设计工程规模的;3 库区发现珍稀或濒危动植物物种,限制蓄水才能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限制蓄水后的工程规模达不到原设计工程规模的;4 水库蓄水引起周围生态环境及水文地质条件恶化,限制蓄水才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限制蓄水后的工程规模达不到原设计工程规模的;5 水库蓄水引发上、下游严重水事纠纷,限制蓄水后可解决矛盾,限制蓄水后的工程规模达不到原设计工程规模的;2.6 运行管理条件2.6.1运行管理条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而当地生产、生活确实需要的水库,宜予降等:1 管理严重缺失,工程老化失修的;2 无防汛交通道路与通信设施,出现险情后,无法组织人力物力进行抢险的。
2.7 其它情况2.7.1 因其它特殊原因经论证后需要降等的。
3 水库报废适用条件3.1 库容指标3.1.1 水库总库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而又无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恢复的水库,应予报废:1 淤积严重,有效库容已淤满或基本淤满的;2 库区渗漏严重,无法蓄水,且无防洪功能的;3 引水水库失去水源,无水可蓄的;4 因规划、设计、施工等原因,水库从未蓄水运用,且无利用价值的;3.2 功能指标3.2.1水库功能指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报废:1 原设计功能因其它水利工程兴建而被完全替代的;2 水库失去原设计功能,且无新增功能要求的;3.3 工程安全条件3.3.1当水库工程存在严重险情或安全隐患,而除险加固经济上不合理、技术上不可行,或缺乏资金不能限期进行除险加固,降等仍不能保证工程安全时,应作报废处理。
3.3.2 工程安全性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水库,应予报废:1 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运行中暴露出裂缝、滑坡、渗漏、塌陷等严重险情,降等仍不能保证工程安全的;2 因洪水、地震等原因,工程遭到严重破坏,降等仍不能保证工程安全或无恢复利用价值的;3 经按SL258-2000复核,大坝属三类坝,降等仍不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
3.4 风险指标3.4.1 当水库大坝风险超过可容忍风险标准,而又无法采取合适有效措施降低风险,降等后剩余风险仍不满足可容忍风险标准时,应予报废。
3.5 经济社会与环境影响3.5.1 经济社会与环境影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水库,宜予报废:1 因征地、移民问题未妥善解决,水库无法蓄水运行,且今后也难以解决的;2 库区有重要考古发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不得淹没破坏,又无法迁移,需空库予以保护的;3 库区发现珍稀或濒危动植物物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原生地不得淹没破坏,又无法迁移保护,需空库予以保护的;4 水库大坝阻断了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造成珍稀生物濒临灭绝,须拆除大坝的;5 水库蓄水引起上、下游生态环境及水文地质条件恶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当地社会和公众反应强烈,须拆除大坝恢复河道功能的;6 水库蓄水引发上、下游水事纠纷,严重影响当地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报废后可解决矛盾的。
3.6 运行管理条件3.6.1 运行管理条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且溃坝后果严重、利用价值低的水库,宜予报废:1 管理缺失,工程老化失修严重的;2 无防汛交通道路与通信设施,出现险情后,无法组织人力物力进行抢险的。
3.7 其它情况3.7.1 因其它特殊原因经论证后需要报废的。
4 善后处理4.1 水库降等善后处理4.1.1水库降等应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进行善后处理,并对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管理设施作相应调整。
4.1.2水库降等应按GB50201-94确定降等后的水库工程规模、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及设计洪水标准,并重新拟定水库特征参数。
(1 对依据库容指标而降等的水库,应根据现状实际总库容;2 对依据功能指标而降等的水库,应根据现状实际功能指标;3 对因工程安全条件而降等的水库,应综合考虑工程安全与效益两方面因素,按照工程安全控制标准反演计算确定安全水位或限制运行水位,并作为校核洪水位;4 对因风险超过可容忍风险标准而降等的水库,应综合考虑风险与效益的关系,按照风险控制标准反演计算确定限制运行水位,并作为校核洪水位;5 对因经济社会与环境影响而降等的水库,应根据相应制约条件确定限制运行水位,并作为校核洪水位。
再按GB50201-94和SL252-2000确定降等后的水库工程规模、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及设计洪水标准,并重新拟订水库特征参数。
6 对因运行管理条件而降等的水库,应根据当地生产、生活用水的最低需求确定限制运行水位,并作为正常蓄水位,重新拟订水库特征参数,再按GB50201-94确定降等后的水库工程规模、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及设计洪水标准。
)全部放进条文说明中4.1.3 应根据降等后的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洪水标准及水库特征参数,复核水库防洪安全和建筑物安全,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工程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4.1.4 水库降等应采取如下非工程措施:1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重新确定水库的相关责任主体和落实安全责任制,并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管[1995]86号)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2 重新拟订水库调度原则和编制调度规程,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3 依据SL106-96,调整水库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编制,拟订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