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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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概述与区别

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概述与区别

展望
• 深入研究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交叉领域: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涉外民商 事案件越来越多地涉及国家之间的政治、经济等关系,因此需要深入研究国际 私法与国际公法在交叉领域的互动关系。
• 完善国际私法与国内法的衔接: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国内法与国际私法的适 用往往存在冲突,因此需要完善国内法与国际私法的衔接机制,确保案件得到 公正、合理的解决。
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应注重保护弱方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 。
03 国际公法概述
CHAPTER
国际公法的定义
国际公法调整对象
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外交关 系、政治关系、经济关系以及法律关 系。
国际公法渊源
国际公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 习惯、一般法律原则以及司法判例和 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的学说等。
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概述与区 别
目录
CONTENTS
• 引言 • 国际私法概述 • 国际公法概述 • 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 • 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与互动 • 结论与展望
01 引言
CHAPTER
目的和背景
深入了解国际私法与 国际公法的概念、特 点及其相互关系。
为从事国际法律事务 的律师、法官、学者 等提供理论支持和实 践指导。
国际私法的渊源包括国内立法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国 际公法的渊源则主要是国际条 约和国际习惯。
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主体 不同
国际私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 法人,而国际公法的主体则主 要是国家。
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内容 不同
国际私法主要涉及涉外民商事 案件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外 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问题, 而国际公法则涉及国家主权、 领土完整、外交关系、战争与 和平等问题。

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发展趋势

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发展趋势

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发展趋势全球化就是我们当代国际私法的大趋势,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发展趋势,希望大家喜欢!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发展趋势全球化是我们这个时代的大趋势。

它既是一种不争的客观事实,也是历史发展到今天所表现出来的一个特征。

一般认为,全球化是指一种进程,在这种进程中,原来局限于各个不同国家疆域内的诸多活动和制度正在冲破国界的局限,而成为全球性的。

1 就当代人类社会而言,作为上层建筑的法,面临全2球化这一客观现实,不论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都必然会反映这一事实。

同时,全球化的进程也是一个不断出现法律冲突的过程,因此国际私法作为调整跨国民商事关系、解决法律冲突的部门法,其发展趋势,尤其是21世纪的发展趋势也不同程度地受到全球化的影响。

3 全球化的一系列进程不同程度地促进了国际民商事交往,作为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国际私法也因之而得到了发展,有一些较为显著的发展趋势值得引起我们的关注。

综观国际私法的发展进程,我们可以看到,在不同区域或者不同国度,尽管国际私法变革的过程、特点和目标有所差异,但是作为一种模式或者势态,国际私法现代化却几乎成为这一历史过程的基本法律表现。

诚然,这个进程在不同法系或法域中的具体的实现程度各不相同;但是,他们所昭示的国际私法成长发展的时代走向却有许多共同之处。

众所周知,国际私法是随着解决各国之间法律冲突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其作用在于消除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国际民商法律的冲突。

传统国际私法选择法律的方法是选择其中一个国家的法律来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它是法律适用法,即一国法院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涉及到数国法律的效力时由其确定应当1 Jost Debrack, Globalization of Law, Politics and Markets-Implications for Domestic Law - AEuropean 参见刘锦:《二十一世纪法学研究的一个新课题:法律全球化》,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6期。

法律讲堂国际私法案例(3篇)

法律讲堂国际私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婚姻越来越普遍。

然而,跨国婚姻中往往涉及两个或多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终止时,往往会出现法律冲突。

本文将以一起跨国婚姻纠纷案为例,解析国际私法在解决此类问题中的应用。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中国国籍)与被告李某(美国国籍)于2018年在美国登记结婚。

婚后,双方在美国生活了一段时间,但不久因感情不合,张某回到中国。

此后,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李某的婚姻关系。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面临以下问题:1. 诉讼管辖权:原告张某在中国起诉,但被告李某在美国居住。

根据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应确定哪个国家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2. 适用法律:由于涉及两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法院需要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审理此案。

3. 离婚效力: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离婚的效力可能存在差异。

法院需要判断离婚在中国和美国的效力。

三、法律分析1. 诉讼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签订地、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或者履行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原告张某在中国起诉,被告李某在美国居住。

根据上述规定,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2. 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被告住所地法律。

”在本案中,被告李某在美国居住,因此应适用美国法律。

3. 离婚效力美国法律允许离婚,但离婚的效力可能受到限制。

根据美国法律,离婚后,双方仍需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如抚养子女、支付抚养费等。

在中国,离婚后,双方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四、判决结果法院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最终判决如下:1. 确认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的婚姻关系解除。

2. 根据美国法律,双方离婚后,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如抚养子女、支付抚养费等。

3. 由于涉及跨国婚姻,法院建议双方在离婚后,积极沟通,妥善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

最全自考国际私法整理笔记

最全自考国际私法整理笔记

第一章绪论.(选)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一个法律部门【单选】对于国际私法的性质问题,正确的观点是(它主要是国内法,但也有国际法的因素)【单选】国际私法的其他名称有(ABCD )A.国际民法B.国际民商法C.法律冲突法D.冲突法【单选】对国际私法的称谓不同,大陆法系各国一般称之为国际私法;普法系国家的国际私法学家多认为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国际私法的间接调整方法与直接调整方法的关系是(ABD )A.相辅相成B.互相排斥C.暂时并存D.长期并存【简答】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又称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或国际私法关系。

国际私法上讲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简述国际私法规范的种类.【单选】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是产生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前提条件).【单选】冲突规范,国际私法仍以冲突规范为特有的,最基础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3)统一实体规范,也称统一私法规范,指国际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中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国际私法的渊源:国内法,,惯例,学说,判例,国际条约【单选】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最新的冲突法典明显地表现出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有了新的更大的发展,主要表现在:首先,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扩大了,而规定却愈趋详明了.其次,法律选择的灵活性增加了.(1)大都采用双边冲突规范的形式.(2)大量采用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形式.(3)一些新的法典更把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法律选择的总的指导思想或最重要的冲突原则大加强调最后,在法典的结构上,一些新的法典已经像民法典.刑法典一样,规定详细,大大扩大了传统冲突法的内容,提高了冲突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地位.【简答】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国际私法各项制度中的共同指导思想或理论原则。

国际私法简介

国际私法简介

国际私法简介是以涉外民事关系(或称国际民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一个法律部门。

涉外民事关系:是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如: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

2、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

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

发生于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各种债权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关系、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财产继承关系以及国际劳动关系等等。

涉外因素中的“外国”是广义的,包括一国内涉及不同法域的法律关系。

法域此处即一国内具有独立法律制度的地区,中国司法实践中,国际私法规范也适用于港、澳、台地区。

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国际私法在许多国家又被称为“法律冲突法”或“冲突法”。

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产生法律适用上冲突的原因:(1)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2)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3)司法权的独立;(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上述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

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为区际私法。

多见于联邦制国家或复合法域国家。

各国的国际私法著作中,有称这个法律部门为“国际私法”的,有称其为“冲突法”的。

大陆法系各国多称为“国际私法”,而英美等国则更多地称为“冲突法”。

而立法上,更有直接称之为“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

现在理论上比较一致的观点是认为国际私法至少应包括冲突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调整涉外民商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电大最新版国际私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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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国内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的方法 【例】2010年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2.通过国际统一的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的方法 3.间接调整的方法的固有缺陷
(1)缺乏确定性与可预见性:
1)冲突规范指引的只是某国的法律,它可能根本不存在或者无法查明。 2)当事人在争议诉诸法院之前,不知道会适用什麽样的法律来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或者在
我国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就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 该强制性规定。
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 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 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 (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三)涉及环境安全的; (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 的;(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知道这种命运到来之前去挑选法院。 (2)由于各国冲突规范不同或者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不同,可能导致判决结 果的不一致。
(二)直接调整方法(实体法的方法)
1.国际统一实体法的方法 直接调整方法的局限性:
(1)并不是所有的民商事领域都存在统一实体 规范。 (2)并非所有的国家都参加统一实体法公约, 在参加国中有的国 家还提出保留,在保留的问题上还是存在法律冲突。 (3)统一实体法公约并非都能做出全面、明确 的规定。 (4)有些实体国际条约允许当事人排除适用,国际惯例更是需要 当事人选择。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一、国内立法
1.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 2.各国国际私法立法的模式主要有三种: ① 分散式立法模式; ② 专篇专章式立法模式; ③ 单行法立法模式。

[说明]韩德培《国际私法》整理

[说明]韩德培《国际私法》整理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含义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主体、客体、内容这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实务中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已经超越这三要素。

总之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一种超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具有涉外性和私法性。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一、不同主张英美普通法系: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

范围是对涉外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冲突规范以及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规范。

法国学者:包括,国籍法规范、外国人的法律地位规范、法律适用规范、有关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规范。

德日学者:仅包括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和法律适用规范。

中国学者:最大范围,包括关于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上述不同主张可看出:1)冲突规范或称法律适用规范是国际私法最基本的规范;2)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应该把冲突规范以外的,但与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和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相关的一些规范纳入国际私法范围。

我们应当把国际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内法中的专用实体规范纳入国际私法的范围。

韩德培:国际私法如同一架飞机,内涵是机身,外延是两翼。

具体说内涵包括冲突法、统一实体法、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

两翼之一为国际以及外国人法律地位问题,这是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前提;另一翼则发生在纠纷时,包括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二、范围(一)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领域的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这种规范是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

最古老规范。

(二)冲突规范: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使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间接规范、特有规范。

(三)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的规范。

国际私法学教材教学课件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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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
(1) 代表人物是国际私法的鼻祖巴托鲁斯 (Bartolus)。
(2)主张从法则本身的性质入手,把所有的“法则”分 为“物的法则”(statuta realia)、“人的法则” (statuta personalia)和“混合法则”(statuta mixta
3、该学说的影响
五、学说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问题
学者的学说和意见尽管对立法和司法工作起一定
的影响作用,但它毕竟是个人的观点,不能作为国
际私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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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国际私法名称和定义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 定外国人民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为 核心,由法律适用规范、规定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 所组成,并通过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进行司法 保护的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二、国际私法的理论体系 国际私法的理论体系,是指学者们基于对国际私 法的认识和研究所建立得比较完善的学说或学科 体系。 由于国际私法理论体系主要有三类: (1)冲突法理论体系; (2)小国际私法理论体系 (本书中采用的是小国际 私法体系) ; (3)“大”国际私法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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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点: 1、掌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以及涉外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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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法律性质
国际私法的法律性质,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 题:
国际私法是程序法还是实体法?国际私法是公 法还是私法?国际私法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 本书认为:由于国际私法的核心规范是冲突规范, 因而它的性质主要是冲突法,并辅之以实体法中的 若干实体规则和程序法中的若干程序规范;国际私 法不完全是公法,也不完全是私法,而是以私法为 主,辅之以若干公法规范的一个法律部门;是具有 国内法性质,并辅之以某些国际因素的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学完整版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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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与其他部门法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其调整对象
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或者称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International 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 ),或者称国
同侧面给国际私法下的定义。在比尔之后,又有各种各样
的新定义出现。

从古今中外有关国际私法的定义中可知,为了全面、
客观地理解和把握国际私法这一法律部门或法律学科的内
涵与外延,可从统览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功能、方法及
范围的本质特点的角度将其定义为:
❖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 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 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 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 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内涵与外延 ❖ 二、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 三、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实质 ❖ 四、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类型 ❖ 五、涉外民商事关系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
❖ 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定义
❖ 就我国目前大多数学者观点来看,通说主张使用国际私 法这一名称。
❖ 二、国际私法的内涵与外延

由于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功能、方法及范围的理
解不同,中外学者从不同角度给国际私法下过种种定义。
美国学者比尔(Beale) 1935年曾写了一本《冲突法专论》
(Treaties on the Conflict of Laws)的著作,收集了不同学者从不

国际私法完整问答

国际私法完整问答
的主要特点
在国际私法上,国民待遇制度的意义在于,保证一国领域内的内外国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地位的平等,从而排除对外国公民和法人在民事法律地位方面采取低于内国公民和法人的待遇。当今国民待遇的主要特点有:(1)原则上要求互惠,但并非一定以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因而多用对等原则加以制约;(2)外国人享有与内国人平等的法律地位,是就一般原则而言的,并非在具体的民事权利享有上完全一样;(3)国民待遇的范围,有时还在条约中作出具体的规定和限制。
13.戴西既得权理论的主要内容有:
(1)英国法院只能对可作出有效判决的事和自愿服从其管辖的人行使管辖权;(2)凡依外国法已有效取得的权利,一般均应为英国法院所承认和执行;(3)但此种承认和执行如与英国的成文法规定、公共政策、道德原则或国家主权相抵触,可不予承认和执行;(4)判定某种权利是否已有效取得及其性质,应依产生此种权利的法律;(5)当事人已协议选择的法律具有决定他们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
11.简述杜摩尔学说的基本思想。
答:杜摩兰作为法国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之一,其主要贡献是最先提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法),后人把他的思想理论简化而称之为“意思自治”原则。杜摩兰不但主张契约应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习惯,甚至认为,即使当事人未作这种明示的选择,法院也应推定当事人意欲适用什么习惯于契约的实质要件和效力。他的“意思自治”原则,后来逐渐成为选择契约准据法的一项普遍接受的原则。
12.简述萨维尼本座说的基本思想和重要贡献。
答,萨维尼是“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创始人。他从一种普遍主义的观念出发,认为对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应依其本身性质适用其“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他既不再囿于“人法”、“物法”的区分,也不去讨论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问题,而主张平等地看待内外国法律,并认为只有这样做才能达到以下的目的,即不管案件在什么地方提起,均能适用一个法律,得到一致的判决。他认为建立这一理论的根据是,应该承认存在着一个“相互交往的国家的国际社会”,各国的法律也形成了一种“法律的共同体”。而每一种法律关系依其性质总是与一定地域的法律相联系。

2023年国际私法法条原文

2023年国际私法法条原文

2023年国际私法法条原文2023年,国际私法法条经过多年的修订和完善,终于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实施。

这一法条的出台,标志着国际社会在私法领域的合作与发展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以下是2023年国际私法法条的原文:第一条:本法条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国际私法领域的各项事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条:本法条适用于涉及国际私法的民事、商事和家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第三条: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本国法律或者其他国家法律,但应当遵守国际公序和国际公共政策的原则。

第四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选择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应当得到相互承认和执行。

第五条:当事人在选择适用法律时,应当考虑到合同的性质、当事人的意愿、交易习惯等因素,并遵守国际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六条: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选择适用特定的国际公约或者国际条约,但应当遵守该公约或者条约的规定。

第七条: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选择适用国际商事惯例,但应当遵守该惯例的规定,并保证合同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第八条: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选择适用国际仲裁规则,但应当遵守该规则的程序和要求,并接受仲裁裁决的约束力。

第九条:当事人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可以选择适用一方或者双方的国家法律,但应当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当事人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可以选择适用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或者国际条约,但应当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当事人在合同纠纷中可以选择适用合同法或者国际贸易法,但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和国际贸易的规则。

第十二条:当事人在国际私法领域的争议解决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促进争议的及时解决。

第十三条:本法条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自该日起发生的国际私法案件。

以上就是2023年国际私法法条的原文。

这一法条的出台,为国际社会在私法领域的合作与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有助于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深入发展。

国际私法基本概念大全

国际私法基本概念大全

国际私法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事关系(涉外民事关系)。

2、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这种民事关系都具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或称外国成分;[2]这种民事关系是广义上的的民事法律关系;[3]涉外民事关系具有国际性。

3、法律冲突:亦称法律抵触,是指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由于其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的不同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触。

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1)在同一个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个问题规定不同;(2)一个国家法律的于内效力于另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外效力同时出现在一个涉外民事关系时,便产生不同国家法律域内与域外效力的冲突;(3)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5、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调整的方法:(一)冲突法调整:亦称间接调整,即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原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内国法,在什么情况下一步应该适用外国法以及何外国法,然后再按照所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

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利用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这是国际私法中最主要的调整方法。

(二)实体法调整:又称直接调整。

即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8、国际私法的范围应包括以下三类问题:1、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2、外国人的民事地位规范。

3、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9、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它是指出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处理的规范。

10、冲突规范的主要特点:1、它仅仅指出该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处理,而不能具体地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它只有与其援用的某国实体法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最古老的规范,也是国际私法中最重要的规范。

11、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为核心,由法律适用规范、规定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所组成,并通过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进行司法保护的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名称、定义、范围和渊源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名称、定义、范围和渊源

3、德国过去的国际私法学说一直认为国际私法 的内容范围仅限于冲突规范, 的内容范围仅限于冲突规范,而把国籍问题归入 宪法, 宪法,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归入专门的外国 人法, 人法,同时也反对把国际民事诉讼规范归入国际 私法。日本的大部分学者也持这种观点。 私法。日本的大部分学者也持这种观点。但现在 至少已认为国际私法还应包括国际民事诉讼法。 至少已认为国际私法还应包括国际民事诉讼法。 4、原苏联和东欧国家学者比较一致的观点,是 原苏联和东欧国家学者比较一致的观点, 认为国际私法至少应包括冲突规范、 认为国际私法至少应包括冲突规范、外国人民事 法律地位规范、 法律地位规范、调整涉外民商关系的统一实体规 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三、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范围有两种含义: 国际私法的范围有两种含义: ——调整对象的范围 ——调整对象的范围。即涉外民事关系 调整对象的范围。 中的哪些问题由国际私法来调整。 中的哪些问题由国际私法来调整。 ——国际私法规范的范围 ——国际私法规范的范围。即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规范的范围。 由哪些规范所组成。 由哪些规范所组成。
(4) 在个别单行法规中,就某个方面的 在个别单行法规中, 涉外民事问题制定有关法律适用的规范。 涉外民事问题制定有关法律适用的规范。 英国的国际私法是此一立法类型的代表。 英国的国际私法是此一立法类型的代表。 英国是以判例作为国际私法主要渊源的国 对国际私法规范未作系统的立法规定, 家,对国际私法规范未作系统的立法规定, 只是就某方面问题在有关单行法规中作些 规定。例如,1882年 英国票据法》 规定。例如,1882年《英国票据法》、 1984年 英国商船法》 1963年的 1984年《英国商船法》和1963年的《英 年的《 国遗嘱法令》等都有法律适用的专门条款。 国遗嘱法令》等都有法律适用的专门条款。

国际私法全部答案--选择题

国际私法全部答案--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一、单项选择题(共20 道试题,共40 分。

)1. ()确立了最密切联系说。

A. 《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B. 《巴黎习惯法评述》C. 《法律冲突论》★D. 《冲突法重述(第二次)》2. ()是国际私法的核心规范。

★A. 冲突规范B. 统一实体规范C.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D.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3. 从理性自然法出发,赞成将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并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的学说是()。

A. 国际礼让说★B.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C. 法律关系本座说D. 既得权说4. 第一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1893年在法学家()的倡导下由()政府发起召开的。

A. 戴西英国★B. 阿塞尔荷兰C. 萨维尼德国D. 库克美国5. 主编《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的学者是()。

A. 凯弗斯B. 柯里C. 库克★D. 里斯6. 住所在英国的一阿根廷公民死于英国,在日本遗有不动产,该不动产的继承在日本法院涉讼。

日本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即阿根廷法;阿根廷冲突规范则规定继承适用死者最后住所地法,即英国法;英国冲突规范又规定,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日本法。

采用国际私法的何种制度可以达到适用日本实体法的结果?A. 直接反致B. 转致C. 完全反致★D. 间接反致7. 最早的国际私法成文法规范出现在()中。

A. 《巴伐利亚法典》★B. 《永徽律》C. 《法国民法典》D. 《德国民法施行法》8. 19世纪前,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仅有的方法是()。

★A. 冲突法调整B. 实体法调整C. 国际公约调整D. 程序法调整9. 凯弗斯提出了()。

A. 政府利益说B. 最密切联系说C. 国际礼让说★D. 结果选择说10. 在判例法国家,权威学者的著作是解决国际私法纠纷的依据。

在英国,可以作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权威著作是()。

★A. 戴西和莫里斯的《冲突法论》B. 戚希尔和诺思的《国际私法》C. 巴蒂福尔的《国际私法总论》D. 萨维尼的《现代罗马法体系》11. 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通过()。

国际私法整理

国际私法整理
胡伯全面奠定了国际礼让学说,提出了著名的胡伯三原则: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约束其臣民,但在境外无效;所有居住在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和临时的,都视为臣民;不损害自己主权和臣民利益的前提下,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意义:继承和发展了让特莱的学说。把国家主权思想引入法则区别说,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关系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来考察,这是适用外国法理论的进步。
意义:在理论上阐述了社会主义国家关于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解决了西方所不能解决的众多理论问题;标志着苏东国家摆脱了大陆法系的影响,自成体系;确立了统一实体法在国际私法上的地位。
2.中国国际私法:国际交往互利说
背景:中国法律的全面现代化
主要代表:韩德培
主要主张:适用外国法是出于各国对外交往的需要,目的在于从法律上平等地保护内国人和外国人在国际交往中的正当权益。一国法院适用外国法在本质上是为了维护自身的根本利益,是基于“国际交往互利”或“平等互利”的需要。
后期发展:法国民法典
3、荷兰的法则区别说——又叫国际礼让说
背景:荷兰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各省有相当大的独立权,有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冲突不断;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格老秀斯发表《战争与和平法》与博丹的《论共和》代表着国家主权观念的确立。
主要代表:巴根多斯、保罗·伏特和优利克·胡伯。
主要观点:巴根多斯发展了让特莱的主张,认为在解决法律冲突时应到主要依属地原则;但出于商业需要,只要与本国主权和利益不相悖,出于一种礼让,也可以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缺陷:自身具有不可克服的矛盾;将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了国内法中解决。
4、法则却别说的划时代意义主要表现在:国际私法作用领域的扩大;本国法主义的诞生;成文国际私法规范的确立。
三、近代国际私法——百花齐放的时代(欧洲作用大)

国际私法全部答案--需要自己找顺序

国际私法全部答案--需要自己找顺序

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一、单项选择题(共20 道试题,共40 分。

)1. ()确立了最密切联系说。

A. 《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B. 《巴黎习惯法评述》C. 《法律冲突论》★D. 《冲突法重述(第二次)》2. ()是国际私法的核心规范。

★A. 冲突规范B. 统一实体规范C.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D.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3. 从理性自然法出发,赞成将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并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的学说是()。

A. 国际礼让说★B.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C. 法律关系本座说D. 既得权说4. 第一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1893年在法学家()的倡导下由()政府发起召开的。

A. 戴西英国★B. 阿塞尔荷兰C. 萨维尼德国D. 库克美国5. 主编《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的学者是()。

A. 凯弗斯B. 柯里C. 库克★D. 里斯6. 住所在英国的一阿根廷公民死于英国,在日本遗有不动产,该不动产的继承在日本法院涉讼。

日本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即阿根廷法;阿根廷冲突规范则规定继承适用死者最后住所地法,即英国法;英国冲突规范又规定,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日本法。

采用国际私法的何种制度可以达到适用日本实体法的结果?A. 直接反致B. 转致C. 完全反致★D. 间接反致7. 最早的国际私法成文法规范出现在()中。

A. 《巴伐利亚法典》★B. 《永徽律》C. 《法国民法典》D. 《德国民法施行法》8. 19世纪前,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仅有的方法是()。

★A. 冲突法调整B. 实体法调整C. 国际公约调整D. 程序法调整9. 凯弗斯提出了()。

A. 政府利益说B. 最密切联系说C. 国际礼让说★D. 结果选择说10. 在判例法国家,权威学者的著作是解决国际私法纠纷的依据。

在英国,可以作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权威著作是()。

★A. 戴西和莫里斯的《冲突法论》B. 戚希尔和诺思的《国际私法》C. 巴蒂福尔的《国际私法总论》D. 萨维尼的《现代罗马法体系》11. 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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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先决问题
• 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涉外民事 关系中主要问题的解决是以另一个问题 的解决为条件。
例:妻子要求继承丈夫遗产的案件,其主 要问题是财产继承,而先决问题是要求 继承财产的女方与生前的男方是否存在 有效的婚姻关系。 先决问题的解决是处理案件本身的前提。
• 布伦特伍德婚姻登记员案 该案中一个意大利男子与一个瑞士女子 结婚,以后两人在他们的住所地瑞士离 婚,离婚后该意大利男子在英国想和一 个住所在瑞士的西班牙女子结婚,遭到 拒绝,理由是该男子前婚未有效解除, 不具备再婚能力。于是当事人就再婚能 力问题向英国法院起诉。
二、国际私法的国际立法史 •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1. 大会 2. 指导机构 3. 秘书处
第三章 冲突规范
第一节 冲突规范的法律特征与冲突规范的 结构和类型 一、冲突规范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 冲突规范 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来 调整的规范
• “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 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 要求赔偿损失”(假定、处理和结果)
• 1. 2. 3. 4.
教材观点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冲突规范 统一实体规范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 国际私法的定义
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法律适 用为核心内容,由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 范、解决法律冲突的冲突规范、确定当事人权 利义务的统一实体规范和解决涉外民事纷争的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组 成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 • 法律冲突
又称作法律抵触,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 因与该涉外民事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 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 要求适用或都可以适用于该民事关系而造成的 法律冲突现象。
• 法律冲突的两种表现形态 1. 静态法律冲突 2. 动态法律冲突
• 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1. 大量的经济和民事往来 2. 不同国家法律对同一民事法律所设规则 的不一致 3. 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和另一国法律的域 外效力的冲突 4. 一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第二节 国际私法立法史
• • 1. 2. • 中国唐朝《永徽律》 系统制定成文的冲突规则 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 1794年的《普鲁士法典》 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国民法典》
• 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发展 1. 调整范围扩大,规定愈趋详明 2. 法律选择趋于灵活 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地原则的 确立
(二)时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是指在同一法域对同一涉外民事 关系新法与旧法、前法与后法之间产生 的时间上的法律冲突。
• 冲突规范发生变化 • 实体法规范发生变化 • 政权更替、国籍变更等导致法律发生变 化
(三)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是指一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种族、民族、或宗教,分别适用不同 的法律,当冲突规范援引的法律是该国 法律时,应适用哪一种族、民族或宗教 的法律。
六、库克的本地法学说 • 代表人物库克 • 认为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 适用外国法。在某种性况下,法院可以 考虑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是将外国法 纳入本国的法律范畴,作为本国法律规 范予以适用。
七、结果选择说 • 代表人物凯弗斯 • 认为在处理冲突案件中,法院的义务不 是通过研究管辖权来选择适用于案件的 法律,法院的职责永远是实现结果的公 正。
二、准据法确定中的几个问题
(一)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1. 区际法律冲突 是指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不同国家 法律制度之间产生的法律冲突。
2.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① 以法院地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直接确定 准据法 ② 按多法域国家的区际私法确定准据法 ③ 法院地国家冲突规范对多法域国家的法 律适用作了规定,则依该规定确定准据 法 ④ 采用国际私法规则解决法律冲突
•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 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二节 准据法与准据法的确定 一、准据法 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 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 特征 1. 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引所援用的法律 2. 准据法能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转致、反致”中援引的冲突规范
• 旗国法 指悬挂在船舶上或涂印在飞行器上的特 定旗帜所属国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船 舶或飞行器发生法律纠纷时的法律冲突 问题。
• 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是指当事人按双方意愿自主选择的适用 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
•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 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
• 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是指与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 地方的法律。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基础理论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特征 •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 系 • 民事关系的概念 • 涉外因素如何理解 (主体、客体、内容)
• 1. 2. 3. •
国际私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具 有以下法律特征: 涉外性 广泛性 国际性 2004年12月8日,中国联想集团与美国 IBM公司在北京签订合同,由联想收购 IBM的全球个人人的国籍、住所 或居所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主要解决 与的身分、能力、婚姻家庭、亲属、财 产继承有关的法律冲突。
• 我国是以当事人的本国法为属人法,但 同时也以当事人的“住所地法律”、 “定居国法律”为属人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 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 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 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 在地法律。
• 物之所在地法 是指作为涉外民事关系客体的物在时间 和空间上所位于的那个国家的法律,主 要用来解决物的所有权关系及物的所有 权与其他物权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
• 行为地法 是指民事行为发生或完成地的法律。 —— “场所支配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 婚姻缔结地法律 ”
• 法院地法 是指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 法律。
三、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 • 冲突法的调整
又称间接调整,指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 法律适用规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内国法, 什么情况下适用外国法,然后再按照冲突规范 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
• 实体法调整
又称直接调整,指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 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 两种调整方法的适用顺序 实体法调整优先
• 选择性冲突规范 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规定了两个或两个 以的连接点,指出涉外民事关系可以适 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
• 无条件选择性冲突性规范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 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 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 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 有条件选择性冲突规范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 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 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 重叠性冲突规范 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必须同时适用或符合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 重叠的法律一般有一个是法院地法
•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 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五、系属公式 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 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 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 原则
八、政府利益分析说
• 代表人物柯里 • 认为冲突法的核心问题实际上就在于如何调和 或解决不同州之间的利益冲突。当两个或两个 以上州的法律发生冲突时,就必须了解和分析 法律背后的政策和精神,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何 州利益应当让位。
九、最密切联系说 • 代表人物威利斯· 里斯(《冲突法重述 (第二次)》) • 认为冲突案件应当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 联系的那个州的法律。
三、连接点 又称连接因素,是指把特定的民事关 系与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
四、冲突规范的类型 • 单边冲突规范 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直接指明涉外民事 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者只适用某一特 定的外国法。
• 双边冲突规范 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指明涉外民事 关系适用内国法,或者适用外国法,而 是指出一个客观标志或提出一个法律适 用原则,根据这一客观标志或法律适用 原则,结合涉外民事关系的事实情况, 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内国法,还 是外国法
• 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征 ① 既包括相同社会制度的法律冲突,也 包括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冲突 ② 我国区际法律冲突表现为三大法系之 间的法律冲突 ③ 中央政府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的效 力范围问题 ④ 表现出复合制的特征
• 中华法系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其他四 个分别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 兰法系和印度法系,其中印度法系和中 华法系都已经解体,现存的共三大法系。 中华法系在历史上不但影响了中国古代 社会,而且对古代日本、朝鲜和越南的 法制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 代表人物杜摩兰 将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其卓越贡献主 要表现在契约的法律适用方面——意思 自治原则 • 代表人物达让特莱 将法分为物法、人法和混合法,提出法 律或习惯的属物原则
三、荷兰的国际礼让说 • 代表人物是保罗· 伏特和尤利克· 胡伯
• 尤利克· 胡伯三原则 1. 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 且约束其中民,但在境外则无效; 2. 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长期居住的临时 居住的人,都可视为该主权者的臣民 3. 主权国家对另一国家已在本国的领域内有效 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让他们在内国境 内保持其效力,只有这样做水损害本国国家 及其臣民的权力或利益
四、法律关系本座说
1. 代表人物萨维尼(《现代罗马法体系(第八 卷) 》) 2. 主张以法律关系的本座来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3. 其意义在于改变了以法律性质选择法律的方 法,代之以通过法律关系性质选择法律的方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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