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

合集下载

英美法系的形成过程

英美法系的形成过程

英美法系的形成过程第一时期:英国普通法之雏形时期(公元5世纪初—十三世纪初)1、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公元5世纪—11世纪)盎格鲁撒克逊民族是欧洲北部日耳曼民族的支系。

盎格鲁撒克逊民族自公元5世纪初期攻入不列颠,这次入侵才开始了真正英吉利民族的历史。

盎格鲁撒克逊人在侵入不列颠后就定居下来,并逐渐形成一些小国,经过无数兼并和征讨才出现一些独立的较大的王国。

在此时期,不列颠的法律是盎格鲁撒克逊人从日耳曼带来的,他是根据日耳曼人的习惯形成的.从世界范围来看,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英吉利与欧洲同一时期法律的发展处于同一水平和历史进程中。

随着基督教在英吉利统治地位的确立,英吉利的法律收到教会法和罗马法的影响。

在此影响下,英吉利国家开始了将早期的以口耳相传的习惯法变成成文法典的若干尝试,例如《埃塞尔伯特法典》、《真努特法典》等,但此时的法典在内容上杂乱无章,且主要是刑罚方面。

在此过程中,成文法只是习惯法的一个部分。

2、诺曼时期(公元1066年起至1154年)1066年,英王爱德华逝世,诺曼底公爵进攻英国兵占领英国。

诺曼公爵征服英国后,出于政治统治的需要,开始几乎接管了英国的一切,包括原有的分散、落后的习惯法、教会法、罗马法等杂乱无章的法律秩序。

威廉一世在日耳曼—基督教文明的基础上,结合诺曼底公国统治的经验着手进行统一国家政治经济和法律的创建。

当地的法院在诺曼底王朝的封建制度下得以延续,由于统治者对当地的情况并不了解,所以地方的诉讼就按照以前的类似案件处理,这就是遵循判例制度的起源。

同时,诺曼征服英国后,通过土地和财产为重点的一些列改革加速了英国的封建化进程,加强了中央集权。

在处理政治与宗教、世俗法与教会法的问题上,诺曼划定了教会司法管辖权,排除了教会对世俗法院的干涉,确立了王权优于教权的原则,同时也设置了一个权力制衡的精神力量。

为了加强国家统一管理,威廉一世还建立了御前会议,他既是国王的咨议机关,同时也是国王的大法官。

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英美法系

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英美法系

⼀、英国法 (⼀)英国法的渊源 1.普通法。

普通法是英国法最重要的渊源。

从法源的意义来看,普通法是指由普通法院创⽴并发展起来的⼀套法律规则。

“遵循先例”是普通法最基本的原则,指⼀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律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拘束⼒。

普通法最重要、影响的特征是“程序先于权利”。

2.衡平法。

(1)现代意义上的衡平法指的是英美法渊源中独⽴于普通法的另⼀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法官的“良⼼”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

其程序简便、灵活,法官判案有很⼤的⾃由裁量权,因此,衡平法被称为“⼤法官的脚”,可⼤可⼩,具有很⼤的伸缩性。

(2)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和联系: ①衡平法与普通法⼀样采取遵循先例原则; ②衡平法以“公平”和“正义”为基础,诉讼程序⽐较简单; ③衡平法是⼀种“补偿性”制度,但是,当它与普通法发⽣冲突时,衡平法优先。

3. 制定法。

英国制定法在法律渊源中的重要性不如普通法和衡平法两种判例法,但其效⼒和地位很⾼,可对判例法进⾏整理、修改,现代⼀些重要的法律部门如社会⽴法是在制定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制定法的种类有:欧洲联盟法、国会⽴法、委托⽴法。

其中国会⽴法是英国近现代最重要的制定法,被称作“基本⽴法”。

(三)英国的司法制度 1.英国的法院组织 (1)英国长期存在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两⼤法院系统,19世纪后期司法改⾰取消了两⼤法院系统的区别,统⼀了法院组织体系。

(2)现⾏的英国法院组织从层次上可分为⾼级法院(分为上议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和法院)、低级法院; (3)从审理案件的性质上分民事法院、刑事法院。

其中上议院由⼤法官、前任⼤法官和法律贵族组成,是实际上的法院,但可上诉到上议院的案件极少;法院名为“”,却并⾮民刑案件的审级,它包括上诉法院、⾼等法院和皇家刑事法院三个部分。

2. 陪审制度 英国是现代陪审制度的发源地。

这种制度在英国历被长期作为⼀种民主的象征⼴泛运⽤。

英美法资产阶级革命

英美法资产阶级革命
二、比较英、美、法三国早期资产阶级革命相同: 1、 原因相同:英、美、法三国资产阶级都是为 了掌握政权,为发展资本主义而进行革命。 2、 领导阶级:三国的革命都由资产阶级领导。 3、 革命动力:人民群众在三国革命中都起了推 动作用。 4、 结果相同:三国的资产阶级都取得胜利,掌 握了政权,都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发展,对欧美各国 革命都有很大影响。
法国专制统治阻碍了法国资本主义的发展。
过程:
巴黎人民第一次起义:1789年 1789年7月14日,攻克 巴士底 狱,发表《 人权宣言 》 巴黎人民第二次起义:1792年 路易十六被推上断头台。 废除 君主 制,建立 共和 国, 巴黎人民第三次起义:1793年
罗 伯 斯 庇
罗伯斯庇尔 掌握政权, 实施革命政策。 大革命达到顶峰。
不同点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 克伦威尔 建立了由资产阶级 和新贵族共同执政 的君主立宪制度 《权利法案》
美国资产阶级革命 华盛顿 不仅是资产阶级 革命,也是一次 民族解放战争 《1787年宪法》 《独立宣言》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 罗伯斯庇尔
是资产阶级革命时代规 模和影响最大的、最彻 底的、最典型的资产阶 级革命。
c
3.下列关于这三次革命成功的表述,正确的是 A、英国靠战场上的胜利完成了革命 B、大陆军攻克英军最后据点,随即宣告美国独立 C、法国大革命的胜利是由于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 和历届议会的努力 C D、都以颁布宪法为革命成功的标志 4.这三次革命具有重大意义,它们 A、共同代表了世界近代史的开端 B、标志着英、美、法进入资本主义时代 B C、引发了第一次工业革命 D、直接导致了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的形成
败了英国军队,取得了独立战争的胜利。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结果:

英美法的特征

英美法的特征

英美法的特征1.分类不同,英美法系分普通法和衡平发,大陆法系分公法私法2.法官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英美法系奉行当事人主义,法官是中立者,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占主导地位、3.法律渊源不同,英美法系国家包括判例法,大陆法系国家不包括4.法律编撰形式不同,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法典的形式,英美法系国家不然。

英美法是以判例法为基础的英国法和仿效其法律的美国以及其他国家法律的总称。

区别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但实际上,并不存在一个具体的、独立的英美法律制度。

通常称“英美法系”、“英吉利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

英国法最早起源于中世纪的日耳曼法。

1066年诺曼底人征服英国后,建立了诺曼底王国,实现了英国的统一。

为了加强王权,同时也为了缓和与撒克逊贵族的矛盾,以国王名义颁布了为数不多的敕令,同时委派巡回法官到各地进行巡回审判。

他们根据英王敕令,有选择地适用地方习惯进行判决,从而形成通行全国统一的判例法——普通法。

英国的判例法除普通法以外,还有衡平法。

这是一种从14世纪开始发展的与普通法平行的主要适用于民事纠纷的法律原则和诉讼程序。

由于民商事关系的发展,传统的普通法的严格限制有时无法适应需要,英王允许臣民在无法从普通法院获得公平处理时,可直接向大法官申请,由大法官根据“公平、正义”原则予以处理,可以停止普通法法院判决的执行,命令或禁止民事被告人从事一定的行为。

到15世纪又进一步设立衡平法院,专门审理衡平案件,乃形成以衡平法为原则的判例法。

于是英国出现两种判例法,即普通法和衡平法;两种法院系统,即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

1873年通过《最高法院审判法》,进行了司法改革,取消了衡平法院,建立了单一的法院系统。

但是,直到今天,高等法院仍设有由衡平法院演变而来的大法官法庭,在审判实践中也不时援用衡平规则,给予衡平救助。

在其他英美法系国家中,有的仍保留衡平法的某些效力,甚至还存在个别的衡平法院。

美国法源于英国法,在英国殖民统治时期,从英国委派训练有素的法官到美国来。

英美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和发展趋势

英美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和发展趋势

英美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和发展趋势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经济交流的日益频繁,各国之间的法律体系也不同程度地受到影响和交融。

其中,英美法系被誉为现代法律体系的典范,而其间的差异和相似之处也一直是学者们的研究对象。

本文将以英美两国为例,探讨两国法律制度的比较和发展趋势。

一、英美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英美法律制度是指英国和美国的法律体系,它们共同来源于普通法。

普通法是英国中世纪时期的产物,在随后的几个世纪中,随着英国殖民帝国的扩张,其法律体系逐渐传播到了美洲,成为美国的法律体系的基础。

英美法律制度最具特色的三个方面是:以法律之道为基础的法治思想、具有追溯力和优势法原则的法律体系以及具有灵活性和可适应性的判例法。

法治思想是指人民能够依法行事,司法系统和政府部门需在法律规定下行使其权力。

法律体系的追溯力则是指法官必须依据先前的裁判结果和法律规定来做出裁决,这体现了法律体系的连贯性和一致性。

优势法原则是指在两个相继应用的法律规则之间,应选择基于同一事实的更具缓和性、更具依据性、更具预测性的规则。

判例法则是指法官可以参考过去的判例来解释现行法律和制定新的法律,这一原则反映了法律系统的灵活性和可适应性。

二、英美法律制度的差异英美法律制度在一些方面存在着差异。

最显著的区别是立法部门的构成和权力。

在英国,议会是立法部门的主体,由众议院和贵族院两个议会组成。

然而,在美国,立法部门则由参议院和众议院两个组成,而在联邦层面,各州的州议会则是其立法部门的主体。

这种差异产生的原因与英美两国的政治制度有关。

在刑事法律方面,英美法律制度也存在差异。

美国刑事律师具有较大的发言权,保障被告的各项权利。

相反,在英国,被告在未被判定有罪之前,所享有的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这种差异也源于两国不同的法律传统和文化价值观。

三、英美法律制度的趋势在当今全球经济、政治和文化交流的背景下,英美法律制度正在发生一些变化和调整。

尤其是英国脱欧后,与欧洲大陆的深度融合关系变得不再紧密,英国法律体系可能会更加独立和自主。

英美法系的形成和发展 2

英美法系的形成和发展 2

一、英美法系的形成和发展英美法系又可称为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系,它是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英美法系的范围,除英国(苏格兰除外)和美国(路易斯安娜州除外)以外,主要是曾经属于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

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新加坡、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孟加拉、缅甸、南非以及我国的香港等。

英美法系是一种历史悠久和影响较大的资本主义法系。

它起源于十一世纪诺曼入侵英国后逐步形成的普通法。

1066年,诺曼公爵威廉征服英国,在英国建立了诺曼人的王国。

为了缓和与当地居民的矛盾和冲突,从而加强中央集权统治,诺曼王朝一方面允许当时通行英国的盎格———撒克逊习惯法继续适用,另一方面它利用统一的王权削减封建领主的审判权,促进司法在全国的统一。

国王派官员到全国各地进行巡回审理,在这一过程中,逐渐建立了一批王室法院,后来人们把这些法院通称为普通法院。

而政权的统一和司法的统一,使过去通行各地的分散的习惯法也逐步得到了统一,在王室法院根据国王敕令、参照当地习惯法进行判决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一套适用全国的法律,即普通法。

自十四世纪起,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不足,英国统治者授予那些对普通法院的判决不服者,可以向国王提出施与恩惠的请愿的权力。

该请愿被国王委托给王室会议,由大法官负责处理。

到十五世纪后半期,在处理这些请愿的过程中,大法官庭逐渐分化为大法官法院和衡平法院。

英国通过大法官的审判活动也逐步形成了一套新的衡平法制度。

自此,普通法与衡平法并行发展,进一步完善了英国的法律制度。

十七世纪,英国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

这场革命以新兴资产阶级和封建贵族的妥协而告终,这表现在英国的法制发展上,一方面,英国继续保持封建传统法制,将中世纪的普通法与衡平法形式全盘继承下来,另一方面,资产阶级为了适应社会实际生活的需要,维护自己的利益,巩固资产阶级的政权,通过制定新法和创制新判例的方法,删去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内容,也就是说,在旧有的封建法制形式中注入了资产阶级法的内容,使其逐渐演变为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

世界上的法系

世界上的法系

案例:
《法制晚报》曾经刊登过这样一篇文章,大意是说, 欧美法律界有一个经典问题:3个探险家,A、B和 C在沙漠中偶遇。A决定借机谋杀C,他偷偷在C的 水壶里下了剧毒。B也想杀害C,但他不知道A已经 有所行动。趁C没留神,B在C 的水壶底凿了个洞而 使水漏光了。当天晚上C因为缺水死在了沙漠里, 离营地只有一英里。那么谁是凶手呢?如果说 A是 凶手,可C是渴死的,跟A下的毒药无关。如果说B 是凶手,B把毒水从C的水壶里排掉,延长了他的寿 命。要是没有B,C一喝下剧毒就会死亡,而不可能 坚持到晚上。如果C早点儿赶到营地,他就不会死, 那B就成了他的救命恩人。这篇文章的最后写道: 社会学家以此为例,指出法律的局限性。从伦理道 德角度看,A和B心怀歹意,都犯了不可推卸的道德 罪,而从法律角度考虑,不同的陪审团和不同的法 官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得出 的结论就不同。
伊斯兰法系: 伊斯兰法系是中世纪信奉伊斯兰教的阿拉伯各 国和其他一些穆斯林国家法律的总称。又称 阿拉伯法系。 起源:包括《古兰经》、圣训教法学和阿拉伯 原有习惯。 特点:原则的不变性; 法学家的法律; 法律与宗教的合一。
中华法系: 中华法系是最早产生在东亚大陆的中国古代 法律体系,由于具有相当的典型性与示范性, 故能超越国界影响周边国家。因此形成以中 国专制制度为内涵,以周边的日本、朝鲜、 越南等国家的同期法律制度作为外延的带有 儒家特色的区域性法律系统。 特点:以专制制度、宗法等级特权为特征的法 律; 具有统一、封闭的特点; 是儒家思想的绝对统治; 是重刑轻民、诸法合体的法律传统。
世界上的法系
世界上的法系主要有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社会主义法系,伊斯 兰法系,中华法系等。
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是当代历史最为悠久和影响最广的 一种法律传统,通常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 形成的法律的总称。 特点:强调私法、保障私权; 强调理性和哲理的法; 法学家的重要作用; 法律法典化及其独特的法源。

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

立法精神
立法精神
英美法系除非某一项目的法例因为客观环境的需要或为了解决争议而需要以成文法制定,否则,只需要根据 当地过去对于该项目的习惯而评定谁是谁非。普通法是判例之法,而非制定之法。是法官在地方习惯法的基础上, 归纳总结而形成的一套适用于整个社会的法律体系。
这种法系根据人们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公序良俗进行判别谁是谁非,不看重学历威望,用平民组成陪审团,即 便没有明文规定,只要不符合陪审团判别是非的观念就是违法。这样可以避免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而且可以 解决更多容易产生争议的案件,也有利于人们道德素质的进步。
除了判例法之外,英美法系国家还有一定数量的制定法,同时,还有一些法典。如美国的《统一商法典》、 美国宪法等。但和大陆法系比较起来,它的制定法和法典还是很少的,而且对法律制度的影响远没有判例法大。
在判例法和制定法的关系上,是一种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关系。制定法可以改变判例法,同时,制定法在 适用的过程中,通过法官的解释,判例法又可以修正制定法,如果这种解释过分偏离了立法者的意图,又会被立 法者以制定法的形式予以改变。
英美法系
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01 立法精神
03 法系应用
目录
02 司法体系 04 法系区别
基本信息
英美法系(Common Law System)亦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海洋法系”。以英国 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 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国的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 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 中国香港和新加坡等。是西方国家中与大陆法系并列的历史悠久和影响较大的法系,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传统、 判例和习惯为判案依据。

英美法系的基本原理

英美法系的基本原理

04
英美法系的法律适用
司法审判的原则
遵循先例原则
英美法系中,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遵循先前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即先例。先例对下级法 院具有约束力,有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陪审团制度
在英美法系中,陪审团在审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陪审员由普通公民组成,负责对案件事 实进行认定。这一制度体现了民众参与司法的精神,有助于增强司法公信力。
演绎推理
从一般到个别的推理过程,根据已知的法律原则或规则,推导出具体案件的判决结果。这种推理方法强调法律原则或 规则的适用性和普遍性。
类比推理
将当前案件与先前类似案件进行比较,根据先例中的法律原则或规则,推断出当前案件的判决结果。这 种推理方法体现了英美法系中遵循先例原则的精神。
05
英美法系的法律教育与研究
02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
普通法
判例法
普通法是以判例为基础的法律体 系,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遵循先 例原则,即以前类似案件的判决 结果对当前案件具有约束力。
法官造法
在普通法体系中,法官不仅适用 法律,还在一定程度上创造法律 。他们通过解释和适用判例来发 展法律规则。
制定法
成文法
制定法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规 ,具有明确的条款和规定。在英美法 系中,制定法与普通法并存,相互补 充。
管辖区,各地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逐渐形成了一套统一的法律原则。
02
17-18世纪的变革
17-18世纪,英国进行了资产阶级革命和产业革命,社会结构和经济关
系发生了深刻变化,普通法也随之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03
19世纪以来的传播与发展
19世纪以后,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英美法系逐渐传

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
2
2010-12-5
英美法系
3
一、英国法的起源
• • • • (一)英国法的起源 (二)普通法 (三)衡平法 (四)制定法
2010-12-5
英美法系
4
Alfred the Great
Edward the Confessor
2010-12-5
英美法系
5
盎格鲁萨克逊法律的特征
• • • • • • • 第一,法律起源于古代的风俗 第二,古代典故以口头方式传述 第三,法律严格遵循固定的程式 第四,法律缺少执行力; 第五,司法功能未与立法和行政相分离 第六,法律内容甚为简单; 第七,法律主体以家族为主要单位。
2010-12-5 英美法系 43
实质性控制财产
• • • • • 第一,控制的时间和程度; 第二,被告所言财产权的目的; 第三,被告的诚实信用; 第四,所发生的损害; 第五,所发生的费用和不便利。
2010-12-5
英美法系
44
九、合同的相对性和约因
• • • • • • • 合同成立的要件: 第一,要约和承诺; 第二,约因; 第三,当事人责任能力; 第四,形成法律关系的意图; 第五,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第六,契约标的不违法。
第二,伦敦市及帝国个城镇享受以前所 有的权利和特权;
第三,除国法或贵族执法裁判之外,自 由民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
2010-12-5 英美法系 19
二、柯克与布莱克斯通
Edward Coke《柯克法学原理》
2010-12-5
英美法系
20
2010-12-5
英美法系
21
• 第一,整顿和改革旧的繁琐的诉讼程序 • 第二,精简和改革了旧的、分散的和重叠 的法院组织 • 最高法院 • 若干分庭 • 上诉法院 • 第三,在实体法方面制定了大量的成文法

英美法系的内容

英美法系的内容

英美法系什么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是指在英国及其前殖民地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也是世界上最为广泛使用的法律体系之一。

它主要包括英国法和美国法,其中英国法作为英美法系的起源,对美国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英美法系的起源与特点1. 起源英美法系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英格兰。

当时,在英格兰各地的法庭上,法官们通过裁判案件来确定普遍适用的规则,从而形成了一系列的判例法(case law)。

这些判例被视为法律的权威依据,被称为“先例(precedent)”,成为英美法系的基石。

2. 特点英美法系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点:a. 判例法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核心特征之一。

英美法系的法律发展主要依赖于先前案件的裁判结果,而非基于特定法典或宪法的规定。

法官通过对先前案件的解释和应用来判断当前案件的结论,同时为未来的类似案件建立了法律判例。

b. 法官制度英美法系采用的是一种民主法官制度。

在此制度下,法官独立行使权力,并不受政治影响或压力。

他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已有的判例和法律规定做出裁决。

c. 普通法和平等原则英美法系强调普通法的适用和平等原则的维护。

普通法要求法律适用于所有人,而不依赖于特定人群或地区。

平等原则则要求法律应当公正地对待每个人,不论他们的财富、地位或其他身份特征。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或称为法兰西法系)是世界上两种最为广泛采用的法律体系。

它们在起源、特点和使用范围上存在一些明显差异。

1. 起源英美法系起源于英国,而大陆法系起源于罗马法。

大陆法系在公元6世纪时,随着罗马法的传播而形成。

它主要适用于欧洲大陆的国家,并在殖民地时代传播到其他地区。

2. 案例法与法典法英美法系以案例法为基础,法律发展通过对先例的解释和应用来进行。

而大陆法系以法典法为基础,法律通过特定的法典或宪法来规定。

3. 法律体系英美法系是一种分散的法律体系,没有统一的法典,法律依赖于判例和惯例的形成。

大陆法系则更加集中,依赖于法典和宪法的规定。

英美法系的概念和特点

英美法系的概念和特点

英美法系,又称为“普通法法系”或“海洋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这一法系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经过11世纪至12世纪逐渐形成,并逐渐发展成为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

英美法系的特点包括:
1. 判例法: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即法院在审判案件时,以过去的判例作为依据,法官通过判例解释和适用法律。

2. 注重程序:英美法系注重程序公正,强调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对程序的要求非常严格。

3. 灵活性: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可以根据社会发展和变化进行调整和修改。

4. 传统性: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传统,注重对传统的继承和发展。

此外,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还具有普遍性、连续性和一致性等特点。

其普遍性表现在其法律制度适用于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连续性表现在其法律制度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一致性表现在其法律制度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具有相似性和一致性。

总之,英美法系是一种注重判例法、注重程序公正、具有较大灵活性和传统性的法律制度。

两大法系之区别

两大法系之区别

两大法系之区别: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为基础,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历史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总称。

英美法系:也称普通法系、海洋法系、英国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产生和发展起来,以英国法和美国法为代表,以及在英美法系传统的影响下所形成的具有共同外部特征的各个国家与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区别:1,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主要以制定法作为法的正式渊源,且强调以法典编纂作为制定法的发展目标。

英美法系则是以判例法为法的正式渊源,且通常不专门组织编纂严格的体系化的法典。

2,法律分类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强调私法与公法的划分,而英美法系则是遵循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划分,但也逐渐开始使用私法公法的概念。

3,在法律发展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的主体不同。

大陆法系强调法学家在立法中的重要作用,这是由于秉持理性主义思维方式并深受自然法思想的影响,法被看作是根据正义观念而被公认的权利义务的学说体系,反映在立法上,大陆法系依循一定法律学说的指导通过立法机关来表达一般的抽象原则。

英美法系则强调法官在制度创新和社会变革中的重要作用,这是由于判例法是法官共同经验的产物,是法官在司法裁判过程中抽象概括出来的。

4,法律思维方式不同。

大陆法系属于演绎思维,而英美法系属于归纳思维,注重类比推理。

5,诉讼模式不同。

大陆法系实行纠问制诉讼模式,以事先准备好的卷宗为线索,法官作为司法适用者严格依照制定法来断案,由于主要依靠法官推进程序进行,没有重视程序的传统,追求的是实体正义。

而英美法系实行对抗制诉讼模式,以控辩双方的辩论为线索,法官只是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充当公断人,注重双方诉讼权利配置对等,所以非常注重诉讼程序与程序法,程序正义的观念深入人心。

6,遵循的哲学路径不同。

这是两大法系的根本差别。

大陆法系是理性主义占主导,认为人的理性是唯一可靠的认知方法,通过理性力量,人们可以发现一个理想的法律体系,并以此建立各种规则和原则,将其作为法典的指导。

英美法概论(最新版本)

英美法概论(最新版本)

英美法概论第一章普通法本章将介绍英美法的重要法源——普通法,包括普通法的基本含义、形成的原因以及学术观点。

重点是普通法形成原因之分析。

第一节普通法的含义一、普通法的含义(一)关于对common law的翻译“习惯法”抑或“普通法”?(二)普通法的含义1.原始含义:是指在13世纪爱德华一世时期形成的与地方习惯法相对称,在王室法院适用的通行于全英国的“习惯法”。

来源于教会法的jus commune,lex communis2.普通法的现代含义(1)与衡平法相对称即指原始含义上的普通法。

指从13世纪形成的在全英国普遍适用的共同的习惯法。

即由英国早期王室法院适用的通行于全国的习惯法。

(2)与制定法相对称,普通法就是判例法。

(3)与其他国家的法律相对称,普通法就是指英国法。

(4)与大陆法相对称,指与大陆法相对立的整个英美法。

包括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

二、与普通法相关的几个概念(一)判例法(case law)既指一种法律方法,也指一种法律.从法律方法角度讲,判例法是“是根据法院和法庭以往对特定案件所作司法决定而对其中设定的法律原则和规则进行概括的普遍术语。

从法渊角度讲,判例法是汇编判例的集合或者是作为证据的特定主题的法律,或者是由已决案件形成的法律,区别于制定法和其他法律渊源。

(二)案件(case)《布莱克法律字典》对“case”有不同含义广义理解上既包括已决案件,也包括未决案件。

狭义理解上,“案件”较为合适。

(三)先例(precedent)先例是“法院做出的决定或已决案件。

为后来出现的类似或相近案件提供了范例或者效力。

法院在先前案件中确立的原则基础上审理案件,在事实或法律原则上与待决案件相似的先前案件即为先例(四)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遵循先例是适用判例法的原理或者规则。

第二节普通法的形成一、普通法形成的学术观点(一)国内关于普通法形成的主流学说普通法的形成与英格兰国王政府在司法领域的中央集权化的尝试分不开,1066年“诺曼征服”以后,原有的各地分散的习惯法给统一的全国管理带来了很大的不便和困难。

英、美、法三国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归纳(一)

英、美、法三国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归纳(一)

英、美、法三国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归纳(一)By Dolphin英国英国资产阶级革命(1640~1688)英国议会与王权矛盾的激化背景:1.经济:资本主义发展→根本原因:斯图亚特王朝的专制统治损害了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利益2.政治:斯图亚特王朝的专制统治3.历史:有限王权、法律至上4.外因:西班牙、法国——征税5.导火线:苏格兰人民起义(主教战争)过程1.开始:1640年,新议会召开(限制王权)——标志(文献:1641年《大抗议书》)2.内战:1642年3.高潮:1649年,查理一世被处死(结束君主制)4.进入英吉利共和国(共和政体):1649~1660年5.克伦威尔军事独裁:1653~1658年6.复辟:1660~1688年7.光荣革命:1688年(是君主与资产阶级互相妥协的产物)8.君主立宪制:1689年(文献:《权利法案》)英国民主政治制度君主立宪制的确立1.1689年《权利法案》(不是宪法)2.补充:《三年法案》《王位继承法》内阁制——英国民主最显著的特点(十八世纪早期或上半期)1.形成:calonet→十八世纪早期——沃波尔(首位首相)→十九世纪上半期完善(民主政治完善)【英国工业革命决定】2.首相:既是政府首脑,又是议会中多数党的领袖3.议会:上议院:世袭贵族下议院:选举产生4.君主——国家元首(只代表国家,没有实权,具有象征意义)意义:1.维护了英国的政治稳定,经济发展2.开民主政治之河(最早的君主立宪制),是一种制度的创新3.给欧美、世界的资本主义提供了制度借鉴《权利法案》内容:1.国王:产生:世袭权力:象征的国家元首,统而不治2.议会(下议院):产生:选举权力:征税权、立法权、财政权、监督权、决策权、司法权、军事权3.内阁:产生:议会中多数党的领袖组阁权力:行政权、立法权意义:1.通过法律文献,确立君主立宪制整体2.有利于维护英国的政治、经济稳定3.推动了世界政治民主化的进程4.议会成为了国家权力的中心,避免了暴力冲突5.为后来的工业革命提供了政治前提。

法系-英美法系的形成发展特点

法系-英美法系的形成发展特点

(三)在法律的分类方面,英美法系没有严格的部门法概念,即没有系统性、逻辑性很强的法律分类,他们的法律分类比较偏重实用。其原因有以下几点:1、英美法系从一开始就十分重视令状和诉讼的形式,这种诉讼形式的划分本身就缺乏逻辑性和系统性,因此就阻碍了英国法学家对法律分类的科学研究。2、英美法系重判例法,而反对法典编纂,判例法偏重实践经验,而忽视抽象的概括和理论探讨。3、英美法系在法院的设置上分为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划分从政治的角度看是国会和国王争夺权利的表现,从法律技术的角度看是衡平法对普通法缺陷的修改和补充,衡平法是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他的说明价值在于指出了一般正义和个别正义的冲突和矛盾。而没有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的区分。因此,对涉及政治权力的案件和普通私人案件在处理时没有明显的区分。这也阻碍了对法律的分类,尤其是难以形成公法和私法观念。4、在英美法系的发展过程中,起主要推动作用的是法官和律师。而且其教育方式也是以学徒制为主,这就决定了他们更加关系具体案件。而轻视抽象理论意义上的法律分类。另外,像前面所提到的,英美法系有悠久的划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传统,尽管在他们那里目前已经没有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院的划分,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分仍然保留到现在。
3、制定法的必要补充
另外,需要专门指出的是,在英国,除了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外,制定法也得到一定的发展,最典型的是爱德华一世时期的《大宪章》和三个《威斯敏斯特条例》。以及亨利8世时期的《地产收益权法》。
4、资产阶级革命和普通法传统的正式形成
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为了适应资本主义的发展需要,英国的法律进行了改革,主要表现为:(1)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冲突、妥协和统一。大革命前夕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斗争是国会和君主斗争的表现。随着革命的胜利,普通法和衡平法又相互妥协,协调发展。到1873年和1875年随着两个《司法法》的颁布,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合并,但普通法和衡平法并存的局面一直持续。(2)对教会法院管辖权的限制,1857年,取消了教会法院对世俗案件的管辖权,成立离婚法院和遗嘱检验法院。(3)制定法大量出现。包括公法方面的法律,如《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人身保护法》、《统一诉讼程序法》、《普通法诉讼程序法》、《公司法》、《合伙法》、《票据法》、《货物销售法》、《侵犯人身法》、《盗窃法》等等。制定法的增加标志着议会地位的上升。这种趋势一直延续到现在。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制定法都是单行法。

根据英美法系的传统对法的基本分类

根据英美法系的传统对法的基本分类

根据英美法系的传统对法的基本分类一、概述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法律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其分类也变得愈发丰富和多样化。

在英美法系中,对法律的基本分类可谓历史悠久,传承久远。

本文将从法律的起源、发展历程以及实际应用等方面,对英美法系对法的基本分类进行探讨和分析。

二、英美法系对法的基本分类1. 积极法和消极法在英美法系中,法律可分为积极法和消极法两大类别。

积极法指的是直接规定人们可以做些什么,即明确规定一定的行为规范和行为要求。

而消极法则是直接规定人们不可以做些什么,即明确规定一定的行为禁止和行为限制。

积极法强调社会成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义务,如签署合同、支付税款等等;消极法则强调社会成员不能够违反的行为规范和义务,如禁止盗窃、禁止妨害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等。

积极法和消极法的结合,为法律的全面规范提供了重要基础。

2. 公法和私法公法和私法是英美法系中的另一种基本分类方式。

公法主要涉及国家与公民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法律对国家治理和权力分配的规范。

其中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等。

私法则主要涉及私人之间的关系,是法律对私人财产、合同、家庭关系等民事事务的规范。

其中包括民法、商法等。

3. 法典法和习惯法法典法是英美法系中另一种基本分类方式,是指通过立法机关制定成文法律,法律条文明确、具体,适用面广。

法典法在法律的规范和适用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

而习惯法则是经长期实践形成的、未经立法机关明文规定而成为普遍遵循的法律准则。

在英美法系中,习惯法同样具有重要地位。

4. 常法和陋习常法即是法院先例法,指的是通过审判实践逐步形成的案例法律规则。

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依据相关先例判案,逐步形成了丰富的案例法律规则。

英美法系中法官判案先例法的权威性十分高。

陋习则是指不经意赖以久远的旧习俗和行为规范,它并非正式的法律规范,但在一定范围内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三、结语在英美法系中,法律的基本分类对法律规范和适用具有重要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影响英美法系形成的因素

影响英美法系形成的因素

影响英美法系形成的因素英美法系的形成受到了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历史、宗教、政治和文化等方面的因素。

以下将从这些不同的角度来探讨这些影响。

首先,历史因素对英美法系的形成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英美法系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和欧洲大陆,其中最关键的事件是1066年的诺曼底征服。

这次征服导致了英国社会和法律体系的彻底改变,从而开启了英美法系的发展。

随后的几个世纪中,英国通过立法和司法实践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形成了以普通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

此外,英帝国的殖民扩张也促进了英美法系的传播和影响力的扩大,将普通法传播到美洲地区。

其次,宗教因素也对英美法系的形成产生了深刻影响。

在宗教运动的背景下,英美地区出现了一系列新的宗教派别和教派。

这些宗教派别在个人宗教自由和信仰自由方面提出了新的理念和要求。

这些理念在英美法系的法律原则中得到体现,如个人自由、民主和平等原则等。

政治因素也是英美法系形成的重要因素之一、英国历史上的政治发展经历了多次权力的转移和制度的变革,特别是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的确立。

这一政治制度的形成和巩固为法律原则的确立奠定了基础,如国家主权、政府责任和民主原则等。

此外,英国的议会制度和司法体系也对英美法系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

文化因素也对英美法系的形成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英美文化对法律的发展和应用产生了重要影响。

英国文化强调自由、权利和公正的价值观,这些价值观被融入到英美的法律体系中。

此外,英美文化也鼓励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这一观念在英美法系中得到了明确体现,如宪法保障的权利和自由等。

总结起来,英美法系的形成受到了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

历史因素通过英国的法律发展和殖民扩张的推动,奠定了英美法系的基础。

宗教因素推动了个人宗教自由和信仰自由的发展,成为英美法系的法律原则。

政治因素通过英国的政治制度和议会制度的建设,为英美法系提供了制度基础。

文化因素将自由、权利和公正等价值观融入到英美的法律体系中。

这些因素相互交织,共同促进了英美法系的形成和发展。

英美法镜像原则

英美法镜像原则

英美法镜像原则
英美法镜像原则(Mirror Principle)是国际私法中的一项原则,用于确定适用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该原则强调在处理涉及多个国家法律的案件时,应尽量使诉讼的结果在不同国家的法律系统下保持一致。

根据英美法镜像原则,当一个法院需要决定适用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时,它将会参考该案件的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并试图选择与其最相关的法律体系,以达到最合理和公正的结果。

如果适用多个法律是必要的,法院可能会选择适用多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以满足双方的权益。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确保公平、一致和可预测性,同时避免相互矛盾的法律应用在不同国家之间造成的混乱和不公平情况。

通过将镜像原则纳入国际私法中,可以减少国际诉讼中的法律冲突问题,并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靠的法律环境。

需要注意的是,英美法镜像原则并非普遍适用于所有法律制度。

一些国家可能有自己独特的适用法律选择原则,因此在具体案件中,还需要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国籍、合同条款、法定规定等其他因素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总之,英美法镜像原则在国际私法领域起着重要的作用,旨在确保国际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具有公平性和一致性,并为跨国争议解决提供指
导。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英美法概论♦一、英美法系法系——具有共同法律文化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总称。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判例法系、英吉利法系,它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相对比的一种法律制度,它包括仿效英国法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

♦二、为什么学习英美法♦世界文化构成的重要地位♦(一)从世界文化的组成来看,英美文化占据了世界文化的半壁江山。

♦除英国(不包括苏格兰)、美国外,主要是曾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等。

中国香港地区也属于英美法系♦二)英美国家法律制度有别于大陆法系。

♦1、法律生成的路径不同:大陆法系的演进是集中式的,而英美法系的演进是分散式的♦大陆法系的演进模式♦2、法律制度的特点不同:♦大陆法系:法律的历史渊源、法律形式、法律的分类、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法院系统的双轨制♦英美法系:法律的历史渊源、法律形式、法官的作用、法律的思维方式和运作方式、法律的分类♦总结♦大陆法的应变能力差,不能很好地顺应时代的需要。

♦英美法的灵活性强,能够及时有效地应付现实社会的变迁。

♦三)对中国人的吸引力更大♦中国是世界上在国外读大学的人数最多的国家,中国的大学留学生占全球总数的14%。

对于中国人而言,在留学浪潮中英美国家也是首选对象。

第一章英美法的历史沿革第一节普通法——英美法的精髓一、普通法的形成和发展普通法形成的条件♦(一)强大的中央集权制能为普通法的形成提供政治的保证♦1.首先,宣布土地属王所有,实行封建附庸关系直接化♦2.其次,进行土地调查,编撰《末日审判书》(二)王室司法权的建立为普通法的形成提供实践的机制♦1.巡回审判为王室法官接触了解地方习惯法提供了机会.♦2.统一的中央王室法院为法律的统一提供了可靠的保障.♦3.王室法院扩展了法律的正义.♦4.王室法院与普通法在英格兰的胜利并不完全是凭借国王的强制和权威,是靠竞争赢得的.二、普通法的基本原则——遵循先例遵循先例即“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三、普通法的基本特征——程序先于权利第二节衡平法——普通法的臂膀一、衡平与正义的意义二、衡平法的产生三、衡平法的内容四、衡平法准则(1)衡平不允许有不法行为存在而无补救(2)衡平遵循法律(3)向衡平法院请求的人必须自己清白(4)请求衡平的人必须自己为衡平行为(5)衡平重意思而轻形式6)衡平法对人为一定行为(7)衡平法将履行义务归结为当事人的原意(8)延误是衡平法的大敌(9)在有两个相等的衡平时,法律应占优先地位(10)在有前后两个衡平时,前一个衡平应占优先地位(11)平等即公平五、衡平法的特点(一)衡平法起源于王权并由法官加以发展(二)衡平法属于私法,它所调整的对象完全限于民事法律关系(三)衡平法的司法管辖权的行使是有前提条件的,(四)衡平法的原则和精神主要由其著名的格言表达。

•六、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关系以及衡平法对英国法的发展衡平法规则并不公开地与普通法规则相对抗,也不是旨在废除或取代普通法规则;相反,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拾遗、注释和补充。

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关系不是两种矛盾制度之间的关系,而是法典与法典补充条款之间的关系、正文与注释之间的关系。

•普通法主要代表着法律稳定性的要素和机制,衡平法主要代表着法律灵活性的要素和机制,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组成一个和谐的对立统一体。

•第一,衡平法所采取的原则和普通法不同。

•第二,衡平法的救助方式和普通法不同。

•第三,衡平法的诉讼程序和普通法的诉讼程序不同。

•第四,衡平法的调整范围比普通法小。

第三节英国法移植——英美法系割据天下•一、英美法系的形成和发展•二、英美法系的特点•(一)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二)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三)法官对法律的发展举足轻重•(四)以归纳法为法律推理方法•(五)在法律体系上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三、英美法系的发展趋势•(一)英美法系制定法增加•(二)两大法系法律渊源在国际领域内互相接近•(三)两大法系中的一些非典型国家法律渊源混同•(四)两大法系呈融合趋势,但继续保持固有特色•四、美国法与英国法的联系与区别•共同点:•1、判例是主要的法律形式•2.法律风格的一致•美国法特点•(一)法律移植中的批判精神•(二)判例法与制定法并重•(三)联邦和各州自成法律体系•(四)制定法的明显灵活性•(五)浓厚的种族歧视色彩第二章英美宪政传统和宪法精神第一节英国宪法一、英国宪法的基本特点1、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2、英国宪法渊源的多样性和分散性3、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二、英国宪法的渊源1、宪法性法律2、宪法惯例国王不能为非内阁连带向下议院负责国王根据政府的建议可以解散议会3、宪法判例三、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1.议会主权原则2、分权原则3、责任内阁制4、法治原则第二节美国宪法自由缔约,结成人民政治团体,随时颁布并制定公正而平等的法律、法令、条例、规章、职责,务使其最能符合且方便于殖民地的公共意愿。

____《五月花号公约》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一切人生来就是平等的,他们被造物主赋予他们固有的、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有生命、自由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

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

而政府的正当权力,则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

如果遇有任何形式的政府损害这些目的,人民就有权利改变或废除它。

——《独立宣言》二、1787年美国宪法1、宪法的制定2、宪法的基本内容和原则(1)“三权分立”原则(2)联邦主义原则3、宪法修正案权利法案•第一条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第二条纪律严明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可侵犯。

•第三条未经房主同意,士兵平时不得驻扎在任何住宅;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战时也不得驻扎。

•第四条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

除依据可能成立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详细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

•第五条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书,任何人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的审判,但发生在陆、海军中或发生在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除外;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

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

•第六条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已由法律确定;得知控告的性质和理由;同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证人;并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第七条在普通法的诉讼中,其争执价额超过二十美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受到保护。

由陪审团裁决的事实,合众国的任何法院除非按照普通法规则,不得重新审查。

•第八条不得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过重的罚金,不得施加残酷和非常的惩罚。

•第九条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

4、美国宪法的影响一方面,它是美国经济和政治生活的最高准则。

另一方面,美国宪法所设计的制度的影响。

三、美国宪法与英国宪法的比较共同点:在性质上,它们都是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和利益,确保资产阶级民主制的存在和发展。

在理论渊源上,它们都以西方的民主、自由、分权、自然法、社会契约等学说为基础。

在适用中,由于处在判例法的体系中,都受司法机构解释的限制。

区别:(一)宪法表现形式不同(二)宪法地位不同(三)宪法中的民主因素不同(四)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同(五)宪法的解释机关不同第三节作为“宪法卫士”的违宪审查制度违宪审查制度,也称司法审查制度,是现代各国确保国家法制的统一,维护宪法的尊严,防止权力的滥用,监督法律的实施,审查各项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司法审查权作用◆首先,司法审查权是调整中央与州权关系的手段。

◆其次,司法审查权是实现“分权制衡”宪法原则的手段。

◆再次,司法审查权是灵活解释宪法,使宪法符合时代发展的手段。

第三章英美司法制度第一节法院组织•一、英国法院组织•1、高级法院•上议院司法委员会最高法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2、初级法院•郡法院治安法院•二、美国法院组织•联邦法院系统由联邦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地区法院三级组成。

联邦专门法院•大多数州法院系统包括州基层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三级。

第二节律师制度•一、英国律师制度•(一)二元制律师制度的形成•(二)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1.律师资格的取得•2.律师业务范围•3.律师组织机构•二、美国律师制度•(一)美国律师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二)律师资格的取得•(三)律师的权利与义务•(四)律师的报酬•(五)律师执业机构第三节陪审制•一、陪审制的起源•二、现代英国陪审制的形成与发展•1166年,亨利二世《克拉灵顿诏令》规定地方郡法庭和百户区法庭应召集本地的12名自由人到庭发誓,对本地的抢劫、谋杀、盗窃等重大刑事犯罪嫌疑人进行控诉。

•1176年《诺桑普顿诏令》•规定巡回法庭到达某郡区后,应召集该郡区的教士、百户区长官和每村4名有威望的人以及由这4人选出的12名自由人,到巡回法庭组成检控陪审团,由他们负责起诉本辖区的刑事犯罪嫌疑人,受到指控的人立即由郡长逮捕,交由巡回法庭审判。

•1352年爱德华三世颁布诏令,禁止大陪审团参与做出判决,只负责案件的调查起诉,另设一个由12人组成的小陪审团专司审判之职•大陪审团负责起诉,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出控诉;小陪审团负责审理,决定被告是否有罪。

•1854年《普通法程序法》规定,在民事案件中,只要当事人同意,可以由法官单独审判。

•《1883年最高法院细则》规定:除诽谤、诬告、私禁、诱奸和违背婚约等案件外,法院对其他民事案件的审判有权决定不采用陪审。

•1933年,法律进一步规定,王座分庭(是目前英国管辖民事案件的主要法院)在是否召集陪审团上享有自由裁量权,只是在诽谤、诬告和私禁等民事案件中,有当事人任何一方提出陪审申请;或是在民事欺诈( fraud)案件中,有被指控有欺骗行为的当事人一方提出陪审申请时,法院才须组成陪审团。

此外,如果法院认为这类审判涉及到对某些文件、账目的持续查阅,或是技术性的或局部性的调查,而对此采用陪审方式显然颇有不便时,还有权驳回当事人的申请,不予实行陪审。

•1981年的《最高法院法》(The Supreme Court Act)对陪审的运用又作了进一步的限制,它规定:如果案件审理期限太长,而不便于实行陪审的话,那么即使对于诽谤、欺诈等类民事案件,法院也可以不采用陪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