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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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实施方案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实施方案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实施方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减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按照全国和全省政法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根据我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和省上关于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强化责任、整合力量、多措并举、使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二、工作要求
(一)深化思想认识,切实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推动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清理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依法妥善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具体举措,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人民法院形象,事关和谐社会构建,目前,任务十分艰巨。

一定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紧迫意识,落实好各项工作措施,不折不扣地完成化解的任务。

(二)落实领导责任,。

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切实解决实际问题,成立了领导小组,制定了实施方案。

二0一0年三月。

《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实施意见》执法监督是各级党委政法委的重要职责,也是党委赋予政法委的一项重要任务。

政法委执法监督部门要从总结经验、分析问题的角度入手,实事求是地找出在执法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与原因,找准切入点,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力争执法监督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执法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执法监督方式趋于被动性执法监督方式存在诸如接受信访多,启动监督少;协调案件多,指导督办少;事后监督多,过程监督少;根据领导批示监督多,根据既定规则主动启动监督少等现象。

政法委机关经常疲于应付处理涉法上访个案,普遍担当“消防员”的角色,削弱了执法监督应有的作用。

(二)执法监督措施不够规范在监督来源上,案件协调工作中有时受理以单位党组名义提请的协调,有时接受以单位名义提请的协调;在具体形式上,案件指导工作中有时采用普通信函,有时采取口头方式;在监督结果处理上,指导协调的结论有时以审批表的形式下发,有时以决定的形式下发。

如此种种,导致执法监督措施不够规范。

(三)执法监督效果不理想监督制度和形式往往是走过场流于形式,不能起到解决问题的实质性作用,例如对执法的检查与案件的评查,都是在本单位内自我进行,检查组到后也就是听取汇报,没有足够时间深入了解实际情况,导致监督效果不佳。

二、执法监督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思想上认识不足在执法监督工作实践中,政法机关甚至政法委的不少干部在政法委执法监督认识上存在错误,认为司法机关的监督主要是来自人大以及司法机关本身的监督,政法委执法监督是对司法独立的干预,把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管理与司法独立对立起来,想方设法规避政法委的监督。

(二)规范性制度不完善执法监督职能设计的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程度不高,没有具体化,操作性不强。

如对哪类案件可以进行监督,怎样监督;哪些案件可事前监督,哪些案件可事中监督,哪些案件可事后监督,没有明确规定;职责权利比较空泛,没有规定调查权和对责任者查究权等执法监督必备的重要职权,行使起来缺乏力度,起不到应有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答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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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答复
(2014年12月12日)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对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认为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审查确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但该期间在2013年6月30日尚未届满的,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

如果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等三种情形的,仍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

——结束——。

关于处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若干思考

关于处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若干思考

关于处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若干思考涉法涉诉信访是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历来是信访工作的重要内容。

2014年3月,中办、国办出台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实行诉访分离,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的要求。

中央政法委根据中央精神,制定了涉法涉诉信访导入法律程序工作机制、纠错机制和依法终结制度三个文件。

之后,省委、市委也相继出台了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的具体实施意见。

根据中央和省、市委有关精神,为进一步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更好地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同时,进一步加强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更好地推进法治杭州建设,信访办课题组对市人大机关处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进行了研究和思考。

一、关于涉法涉诉信访及其管辖机关根据有关规定,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主要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提出,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属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管辖,可以通过报案、起诉、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抗诉、申请执行等诉讼程序解决信访人诉求的信访事项。

(一)涉及审判机关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主要有8种情形:1.当事人就立案事宜信访的;2.当事人就正在审理的案件信访的;3.当事人在裁判文书送达后6个月内,首次申诉、申请再审或要求解答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理由及诉讼程序等有关问题的;4.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初访后继续信访的;5.当事人就国家赔偿决定信访的;6.当事人就执行问题信访的;7.当事人就干警违法违纪信访的;8.当事人就再审申请或申诉被驳回后继续信访的。

(二)涉及检察机关依法管辖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主要包括涉检事项和诉讼监督事项。

1.涉检事项:①不服人民检察院刑事处理决定的;②反映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群众举报线索中久拖不决,未查处、未答复的;③反映人民检察院违法违规办案或者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④人民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国家赔偿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6.27•【文号】法发〔2016〕15号•【施行日期】2016.06.2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15号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实行诉访分离以及建立健全信访终结制度的指导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现针对执行信访案件交办督办、实行诉访分离以及信访终结等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办理执行信访案件的基本要求1.执行信访案件,指信访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诉信访,请求督促执行或者纠正执行错误的案件。

执行信访案件分为执行实施类信访案件、执行审查类信访案件两类。

2.各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应当设立执行信访专门机构;执行信访案件的接待处理、交办督办以及信访终结的复查、报请、决定及备案等各项工作,由各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3.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执行信访案件办理机制,畅通执行申诉信访渠道,切实公开信访办理流程与处理结果,确保相关诉求依法、及时、公开得到处理:(1)设立执行申诉来访接待窗口,公布执行申诉来信邮寄地址,并配备专人接待来访与处理来信;(2)收到申诉信访材料后,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内部函文等方式,及时向下级人民法院交办;(3)以书面通知或其他适当方式,向信访当事人告知案件处理过程及结果。

4.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执行信访互联网申诉、远程视频接访等网络系统,引导信访当事人通过网络反映问题,减少传统来人来信方式信访。

5.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和落实执行信访案件交办督办制度:(1)上级人民法院交办执行信访案件后,通过挂牌督办、巡回督导、领导包案等有效工作方式进一步督促办理;(2)设立执行信访案件台账,以执行信访案件总数、已化解信访案件数量等作为基数,以案访比、化解率等作为指标,定期对辖区法院进行通报;(3)将辖区法院执行信访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评,并提请同级党委政法委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4)下级人民法院未落实督办意见或者信访化解工作长期滞后,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约谈下级人民法院分管副院长或者执行局长,进行告诫谈话,提出整改要求。

涉法信访案件终结办法

涉法信访案件终结办法

中央政法委《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政法[2005]9号)(政法[2005]9号2005年2月16日印发)第一条为做好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信访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指依法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处理的信访案件。

第三条符合下例条件之一的案件,可予以终结:(一)经复查后作出的决定、鉴定、判决、裁定等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完备,定性准确,处理意见合法适当,当事人又提不出新的证据的。

(二)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政策、法律法规妥善解决但仍坚持信访,所提出的要求超出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信访反映的问题已妥善处理,当事人明确表示接受处理意见,又以同一事由重新信访的。

(四)经认真工作,限于客观条件,案件仍无法侦破、无法执结或犯罪嫌疑人暂时无法抓获,当事人又不能帮助提供新的证据或线索的。

上款第(一)、(四)项中,案件终结后,如果发现或当事人提供了新的证据或线索,办案部门应当立即恢复办案工作。

第四条作出案件终结结论必须遵循以下程序:(一)案件终结结论必须由中央或省级政法部门经复核后以书面形式正式作出。

(二)有权确认部门在作出终结结论前,必须对案件进行全面认真的复核,重点审查信访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或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

符合案件终结标准的,按工作程序作出终结结论,必要时,提请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部长(厅、局长)办公会等决策机构讨论后作出决定。

(三)凡决定终结的案件,应在作出决定后7日内通知原办案部门,并通报有关信访工作机构。

属于党委政法委交办、督办的案件,报党委政法委备案。

省级政法部门决定终结的案件,应报中央政法部门备案。

原办案部门应当在接到终结通知后7日内,告知当事人,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和乡(镇)、街道。

第五条告知当事人案件终结结论时,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法律解释和思想教育工作,劝其息诉罢访。

依法办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实施办法

依法办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实施办法

依法办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司法行政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依据《信访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中办发(2O13]26号)、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工作机制的意见》(中政委(2O14]2号)、《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通知》、《省委政法委、省信访局关于推进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工作办法》(X政法(2O14)4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正在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

第二章诉讼与信访分离第三条将涉法涉诉信访与普通信访分开办理。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政法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或相应法定救济途径解决的,作为涉法涉诉事项办理。

对依法不能通过司法程序或其他法定救济途径解决的,作为普通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湖北省信访条例》和《湖北省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管理办法》依法受理和办理。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与“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应当依法受理信访事项的司法行政机关对涉法涉诉信访或普通信访的认定情况进行甄别。

第四条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畅通和拓宽涉法涉诉信访渠道,充分尊重和保障信访人,包括在押服刑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申诉控告权利,耐心听取了解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和诉求。

第五条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党委、人大、政府等信访部门做好涉法涉诉信访与普通信访分流工作,及时接收、依法办理党委、人大、政府信访部门按规定转交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

第三章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范围第六条导入司法行政机关法律程序的主要情形。

1.对全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投诉处理决定等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2.对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请求行政赔偿,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3.对全省各监狱、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请求刑事赔偿,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对全省各监狱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或者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有异议,或者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按照相关规定向上一级监狱管理机关申请复议的;4.对全省所属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有关社会组织人员、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举报和投诉;5.其他依法应当导入全省司法行政机关法律程序办理的。

2018版《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全文

2018版《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全文

2018版《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全文2018版《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全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健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努力形成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合力。

《意见》包括充分认识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意义、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依法维护涉法涉诉信访秩序、加强和改进对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组织领导等5个部分。

《意见》指出,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事关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事关党执政地位巩固和国家长治久安。

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要求,又是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实际行动;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又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

《意见》强调,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总体思路是:改变经常性集中交办、过分依靠行政推动、通过信访启动法律程序的工作方式,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由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处理,依法纠正执法差错,依法保障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公正结论,保护合法信访、制止违法闹访。

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息诉息访,实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的统一。

《意见》提出,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

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各级信访部门对到本部门上访的涉诉信访群众,应当引导其到政法机关反映问题;对按规定受理的涉及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收到的群众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意见》要求,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

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各级政法机关要及时审查、甄别。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13•【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近日,为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准确把握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规律特点,创造适应群众新需要、体现时代新特征的涉诉信访工作模式,及时回应群众合法合理诉求,依法维护群众权益作出部署安排。

《意见》共7个部分34条,对加强新时代涉诉信访工作总体要求以及完善系统化涉诉信访源头预防机制、立体化涉诉信访受理机制、实质化涉诉信访化解机制、精准化涉诉信访依法处置机制、智能化涉诉信访管理机制提出具体要求,明确了新时代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党对人民法院信访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在法治轨道上解决涉诉信访问题、坚持源头治理与区分类别处理相结合、坚持机制创新与制度建设同步推进、坚持统筹社会力量联动化解信访矛盾、坚持运用现代科技实现创新发展的基本原则。

《意见》指出,加强涉诉信访源头预防、就地解决、前端化解,用好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工作机制,及时解决涉诉信访苗头性问题,“一站式”调处化解矛盾纠纷,切实把问题化解在基层和萌芽。

巩固提升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成果,注重在党委领导下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通过诉前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

《意见》强调,打造网上申诉主渠道,全面应用人民法院网上申诉信访平台,打通网上申诉与现场接访、来信办理、视频接访、12368“一号通办”等应用系统信息壁垒和数据互认通道,提供申诉申请、进展查询、法律咨询、第三方化解、结果反馈、满意度评价、投诉建议等服务,实现申诉信访“一网通办”,全面提升网上信访整体效能。

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

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

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意见》包括充分认识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意义、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依法维护涉法涉诉信访秩序、加强和改进对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组织领导等5个部分。

《意见》指出,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事关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事关党执政地位巩固和国家长治久安。

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要求,又是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实际行动;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又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

《意见》强调,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总体思路是:改变经常性集中交办、过分依靠行政推动、通过信访启动法律程序的工作方式,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由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处理,依法纠正执法差错,依法保障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公正结论,保护合法信访、制止违法闹访。

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息诉息访,实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的统一。

《意见》提出,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

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各级信访部门对到本部门上访的涉诉信访群众,应当引导其到政法机关反映问题;对按规定受理的涉及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收到的群众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意见》要求,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

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各级政法机关要及时审查、甄别。

对于正在法律程序中的,继续依法按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但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不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做好不予受理的解释说明工作;对于不服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经释法明理仍不服的,可引导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浅析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制度的建立及完善

浅析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制度的建立及完善

浅析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制度的建立及完善作者:崔白洁虞玲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3期摘要根据中央政法委制定的政法[2005]9号文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第二条规定,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指依法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处理的信访案件。

本文则以法院涉法涉诉信访现状为立足点,对建立完善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制度提出一些想法,为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法院信访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作者简介:崔白洁、虞玲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6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142-02一、法院涉法涉诉信访现状目前存在的最大问题是信访总量居高不下,信访诉求越来越高,漫天要价,缠访闹访不断增加,并且有“专业化”的趋势,信访人之间互相交流信访经验,往往选择在重大敏感时期进京访,借此对基层信访工作施加压力,信访无休无止,难以终结,信访人大有生命不止,信访不息的架势。

诉前信访和诉中信访增多,边审边访现象普遍,借此向承办法官施加压力。

要想改变“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的涉法涉诉信访现象,破解涉法涉诉信访困境,必须建立和完善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制度,重塑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二、建立及完善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制度意义之再认识一是有利于重塑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终局性。

建立及完善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制度,有利于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有利于提高司法权威和法制尊严。

信访终结制度的建立是程序正义得到张扬的必然要求,一个讲法治的社会需要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并驾齐驱。

二是有利于节约信访人的各种资源。

长期上访的人都有一种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精神,如果任由长期上访,势必会造成信访人经济状况恶化。

信访人以信访为生,把信访当作生活常态,没有固定收入,且信访时间越久越对信访诉求产生过高期望。

如果信访诉求最终得不到满足,反而使其蒙受经济损失和遭受身心打击。

三是有利于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

健全完善我省涉诉信访规范化工作机制

健全完善我省涉诉信访规范化工作机制

健全完善我省涉诉信访规范化工作机制为了深入贯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积极稳妥推进涉诉信访工作改革,提高处理涉诉信访的法治化水平,推动涉诉信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建设,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根据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的精神,我省法院根据近年来涉诉信访工作实际情况,围绕全省法院在20XX年开展的“司法规范化建设年”活动,针对涉诉信访工作中各个环节存在的一些问题,着力查找并解决在立案、审判、执行、申诉信访等各个司法环节上存在的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问题,为了全面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确保接待和办理涉诉信访的工作各个环节都符合程序规范的要求、每个办理结果都符合公平正义的期待,全面落实和着力解决涉诉信访工作机制的规范化问题。

构建规范化的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对于人民法院顺利开展涉诉信访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司法权威的和谐统一,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具有重大意义。

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主要包括涉诉信访工作体制和涉诉信访工作制度,具体由接访工作机制、办理工作机制、来信处理工作机制、监督与保障工作机制等几个方面构成。

涉诉信访工作体制是指开展涉诉信访工作的组织机构的职能和岗位权责的调整与配置,主要包括涉诉信访工作机构的设置,内部机构及人员的岗位及职责的分工等。

涉诉信访工作制度就是依据法律法规和涉诉信访工作规范所设定的各类规程和准则,主要内容包括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在接待处理涉诉信访事项过程中所遵循的办理规程或工作准则。

一、健全并完善涉诉信访工作体制和机构,进一步强化审查办理涉诉信访事项的规范化的业务职能目前,我国各级法院的内部涉诉信访工作机构已经初步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部门体系,但是还不够统一完备。

最高人民法院的涉诉信访部门与立案庭合并设立。

各省、市、自治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多以信访办(或信访局)的方式设立信访机构,我省高级人民法院多年来也长期以“人民群众来信处理和来访接待办公室”(简称“信访办”下同)的名稱设立存在。

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

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

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2011年5月)为依法办理涉诉信访案件,规范涉诉信访秩序,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法处理涉诉信访案件,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解决信访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做好服判息诉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条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或审查作出裁判、审查结论的,案件予以终结。

当事人不服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经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作出结论的,案件予以终结。

当事人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经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又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作出结论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予以终结。

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终结的涉诉信访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地方党委协调确定继续做好有关工作的责任单位。

第四条高级人民法院应根据本办法和当地实际制定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开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工作。

第五条高级人民法院终结的涉诉信访案件,应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报送终结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备案表;(二)涉诉信访案件终结报告;(三)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字的稳控责任书。

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终结的涉诉信访案件,经审查符合形式条件的,备案后予以反馈;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报送法院补正,或予以退回。

第七条已经终结的涉诉信访案件,作出终结结论的人民法院应自行或委托相关法院告知上访人案件已经终结,并记录在案。

对已经终结的涉诉信访案件,人民法院可在涉诉信访接待场所予以公示。

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终结或高级人民法院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备案终结的涉诉信访案件,当事人继续上访的,不再作为信访案件处理,并应协调、通知有关责任单位切实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第九条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后,当事人违法上访的,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浅谈企业在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上的处理方法

浅谈企业在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上的处理方法

浅谈企业在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上的处理方法近年来,越来越多由于经济纠纷、工农关系、人身伤害等原因造成的社会矛盾,在发生涉法涉诉问题后,有部分当事人不经过法律途径,而是交给企业或社会来承担后果,这些后果甚至于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从而出现了诉讼与信访交织、法内处理和法外解决并存的状况,导致少数群众“信访不信法”、“弃法转访”,甚至“以访压法”的错误思想,严重影响信访工作秩序,危害了企业利益,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

标签:涉法;涉诉;信访一、涉法涉诉信访存在的问题1.“信访不信法”的意识依然存在。

有些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本身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但由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过度激化,以及部分信访人法治观念淡薄,对司法工作人员天然抱着不信任的态度,对接访人员从专业角度给出的意见和建议不愿接受,难以达到息访息诉,化解社会矛盾的效果。

2.“闹事解决问题”的行为普遍存在。

实践中“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错误导向,使得部分信访人为达到个人目的,动辄以过激行为或越级上访的方式相要挟,政府部门或企业为息事宁人不得不以救助的名义满足其无理要求,形成恶性循环,甚至出现了“专业上访户”,偏离了法治信访轨道。

3.缺乏协调配合机制,司法处置效率低。

信访人为追求信访的效率和效果,經常就同一问题以不同诉求同时向多个单位或企业进行信访,在内外部信息交流共享平台不联通、缺乏制度化、经常化的协调办理机制的情况下,往往出现重复办、多头办的情形,影响息诉工作推进。

二、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上的处理依据1.2014年9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工作机制的意见》、《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实施意见》三个文件,细化涉法涉诉信访改革配套措施,进一步推动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深入开展。

2.2017年6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适应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对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要求,提高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法治化水平,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工作心得健全完善涉法涉诉信访终结机制促进社会矛盾化解

工作心得健全完善涉法涉诉信访终结机制促进社会矛盾化解

工作心得健全完善涉法涉诉信访终结机制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在工作中,我深刻体会到健全完善涉法涉诉信访终结机制的重要性,它能够有效地促进社会矛盾的化解。

以下是我在工作中的一些心得和思考。

首先,建立健全涉法涉诉信访终结机制是必要的。

社会矛盾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但如何妥善解决矛盾却是关键。

涉法涉诉的矛盾常常是较为复杂和敏感的问题,如果没有一个健全的机制来妥善解决,将会引发更大的社会问题。

因此,建立涉法涉诉信访终结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其次,完善涉法涉诉信访终结机制需要多方面的配套措施。

首先,法治环境要更加完善,法律法规要更加健全,并且要加强对公民的法律教育,提高大众的法律意识。

其次,需要加强司法体制的,提高司法效率,确保公正的司法判决。

此外,还需要加强信访工作,畅通群众诉求,解决问题的渠道,让群众的合理需求得到满足。

在实际工作中,我经历了一些涉法涉诉信访终结的案件,深刻体会到机制的重要性和实施的复杂性。

在处理案件时,我们始终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保证案件的公正和合法性。

同时,我们也积极促进各方当事人的沟通和对话,尽量协商解决矛盾。

在一些无法及时解决的矛盾中,我们保持耐心,倾听各方的意见和诉求,并尽快形成判决或调节意见,确保案件能够尽快得到解决。

但是,我也深感到完善涉法涉诉信访终结机制的难度和挑战。

首先,矛盾的复杂性需要我们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不仅需要理解法律,还需要了解相关领域的知识。

其次,机制的建立需要各个部门的紧密配合和协作,需要建立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此外,我们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机制,做到与时俱进。

最后,我认为保证涉法涉诉信访终结机制的有效运行和功效,除了机制的健全和完善之外,还需要加强监督和评估。

只有通过监督和评估,我们才能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改进和调整。

总之,健全完善涉法涉诉信访终结机制对于促进社会矛盾的化解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工作中,我们应该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始终以法律为准绳,妥善处理矛盾。

构建涉诉信访终结机制的思考

构建涉诉信访终结机制的思考

汇报人:日期:contents•引言•涉诉信访终结机制的构建目录•涉诉信访终结机制的配套措施•涉诉信访终结机制的实践意义•结语引言涉诉信访案件数量较大涉诉信访案件处理难度较大涉诉信访案件中重复上访现象突涉诉信访的现状构建涉诉信访终结机制的必要性提高涉诉信访处理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涉诉信访终结机制的构建当涉诉信访案件已经通过法律途径得到妥善解决,如判决、调解、和解等,且信访人已得到满意的答复,应当认定为可以终止。

案件已依法解决涉诉信访案件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且无法申请延长,应视为终止条件之一。

超过诉讼时效在信访人明确表示不再继续信访,或经过疏导、劝解,主动撤回信访申请的,可以视为终止的条件。

信访人主动放弃明确涉诉信访的终止条件实质审查对信访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如涉及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应当进行深入审查。

形式审查对信访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包括申请书、证据材料等,审查其完整性、真实性。

听证会制度对于复杂、重大的涉诉信访案件,可以采取听证会制度,让各方代表参与,充分听取意见,综合评判。

在满足终止条件的情况下,涉诉信访终结程序应当启动。

终结程序的启动告知程序执行程序应当及时将终结决定告知信访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对于已经终结的涉诉信访案件,应当及时将案件资料整理归档,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终结处理。

030201涉诉信访终结机制的配套措施将更多需要法律援助的涉诉信访人纳入援助范围,特别是对经济困难、特殊案件的涉诉信访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

加强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管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评估和监督机制,提高法律援助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涉诉信访人,特别是涉及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案件的涉诉信访人,给予适当的经济救助和物质帮助。

加大司法救助力度简化司法救助程序,确保涉诉信访人能够及时获得救助。

畅通司法救助渠道建立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访信息在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流通和共享。

解读:《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

解读:《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

解读:《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全面推动涉法涉诉信访改革——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答记者问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中央司改办负责同志就《意见》有关问题,回答了新华社记者提问。

一、请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答:信访工作作为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重要桥梁、倾听群众呼声的重要窗口、体察群众疾苦的重要途径。

党中央、国务院对信访工作始终高度重视,推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和有效举措,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随着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领域,也出现了诉讼与信访交织、法内处理与法外解决并存的状况,导致少数群众“信访不信法”甚至“弃法转访”、“以访压法”等问题比较突出,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正常有序的涉法涉诉信访秩序。

各种社会矛盾,最终还是要在规范的、法律的轨道上解决。

这既需要法律精神和法律思维的养成,也需要完善相关制度、机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意见》全面阐述了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主要内容、配套措施和工作要求,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

推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需要,不仅有利于从制度机制上倒逼政法机关提高执法司法质量和水平,保证当事人合法诉求及时得到解决,而且有利于从制度机制上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更好地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如何建立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新机制?答:《意见》提出,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总体思路是:改变经常性集中交办、过分依靠行政推动、通过信访启动法律程序的工作方式,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由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处理,依法纠正执法差错,依法保障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公正结论,保护合法信访、制止违法闹访,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息诉息访,实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的统一。

建立健全制度体系,推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常态化长效化

建立健全制度体系,推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常态化长效化

建立健全制度体系,推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常态化长效化2023年,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有效推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长效化、常态化,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

首先,要建立区别于传统信访机制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

传统信访机制往往是通过处理群体性事件或政治性事件来解决信访问题。

而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则更多地体现了法治建设的要求和法治社会的应有的秩序。

针对此类信访工作的机制,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确保信访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其次,要加强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与法院审判的联系。

在一些涉诉案件中,当事人往往会采取涉法涉诉信访的方式来解决争议。

但这样的方式通常无法达成终局性判决,或者无法合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因此,建立经过法院审判的涉法涉诉信访机制,可以保障当事人在信访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要想推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常态化长效化,必须注重信息化手段的应用。

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可以迅速、准确地收集和分析信访信息,把握信访的全局和趋势,及时制定工作计划和措施。

信息化手段的应用也可以促进信访工作的公开化、透明化和规范化,从而提高信访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此外,在推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常态化长效化的过程中,应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体系。

这其中包括建立统一的信访管理制度、建设和完善信访信息库、制定涉法涉诉信访预警机制等。

制度体系建设需要全面考虑,但总的方向是要完善中央与地方的管理体系,协调建制与群制发展的矛盾,提高信访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最后,需要加强对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

我们需要建设一支专业化水平高、素质优良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队伍。

这需要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知识和技能,创新培训方式,让工作人员更加熟练而有效地开展工作。

总结一下,推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常态化长效化,需要建立健全的制度体系、加强信息化手段的应用、与法院审判的联系、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等一系列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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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实施意见》执法监督是各级党委政法委的重要职责,也是党委赋予政法委的一项重要任务。

政法委执法监督部门要从总结经验、分析问题的角度入手,实事求是地找出在执法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与原因,找准切入点,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力争执法监督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执法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执法监督方式趋于被动性
执法监督方式存在诸如接受信访多,启动监督少;协调案件多,指导督办少;事后监督多,过程监督少;根据领导批示监督多,根据既定规则主动启动监督少等现象。

政法委机关经常疲于应付处理涉法上访个案,普遍担当“消防员”的角色,削弱了执法监督应有的作用。

(二)执法监督措施不够规范
在监督来源上,案件协调工作中有时受理以单位党组名义提请的协调,有时接受以单位名义提请的协调;在具体形式上,案件指导工作中有时采用普通信函,有时采取口头方式;在监督结果处理上,指导协调的结论有时以审批表的形式下发,有时以决定的形式下发。

如此种种,导致执法监督措施不够规范。

(三)执法监督效果不理想
监督制度和形式往往是走过场流于形式,不能起到解决问题的实质性作用,例如对执法的检查与案件的评查,都是在本单位内自我进行,检查组到后也就是听取汇报,没有足够时间深入了解实际情况,导致监督效果不佳。

二、执法监督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思想上认识不足
在执法监督工作实践中,政法机关甚至政法委的不少干部在政法委执法监督认识上存在错误,认为司法机关的监督主要是来自人大以及司法机关本身的监督,政法委执法监督是对司法独立的干预,把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管理与司法独立对立起来,想方设法规避政法委的监督。

(二)规范性制度不完善
执法监督职能设计的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程度不高,没有具体化,操作性不强。

如对哪类案件可以进行监督,怎样监督;哪些案件可事前监督,哪些案件可事中监督,哪些案件可事后监督,没有明确规定;职责权利比较空泛,没有规定调查权和对责任者查究权等执法监督必备的重要职权,行使起来缺乏力度,起不到应有作用。

(三)协管干部权力缺乏刚性
中央相关文件已明确政法委负有协管政法机关干部的职责,但目前在干部考察、选任和班子配备上,主要还是政法各部门提出意见,报党委组织部门研究、考察、任命。

即使政法委参与组织部门的考察,但也起不了决定作用。

(四)与其他监督力量没有形成合力
在我国现行的执法监督体制中,除了政法委的执法监督,还有人大的权力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舆论监督、执法部门自身的内部监督等,政法委的执法监督与其他各种监督也就是横向的关系,但目前还没有完全理顺,没有形成监督合力。

三、执法监督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端正执法监督思想
政法委行使执法监督职能是更好地实现党对政法工作领导,加强政法队伍建设,遏制司法腐败的现实要求。

政法部门要端正执法监督思想,树立正确的执法监督理念,努力防止和克服政法委执法监督是“越权”、“干扰”、“没有必要”等各种错误认识。

各级政法委机关也应强化执法监督职能作用,主动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和科学监督,不断推动执法监督工作上新台阶,努力维护法律权威,确保司法公正。

(二)建立和健全执法监督规范性制度
健全政法委组织领导政法机关评查案件制度。

成立评查案件专门工作小组,设立由政法机关业务骨干、资深律师、法律界专家组成的“评查案件人才库”,专门负责案件的评查工作;建立执法业绩档案管理制度。

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建档、一人一档、动态管理、跟踪考核的方法,分级分类建立健全政法委对各政法机关干警执法业绩档案管理制度,为考核各政法机关领导干部和执法干警,加强执法指导、执法监督提供直接科学的依据;健全执法监督的案件督办制度。

严格案件批示、督办、调查、回复、登记等流程,做到案结事了,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建立健全重大疑难案件专家会诊制度。

对于政法部门之间意见不一致的案件,以及依法走完法律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仍然纠缠政法部门的,可以由政法委组织政法部门具有权威的专家或相关法律界人士,共同对案件进行“问诊把脉”。

(三)完善执法监督职权
赋予政法委以下相应的监督职权:
——调阅案卷权。

在政法委接到有关当事人反映政法干警办案不公、违法办案的情形下,政法委执法监督机构可以调阅查看相关案卷。

——听取案情汇报权。

应执法监督人员的要求,办案人员应对其所办案件向执法监督人员汇报,并说明案件办理的经过。

——调查案情权。

必要时执法监督人员会同办案单位纪检部门实地调查以了解案情。

——对有关责任人处分权。

对通过各种途径发现并经政法委执法监督部门查证属实的政法干警违法违纪行为,给予相应的处分并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完善政法委协管干部机制
适当对当前政法委的干部任免权限进行调整,以完善政法委协管干部机制。

赋予政法委相应的人事任免建议权和违纪调查权、建议处分权,以确保执法监督工作意见在各政法机关得到落实,具有权威性、实效性。

(五)完善执法监督考评体系
着重考评各政法机关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执法规范化建设、执法公开制度的建立和落实、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情况、公众安全感满意度情况。

建立由群众评判执法工作的机制,采取社会调查测评、召开座谈会等有效形式,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对各政法机关工作的意见。

(六)明确执法监督重点
要结合“四个着力”,突出执法监督重点,提高监督效果,即着力督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不公不廉的案件和问题,督促政法机关建章立制,严格纪律,从而把重点岗位和环节的执法司法过程置于政法委的有效监督之下,确保公正廉洁
执法;着力督查社会高度关注的典型案件、重大案件和疑难案件,协调公、检、法及有关力量,对案件进行会诊,查清原因,明晰真相,找准解决问题的关键和突破口,有效疏导社会情绪;着力督查解决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社会矛盾;着力监督预防政法干警违法违纪行为,重点督查是否有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等行为。

(七)协调各方,整合监督力量
建立政法委执法监督与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经常性联系机制。

政法委在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在依法做出处理的基础上,如果认为责任者不再适宜从事政法工作,可以提请人大实施监督权,依法罢免其审判、检察职称。

政法委在监督工作中发现政法干警有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执法不公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启动司法监督程序,予以查处。

政法委还应充分组织和发动群众、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力量,对社会反映的执法司法腐败现象经查实后,通过媒体或其他正确途径予以曝光,扩大监督效果。

(八)加强执法监督队伍建设
要设立并健全执法监督机构,把政治素质好、法律水平高、司法实践经验丰富、案件协调能力强的干部配备到执法监督队伍中来,真正实现“内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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