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6期 - 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试点

合集下载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6年本)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6年本)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6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21•【字号】云政发〔2017〕17号•【施行日期】2017.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6年本)的通知云政发〔2017〕17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6年本)》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有关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完善有关领域专项规划,为各地做好项目核准工作提供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要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对投资活动的规范引导作用。

把发展规划作为引导投资方向,稳定投资运行,规范项目准入,优化项目布局,合理配置资金、土地、能源、人力等资源的重要手段。

完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为企业投资活动提供依据和指导。

构建更加科学、更加完善、更具可操作性的行业准入标准体系,强化节地节能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全省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能力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全省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能力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全省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能力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8.12•【字号】云政办发〔2022〕69号•【施行日期】2022.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全省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能力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全省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与其他省市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共同构成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自2019年12月1日上线以来,为省、州市、县、乡、村五级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开展政务服务提供有力支撑,对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省平台系统整合不够、业务流程不优、数据共享不足、基层应用不广、用户体验不佳等问题仍然存在。

为进一步提升全省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能力,向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聚焦系统融通,提升“一网覆盖”能力深入推进省平台各系统联动协调运转,加强与部门业务办理系统融合贯通,推动实现“只进一张网,能办所有事”。

(一)强化统一身份认证,健全全省统一用户体系。

依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身份认证体系,升级省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完善自然人、法人和各级机构、组织以及工作人员的统一用户体系,全面推广人脸识别认证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社会保障卡等注册登录模式,进一步拓展认证渠道,简化优化身份认证方式,提升认证流程、算法的安全性以及浏览器兼容能力,解决注册繁琐、程序复杂等问题,实现省平台用户“一个账号、一次登录、一次认证、全网通用”。

各地各部门业务办理系统互联网端注册渠道,以统一技术标准全部接入省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进行注册认证,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重复注册、重复验证等问题。

按照“一企一档”、“一人一档”要求,依法依规归集用户基本信息、办件历史、访问行为等关联数据,建设省平台法人和自然人数据档案库,分析用户潜在需求,实现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身份证号码为索引智能推送关联服务,变被动服务为主动、精准服务。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索引号编码说明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索引号编码说明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索引号编码说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目录应有政府信息的索引。

本索引号由单位代码、信息类别码、信息属性、年代码、信息顺序号五部分组成,其结构为:单位代码+信息类别码+信息属性+年代码+信息顺序号,共21位。

第一部分单位代码由9位数字组成,前四位固定为2101,代表辽宁省沈阳市;第5、6位为区域代码[见附件四沈阳市区域代码],后三位为各单位顺序码(见附件五各部门顺序码)。

如:210100000,2101代表辽宁省沈阳市;00代表市政府;000代表市政府本级;210100034,210100与前述一致,034代表环保局。

第二部分信息类别码由3位组成。

第一位由英文字母组成代表信息大类,如(以附件二为例):机构信息为“A”,政策法规为“B”,审批事项为“C”,人事信息为“D”,规划计划为“E”,后续依此类推;第两位和最后一位分别代表一级子类和二级子类,分别由1-9任意数字组成,如该类别没有一级或二级子类,则以0代替。

如:I71表示政务动态中议案提案的人大议案项目。

第 1 页共3 页
第三部分信息属性由1位组成。

“1”为主动公开信息;“2”为依申请公开信息。

第四部分年代码由4位数字表示,以信息生成的年份表达;
第五部分信息顺序号由4位数字表示,从最低一级子类开始编制的小流水号。

注意事项:信息内容必须完整,附件、插图、表格等内容齐全。

第 2 页共3 页
第 3 页共3 页。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年度政务公开工作总结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发布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年度政务公开工作总结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发布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年度政务公开工作总结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发布工作的
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为做好2018年度全省政务公开工作总结的报送及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编制发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结报告内容
(一)关于2018年度政务公开工作总结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8〕3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政务公开存在问题整改落实的通知》要求,全面总结分析本年度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2019年度工作目标、思路及改进举措,形成内容全面、数据准确、重点突出的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总结。

有全国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任务的州、市、县、区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对试点领域政务公开情况进行总结。

省直部门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任务的还应围绕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并按照《云
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8〕3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8〕5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8〕61号)要求,总结梳理有关行政权力、财政资金、公共资源配置、公共服务、公共监管等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任务落实情况。

(二)关于2018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年屠宰肉鸡400万羽、3000吨肉鸡分割及深加工项目环评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年屠宰肉鸡400万羽、3000吨肉鸡分割及深加工项目环评报告

前言1.1 项目由来近年来,云南省委、省政府对畜牧业高度重视,出台了《关于把畜牧业发展成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加快发展,以草食畜为主的商业型、外向型、常绿草地畜牧业,突出四个重点,实施八大工程,落实十大政策措施”的发展思路。

玉溪市委、市政府也十分重视畜牧业生产发展,把畜牧业作为农民增收致富的一大产业来抓,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快畜牧业产业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快优良品种开发,带动扶持畜牧业发展,把畜牧业建成富民强市的支柱产业”。

此外畜牧业是易门县农村的基础产业之一,广大农村具有较好的从事养殖的传统和基础,绝大部分农民把养鸡作为增加收入的主要渠道,全县生鸡存栏年均在150万羽以上。

云南易门昊天食品于2014年入驻易门县工业园区曾所片区,同时委托黑龙江农垦勘测设计研究院编制了《年屠宰肉鸡1020万羽、3000吨肉鸡分割及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14年6月23日易门县环保局对其进行了批复(易环审[2014]37号)(详见附件7),厂区占地面积6666.66m2(10亩),建筑物占地面积2720.20m2,总建筑面积共3275.93m2,绿化面积1045.33m2。

项目于2014年底建设完成,项目的实施,可直接带动扶持生鸡养殖户2000户,间接带动玉溪市八县一区50多个乡镇约2000户贫困农户。

但在实际建设过程中,由于市场原因,项目仅建成了年屠宰肉鸡400万羽、3000吨肉鸡分割及深加工的生产线,现有职工仅为70人,与原环评不符。

根据《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推进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整改工作的通知》(云环通[2016]85号)的规定和要求:云南易门昊天食品《年屠宰肉鸡1020万羽、3000吨肉鸡分割及深加工项目》实际规模仅为年屠宰肉鸡400万羽、3000吨肉鸡分割及深加工,属于“批建不符”的项目,且建设规模发生了重大变动,在本次清理整顿范围内,应进行环境现状评估。

受云南易门昊天食品的委托,我单位承担了该项目的环境现状评估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云南省第一批园林城市的通知-云政发[2001]30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云南省第一批园林城市的通知-云政发[2001]30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云南省第一批园林城市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云南省第一批园林城市的通知(云政发[2001]30号2001年3月1日)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为推进我省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省政府办公厅于1999年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创建园林城市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1999]144号)。

全省各地、各城市积极响应号召,进一步加大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为改善城市生态,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质量,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出了不懈的努力。

按照《通知》的有关精神和确定的园林城市标准,省建设厅组织有关专家对提出申报的各个城市进行了实地检查和验收,并按验收项目逐一打分,提出符合园林城市标准的城市名单。

经研究,省政府决定授予昆明市、安宁市、开远市、元阳县城、河口县城为云南省第一批园林城市。

望被授予首批园林城市的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继续发扬成绩,再接再厉,进一步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为建设绿色经济强省,实现全省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也希望其它城市(镇)以5市县为榜样,进一步提高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认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做好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大投入力度,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优美舒适的绿色空间,争取早日进入全省园林城市的行列。

附:云南省第一批园林城市简介云南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三月一日云南省第一批园林城市简介1.昆明市昆明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风景旅游城市。

近几年来,特别是99世界园艺博览会在昆明的举办,昆明市市委、市政府抓住这个机遇,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着力进行城市环境的综合整治,使城市面貌发生了较大变化。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2024年乡村振兴产业关键技术集成示范拟立项项目的公示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2024年乡村振兴产业关键技术集成示范拟立项项目的公示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2024年乡村振兴产业关键技术集成示范拟立项项目的公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4.02.04•【字号】•【施行日期】2024.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云南省科技厅关于2024年乡村振兴产业关键技术集成示范拟立项项目的公示根据《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云科规〔2022〕5号)等规定,经省科技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2024年乡村振兴产业关键技术集成示范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024年2月4日—8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将有关情况反馈至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提供书面材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写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个人提出异议的,应签署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电话。

匿名或超出期限的异议不予受理。

联系人及电话:杨苏,*************。

监督电话:省科技厅机关纪委,*************。

通讯地址及邮编:北京路542号省科技大楼704,650051。

附件:2024年乡村振兴产业关键技术集成示范拟立项项目云南省科学技术厅2024年2月4日附件2024年乡村振兴产业关键技术集成示范拟立项项目序号项目名称申报单位推荐部门起止年限备注1食用玫瑰产业关键技术研发及示范应用云南玫里传说食品有限公司昆明市科学技术局2024.01-2026.122肉鹅繁育与健康养殖技术研发及示范应用云南东川鹤翔种鹅繁育有限公司昆明市科学技术局2024.01-2026.123石斛良种繁育与种植技术研发及示范应用云南丰春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市科学技术局2024.01-2026.124撒坝猪养殖关键技术研发及示范应用云南金碑康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市科学技术局2024.01-2026.125中草药良种繁育与高效栽培技术研发及示范应用昆明英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市科学技术局2024.01-2026.126奶牛现代化标准化养殖关键技术研发及示范应用昆明守捷农业有限公司昆明市科学技术局2024.01-2026.127蓝莓高效生产关键技术研发及示范应用云南蓝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曲靖市科学技术局2024.01-2026.128特色小黄姜产业关键技术研发及示范应用云南罗平鼎泰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曲靖市科学技术局2024.01-2026.129优质甜笋产业关键技术研发及示范应用云南生机湾农业有限公司保山市科学技术局2024.01-2026.1210苹果提质增效生产关键技术研发及示范应用鲁甸县浩丰苹果专业合作社昭通市科学技术局2024.01-2026.1211甘蔗和果桑种植关键技术研发及示范应用巧家县佰意佳食品有限公司昭通市科学技术局2024.01-2026.1212乌骨鸡养殖关键技术研发及示范应用云南本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昭通市科学技术局2024.01-2026.1213特色紫米高产种植与加工技术研发及示范应用墨江合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普洱市科学技术局2024.01-2026.1214蓝莓规模化高效栽培技术研发及示范应用云南梁氏高原蓝莓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普洱市科学技术局2024.01-2026.1215澳洲坚果产业关键技术研发及示范应用云南中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普洱市科学技术局2024.01-2026.1216有机茶园规范化种植关键技术研发及示范应用云南家盟茶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临沧市科学技术局2024.01-2026.1217肉牛养殖关键技术研发及示范应用沧源县勐角乡勐甘村三熊专业养殖合作社临沧市科学技术局2024.01-2026.1218有机滇红茶高效栽培技术研发及示范应用耿马鹤益茶业有限公司临沧市科学技术局2024.01-2026.1219有机蔬菜产业关键技术研发及示范应用姚安自然之星农业科技有限楚雄州科学技术局2024.01-2026.1220柠檬绿色种植关键技术研发及示范应用红河禾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红河州科学技术局2024.01-2026.1221蛋鸡标准化养殖关键技术研发及示范应用建水瑞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红河州科学技术局2024.01-2026.1222荔枝高效栽培关键技术研发及示范应用红河言辰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红河州科学技术局2024.01-2026.1223姬松茸高效栽培技术研发及示范应用文山市滇珍菌业有限公司文山州科学技术局2024.01-2026.1224砂仁绿色种植关键技术研发及示范应用马关康益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文山州科学技术局2024.01-2026.1225甘蔗新品种高效栽培技术研发及示范应用云南富宁湘桂糖业有限公司文山州科学技术局2024.01-2026.1226铁皮石斛高效栽培关键技术研发及示范应用勐海光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州科学技术局2024.01-2026.1227核桃高效生产关键技术研发及示范应用大理漾濞核桃有限责任公司大理州科学技术局2024.01-2026.1228青梅种植及加工关键技术研发及示范应用云南大理洱宝实业有限公司大理州科学技术局2024.01-2026.1229云当归种植及加工关键技术研发及示范应用云南滇本草药业有限公司大理州科学技术局2024.01-2026.1230优质肉牛养殖关键技术研发及示范应用大理大迪牧业有限公司大理州科学技术局2024.01-2026.12。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3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3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32号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4]57号),全面提升全省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水平,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网站建设的领导政府网站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互联网上发布政务信息、提供在线服务、与公众互动交流的重要平台。

办好政府网站,有利于促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和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围绕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的目标,把握新形势下政务工作信息化、网络化的新趋势,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心系群众,公开透明、加强互动,改革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管理,提升政府网站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引导舆论的能力和水平,将政府网站打造成更加及时、准确、有效的政府信息发布、互动交流和公共服务平台。

建好管好政府网站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强化网站管理队伍建设,加大对政府网站建设的投入力度,保障网站健康运行、不断发展。

二、完善体系,统筹推进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一)完善政府网站内容管理体系。

按照“属地管理”和“主管主办”的原则,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推进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州、市(滇中产业新区)和省直各部门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办公厅(室)负责推进、指导本地各级各类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

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三十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三十号《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4年9月26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四章污染防治第五章绿色低碳发展第六章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以美丽云南建设全面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低碳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机构,配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鼓励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协助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行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林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要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29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要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29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要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要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29号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做好政府重要政策解读工作,使社会公众更好地知晓、了解政府及其部门出台的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改革举措,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信息发XXX政策解读机制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实施意见)及两项制度规定的通知》(云办发[2014]20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重要政策解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重要政策解读工作是加速推进依法治省进程,加快法治云南建设步伐,全面提升政府公信力,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重要举措。

政策解读是对政府重要政策文件的出台背景、目的意义及其执行口径、操作方法所作的解释性说明(立法解释除外)。

加强重要政策文件的解读工作,对帮助政府及其部门执行落实重要政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准确理解政策、规范政策执行行为、依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是适应当前政府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加强和改进政府机关工作作风、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提升政府效率效能、转变政府职能的具体体现.是加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对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进一步明确政策解读的范围、责任主体和工作流程(一)政策解读的范围下列政策文件均应及时进行解读:1.省人民政府规章;2.以省人民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3.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进行行政管理的省级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4.省人民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进行行政管理的省级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广泛知晓的其他重要政策性文件。

政府网站统一信息信息资源基础、主题、体裁类型、形态分类

政府网站统一信息信息资源基础、主题、体裁类型、形态分类
信息资源体裁类型分类见表C.1
表C.1信息资源体裁类型分类
编码
体裁类型
编码
体裁类型
301
法律
311
通报
302
法规
312
公报
303
条例
313
议案
304
规范
314
报告
305
标准
315
请示
306
通知
316
批复
307
命令
317
意见
308
决定
318

309
公告
319
会议纪要
310
通告
320
其他
附 录 D
信息资源形态分类见表D.1
240
融资信贷
257
质量技术
241
抵押质押
258
检验检疫
242
商务贸易
259
安全生产
243
招标拍卖
260公安消防244 Nhomakorabea海关口岸
261
司法公证
面向法人信息主题分类(232~265)
245
涉外服务
262
公用事业
246
农林牧渔
263
法人注销
247
国土和规划建设
264
档案文物
248
交通运输
265
其他
附 录 C
附 录 A
信息资源基础分类见表A.1
表A.1信息资源基础分类
编码
分类名称
常见栏目
备注
101
概况信息
如:锦绣潇湘
公开主题库
102
机构信息
如:政府机构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其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其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其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7.19•【字号】云人社通〔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人社通〔2024〕28号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健全我省就业促进机制,完善就业援助工作政策体系,坚持突出抓好重点群体就业帮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4年7月19日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就业援助服务,规范就业援助实施工作,提高就业援助实效,全面履行就业援助工作职责,确保就业援助更加精准、科学、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办法》(云政发〔2008〕2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就业援助是指以政府为主导,通过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技能培训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公共就业服务,帮助就业援助对象实现就业。

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援助工作的规划指导、资金监管和政策法规的制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制定就业援助计划,开展就业援助对象帮扶,对就业援助相关业务实施经办和补贴资金兑付,做好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工作,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省人民政府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和简政放权要求,对有投资项目审批权的部分省直部门保留的410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决定取消和调整202项行政审批项目。

对取消和调整项目中涉及法规规章修订的,将依法提出修订建议和作出决定。

经清理后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将在第六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结束时统一向社会公布。

此次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是破解我省项目落地难、审批难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我省第六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的第一批重要成果。

在下一步工作中,还将继续围绕投资领域、社会事业领域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领域,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列入本次清理范围的省直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清理要求,对目录中所列项目予以取消和调整;对下放项目要不折不扣地下放,并做好对下级部门的指导、协调、跟踪和监督工作;对尚未明确下放标准、下放层级和分级管理层级的项目,要尽快予以明确;对取消审批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要制定监管配套措施,防止出现取消后监管缺位的现象。

各州、市、县、区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工作,对上级取消的项目,要相应取消;对下放项目,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依法制定实施方案,规范审批行为;要强化审批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审批责任,细化责任内容,明确追究程序。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收缴规范津贴补贴后省直机关自筹收入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收缴规范津贴补贴后省直机关自筹收入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收缴规范津贴补贴后省直机关自筹收入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收缴规范津贴补贴后省直机关自筹收入的通知省直各部、委、办、厅、局:从2008年1月1日起,规范后的省直机关津贴补贴资金已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

按照《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规范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综〔2007〕53号)、《关于省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规范后相关资金收缴问题的通知》(云财库〔2007〕22号)的有关规定,原各单位各项自筹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收缴省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缴纳对象缴纳对象:已经规范津贴补贴的省级国家机关(含驻州、市、县、区的垂直管理单位)、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以及实行公务员管理的省本级事业单位。

二、收缴范围(一)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指缴纳对象所持有的固定资产(如房屋、铺面、场地等)和无形资产,通过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净收益。

(二)下属单位上交收入。

指缴纳对象下属单位上交的利润、承包费、管理费等收入。

(三)广告收入。

(四)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

(五)未明确资金存款利息必须纳入专项资金管理的财政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

(六)其他收入。

三、缴款方式和账务处理(一)缴款方式缴纳对象缴款时根据各收入项目性质按当年政府收入分类科目归类填列。

上缴收入时,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其中:执收单位编码填“单位财政编码”。

收款人填“云南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省级273010,开户银行:国家金库云南省分库。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云南省财政厅第五轮保留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公告-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云南省财政厅第五轮保留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公告-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云南省财政厅第五轮保留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公告正文:----------------------------------------------------------------------------------------------------------------------------------------------------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云南省财政厅第五轮保留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公告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71号),省法制办于2011年12月31日公布了《云南省第五轮保留实施的省级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按照第五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省法制办的相关工作要求,现将涉及省财政厅的34项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公布,对未列入本目录的项目不得作为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实施,新制定或者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设定或者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附件:云南省财政厅第五轮保留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云南省财政厅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云南省财政厅第五轮保留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34项)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项目类别审批时限备注省财政厅1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审批《注册会计师法》(主席令1993年第13号)行政许可项目20日2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注册会计师法》(主席令1993年第13号)行政许可项目7日3会计从业资格审批《会计法》(主席令1999年第24号)行政许可项目20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收回投资审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主席令2000年第40号)《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财政部令2005年第28号)行政许可项目15日5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政府采购法》(主席令2002年第68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2010年第61号)行政许可项目14日6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7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40日7彩票发行(管理)事项审批《财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彩票机构财务及彩票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综〔2001〕85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30日8财政有偿资金借款债权处置审批《省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清收及债权处置实施办法》(云政发〔2003〕54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30日9省级机关申请国家赔偿费用审批《云南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78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5日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项目类别审批时限备注省财政厅10财政票据印制审批《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5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5日11财政退库事项审批《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25日12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设立审批《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云政发〔2005〕79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0日13省级部门决算审核《预算法》(主席令1994年第21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每年4月30日前14省级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25日15地勘基金年度资金来源安排及省级地勘基金安排使用的审批《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42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25日16省级储备粮规模及利费补贴的审批《云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云政发〔2004〕21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25日17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批《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0〕66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25日18在省内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申领经营许可证及部分工商登记事项变更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3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0日19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审批《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0日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项目类别审批时限备注省财政厅20省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界定和资产处置审批《企业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0日21资产评估机构审批《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5年第22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5日国务院第三批下放项目2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20日23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指标核定《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政部令1994年第7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5日24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事项审批《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8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0日25省级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年金方案审核《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6〕18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20日26外国政府贷款事项审批《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8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0日27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审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6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5日合并后项目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项目类别审批时限备注省财政厅28行政单位资产统计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审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第35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5日合并后项目29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及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审批《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8〕241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25日合并后项目30省级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审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20日合并后项目31公开招标以外的政府采购方式和政府采购外国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审批《政府采购法》(主席令 2002年第68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4日合并后项目32农业综合开发县立项、恢复、暂停、取消、退出、区划变更等事项审核《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国农办〔2006〕14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20日初审项目3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项目及资产运营机构审批《国家农业综开发投资参股经营试点管理办法》(财发〔2005〕39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0日34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审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5年第29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0日备注:1.“影响地方财政收入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审批”、“省级各预算单位预算审核”、“专项拨款审批”、“省级各预算单位预算调整审核”、“财政补助、补贴事项审批”、“在授权范围内实施政府性基金政策审批”、“进口花卉苗种、种球、种籽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审批”、“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的审批”等8项第四轮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再列入本目录,分别由相关处室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云政办函〔2017〕17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云政办函〔2017〕17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云政办函〔2017〕171号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以下简称指引)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引领政府网站创新发展,提升政府网上服务能力,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互联网+政务服务”的要求,结合我省政府网站工作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指引的重要意义指引从顶层设计对政府网站的建设、管理和发展提出了规范要求,涵盖了职责分工、开设整合、网站功能、集约共享、创新发展、安全防护、机制保障和网页设计规范等方面的内容,立足于解决政府网站建设管理中存在的内容功能不规范、服务实用性差、安全防护能力弱、管理体制机制不顺等方面问题,围绕建设整体联动、高效惠民的网上政府,提出了政府网站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基本原则和有关要求,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将指引中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政府网站建设、管理的全过程,坚持“分级分类、问题导向、利企便民、开放创新、集约节约”的原则,严格开办流程,推进资源集约,打通信息壁垒,加强监管考核,实现政府网站有序健康发展。

二、严格落实指引工作要求(一)明确职责分工1.明确管理责任。

省政府办公厅是全省政府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监督全省政府网站建设和发展,负责对全省政府网站进行统筹规划和监督考核,做好开办整合、安全管理、考核评价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6]16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6]16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6]16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是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农民合作社成员合法权益、增强发展内生动力的客观要求,是农民合作社承接国家涉农项目、创新财政支农方式的重要基础。

为加强我省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农民合作社的组织能力、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农业新型经营体系建设,推动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和促进农民持续快速增收,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基本思路。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省委九届十次、十一次、十二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为主线,以服务社员为宗旨,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持续快速增收为目标,坚持依法办社,进一步指导规范农民合作社组织形式和运行方式,完善规章制度和内部治理结构,提升组织功能和运行水平,使其真正成为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

(二)目标任务。

力争到2020年,全省农民合作社达到6万个以上,农户入社率达到30%以上,培育1万个县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促进农民合作社管理制度健全规范、组织机构运转有效、资产归属产权清晰、财务社务公开透明、成员权益保障有力、服务能力显著提升、带动效应明显增强。

(三)基本原则--依法规范与大胆探索相结合。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基本依据,对农民合作社的设立登记、章程制定、股本设置、组织结构、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和盈余分配等进行基本规范;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前提下大胆探索、改革创新,创造符合我省地域和产业特点的规范发展新模式。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贯彻落实2022年云南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任务清单的通知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贯彻落实2022年云南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任务清单的通知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贯彻落实2022年云南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任务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18•【字号】文政办发〔2022〕119号•【施行日期】2022.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贯彻落实2022年云南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任务清单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云南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47号,以下简称《工作要点》)精神,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工作要点》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形成了任务清单,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各自任务迅速制定(县)市、部门任务清单,抓好贯彻落实。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18日文山州贯彻落实2022年云南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任务清单一、聚焦重点领域,强化主动公开(一)涉及市场主体的信息公开1.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意见》《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工作方案》和《云南省扶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工作方案》要求全面公开有关的政策措施。

加大受疫情影响重的旅游、文化、餐饮、住宿、零售、客运等行业帮扶政策的公开力度,促进稳就业和消费恢复。

(州直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利用政务营商环境市场满意度调查问卷和投诉举报平台,健全完善市场主体反映问题的受理、办理、督办、反馈机制,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州发展改革委,州政务服务局牵头;州直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3.持续推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信息公开工作,为各类市场主体规范健康发展营造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州直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4.依据《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组织编制州级及各县(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于2022年9月底前完成,并在州、县(市)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今后如遇动态调整及时更新。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5.15•【字号】云发改收费[2009]863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9〕863号)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中央驻滇各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828号)有关规定,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向其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信息时,可以收取检索费、复制费和邮寄费。

经研究,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收费标准(一)检索费。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在本行政机关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搜索、查询、编辑、存储政府公开信息收取的检索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元。

未检索到申请人所需信息的不得收费。

(二)复制费。

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的复制费分别按下列标准收取:1.复印费(含纸张)。

黑白复印费收费标准为A4纸单面每张0.2元,双面每张0.3元;A3纸单面每张0.4元,双面每张0.6元。

彩色复印费收费标准为A4纸每张1元;A3纸每张2元。

2.打印费(含纸张)。

黑白打印费收费标准为A4纸单面每张0.5元,双面每张0.8元;A3纸单面每张1元,双面每张1.5元。

彩色打印费收费标准为A4纸每张1元;A3纸单面每张2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1 -
第11期
2012年7月2日
腾冲县质监局认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
根据县政府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要求,为做好火灾隐患排查工作,维护单位干部职工的安全,近日,腾冲县质监局开展了火灾隐患排查专项整治活动。

为开展好此项活动,我局结合工作特点制定了火灾整治排查方案,排查确定了隐患重点,全面清查了机关,办公室、档案室、储藏室、门卫室等火灾易发生的重点部位,检修电源开关、电线等,更新消防器材。

截止目前,该局共排查12间办公场所,发现并整改隐患3处,安装节能灯具10个,新增加灭火器4支。

此次火灾隐患排查活动,使我局消防安全得到有效巩固完善,消防安全环境得到全面优化,火灾防控能力得到提高。

抄送:保山市质监局,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纪委办,宣传部,第一纪工委,两办信息股。

(共印15份)- 2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