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 商标法 商标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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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管理规定(3篇)

商标代理管理规定(3篇)

商标代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商标代理秩序,保障委托人及商标代理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是指商标代理组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有关商标事宜。

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组织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的法律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人是指在商标代理组织中执业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____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国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的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申请设立商标代理组织的,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条商标代理组织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商标代办活动,并不得为从事上述活动提供任何便利。

第六条商标代理组织可以接受委托人委托,指定商标代理人办理下列代理业务:(一)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转让、异议、撤销、评审、侵权投诉等有关事项;(二)提供商标法律咨询,担任商标法律顾问;(三)代理其他有关商标事务。

商标代理人办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书等文件,应当由商标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商标代理组织印章。

第七条商标代理组织不得接受同一商标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委托。

第八条商标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及时准确地为委托人提供良好的商标代理服务,认真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商标代理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二)熟悉商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商标代理专业知识;(三)在商标代理组织中执业。

第十条商标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商标代理组织执业。

第十一条商标代理人应当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把未经公开的代理事项泄露给其他机构和个人。

《商标法》第十一条

《商标法》第十一条

《商标法》第十一条(实用版)目录1.《商标法》第十一条的概述2.商标注册的申请和审查流程3.商标使用的管理和保护4.商标侵权的处罚和救济措施正文《商标法》第十一条是我国商标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条款,主要涉及商标的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等方面。

本文将围绕这一条款,详细阐述商标注册的申请和审查流程,商标使用的管理和保护措施,以及商标侵权的处罚和救济途径。

首先,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和审查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申请:商标申请人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和设计稿等材料。

2.受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收到申请后,将对其进行形式审查,确认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申请商标进行实质审查,包括查询同类商标是否已注册,以及评估商标是否具备显著性等特点。

4.公告:对于通过审查的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发布初步审定公告,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5.注册:在公告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商标将被正式注册并颁发注册证书。

其次,商标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遵循《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合理的管理和保护。

这包括:1.商标使用:商标注册人应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不得超范围使用。

2.商标许可:商标注册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但需签订书面许可合同,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3.商标转让:商标注册人可以转让其商标,但需签订书面转让协议,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转让手续。

4.商标续展:商标注册有效期满后,商标注册人应在期满前 12 个月内申请续展,否则将面临商标被注销的风险。

最后,针对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和救济措施。

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侵权人可以采取以下途径:1.行政投诉: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请求查处侵权行为。

2.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3.刑事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标使用管理条例

商标使用管理条例

商标使用管理条例1.1 为了加强对商标的管理,规范商标的使用行为,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条例。

1.2 本管理条例适用于在本公司范围内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

第二条商标的使用2.1 商标注册人应按照商标注册证上记载的内容使用商标,不得自行改变商标的样式、颜色、名称等。

2.2 商标注册人应保证产品质量,不得使用商标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2.3 商标注册人应主动维护商标形象,及时处理商标在使用过程中的问题,确保商标的声誉不受损害。

第三条商标的许可3.1 商标注册人可以将其注册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许可方式包括独占许可和非独占许可。

3.2 许可使用商标的被许可人应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商标,不得超出许可范围。

3.3 商标注册人应监督被许可人的使用行为,确保被许可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第四条商标的转让4.1 商标注册人可以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转让应通过签订商标转让协议进行。

4.2 商标转让协议应包括转让的商标名称、图样、注册号、商品或服务类别等内容。

4.3 商标注册人应在转让协议生效后,将商标注册证正本交受让方或受让方的代理人。

第五条商标的续展5.1 商标注册人应在商标注册期满前申请商标续展。

5.2 商标注册人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商标续展费用。

5.3 商标注册人未申请续展或未缴纳续展费用的,商标将被注销。

第六条商标侵权的处理6.1 商标注册人发现有侵犯其商标权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6.2 商标注册人可以向侵权方发出警告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

6.3 侵权行为给商标注册人造成损失的,商标注册人可以要求侵权方赔偿损失。

7.1 本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2 本管理条例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附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本示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特殊应用场合及增加条款:1.场合:商标许可给关联公司使用•7.3 关联公司使用商标的,应提交关联关系证明文件。

国家商标管理 商标管理办法

国家商标管理 商标管理办法

国家商标管理商标管理办法国家商标管理商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标的注册、使用和管理,规范商标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商标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商标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确保其依法独立、公正、诚信地履行职责。

第五条商标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商标信息公示,为社会公众提供合法商标信息查询服务。

第六条商标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商标监测和处置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商标违法行为。

第七条商标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商标权评估和培训制度,提高商标管理水平。

第八条依法从事商标注册、代理等商标业务的机构、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商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独立、诚信地履行职责。

第十条商标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规范商标服务行业。

第二章商标注册第十一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依法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提供必要的商标申请文件,并缴纳商标申请费。

第十二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保证其申请商标的真实和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商标注册审查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相应的审查决定。

第十四条商标注册申请经核准后,应当及时颁发商标注册证书,并公告注册商标。

第三章商标使用第十五条商标权人应当按照商标法的规定使用其商标,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他人商标。

第十六条商标权人应当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依法维护自己的商标权。

第十七条商标使用商品或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质量要求,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四章商标管理第十八条商标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商标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侵权行为。

第十九条商标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商标纠纷处理机制,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对于商标使用我们国家是有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政策,为了更好的维护一些已经注册商标的权益,我们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政策。

那么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是什么?下面我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依照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有关商品的规定,适用于服务。

第四条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该集体组织成员的名称和地址;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

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

第五条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第六条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还应当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无效的商标可以再注册吗是可以再进行注册的;要看具体情况,一般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商标使用期限已到未进行续展或宽展的而失效的,这种商标别人是可以注册的;另一种是在申请过程中因相似、雷同等原因被驳回的,如果别人以同你相同标识进行注册一样是被驳回的。

驳回商标可以根据具体驳回原因,在收到《驳回通知书》15日内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复审。

三、商标无效的理由有哪些1、绝对理由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不具备可视性、显著性和合法性的,可以被宣告无效。

另外,“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也属于商标无效的理由。

《商标法》第十一条

《商标法》第十一条

《商标法》第十一条摘要:一、引言二、《商标法》第十一条的内容概述1.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2.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的条件3.商标注册的例外情况三、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的法律后果四、结论正文:一、引言《商标法》是我国用以规范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的法律。

其中,第十一条规定了哪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本文将对《商标法》第十一条进行详细解读,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二、《商标法》第十一条的内容概述1.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下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1)与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相同的或者近似的标志;(2)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的或者近似的标志;(3)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志相同的或者近似的标志;(4)与著名地名、地理标志相同的或者近似的标志;(5)与外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相同的或者近似的标志,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6)与国际知名组织、团体的名称、标志相同的或者近似的标志,但经该组织、团体同意的除外;(7)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标志。

2.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的条件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这里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包括:(1)商标权;(2)著作权;(3)姓名权;(4)肖像权;(5)其他在先合法权利。

3.商标注册的例外情况《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予以注册:(1)标志本身具有显著特征,且申请人对其具有支配权的;(2)标志经过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且申请人对其具有支配权的;(3)其他依法可以注册的标志。

三、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的法律后果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商标局不予注册,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

中国商标法

中国商标法

中国商标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于1982年颁布实施,旨在保护商标权益,规范商标注册和使用行为,促进商标发展和创新。

随着中国商业市场的发展和全球化趋势的加速,商标法也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

目前,中国商标法已经进行了多次修订,最新版本于2019年11月1日起生效。

中国商标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商标的定义和保护范围:商标是指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声音、三维形状等。

商标权是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和转让等权利。

商标注册和管理:商标注册需要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和程序,包括商标初审、公告、实质审查、注册等环节。

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0年,可以无限次续展。

商标侵权和维权:商标权人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包括禁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和承担法律责任等。

同时,商标权人还可以采取诉讼和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商标国际注册:中国加入了《马德里协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国际注册程序在多个国家或地区申请商标保护。

除此之外,中国商标法还规定了商标代理、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法律制度、商标监管机构等相关内容。

随着中国商业市场的不断发展,商标法也将继续进行更新和完善,以更好地促进商标的保护和发展。

商标管理办法

商标管理办法

商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标注册和使用行为,促进商标保护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守法的原则,保障消费者权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条商标注册所涉及的审查、审理、裁决等工作,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程序规则和法定职责执行。

第四条国家商标局负责实施商标注册、商标审查、商标维权和商标监管等工作。

第五条各级商标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标注册、商标使用和商标保护的监督和管理,并依法处理商标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商标注册,并提交与商标有关的材料和文件。

第七条商标注册申请应当符合商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商标局的规定,未经他人许可或者授权,不得以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为注册申请。

第八条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保证商标的独立性,不得侵害他人商标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商标注册申请提出后,国家商标局应当按照程序组织对商标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公告审查通知。

第十条国家商标局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开展商标审查工作,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核准注册,并公告商标注册。

第十一条商标注册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商标局的规定,履行商标使用的义务,防止商标在使用过程中被他人侵害,同时应当维护商标权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或者授权,他人不得以商标注册人是否已经使用商标为前提,进行商标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销售等行为。

第十三条商标权人与他人之间发生商标权纠纷的,可以向商标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者提起诉讼,保障商标权益。

第十四条各级商标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商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商标局的规定,加强对商标的监管和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侵犯他人商标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商标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商标局的规定使用商标,构成商标无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商标管理规定

企业商标管理规定

企业商标管理规定详细规定了企业在商标管理方面需要遵守的一系列规则和要求。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商标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下面将从商标注册、商标使用、商标维权等方面介绍企业商标管理的规定。

一、商标注册规定1. 商标注册申请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必须提供准确、有效的商标样式图样和申请商标的相关信息。

商标注册申请的文件必须按照规定格式填写,并附上必要的证明材料。

2. 商标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提交后,国家商标局将对商标进行审查。

商标审查主要依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进行,对商标是否符合注册条件进行细致审查。

3. 商标注册证书经过审查通过的商标注册申请,将颁发商标注册证书。

商标注册证书是商标权益的重要凭证,企业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或被盗用。

二、商标使用规定1. 商标使用准则企业在使用商标时要遵循以下准则:(1)商标使用要与商标注册证书上的商标图样一致;(2)商标必须清晰可见,以便消费者辨认和识别;(3)商标不得侵犯他人商标权益,不得误导消费者。

2. 商标授权管理企业可以将商标授权给他人使用,但需要与被授权方签订书面的商标授权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商标维权规定1. 商标侵权投诉企业发现他人侵犯其商标权益时,可以向国家商标局或相关行政机关提出商标侵权投诉,要求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2. 商标权保护对于商标权被侵犯的情况,企业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自身的商标权益。

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定。

四、商标续展和变更规定1. 商标续展商标注册证书有效期满前,企业可以申请商标续展。

商标续展申请需要提前提交,并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续展费用。

2. 商标变更企业在商标权变更时,必须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商标变更包括商标所有权转让、商标持有人地址变更等。

五、商标保护期限商标的保护期限按照商标法的规定进行。

在商标保护期限内,企业可以享受到商标权益的保护,并通过商标注册证书作为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本文将对其法律背景、法律规定以及实施效果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法律背景商标法是一国商标制度的法律基础,传统的商标法体系主要是来自国际商标法公约和欧洲专利公约。

我国一直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领域合作和交流,为确立现代商标制度进行了长期的努力。

1982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商标法,此后经历了多次修改。

2001年12月1日,国务院颁布施行了全新的商标法,从而建立了现代化的商标制度。

二、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主要内容如下:1. 商标基本原则商标法规定,商标是商品和服务的标志,被注册商标所有人拥有专有权利。

商标法规定的一系列标准确保了商标的专属性,保证了商标的质量和可靠性,并规定了专利权人的义务和权利。

2. 商标注册程序商标申请受理需要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需要对商标的名称、颜色、图案等相关信息进行详细说明。

商标法规定商标局应在规定期限内审查申请,如满足条件,商标局应颁发商标注册证书。

3. 商标权利制度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的权利包括使用商品、服务和标识、享有专利保护及阻止他人同类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商标使用等权利。

同时商标法规定了商标专用权在一定条件下的限制和维护措施。

4. 商标侵权与受害处理商标法对商标侵权行为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和限制,并规定了维护商标专利权的措施。

商标注册人可以向商标行政部门申请撤销侵权行为,以保护商标专利权。

三、实施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商标法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和提高。

那么,商标法对我国经济、市场和消费者有哪些影响?1. 经济效益商标法的颁布和实施,为国家建立了现代化的商标制度,简化了商标申请和商标使用程序,加速了商标注册和管理的流程,使得商标管理和保护变得更加完善。

2. 市场效益商标法对于较弱的市场竞争者而言,可以提供更多的保护机制,使得市场竞争更加公平,商标专利所有人也能更好地保护自己所进行的经营活动。

商标法规定

商标法规定

商标法规定商标法是我国专门规定商标注册、使用、保护和管理的法律,于1982年颁布实施,2019年11月1日经过修订后施行,共有220条。

商标法规定了商标的定义和种类,商标是用于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声音等符号或者其组合。

商标可以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商标法规定了商标的注册制度,商标的注册是通过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实现的。

商标的注册分为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阶段。

商标注册的条件主要是具有显著特征,能够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标。

商标法规定了商标的使用制度,商标注册人应当按照其注册的范围和类别使用商标,并保持其有效和真实。

商标权的使用不得损害其他商标权的合法权益。

商标法规定了商标的保护制度,商标权人对于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可以请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商标法还规定了商标的过度使用不得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原则。

商标法规定了商标的管理制度,国家商标局负责商标的注册、管理和监督工作。

商标局还可以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审理商标争议和异议。

商标法还规定了商标使用证明的管理办法。

商标法还规定了商标的保护期限和变更手续,商标的保护期限为10年,可以无限期续展。

商标的变更包括变更商标注册人、变更商标所有权人等,需要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

商标法还规定了商标的无效宣告和商标的撤销程序,对于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商标,或者商标权不再有效的情况下,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宣告商标无效或请求商标撤销。

商标法还设立了商标诉讼程序,对于商标争议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判决侵权行为,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商标法对商标的注册、使用、保护和管理进行了全面规定,旨在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标的发展和应用,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和公平竞争。

企业商标管理制度

企业商标管理制度

企业商标管理制度资产,树立和维护企业信誉,保证商品质量,加强知识产权旳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行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企业商标旳设计、注册、管理旳职责,规范商标旳使用,保护企业无形资产,树立和维护企业信誉,保证商品质量,加强知识产权旳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行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之商标,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经申请注册旳商标,在我国旳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注册旳商标,在外国申请注册旳商标,也包括尚未申请注册旳商标。

第三条企业旳商标专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

凡本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分企业及各地旳分支机构,下同)旳员工(含协议制员工、临时工,下同),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企业行使商标专用权,应当遵照自愿、平等、等价有偿旳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企业各级领导、各部门应当采用切实措施加强对企业商标旳管理,增强员工商标法律保护意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第六条本企业旳商标管理纳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中,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统一领导下,由商标管理工作人员负责商标平常事务,销售部门负责主管商标流通过程中旳商标(含广告宣传、商标标识旳委托印制等)管理,技术科制定与商标有关旳产品质量原则、工艺操作规程,品质科负责商标产品出厂旳检查工作。

商标管理部门应结合市场和商标管理工作旳实际,积极开展工作,其基本任务是:(一)根据本企业参与国内和国际市场竞争旳实际需要,定期提出本企业商标工作实行方略提议,全面推进本企业开展品牌创新过程中旳管理工作。

(二)协助有关部门或主管负责人制定和实行年度商标工作计划,包括不停完善各项商标管理规章、督促和调整计划旳实行,并作出每年旳工作总结。

(三)联络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以及行业知识产权组织,及时理解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旳规定以及有关信息,适时反应本企业商标工作旳问题和需求。

企业商标管理规定(3篇)

企业商标管理规定(3篇)

企业商标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商标的管理,促使企业正确行使商标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业经核准注册的公众熟知商标(以下简称商标)。

第三条企业商标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

企业行使商标权,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商标的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企业应当增强商标意识,健全商标管理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委托商标评估机构进行商标评估:(一)转让商标;(二)以商标权投资;(三)其他依法需要进行商标评估的。

第六条企业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应当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使用该商标的义务和不使用该商标的责任。

对连续____年停止使用的商标,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

第七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对不符合有关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局不予备案并不予公告。

第八条企业转让其商标,应当符合有关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并提交商标转让协议和商标评估报告,报商标局核准。

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

第九条企业以商标权投资,必须在有关投资文件中明确商标投资方式,商标作价数额,使用商标的商品品种、数量、时限及区域,商标收益分配,企业终止后商标的归属等内容。

第十条企业以商标权投资,被投资的企业在登记注册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商标主管部门的审查文件。

未提交审查文件的,不予核准登记注册。

第十一条企业以商标权投资,报商标主管部门审查时,应当提交商标评估报告及有关商标投资文件。

商标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____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并说明理由。

国家商标管理 商标管理办法

国家商标管理 商标管理办法

国家商标管理商标管理办法范本一:国家商标管理商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商标的管理和保护,促进商标的使用和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标管理办法适用于商标注册、商标使用和商标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商标管理委员会是商标管理和监督机关,负责商标注册、商标使用和商标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应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向商标管理委员会提出注册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和费用。

第五条:商标使用者应按照《商标法》的规定使用商标,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商标管理委员会报送商标使用情况。

第六条:商标管理委员会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决定。

第七条:商标管理委员会对商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发现商标使用违法行为时,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八条:商标管理委员会应当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商标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商标注册第九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并提交商标样图、商品或服务清单等相关文件。

第十条:商标注册申请费用包括申请费、公告费和颁证费等,具体收费标准由商标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商标注册申请经商标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予以注册,并颁发商标注册证书。

第十二条:商标注册有效期为十年,自注册之日起计算。

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向商标管理委员会申请续展注册。

第十三条:商标注册人有权对商标进行转让、许可使用或者抵押,但应当依法办理转让、许可使用或者抵押登记手续。

第三章:商标使用第十四条:商标使用者应当按照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在宣传、推广、销售等活动中使用商标。

第十五条:商标使用者应当保持商标的清晰、完整和真实。

第十六条:商标使用者应当妥善保管商标注册证书和商标样图。

第十七条:商标使用者应当定期向商标管理委员会报送商标使用情况,包括使用时间、地点、方式等。

商标管理实施细则

商标管理实施细则

商标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商标管理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商标注册、使用、维权等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系列措施和规定。

商标管理的目的是保护商标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促进市场竞争。

二、商标注册管理1.商标注册申请(1)商标注册申请必须符合国家商标法的要求,包括商标的可注册性、区别性和识别性等方面的要求。

(2)商标注册申请必须填写真实、准确的信息,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证据。

(3)商标注册申请必须缴纳相应的费用,并按照规定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4)商标注册申请必须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告和异议、复审等程序。

2.商标注册管理(1)国家商标局负责商标的注册管理工作,包括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审查商标注册申请、决定商标注册等。

(2)商标注册局应当及时公告和登记商标注册信息,并建立健全相应的查询系统和公示平台。

(3)商标注册局应当定期组织培训和考核,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三、商标使用管理1.商标使用监督(1)商标使用必须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包括使用侵权商标、伪造商标等都是违法行为。

(2)商标权利人可以通过监督、举报等方式,对商标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维权。

2.商标使用授权(1)商标权利人可以将商标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但必须经过书面协议和登记手续。

(2)商标使用授权必须明确约定使用期限、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等内容,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授权。

3.商标使用合规(1)商标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禁止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2)商标使用必须保证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安全,避免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

四、商标维权管理1.商标权利保护(1)商标权利必须受到法律保护,侵犯商标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惩罚和赔偿。

(2)商标权利人可以通过依法打击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商标权属确认(1)商标权属的纠纷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调查和认定,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

(2)商标权属确认的程序必须公正、透明,并应当给予相关当事人合理的申辩和陈述的机会。

商标法2021年版

商标法2021年版

商标法2021年版商标法是一部法律,用于保护商标所有人的权益,促进商标的合法使用和市场竞争。

2021年版的商标法在之前的基础上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和完善,以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

一、商标的定义和保护范围商标是指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颜色、声音等,可以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权。

商标法规定了商标的保护范围,对于与已注册商标相似或容易引起混淆的商标,可以禁止使用。

二、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商标的注册是保护商标权益的重要手段。

商标法明确了商标注册的程序和要求,包括申请、审查、公告和注册等环节。

商标局负责商标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对商标进行审查和监督,保障商标的合法权益。

三、商标的使用和维权商标法规定了商标的使用要求,商标所有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方式使用商标,否则可能被取消商标权。

同时,商标法明确了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办法,商标所有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商标的保护期限和续展商标的保护期限为10年,商标所有人可以在保护期满前申请续展,每次续展期限为10年。

商标法对于续展手续和费用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以便商标所有人及时维持商标权益。

五、商标的国际保护和合作商标法鼓励商标的国际注册和保护,提供了便利的国际注册程序和权益保护机制。

商标法还鼓励国内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并通过国际合作加强商标保护。

六、商标的管理和监督商标法明确了商标的管理和监督责任,商标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都有权对商标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对于商标侵权行为,可以采取行政处罚和民事诉讼等方式进行处理。

七、商标的评价和认定商标法规定了商标的评价和认定程序,包括商标的注册评审、商标的评议和商标的评价机构等。

商标的评价和认定结果可以作为商标权属和争议解决的依据。

商标法2021年版在保护商标权益、促进市场竞争、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完善和创新。

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和经营标识,其合法使用和保护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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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商标法是确认商标专用权,规定商标注册、使用、转让、保护和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的作用主要是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维护商标的信誉,以保证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的概念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第五章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八章附则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商标法基本原则一、注册原则二、申请在先原则三、诚实信用原则四、自愿注册原则五、集中注册、分级管理的原则六、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相并行的原则商标法历史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第五章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第八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的概念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第五章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八章附则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商标法基本原则一、注册原则二、申请在先原则三、诚实信用原则四、自愿注册原则五、集中注册、分级管理的原则六、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相并行的原则商标法历史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第五章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第八章附则展开编辑本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的概念商标法是调整商标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是调整商标因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商标专用权等活动,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公民个人、外国人、外国企业以及商标事务所之间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第五章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八章附则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四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五条——第九条第五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第六条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七条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国旗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第十三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五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六条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第十七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第十八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编辑本段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十九条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第二十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一条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二条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三条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四条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五条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六条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编辑本段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二十九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条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十二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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